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附件4
编号:
顺义区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风险处置资金池
甲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
联系方式: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住址:
联系方式:
为解决顺义区科技企业融资难问题,顺义区政府引入乙方为顺义区企业提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服务。并依据《顺义区促进高精尖产业发展实施意见》,顺义区2019年发布《顺义区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风险处置资金池管理办法》,设立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风险处置资金池(以下简称“资金池”),委托乙方进行管理,为确保资金池科学、高效、规范运作,甲乙双方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 资金池构成
甲乙双方共建资金池,甲方经由xxxxxxxxx0000xx,x方出资1000万元。双方在协议签署之日起15日内完成出资,甲方财政资金出资1000万到财政资金账户后,乙方资金池出资1000万到乙方资金池账户,如发生疫情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因决策会议时间推迟导致无法按期出资的,出资时间相应顺延。
第二条 资金池账户
资金池以乙方名义于不同银行分别开立专门账户,分别存放甲乙双方各自出资。存放甲方财政资金的银行以下简称“财政资金托管银行”,账户简称“财政资金账户”;存放乙方资金池出资的银行以下简称“乙方资金托管银行”,账户简称“乙方资金池账户”。
上述账户仅限于本协议约定资金池使用要求进行使用,不得用于除此之外的其它任何活动。
第三条 资金池使用要求
3.1资金池仅用于符合下列条件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的风险补偿:
(1)是对乙方提供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服务中乙方所承担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风险(上述风险包括本金、利息、罚息、逾期利息及罚息,具体以合作金融机构通知的风险处置金额为准,下称“业务风险”)的补偿;
(2)乙方提供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服务的对象为符合本协议第三条3.3的顺义区企业,且非乙方关联企业;
(3)甲方财政资金与乙方资金池资金各承担上述业务风险的50%,甲方仅以实际出资为限承担风险,资金池不足的由乙方承担。
3.2乙方基于资金池推动顺义区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发展。乙方承诺2021年12月31日前为顺义区企业提供或参与服务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累计额度不低于顺义区财政资金出资额度的6倍。
3.3资金池服务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企业(下称“借款企业”)应为注册并纳税在顺义区的科技企业,应拥有良好的研发及管理团队、具备核心技术或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具有市场竞争力的产品或服务。
3.4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项目应以企业或实际控制人所拥有的专利为主要质押物,质押物中必须包含至少一项专利,该项目应由乙方在顺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
3.5财政资金账户不得提现,不得通兑,不得透支,不得开通具有支付功能网银。
第四条 资金池工作机制
4.1乙方与银行、担保公司等金融机构合作协议应向甲方进行备案。乙方所采取的风险处置方式应为其与银行、担保公司等金融机构合作协议中所约定的风险处置方式。
4.2乙方应当于每季度末整理形成《已放款项目清单》,向甲方备案。
4.3出险项目风险处置后,乙方应当于每季度末整理形成《出险项目清单》向甲方备案风险处置进展情况。
第五条 资金池使用流程
5.1当符合资金池使用要求的项目需要进行风险处置时,由借款企业提出风险处置申请,或由乙方依据所合作的金融机构(银行、担保公司)提供的风险处置通知或处置申请,启动处置工作。
5.2乙方应本着避免或减少资金池损失的原则,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风险处置资金回收风险等因素,有权依据与合作金融机构(相关合作协议应向甲方备案)的约定选择处置时点及处置方式。
5.3乙方按照本协议第五条5.2约定进行风险处置时,应先使用“乙方资金池账户”内的资金进行风险处置,乙方资金池资金风险处置后,由甲方“财政资金账户”按照乙方实际拨付资金金额的50%对乙方进行风险补偿。
5.4乙方应向甲方提供《资金池风险处置审批单》(附件一)、《企业风险处置申请》(如有)、《知识产权贷款项目风险处置情况说明》、风险处置项目相关借款合同、质押合同等必要资料。甲方按照《顺义区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风险处置资金池管理办法》,经由甲方“财政资金账户”拨付资金至“乙方资金池账户”进行风险补偿。
5.5资金池进行风险补偿后,乙方应积极采取风险处置措施,尽可能收回风险补偿资金。风险处置后所回收的风险处置资金扣除回收成本(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执行费等资金回收所需的回收成本)按风险承担比例分别返还至各资金池账户。
第六条 资金池存续及清算
6.1资金池存续期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
6.2甲方应在2021年12月31日前完成资金池总结评价工作,决定继续或停止资金池合作。继续合作的,乙方可按照新的约定开展以资金池资金承担风险处置责任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项目。合作停止的,资金池财政资金仅承担2021年12月31日前乙方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项目的风险补偿责任,即2021年放款的项目在2022年出现风险的仍可享受资金池的风险补偿,2022年后放款的项目不在补偿范围内。
6.3资金池合作停止后,自停止之日起乙方可自行支配乙方资金池账户。乙方应当有序开展仍未回收的风险处置项目的后续工作直至回收或确认损失。全部风险处置项目收回资金或确认损失后,甲乙双方开展资金池清算工作,甲方财政资金账户剩余资金按甲方要求路径进行返还。
第七条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7.1甲乙双方应当严格依照本协议约定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
7.2甲方有权定期对乙方所开展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权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资金池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7.3甲方应当依照本协议约定及时、足额对乙方风险处置资金进行风险补偿,配合完成风险补偿资金从甲方“财政资金账户”划拨到“乙方资金池账户”。
7.4乙方应当积极配合甲方对资金池账户的检查及抽查工作,并留存所有相关资料以备检查。
7.5乙方应妥善保管与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有关的所有必要资料,做好贷款项目相关资料归档工作。
7.6乙方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严格依照本协议的约定使用资金池资金,对借款企业是否符合资金池资金使用要求履行审核义务。
7.7乙方负责核算资金池的使用情况和资金余额,乙方应定期与甲方进行对账,确保资金池核算与双方记录一致。
第八条 沟通机制
8.1甲乙双方应建立有效的沟通机制,以避免合作中出现任何不必要的差误。
