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华安易富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三年六月
目 录
一、前言 3
二、释义 4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8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 9
五、基金备案 10
六、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 11
七、基金份额的交易 12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3
九、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质押等其他业务 18
十、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19
十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5
十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33
十三、基金的托管 35
十四、基金份额的登记 35
十五、基金的投资 36
十六、基金的财产 39
十七、基金资产的估值 40
十八、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45
十九、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47
二十、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48
二十一、基金的信息披露 48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52
二十三、违约责任 54
二十四、争议的处理 55
二十五、基金合同的效力 56
二十六、基金合同摘要 56
二十七、其他事项 79
一、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
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 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暂行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
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华安易富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因法律法规的修改或新法律法规的颁布施行导
致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二、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华安易富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华安易富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华安易富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华安易富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华安易富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1 年 6 月 9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业务规则: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实施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及其不时修订、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实施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及其不时修订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的其他相关规则和规定
14.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简称黄金 ETF,指将绝大部分基金财产投资于上海黄金交易所挂盘交易的黄金现货合约等黄金品种,紧密跟踪黄金价格,使用黄金现货合约或基金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申购赎回,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开放式基金
15.ETF 联接基金或联接基金:指将绝大多数基金财产投资于本基金,与本基金的投资目标类似,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
16.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7.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8.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9.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0.机构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1.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实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2.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5.发售代理机构: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机构
26.申购赎回代理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证券公司(即代办证券公司)以及其他代理机构
27.直销机构:指基金管理人
28.代销机构:发售代理机构和/或申购赎回代理机构
29.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30.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31.登记结算业务: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及其不时修订)定义的基金份额的登记、存管、结算业务及相关义务
32.登记结算机构:指办理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结算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33.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4.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5.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6.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7.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8.开放日: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
日
39.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有效申请
的工作日
40.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T 日)
41.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申购赎回清单所规定对价的行为
44.申购赎回清单:指由基金管理人编制的用以公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等信息的文件
45.申购对价:指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
付的黄金现货合约、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46.赎回对价: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给赎回人的黄金现货合约、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47.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指基金申购份额、赎回份额的最低数量,投资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应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48.黄金品种:指在上海黄金交易所挂盘交易的黄金现货合约以及其他依法批准的黄金品种
49.黄金现货合约:指依据《上海黄金交易所现货交易规则》(及其不时修订)在上海黄金交易所挂盘交易的黄金现货实盘合约、黄金现货延期交收合约以及其他依法批准的合约
50.现金替代:指申购、赎回过程中,投资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用于替代部分或全部黄金现货合约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51.现金差额:指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资产净值与按 T 日收盘价计算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中的黄金现货合约市值和现金替代之差;投资人申购、赎回时应支付或应获得的现金差额根据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现金差额、申购或赎回的基金份额数计算
52.预估现金部分:指由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在 T 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的当日现金差额的估计值,预估现金部分由申购赎回销售机构预先冻结或预先收取
53.指定交易: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全面指定交易施行办法》中定义的“全面指定交易”
54.基金份额折算:指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运作需要,在基金资产净值不变的前提下,按照一定比例调整基金份额总额及基金份额净值
55.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56.元:指人民币元
57.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58.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黄金现货合约等黄金品种、债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9.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0.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1.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2.货币市场工具:指银行存款、可转让存单、银行承兑汇票、银行票据、商业票据、回购协议、短期政府债券等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63.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64.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本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恐怖袭击、传染病传播、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的名称
华安易富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黄金 ETF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交易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国内黄金现货价格的表现。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金额
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含网下黄金现货合约认购所
募集的黄金现货合约价值)不少于 2 亿元。 (六)基金份额初始面值和认购费用
x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 5%,具体费率情况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七)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期
