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yuns Therapeutics Co., Ltd.
日期:2024 年 2 月 2 日
Qyuns Therapeutics Co., Ltd.
(xxx信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与
裘霁宛
本协议于 2024 年 2 月 2 日,由以下双方签署:
(1) Qyuns Therapeutics Co., Ltd. (江苏荃信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为于 2015 年 6 月 16 日在中国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并于 2021 年 9 月 30 日起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其注册地址位于xxxxxxxxxxxx 000 x 0 xx 0000 x(“公司”);及
(2) 裘霁宛,其居所位于xxxxxxxxxxxxxxxx 0 x 000 x(“执行董事”)。
序文:
(1) xxxxx已于 2015 年 6 月 5 日获公司委任为董事,并于 2023 年 3 月 23 日调任为执行董事;xxxxx亦分别于当日接受委任。
(2) 双方同意签署本服务协议并依据下列条款执行公司与执行董事间的聘用条款。
兹双方同意:
1. 定义和解释
1.1. 除文义另有所规定,下列词汇在本协议中具有如下含义:
“董事会” 指公司不时召开的的董事会,或(当文义另有所规定时)公司妥为召开的任何董事会过半数出席及投票的董事,或董事会授权的董事委员会;
“业务” 指集团及任何集团成员公司不时经营的业务;
“上市规则” 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及不时之修订或重新制定版本;
“公司条例” 指香港法例第 622 章《公司条例》(如适用)及不时之修订或重新制定版本;
“证券及期货条例” 指香港法例第 571 章《证券及期货条例》及不时之修订或重新制定版本;
“保密信息” 指所有机密或不为一般公众所知并与业务有关的信息、技
术及记录(无论以任何形式持有)包括(在不影响上述一般性原则下)但不限于所有程序、设计、规格、图片、数据、资料、工具、设备、市场推广计划、发明成果、说明书和指示、所有顾客名单、供应商名单、销售资料、财务信息、业务计划和预算数据、所有技术或其他专业和电脑软件、及所有会计和税务记录、通讯、指令和询问;
“联系人” 按上市规则定义;
“聘任” 指依据本协议第 2 条聘请执行董事;
“集团” 指公司和其不时之附属公司;
“香港”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H股” 指已申请在联交所上市并交易的公司股份;
“公司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不时的修订、补充或以其他方法作出的更改;
“章程” 指公司(经不时修订)的公司章程;
“联交所” 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本协议中,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及
“附属公司” 指公司条例第15条定义。
1.2. 本协议所提及的“条款”均指本协议的条款。所有标题只为便于引用,并不影响本协议的阐释。
1.3. 本协议所用的任何性别包括其他所有性别;所指的人士包括个人、合伙、公司、法人团体或非法人团体。所用的单数包括众数,相反亦然。
1.4. 公司条例第 2 条的定义和解释(若文义容许)将适用于阐释及解释本协议词句。
2. 聘任
2.1. 公司同意根据本协议条款聘用执行董事;执行董事同意根据本协议条款担任公司执行董事为公司提供服务。
2.2. 受限于第 7 条终止条款之规管下及受限于章程和上市规则有关董事轮流退任规定,本次聘任自执行董事被调任为公司执行董事之日起生效,至公司第一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止。
2.3. 执行董事向公司xx并保证,其没有亦并无受限于(在任何方面)任何限制或禁止其签署本协议或履行本协议义务和职责的法院命令、监管机关的禁令、协议、安排或承诺。
3. 执行董事的职责
3.1. 执行董事谨此承诺在受聘期间,竭尽所能、忠实、勤勉地履行其作为公司执行董事有关责任,并以集团的最佳利益行事。
3.2. 在不影响第 3.1 条的一般原则的前提下:
(a) 执行董事特向公司(就其本身及代表其每位股东) 保证及承诺如下:
(i) 执行董事于履行董事职务时将遵守及符合公司法、公司条例、章程、本协议、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及董事会决议、上市规则、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所颁的《公司收购、合并及股份回购守则》﹑证券及期货条例及其它有关及适用的法律及法规的规定; 及
(ii) 执行董事承诺遵守及履行章程规定的其对股东应尽的责任。
(b) 执行董事在任期内应按董事会的合理要求迅速向董事会提供有关其处理事务的资料,且服从董事会合理、合法的规定及决议。
(c) 执行董事在任期内,应专心和勤勉地致力公司的业务和权益,并在一般营业时间内和公司合理要求的其它时候亲自处理公司业务。
(d) 执行董事在任期内应遵守公司就有关高级管理人员和董事所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e) 执行董事在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时须遵守诚信义务,不可置自己于自身的利益和承担的义务可能发生冲突的处境,此原则包括(但不限于)履
行下列的义务:
(i) 须按赋予权利时所规定的目的行使权利;
(ii) 须亲自行使章程所赋予他的酌情处理的权利、不得为他人所操纵;
(iii) 除章程规定、法规允许在不违反上市规则的基础上及由公司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另有批准外,不得以任何方式为自己或联系人与集团任何成员公司订定合同或进行交易;
(iv) 不得以任何形式利用集团财产谋取私利;
(v) 执行董事或其联系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剥夺集团财产,包括(但不限于)集团的商业机会;及
(vi) 不得利用其在公司的地位为自己或其联系人谋取私利。
(f) 执行董事在出任公司董事期内﹐若非得公司书面同意﹐执行董事不得出任其它公司﹑企业的雇员﹑顾问或代理(集团成员公司除外)。
3.3. 执行董事同时获委任为公司提名委员会主席、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主席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i)审查董事会的架构、规模及组成(包括技能、知识经验及观点的多样性),每年最少进行一次,并就任何为配合本公司的公司策略而拟对董事会作出的变动提出建议;(ii)物色具备适当资格担任董事的个人,并挑选或就挑选提名担任董事的个人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iii)评估独立非执行董事的独立性;(iv)就董事的委任或重新委任以及董事的继任计划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尤其是董事会主席及首席执行官;(v)审阅董事会多元化政策、为实施董事会可能不时采纳的该等董事会多元化政策而设的任何可衡量目标、实现目标的进度,并在企业管治报告中披露董事会多元化政策或其概要;(vi)在股东大会上提出选举独立非执行董事的决议案,并在致股东通函及╱或相关股东大会通知随附的说明函件中列明选举程序及理由;(vii)审查机制的实施情况及有效性,以确保董事会可获得独立的观点及意见;(viii)向董事会报告决定或建议,惟在法律或监管限制下不得进行有关报告则除外;及(ix)履行董事会指派的其他职务及责任。战略与发展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发展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i)就董事及高级管理层的薪酬政策及架构以及为制定薪酬政策建立正
式且具透明度的程序向董事会提出建议;(ii)参考企业目标及宗旨,审阅并批准管理团队的薪酬建议方案;(iii)厘定各董事及高级管理层的薪酬待遇;(iv)就非执行董事及监事的薪酬向董事会提出建议;(v)考虑可资比较公司所支付的薪金、时间承诺及责任以及本集团其他雇员的雇佣条件;(vi)审查并批准因任何职位流失或任期终止或委任而应付予执行董事及高级管理层的补偿,以确保有关补偿符合合约条款,且在其他方面均属公平及适度;(vii)审查并批准与针对不当行为而解雇或罢免董事有关的补偿安排,以确保有关安排符合合约条款,且在其他方面均属合理及适当;(viii)确保并无董事或其任何联系人参与决定该董事本身的薪酬;(ix)评估执行董事的绩效并纳入年度工作总结;(x)审查董事及监事的服务协议或委任书的条款;(xi)根据上市规则第 17 章审查及╱或批准有关股份计划的事宜;及(xii)履行董事会指派的其他职务及责任。
3.4. 公司应向具信誉的保险公司投保,在公司 H 股股份在联交所上市后,在执行董事出任公司董事期间为其购买适当的董事责任保险。
4. 报酬
4.1. 公司不会向执行董事就其担任公司执行董事一职并履行执行董事的职责而向其支付任何薪酬。经公司股东大会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依法作出决议,公司有权调整执行董事的薪酬安排。
4.2. 执行董事薪酬的厘定方案由股东大会批准,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就执行董事的薪酬作出建议。
5. 开支
(a) 在提供董事会指定需要的有关消费凭证后,就履行本协议或与业务有关的职责时正当和合理地产生的各项合理费用由公司予以报销;
(b) 可参与公司不时为其高级管理人员而设的医疗及意外保险计划,惟须受有关计划所载条款及条件(经不时修改、更改、修订或补充)规限;及
(c) 可登记和参与由公司为其员工福利而采纳的退休计划,惟须受有关计划所载条款及条件(经不时修改、更改、修订或补充)规限。
6. 假期
6.1. 执行董事将按照公司内部人力资源政策享有(除公休日和法定假期外)带薪假期的待遇,但需要在提前三天通知公司人力资源部。
7. 聘任终止
7.1. 公司或执行董事均有权向对方发出不少于三十日的书面通知以终止本协议及本协议项下的聘任,并遵循章程有关董事辞任的规定。
7.2. 出现下列情况时,公司可立即终止雇用执行董事,而无需向执行董事支付任何赔偿:
(a) 执行董事犯有任何严重过失或故意及持续违反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如该等违反是可补救的,但执行董事在接到董事会书面通知三十日内仍未补救);
(b) 在履行本协议规定的职责时,执行董事犯有任何不诚实、重大渎职或故意疏忽的行为(如该等违反是可补救的,但执行董事在接到董事会书面通知三十日内仍未补救);
(c) 执行董事为精神不健全;
(d) 执行董事破产、与其债权人达成任何债务重整的协议或安排,或收到财产接管令;
(e) 执行董事的行为可能影响其自身或集团任何成员的名誉;
(f) 法规禁止执行董事履行本协议下的职责或被任何监管机构认为不适合担任任何公司的董事;
(g) 执行董事被裁定触犯刑事罪行(除非董事会认为有关刑事定罪不会影响其担任公司的董事职位或影响其履行董事职责);
(h) 在职期间拒绝履行任何由董事会的合理且合法的指令或未能勤勉地履行其职责;
(i) 执行董事向任何未经授权的人士不当地泄露任何保密信息,或任何其他商业秘密,或集团的组织、业务或客户资料(不包含披露时一般公众已知领域的任何信息);或
(j) 执行董事根据章程及上市规则有关董事轮流退任规定而退任公司董事并且不接受重选为公司董事、或于股东大会有关执行董事连选连任的决议案不获股东大会通过、或股东于公司股东大会中通过终止聘用执行董事的决议案。
7.3. 如果公司依据第 7.2 条终止本协议,公司有权勒令执行董事停职,停职期由公司决定,公司亦有权决定停职期间是否向执行董事发放全部或部份报酬,或不发放任何报酬。
7.4. 不论因任何原因终止聘任,执行董事须:
(a) 立即交还公司所有保密信息及全部执行董事持有或控制属于集团或与集团有关之其他名册、记录、文件、笔记、原资料、资料、信用卡、通讯资料、账目和其他财产;
(b) 不得于终止聘任之后再自称与公司或集团有关;及
(c) 承诺协助公司立即通知联交所,并解释其理由,及应联交所的要求,提供任何所需资料及/或文件。
7.5. 执行董事根据本协议规定而被终止聘任并不妨碍双方于终止时所累算的任何权利,亦不妨碍第 8,9,10,14 及 15 条的效力(所有该等条款于本协议或聘任终止后继续有效)。
8. 对活动的限制
8.1. 除执行董事与公司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另有规定外,执行董事于受聘期内及终止聘任后的六个月内不得:
(a) 直接或间接在中国任何区域(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从事或涉及任何在受聘期间及于终止聘任时与集团业务有竞争或相类似的业务(公司与执行董事另行协商同意除外);
(b) 为其自身利益或为任何人士的利益,向其聘任期间曾与公司或集团内其他公司交易的或当其聘任终止时正与公司或集团内其他公司就业务进行协商的任何人士招揽生意;
(c) 直接或间接聘用任何在其作为执行董事任职期间集团成员公司的董事、
经理或雇员;
(d) 为自身利益或为任何人士的利益,游说或怂恿任何集团成员公司的董事、经理或雇员离开任何集团成员公司(无论该等人员是否会因离开有关集团公司而违反其聘用协议);
(e) 独自或与任何其他人一起以任何身份非经授权商业使用或促使商业使用任何集团成员公司的名字或任何仿制名字;及
(f) 不得于任何时间作出任何有关集团的不实或误导声明。
8.2. 上述第 8.1 条每款承诺将被视为单独的协定及将被独立诠释,执行董事任职终止后,如其仍在集团成员公司担任其他职务,还应遵守其担任该等职务所应遵守的法律法规及协议和承诺约定。
9. 保密信息
9.1. 除执行董事与公司签订的保密协议另有规定外,执行董事在任期内或任期结束后,不得从事下述行为(不设时限):
(a) 为个人目的或任何其他目的而使用、调取、隐瞒或毁灭任何保密信息;
(b) 向任何人士(有权知悉有关信息的公司雇员或管理人员除外)披露或传达任何保密信息;或
(c) 因疏忽、未尽职或未专注而导致任何未经授权的保密信息泄露。
9.2. 按公司不时之要求或当执行董事终止受雇时,除执行董事与公司签订的保密协议另有规定外,执行董事须立即向公司(或公司的指定其他公司)交还或提交执行董事任职期间准备、制作或拥有的,与所履行其职责或与公司业务相关的
(不论以何种形式)所有信件、笔记、备忘录、记录(包括文字记录及/或其他任何形式的记录)等文件。该等物项是集团的财产,执行董事不得保留该等物项的副本。
10. 合理的限制
虽然双方认为第 8 条及第 9 条所载的限制在所有情况下均属合理,但理解基于不可预见的技术原因,上述限制可能会无效,因此双方同意和宣布,如任何此
等限制因超过保护公司利益的合理程度而被裁定为无效,但倘若第 8 条及/或
第 9 条的部份字句被删减后或缩短有关时段(如有)后,有关限制可以成立,则该等限制将视乎需要而变通以保留其效力及有效性。
11. 可分割性
如果本协议的任何条款被任何有司法权的法院裁定为无效或不可执行,则该条款之失效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之有效性。
12. 弃权
12.1. 倘本协议任何一方未行使或迟延行使其在本协议下的任何权力、权利或补偿将不构成对该权力、权利或补偿的放弃,任何单项或部分行使任何权力、权利或补偿,不应排除其进一步行使该项权力、权利或补偿的其余部份,或行使任何其他可享有的权力、权利或补偿。
12.2. 本协议所述的补偿措施是可累积的,对法律提供的任何补偿措施亦无排外性。
13. 以往的服务协议
13.1. 本协议于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本协议将取代并代替执行董事与集团任何成员公司于本协议前所订立的与出任董事相关的口头或书面服务合同、协议安排或承诺(如有)。
13.2. 未经双方书面同意,本协议的条款不得被修改、改动、修订或补充。
13.3. 执行董事在本协议下的权利和义务均不能转让、调动或转包。未经他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本协议转让他人或其继承人。
13.4. 本协议及公司章程的有关条款已包含所有公司聘请执行董事有关的条款和附带条件。
14.1. 按本协议向执行董事发出的任何通知,可经专人送交或以挂号邮寄或快递方式寄往本协议首页所载的执行董事的地址或者执行董事另行书面告知的地址,若以电子邮件方式,则应送达至 xxxxxxxx@xxxxx.xxx 或者执行董事另行书面告知的电邮地址;而任何给予公司的通知可经专人或以挂号邮寄或者快递方式送达
予公司当时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或中国总部地址。
14.2. 任何以挂号邮寄或者快递方式送达的通知,将在寄出后第三天(不包括星期六、星期日及法定假期)被视为送达,妥为填上地址并以挂号邮寄或者快递寄出(已付邮资的邮件)的单据将构成已送达通告的证明。
14.3. 本协议下需要送达或发出的所有通告及通讯需以书面形式发出。
本协议由中国法律管辖,并按中国法律诠释。
日期:2024 年 2 月 2 日
Qyuns Therapeutics Co., Ltd.
