Contract
前海人寿[2021]疾病保险 027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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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 读 指 引
x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前海爱家保恶性肿瘤疾病保险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 签收合同后15日内您可以要求全额退还保险费 1.4
⯎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主险合同提供的保障 2.3
⯎ 您有保单贷款的权利 5.2
⯎ 您有退保的权利 7.1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 您有及时向我们通知保险事故的责任 3.2
⯎ 您应当按时支付保险费 4.1
⯎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 7.1
⯎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8.1
⯎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9
⯎ 我们对可能影响本主险合同保障的重要内容进行了显著标识,请您仔细阅读正文中背景突出显示的内容。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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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 款 目 录】
1.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1.3 投保年龄 1.4 犹豫期 1.5 保险期间 2.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额 2.2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2.3 保险责任 2.4 责任免除 3.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3.1 受益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 3.3 保险金申请 3.4 保险金的给付 3.5 宣告死亡处理 4.如何支付保险费 4.1 保险费的支付 4.2 宽限期 5.现金价值权益 5.1 现金价值 5.2 保单贷款 6.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6.1 效力中止 6.2 效力恢复 7.如何解除保险合同 7.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8.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8.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 8.2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8.3 年龄错误 8.4 未还款项 8.5 合同内容变更 8.6 联系方式变更 8.7 争议处理 9.释义 9.1 保单年度 9.2 保险费约定支付日 9.3 周岁 9.4 有效身份证件 9.5 医院 9.6 原位癌 9.7 专科医生 9.8 组织病理学检查 9.9 ICD-10 9.10 ICD-O-3 9.11 TNM 分期 9.12 恶性肿瘤--轻度 9.13 恶性肿瘤--重度 9.14 初次发生 9.15 少儿特定“恶性肿瘤——重度” 9.16 男性特定“恶性肿瘤——重度” 9.17 女性特定“恶性肿瘤——重度” 9.18 现金价值 9.19 交费年期数 9.20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9.21 遗传性疾病 9.22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9.23 毒品 9.24 酒后驾驶 9.25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9.26 无有效行驶证 9.27 机动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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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海爱家保恶性肿瘤疾病保险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前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 | 您与我们的合同 | |
1.1 | 合同构成 | 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书、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附加险合同、其他书面协议都是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 “前海爱家保恶性肿瘤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为“本主险合同”。 |
1.2 | 合同成立与生效 | 您提出保险申请,经我们同意承保,本主险合同成立。 我们收取您支付的首期保险费后向您及时签发保险单,本主险合同的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保单年度(见 9.1)、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见 9.2)均以该日期计算。 本主险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是保单周年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
1.3 | 投保年龄 | 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见 9.3)计算。本主险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 0 周岁至 70 周岁,投保时被保险人为 0 周岁的,应当为出生满 28 日且健康的婴儿。 |