(八)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对本基金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实施分级。基金管理人可就分级后的全部或部分份额申请上市,并制定、公布相应的申购、赎回等交易的规则。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二)发售方式
通过基金销售网点(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公开发售。
投资人可选择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和网下黄金现货合约认购三种方式。
网上现金认购是指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上系统以现金进行的认购;网下现金认购是指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以现金进行的认购;网下黄金现货合约认购是指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以黄金现货合约进行的认购。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结算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调整本基金的发售方式,并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列明。
(三)发售对象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允许购买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四)募集规模
x基金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对募集规模进行限制,具体规模限制在招募说明书或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约定。
(五)募集期间认购资金与黄金现货合约的处理原则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募集的黄金现货合约由上海黄金交易所过户至基金的专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六)基金认购的其他具体规定
投资人认购原则、认购费用、认购限额、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认购时间安排、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等事项,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在招募说明书或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五、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x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的规定决定停止基金发售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验资和基金备案手续:
1.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含网下黄金现货合约认购
所募集的黄金现货合约价值)不少于 2 亿元;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 200 人。 (二)基金的备案
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决定停止基金发售,且基金募集达到上述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募集结束之日起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三)基金合同的生效 1.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3.本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网下黄金现货合约认购所募集的黄金现货合约由上海黄金交易所过户至本基金的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通过基金管理人认购的资金在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折成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
(四)基金募集失败的处理方式 1.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则基金募集失败。
2.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同时将已过户的黄金现货合约退还给投资人。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销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五)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 5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
连续 20 个工作日达不到 200 人,或连续 2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六、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
为提高交易便利或根据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向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基金份额折算后,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额将发生调整,但调整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总额的比例不发生变化。基金份额折算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无实质性影响。基金份额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照折算后的基金份额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基金管理人应就其具体事宜进行必要公告,并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
七、基金份额的交易
(一)基金份额上市
基金合同生效后,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可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基金份额上市:
1.基金募集金额不低于 2 亿元(含网下黄金现货合约认购所募集的黄金现货合约价值);
2.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 1000 人;
3.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基金上市前,基金管理人应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协议书。基金获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后,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上市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发布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二)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1.本基金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和交易时间交易。但当基金投资的、在上海黄金交易所交易的黄金现货合约出现暂停交易、临时暂停交易等情形时,基金可根据具体情况申请暂停交易。
2.本基金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
(三)基金份额终止上市交易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可终止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1.不再具备本部分第(一)款规定的上市条件;
2.基金合同终止;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上市;
4.基金合同约定的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5.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基金上市的决定之日后按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发布基金份额终止上市交易公告。 (四)在不损害届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在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一致后,可申请在其他证券交易所同时挂牌交易,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五)法律法规、监管部门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上市交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投资人在场内可以选择现金申购、赎回或黄金现货合约申购、赎回两种方式办理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业务。如无特指,本部分内容适用于场内现金申购、赎回业务和黄金现货合约申购、赎回业务。
未来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开通本基金的场外申购、赎回等业务,场外申购赎回的适用条件、业务办理时间、业务规则、申购赎回原则、申购赎回费用等相关事项届时将另行约定并公告。
(一)申购、赎回业务办理场所
投资人应当在基金管理人或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办理申购、赎回的营业场所或按照基金管理人或申购赎回代理机构提供的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基金管理人将在开始办理申购、赎回业务前公告办理该业务的申购赎回代理机构的名单,并可依据实际情况在提前公告后增加或减少申购赎回代理机构。
(二)申购、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x基金现金申购、赎回与黄金现货合约申购、赎回的开放日和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可能有所不同。
1.现金申购、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x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现金申购与现金赎回。在确定现金申购开始时间或现金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于开始现金申购或现金赎回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现金申购或赎回的开始时间。
投资人办理现金申购、赎回业务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开放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时间以及基金管理人接受办理
现金申购、赎回业务的其他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现金申购、赎回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2.黄金现货合约申购、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x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后可接受办理黄金现货合约申购与黄金现货合约赎回。在确定黄金现货合约申购、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之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黄金现货合约申购或赎回的开始时间。
