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合同编号: )
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理财产品托管协议
甲方: 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目 录
鉴于甲方拟发行理财产品,并委托乙方担任理财产品的托管人,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促进理财产品财产独立、安全、稳健运行,保障甲方理财产品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及其他相关规定,订立本托管协议。除非本协议另有明确定义,协议中涉及的理财业务专用名词的释义与法规或合同等理财文件的释义 相同。
当双方签署本协议后,甲方在发行单个理财产品时,甲方将单个理财产品下全部资金划至理财产品托管专户,并向乙方发出“单个理财产品成立通知书”,乙方回函确认后,双方即就该单个理财产品的托管关系即生效。双方就该单个理财产品托管中的权利义务关系即受本协议的约束。
第一章 协议当事人
本协议由以下两方当事人签署:
1.1 甲方
名称: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世纪大道 7 号
1.2 乙方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大沙头路 29 号工银大厦
第二章 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2.1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2.1.1 甲方的权利:
⑴根据相关的理财产品协议书、理财产品说明书和本协议的有关规定对相关理财产品进行管理、运用、处置和分配;
⑵根据本协议有关规定向乙方发出理财产品托管专户划款指令;
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协议的约定对乙方的相关业务实施监督及核查;
⑷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1.2 甲方的义务:
⑴为托管理财产品在乙方指定的营业机构开立托管专户等账户;
⑵按照本协议规定将理财资金及其所投资的资产或者代表财产的权益凭证或财产清单移交乙方保管;
⑶按本协议规定方式和程序向乙方发出托管专户划款指令;
⑷负责托管理财产品财产的会计核算;
⑸根据本协议之规定,与乙方按月核对托管理财产品财产交易记录、资金和财产账目;
⑹负责提交托管理财产品财产的清算和分配报告;
⑺发生任何可能导致托管理财产品业务性质或投资范围发生重大变化或直接影响托管业务的重大事项时,须提前通知乙方;
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协议的规定接受乙方的监督;
⑼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2.2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2.2.1 乙方的权利:
⑴根据本协议之规定,行使对托管理财产品财产的托管;
⑵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及时、足额地收取托管费;
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协议的约定,对甲方的相关业务实施监督。
⑷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
2.2.2 乙方的义务:
⑴按本协议的约定,安全托管理财资金及其所投资的资产或保管代表资产的权益凭证或财产清单;
⑵为甲方单个托管理财产品建立分级科目。
⑶确认与执行甲方管理运用理财财产的指令;
⑷记录理财资金划拨情况,保存甲方的资金用途说明;
⑸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协议约定,监督甲方理财产品的投资管理运用;
⑹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单个理财产品成立时理财财产及资料的交付
3.1 单个理财产品成立相关文件资料的交付及资金划付
甲方应在单个托管理财产品成立前三个工作日将单个理财产品的理财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理财产品协议书(如有)、理财产品说明书等,以及双方另行约定的其他文件资料)的样本或复印件,并加盖甲方公章或预留印鉴后以传真、电子邮件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发送
乙方,乙方认可并同意托管后,双方就单个理财产品托管的具体内容达成一致。甲方应在单个托管理财产品成立前将该理财产品对应的全部资金划至理财产品托管专户。
3.2 单个理财产品成立时相关文件资料的交付
甲方应至少于单个理财产品成立当日向乙方以传真、电子邮件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提供单个理财产品的理财产品成立通知书。乙方仅对甲方提交的相关文件进行表面一致性审查,乙方不负责审查上述文件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甲方应保证上述文件资料合法、真实、完整和有效性。如因甲方提供的上述文件不合法、不真实、不完整或失去效力而影响乙方的审核或给任何第三人带来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
3.3 甲方通过传真、电子邮件或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向乙方递送的材料,乙方视其与正本文件具有相同效力。若与正本存在不一致的,以乙方收到的材料为准。
第四章 理财财产的保管
4.1 理财产品财产保管的原则
4.1.1 乙方应将托管的理财产品财产与自有资产严格分开,将托管甲方的理财产品财产与其托管的其他财产严格分开,将托管甲方的不同理财产品财产分科目区分。
4.1.2 乙方负责托管理财产品的资金及其所投资的资产或保管代 表资产的权益凭证或财产清单。对于由于客观条件限制,甲、乙双方 约定由甲方保管相关财产或财产权利凭证的,甲方应当自行安全保管。