1.4 | 犹豫期 | 自您签收本主险合同次日起,有 15 日的犹豫期。如果您认为本主险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主险合同,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 犹豫期内解除本主险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见 9.4)。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主险合同即被 解除,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
1.5 | 保险期间 | x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分为终身及保至被保险人 70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零时两种,具体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
2 | 我们提供的保障 | |
2.1 | 基本保险金额 | 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
2.2 |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
2.3 | 保险责任 |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
等待期 | 从本主险合同生效之日(或每次本主险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180 日内为等待期。等待期内被保险人经医院(见 9.5)确诊“原位癌”(见 9.6)、“恶性肿瘤——轻度”(见 9.12)或“恶性肿瘤——重度”(见 9.13)的,我们按本主险合同的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原位癌或“恶性肿瘤——轻度”保险金或“恶性肿瘤——重度”保险金(仅给付一项),本主险合同终止。 上述“所交保险费”等于确诊“原位癌”、“恶性肿瘤——轻度”或“恶性肿瘤 ——重度”当时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年交保险费。 除等待期期间依前款约定外,我们按照下列方式承担保险责任: | |
原位癌或“恶性肿瘤——轻度”保险金 | 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见 9.14)“原位癌”或“恶性肿瘤——轻度”,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20% 给付原位癌或“恶性肿瘤——轻度”保险金,本项责任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所患的“原位癌”或“恶性肿瘤——轻度”,已符合本主险合同 约定的“恶性肿瘤——重度”给付条件,我们仅承担“恶性肿瘤——重度”的给付责任。 | |
“恶性肿瘤——重度”保险金 | 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恶性肿瘤——重度”,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恶性肿瘤——重度”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 |
特定“恶性肿瘤 ——重度”保险金 | x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恶性肿瘤——重度”,且符合如下条件之一,我们除给付“恶性肿瘤——重度”保险金外,还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20%给付特定“恶性肿瘤——重度”保险金。 (1)被保险人于 18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不含)前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少儿特定“恶性肿瘤——重度”(见 9.15); (2)男性被保险人于 18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含)后且 70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 (不含)前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男性特定“恶性肿瘤——重度”(见 9.16); (3)女性被保险人于 18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含)后且 70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 (不含)前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女性特定“恶性肿瘤——重度”(见 9.17)。 | |
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如下两者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1)本主险合同所交保险费; (2)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见 9.18)。 上述“所交保险费”等于“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年交保险费”与“被保险人身故当时的保单年度数和本主险合同的交费年期数(见 9.19)的较小者”的乘积。 “恶性肿瘤——重度”保险金、身故保险金两项保险责任,我们仅承担其中的 一项。 | |
原位癌或“恶性肿瘤——轻度”豁免保险费 | 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原位癌”或“恶性肿瘤——轻度”,我们免予收取疾病确诊日后本主险合同首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及以后的各期保险费。已获豁免保险费的保险合同,其权益与正常交费的保险合同相同。 | |
2.4 | 责任免除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原位癌”、“恶性肿瘤——轻度”或“恶性肿瘤——重度”的,我们不承担给付原位癌或“恶性肿瘤——轻度”保险金、 “恶性肿瘤——重度”保险金、特定“恶性肿瘤——重度”保险金及豁免保险 |