(xxx信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与
xxx
本协议于 2024 年 2 月 2 日,由以下双方签署:
(1) Qyuns Therapeutics Co., Ltd. (江苏荃信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为于 2015 年 6 月 16 日在中国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并于 2021 年 9 月 30 日起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其注册地址位于xxxxxxxxxxxx 000 x 0 xx 0000 x(“公司”);及
(2) xxx,其居所位于xxxxxxxxxxxxxxxx 00 xxxx 00 xx
701 室(“执行董事”)。
序文:
(1) xxx先生已 2019 年 4 月 10 日获公司委任为董事,并于 2023 年 3 月 23 日调任为执行董事;xxx先生亦分别于当日接受委任。
(2) 双方同意签署本服务协议并依据下列条款执行公司与执行董事间的聘用条款。
兹双方同意:
1. 定义和解释
1.1. 除文义另有所规定,下列词汇在本协议中具有如下含义:
“董事会” 指公司不时召开的董事会,或(当文义另有所规定时)公司妥为召开的任何董事会过半数出席及投票的董事,或董事会授权的董事委员会;
“业务” 指集团及任何集团成员公司不时经营的业务;
“上市规则” 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及不时之修订或重新制定版本;
“公司条例” 指香港法例第 622 章《公司条例》(如适用)及不时之修订或重新制定版本;
“证券及期货条例” 指香港法例第 571 章《证券及期货条例》及不时之修订或重新制定版本;
“保密信息” 指所有机密或不为一般公众所知并与业务有关的信息、技
术及记录(无论以任何形式持有)包括(在不影响上述一般性原则下)但不限于所有程序、设计、规格、图片、数据、资料、工具、设备、市场推广计划、发明成果、说明书和指示、所有顾客名单、供应商名单、销售资料、财务信息、业务计划和预算数据、所有技术或其他专业和电脑软件、及所有会计和税务记录、通讯、指令和询问;
“联系人” 按上市规则定义;
“聘任” 指依据本协议第 2 条聘请执行董事;
“集团” 指公司和其不时之附属公司;
“香港”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H股” 指已申请在联交所上市并交易的公司股份;
“公司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不时的修订、补充或以其他方法作出的更改;
“章程” 指公司(经不时修订)的公司章程;
“联交所” 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本协议中,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及
“附属公司” 指公司条例第15条定义。
1.2. 本协议所提及的“条款”均指本协议的条款。所有标题只为便于引用,并不影响本协议的阐释。
1.3. 本协议所用的任何性别包括其他所有性别;所指的人士包括个人、合伙、公司、法人团体或非法人团体。所用的单数包括众数,相反亦然。
1.4. 公司条例第 2 条的定义和解释(若文义容许)将适用于阐释及解释本协议词句。
2. 聘任
2.1. 公司同意根据本协议条款聘用执行董事;执行董事同意根据本协议条款担任公司执行董事为公司提供服务。
2.2. 受限于第 7 条终止条款之规管下及受限于章程和上市规则有关董事轮流退任规定,本次聘任自执行董事被调任为公司执行董事之日起生效,至公司第一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止。
2.3. 执行董事向公司xx并保证,其没有亦并无受限于(在任何方面)任何限制或禁止其签署本协议或履行本协议义务和职责的法院命令、监管机关的禁令、协议、安排或承诺。
3. 执行董事的职责
3.1. 执行董事谨此承诺在受聘期间,竭尽所能、忠实、勤勉地履行其作为公司执行董事有关责任,并以集团的最佳利益行事。
3.2. 在不影响第 3.1 条的一般原则的前提下:
(a) 执行董事特向公司(就其本身及代表其每位股东) 保证及承诺如下:
(i) 执行董事于履行董事职务时将遵守及符合公司法、公司条例、章程、本协议、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及董事会决议、上市规则、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所颁的《公司收购、合并及股份回购守则》﹑证券及期货条例及其它有关及适用的法律及法规的规定; 及
(ii) 执行董事承诺遵守及履行章程规定的其对股东应尽的责任。
(b) 执行董事在任期内应按董事会的合理要求迅速向董事会提供有关其处理事务的资料,且服从董事会合理、合法的规定及决议。
(c) 执行董事在任期内,应专心和勤勉地致力公司的业务和权益,并在一般营业时间内和公司合理要求的其它时候亲自处理公司业务。
(d) 执行董事在任期内应遵守公司就有关高级管理人员和董事所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e) 执行董事在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时须遵守诚信义务,不可置自己于自身的利益和承担的义务可能发生冲突的处境,此原则包括(但不限于)履
行下列的义务:
(i) 须按赋予权利时所规定的目的行使权利;
(ii) 须亲自行使章程所赋予他的酌情处理的权利、不得为他人所操纵;
(iii) 除章程规定、法规允许在不违反上市规则的基础上及由公司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另有批准外,不得以任何方式为自己或联系人与集团任何成员公司订定合同或进行交易;
(iv) 不得以任何形式利用集团财产谋取私利;
(v) 执行董事或其联系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剥夺集团财产,包括(但不限于)集团的商业机会;及
(vi) 不得利用其在公司的地位为自己或其联系人谋取私利。
(f) 执行董事在出任公司董事期内﹐若非得公司书面同意﹐执行董事不得出任其它公司﹑企业的雇员﹑顾问或代理(集团成员公司除外)。
3.3. 公司应向具信誉的保险公司投保,在公司 H 股股份在联交所上市后,在执行董事出任公司董事期间为其购买适当的董事责任保险。
4. 报酬
4.1. 公司不会向执行董事就其担任公司执行董事一职并履行执行董事的职责而向其支付任何薪酬。经公司股东大会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依法作出决议,公司有权调整执行董事的薪酬安排。
4.2. 执行董事薪酬的厘定方案由股东大会批准,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就执行董事的薪酬作出建议。
5. 开支
(a) 在提供董事会指定需要的有关消费凭证后,就履行本协议或与业务有关的职责时正当和合理地产生的各项合理费用由公司予以报销;
(b) 可参与公司不时为其高级管理人员而设的医疗及意外保险计划,惟须受有关计划所载条款及条件( 经不时修改、更改、修订或补充)规限;及
(c) 可登记和参与由公司为其员工福利而采纳的退休计划,惟须受有关计划所载条款及条件(经不时修改、更改、修订或补充)规限。
6. 假期
执行董事将按照公司内部人力资源政策享有(除公休日和法定假期外)带薪假期的待遇,但需要在提前三天通知公司人力资源部。
7. 聘任终止
7.1. 公司或执行董事均有权向对方发出不少于三十日的书面通知以终止本协议及本协议项下的聘任,并遵循章程有关董事辞任的规定。
7.2. 出现下列情况时,公司可立即终止雇用执行董事,而无需向执行董事支付任何赔偿:
(a) 执行董事犯有任何严重过失或故意及持续违反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如该等违反是可补救的,但执行董事在接到董事会书面通知三十日内仍未补救);
(b) 在履行本协议规定的职责时,执行董事犯有任何不诚实、重大渎职或故意疏忽的行为(如该等违反是可补救的,但执行董事在接到董事会书面通知三十日内仍未补救);
(c) 执行董事为精神不健全;
(d) 执行董事破产、与其债权人达成任何债务重整的协议或安排,或收到财产接管令;
(e) 执行董事的行为可能影响其自身或集团任何成员的名誉;
(f) 法规禁止执行董事履行本协议下的职责或被任何监管机构认为不适合担任任何公司的董事;
(g) 执行董事被裁定触犯刑事罪行(除非董事会认为有关刑事定罪不会影响其担任公司的董事职位或影响其履行董事职责);
(h) 在职期间拒绝履行任何由董事会的合理且合法的指令或未能勤勉地履行其职责;
(i) 执行董事向任何未经授权的人士不当地泄露任何保密信息,或任何其他商业秘密,或集团的组织、业务或客户资料(不包含披露时一般公众已知领域的任何信息);或
(j) 执行董事根据章程及上市规则有关董事轮流退任规定而退任公司董事并且不接受重选为公司董事、或于股东大会有关执行董事连选连任的决议案不获股东大会通过、或股东于公司股东大会中通过终止聘用执行董事的决议案。
7.3. 如果公司依据第 7.2 条终止本协议,公司有权勒令执行董事停职,停职期由公司决定,公司亦有权决定停职期间是否向执行董事发放全部或部份报酬,或不发放任何报酬。
7.4. 不论因任何原因终止聘任,执行董事须:
(a) 立即交还公司所有保密信息及全部执行董事持有或控制属于集团或与集团有关之其他名册、记录、文件、笔记、原资料、资料、信用卡、通讯资料、账目和其他财产;
(b) 不得于终止聘任之后再自称与公司或集团有关;及
(c) 承诺协助公司立即通知联交所,并解释其理由,及应联交所的要求,提供任何所需资料及/或文件。
7.5. 执行董事根据本协议规定而被终止聘任并不妨碍双方于终止时所累算的任何权利,亦不妨碍第 8,9,10,14 及 15 条的效力(所有该等条款于本协议或聘任终止后继续有效)。
8. 对活动的限制
8.1. 除执行董事与公司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另有规定外,执行董事于受聘期内及终止聘任后的六个月内不得:
(a) 直接或间接在中国任何区域(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从事或涉及任何在受聘期间及于终止聘任时与集团业务有竞争或相类似
的业务(公司与执行董事另行协商同意除外);
(b) 为其自身利益或为任何人士的利益,向其聘任期间曾与公司或集团内其他公司交易的或当其聘任终止时正与公司或集团内其他公司就业务进行协商的任何人士招揽生意;
(c) 直接或间接聘用任何在其作为执行董事任职期间集团成员公司的董事、经理或雇员;
(d) 为自身利益或为任何人士的利益,游说或怂恿任何集团成员公司的董事、经理或雇员离开任何集团成员公司(无论该等人员是否会因离开有关集团公司而违反其聘用协议);
(e) 独自或与任何其他人一起以任何身份非经授权商业使用或促使商业使用任何集团成员公司的名字或任何仿制名字;及
(f) 不得于任何时间作出任何有关集团的不实或误导声明。
8.2. 上述第 8.1 条每款承诺将被视为单独的协定及将被独立诠释,执行董事任职终止后,如其仍在集团成员公司担任其他职务,还应遵守其担任该等职务所应遵守的法律法规及协议和承诺约定。
9. 保密信息
9.1. 除执行董事与公司签订的保密协议另有规定外,执行董事在任期内或任期结束后,不得从事下述行为(不设时限):
(a) 为个人目的或任何其他目的而使用、调取、隐瞒或毁灭任何保密信息;
(b) 向任何人士(有权知悉有关信息的公司雇员或管理人员除外)披露或传达任何保密信息;或
(c) 因疏忽、未尽职或未专注而导致任何未经授权的保密信息泄露。
9.2. 按公司不时之要求或当执行董事终止受雇时,除执行董事与公司签订的保密协议另有规定外,执行董事须立即向公司(或公司的指定其他公司)交还或提交执行董事任职期间准备、制作或拥有的,与所履行其职责或与公司业务相关的
(不论以何种形式)所有信件、笔记、备忘录、记录(包括文字记录及/或其他
任何形式的记录)等文件。该等物项是集团的财产,执行董事不得保留该等物项的副本。
10. 合理的限制
虽然双方认为第 8 条及第 9 条所载的限制在所有情况下均属合理,但理解基于不可预见的技术原因,上述限制可能会无效,因此双方同意和宣布,如任何此等限制因超过保护公司利益的合理程度而被裁定为无效,但倘若第 8 条及/或
第 9 条的部份字句被删减后或缩短有关时段(如有)后,有关限制可以成立,则该等限制将视乎需要而变通以保留其效力及有效性。
11. 可分割性
如果本协议的任何条款被任何有司法权的法院裁定为无效或不可执行,则该条款之失效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之有效性。
12. 弃权
12.1. 倘本协议任何一方未行使或迟延行使其在本协议下的任何权力、权利或补偿将不构成对该权力、权利或补偿的放弃,任何单项或部分行使任何权力、权利或补偿,不应排除其进一步行使该项权力、权利或补偿的其余部份,或行使任何其他可享有的权力、权利或补偿。
12.2. 本协议所述的补偿措施是可累积的,对法律提供的任何补偿措施亦无排外性。
13. 以往的服务协议
13.1. 本协议于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本协议将取代并代替执行董事与集团任何成员公司于本协议前所订立的与出任董事相关的口头或书面服务合同、协议安排或承诺(如有)。
13.2. 未经双方书面同意,本协议的条款不得被修改、改动、修订或补充。
13.3. 执行董事在本协议下的权利和义务均不能转让、调动或转包。未经他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本协议转让他人或其继承人。
13.4. 本协议及公司章程的有关条款已包含所有公司聘请执行董事有关的条款和附带条件。
14.1. 按本协议向执行董事发出的任何通知,可经专人送交或以挂号邮寄或快递方式寄往本协议首页所载的执行董事的地址或者执行董事另行书面告知的地址,若以电子邮件方式,则应送达至 wuyiliang@qyuns.net 或者执行董事另行书面告知的电邮地址;而任何给予公司的通知可经专人或以挂号邮寄或者快递方式送达予公司当时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或中国总部地址。
14.2. 任何以挂号邮寄或者快递方式送达的通知,将在寄出后第三天(不包括星期六、星期日及法定假期)被视为送达,妥为填上地址并以挂号邮寄或者快递寄出(已付邮资的邮件)的单据将构成已送达通告的证明。
14.3. 本协议下需要送达或发出的所有通告及通讯需以书面形式发出。
本协议由中国法律管辖,并按中国法律诠释。
日期:2024 年 2 月 2 日
Qyuns Therapeutics Co., Ltd.