托管期间,如中国银监会对理财资金及财产的托管事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1.3 乙方对理财产品财产的托管并非对该理财产品本金或收益的保证或承诺,乙方不承担托管理财产品的投资风险。
4.1.4 乙方应安全保管理财产品财产,未经甲方的合法合规指令及本合同约定的,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理财产品的任何财产。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4.1.5 乙方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理财产品财产。
4.2 理财资产的保管
4.2.1 理财产品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乙方按规定负责开立和管理理财产品的银行账户和证券账户,甲方应给予必要的配合并提供相关资料。
(1)理财产品资金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乙方根据甲方出具的《理财产品托管专户开立通知书》(如附件 6 所示)及相关规定为每只理财产品开立独立的资金托管账户,甲方需协助提供相关的开户资料,不同理财产品资金托管账户中的资产应当相互独立。理财产品资金托管账户只用于存放托管理财产品资金,不得透支和提现。资产托管账户的日常业务凭证等原件由乙方保管,资产托管账户的相关费用根据归属原则由各理财产品承担。
乙方应以“理财产品+乙方”名义为每只理财产品开设独立的资 金托管账户,甲方应给予必要的配合。开立资金托管账户预留印鉴为 乙方授权办理托管账户开户的预留印鉴,预留印鉴由乙方刻制与保管。托管账户内的银行存款利息按乙方公布的银行同业利率为准。乙方对
存放于资金账户的现金资产以及其他由乙方实际控制的财产进行保管。
(2)理财产品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理财产品开展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理财产品发行公告约定的投资业务时,应通过书面形式将拟开立的资金账户名称、开户行、账户用途等事项通知乙方,乙方为每只理财产品单独开立有关证券账户,甲方应给予必要的配合。该类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4.2.2 理财产品资产的交付与支取
(1)理财产品成立时的资产交付
每只理财产品发行期结束后,甲方应在就理财产品规模、份额等进行确认后的次日,将理财产品期初资产一次性划入资金托管账户,并以电子直连或书面形式通知乙方,说明交付托管的理财产品期初资产金额和相关文件资料,相关文件资料包括:理财产品发行文件等。
乙方在理财产品资金到账日当日确认资金托管账户余额与通知所载余额无误后,在系统中确认资金到账并反馈甲方或在甲方书面通知上盖章确认并传真或邮件至甲方,视为托管的理财产品资产首次交付完成。理财产品资金到账日即为理财产品托管运作起始日。
(2)存续期理财产品的申购赎回
投资者通过理财产品销售渠道进行申购和赎回申请,由甲方办理产品份额的过户和登记,乙方负责接收相关数据并确认资金的到账情况,依照甲方的划款指令来划付赎回款项。
甲方应对传递的申购和赎回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甲方向乙方发送划款指令,将相应资金从资金托管账户划至资金清算户时,指令划款金额不得超过理财产品可用头寸,否则乙方有权拒绝执行指令,由此产生的责任和损失由甲方承担。
4.3 甲方投资银行存款操作要求(如有)
本产品投资银行存款的(包括定期存款、协议存款等),相关存款协议中必须有如下明确条款:“存款证实书、存单不得以任何方式被质押,并不得用于转让和背书,不得办理自动约转;本息到期归还或提前支取的所有款项必须划至理财产品托管专户(明确户名、开户行、账号等),不得划入其他任何账户”。如相关存款协议中未体现前述条款,乙方有权拒绝相关存款投资的划款指令。
本产品投资银行存款的,甲方应要求存款机构以本产品名义出具存款证实书、存单等存款凭证,存款凭证应明确记载存款金额、存期、利率等要素,并由乙方保管原件。存款本息到期归还或提前支取的所有款项必须划至理财产品托管专户。委托财产投资银行存款在存款机构开立的银行账户,包括实体或虚拟账户,其预留印鉴必须有一枚乙方的监管印章。
第五章 理财产品的投资
5.1 投资范围
如无特殊约定,投资范围具体详见甲方提供的理财产品说明书;第六章 划款指令的确认与执行
6.1 划款指令的授权
甲方应在本协议生效后三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提供“授权通知书”。授权通知书应加盖甲方公章。乙方在收到该授权通知书并审查后签收确认,该授权通知书自其中载明的生效日期生效,如乙方未在该生效日期之前收到该授权通知书,则该授权通知书自乙方签收确认之日起生效。
甲方和乙方对“授权通知书”及其更改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指令发送人员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披露、泄露。
甲方若需对授权通知书的内容进行变更,应及时向乙方发出新的授权通知书,新授权通知书从乙方审查签收确认之日起生效。
上述授权通知书及其变更均应以原件形式送达乙方。
6.2 划款指令的内容
划款指令是指甲方发至乙方的有关理财产品名下的款项支付、款项收取以及其它资金划拨、相关财产处置的指令。
甲方发给乙方的理财产品托管专户划款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支付时间、到账时间、支付金额、收付款账户信息等,加盖授权通知书中预留的印鉴,并由指令经办人员、复核人员及/或审核签发人员签字或盖章,具体以实际划款指令为准。
6.3 划款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6.3.1 划款指令的发送
甲方划款指令发送人员应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乙方发送划款指令。划款指令以传真形式、电子邮件或双方认可的其它方式发出,甲方发出划款指令后应由划款指令发送人员向乙方电话确认。甲方发送指令的传真号码为:,邮箱以的后缀为准,或甲方以书面形式另行提