费的责任: (1)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2)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见 9.20); (3)遗传性疾病(见 9.21)、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见 9.22)。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 “恶性肿瘤——重度”的,本主险合同终止, 如果我们对于本条款“2.3 保险责任”中规定的各项责任均不承担给付责任,则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或者本主险合同效力恢复之日 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 9.23);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 9.24)、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 9.25),或驾 驶无有效行驶证(见 9.26)的机动车(见 9.27);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投保人 之外的其他权利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其他权利人为被保险人的继承人。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如果我们对于本条款“2.3 保险责任”中规定的各项责任均不承担给付责任,我们向您退还本主 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除上述情形外,本条款中还有其他显著标识的免除本公司责任的内容,详情请 见背景突出显示的部分。 | ||
3 |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 |
3.1 | 受益人 |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被保险人身故时关于继承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 |
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除另有约定外,原位癌或“恶性肿瘤——轻度”保险金、“恶性肿瘤——重度”保险金及特定“恶性肿瘤——重度”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 ||
3.2 | 保险事故通知 | 请您或受益人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 10 日内通知我们。 如果您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
3.3 | 保险金申请 |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
原位癌或“恶性肿瘤——轻度”保险金,“恶性肿瘤——重度”保险金,特定“恶性 肿 瘤 — — 重度”保险金申请 | 由原位癌或“恶性肿瘤——轻度”保险金、“恶性肿瘤——重度”保险金或特定“恶性肿瘤——重度”保险金受益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病历及检查报告,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证明或资料;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 |
身故保险金申请 | 由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 |
原位癌或“恶性 肿瘤——轻度”豁免保险费申请 | 由投保人、被保险人或本主险合同受益人填写理赔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 |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 ||
(3)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病历及检查报告,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证明或资 | ||
料; | ||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 | ||
和资料。 | ||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 ||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一次性通知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 | ||
料。 | ||
3.4 | 保险金的给付 |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 个工作日内作 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 给付保险金义务;若我们在收齐相关证明和资料后 30 日内仍未作出核定,除 支付保险金外,我们将从第 31 日起按超过天数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利息损失。利息按照我们公示的利率按单利计算,且保证该利率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金融机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 |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 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 ||
3.5 | 宣告死亡处理 |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下落不明,经法院宣告死亡,我们根据法院宣告死亡判决依法确定被保险人死亡日期,符合本主险合同约定的身故保险金给付条件的,我们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没有死亡的,受益人或者其他领取保险金的人应于知道后 30 日内向我们退还已给付的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的效力由我们与您依法协商处理。 |
4 | 如何支付保险费 | |
4.1 | 保险费的支付 | x主险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在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支付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
