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中央研究院聘(僱)用人員契約書(人事費範例-選擇離職儲金)
中央研究院(以下簡稱甲方)
立契約人 雙方同意訂立契約條款如下,以資共同遵守履行:
○ ○ ○ (以下簡稱乙方)
一、甲方授權 (註:所(處)、研究中心)訂立契約。二、契約期間:
甲方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聘用乙方為
(註:請填職稱)。三、工作內容:
乙方接受甲方之指導監督,從事下列工作:
(例如:協助研究工作或其它與研究相關工作。)四、工作單位:
乙方勞務提供之工作地點 (含研究計畫或與研究相關工作之地點。)五、受聘責任:
(一)乙方受聘後須確保甲方公務機密,有保密期限者從其規定,無保密期限者,自離職日起三年為限(解聘者亦同)。乙方不得有不法行為或違背約定義務,如有違背者,除涉及民、刑事責任,由甲方依法追究外,並得隨時解聘。
(二)在聘用期間,xxx接受與甲方約定之工作上的指派調遣,並遵守此工作上之相關規定。若乙方違背上述相關規定確屬情節重大,甲方得隨時終止契約;甲、乙雙方如因特別事故須提前終止契約時,應於一個月前提出預告,經甲、乙雙方協議後乙方始得離職。乙方離職時,應先依照規定辦妥離職手續。如有損害公物,或侵權情事(或違反甲方智慧財產權規定),應負責賠償。
六、乙方在受聘用期間,除應遵守甲方一切行政法規之規定外,其假期、離職儲金給與、勞工保險及全民健保等,依下列約定:
(一)假期核給:依「行政院暨所屬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辦理。
(二)離職儲金之扣繳及給與依「各機關學校聘僱人員離職給與辦法」規定辦理,按月扣繳儲存生息,並於離職時依規定發給。
1.按乙方每月支報酬之百分之十二提存儲金,其中百分之五十由乙方於每月報酬中扣繳作為自提儲金,另百分之五十由甲方提撥作為公提儲金。並由甲方在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儲存孳息,列帳管理。
2.乙方因契約期滿離職、或經甲方同意於契約期限屆滿前離職、或在職因公、因病或意外死亡者,發給公、自提儲金本息。
3.乙方因違反契約所定義務而經甲方予以解聘,或未經甲方同意而於契約期限屆滿前離職者,僅發給自提儲金之本息。
4.其餘未盡事宜請參考「各機關學校聘僱人員離職給與辦法」有關規定。 (三)乙方受聘用期間,甲方應善盡投保勞工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之義務。
七、約聘報酬:甲方按月支給乙方報酬 薪點、折合率為 元、折合新台幣 元(每月工作酬金自當月一日發放)。註:經費來源:
八、考核及獎懲:
乙方之考核及獎懲,依甲方人事規章相關規定辦理。九、年終工作獎金:
年終工作獎金比照公務人員相關規定發給。十、服務與紀律:
(一)乙方應遵守甲方訂定之相關規範,並xxx、誠實、謹慎、主動、積極從事工作。
(二)乙方所獲悉甲方關於研究上、技術上及其他因工作內容得知之秘密,非經甲方事前書面之同意,不得洩漏,退職後亦同。
(三)乙方於工作上應接受甲方各級主管(或有管理權人員)之指揮監督。
(四)乙方在工作時間內,非經主管允許,不得擅離工作崗位。
(五)乙方應接受甲方舉辦之各種教育、訓練及集會。
(六) 乙方應遵守甲方資訊安全相關規範,如因個人使用電腦或軟體等產生違法行為,由乙方自行負擔或承擔相關民事賠償及刑事責任。
(七) 乙方受聘(僱)期間,如涉有違反學術倫理之情事者,悉依「中央研究院各級倫理委員會設置及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十一、迴避進用:
甲、乙雙方應遵守「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 條第1 項有關迴避任用之規定(各機關長官對於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在本機關任用,或任用為直接隸屬機關之長官。對於本機關各級主管長官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在其主管單位中應迴避任用)。
乙方承諾(如後附具結書)非屬前項應迴避聘用之人員,如有違反,或有不實情事,致使甲方誤信而有損害之虞者,甲方得以違反本契約情節重大撤銷聘用契約。
十二、乙方於受聘用期間產生之著作或工作(研發)成果,依「中央研究院著作權處理要點」、「中央研究院研究成果發展管理要點」及相關規定辦理。
十三、本契約未規定事項,悉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及「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十四、契約修訂:
本契約經雙方同意,得以書面隨時修訂。
十五、因本契約所生之法律糾紛,雙方同意以台灣士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理法院。十六、契約之存執:
本契約書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為憑。
立契約書人:
甲 方:中央研究院法 定 代 表 人 :x x x授 權 簽 約 人 :
(所 長、主 任)乙 方:身分證統一編號:地 址: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