供。甲方未按照以上约定的传真号码或邮箱地址发送的指令,乙方有权拒绝执行。因甲方未能及时与乙方进行指令确认,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
甲方向乙方发送划款指令应为乙方审核并执行划款指令预留必要的时间。甲方向乙方发送划款指令时,应确保乙方有足够的处理时间,除需考虑资金在途时间外,还需给乙方留有 2 个工作小时的复核
和审批时间。甲方在每个工作日的 15:00 以后发送的要求当日支付的划款指令,乙方不保证当天能够执行。甲方应确保划款指令各项要素
(包括付款人、付款账号、收款人、收款账号、金额(大、小写)、款项事由、支付时间)准确无误、预留印鉴相符、相关的指令附件齐全且头寸充足。
6.3.2 划款指令的确认和执行
划款指令到达乙方后,乙方应及时对划款指令的表面一致性进行审核,验证有关内容及印章和签名。对于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本协议及理财产品其它相关资料规定的,乙方有权拒绝执行。甲方指定划款时间的,应为乙方执行划款指令留出必要时间,因甲方未留足够时间造成乙方未能执行划款指令,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如甲方未在指令中列明划款时间的,则除特殊情况外,乙方在确认收到指令后两小时内执行划款。乙方可以要求甲方传真提供相关交易凭证、合同或其他有效会计资料,但乙方仅对甲方提交的划款指令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表面一致性审查,乙方不负责审查甲方发送指令同时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甲方应保证上述文件资料合法、真实、完整和有效,如因甲方提供的上述文件不合法、不真
实、不完整或失去效力而影响乙方的审核或给任何第三人带来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划款指令原件与乙方收到的传真件/邮件不一致时以乙方收到的传真/邮件为准。
6.4 划款指令发送、确认与执行的相关责任
6.4.1 除因乙方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托管理财产品财产受到损害而负赔偿责任外,乙方对执行甲方的合法指令造成的托管理财产品财产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对于执行指令过程中由于本协议当事人以外的第三方原因对托管理财产品财产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6.4.2 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或相关财产权利未能及时变更而导致托管理财产品财产损失的,由过错方承担责任。由于相关第三方原因,导致托管理财产品财产损失的,由甲方负责向第三方追偿,乙方予以必要的协助。
6.4.3 甲方向乙方下达理财产品托管专户划款指令时,应明确对应的具体的单个理财产品,并确保理财产品托管专户中对应的单个理财产品科目中有足够的资金余额,对超头寸的理财产品托管专户划款指令,乙方可不予执行,由此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
6.4.4 甲方未将双方约定的文件资料提供乙方的,乙方有权对甲方相关理财产品托管专户划款指令拒绝执行,并及时通知甲方。
6.4.5 乙方应对划款指令依据理财文件和本协议进行监督审核,对适当的划款指令应在约定期限内执行,不得延误。乙方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发现甲方的指令违背具体的理财文件和本协议规定的,应当要求甲方改正或撤销,未能改正或撤销的,乙方应当拒绝执行,并向
监管机构报告。
6.4.6 乙方应建立和健全相关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确保理财产品托管专户的安全,对其安全性负责。
第七章 理财产品的资金清算
7.1 当甲方要求乙方从理财产品托管专户向其它账户划款时,乙方将根据甲方签发的“划款指令”、“单个理财产品成立通知书”及相应回执及本协议 3.2 条约定的相关资料进行表面一致性审核,审核无误后及时将资金划付至指定的收款账户。理财产品资金托管账户中的资金清算统一由乙方办理。乙方根据甲方的有效指令,办理理财产品全部投资的资金清算和交收。
7.2 单个理财产品的投资交易安排具体以“单个理财产品成立通知书”及相应回执确认为准。
7.3 投资交易所证券的清算交收安排
如理财产品通过证券经纪机构进行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交易,由证券经纪机构作为结算参与人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结算的,乙方仅负责依据甲方的有效指令办理银证转账的资金划拨。相关场内交易结算职责应由甲方和证券经纪机构进行约定。
7.4 全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和场外交易清算交收安排
理财产品在全国银行间市场进行投资交易和场外交易时,乙方根据甲方的指令负责债券交收和资金的清算。甲方应当在发送清算指令时为乙方执行清算指令预留必需的时间。
本理财产品银行间市场证券投资的清算交割,由乙方通过相关登
记结算机构及清算代理银行办理。甲方负责理财产品的银行间债券投 资交易,甲方负责理财产品银行间债券交易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第八章 理财产品的估值核算
8.1 资产净值计算、复核的依据、时间和程序资产净值是指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甲乙双方应通过电话或其他双方书面认可的形式对托管的理财产品资产估值结果进行核对。估值原则应符合本合同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如估值结果需要对外公布,甲乙双方先通过电话或其他双方书面认可的形式核对一致后,甲方将加盖有效预留业务章的资产净值表以传真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乙方。乙方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盖章并以传真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传送给甲方,由甲方对外公布。