4.2 | 宽限期 |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本主险合同另有约定外,如果您到期未支付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的次日零时起 60 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欠交的保险费。 如果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支付保险费,则本主险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 起效力中止。 |
5 | 现金价值权益 | |
5.1 | 现金价值 | 本主险合同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会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内的现金价值,您可以向我们咨询。 |
5.2 | 保单贷款 | 您可申请使用保单贷款功能。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经我们审核同意后您可办理保单贷款。贷款金额不得超过保险合同现金价值的 80%扣除各项欠款后的余额,每次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 6 个月,贷款利率按照您与我们签订的贷款协议中的约定执行。贷款本息在贷款到期时一并归还。若您到期未能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则您所欠的贷款本金及利息将作为新的贷款本金计息。 当未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加上其他各项欠款达到保险合同现金价值时,保险合同 的效力中止。 条款中所称的“保险合同”包括本主险合同及其附加险合同。 |
6 | 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 |
6.1 | 效力中止 | 在本主险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
6.2 效力恢复 x主险合同效力中止后 2 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您与我们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您补交保险费及利息、其他各项欠款及利息之日起,合同效力恢复。其中计算补交保险费的利息所适用的利率由我们定期进行公布。
自本主险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2 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我们解除合同的,向您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7 如何解除保险合同
7.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您在犹豫期后可以申请解除本主险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8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8.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主险合同时,我们会向您说明本主险合同的内容。对本主险合同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会在投保书、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 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主险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主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 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 于本主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会退还保险费。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8.2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
消灭。自本主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 2 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8.3 年龄错误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书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主险合同约定 投保年龄限制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8.2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
(2)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交保险费少于应交保险费的, 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交保险费与应交保险费的比例进行给付。
(3)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交保险费多于应交保险费的,
我们会将多收取的保险费无息退还给您。 | ||
8.4 | 未还款项 | 我们在给付各项保险金、退还现金价值或返还保险费时,如果您有欠交的保险费、未还贷款本金或其他未还清款项,我们会在扣除上述欠款及应付利息后给付。 |
8.5 | 合同内容变更 |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经您与我们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主险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主险合同的,应当由我们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您与我们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若本主险合同已豁免保险费,我们不再接受变更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及交费年期、档次、份数等。 |