投资人办理黄金现货合约申购、赎回业务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上海黄金交易所的共同交易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上海黄金交易所的交易时间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投资人在办理黄金现货合约申购、赎回业务前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向基金管理人进行备案,备案成功后则具备办理黄金现货合约申购、赎回业务资格。备案的规则及程序详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3.申购、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变更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交易市场、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登记结算机构的业务规则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实际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业务办理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三)申购、赎回的原则
1.本基金申购、赎回采用份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和赎回均以份额申请。
2.本基金现金申购、赎回的对价包括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本基金黄金现货合约申购、赎回的对价包括黄金现货合约、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3.申购、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4.申购、赎回应遵守业务规则及基金管理人的相关规定。
5.未来,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基金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组成。
6. 未来,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开通本基金的场外申购、赎回业务,并提前公布场外申购、赎回的原则。
7.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必
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四)申购、赎回的程序
1.申购、赎回申请的提出
投资人必须根据招募说明书以及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通过申购的方式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根据当日申购赎回清单备足相应数量的对价,否则所提交的申购申请无效。
投资人通过赎回的方式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和现金,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
投资人的申购、赎回申请在受理后由登记结算机构进行确认。如投资人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购对价,则申购申请失败;如投资人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或未能根据申购赎回清单要求准备足额的预估现金,则赎回申请失败。
基金销售机构受理申购、赎回申请并不代表该申购、赎回申请一定成功。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结算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投资人可在申请当日通过其办理申购、赎回的销售网点查询有关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有关申请的确认情况,否则如因申请未得到登记结算机构的确认而造成的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投资人在办理黄金现货合约申购、赎回业务前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向基金管理人进行账户备案,备案成功后则具备办理黄金现货合约申购、赎回业务资格。若原账户备案信息发生变更,投资人应及时向基金管理人或申购赎回代理机构更新账户备案信息,如因投资人未及时更新账户备案信息导致黄金现货合约申购、赎回业务失败或处理迟延而造成的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本基金具体的申购、赎回确认流程详见招募说明书。 3.申购、赎回的清算交收
投资人 T 日提交的申购申请受理后,由登记结算机构在 T 日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现金替代的清算和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和基金托管人。
投资人 T 日提交的赎回申请受理后,由登记结算机构在 T 日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的清算和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和基金托
管人。现金赎回替代金额的清算交收由基金管理人和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协商处理。正常情况下,现金赎回替代金额的清算交收于 T+7 日(指开放日)内办理,但如果出现上海黄金交易所交易清算规则发生较大变化、基金赎回数额较大或组合中的黄金现货合约因暂停交易、流动性不足等原因导致无法足额卖出,则该款项的清算交收可延迟办理。
本基金具体的申购、赎回清算交收方式和规则详见招募说明书。
对于因申购赎回代理机构交收资金不足,导致投资人现金申购失败的情形,按照申购赎回代理机构的相关规则处理。
基金管理人、登记结算机构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资金清算交收和份额登记的办理时间、方式以及处理规则进行调整,并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五)申购、赎回的数额限制
投资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需为基金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市场情况、投资人需求等因素对基金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进行调整,并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黄金现货合约的交易情况等因素,设定申购份额上限和赎回份额上限,以对当日的申购总规模或赎回总规模进行控制,并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
(六)申购、赎回的对价、费用及用途 1.现金申购对价是指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应交付的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
其他对价;现金赎回对价是指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应交付给投资人的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现金申购对价、现金赎回对价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投资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数额确定。
2.黄金现货合约申购对价是指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应交付的黄金现货合约、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黄金现货合约赎回对价是指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应交付给投资人的黄金现货合约、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黄金现货合约申购对价、黄金现货合约赎回对价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投资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数额确定。
3.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日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计算公式为估
值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估值日基金份额总数。如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申购赎回清单由基金管理人编制。T 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在当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开市前公告。
若未来市场情况发生变化、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化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对基金份额净值、申购赎回清单计算和公告的时间或频率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4.投资人在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销售机构可按照一定标准收取申购费或赎回费,其中包含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具体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赎回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接受投资人的申购、赎回申请。
2.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上海黄金交易所临时停市。
3.黄金现货合约暂停或临时暂停交易。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况。
5.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黄金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基金管理人、申购赎回代理机构等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申购、赎回业务。“异常情况”指基金管理人无法预见并不可控制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系统故障、网络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数据错误等。
6.基金管理人开市前因异常情况未能公布申购赎回清单。
7.因异常情况导致申购赎回清单无法编制或编制不当。
8.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9.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出现巨额赎回。
10.基金管理人认为可能有损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其他申购、赎回投资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11.当日申购或赎回申请达到基金管理人设定的申购份额上限或赎回份额上限的情形。
12.法律法规、交易所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在发生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情形之一时,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可能同时暂停。
发生暂停申购、赎回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公告。在暂停申购、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发生上述除第 8 项以外的情形时,对于已经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该情形的实际影响延缓支付赎回对价。
(八)其他申购赎回方式及服务
1.若本基金推出ETF 联接基金,在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之前,ETF 联接基金可通过特殊申购的方式用资产换购本基金份额,具体方式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2.在条件允许时,基金管理人可开放集合申购,即允许多个投资人集合其持有的资金,共同构成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或其整数倍,进行申购。
3.在条件允许时,基金管理人可视情况开通本基金的场外申购赎回等业务,场外申购赎回的具体办理方式等相关事项届时将另行公告。
4.如果上海证券交易所推出 ETF 分级业务,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为本基金增设分级份额。基金管理人可就分级后的全部或部分份额申请上市,并制定、公布相应的业务规则。