8.2 估值方法
如无特殊约定,估值方法具体如下: 1、投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方法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监管机构和行业协会估值意见,或
者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 盘价减去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 减去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监管机构和行业协会 估值意见,或者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 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首次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对于只在上交所固定收益平台或者深交所综合协议平台交易的债券,按照成本估值。
在对银行间市场的固定收益品种估值时,应主要依据第三方估值机构公布的公允价值估值。
对在银行间市场上市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应主要依据第三方估值机构公布的公允价值估值。对未在银行间市场上市交易且中债登公司未提供价格的,按成本估值。对在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品种,鉴于其交易不活跃,各产品的未来现金流也较难确认的,按成本估值。
中小企业私募债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货币市场基金按实际持有份额乘以成本估值,每日按前一日的万份收益计提红利。
3、回购以成本列示,逐日计提应收或应付利息。
4、银行存款等货币市场工具以日末余额列示,按商定利率逐日计提应收利息。
5、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等金融机构固定收益类产品,有业绩比较基准的,以持有成本列示,在持有期间根据产品的票面利率或业绩比较基准按日确认利息收入;无业绩比较基准的,以最近一日披露的单位净值进行估值;如产品净值不披露的,以持有成本估值。
6、在任何情况下,托管人采用上述 1-5 项规定的方法对委托财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托管人有充足的理由认为按上述方法对委托财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托管人可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的基础上与管理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国家最新规定进行估值。
8.3 估值频率
管理人每个交易日对理财计划财产进行估值,管理人与托管人在每周双方约定的固定日(以下简称“估值核对日”)对理财计划财产净值进行核对。估值原则应符合本协议、《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管理人应于估值核对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资产净值并以传真或其他经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托管人。托管人对净值结算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反馈给管理人。若理财产品投资范围包括债券回购的,则管理人与托管人 T+1 日完成 T 日理财计划财产净值核对工作。
管理人和托管人需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理财计划资产估值计量的准确性、及时性。如出现估值差异或双方就产品的会计核算出现分歧,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以管理人的意见为准。
8.4 估值错误处理
如甲方或乙方发现资产估值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委托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协商解决。
甲方和乙方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进行委托资产的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并进行定期对账;若产生与本资产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以甲方的意见为准。
8.5 暂停估值的情形
1、本委托资产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本委托资产的资产价值时;
3、占本委托资产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资产管理人为保障委托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本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8.6 会计核算原则
甲方和乙方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各单一理财产品合同约定具体的适用于该理财产品的会计核算细则,并由甲方在理财产品托管运作
前通知乙方,由乙方参照执行。甲方为主会计方。
甲方应在理财产品托管运作前与乙方沟通理财产品的《增值税计算方案》,并于理财产品起始运作日前将方案提供给乙方。
8.7 会计核算原则理财产品账册的建立
甲乙双方均应按照约定的各单一理财产品的会计核算细则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该理财产品的全套账册,独立核算。