8.6 | 联系方式变更 |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的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等联系方式变更时,请及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若您未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我们按本主险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
8.7 | 争议处理 | x主险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不能协商解决的,可以达成仲裁协议通过仲裁解决,也可依法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
9 | 释义 | |
9.1 | 保单年度 | 从保险合同生效日或生效对应日零时起至下一年度保险合同生效对应日零时止的期间为一个保单年度。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
9.2 | 保险费约定支付日 | 指保险合同生效日在每月、每季、每半年或每年(根据交费方式确定)的对应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
9.3 | 周岁 | 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
9.4 | 有效身份证件 | 指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个人身份的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按规定可使用的有效护照、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等证件。 |
9.5 | 医院 | 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门评审确定的二级或二级以上的医院,但不包括精神病院及专供康复、休养、戒毒、戒酒、护理、养老等非以直接诊治病人为目的的医疗机构。该医院必须具有符合国家有关医院管理规则设置标准的医疗设备,且全天二十四小时有合格医师及护士驻院提供医疗及护理服务。 |
9.6 | 原位癌 | 该疾病不属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与中国医师协会制定了规范定义的疾病。指符合下列定义的疾病,该疾病应当由专科医生(见 9.7)明确诊断。 指恶性细胞局限于上皮内尚未穿破基底膜浸润周围正常组织的癌细胞新生物。原位癌病灶经组织病理学检查(见 9.8)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WHO,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ICD-10)(见 9.9)的原位癌及《国际疾病分类肿瘤学专辑》第三版(ICD-O-3)(见 9.10)肿瘤形态学编码的原位癌范畴。 被保险人必须已经接受了针对原位癌病灶的积极治疗,且诊断时须健在。 |
下列病变不在保障范围内: (1)任何在最新肿瘤分期指南 AJCC8 中 TNM 分期(见 9.11)无 Tis 分期的, 但被临床诊断为原位癌的病变; (2)任何诊断为 CIN1、CIN2、VIN、LSIL(低级别鳞状上皮内病变)、HSIL(高 级别鳞状上皮内病变)的鳞状上皮内病变; (3)任何上皮内肿瘤、上皮内瘤变、上皮内瘤; (4)皮肤原位黑色素瘤以外的皮肤原位癌; (5)膀胱、输尿管、尿道的 Ta 期肿瘤。 | ||
9.7 | 专科医生 | 专科医生应当同时满足以下四项资格条件: (1)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证书》; (2)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并按期到相关部门登记注册; (3)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治医师或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职称证书》; (4)在国家《医院分级管理标准》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的相应科室从事临床工作三年以上。 |
9.8 | 组织病理学检查 | 组织病理学检查是通过局部切除、钳取、穿刺等手术方法,从患者机体采取病变组织块,经过包埋、切片后,进行病理检查的方法。 通过采集病变部位脱落细胞、细针吸取病变部位细胞、体腔积液分离病变细胞 等方式获取病变细胞,制成涂片,进行病理检查的方法,属于细胞病理学检查,不属于组织病理学检查。 |
9.9 | ICD-10 | 《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ICD-10),是世界卫生组织(WHO,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发布的国际通用的疾病分类方法。如果出现 ICD-10 与 ICD-O-3 不一致的情况,以 ICD-O-3 为准。 |
9.10 | ICD-O-3 | 《国际疾病分类肿瘤学专辑》第三版(ICD-O-3),是世界卫生组织(WHO,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发布的针对 ICD 中肿瘤形态学组织学细胞类型、动态、分化程度的补充编码。其中形态学编码:0 代表良性肿瘤;1 代表动态未定性肿瘤;2 代表原位癌和非侵袭性癌;3 代表恶性肿瘤(原发性);6 代表恶性肿瘤(转移性);9 代表恶性肿瘤(原发性或转移性未肯定)。如果出现 ICD-10与 ICD-O-3 不一致的情况,以 ICD-O-3 为准。 |
9.11 | TNM 分期 | TNM分期采用AJCC癌症分期手册标准。该标准由美国癌症联合委员会与国际抗癌联合会TNM委员会联合制定,是目前肿瘤医学分期的国际通用标准。T指原发肿瘤的大小、形态等;N指淋巴结的转移情况;M指有无其他脏器的转移情况。甲状腺癌的TNM分期采用目前现行的AJCC第八版定义标准,我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2018年发布的《甲状腺癌诊疗规范(2018年版)》也采用此定义标准,具体见下: 甲状腺乳头状癌、滤泡癌、低分化癌、Hürthle细胞癌和未分化癌 pTX:原发肿瘤不能评估 pT0:无肿瘤证据 pT1:肿瘤局限在甲状腺内,最大径≤2cm T1a 肿瘤最大径≤1cm T1b 肿瘤最大径>1cm,≤2cm pT2:肿瘤 2~4cm |
pT3:肿瘤>4cm,局限于甲状腺内或大体侵犯甲状腺外带状肌 pT3a:肿瘤>4cm,局限于甲状腺内