5.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机构可依据本基金合同开展其他服务,双方需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协议并公告。
(九)基金的销售
x基金的销售业务由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代销机构办理本基金认购、申购、赎回等销售业务的,应与代销机构签订代销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之间在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等销售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投资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十)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根据市场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并提前公告。
九、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质押等其他业务
x基金的登记结算机构可依据其业务规则,受理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转
托管、冻结与质押等业务,并收取一定的费用。
十、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31、3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31、32 层法定代表人:xx
成立时间:1998 年 6 月 4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0 号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5 亿元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00)00000000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xxx
成立时间:2004 年 9 月 1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xx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xx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完全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四)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1.依法申请并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4.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之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5.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黄金现货合约和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制定收益分配方案,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7.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8.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9.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申请和办理黄金租借、黄金质押以及基金作为融资融券标的证券等相关业务;
10.自行担任或选择、更换登记结算机构,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对登记结算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
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2.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3.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4.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五)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对价;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黄金现货合约和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2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六)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为: 1.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
收入;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七)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为: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0.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11.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13.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对价;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8.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19.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为: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为: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对价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本基金合同当事各方的权利义务以本基金合同为依据,不因基金财产账户名称而有所改变。
十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投票权。
(二)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3)变更基金类别,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
定的除外;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2)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
x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4)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5)基金管理人、证券交易所、上海黄金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代销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交易、收益分配、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6)证券交易所、上海黄金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交易、申购、赎回、清算、结算效率;
(7)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调整或增加基金的申购赎回方式,调整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组成;
(8)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增加、减少、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9)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申购赎回清单的计算和
公告时间或频率; (10)变更业绩比较基准、调整业绩比较基准计算依据或计算方法; (11)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12)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13)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14)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
形。
(x)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
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
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
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四)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
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 30 日在指定媒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6)代理投票的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
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
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通讯方式开会及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方式。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4)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人
也可以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5)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1)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
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含 50%,下同); 2)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
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结算资料相符。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1)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和基金管理人(分别或共同称为 “监督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3)召集人在监督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到场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4)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5)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登记结算机构记录相符。
(六)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
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 日及时公告。否则,会议的召
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的,其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量、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
决截止日期后第 2 个工作日在公证机关及监督人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