8.8 资金和账目的核对
甲方与乙方应对理财产品的资金和证券账目每周核对一次,经对 账发现双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甲方和乙方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保证双方资金和证券账目完全相符。经查找、协商不一致的,甲方作 为主会计方,以其账务为准。每周账目核对的时间由甲方与乙方另行 约定。若理财产品投资范围包括债券回购的,则管理人与托管人T+1 日完成T 日理财产品的账目核对工作。
8.9 利息的处理
各单一银行理财产品在理财产品银行托管账户上实收利息的划付,由乙方按照甲方的划款指令进行办理。”
第九章 理财产品的档案保管
9.1 甲方和乙方应完整保存各自记录本托管协议项下理财产品财产经济活动的原始凭证、重要合同原件或传真件、复印件等文件档案,保存期限自理财产品结束之日起不少于 15 年。
9.2 乙方应当根据法规要求,记录理财资金划拨情况,保存甲方提供的资金用途说明。
9.3 如果乙方保管的文件资料及档案是由甲方提供的,甲方应当加盖甲方公章或预留的有效印章。
第十章 理财产品的业务监督
10.1 甲方应确保托管理财产品在客户选择、报告手续等方面符合《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等外部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履行了相关的手续,保证产品的合法合规性。
10..2 甲方应确保在管理运用理财产品的过程中,在投资方向方面符合《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等外部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协议的约定,不得投资法律法规及本协议约定禁止投资的产品。
10.3 乙方在其交易监督系统可监测范围内进行投资监督,乙方的交易监督义务以法律法规、《投资交易监督事项表》(模板见附件 8)为准。甲方、乙方应以邮件、函件等各方认可的方式确定《投资交易监督事项表》,且达成一致意见,如《投资交易监督事项表》变更,需甲方、乙方以邮件、函件等各方认可的方式协商一致后更改。《投资交易监督事项表》启用或变更的前 3 个工作日内,由甲方将《投资交易监督事项表》以邮件、函件等各方认可的方式发送至乙方。甲方以邮件、公告等形式告知全体委托人。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资产管理计划规模变动等资产管理人以外的因素致使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不符合《投资监督事项表》约定内容的,甲方应在 10 个交易日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如因停
牌等原因致使本资产管理计划无法在 10 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的,甲方应当在该原因消失后立即进行调整。
10.4 处理方式和程序
乙方根据《投资监督事项表》的相关内容,监督理财产品投资运作,发现理财产品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或合同约定进行投资的,应当拒绝执行并及时通知甲方,甲方应在规定期限内回复意见;对于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交的指令,甲方应在规定期限内调整合规。
因甲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投资监督事项表》给本托管资产造成损失的,乙方不承担责任。乙方有权根据有关法律、规章或监管部门要求将监督情况报告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第十一章 费用
11.1 单个理财产品的托管费率以“单个理财产品成立通知书”及相应回执确认为准。
甲方支付乙方的年托管费率为 0.01% ,否则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托管。若甲方逾期三个月未支付托管费,乙方有权主动从托管账户扣划相应托管费,甲方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款指令。
当日计提的托管费=前一日托管理财计划本金*托管费率/365
托管费按前一日托管理财产品资产净值的 0.01%年费率计提,每日计提,按季度支付。于下季初五个工作日之内,由甲方向乙方发送产品托管费划付指令,乙方复核后从理财管理计划资产中一次性支付托管费给乙方,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11.2 其他理财费用按照法律法规和理财文件的约定计提或列支。
除银行汇划费和其它银行手续费按实际发生额从托管理财产品财产中直接扣除(乙方需将收费通知传真给甲方)外,其他费用支付均由甲方向乙方发出理财产品托管专户划款指令,乙方根据划款指令在规定时间内执行。托管理财产品运作中产生的纳税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增值税及附加税等),由理财产品财产承担。
11.3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第十二章 单个理财产品变更、终止、清算与分配
12.1 理财产品的变更
单个理财产品发生变更时,甲方应提前通知并向乙方提供发生变更的相关文件,作为乙方进行托管运作的书面依据。
12.2 单个理财产品的终止、清算与分配
12.2.1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及理财产品的约定,单个理财产品终止的情形出现时,甲方应向乙方提交单个理财产品的清算及分配报告
(包括但不限于理财产品终止日期、可分配理财本金及收益等),以便乙方配合甲方办理理财产品清算分配事宜。
12.2.2 乙方收到甲方发出的分配理财利益的理财产品托管专户划款指令,与清算及分配报告进行核对并确认理财产品托管专户中单个理财产品对应的科目有足额资金后在规定时间内执行划款指令。