pT3b:大体侵犯甲状腺外带状肌,无论肿瘤大小
带状肌包括:胸骨舌骨肌、胸骨甲状肌、甲状舌骨肌、肩胛舌骨肌 pT4:大体侵犯甲状腺外带状肌外
pT4a:侵犯喉、气管、食管、喉反神经及皮下软组织 pT4b:侵犯椎前筋膜,或包裹颈动脉、纵隔血管
甲状腺髓样癌
pTX:原发肿瘤不能评估 pT0:无肿瘤证据
pT1:肿瘤局限在甲状腺内,最大径≤2cm T1a 肿瘤最大径≤1cm
T1b 肿瘤最大径>1cm,≤2cm pT2:肿瘤 2~4cm
pT3:肿瘤>4cm,局限于甲状腺内或大体侵犯甲状腺外带状肌 pT3a:肿瘤>4cm,局限于甲状腺内
pT3b:大体侵犯甲状腺外带状肌,无论肿瘤大小
带状肌包括:胸骨舌骨肌、胸骨甲状肌、甲状舌骨肌、肩胛舌骨肌 pT4:进展期病变
pT4a:中度进展,任何大小的肿瘤,侵犯甲状腺外颈部周围器官和软组织,如喉、气管、食管、喉反神经及皮下软组织
pT4b:重度进展,任何大小的肿瘤,侵犯椎前筋膜,或包裹颈动脉、纵隔血管区域淋巴结:适用于所有甲状腺癌
pNx:区域淋巴结无法评估 pN0:无淋巴结转移证据 pN1:区域淋巴结转移
pN1a:转移至Ⅵ、Ⅶ区(包括气管旁、气管前、喉前/Delphian 或上纵隔)淋巴结,可以为单侧或双侧。
pN1b:单侧、双侧或对侧颈淋巴结转移(包括Ⅰ、Ⅱ、Ⅲ、Ⅳ或Ⅴ区)淋巴结或咽后淋巴结转移。
远处转移:适用于所有甲状腺癌 M0:无远处转移
M1:有远处转移
乳头状或滤泡状癌(分化型) | |||
年龄<55 岁 | |||
T | N | M | |
Ⅰ期 | 任何 | 任何 | 0 |
Ⅱ期 | 任何 | 任何 | 1 |
年龄≥55 岁 | |||
Ⅰ期 | 1 | 0/x | 0 |
2 | 0/x | 0 | |
Ⅱ期 | 1~2 | 1 | 0 |
3a~3b | 任何 | 0 | |
Ⅲ期 | 4a | 任何 | 0 |
ⅣA 期 | 4b | 任何 | 0 |
ⅣB 期 | 任何 | 任何 | 1 |
髓样癌(所有年龄组) | |||
Ⅰ期 | 1 | 0 | 0 |
Ⅱ期 | 2~3 | 0 | 0 |
Ⅲ期 | 1~3 | 1a | 0 |
ⅣA 期 | 4a | 任何 | 0 |
1~3 | 1b | 0 | |
ⅣB 期 | 4b | 任何 | 0 |
ⅣC 期 | 任何 | 任何 | 1 |
未分化癌(所有年龄组) | |||
ⅣA 期 | 1~3a | 0/x | 0 |
ⅣB 期 | 1~3a | 1 | 0 |
3b~4 | 任何 | 0 | |
ⅣC 期 | 任何 | 任何 | 1 |
注:以上表格中“年龄”指患者病理组织标本获取日期时的年龄。
9.12 恶性肿瘤——轻度 该疾病是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与中国医师协会制定了规范定义的疾病。
指符合下列定义的疾病,该疾病应当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
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他部位,病灶经组织病理学检查(涵盖骨髓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WHO, 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
(ICD-10)的恶性肿瘤类别及《国际疾病分类肿瘤学专辑》第三版(ICD-O-3)的肿瘤形态学编码属于 3、6、9(恶性肿瘤)范畴,但不在“恶性肿瘤——重度”保障范围的疾病。且特指下列六项之一:
(1)TNM分期为Ⅰ期的甲状腺癌;
(2)TNM分期为T1N0M0期的前列腺癌;
(3)黑色素瘤以外的未发生淋巴结和远处转移的皮肤恶性肿瘤;
(4)相当于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5)相当于Ann Arbor分期方案Ⅰ期程度的xxx氏病;
(6)未发生淋巴结和远处转移且WHO分级为G1级别(核分裂像<10/50 HPF 和 ki-67≤2%)的神经内分泌肿瘤。
下列疾病不属于“恶性肿瘤——轻度”,不在保障范围内:
ICD-O-3 肿瘤形态学编码属于0(良性肿瘤)、1(动态未定性肿瘤)、2(原 位癌和非侵袭性癌)范畴的疾病,如:
a.原位癌,癌前病变,非浸润性癌,非侵袭性癌,肿瘤细胞未侵犯基底层,上 皮内瘤变,细胞不典型性增生等;
b.交界性肿瘤,交界恶性肿瘤,肿瘤低度恶性潜能,潜在低度恶性肿瘤等。
9.13 恶性肿瘤——重度 该疾病是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与中国医师协会制定了规范定义的疾病。
指符合下列定义的疾病,该疾病应当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
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他部位,病灶经组织病理学检查(涵盖骨髓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WHO,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
(ICD-10)的恶性肿瘤类别及《国际疾病分类肿瘤学专辑》第三版(ICD-O-3)的肿瘤形态学编码属于3、6、9(恶性肿瘤)范畴的疾病。
下列疾病不属于“恶性肿瘤——重度”,不在保障范围内: (1)ICD-O-3肿瘤形态学编码属于0(良性肿瘤)、1(动态未定性肿瘤)、2(原 位癌和非侵袭性癌)范畴的疾病,如:a.原位癌,癌前病变,非浸润性癌,非侵袭性癌,肿瘤细胞未侵犯基底层,上皮内瘤变,细胞不典型性增生等;b.交界性肿瘤,交界恶性肿瘤,肿瘤低度恶性潜能,潜在低度恶性肿瘤等; (2)TNM分期为Ⅰ期或更轻分期的甲状腺癌; (3)TNM分期为T1N0M0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4)黑色素瘤以外的未发生淋巴结和远处转移的皮肤恶性肿瘤; (5)相当于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6)相当于Ann Arbor分期方案Ⅰ期程度的xx金氏病; (7)未发生淋巴结和远处转移且 WHO 分级为 G1 级别(核分裂像<10/50 HPF 和 ki-67≤2%)或更轻分级的神经内分泌肿瘤。 | ||
9.14 | 初次发生 | 指自被保险人出生之日起第一次经医院确诊,而不是指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效力恢复之后第一次经医院确诊。 |
9.15 | 少儿特定“恶性肿瘤——重度” | 少儿特定“恶性肿瘤——重度”包含如下两种: (1)白血病:指原发于造血干细胞或祖细胞的恶性肿瘤,须属于本主险合同 “9.13 恶性肿瘤——重度”定义的范畴内,且临床诊断限于 ICD-10 中的 C91、 C92、C93、C94 和 C95 恶性肿瘤类别。相当于 Binet 分期方案 A 期程度的慢性 淋巴细胞白血病不在本项保障范围内。 (2)脑恶性肿瘤:指原发于颅腔内的脑、脑神经和或脑被膜的恶性肿瘤,须属于本主险合同“9.13 恶性肿瘤——重度”定义的范畴内,且临床诊断限于 ICD- 10 中的 C70、C71、C72.2、C72.3、C72.4、C72.5 和 C72.8 恶性肿瘤类别。原 发于其他器官的恶性肿瘤转移不在本项保障范围内。 |