表决并形成决议。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的决议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七)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八)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
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未出席,则大会主持人可自行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在监督人派出的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 3 名监票人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
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十)关于本基金的联接基金所持本基金份额行使表决权的方式
如果本基金推出联接基金,联接基金的持有人可以凭所持有的联接基金份额行使与 ETF 相关的持有人权利,如 ETF 持有人大会召集权、直接参加 ETF 持有人大会的表决权。计算参会份额和计票时,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参会份额数和票数按权益登记日联接基金所持有的本基金的基金份额、该持有人所持有的联接基金份额占联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折算。
(十一)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3)基金管理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更换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如下程序进行: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原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新任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3)核准: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4)交接:原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接收,并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5)审计:原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6)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新任基金管理人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 日内公告;
(7)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应
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任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布破产; (3)基金托管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新任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3)核准: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4)交接: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托管业务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5)审计: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6)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新任基金托管人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 日内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
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体上联合公
告。
(四)新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业务或新基金托管人接收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人应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证不做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的行为。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人在继续履行相关职责期间,仍有权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收取基金管理费或基金托管费。
十三、基金的托管
基金财产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订立《华安易富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登记、基金财产的保管、基金财产的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十四、基金份额的登记
(一)本基金的登记结算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结算业务是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定义的基金份额的登记、托管和结算业务。基金管理人应与登记结算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护投资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登记结算机构享有如下权利: 1.取得登记结算费;
2.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制定和调整登记结算业务的相关规则;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三)登记结算机构承担如下义务:
1.建立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的登记结算业务;
3.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基金的登记结算业务;
4.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申购、赎回业务记录 15 年以上;
5.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资人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除外;
6.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人办理非交易过户等业务,并提供收益分配等其他必要服务;
7.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五、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国内黄金现货价格的表现。 (二)投资范围
x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上海黄金交易所挂盘交易的黄金现货合约等黄金品种、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
本基金投资于黄金现货合约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理念
黄金兼具商品和投资属性,具有资产保值、抵御通胀、与证券市场相关性低等投资优势。本基金主要投资于上海黄金交易所挂盘交易的黄金现货合约等黄金品种,力求获得我国黄金现货市场收益率,为投资人提供一类管理透明、成本较低、有效跟踪国内黄金现货价格的投资工具。
(四)投资策略
x基金通过将绝大部分基金财产投资并持有上海黄金交易所挂盘交易的黄金现货合约等黄金品种,来实现跟踪国内黄金现货价格表现的目标。本基金投资于黄金现货合约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若因特殊情况(如上海黄金交易所市场流动性不足、黄金现货合约存量不足、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等)导致无法获得足
够数量的黄金现货合约时,基金管理人将采用合理方法进行替代投资,以达到跟踪国内黄金现货价格的目的。
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可以适当参与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黄金现货延期交收合约和黄金远期。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本基金本着审慎原则,主要以提高投资效率、降低交易成本、风险管理等为目的,而非用于投机。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宏观经济、政策法规和我国黄金市场供需状况等因素,结合定性和定量方法,确定黄金现货延期交收合约和黄金远期的投资时机。基金管理人将结合本基金的总体规模、黄金延期交收合约市场流动性以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限定和要求,确定参与黄金延期交收合约交易的投资比例。
本基金力争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 0.25%,年跟踪误差不超过 3%。基于流动性管理的需要,本基金可以投资于期限在一年期以下的国家债券、
央行票据和政策性金融债等,债券投资的目的是保证基金资产流动性,有效利用基金资产,提高基金资产的投资收益。
基金管理人将建立黄金现货合约交易的决策小组,授权特定的管理人员负责黄金现货合约的投资审批事项,同时针对黄金现货合约交易制定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等制度。
未来,随着投资工具的发展和丰富,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改变投资目标的前提下,相应调整和更新相关投资策略,并在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公告。
(五)业绩比较基准
x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国内黄金现货价格收益率。
目前国内黄金现货价格收益率以 Au99.99 合约价格为基础进行计算。如果上海黄金交易所 Au99.99 合约终止交易,或者上海黄金交易所推出其他代表性更强、更适合作为我国黄金现货的基准价格的计算依据时,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投资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有权变更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的计算依据,不需另行召开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x基金属于黄金 ETF,其风险收益特征与国内黄金现货价格的风险收益特征相似,不同于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债券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七)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x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黄金现货合约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 (2)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本基金在开始进行黄金现货合约投资之前,应与基金托管人就相关开户、清算、估值、交收等事宜另行具体协商。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因黄金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办理黄金实物的出、入库业务; (9)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10)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
再受相关限制。 (八)基金的黄金租借和黄金质押