(江苏荃信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与
林伟栋
本协议于 2024 年 2 月 2 日,由以下双方签署:
(1) Qyuns Therapeutics Co., Ltd. (江苏荃信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为于 2015 年 6 月 16 日在中国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并于 2021 年 9 月 30 日起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其注册地址位于中国江苏省泰州市药城大道 907 号 1 号楼 1310 室(“公司”);及
(2) 林伟栋,其居所位于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锦绣路 3088 弄 142 号 501 室(“执行董事”)。
序文:
(1) 林伟栋先生已于 2022 年 3 月 16 日获公司委任为董事,并于 2023 年 3 月 23 日调任为执行董事;林伟栋先生亦分别于当日接受委任。
(2) 双方同意签署本服务协议并依据下列条款执行公司与执行董事间的聘用条款。
兹双方同意:
1. 定义和解释
1.1. 除文义另有所规定,下列词汇在本协议中具有如下含义:
“董事会” 指公司不时召开的董事会,或(当文义另有所规定时)公司妥为召开的任何董事会过半数出席及投票的董事,或董事会授权的董事委员会;
“业务” 指集团及任何集团成员公司不时经营的业务;
“上市规则” 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及不时之修订或重新制定版本;
“公司条例” 指香港法例第 622 章《公司条例》(如适用)及不时之修订或重新制定版本;
“证券及期货条例” 指香港法例第 571 章《证券及期货条例》及不时之修订或重新制定版本;
“保密信息” 指所有机密或不为一般公众所知并与业务有关的信息、技
术及记录(无论以任何形式持有)包括(在不影响上述一般性原则下)但不限于所有程序、设计、规格、图片、数据、资料、工具、设备、市场推广计划、发明成果、说明书和指示、所有顾客名单、供应商名单、销售资料、财务信息、业务计划和预算数据、所有技术或其他专业和电脑软件、及所有会计和税务记录、通讯、指令和询问;
“联系人” 按上市规则定义;
“聘任” 指依据本协议第 2 条聘请执行董事;
“集团” 指公司和其不时之附属公司;
“香港”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H股” 指已申请在联交所上市并交易的公司股份;
“公司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不时的修订、补充或以其他方法作出的更改;
“章程” 指公司(经不时修订)的公司章程;
“联交所” 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本协议中,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及
“附属公司” 指公司条例第15条定义。
1.2. 本协议所提及的“条款”均指本协议的条款。所有标题只为便于引用,并不影响本协议的阐释。
1.3. 本协议所用的任何性别包括其他所有性别;所指的人士包括个人、合伙、公司、法人团体或非法人团体。所用的单数包括众数,相反亦然。
1.4. 公司条例第 2 条的定义和解释(若文义容许)将适用于阐释及解释本协议词句。
2. 聘任
2.1. 公司同意根据本协议条款聘用执行董事;执行董事同意根据本协议条款担任公司执行董事为公司提供服务。
2.2. 受限于第 7 条终止条款之规管下及受限于章程和上市规则有关董事轮流退任规定,本次聘任自执行董事被调任为公司执行董事之日起生效,至公司第一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止。
2.3. 执行董事向公司陈述并保证,其没有亦并无受限于(在任何方面)任何限制或禁止其签署本协议或履行本协议义务和职责的法院命令、监管机关的禁令、协议、安排或承诺。
3. 执行董事的职责
3.1. 执行董事谨此承诺在受聘期间,竭尽所能、忠实、勤勉地履行其作为公司执行董事有关责任,并以集团的最佳利益行事。
3.2. 在不影响第 3.1 条的一般原则的前提下:
(a) 执行董事特向公司(就其本身及代表其每位股东) 保证及承诺如下:
(i) 执行董事于履行董事职务时将遵守及符合公司法、公司条例、章程、本协议、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及董事会决议、上市规则、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所颁的《公司收购、合并及股份回购守则》﹑证券及期货条例及其它有关及适用的法律及法规的规定; 及
(ii) 执行董事承诺遵守及履行章程规定的其对股东应尽的责任。
(b) 执行董事在任期内应按董事会的合理要求迅速向董事会提供有关其处理事务的资料,且服从董事会合理、合法的规定及决议。
(c) 执行董事在任期内,应专心和勤勉地致力公司的业务和权益,并在一般营业时间内和公司合理要求的其它时候亲自处理公司业务。
(d) 执行董事在任期内应遵守公司就有关高级管理人员和董事所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e) 执行董事在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时须遵守诚信义务,不可置自己于自身的利益和承担的义务可能发生冲突的处境,此原则包括(但不限于)履
行下列的义务:
(i) 须按赋予权利时所规定的目的行使权利;
(ii) 须亲自行使章程所赋予他的酌情处理的权利、不得为他人所操纵;
(iii) 除章程规定、法规允许在不违反上市规则的基础上及由公司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另有批准外,不得以任何方式为自己或联系人与集团任何成员公司订定合同或进行交易;
(iv) 不得以任何形式利用集团财产谋取私利;
(v) 执行董事或其联系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剥夺集团财产,包括(但不限于)集团的商业机会;及
(vi) 不得利用其在公司的地位为自己或其联系人谋取私利。
(f) 执行董事在出任公司董事期内﹐若非得公司书面同意﹐执行董事不得出任其它公司﹑企业的雇员﹑顾问或代理(集团成员公司除外)。
3.3. 公司应向具信誉的保险公司投保,在公司 H 股股份在联交所上市后,在执行董事出任公司董事期间为其购买适当的董事责任保险。
4. 报酬
4.1. 公司不会向执行董事就其担任公司执行董事一职并履行执行董事的职责而向其支付任何薪酬。经公司股东大会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依法作出决议,公司有权调整执行董事的薪酬安排。
4.2. 执行董事薪酬的厘定方案由股东大会批准,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就执行董事的薪酬作出建议。
5. 开支
(a) 在提供董事会指定需要的有关消费凭证后,就履行本协议或与业务有关的职责时正当和合理地产生的各项合理费用由公司予以报销;
(b) 可参与公司不时为其高级管理人员而设的医疗及意外保险计划,惟须受有关计划所载条款及条件( 经不时修改、更改、修订或补充)规限;及
(c) 可登记和参与由公司为其员工福利而采纳的退休计划,惟须受有关计划所载条款及条件(经不时修改、更改、修订或补充)规限。
6. 假期
执行董事将按照公司内部人力资源政策享有(除公休日和法定假期外)带薪假期的待遇,但需要在提前三天通知公司人力资源部。
7. 聘任终止
7.1. 公司或执行董事均有权向对方发出不少于三十日的书面通知以终止本协议及本协议项下的聘任,并遵循章程有关董事辞任的规定。
7.2. 出现下列情况时,公司可立即终止雇用执行董事,而无需向执行董事支付任何赔偿:
(a) 执行董事犯有任何严重过失或故意及持续违反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如该等违反是可补救的,但执行董事在接到董事会书面通知三十日内仍未补救);
(b) 在履行本协议规定的职责时,执行董事犯有任何不诚实、重大渎职或故意疏忽的行为(如该等违反是可补救的,但执行董事在接到董事会书面通知三十日内仍未补救);
(c) 执行董事为精神不健全;
(d) 执行董事破产、与其债权人达成任何债务重整的协议或安排,或收到财产接管令;
(e) 执行董事的行为可能影响其自身或集团任何成员的名誉;
(f) 法规禁止执行董事履行本协议下的职责或被任何监管机构认为不适合担任任何公司的董事;
(g) 执行董事被裁定触犯刑事罪行(除非董事会认为有关刑事定罪不会影响其担任公司的董事职位或影响其履行董事职责);
(h) 在职期间拒绝履行任何由董事会的合理且合法的指令或未能勤勉地履行其职责;
(i) 执行董事向任何未经授权的人士不当地泄露任何保密信息,或任何其他商业秘密,或集团的组织、业务或客户资料(不包含披露时一般公众已知领域的任何信息);或
(j) 执行董事根据章程及上市规则有关董事轮流退任规定而退任公司董事并且不接受重选为公司董事、或于股东大会有关执行董事连选连任的决议案不获股东大会通过、或股东于公司股东大会中通过终止聘用执行董事的决议案。
7.3. 如果公司依据第 7.2 条终止本协议,公司有权勒令执行董事停职,停职期由公司决定,公司亦有权决定停职期间是否向执行董事发放全部或部份报酬,或不发放任何报酬。
7.4. 不论因任何原因终止聘任,执行董事须:
(a) 立即交还公司所有保密信息及全部执行董事持有或控制属于集团或与集团有关之其他名册、记录、文件、笔记、原资料、资料、信用卡、通讯资料、账目和其他财产;
(b) 不得于终止聘任之后再自称与公司或集团有关;及
(c) 承诺协助公司立即通知联交所,并解释其理由,及应联交所的要求,提供任何所需资料及/或文件。
7.5. 执行董事根据本协议规定而被终止聘任并不妨碍双方于终止时所累算的任何权利,亦不妨碍第 8,9,10,14 及 15 条的效力(所有该等条款于本协议或聘任终止后继续有效)。
8. 对活动的限制
8.1. 除执行董事与公司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另有规定外,执行董事于受聘期内及终止聘任后的六个月内不得:
(a) 直接或间接在中国任何区域(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从事或涉及任何在受聘期间及于终止聘任时与集团业务有竞争或相类似
的业务(公司与执行董事另行协商同意除外);
(b) 为其自身利益或为任何人士的利益,向其聘任期间曾与公司或集团内其他公司交易的或当其聘任终止时正与公司或集团内其他公司就业务进行协商的任何人士招揽生意;
(c) 直接或间接聘用任何在其作为执行董事任职期间集团成员公司的董事、经理或雇员;
(d) 为自身利益或为任何人士的利益,游说或怂恿任何集团成员公司的董事、经理或雇员离开任何集团成员公司(无论该等人员是否会因离开有关集团公司而违反其聘用协议);
(e) 独自或与任何其他人一起以任何身份非经授权商业使用或促使商业使用任何集团成员公司的名字或任何仿制名字;及
(f) 不得于任何时间作出任何有关集团的不实或误导声明。
8.2. 上述第 8.1 条每款承诺将被视为单独的协定及将被独立诠释,执行董事任职终止后,如其仍在集团成员公司担任其他职务,还应遵守其担任该等职务所应遵守的法律法规及协议和承诺约定。
9. 保密信息
9.1. 除执行董事与公司签订的保密协议另有规定外,执行董事在任期内或任期结束后,不得从事下述行为(不设时限):
(a) 为个人目的或任何其他目的而使用、调取、隐瞒或毁灭任何保密信息;
(b) 向任何人士(有权知悉有关信息的公司雇员或管理人员除外)披露或传达任何保密信息;或
(c) 因疏忽、未尽职或未专注而导致任何未经授权的保密信息泄露。
9.2. 按公司不时之要求或当执行董事终止受雇时,除执行董事与公司签订的保密协议另有规定外,执行董事须立即向公司(或公司的指定其他公司)交还或提交执行董事任职期间准备、制作或拥有的,与所履行其职责或与公司业务相关的
(不论以何种形式)所有信件、笔记、备忘录、记录(包括文字记录及/或其他
任何形式的记录)等文件。该等物项是集团的财产,执行董事不得保留该等物项的副本。
10. 合理的限制
虽然双方认为第 8 条及第 9 条所载的限制在所有情况下均属合理,但理解基于不可预见的技术原因,上述限制可能会无效,因此双方同意和宣布,如任何此等限制因超过保护公司利益的合理程度而被裁定为无效,但倘若第 8 条及/或
第 9 条的部份字句被删减后或缩短有关时段(如有)后,有关限制可以成立,则该等限制将视乎需要而变通以保留其效力及有效性。
11. 可分割性
如果本协议的任何条款被任何有司法权的法院裁定为无效或不可执行,则该条款之失效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之有效性。
12. 弃权
12.1. 倘本协议任何一方未行使或迟延行使其在本协议下的任何权力、权利或补偿将不构成对该权力、权利或补偿的放弃,任何单项或部分行使任何权力、权利或补偿,不应排除其进一步行使该项权力、权利或补偿的其余部份,或行使任何其他可享有的权力、权利或补偿。
12.2. 本协议所述的补偿措施是可累积的,对法律提供的任何补偿措施亦无排外性。
13. 以往的服务协议
13.1. 本协议于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本协议将取代并代替执行董事与集团任何成员公司于本协议前所订立的与出任董事相关的口头或书面服务合同、协议安排或承诺(如有)。
13.2. 未经双方书面同意,本协议的条款不得被修改、改动、修订或补充。
13.3. 执行董事在本协议下的权利和义务均不能转让、调动或转包。未经他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本协议转让他人或其继承人。
13.4. 本协议及公司章程的有关条款已包含所有公司聘请执行董事有关的条款和附带条件。
14.1. 按本协议向执行董事发出的任何通知,可经专人送交或以挂号邮寄或快递方式寄往本协议首页所载的执行董事的地址或者执行董事另行书面告知的地址,若以电子邮件方式,则应送达至 linweidong@qyuns.net 及 wdlin.14@outlook.com或者执行董事另行书面告知的电邮地址;而任何给予公司的通知可经专人或以挂号邮寄或者快递方式送达予公司当时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或中国总部地址。
14.2. 任何以挂号邮寄或者快递方式送达的通知,将在寄出后第三天(不包括星期六、星期日及法定假期)被视为送达,妥为填上地址并以挂号邮寄或者快递寄出(已付邮资的邮件)的单据将构成已送达通告的证明。
14.3. 本协议下需要送达或发出的所有通告及通讯需以书面形式发出。
本协议由中国法律管辖,并按中国法律诠释。
Qyuns Therapeutics Co., Ltd.