12.2.3 乙方执行甲方用于分配理财利益的理财产品托管专户划款指令职责仅限于将托管理财产品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益划往甲方指定账户为止。甲方应至少于利益分配前三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向
乙方提供利益分配账户的户名、账号及开户行。第十三章 违约责任
13.1 本托管协议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各方均有违约行为,根据实际情况,由各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13.2 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给另外一方或托管理财产品财产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发生不可抗力时,当事人免责。同时,对存放在乙方之外的委托财产的任何损失,或基于从第三方(证券交易所、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等)合法获得的信息及合理信赖上述信息而操作导致委托财产的任何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
13.3 违约行为已经发生,但本协议仍能够继续履行的,在保护甲方理财产品投资者合法权利的前提下,各方当事人应当继续履行本协议规定的各项义务。
第十四章 其他事项
14.1 不可抗力
14.1.1 不可抗力是指甲、乙双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任何通讯或电脑系统的故障,停止运作或瘫痪,国家重大政策调整,火灾,暴雨,地震,飓风,雷击等自然灾害。
14.1.2 如果甲、乙双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协议时,不承担
违约责任。协议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协议时,应及时通知对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证明,并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托管理财产品财产损失的扩大。
14.2 保密条款
本协议的任何一方兹承诺对关于各方的业务和事务(包括对于双方而言,任何投资或潜在投资)的任何及所有信息保密,除法律和本协议另有规定的,不披露任何该等信息。任何一方进一步承诺不为本协议以外的目的利用该等保密信息,但前提是该方可向由其任命或雇佣的雇员、董事、受托人员、顾问、代理人或其他人员在为实现本协议目的所必需的范围内披露该等信息,在该等情况下,该方应确保其雇员、董事、受托人员、顾问、代理人或其他人员被告知本协议项下的保密义务并遵守该等义务。
如违反上述规定,给对方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经济利益或者商业信誉损失的,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14.3 争议的处理
14.3.1 本协议的订立、生效、履行、解释、修改和终止等事项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法规及规章。
14.3.2 任何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各方首先应通过友好协商予以解决;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乙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4.4 协议的效力及其他
14.4.1 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单个理财产品的托管关系自甲方收到乙方关
于“单个理财产品成立通知书”的回执且单个理财产品项下全部资金划至理财产品托管专户后生效;
144.2 乙方不能实际履行托管人职责时,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另行选择托管人,乙方应予以配合。
14.4.3 本协议项下的传真件效力等同于原件,如原件与传真件不一致的,由提供原件的一方承担责任。
14.4.4 本协议项目乙方日常业务沟通用章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资产托管业务专用章”,用于乙方出具合同项目相关的各类通知书、业务函件、变更事宜等,用章样式见附件 9。
14.4.5 除非根据本协议的有关规定提前终止本协议,本协议的期限为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本协议项下所有单个理财产品终止之日止。
14.4.6 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所有为执行本协议而签署的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4.4.7 本协议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均为正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本页无正文,为《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理财产品托管协议》之签署页)
甲方: 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
年 月 日
乙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
年 月 日
附件 1:
单个理财产品成立通知书
昆仑银行财富系列理财产品第 号 第 期 成立通知书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我行 理财产品现已销售结束,共募集资金万元,并已于 年 月 日全额划至我行在贵行开立的理财产品托管专户,本次理财产品的托管费率为 %,产品成立日为 年 月 日。请贵行予以回函确认。按我行与贵行签订的编号为 《昆仑银行财富系列理财产品托管协议》的规定,贵行回函确认后,本理财产品的托管关系即生效,双方均需遵守该托管协议的权利义务关系的约定约束,并按照本理财产品的理财文件进行投资监督。