x基金可以进行黄金租借和黄金质押。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六、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黄金现货合约等黄金品种、黄金结算保证金存款本息、债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x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以基金的名义开立黄金账户和资金结算专用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易清算资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本基金的证券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登记结算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用。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七、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二)估值方法
1.上海黄金交易所场内的黄金现货实盘合约,以其估值日在上海黄金交易所挂盘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上海黄金交易所场内的黄金现货延期交收合约,以其估值日在上海黄金交易所的当日结算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结算价估值。
3.本基金参与上海黄金交易所场内黄金租借的租金收入或支出,在租约持有期间按租借合同约定的费率和计算方法逐日确认。
4.本基金参与上海黄金交易所场内黄金质押的利息收入或支出,在质押期间按质押合同约定的费率和计算方法逐日确认。
5.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6.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7.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8.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9.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黄金现货合约等黄金品种、债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
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x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结算机构、或代销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
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直接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
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结算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结算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如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8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八、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x和律师x;
7.基金的证券交易或结算所产生的费用;
8.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基金的黄金现货合约交易或结算产生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手续费、延期费、结算、过户费、仓储费、运保费等相关费用及其他类似性质的费用)
10.基金的黄金租借业务及质押业务相关费用;
11.数据使用等费用;
12.为了基金利益与基金有关的诉讼、追索费用,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因自身原因而导致的除外;
13.基金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应当缴纳或预提到的任何税收、征费及相关利息、费用和罚金;
14.基金上市费及年费;
15.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基金合同约定或行业惯例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允许的前提下,本基金可以从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具体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载明。
(二)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1%÷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3.除管理费和托管费之外的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x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体进行公告。
(六)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九、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收益分配原则
x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
3.基金收益评价日核定的基金累计报酬率超过业绩比较基准同期累计报酬率达到 1%以上,可进行收益分配;基金收益分配数额的确定原则在招募说明书中列明;
4.在符合基金收益分配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最多 4 次,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数额的确定原则为:使收益分配后基金累计报酬率尽可能贴近业绩比较基准同期累计报酬率;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5.基于本基金的性质和特点,本基金收益分配无需以弥补亏损为前提,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有可能低于面值;
6.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登记结算机构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收益分配基准日、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三)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x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应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二十、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书面确认。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二十一、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规定将应予披露的基金
信息披露事项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编制并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登载在指定媒体和网站上。基金合同生效后,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将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公告内容的截止日为每 6 个月的最后 1 日。
(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三)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和网站上。
(四)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体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五)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本基金获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六)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
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和网站上。
(七)申购赎回清单公告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通过网站以及其他媒介公告当日的申购赎回清单。
(八)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年度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和网站上;
4.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5.基金定期报告应当按有关规定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九)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议;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
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变更、增加或减少代销机构;
20.基金更换登记结算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本基金变更业绩比较基准;
27.本基金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
28.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9.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
30.基金调整或增加申购赎回方式,调整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组成;
31.基金接受其他币种的申购、赎回;
32.中国证监会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十)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黄金现货合约交易情况。
(十三)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和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等文本文件在编制完成后,将存放于基金管理人所在地、基金托管人所在地,供公众查阅。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第十一条第(二)款第 1 项约
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2.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
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3.但如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属于本基金合同第十一条第(二)款第 2 项约定的
情形,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修改后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相关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二十三、违约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规定或者本基金合同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发生下列情况的,当事人免责:
1.不可抗力;
2.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造
成的损失等。
(二)基金合同当事人违反基金合同,给其他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基金合同能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
(三)本基金合同一方当事人造成违约后,其他当事人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守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四)因一方当事人违约而导致其他当事人损失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先于其他受损方获得赔偿。