(江苏荃信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致: 余熹先生
中国上海市闵行区江桦路 199 弄 47 号
2024 年 2 月 2 日
尊敬的余熹先生:
关于:Qyuns Therapeutics Co., Ltd.(江苏荃信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及 其附属公司,合称为“本集团”)非执行董事之委任
本公司特此确认阁下获委任为本公司之非执行董事,聘用条件和条款如下:
1. 在本函其他条件和条款、本公司之章程(“章程”),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不时修订版本)的限定下(包括有关董事轮流退任的要求),阁下作为本公司之非执行董事的任期自阁下被调任为非执行董事之日(即 2023 年 3 月 23 日)起,至本公司第一届董事会任期止,除非本公司或阁下其中一方至少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对方将终止阁下之委任,并遵循章程有关董事辞任的规定。阁下在作为本公司非执行董事的任期届满后,可按照章程规定,经本公司股东大会选举重选为本公司非执行董事。
2. 阁下在任期内,应就本身之经验提出客观及独立之意见协助本公司董事会(“董事会”),以确保公司的领导层维持高水准的企业管治。阁下应确保在任期内能付出足够时间及精神处理本公司的事务。除一般诚信责任外,作为一位非执行董事,阁下须忠诚及勤勉地履行非执行董事的职务并适当地行使非执行董事的权利。阁下亦兼任董事会下属战略与发展委员会成员,主要职责包括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发展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另外,于符合有关法律及上市规则及获得阁下事先同意的前提下,阁下亦可能需要兼任本公司董事会不时成立的委员会之成员或主席并忠诚及勤勉地履行其相应职责。
3. 为了符合本公司须履行的条件,阁下必须出席本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及阁下为成员之一的委员会之会议(如适用)。若阁下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无法出席上述的会议,阁下须尽早通知本公司董事长(“董事长”)。
4. 阁下因向本公司提供非执行董事服务或为本公司经营之目的而合理支出的各种必要开支,如能出具有效的凭证,将由本公司给予报销。阁下在承担每项合理支出(包括海外消费及出差旅费)之前须得到董事长或指定人士的同意。
5. 阁下同意本公司全权决定阁下是否有权参与本公司的任何股份期权计划、分红计划或其他同类计划。
6. 公司不会向阁下就阁下担任公司非执行董事一职并履行非执行董事的职责而向阁下支付任何薪酬。经公司股东大会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依法作出决议,公司有权调整阁下的薪酬安排。阁下薪酬的安排和厘定方案由股东大会批准,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就阁下的薪酬作出建议。
7. 就阁下履行作为本公司非执行董事的职责而言,本公司应向具信誉的保险公司投保,在公司 H 股股份在联交所上市后,在阁下获委任期间的所有期间维持适当的董事责任保险。
8. 在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本公司与阁下作为非执行董事的聘用关系在本公司发出通知后立即自动终止(不需就聘用关系终止作出赔偿):
(a) 依据章程停任董事职位;
(b) 股东于本公司股东大会中通过终止聘用阁下为非执行董事的决议;或
(c) 阁下在连任选举中并未获得连任。
不论自动终止出于上述何种原因,阁下及本公司于该等原因发生前在本委任函下发生的或与自动终止前明确说明在终止后应该继续的权利义务,不应受到该等自动终止的影响。
9. 在阁下不再担任本公司非执行董事时,应本公司要求,阁下应当迅速地将所有归予阁下作为公司非执行董事期间所制作或拥有的并与所履行之职责或公司业务相关的(不论以何种形式)所有信件、笔记、备忘录、记录(包括文字记录及/或其他任何形式的记录)按公司要求销毁、交还或提交给公司,阁下并无权且不应保留任何副本。上述物项是本集团财产,或阁下在交予公司一并将上述文件的所有版权均授予本公司。
10. 阁下不能在未经本公司董事会同意之前向新闻界、传媒、风险资本家、经纪、银行、财经分析员及/或任何与股票市场及投资大众有关的人士以本公司名义作出或与本公司有关的任何声明。
11. 阁下保证,无论出任本公司非执行董事期间或以后,不会:
(a) 以任何方式向任何人(除本集团任何成员的雇员或董事需要知道或对本集团有保密义务的专业顾问或代理人)泄露、传达阁下已知悉的有关本集团业务或事务的商业秘密或机密信息以损害本集团利益;或
(b) 以任何方式为自己的利益或与本集团无关的目的用途而使用或向第三方披露任何阁下可能不时获得的关于本集团任何成员的机密信息或资料。
上述(a)及(b)所载之限制并不适用于来自公共领域的资讯或资料(除非该泄露是因阁下所致)。
12. 阁下特此向本公司(就其本身及代表其每位股东)保证及承诺如下:(a)阁下于履行董事职务时将完全遵守所有适用的法律、法规、守则和规定及其不时修订的版本,包括但不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香港法例第 32 章)、《公司条例》(香港法例第 622 章)、章程、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所颁布的《公司收购、合并及股份回购守则》、上市规则(包括上市公司董事进行证券交易的标准守则、企业管治守则)、
《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 571 章)及本公司注冊成立地点之相关法律法规及其它适用的法律或规则所载的有关约束及义务的规定,并同意本公司将享有章程规定的补救措施,而本协议及其职位概不得转让;(b)阁下承诺遵守及履行章程规定的其对股东应尽的责任;及(c)阁下填写的 H 表格中的资料正确无误,并就有关资料的变更(如有)及时通知联交所。
13. 在阁下的任职期间,除非另行约定或阁下已获得本公司董事会的事先书面同意,阁下不得直接或间接在中国任何区域(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从事或涉及任何与集团业务有竞争或相类似的业务(公司与阁下另行协商同意 除外)。
14. 按本函向阁下发出的任何通知,可经专人送交或以挂号邮寄或快递方式寄往本函首页所载的阁下的地址或者阁下另行书面告知的地址,若以电子邮件方式,则应送达至 yuxi@eastchinapharm.com 或者阁下另行书面告知的电邮地址;而任何给予公司的通知可经专人或以挂号邮寄或者快递方式送达予公司当时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或中国总部地址。任何以挂号邮寄或者快递方式送达的通知,将在寄出后第三天(不包括星期六、星期日及法定假期)被视为送达,妥为填上地址并以挂号邮寄或者快递寄出(已付邮资的邮件)的单据将构成已送达通告的证明。
本协议下需要送达或发出的所有通告及通讯需以书面形式发出。
15. 本函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法律管辖,并按照中国法律予以解释。
16. 本函可由本函任何一方或多方签署多份文本,每一份文本均构成原件,并总体构成一份相同的协定。
请于此函附上之副本上签署及交回本公司,以确认阁下已接纳本公司委任为非执行董事。若阁下对上述的条款有任何疑问,请与本公司联络。
Qyuns Therapeutics Co., Ltd.
(江苏荃信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致: 吴志强先生
中国江苏省泰州市医药高新区引凤路 66 号金通桃花源小区 18 栋 401 室
2024 年 2 月 2 日
尊敬的吴志强先生:
关于:Qyuns Therapeutics Co., Ltd.(江苏荃信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及 其附属公司,合称为“本集团”)非执行董事之委任
本公司特此确认阁下获委任为本公司之非执行董事,聘用条件和条款如下:
1. 在本函其他条件和条款、本公司之章程(“章程”),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不时修订版本)的限定下(包括有关董事轮流退任的要求),阁下作为本公司之非执行董事的任期自阁下被调任为非执行董事之日(即 2023 年 3 月 23 日)起,至本公司第一届董事会任期止,除非本公司或阁下其中一方至少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对方将终止阁下之委任,并遵循章程有关董事辞任的规定。阁下在作为本公司非执行董事的任期届满后,可按照章程规定,经本公司股东大会选举重选为本公司非执行董事。
2. 阁下在任期内,应就本身之经验提出客观及独立之意见协助本公司董事会(“董事会”),以确保公司的领导层维持高水准的企业管治。阁下应确保在任期内能付出足够时间及精神处理本公司的事务。除一般诚信责任外,作为一位非执行董事,阁下须忠诚及勤勉地履行非执行董事的职务并适当地行使非执行董事的权利。阁下亦兼任董事会下属审核委员会成员,主要职责包括(i)审查并监督外部核数师的审计过程;(ii)指导内部审计工作;(iii)监督财务报告系统、风险管理及内部控制系统的有效性;(iv)审查财务报告并提供建议及意见;(v)履行公司治理职能;(vi)协调管理团队、内部审计部门、相关部门与外部核数师;及(vii)履行董事会指派及╱或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职务及责任。另外,于符合有关法律及上市规则及获得阁下事先同意的前提下,阁下亦可能需要兼任本公司董事会不时成立的委员会之成员或主席并忠诚及勤勉地履行其相应职责。
3. 为了符合本公司须履行的条件,阁下必须出席本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及阁下为成员之一的委员会之会议(如适用)。若阁下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无法出席上述的会议,阁下须尽早通知本公司董事长(“董事长”)。
4. 阁下因向本公司提供非执行董事服务或为本公司经营之目的而合理支出的各种必要开支,如能出具有效的凭证,将由本公司给予报销。阁下在承担每项合理支出(包括海外消费及出差旅费)之前须得到董事长或指定人士的同意。
5. 阁下同意本公司全权决定阁下是否有权参与本公司的任何股份期权计划、分红计划或其他同类计划。
6. 公司不会向阁下就阁下担任公司非执行董事一职并履行非执行董事的职责而向阁下支付任何薪酬。经公司股东大会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依法作出决议,公司有权调整阁下的薪酬安排。阁下薪酬的安排和厘定方案由股东大会批准,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就阁下的薪酬作出建议。
7. 就阁下履行作为本公司非执行董事的职责而言,本公司应向具信誉的保险公司投保,在公司 H 股股份在联交所上市后,在阁下获委任期间的所有期间维持适当的董事责任保险。
8. 在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本公司与阁下作为非执行董事的聘用关系在本公司发出通知后立即自动终止(不需就聘用关系终止作出赔偿):
(a) 依据章程停任董事职位;
(b) 股东于本公司股东大会中通过终止聘用阁下为非执行董事的决议;或
(c) 阁下在连任选举中并未获得连任。
不论自动终止出于上述何种原因,阁下及本公司于该等原因发生前在本委任函下发生的或与自动终止前明确说明在终止后应该继续的权利义务,不应受到该等自动终止的影响。
9. 在阁下不再担任本公司非执行董事时,应本公司要求,阁下应当迅速地将所有归予阁下作为公司非执行董事期间所制作或拥有的并与所履行之职责或公司业务相关的(不论以何种形式)所有信件、笔记、备忘录、记录(包括文字记录及/或其他任何形式的记录)按公司要求销毁、交还或提交给公司,阁下并无权且不应保留任何副本。上述物项是本集团财产,或阁下在交予公司一并将上述文件的所有版权均授予本公司。
10. 阁下不能在未经本公司董事会同意之前向新闻界、传媒、风险资本家、经纪、银行、财经分析员及/或任何与股票市场及投资大众有关的人士以本公司名义作出或与本公司有关的任何声明。
11. 阁下保证,无论出任本公司非执行董事期间或以后,不会:
(a) 以任何方式向任何人(除本集团任何成员的雇员或董事需要知道或对本集团有保密义务的专业顾问或代理人)泄露、传达阁下已知悉的有关本集团业务或事务的商业秘密或机密信息以损害本集团利益;或
(b) 以任何方式为自己的利益或与本集团无关的目的用途而使用或向第三方披露任何阁下可能不时获得的关于本集团任何成员的机密信息或资料。
上述(a)及(b)所载之限制并不适用于来自公共领域的资讯或资料(除非该泄露是因阁下所致)。
12. 阁下特此向本公司(就其本身及代表其每位股东)保证及承诺如下:(a)阁下于履行董事职务时将完全遵守所有适用的法律、法规、守则和规定及其不时修订的版本,包括但不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香港法例第 32 章)、《公司条例》(香港法例第 622 章)、章程、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所颁布的《公司收购、合并及股份回购守则》、上市规则(包括上市公司董事进行证券交易的标准守则、企业管治守则)、
《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 571 章)及本公司注冊成立地点之相关法律法规及其它适用的法律或规则所载的有关约束及义务的规定,并同意本公司将享有章程规定的补救措施,而本协议及其职位概不得转让;(b)阁下承诺遵守及履行章程规定的其对股东应尽的责任;及(c)阁下填写的 H 表格中的资料正确无误,并就有关资料的变更(如有)及时通知联交所。
13. 在阁下的任职期间,除非另行约定或阁下已获得本公司董事会的事先书面同意,阁下不得直接或间接在中国任何区域(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从事或涉及任何与集团业务有竞争或相类似的业务(公司与阁下另行协商同意 除外)。
14. 按本函向阁下发出的任何通知,可经专人送交或以挂号邮寄或快递方式寄往本 函首页所载的阁下的地址或者阁下另行书面告知的地址,若以电子邮件方式, 则应送达至 4560206@qq.com 或者阁下另行书面告知的电邮地址;而任何给予公 司的通知可经专人或以挂号邮寄或者快递方式送达予公司当时的主要办事机构 所在地或中国总部地址。任何以挂号邮寄或者快递方式送达的通知,将在寄出 后第三天(不包括星期六、星期日及法定假期)被视为送达,妥为填上地址并 以挂号邮寄或者快递寄出(已付邮资的邮件)的单据将构成已送达通告的证明。
本协议下需要送达或发出的所有通告及通讯需以书面形式发出。
15. 本函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法律管辖,并按照中国法律予以解释。
16. 本函可由本函任何一方或多方签署多份文本,每一份文本均构成原件,并总体构成一份相同的协定。
请于此函附上之副本上签署及交回本公司,以确认阁下已接纳本公司委任为非执行董事。若阁下对上述的条款有任何疑问,请与本公司联络。
Qyuns Therapeutics Co., Ltd.
(江苏荃信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致: 薛明宇先生
中国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太安路 213 号百仕达花园 8 号 1 栋 21D 室
2024 年 2 月 2 日
尊敬的薛明宇先生:
关于:Qyuns Therapeutics Co., Ltd.(江苏荃信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及 其附属公司,合称为“本集团”)非执行董事之委任
本公司特此确认阁下获委任为本公司之非执行董事,聘用条件和条款如下:
1. 在本函其他条件和条款、本公司之章程(“章程”),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不时修订版本)的限定下(包括有关董事轮流退任的要求),阁下作为本公司之非执行董事的任期自阁下被调任为非执行董事之日(即 2023 年 3 月 23 日)起,至本公司第一届董事会任期止,除非本公司或阁下其中一方至少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对方将终止阁下之委任,并遵循章程有关董事辞任的规定。阁下在作为本公司非执行董事的任期届满后,可按照章程规定,经本公司股东大会选举重选为本公司非执行董事。
2. 阁下在任期内,应就本身之经验提出客观及独立之意见协助本公司董事会(“董事会”),以确保公司的领导层维持高水准的企业管治。阁下应确保在任期内能付出足够时间及精神处理本公司的事务。除一般诚信责任外,作为一位非执行董事,阁下须忠诚及勤勉地履行非执行董事的职务并适当地行使非执行董事的权利。阁下亦兼任董事会下属战略与发展委员会成员,主要职责包括研究本集团的长期战略和重大发展及融资计划并提出建议。另外,于符合有关法律及上市规则及获得阁下事先同意的前提下,阁下亦可能需要兼任本公司董事会不时成立的委员会之成员或主席并忠诚及勤勉地履行其相应职责。
3. 为了符合本公司须履行的条件,阁下必须出席本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及阁下为成员之一的委员会之会议(如适用)。若阁下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无法出席上述的会议,阁下须尽早通知本公司董事长(“董事长”)。
4. 阁下因向本公司提供非执行董事服务或为本公司经营之目的而合理支出的各种必要开支,如能出具有效的凭证,将由本公司给予报销。阁下在承担每项合理支出(包括海外消费及出差旅费)之前须得到董事长或指定人士的同意。
5. 阁下同意本公司全权决定阁下是否有权参与本公司的任何股份期权计划、分红计划或其他同类计划。
6. 公司不会向阁下就阁下担任公司非执行董事一职并履行非执行董事的职责而向阁下支付任何薪酬。经公司股东大会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依法作出决议,公司有权调整阁下的薪酬安排。阁下薪酬的安排和厘定方案由股东大会批准,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就阁下的薪酬作出建议。
7. 就阁下履行作为本公司非执行董事的职责而言,本公司应向具信誉的保险公司投保,在公司 H 股股份在联交所上市后,在阁下获委任期间的所有期间维持适当的董事责任保险。
8. 在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本公司与阁下作为非执行董事的聘用关系在本公司发出通知后立即自动终止(不需就聘用关系终止作出赔偿):
(a) 依据章程停任董事职位;
(b) 股东于本公司股东大会中通过终止聘用阁下为非执行董事的决议;或
(c) 阁下在连任选举中并未获得连任。
不论自动终止出于上述何种原因,阁下及本公司于该等原因发生前在本委任函下发生的或与自动终止前明确说明在终止后应该继续的权利义务,不应受到该等自动终止的影响。
9. 在阁下不再担任本公司非执行董事时,应本公司要求,阁下应当迅速地将所有归予阁下作为公司非执行董事期间所制作或拥有的并与所履行之职责或公司业务相关的(不论以何种形式)所有信件、笔记、备忘录、记录(包括文字记录及/或其他任何形式的记录)按公司要求销毁、交还或提交给公司,阁下并无权且不应保留任何副本。上述物项是本集团财产,或阁下在交予公司一并将上述文件的所有版权均授予本公司。
10. 阁下不能在未经本公司董事会同意之前向新闻界、传媒、风险资本家、经纪、银行、财经分析员及/或任何与股票市场及投资大众有关的人士以本公司名义作出或与本公司有关的任何声明。
11. 阁下保证,无论出任本公司非执行董事期间或以后,不会:
(a) 以任何方式向任何人(除本集团任何成员的雇员或董事需要知道或对本集团有保密义务的专业顾问或代理人)泄露、传达阁下已知悉的有关本集团业务或事务的商业秘密或机密信息以损害本集团利益;或
(b) 以任何方式为自己的利益或与本集团无关的目的用途而使用或向第三方披露任何阁下可能不时获得的关于本集团任何成员的机密信息或资料。
上述(a)及(b)所载之限制并不适用于来自公共领域的资讯或资料(除非该泄露是因阁下所致)。
12. 阁下特此向本公司(就其本身及代表其每位股东)保证及承诺如下:(a)阁下于履行董事职务时将完全遵守所有适用的法律、法规、守则和规定及其不时修订的版本,包括但不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香港法例第 32 章)、《公司条例》(香港法例第 622 章)、章程、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所颁布的《公司收购、合并及股份回购守则》、上市规则(包括上市公司董事进行证券交易的标准守则、企业管治守则)、
《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 571 章)及本公司注冊成立地点之相关法律法规及其它适用的法律或规则所载的有关约束及义务的规定,并同意本公司将享有章程规定的补救措施,而本协议及其职位概不得转让;(b)阁下承诺遵守及履行章程规定的其对股东应尽的责任;及(c)阁下填写的 H 表格中的资料正确无误,并就有关资料的变更(如有)及时通知联交所。
13. 在阁下的任职期间,除非另行约定或阁下已获得本公司董事会的事先书面同意,阁下不得直接或间接在中国任何区域(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从事或涉及任何与集团业务有竞争或相类似的业务(公司与阁下另行协商同意 除外)。
14. 按本函向阁下发出的任何通知,可经专人送交或以挂号邮寄或快递方式寄往本 函首页所载的阁下的地址或者阁下另行书面告知的地址,若以电子邮件方式, 则应送达至 mingyu.xue@matrixpartners.com.cn 或者阁下另行书面告知的电邮地 址;而任何给予公司的通知可经专人或以挂号邮寄或者快递方式送达予公司当 时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或中国总部地址。任何以挂号邮寄或者快递方式送达 的通知,将在寄出后第三天(不包括星期六、星期日及法定假期)被视为送达,妥为填上地址并以挂号邮寄或者快递寄出(已付邮资的邮件)的单据将构成已 送达通告的证明。
本协议下需要送达或发出的所有通告及通讯需以书面形式发出。
15. 本函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法律管辖,并按照中国法律予以解释。
16. 本函可由本函任何一方或多方签署多份文本,每一份文本均构成原件,并总体构成一份相同的协定。
请于此函附上之副本上签署及交回本公司,以确认阁下已接纳本公司委任为非执行董事。若阁下对上述的条款有任何疑问,请与本公司联络。
Qyuns Therapeutics Co., Ltd.