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章)
昆仑银行财富系列理财产品第 号 第 期成立通知书确认回函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贵行 理财产品成立通知书已收悉,该理财产品的全额募集资金已确认划至理财产品托管专户,特回函确认。双方关于贵行财富系列 理财产品第 号 第 期托管业务关系于 年 月 日正式生效,双方均需遵守托管协议的权利义务关系的约定约束,并按照本理财产品的理财文件进行投资监督。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签章)
附件 2:
划款指令授权书(样本)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根据双方签署的编号为 《昆仑银行财富系列理财产品托管协议》,我行特授权以下人员为有权进行该合同项下相关各类指令及业务往来的经办、复核、审核签发工作。本授权从 年 月 日
起生效,如有变更将另行书面通知。授权人员及签字样本如下:
文件类型 | 经办人员 | 复核人员 | 审核签发人员 | 预留业务公章 |
专户划款指令 | (A)签字或样章 | (A)签字或样章 | (A)签字或样章 | |
(B)签字或样章 | (B)签字或样章 | (B)签字或样章 | ||
会计处理事项/其他事项 | (A)签字或样章 | (A)签字或样章 | (A)签字或样章 | |
(B)签字或样章 | (B)签字或样章 | (B)签字或样章 | ||
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 3:
理财产品托管专户划款指令(样本)
年 月 日 编号:
付款户名: | 收款户名: |
付款账号: | 收款账号: |
开户行: | 开户行: |
大写金额: | 小写金额: |
用途及备注: | |
昆仑银行财富系列理财产品第 号 第 期(必填) | |
管理人 经办人:复核人: 审核签发人: | 管理人预留业务公章盖章处: |
托管人 经办人:复核人: 授权审批人: | 托管人确认划款指令已经执行。 (托管人业务专用章盖章处): |
重要提示:托管人接此指令并审核无误后,应按照指令立即划款。
附件 4:
理财产品关于业务操作授权人员联系方式的通知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我行特授权以下业务操作人员负责编号为: 《昆仑银行财富系列理财产品托管协议》项下的业务处理;授权期限同托管协议有效
岗位 | 姓名 | 电话 | 传真电话 | 手机 |
划款经办人 | ||||
划款复核人 | ||||
划款审核签发人 |
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 5:
工商银行托管业务联系人名单
传真电话:
岗 位 | 姓 名 | 电话 | 电子邮箱 | 手 机 |
经办会计 A | - | |||
经办会计 B | - | |||
运营服务部负责人 | ||||
客户经理 | ||||
客户经理 |
附件 6:
理财产品托管专户开立通知书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序号 | 理财产品名称 | 理财产品托管专户账户名称 |
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发行下述单个理财产品,单个理财产品投资范围详见我行理财产品说明书,具体单个理财产品托管专户账户信息如下所示:
根据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昆仑银行理财产品托管协议》(合同编号:KL14001)的规定,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将为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单个理财产品提供保管服务,并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予以开立单个理财产品的理财产品托管专户。
单个理财产品的资金保管、划款指令处理、监督核查、报表报告等完全按照《昆仑银行理财产品托管协议》(合同编号:KL14001)的相应条款及其附件约定的流程和内容执行。
理财产品托管专户开立完毕后,请提供相应的开户回执。
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年 月 日
附件 7:
预留印鉴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以下业务往来用章授权用于编号为:KL14001 的《昆仑银行理财产品托管协议》(以下简称“托管协议”)项下的成立通知书、单只理财产品托管专户开立通知书等通知和函件。授权期限同托管协议有效期限。
预留有效业务往来用章(样本)
注:如预留多个印鉴,应分别注明印鉴的具体用途。
(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 8:
投资监督事项表(样表)
投资监督事项表 | ||
序号 | 监督内容 | 监控计量方式 |
注:本监督事项内容与标准为保管银行实施监督职能的依据。如果投资品种和监督比例需要调整,必须经过合同各方书面确认后执行。发生被动超标时,资产管理人应按本合同约定进行调整,以达到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求。托管人在其交易监督系统可监测范围内进行投资监督。因第三方数据原因导致交易监督数据有误或无法监督的,由过错方承担责任。
附件 9:
资产托管业务印鉴样式
致: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编号为 的《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理财产品托管协议》,乙方出具合同项目相关的各类通知书、业务函件、变更事宜等有效签章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资产托管业务专用章”,印章式样为:
贵公司应妥善保管本印鉴样式,应对签章进行严格核对。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