(五)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投资人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二十四、争议的处理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二十五、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基金与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一)本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加盖公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在基金募集结束,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并获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该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二)本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三)本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八份,除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各持两份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两份。每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四)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登记结算机构办公场所查阅,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xxx、基金合同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31、3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31、32 层法定代表人:xx
成立时间:1998 年 6 月 4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0 号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5 亿元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00)00000000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xxx
成立时间:2004 年 9 月 1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xx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xx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完全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四)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1.依法申请并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4.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之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5.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黄金现货合约和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制定收益分配方案,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7.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8.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9.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申请和办理黄金租借、黄金质押以及基金作为融资融券标的证券等相关业务;
10.自行担任或选择、更换登记结算机构,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对登记结算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2.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3.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4.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五)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
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对价;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黄金现货合约和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2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六)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为: 1.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
收入;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七)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为: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0.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11.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13.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对价;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8.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19.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为: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为: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对价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本基金合同当事各方的权利义务以本基金合同为依据,不因基金财产账户名称而有所改变。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
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投票权。
(二)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3)变更基金类别,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
定的除外;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2)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
x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4)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5)基金管理人、证券交易所、上海黄金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代销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交易、收益分配、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6)证券交易所、上海黄金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交易、申购、赎回、清算、结算效率;
(7)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调整或增加基金的申购赎回方式,调整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组成;
(8)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增加、减少、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9)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申购赎回清单的计算和公告时间或频率;
(10)变更业绩比较基准、调整业绩比较基准计算依据或计算方法; (11)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12)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13)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14)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
形。
(x)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
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四)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
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 30 日在指定媒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6)代理投票的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
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
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通讯方式开会及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方式。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
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4)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人
也可以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5)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1)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
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含 50%,下同); 2)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
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结算资料相符。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1)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和基金管理人(分别或共同称为 “监督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3)召集人在监督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到场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4)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5)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登记结算机构记录相符。
(六)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 日及时公告。否则,会议的召
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的,其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量、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