(江苏荃信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北京市海淀区百草园 8 栋 1 单元 601 室
尊敬的邹忠梅女士:
2024 年 2 月 2 日
关于:Qyuns Therapeutics Co., Ltd.(江苏荃信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及 其附属公司,合称为“本集团”) 独立非执行董事之委任
本公司特此确认阁下获委任为本公司之独立非执行董事,聘用条件和条款如下:
1. 在本函其他条件和条款、本公司之章程(“章程”)、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不时修订版本)的限定下(包括有关董事轮流退任的要求),阁下作为本公司之独立非执行董事的任期自阁下受委任为独立非执行董事之日(即 2024 年 1 月 4 日)起,至本公司第一届董事会任期为止,除非本公司或阁下其中一方至少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对方将终止阁下之委任,并遵循章程有关董事辞任的规定。阁下在作为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的任期届满后,可按照章程规定,经本公司股东大会选举重选为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
2. 阁下在任期内,应就本身之经验提出客观及独立之意见协助本公司董事会(“董 事会”),以确保公司的领导层维持高水准的企业管治。阁下应确保在任期内能 付出足够时间及精神处理本公司的事务。除一般诚信责任外,作为一位独立非 执行董事,阁下须(一)参与本公司董事会会议,在涉及政策、公司表现、问责性、资源、主要委任及操守准则等事宜上,提供独立的意见;(二)在出现潜在利益冲 突时发挥牵头引导作用;及(三)在本公司为阁下提供足够资源之前提下,仔细检 查观察本公司的表现是否达到既定的企业目标和目的,并监察汇报本公司表现 的事宜。阁下亦兼任董事会下属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及提名委员会成员。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i)就董事及高级管理层的薪酬政策及架构以及为制 定薪酬政策建立正式且具透明度的程序向董事会提出建议;(ii)参考企业目标及 宗旨,审阅并批准管理团队的薪酬建议方案;(iii)厘定各董事及高级管理层的薪 酬待遇;(iv)就非执行董事及监事的薪酬向董事会提出建议;(v)考虑可资比较公 司所支付的薪金、时间承诺及责任以及本集团其他雇员的雇佣条件;(vi)审查并 批准因任何职位流失或任期终止或委任而应付予执行董事及高级管理层的补偿,以确保有关补偿符合合约条款,且在其他方面均属公平及适度;(vii)审查并批 准与针对不当行为而解雇或罢免董事有关的补偿安排,以确保有关安排符合合 约条款,且在其他方面均属合理及适当;(viii)确保并无董事或其任何联系人参
与决定该董事本身的薪酬;(ix)评估执行董事的绩效并纳入年度工作总结;(x)审 查董事及监事的服务协议或委任书的条款;(xi)根据上市规则第 17 章审查及╱ 或批准有关股份计划的事宜;及(xii)履行董事会指派的其他职务及责任。提名 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i)审查董事会的架构、规模及组成(包括技能、知识经 验及观点的多样性),每年最少进行一次,并就任何为配合本公司的公司策略 而拟对董事会作出的变动提出建议;(ii)物色具备适当资格担任董事的个人,并 挑选或就挑选提名担任董事的个人向董事会提出建议;(iii)评估独立非执行董事 的独立性;(iv)就董事的委任或重新委任以及董事的继任计划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尤其是董事会主席及首席执行官;(v)审阅董事会多元化政策、为实施董事会可 能不时采纳的该等董事会多元化政策而设的任何可衡量目标、实现目标的进度,并在企业管治报告中披露董事会多元化政策或其概要;(vi)在股东大会上提出选 举独立非执行董事的决议案,并在致股东通函及╱或相关股东大会通知随附的 说明函件中列明选举程序及理由;(vii)审查机制的实施情况及有效性,以确保 董事会可获得独立的观点及意见;(viii)向董事会报告决定或建议,惟在法律或 监管限制下不得进行有关报告则除外;及(ix)履行董事会指派的其他职务及责任。另外,于符合有关法律及上市规则及获得阁下事先同意的前提下,阁下亦可能 需要兼任本公司董事会不时成立的委员会之成员或主席并忠诚及勤勉地履行其 相应职责。
3. 为了符合本公司须履行的条件,阁下必须出席本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及阁下为成员之一的委员会之会议(如适用)。若阁下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无法出席上述的会议,阁下须尽早通知本公司董事长(“董事长”)。
4. 阁下因向本公司提供独立非执行董事服务或为本公司经营之目的而合理支出的各种必要开支,如能出具有效的凭证,将由本公司给予报销。阁下在承担每项合理支出(包括海外消费及出差旅费)之前须得到董事长或指定人士的同意。
5. 阁下同意本公司全权决定阁下是否有权参与本公司的任何股份期权计划、分红计划或其他同类计划。
6. 作为履行本函项下职责的报酬,阁下担任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的薪酬为每年港币 20 万元(税前),自本公司之 H 股股票在联交所主板上市并进行交易之日起开始向阁下支付。阁下之薪酬由本公司分四个季度向阁下支付,每季度为港币 5 万元。在此订明的阁下之董事薪酬于每季度结束后第一个月的 15 日支付(如该日并非一个工作日,则在紧接该日的工作日支付)(每个支付日称为“支付日”)或按双方相互同意的其他方式及时间支付。若阁下的委任因任何原因终止,且该终止日并非支付日,则应付予阁下的薪酬将按自上一个支付日起至实际终止日按比例计算。经本公司股东大会根据法律法规及章程依法作出决议,本公司有权调整阁下的薪酬安排。
7. 就阁下履行作为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的职责而言,本公司应向具信誉的保险公司投保,在公司 H 股股份在联交所上市后,在阁下获委任期间的所有期间维持适当的董事责任保险。
8. 在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本公司与阁下作为独立非执行董事的聘用关系在本公司发出通知后立即自动终止(不需就聘用关系终止作出赔偿):
(a) 依据章程停任董事职位;
(b) 股东于本公司股东大会中通过终止聘用阁下为独立非执行董事的决议;或
(c) 阁下在连任选举中并未获得连任。
不论自动终止出于上述何种原因,阁下及本公司于该等原因发生前在本委任函下发生的或与自动终止前明确说明在终止后应该继续的权利义务,不应受到该等自动终止的影响。
9. 在阁下不再担任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时,应本公司要求,阁下应当迅速地将所有归予阁下作为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期间所制作或拥有的并与所履行之职责或公司业务相关的(不论以何种形式)所有信件、笔记、备忘录、记录(包括文字记录及/或其他任何形式的记录)按公司要求销毁、交还或提交给公司,阁下并无权且不应保留任何副本。上述物项是本集团财产,或阁下在交予公司一并将上述文件的所有版权均授予本公司。
10. 阁下不能在未经本公司董事会同意之前向新闻界、传媒、风险资本家、经纪、银行、财经分析员及/或任何与股票市场及投资大众有关的人士以本公司名义作出或与本公司有关的任何声明。
11. 阁下保证,无论出任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期间或以后,不会:
(a) 以任何方式向任何人(除本集团任何成员的雇员或董事需要知道或对本集团有保密义务的专业顾问或代理人)泄露、传达阁下已知悉的有关本集团业务或事务的商业秘密或机密信息以损害本集团利益;或
(b) 以任何方式为自己的利益或与本集团无关的目的用途而使用或向第三方泄露任何阁下可能不时获得的关于本集团任何成员的机密信息或资料。
上述(a)及(b)所载之限制并不适用于来自公共领域的资讯或资料(除非该泄露是因阁下所致)。
12. 阁下特此向本公司(就其本身及代表其每位股东)保证及承诺如下:(a)阁下于履行董事职务时将完全遵守所有适用的法律、法规、守则和规定及其不时修
订的版本,包括但不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香港法例第 32 章)、《公司条例》(香港法例第 622 章)、章程、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所颁布的《公司收购、合并及股份回购守则》、上市规则(包括上市公司董事进行证券交易的标准守则、企业管治守则)、
《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 571 章)及本公司注冊成立地点之相关法律法规及其它适用的法律或规则所载的有关约束及义务的规定,并同意本公司将享有章程规定的补救措施,而本协议及其职位概不得转让;(b)阁下承诺遵守及履行章程规定的其对股东应尽的责任;及(c)阁下填写的 H 表格中的资料正确无误,并就有关资料的变更(如有)及时通知联交所。
13. 若阁下接受本公司之委任为独立非执行董事,即代表阁下向本公司及联交所表示,阁下已符合上市规则第 3.12 及 3.13 条的规定。于阁下担任独立非执行董事期间,若情况有任何变动以致可能会影响阁下的独立性,阁下须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通知本公司及联交所,并每年向本公司确认阁下的独立性。
14. 按本函向阁下发出的任何通知,可经专人送交或以挂号邮寄或快递方式寄往本函首页所载的阁下的地址或者阁下另行书面告知的地址,若以电子邮件方式,则应送达至 hbzmzou@163.com 或者阁下另行书面告知的电邮地址;而任何给予公司的通知可经专人或以挂号邮寄或者快递方式送达予公司当时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或中国总部地址。任何以挂号邮寄或者快递方式送达的通知,将在寄出后第三天(不包括星期六、星期日及法定假期)被视为送达,妥为填上地址并以挂号邮寄或者快递寄出(已付邮资的邮件)的单据将构成已送达通告的证明。
本协议下需要送达或发出的所有通告及通讯需以书面形式发出。
15. 本函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法律管辖,并按照中国法律予以解释。
16. 本函可由本函任何一方或多方签署多份文本,每一份文本均构成原件,并总体构成一份相同的协定。
请于此函附上之副本上签署及交回本公司,以确认阁下已接纳本公司委任为独立非执行董事。若阁下对上述的条款有任何疑问,请与本公司联络。
(本页以下无正文)
Qyuns Therapeutics Co., Ltd.