9.16 | 男性特定“恶性肿瘤——重度” | 若被保险人为男性,是指属于本主险合同“9.13 恶性肿瘤——重度”定义的范畴内,但仅限于原发于肺部、肝脏、前列腺、结肠/直肠或胰腺的恶性肿瘤,具体如下: (1)肺部恶性肿瘤:指原发于肺支气管黏膜上皮或肺泡上皮的恶性肿瘤,须属于本主险合同“9.13 恶性肿瘤——重度”定义的范畴内,且临床诊断限于 ICD- 10 中的 C34 恶性肿瘤类别。原发于其他器官的恶性肿瘤转移不在本项保障范围 x。 (2)肝脏恶性肿瘤:指原发于肝细胞和/或肝内胆管上皮细胞的恶性肿瘤,须属于本主险合同“9.13 恶性肿瘤——重度”定义的范畴内,且临床诊断限于 ICD-10 中的 C22 恶性肿瘤类别。原发于其他器官的恶性肿瘤转移不在本项保障 范围内。 (3)前列腺恶性肿瘤:指原发于前列腺的恶性肿瘤,须属于本主险合同“9.13恶性肿瘤——重度”定义的范畴内,且临床诊断限于 ICD-10 中的 C61 恶性肿瘤类别。原发于其他器官的恶性肿瘤转移不在本项保障范围内,TNM 分期为 T1N0M0 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不在本项保障范围内。 (4)结肠/直肠恶性肿瘤:指原发于结肠和/或直肠的恶性肿瘤,须属于本主险合同“9.13 恶性肿瘤——重度”定义的范畴内,且临床诊断限于 ICD-10 中的 C18、C19 和/或 C20 恶性肿瘤类别。原发于其他器官的恶性肿瘤转移不在本项 保障范围内。 (5)胰腺恶性肿瘤:指原发于胰腺的恶性肿瘤,须属于本主险合同“9.13 恶 |
性肿瘤——重度”定义的范畴内,且临床诊断限于 ICD-10 中的 C25 恶性肿瘤 类别。原发于其他器官的恶性肿瘤转移不在本项保障范围内,壶腹周围癌不在 x项保障范围内。 | ||
9.17 | 女性特定“恶性肿瘤——重度” | 若被保险人为女性,是指属于本主险合同“9.13 恶性肿瘤——重度”定义的范畴内,但仅限于原发于肺部、乳腺、宫颈、卵巢或胰腺的恶性肿瘤,具体如下: (1)肺部恶性肿瘤:指原发于肺支气管黏膜上皮或肺泡上皮的恶性肿瘤,须属于本主险合同“9.13 恶性肿瘤——重度”定义的范畴内,且临床诊断限于 ICD- 10 中的 C34 恶性肿瘤类别。原发于其他器官的恶性肿瘤转移不在本项保障范围 x。 (2)乳腺恶性肿瘤:指原发于乳腺的恶性肿瘤,须属于本主险合同“9.13 恶性肿瘤——重度”定义的范畴内,且临床诊断限于 ICD-10 中的 C50 恶性肿瘤类别。原发于其他器官的恶性肿瘤转移不在本项保障范围内。 (3)宫颈恶性肿瘤:指原发于子宫颈的恶性肿瘤,须属于本主险合同“9.13 恶性肿瘤——重度”定义的范畴内,且临床诊断限于 ICD-10 中的 C53 恶性肿瘤类别。原发于其他器官的恶性肿瘤转移不在本项保障范围内,发生于子宫体的 恶性肿瘤不在本项保障范围内。 (4)卵巢恶性肿瘤:指原发于卵巢的恶性肿瘤,须属于本主险合同“9.13 恶性肿瘤——重度”定义的范畴内,且临床诊断限于 ICD-10 中的 C56 恶性肿瘤类别。原发于其他器官的恶性肿瘤转移不在本项保障范围内。 (5)胰腺恶性肿瘤:指原发于胰腺的恶性肿瘤,须属于本主险合同“9.13 恶性肿瘤——重度”定义的范畴内,且临床诊断限于 ICD-10 中的 C25 恶性肿瘤类别。原发于其他器官的恶性肿瘤转移不在本项保障范围内,壶腹周围癌不在 x项保障范围内。 |
9.18 | 现金价值 | 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本公司退还的那部分金额。 |
9.19 | 交费年期数 | 指本主险合同约定的交费年期的数值。如果您选择趸交,其交费年期数为 1;如果您选择 5 年交,其交费年期数为 5;以此类推。 |
9.20 |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 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英文缩写为HIV。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英文缩写为AIDS。 在人体血液或其他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没有出现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感染艾滋病病毒;如果同时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患艾滋病。 |
9.21 | 遗传性疾病 | 指生殖细胞或受精卵的遗传物质(染色体和基因)发生突变或畸变所引起的疾病,通常具有由亲代传至后代的垂直传递的特征。 |
9.22 |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 指被保险人出生时就具有的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ICD-10)确定。 |
9.23 | 毒品 |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
9.24 | 酒后驾驶 | 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 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
9.25 |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持未审验的驾驶证驾驶; (5)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6)两轮、三轮、四轮等各类电动车相关事故是否属于“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的情形以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为准; (7)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的情况。 |
9.26 | 无有效行驶证 |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未取得行驶证; (2)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3)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4)两轮、三轮、四轮等各类电动车相关事故是否属于“无有效行驶证”的情形以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为准。 |
9.27 | 机动车 | 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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