决截止日期后第 2 个工作日在公证机关及监督人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的决议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七)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八)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未出席,则大会主持人可自行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在监督人派出的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 3 名监票人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
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十) 关于本基金的联接基金所持本基金份额行使表决权的方式
如果本基金推出联接基金,联接基金的持有人可以凭所持有的联接基金份额行使与 ETF 相关的持有人权利,如 ETF 持有人大会召集权、直接参加 ETF 持有人大会的表决权。计算参会份额和计票时,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参会份额数和票数按权益登记日联接基金所持有的本基金的基金份额、该持有人所持有的联接基金份额占联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折算。
(十一)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收益分配原则
x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
3.基金收益评价日核定的基金累计报酬率超过业绩比较基准同期累计报酬率达到 1%以上,可进行收益分配;基金收益分配数额的确定原则在招募说明书中列明;
4.在符合基金收益分配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最多 4 次,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数额的确定原则为:使收益分配后基金累计报酬率尽可能贴近业绩比较基准同期累计报酬率;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5.基于本基金的性质和特点,本基金收益分配无需以弥补亏损为前提,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有可能低于面值;
6.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登记结算机构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收益分配基准日、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三)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x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应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x和律师x;
7.基金的证券交易或结算所产生的费用;
8.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基金的黄金现货合约交易或结算产生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手续费、延期费、结算、过户费、仓储费、运保费等相关费用及其他类似性质的费用);
10.基金的黄金租借业务及质押业务相关费用;
11.基金收益分配中所发生的费用;
12.数据使用等费用;
13.为了基金利益与基金有关的诉讼、追索费用,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因自身原因而导致的除外;
14.基金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应当缴纳或预提到的任何税收、征费及相关利息、费用和罚金;
15.基金上市费及年费;
16.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基金合同约定或行业惯例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允许的前提下,本基金可以从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具体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载明。 (二)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
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托管人根据与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托管人协商解决。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1%÷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托管人根据与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托管人协商解决。
3.除管理费和托管费之外的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x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
产中支付。
(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体进行公告。
(六)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国内黄金现货价格的表现。 (二)投资范围
x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上海黄金交易所挂盘交易的黄金现货合约等黄金品种、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
本基金投资于黄金现货合约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理念
黄金兼具商品和投资属性,具有资产保值、抵御通胀、与证券市场相关性低等投资优势。本基金主要投资于上海黄金交易所场内黄金,力求获得我国黄金现货市场收益率,为投资人提供一类管理透明、成本较低、具有物权担保、有效跟踪国内黄金现货价格的投资工具。
(四)投资策略
x基金通过将大部分基金财产投资并持有上海黄金交易所挂盘交易的黄金现货合约等黄金品种,来实现跟踪国内黄金现货价格表现的目标。本基金投资于黄金现货合约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若因特殊情况(如上海黄金交易所市场流动性不足、黄金现货合约存量不足、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等)导致无法获得足够数量的黄金现货合约时,基金管理人将采用合理方法进行替代投资,以达到跟踪国内黄金现货价格的目的。
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可以适当参与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黄金现货延期交收合约和黄金远期。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本基金本着审慎原则,主要以提高投资效率、降低交易成本、风险管理等为目的,而非用于投机。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宏观经济、政策法规和我国黄金市场供需状况等因素,结合定性和定量
方法,确定黄金现货延期交收合约和黄金远期的投资时机。基金管理人将结合本基金的总体规模、黄金延期交收合约市场流动性以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限定和要求,确定参与黄金延期交收合约交易的投资比例。
本基金力争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 0.25%,年跟踪误差不超过 3%。基于流动性管理的需要,本基金可以投资于期限在一年期以下的国家债券、
央行票据和政策性金融债等,债券投资的目的是保证基金资产流动性,有效利用基金资产,提高基金资产的投资收益。
基金管理人将建立黄金现货合约交易的决策小组,授权特定的管理人员负责黄金现货合约的投资审批事项,同时针对黄金现货合约交易制定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等制度。
未来,随着投资工具的发展和丰富,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改变投资目标的前提下,相应调整和更新相关投资策略,并在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公告。
(五)业绩比较基准
x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国内黄金现货价格收益率。
目前国内黄金现货价格收益率以 Au99.99 合约价格为基础进行计算。如果上海黄金交易所 Au99.99 合约终止交易,或者上海黄金交易所推出其他代表性更强、更适合作为我国黄金现货的基准价格的计算依据时,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投资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有权变更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的计算依据,不需另行召开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x基金属于黄金 ETF,其风险收益特征与国内黄金现货价格的风险收益特征相似,不同于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债券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七)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x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黄金现货合约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 (2)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本基金在开始进行黄金现货合约投资之前,应与基金托管人就相关开户、清算、估值、交收等事宜另行具体协商。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
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因黄金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办理黄金实物的出、入库业务; (9)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10)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
再受相关限制。 (八)基金的黄金租借和黄金质押
x基金可以进行黄金租借和黄金质押。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计算方法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
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二)公告方式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和网站上。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第十一条第(二)款第 1 项约
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2.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3.但如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属于本基金合同第十一条第(二)款第 2 项约定的情形,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修改后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相关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八、争议的处理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将存放于基金管理人所在地、基金托管人所在地,供公众查阅。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二十七、其他事项
x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协商解决。
本页无正文,为《华安易富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签字盖章页。
基金管理人: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订地点:北京
签 订 日:二〇一二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