(江苏荃信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江苏省南京市松花江西街 69 号观澜苑 1 幢 1 单元 1301 室
尊敬的凌建群先生:
2024 年 2 月 2 日
关于:Qyuns Therapeutics Co., Ltd.(江苏荃信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及 其附属公司,合称为“本集团”) 独立非执行董事之委任
本公司特此确认阁下获委任为本公司之独立非执行董事,聘用条件和条款如下:
1. 在本函其他条件和条款、本公司之章程(“章程”)、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不时修订版本)的限定下(包括有关董事轮流退任的要求),阁下作为本公司之独立非执行董事的任期自阁下受委任为独立非执行董事之日(即 2024 年 1 月 4 日)起,至本公司第一届董事会任期为止,除非本公司或阁下其中一方至少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对方将终止阁下之委任,并遵循章程有关董事辞任的规定。阁下在作为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的任期届满后,可按照章程规定,经本公司股东大会选举重选为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
2. 阁下在任期内,应就本身之经验提出客观及独立之意见协助本公司董事会(“董 事会”),以确保公司的领导层维持高水准的企业管治。阁下应确保在任期内能 付出足够时间及精神处理本公司的事务。除一般诚信责任外,作为一位独立非 执行董事,阁下须(一)参与本公司董事会会议,在涉及政策、公司表现、问责 性、资源、主要委任及操守准则等事宜上,提供独立的意见;(二)在出现潜在 利益冲突时发挥牵头引导作用;及(三)在本公司为阁下提供足够资源之前提下,仔细检查观察本公司的表现是否达到既定的企业目标和目的,并监察汇报本公 司表现的事宜。阁下亦兼任董事会下属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席、审核委员会成 员和提名委员会成员。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i)就董事及高级管理 层的薪酬政策及架构以及为制定薪酬政策建立正式且具透明度的程序向董事会 提出建议;(ii)参考企业目标及宗旨,审阅并批准管理团队的薪酬建议方案;(iii)厘定各董事及高级管理层的薪酬待遇;(iv)就非执行董事及监事的薪酬向董事会 提出建议;(v)考虑可资比较公司所支付的薪金、时间承诺及责任以及本集团其 他雇员的雇佣条件;(vi)审查并批准因任何职位流失或任期终止或委任而应付予 执行董事及高级管理层的补偿,以确保有关补偿符合合约条款,且在其他方面 均属公平及适度;(vii)审查并批准与针对不当行为而解雇或罢免董事有关的补 偿安排,以确保有关安排符合合约条款,且在其他方面均属合理及适当;(viii)
确保并无董事或其任何联系人参与决定该董事本身的薪酬;(ix)评估执行董事的 绩效并纳入年度工作总结;(x)审查董事及监事的服务协议或委任书的条款;(xi) 根据上市规则第 17 章审查及╱或批准有关股份计划的事宜;及(xii)履行董事会 指派的其他职务及责任;审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i)审查并监督外部核数师 的审计过程;(ii)指导内部审计工作;(iii)监督财务报告系统、风险管理及内部 控制系统的有效性;(iv)审查财务报告并提供建议及意见;(v)履行公司治理职能; (vi)协调管理团队、内部审计部门、相关部门与外部核数师;及(vii)履行董事会 指派及╱或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职务及责任;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i)审查董事会的架构、规模及组成(包括技能、知识经验及观点的多样性),每 年最少进行一次,并就任何为配合本公司的公司策略而拟对董事会作出的变动 提出建议;(ii)物色具备适当资格担任董事的个人,并挑选或就挑选提名担任董 事的个人向董事会提出建议;(iii)评估独立非执行董事的独立性;(iv)就董事的 委任或重新委任以及董事的继任计划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尤其是董事会主席及 首席执行官;(v)审阅董事会多元化政策、为实施董事会可能不时采纳的该等董 事会多元化政策而设的任何可衡量目标、实现目标的进度,并在企业管治报告 中披露董事会多元化政策或其概要;(vi)在股东大会上提出选举独立非执行董事 的决议案,并在致股东通函及╱或相关股东大会通知随附的说明函件中列明选 举程序及理由;(vii)审查机制的实施情况及有效性,以确保董事会可获得独立 的观点及意见;(viii)向董事会报告决定或建议,惟在法律或监管限制下不得进 行有关报告则除外;及(ix)履行董事会指派的其他职务及责任。另外,于符合有 关法律及上市规则及获得阁下事先同意的前提下,阁下亦可能需要兼任本公司 董事会不时成立的委员会之成员或主席并忠诚及勤勉地履行其相应职责。
3. 为了符合本公司须履行的条件,阁下必须出席本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及阁下为成员之一的委员会之会议(如适用)。若阁下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无法出席上述的会议,阁下须尽早通知本公司董事长(“董事长”)。
4. 阁下因向本公司提供独立非执行董事服务或为本公司经营之目的而合理支出的各种必要开支,如能出具有效的凭证,将由本公司给予报销。阁下在承担每项合理支出(包括海外消费及出差旅费)之前须得到董事长或指定人士的同意。
5. 阁下同意本公司全权决定阁下是否有权参与本公司的任何股份期权计划、分红计划或其他同类计划。
6. 作为履行本函项下职责的报酬,阁下担任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的薪酬为每年港币 20 万元(税前),自本公司之H 股股票在联交所主板上市并进行交易之日起开始向阁下支付。阁下之薪酬由本公司分四个季度向阁下支付,每季度为港币 5 万元。在此订明的阁下之董事薪酬于每季度结束后第一个月的 15 日支付(如该日并非一个工作日,则在紧接该日的工作日支付)(每个支付日称为“支付日”)或按双方相互同意的其他方式及时间支付。若阁下的委任因任何原因终止,且该终止日并非支付日,则应付予阁下的薪酬将按自上一个支付日起至实际终止
日按比例计算。经本公司股东大会根据法律法规及章程依法作出决议,本公司有权调整阁下的薪酬安排。
7. 就阁下履行作为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的职责而言,本公司应向具信誉的保险公司投保,在公司 H 股股份在联交所上市后,在阁下获委任期间的所有期间维持适当的董事责任保险。
8. 在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本公司与阁下作为独立非执行董事的聘用关系在本公司发出通知后立即自动终止(不需就聘用关系终止作出赔偿):
(a) 依据章程停任董事职位;
(b) 股东于本公司股东大会中通过终止聘用阁下为独立非执行董事的决议;或
(c) 阁下在连任选举中并未获得连任。
不论自动终止出于上述何种原因,阁下及本公司于该等原因发生前在本委任函下发生的或与自动终止前明确说明在终止后应该继续的权利义务,不应受到该等自动终止的影响。
9. 在阁下不再担任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时,应本公司要求,阁下应当迅速地将所有归予阁下作为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期间所制作或拥有的并与所履行之职责或公司业务相关的(不论以何种形式)所有信件、笔记、备忘录、记录(包括文字记录及/或其他任何形式的记录)按公司要求销毁、交还或提交给公司,阁下并无权且不应保留任何副本。上述物项是本集团财产,或阁下在交予公司一并将上述文件的所有版权均授予本公司。
10. 阁下不能在未经本公司董事会同意之前向新闻界、传媒、风险资本家、经纪、银行、财经分析员及/或任何与股票市场及投资大众有关的人士以本公司名义作出或与本公司有关的任何声明。
11. 阁下保证,无论出任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期间或以后,不会:
(a) 以任何方式向任何人(除本集团任何成员的雇员或董事需要知道或对本集团有保密义务的专业顾问或代理人)泄露、传达阁下已知悉的有关本集团业务或事务的商业秘密或机密信息以损害本集团利益;或
(b) 以任何方式为自己的利益或与本集团无关的目的用途而使用或向第三方泄露任何阁下可能不时获得的关于本集团任何成员的机密信息或资料。
上述(a)及(b)所载之限制并不适用于来自公共领域的资讯或资料(除非该泄露是因阁下所致)。
12. 阁下特此向本公司(就其本身及代表其每位股东)保证及承诺如下:(a)阁下于履行董事职务时将完全遵守所有适用的法律、法规、守则和规定及其不时修订的版本,包括但不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香港法例第 32 章)、《公司条例》(香港法例第 622 章)、章程、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所颁布的《公司收购、合并及股份回购守则》、上市规则(包括上市公司董事进行证券交易的标准守则、企业管治守则)、
《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 571 章)及本公司注冊成立地点之相关法律法规及其它适用的法律或规则所载的有关约束及义务的规定,并同意本公司将享有章程规定的补救措施,而本协议及其职位概不得转让;(b)阁下承诺遵守及履行章程规定的其对股东应尽的责任;及(c)阁下填写的 H 表格中的资料正确无误,并就有关资料的变更(如有)及时通知联交所。
13. 若阁下接受本公司之委任为独立非执行董事,即代表阁下向本公司及联交所表示,阁下已符合上市规则第 3.12 及 3.13 条的规定。于阁下担任独立非执行董事期间,若情况有任何变动以致可能会影响阁下的独立性,阁下须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通知本公司及联交所,并每年向本公司确认阁下的独立性。
14. 按本函向阁下发出的任何通知,可经专人送交或以挂号邮寄或快递方式寄往本函首页所载的阁下的地址或者阁下另行书面告知的地址,若以电子邮件方式,则应送达至 lingjq@genloci.com 或者阁下另行书面告知的电邮地址;而任何给予公司的通知可经专人或以挂号邮寄或者快递方式送达予公司当时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或中国总部地址。任何以挂号邮寄或者快递方式送达的通知,将在寄出后第三天(不包括星期六、星期日及法定假期)被视为送达,妥为填上地址并以挂号邮寄或者快递寄出(已付邮资的邮件)的单据将构成已送达通告的证明。
本协议下需要送达或发出的所有通告及通讯需以书面形式发出。
15. 本函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法律管辖,并按照中国法律予以解释。
16. 本函可由本函任何一方或多方签署多份文本,每一份文本均构成原件,并总体构成一份相同的协定。
请于此函附上之副本上签署及交回本公司,以确认阁下已接纳本公司委任为独立非执行董事。若阁下对上述的条款有任何疑问,请与本公司联络。
(本页以下无正文)
Qyuns Therapeutics Co., Ltd.
(江苏荃信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香港北角健康中街康欣阁 11 楼G 室
尊敬的冯志伟先生:
2024 年 2 月 2 日
关于:Qyuns Therapeutics Co., Ltd.(江苏荃信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及 其附属公司,合称为“本集团”)独立非执行董事之委任
本公司特此确认阁下获委任为本公司之独立非执行董事,聘用条件和条款如下:
1. 在本函其他条件和条款、本公司之章程(“章程”)、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不时修订版本)的限定下(包括有关董事轮流退任的要求),阁下作为本公司之独立非执行董事的任期自阁下受委任为独立非执行董事之日(即 2024 年 1 月 4 日)起,至本公司第一届董事会任期为止,除非本公司或阁下其中一方至少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对方将终止阁下之委任,并遵循章程有关董事辞任的规定。阁下在作为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的任期届满后,可按照章程规定,经本公司股东大会选举重选为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
2. 阁下在任期内,应就本身之经验提出客观及独立之意见协助本公司董事会(“董 事会”),以确保公司的领导层维持高水准的企业管治。阁下应确保在任期内能 付出足够时间及精神处理本公司的事务。除一般诚信责任外,作为一位独立非 执行董事,阁下须(一)参与本公司董事会会议,在涉及政策、公司表现、问责 性、资源、主要委任及操守准则等事宜上,提供独立的意见;(二)在出现潜在 利益冲突时发挥牵头引导作用;及(三)在本公司为阁下提供足够资源之前提下,仔细检查观察本公司的表现是否达到既定的企业目标和目的,并监察汇报本公 司表现的事宜。阁下亦兼任董事会下属审核委员会委员会主席,主要职责包括(i)审查并监督外部核数师的审计过程;(ii)指导内部审计工作;(iii)监督财务报告 系统、风险管理及内部控制系统的有效性;(iv)审查财务报告并提供建议及意见; (v)履行公司治理职能;(vi)协调管理团队、内部审计部门、相关部门与外部核数 师;及(vii)履行董事会指派及╱或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职务及责任。另外,于符合有关法律及上市规则及获得阁下事先同意的前提下,阁下亦可能需要兼 任本公司董事会不时成立的委员会之成员或主席并忠诚及勤勉地履行其相应职 责。
3. 为了符合本公司须履行的条件,阁下必须出席本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及阁下为成员之一的委员会之会议(如适用)。若阁下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无法出席上述的会议,阁下须尽早通知本公司董事长(“董事长”)。
4. 阁下因向本公司提供独立非执行董事服务或为本公司经营之目的而合理支出的各种必要开支,如能出具有效的凭证,将由本公司给予报销。阁下在承担每项合理支出(包括海外消费及出差旅费)之前须得到董事长或指定人士的同意。
5. 阁下同意本公司全权决定阁下是否有权参与本公司的任何股份期权计划、分红计划或其他同类计划。
6. 作为履行本函项下职责的报酬,阁下担任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的薪酬为每年港币 20 万元(税前),自本公司之H 股股票在联交所主板上市并进行交易之日起开始向阁下支付。阁下之薪酬由本公司分四个季度向阁下支付,每季度为港币 5 万元。在此订明的阁下之董事薪酬于每季度结束后第一个月的 15 日支付(如该日并非一个工作日,则在紧接该日的工作日支付)(每个支付日称为“支付日”)或按双方相互同意的其他方式及时间支付。若阁下的委任因任何原因终止,且该终止日并非支付日,则应付予阁下的薪酬将按自上一个支付日起至实际终止日按比例计算。经本公司股东大会根据法律法规及章程依法作出决议,本公司有权调整阁下的薪酬安排。
7. 就阁下履行作为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的职责而言,本公司应向具信誉的保险公司投保,在公司 H 股股份在联交所上市后,在阁下获委任期间的所有期间维持适当的董事责任保险。
8. 在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本公司与阁下作为独立非执行董事的聘用关系在本公司发出通知后立即自动终止(不需就聘用关系终止作出赔偿):
(a) 依据章程停任董事职位;
(b) 股东于本公司股东大会中通过终止聘用阁下为独立非执行董事的决议;或
(c) 阁下在连任选举中并未获得连任。
不论自动终止出于上述何种原因,阁下及本公司于该等原因发生前在本委任函下发生的或与自动终止前明确说明在终止后应该继续的权利义务,不应受到该等自动终止的影响。
9. 在阁下不再担任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时,应本公司要求,阁下应当迅速地将所有归予阁下作为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期间所制作或拥有的并与所履行之职责或公司业务相关的(不论以何种形式)所有信件、笔记、备忘录、记录(包括
文字记录及/或其他任何形式的记录)按公司要求销毁、交还或提交给公司,阁下并无权且不应保留任何副本。上述物项是本集团财产,或阁下在交予公司一并将上述文件的所有版权均授予本公司。
10. 阁下不能在未经本公司董事会同意之前向新闻界、传媒、风险资本家、经纪、银行、财经分析员及/或任何与股票市场及投资大众有关的人士以本公司名义作出或与本公司有关的任何声明。
11. 阁下保证,无论出任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期间或以后,不会:
(a) 以任何方式向任何人(除本集团任何成员的雇员或董事需要知道或对本集团有保密义务的专业顾问或代理人)泄露、传达阁下已知悉的有关本集团业务或事务的商业秘密或机密信息以损害本集团利益;或
(b) 以任何方式为自己的利益或与本集团无关的目的用途而使用或向第三方泄露任何阁下可能不时获得的关于本集团任何成员的机密信息或资料。
上述(a)及(b)所载之限制并不适用于来自公共领域的资讯或资料(除非该泄露是因阁下所致)。
12. 阁下特此向本公司(就其本身及代表其每位股东)保证及承诺如下:(a)阁下于履行董事职务时将完全遵守所有适用的法律、法规、守则和规定及其不时修订的版本,包括但不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香港法例第 32 章)、《公司条例》(香港法例第 622 章)、章程、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所颁布的《公司收购、合并及股份回购守则》、上市规则(包括上市公司董事进行证券交易的标准守则、企业管治守则)、
《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 571 章)及本公司注冊成立地点之相关法律法规及其它适用的法律或规则所载的有关约束及义务的规定,并同意本公司将享有章程规定的补救措施,而本协议及其职位概不得转让;(b)阁下承诺遵守及履行章程规定的其对股东应尽的责任;及(c)阁下填写的 H 表格中的资料正确无误,并就有关资料的变更(如有)及时通知联交所。
13. 若阁下接受本公司之委任为独立非执行董事,即代表阁下向本公司及联交所表示,阁下已符合上市规则第 3.12 及 3.13 条的规定。于阁下担任独立非执行董事期间,若情况有任何变动以致可能会影响阁下的独立性,阁下须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通知本公司及联交所,并每年向本公司确认阁下的独立性。
14. 按本函向阁下发出的任何通知,可经专人送交或以挂号邮寄或快递方式寄往本函首页所载的阁下的地址或者阁下另行书面告知的地址,若以电子邮件方式,则应送达至anthonycwfung@gmail.com 或者阁下另行书面告知的电邮地址;而任何给予公司的通知可经专人或以挂号邮寄或者快递方式送达予公司当时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或中国总部地址。任何以挂号邮寄或者快递方式送达的通知,
将在寄出后第三天(不包括星期六、星期日及法定假期)被视为送达,妥为填上地址并以挂号邮寄或者快递寄出(已付邮资的邮件)的单据将构成已送达通告的证明。
本协议下需要送达或发出的所有通告及通讯需以书面形式发出。
15. 本函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法律管辖,并按照中国法律予以解释。
16. 本函可由本函任何一方或多方签署多份文本,每一份文本均构成原件,并总体构成一份相同的协定。
请于此函附上之副本上签署及交回本公司,以确认阁下已接纳本公司委任为独立非执行董事。若阁下对上述的条款有任何疑问,请与本公司联络。
(本页以下无正文)
日期:2024 年 2 月 2 日
Qyuns Therapeutics Co., Ltd.