8.2任何一方内部发生足以影响对方利益的重大事件时,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通报。
8.3任何可能对双方合作产生影响的事项,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通报。
8.4甲乙双方应指定具体联系人,联系人应当定期沟通交流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服务情况和资金池使用情况。
第九条 违约责任
9.1本协议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或违背其在本协议项下所作的任何承诺与保证的,即构成违约。因此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其实际损失。
9.2本协议签订后,乙方未按协议约定进行资金出资的,甲方有权收回甲方出资的资金池资金。
9.3本协议签订后,甲方对乙方推动顺义区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进行监督,乙方无故无实质推进时,甲方有权收回甲方出资的资金池资金。
9.4乙方违反资金池使用要求的,甲方有权收回甲方出资的资金池资金。
第十条 不可抗力
10.1“不可抗力”指在本协议签署后发生的、本协议签署时不能预见的、其发生与后果是无法避免或克服的、妨碍任何一方全部或部分履约的所有事件。上述事件包括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国际或国内运输中断、流行病、罢工,以及根据中国法律或一般商业惯例认作不可抗力的其他事件。
10.2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影响一方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则不可抗力造成的履行延误、延误期内的中止履行不视为违约。
10.3宣称发生不可抗力的一方应迅速书面通知另一方,并在其后的十五(15)天内提供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其持续时间的足够证据。
10.4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各方应立即互相协商,以找到公平的解决办法,并且应尽一切合理努力将不可抗力的影响减少到最低限度。
第十一条 争议解决
11.1本协议的订立、生效、履行、解释、变更、终止和争议等事项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1.2本协议在执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 其他约定
12.1本协议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与资金池有效期一致。
12.2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署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3本协议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甲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
日期: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
日期:
附件4-1
资金池风险处置审批单(模板)
(一式三份)
借 款 企 业 基 本 信 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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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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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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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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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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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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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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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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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银行还款账户信息 |
开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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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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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借款简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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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还款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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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动资金池风险处置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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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池风险处置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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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池托管单位审批意见:
盖章及签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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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批意见:
xx及签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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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义区资金池管理领导小组审批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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