(江苏荃信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与
叶翔
监事服务协议
本协议于 2024 年 2 月 2 日,由以下双方签署:
(1) Qyuns Therapeutics Co., Ltd. (江苏荃信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为于 2015 年 6 月 16 日在中国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并于 2021 年 9 月 30 日起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其注册地址位于中国江苏省泰州市药城大道 907 号 1 号楼 1310 室 (“公司”);及
(2) 叶翔,其居所位于中国上海市嘉定区崇信路 1518 弄 3 号 303 室(“监事”)。
序文:
(1) 叶翔先生已于 2021 年 9 月 17 日获公司委任为监事;叶翔先生亦于当日接受委任。
(2) 双方同意签署本服务协议并依据下列条款执行公司与监事间的聘用条款。
兹双方同意:
1. 定义和解释
1.1. 除文义另有所规定,下列词汇在本协议中具有如下含义:
“监事会” 指公司不时由监事组成的监事会;
“董事会” 指公司不时召开的董事会,或(当文义另有所规定时)公司妥为召开的任何董事会过半数出席及投票的董事,或董事会授权的董事委员会;
“业务” 指集团及任何集团成员公司不时经营的业务;
“上市规则” 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及不时之修订或重新制定版本;
“公司条例” 指香港法例第 622 章《公司条例》(如适用)及不时之修订或重新制定版本;
“证券及期货条例” 指香港法例第 571 章《证券及期货条例》及不时之修订或重新制定版本;
“保密信息” 指所有机密或不为一般公众所知并与业务有关的信息、技术及记录(无论以任何形式持有)包括(在不影响上述一般性原则下)但不限于所有程序、设计、规格、图片、数据、资料、工具、设备、市场推广计划、发明成果、说明书和指示、所有顾客名单、供应商名单、销售资料、财务信息、业务计划和预算数据,所有技术或其他专业和电脑软件、及所有会计和税务记录、通讯、指令和询问;
“联系人” 按上市规则定义;
“聘任” 指依据本协议第 2 条聘请监事;
“集团” 指公司和其不时之附属公司;
“香港”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H股” 指已申请在联交所上市并交易的公司股份;
“公司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不时的修订、补充或以其他方法作出的更改;
“章程” 指公司(经不时修订)的公司章程;
“联交所” 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本协议中,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及
“附属公司” 指公司条例第15条定义。
1.2. 本协议所提及的“条款”均指本协议的条款。所有标题只为便于引用,并不影响本协议的阐释。
1.3. 本协议所用的任何性别包括其他所有性别;所指的人士包括个人、合伙、公司、法人团体或非法人团体。所用的单数包括众数,相反亦然。
1.4. 公司条例第 2 条的定义和解释(若文义容许)将适用于阐释及解释本协议词句。
2. 聘任
2.1. 公司同意根据本协议条款聘用监事;监事同意根据本协议条款担任公司监事为公司提供服务。
2.2. 受限于第 7 条终止条款之规管下及受限于公司章程规定,本次聘任自监事被委任为公司监事之日起生效,至公司第一届监事会任期届满为止。
2.3. 监事向公司陈述并保证,其没有亦并无受限于(在任何方面)任何限制或禁止其签署本协议或履行本协议义务和职责的法院命令、监管机关的禁令、协议、安排或承诺。
3. 监事的职责
3.1. 监事谨此承诺在受聘期间,竭尽所能、忠实、勤勉地行使及执行作为公司监事有关责任,并以集团的最佳利益行事。
3.2. 在不影响第 3.1 条的一般原则的前提下:
(a) 监事特向公司(就其本身及代表其每位股东)保证及承诺如下:
(i) 监事于履行监事职务时将遵守及符合公司法、公司条例、章程、本协议、公司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及监事会决议、上市规则、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所颁的《公司收购、合并及股份回购守则》、证券及期货条例及其它有关及适用的法律及法规的规定;
(ii) 监事承诺遵守及履行章程规定的其对股东应尽的责任; 及
(iii) 监督公司董事长、董事、经理和高级管理人员,防止其等滥用职权或侵犯公司、公司股东和职工的权益。
(b) 监事在任期内应按监事会的合理要求迅速向监事会提供有关其处理事务的资料,且服从监事会合理、合法的规定及决议。
(c) 在担任公司监事期间内,监事保证在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时:
(i) 善意、真诚地以公司最大利益为出发点行事;
(ii) 以一个合理的、谨慎的人在相似情况下所应表现的谨慎、劝勉和
技能尽职尽责;
(iii) 执行公司的章程及/或适用的有关法律及/或股东大会决议不时规定或指定监事履行的职责及职务;
(iv) 不会从事任何损害公司利益的活动;及
(v) 不会从事任何活动及作为使其不能继续出任公司监事。
3.3. 公司应向具信誉的保险公司投保,在公司 H 股股份在联交所上市后,在监事出任公司监事期间为其购买适当的监事责任保险。
4. 报酬
4.1. 公司不会向监事就其担任公司监事一职并履行监事的职责而向其支付任何薪酬。经公司股东大会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依法作出决议,公司有权调整监事的薪酬安排。
4.2. 监事薪酬的厘定方案由股东大会批准,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就监事薪酬作出建议。
5. 开支
监事可在提供董事会或监事会(视属何情况)指定需要的有关消费凭证后,就履行本协议或与业务有关的职责时正当和合理地产生的各项合理费用由公司予以报销。
6. 假期
监事将按照公司内部人力资源政策享有(除公休日和法定假期外)带薪假期的待遇,但需要在提前三天通知公司人力资源部。
7. 聘任终止
7.1. 公司或监事均有权向对方发出不少于三十日的书面通知以终止本协议及本协议项下的聘任,并遵循章程有关监事辞任的规定。
7.2. 出现下列情况时,公司可立即终止雇用监事,而无需向监事支付任何赔偿:
(a) 监事犯有任何严重过失或故意及持续违反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如该等违反是可补救的,但监事在接到监事会书面通知三十日内仍未补救);
(b) 在履行本协议规定的职责时,监事犯有任何不诚实、重大渎职或故意疏忽的行为(如该等违反是可补救的,但监事在接到监事会书面通知三十日内仍未补救);
(c) 监事为精神不健全;
(d) 监事破产、与其债权人达成任何债务重整的协议或安排,或收到财产接管令;
(e) 监事的行为可能影响其自身或集团任何成员的名誉;
(f) 法规禁止监事履行本协议下的职责或被任何监管机构认为不适合担任任何公司的监事;
(g) 监事被裁定触犯刑事罪行(除非监事会认为有关刑事定罪不会影响其担任公司的监事职位或影响其履行监事职责);
(h) 在职期间未能勤奋地履行其职责;或
(i) 监事向任何未经授权的人士不当地泄露任何保密信息,或任何其他商业秘密,或集团的组织、业务或客户资料(不包含披露时一般公众已知领域的任何信息)。
7.3. 如果公司依据第 7.2 条终止本协议,公司有权勒令监事停职,停职期由公司决定,公司亦有权决定停职期间是否向监事发放全部或部份报酬,或不发放任何报酬。
7.4. 不论因任何原因终止聘任,监事须:
(a) 立即交还公司所有保密信息及全部监事持有或控制属于集团或与集团有关之其他名册、记录、文件、笔记、原资料、资料、信用卡、通讯资料、账目和其他财产;
(b) 不得于终止聘任之后再自称与公司或集团有关;及
(c) 承诺协助公司立即通知联交所,并解释其理由,及应联交所的要求,提供
任何所需资料及/或文件。
7.5. 监事根据本协议规定而被终止聘任并不妨碍双方于终止时所累算的任何权利,亦不妨碍第 8,9,10,13 及 14 条的效力(所有该等条款于本协议或聘任终止后继续有效)。
8. 保密信息
8.1. 除监事与公司签订的保密协议另有规定外,监事在任期内或任期结束后,不得从事下述行为(不设时限):
(a) 为个人目的或任何其他目的而使用、调取、隐瞒或毁灭任何保密信息;
(b) 向任何人士(有权知悉有关信息的公司雇员或管理人员除外)披露或传达任何保密信息;或
(c) 因疏忽、未尽职或未专注而导致任何未经授权的保密信息泄露。
8.2. 按公司不时之要求或当监事终止受雇时,除监事与公司签订的保密协议另有规定外,监事须立即向公司(或公司的指定其他公司)交还或提交监事任职期间准备、制作或拥有的,与所履行其职责或与公司业务相关的(不论以何种形式)所有信件、笔记、备忘录、记录(包括文字记录及/或其他任何形式的记录)等文件。该等物项是集团的财产,监事不得保留该等物项的副本。
9. 合理的限制
虽然双方认为第 8 条所载的限制在所有情况下均属合理,但理解基于不可预见的技术原因,上述限制可能会无效,因此双方同意和宣布,如任何此等限制因超过保护公司利益的合理程度而被裁定为无效,但倘若第 8 条的部份字句被删减后或缩短有关时段(如有)后,有关限制可以成立,则该等限制将视乎需要而变通以保留其效力及有效性。
10. 可分割性
如果本协议的任何条款被任何有司法权的法院裁定为无效或不可执行,则该条款之失效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之有效性。
11. 弃权
11.1. 倘本协议任何一方未行使或迟延行使其在本协议下的任何权力、权利或补偿将不构成对该权力、权利或补偿的放弃,任何单项或部分行使任何权力、权利或补偿,不应排除其进一步行使该项权力、权利或补偿的其余部份,或行使任何其他可享有的权力、权利或补偿。
11.2. 本协议所述的补偿措施是可累积的,对法律提供的任何补偿措施亦无排外性。
12. 以往的服务协议
12.1. 本协议于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本协议将取代并代替监事与集团任何成员公司于本协议前所订立的与出任监事相关的口头或书面服务合同、协议安排或承诺
(如有)。
12.2. 未经本协议双方书面同意,本协议的条款不得被修改、改动、修订或补充。
12.3. 监事在本协议下的权利和义务均不能转让、调动或转包。未经他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本协议转让他人或其继承人。
12.4. 本协议及公司章程的有关条款已包含所有公司聘请监事有关的条款和附带条件。
13. 通知
13.1. 按本协议向监事发出的任何通知,可经专人送交或以挂号邮寄或快递方式寄往本协议首页所载的监事的地址或者监事另行书面告知的地址,若以电子邮件方式,则应送达至 839648967@qq.com 或者监事另行书面告知的电邮地址;而任何给予公司的通知可经专人或以挂号邮寄或者快递方式送达予公司当时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或中国总部地址。
13.2. 任何以挂号邮寄或者快递方式送达的通知,将在寄出后第三天(不包括星期六、星期日及法定假期)被视为送达,妥为填上地址并以挂号邮寄或者快递寄出(已付邮资的邮件)的单据将构成已送达通告的证明。
13.3. 本协议下需要送达或发出的所有通告及通讯需以书面形式发出。
14. 管辖法律
日期:2024 年 2 月 2 日
Qyuns Therapeutics Co., Ltd.
(江苏荃信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与
丁超
监事服务协议
本协议于 2024 年 2 月 2 日,由以下双方签署:
(1) Qyuns Therapeutics Co., Ltd. (江苏荃信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为于 2015 年 6 月 16 日在中国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并于 2021 年 9 月 30 日起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其注册地址位于中国江苏省泰州市药城大道 907 号 1 号楼 1310 室 (“公司”);及
(2) 丁超,其居所位于中国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九祥岭东区 150 号 1-2 楼(“监事”)。
序文:
(1) 丁超先生已于 2022 年 9 月 15 日获公司委任为监事;丁超先生亦于当日接受委任。
(2) 双方同意签署本服务协议并依据下列条款执行公司与监事间的聘用条款。
兹双方同意:
1. 定义和解释
1.1. 除文义另有所规定,下列词汇在本协议中具有如下含义:
“监事会” 指公司不时由监事组成的监事会;
“董事会” 指公司不时召开的董事会,或(当文义另有所规定时)公司妥为召开的任何董事会过半数出席及投票的董事,或董事会授权的董事委员会;
“业务” 指集团及任何集团成员公司不时经营的业务;
“上市规则” 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及不时之修订或重新制定版本;
“公司条例” 指香港法例第 622 章《公司条例》(如适用)及不时之修订或重新制定版本;
“证券及期货条例” 指香港法例第 571 章《证券及期货条例》及不时之修订或重新制定版本;
“保密信息” 指所有机密或不为一般公众所知并与业务有关的信息、技术及记录(无论以任何形式持有)包括(在不影响上述一般性原则下)但不限于所有程序、设计、规格、图片、数据、资料、工具、设备、市场推广计划、发明成果、说明书和指示、所有顾客名单、供应商名单、销售资料、财务信息、业务计划和预算数据,所有技术或其他专业和电脑软件、及所有会计和税务记录、通讯、指令和询问;
“联系人” 按上市规则定义;
“聘任” 指依据本协议第 2 条聘请监事;
“集团” 指公司和其不时之附属公司;
“香港”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H股” 指已申请在联交所上市并交易的公司股份;
“公司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不时的修订、补充或以其他方法作出的更改;
“章程” 指公司(经不时修订)的公司章程;
“联交所” 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本协议中,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及
“附属公司” 指公司条例第15条定义。
1.2. 本协议所提及的“条款”均指本协议的条款。所有标题只为便于引用,并不影响本协议的阐释。
1.3. 本协议所用的任何性别包括其他所有性别;所指的人士包括个人、合伙、公司、法人团体或非法人团体。所用的单数包括众数,相反亦然。
1.4. 公司条例第 2 条的定义和解释(若文义容许)将适用于阐释及解释本协议词句。
2. 聘任
2.1. 公司同意根据本协议条款聘用监事;监事同意根据本协议条款担任公司监事为公司提供服务。
2.2. 受限于第 7 条终止条款之规管下及受限于公司章程规定,本次聘任自监事被委任为公司监事之日起生效,至公司第一届监事会任期届满为止。
2.3. 监事向公司陈述并保证,其没有亦并无受限于(在任何方面)任何限制或禁止其签署本协议或履行本协议义务和职责的法院命令、监管机关的禁令、协议、安排或承诺。
3. 监事的职责
3.1. 监事谨此承诺在受聘期间,竭尽所能、忠实、勤勉地行使及执行作为公司监事有关责任,并以集团的最佳利益行事。
3.2. 在不影响第 3.1 条的一般原则的前提下:
(a) 监事特向公司(就其本身及代表其每位股东)保证及承诺如下:
(i) 监事于履行监事职务时将遵守及符合公司法、公司条例、章程、本协议、公司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及监事会决议、上市规则、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所颁的《公司收购、合并及股份回购守则》、证券及期货条例及其它有关及适用的法律及法规的规定;
(ii) 监事承诺遵守及履行章程规定的其对股东应尽的责任; 及
(iii) 监督公司董事长、董事、经理和高级管理人员,防止其等滥用职权或侵犯公司、公司股东和职工的权益。
(b) 监事在任期内应按监事会的合理要求迅速向监事会提供有关其处理事务的资料,且服从监事会合理、合法的规定及决议。
(c) 在担任公司监事期间内,监事保证在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时:
(i) 善意、真诚地以公司最大利益为出发点行事;
(ii) 以一个合理的、谨慎的人在相似情况下所应表现的谨慎、劝勉和
技能尽职尽责;
(iii) 执行公司的章程及/或适用的有关法律及/或股东大会决议不时规定或指定监事履行的职责及职务;
(iv) 不会从事任何损害公司利益的活动;及
(v) 不会从事任何活动及作为使其不能继续出任公司监事。
3.3. 公司应向具信誉的保险公司投保,在公司 H 股股份在联交所上市后, 在监事出任公司监事期间为其购买适当的监事责任保险。
4. 报酬
4.1. 公司不会向监事就其担任公司监事一职并履行监事的职责而向其支付任何薪酬。经公司股东大会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依法作出决议,公司有权调整监事的薪酬安排。
4.2. 监事薪酬的厘定方案由股东大会批准,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就监事薪酬作出建议。
5. 开支
监事可在提供董事会或监事会(视属何情况)指定需要的有关消费凭证后,就履行本协议或与业务有关的职责时正当和合理地产生的各项合理费用由公司予以报销。
6. 假期
监事将按照公司内部人力资源政策享有(除公休日和法定假期外)带薪假期的待遇,但需要在提前三天通知公司人力资源部。
7. 聘任终止
7.1. 公司或监事均有权向对方发出不少于三十日的书面通知以终止本协议及本协议项下的聘任,并遵循章程有关监事辞任的规定。
7.2. 出现下列情况时,公司可立即终止雇用监事,而无需向监事支付任何赔偿:
(a) 监事犯有任何严重过失或故意及持续违反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如该等违反是可补救的,但监事在接到监事会书面通知三十日内仍未补救);
(b) 在履行本协议规定的职责时,监事犯有任何不诚实、重大渎职或故意疏忽的行为(如该等违反是可补救的,但监事在接到监事会书面通知三十日内仍未补救);
(c) 监事为精神不健全;
(d) 监事破产、与其债权人达成任何债务重整的协议或安排,或收到财产接管令;
(e) 监事的行为可能影响其自身或集团任何成员的名誉;
(f) 法规禁止监事履行本协议下的职责或被任何监管机构认为不适合担任任何公司的监事;
(g) 监事被裁定触犯刑事罪行(除非监事会认为有关刑事定罪不会影响其担任公司的监事职位或影响其履行监事职责);
(h) 在职期间未能勤奋地履行其职责;或
(i) 监事向任何未经授权的人士不当地泄露任何保密信息,或任何其他商业秘密,或集团的组织、业务或客户资料(不包含披露时一般公众已知领域的任何信息)。
7.3. 如果公司依据第 7.2 条终止本协议,公司有权勒令监事停职,停职期由公司决定,公司亦有权决定停职期间是否向监事发放全部或部份报酬,或不发放任何报酬。
7.4. 不论因任何原因终止聘任,监事须:
(a) 立即交还公司所有保密信息及全部监事持有或控制属于集团或与集团有关之其他名册、记录、文件、笔记、原资料、资料、信用卡、通讯资料、账目和其他财产;
(b) 不得于终止聘任之后再自称与公司或集团有关;及
(c) 承诺协助公司立即通知联交所,并解释其理由,及应联交所的要求,提供
任何所需资料及/或文件。
7.5. 监事根据本协议规定而被终止聘任并不妨碍双方于终止时所累算的任何权利,亦不妨碍第 8,9,10,13 及 14 条的效力(所有该等条款于本协议或聘任终止后继续有效)。
8. 保密信息
8.1. 除监事与公司签订的保密协议另有规定外,监事在任期内或任期结束后,不得从事下述行为(不设时限):
(a) 为个人目的或任何其他目的而使用、调取、隐瞒或毁灭任何保密信息;
(b) 向任何人士(有权知悉有关信息的公司雇员或管理人员除外)披露或传达任何保密信息;或
(c) 因疏忽、未尽职或未专注而导致任何未经授权的保密信息泄露。
8.2. 按公司不时之要求或当监事终止受雇时,除监事与公司签订的保密协议另有规定外,监事须立即向公司(或公司的指定其他公司)交还或提交监事任职期间准备、制作或拥有的,与所履行其职责或与公司业务相关的(不论以何种形式)所有信件、笔记、备忘录、记录(包括文字记录及/或其他任何形式的记录)等文件。该等物项是集团的财产,监事不得保留该等物项的副本。
9. 合理的限制
虽然双方认为第 8 条所载的限制在所有情况下均属合理,但理解基于不可预见的技术原因,上述限制可能会无效,因此双方同意和宣布,如任何此等限制因超过保护公司利益的合理程度而被裁定为无效,但倘若第 8 条的部份字句被删减后或缩短有关时段(如有)后,有关限制可以成立,则该等限制将视乎需要而变通以保留其效力及有效性。
10. 可分割性
如果本协议的任何条款被任何有司法权的法院裁定为无效或不可执行,则该条款之失效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之有效性。
11. 弃权
11.1. 倘本协议任何一方未行使或迟延行使其在本协议下的任何权力、权利或补偿将不构成对该权力、权利或补偿的放弃,任何单项或部分行使任何权力、权利或补偿,不应排除其进一步行使该项权力、权利或补偿的其余部份,或行使任何其他可享有的权力、权利或补偿。
11.2. 本协议所述的补偿措施是可累积的,对法律提供的任何补偿措施亦无排外性。
12. 以往的服务协议
12.1. 本协议于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本协议将取代并代替监事与集团任何成员公司于本协议前所订立的与出任监事相关的口头或书面服务合同、协议安排或承诺
(如有)。
12.2. 未经本协议双方书面同意,本协议的条款不得被修改、改动、修订或补充。
12.3. 监事在本协议下的权利和义务均不能转让、调动或转包。未经他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本协议转让他人或其继承人。
12.4. 本协议及公司章程的有关条款已包含所有公司聘请监事有关的条款和附带条件。
13. 通知
13.1. 按本协议向监事发出的任何通知,可经专人送交或以挂号邮寄或快递方式寄往本协议首页所载的监事的地址或者监事另行书面告知的地址,若以电子邮件方式,则应送达至 dingchao@apluscap.com 或者监事另行书面告知的电邮地址;而任何给予公司的通知可经专人或以挂号邮寄或者快递方式送达予公司当时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或中国总部地址。
13.2. 任何以挂号邮寄或者快递方式送达的通知,将在寄出后第三天(不包括星期六、星期日及法定假期)被视为送达,妥为填上地址并以挂号邮寄或者快递寄出(已付邮资的邮件)的单据将构成已送达通告的证明。
13.3. 本协议下需要送达或发出的所有通告及通讯需以书面形式发出。
14. 管辖法律
日期:2024 年 2 月 2 日
Qyuns Therapeutics Co., Ltd.
(江苏荃信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与
王玉姣
监事服务协议
本协议于 2024 年 2 月 2 日,由以下双方签署:
(1) Qyuns Therapeutics Co., Ltd. (江苏荃信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为于 2015 年 6 月 16 日在中国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并于 2021 年 9 月 30 日起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其注册地址位于中国江苏省泰州市药城大道 907 号 1 号楼 1310 室 (“公司”);及
(2) 王玉姣,其居所位于中国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城厢街道旭众珺悦府 7 幢 2 单元
502 室(“监事”)。
序文:
(1) 王玉姣女士已于 2021 年 9 月 17 日获公司委任为监事;王玉姣女士亦于当日接受委任。
(2) 双方同意签署本服务协议并依据下列条款执行公司与监事间的聘用条款。
兹双方同意:
1. 定义和解释
1.1. 除文义另有所规定,下列词汇在本协议中具有如下含义:
“监事会” 指公司不时由监事组成的监事会;
“董事会” 指公司不时召开的董事会,或(当文义另有所规定时)公司妥为召开的任何董事会过半数出席及投票的董事,或董事会授权的董事委员会;
“业务” 指集团及任何集团成员公司不时经营的业务;
“上市规则” 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及不时之修订或重新制定版本;
“公司条例” 指香港法例第 622 章《公司条例》(如适用)及不时之修订或重新制定版本;
“证券及期货条例” 指香港法例第 571 章《证券及期货条例》及不时之修订或重新制定版本;
“保密信息” 指所有机密或不为一般公众所知并与业务有关的信息、技术及记录(无论以任何形式持有)包括(在不影响上述一般性原则下)但不限于所有程序、设计、规格、图片、数据、资料、工具、设备、市场推广计划、发明成果、说明书和指示、所有顾客名单、供应商名单、销售资料、财务信息、业务计划和预算数据,所有技术或其他专业和电脑软件、及所有会计和税务记录、通讯、指令和询问;
“联系人” 按上市规则定义;
“聘任” 指依据本协议第 2 条聘请监事;
“集团” 指公司和其不时之附属公司;
“香港”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H股” 指已申请在联交所上市并交易的公司股份;
“公司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不时的修订、补充或以其他方法作出的更改;
“章程” 指公司(经不时修订)的公司章程;
“联交所” 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本协议中,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及
“附属公司” 指公司条例第15条定义。
1.2. 本协议所提及的“条款”均指本协议的条款。所有标题只为便于引用,并不影响本协议的阐释。
1.3. 本协议所用的任何性别包括其他所有性别;所指的人士包括个人、合伙、公司、法人团体或非法人团体。所用的单数包括众数,相反亦然。
1.4. 公司条例第 2 条的定义和解释(若文义容许)将适用于阐释及解释本协议词句。
2. 聘任
2.1. 公司同意根据本协议条款聘用监事;监事同意根据本协议条款担任公司监事为公司提供服务。
2.2. 受限于第 7 条终止条款之规管下及受限于公司章程规定,本次聘任自监事被委任为公司监事之日起生效,至公司第一届监事会任期届满为止。
2.3. 监事向公司陈述并保证,其没有亦并无受限于(在任何方面)任何限制或禁止其签署本协议或履行本协议义务和职责的法院命令、监管机关的禁令、协议、安排或承诺。
3. 监事的职责
3.1. 监事谨此承诺在受聘期间,竭尽所能、忠实、勤勉地行使及执行作为公司监事有关责任,并以集团的最佳利益行事。
3.2. 在不影响第 3.1 条的一般原则的前提下:
(a) 监事特向公司(就其本身及代表其每位股东)保证及承诺如下:
(i) 监事于履行监事职务时将遵守及符合公司法、公司条例、章程、本协议、公司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及监事会决议、上市规则、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所颁的《公司收购、合并及股份回购守则》、证券及期货条例及其它有关及适用的法律及法规的规定;
(ii) 监事承诺遵守及履行章程规定的其对股东应尽的责任; 及
(iii) 监督公司董事长、董事、经理和高级管理人员,防止其等滥用职权或侵犯公司、公司股东和职工的权益。
(b) 监事在任期内应按监事会的合理要求迅速向监事会提供有关其处理事务的资料,且服从监事会合理、合法的规定及决议。
(c) 在担任公司监事期间内,监事保证在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时:
(i) 善意、真诚地以公司最大利益为出发点行事;
(ii) 以一个合理的、谨慎的人在相似情况下所应表现的谨慎、劝勉和
技能尽职尽责;
(iii) 执行公司的章程及/或适用的有关法律及/或股东大会决议不时规定或指定监事履行的职责及职务;
(iv) 不会从事任何损害公司利益的活动;及
(v) 不会从事任何活动及作为使其不能继续出任公司监事。
3.3. 公司应向具信誉的保险公司投保,在公司 H 股股份在联交所上市后, 在监事出任公司监事期间为其购买适当的监事责任保险。
4. 报酬
4.1. 公司不会向监事就其担任公司监事一职并履行监事的职责而向其支付任何薪酬。经公司股东大会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依法作出决议,公司有权调整监事的薪酬安排。
4.2. 监事薪酬的厘定方案由股东大会批准,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就监事薪酬作出建议。
5. 开支
监事可在提供董事会或监事会(视属何情况)指定需要的有关消费凭证后,就履行本协议或与业务有关的职责时正当和合理地产生的各项合理费用由公司予以报销。
6. 假期
监事将按照公司内部人力资源政策享有(除公休日和法定假期外)带薪假期的待遇,但需要在提前三天通知公司人力资源部。
7. 聘任终止
7.1. 公司或监事均有权向对方发出不少于三十日的书面通知以终止本协议及本协议项下的聘任,并遵循章程有关监事辞任的规定。
7.2. 出现下列情况时,公司可立即终止雇用监事,而无需向监事支付任何赔偿:
(a) 监事犯有任何严重过失或故意及持续违反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如该等违反是可补救的,但监事在接到监事会书面通知三十日内仍未补救);
(b) 在履行本协议规定的职责时,监事犯有任何不诚实、重大渎职或故意疏忽的行为(如该等违反是可补救的,但监事在接到监事会书面通知三十日内仍未补救);
(c) 监事为精神不健全;
(d) 监事破产、与其债权人达成任何债务重整的协议或安排,或收到财产接管令;
(e) 监事的行为可能影响其自身或集团任何成员的名誉;
(f) 法规禁止监事履行本协议下的职责或被任何监管机构认为不适合担任任何公司的监事;
(g) 监事被裁定触犯刑事罪行(除非监事会认为有关刑事定罪不会影响其担任公司的监事职位或影响其履行监事职责);
(h) 在职期间未能勤奋地履行其职责;或
(i) 监事向任何未经授权的人士不当地泄露任何保密信息,或任何其他商业秘密,或集团的组织、业务或客户资料(不包含披露时一般公众已知领域的任何信息)。
7.3. 如果公司依据第 7.2 条终止本协议,公司有权勒令监事停职,停职期由公司决定,公司亦有权决定停职期间是否向监事发放全部或部份报酬,或不发放任何报酬。
7.4. 不论因任何原因终止聘任,监事须:
(a) 立即交还公司所有保密信息及全部监事持有或控制属于集团或与集团有关之其他名册、记录、文件、笔记、原资料、资料、信用卡、通讯资料、账目和其他财产;
(b) 不得于终止聘任之后再自称与公司或集团有关;及
(c) 承诺协助公司立即通知联交所,并解释其理由,及应联交所的要求,提供
任何所需资料及/或文件。
7.5. 监事根据本协议规定而被终止聘任并不妨碍双方于终止时所累算的任何权利,亦不妨碍第 8,9,10,13 及 14 条的效力(所有该等条款于本协议或聘任终止后继续有效)。
8. 保密信息
8.1. 除监事与公司签订的保密协议另有规定外,监事在任期内或任期结束后,不得从事下述行为(不设时限):
(a) 为个人目的或任何其他目的而使用、调取、隐瞒或毁灭任何保密信息;
(b) 向任何人士(有权知悉有关信息的公司雇员或管理人员除外)披露或传达任何保密信息;或
(c) 因疏忽、未尽职或未专注而导致任何未经授权的保密信息泄露。
8.2. 按公司不时之要求或当监事终止受雇时,除监事与公司签订的保密协议另有规定外,监事须立即向公司(或公司的指定其他公司)交还或提交监事任职期间准备、制作或拥有的,与所履行其职责或与公司业务相关的(不论以何种形式)所有信件、笔记、备忘录、记录(包括文字记录及/或其他任何形式的记录)等文件。该等物项是集团的财产,监事不得保留该等物项的副本。
9. 合理的限制
虽然双方认为第 8 条所载的限制在所有情况下均属合理,但理解基于不可预见的技术原因,上述限制可能会无效,因此双方同意和宣布,如任何此等限制因超过保护公司利益的合理程度而被裁定为无效,但倘若第 8 条的部份字句被删减后或缩短有关时段(如有)后,有关限制可以成立,则该等限制将视乎需要而变通以保留其效力及有效性。
10. 可分割性
如果本协议的任何条款被任何有司法权的法院裁定为无效或不可执行,则该条款之失效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之有效性。
11. 弃权
11.1. 倘本协议任何一方未行使或迟延行使其在本协议下的任何权力、权利或补偿将不构成对该权力、权利或补偿的放弃,任何单项或部分行使任何权力、权利或补偿,不应排除其进一步行使该项权力、权利或补偿的其余部份,或行使任何其他可享有的权力、权利或补偿。
11.2. 本协议所述的补偿措施是可累积的,对法律提供的任何补偿措施亦无排外性。
12. 以往的服务协议
12.1. 本协议于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本协议将取代并代替监事与集团任何成员公司于本协议前所订立的与出任监事相关的口头或书面服务合同、协议安排或承诺
(如有)。
12.2. 未经本协议双方书面同意,本协议的条款不得被修改、改动、修订或补充。
12.3. 监事在本协议下的权利和义务均不能转让、调动或转包。未经他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本协议转让他人或其继承人。
12.4. 本协议及公司章程的有关条款已包含所有公司聘请监事有关的条款和附带条件。
13. 通知
13.1. 按本协议向监事发出的任何通知,可经专人送交或以挂号邮寄或快递方式寄往本协议首页所载的监事的地址或者监事另行书面告知的地址,若以电子邮件方式,则应送达至 wangyujiao@qyuns.net 或者监事另行书面告知的电邮地址;而任何给予公司的通知可经专人或以挂号邮寄或者快递方式送达予公司当时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或中国总部地址。
13.2. 任何以挂号邮寄或者快递方式送达的通知,将在寄出后第三天(不包括星期六、星期日及法定假期)被视为送达,妥为填上地址并以挂号邮寄或者快递寄出(已付邮资的邮件)的单据将构成已送达通告的证明。
13.3. 本协议下需要送达或发出的所有通告及通讯需以书面形式发出。
14. 管辖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