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T 日:指您根据本协议约定提交有效的参与或追加申请且支付约定参与款的日期,如该日期为非交易日的,应为该日期后的第一个交易日。
基金投顾服务协议
本《基金投顾服务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由投资者(以下或简称“您”)与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安”、“腾安基金”、“公司” 或“本公司”)签署。您在本公司网上推广页面勾选“同意”本协议即表示您与 本公司书面签署了本协议并愿意受其约束。
本公司在此特别向您提示:
1、本协议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为诉讼,与本协议相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深圳市南山区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详见本协议第四部分第八条的约定。
2、您应在本公司网上推广页面内通过勾选“同意”的方式签署本协议,在勾选“同意”之前,您务必认真、全面、细致地阅读本协议,充分理解本协议的内容,特别是“风险提示”部分列示的风险提示的内容以及协议中加粗提示的内容。如您不同意本协议的全部或部分约定,请不要勾选“同意”。
3、本公司将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向您提供管理型基金投顾服务和非管理型基金投顾服务。当您为相关投顾策略选择适用管理型基金投顾服务时,本公司将根据本协议第三部分的约定为您提供管理型基金投顾服务;当您为相关投顾策略选择适用非管理型基金投顾服务时,本公司将根据本协议第二部分的约定为您提供非管理型基金投顾服务。本协议第一部分(定义)和第四部分(通用条款)将同时适用于管理型基金投顾服务和非管理型基金投顾服务。
鉴于:
您是依照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者,并且您愿意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接受腾安提供的基金投顾服务。
为明确您和本公司的权利和义务之目的,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和公平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做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投资顾问业务试点工作的通知》、《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投资顾问服务协议内容与格式指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其他规定等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监管要求的相关规定以及本公司制定并不时修订的相关业务规则,就您
委托本公司,以及本公司接受您委托,向您提供基金投顾服务相关事宜达成本协议如下:
第一部分、定义
1、 基金投顾服务:指本公司接受您的委托,按照本协议以及相关附件
(如有)的约定,向您提供基金投资组合策略建议,并直接或间接获取经济利益。
2、 管理型基金投顾服务:指本公司接受您的委托,按照本协议以及相关附件(如有)的约定,代您做出具体基金投资品种、数量和买卖时机的决策,并代您执行基金产品申购、赎回、转换等交易申请,服务内容包含向您提供基金投资组合策略服务及授权账户投资交易管理服务(包括投资策略生成、投资组合的建立和调仓、投资运作情况的跟踪以及提供规划建议等。本公司将为您开立基金交易账户并将其作为您的基金投资顾问业务指定的授权账户。
3、 非管理型基金投顾服务:指本公司接受您的委托,按照本协议以及相关附件(如有)的约定,向您提供基金投资组合策略建议服务,包括投资策略生成、投资组合的建立,投资运作情况的跟踪以及提供调仓建议。您有权选择是否接受本公司为您提供的调仓建议,如果您点击确认接受调仓建议,本公司将根据调仓建议为您进行组合成分基金的调仓。
4、 授权账户:指本公司向您提供管理型基金投顾服务时,根据本协议以及相关附件(如有)约定开立的,部分操作经您授权由本公司执行的账户。您理解并同意本公司将为您开立基金交易账户并将其作为您相应管理型基金投顾服务指定的授权账户(以下也称指定账户)。
5、 基金投顾服务费/投资顾问服务费/投顾服务费:指本公司向您提供基金投顾服务(即管理型基金投顾服务和/或非管理型基金投顾服务)收取的费用。
6、 基金: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或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同类产品。
7、 基金投资组合策略/投顾策略:指本公司在基金投顾服务中提供的基金投资组合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品种、数量和买卖时机等。投资者应在选择具体的基金投资组合策略前,仔细阅读《投资组合策略说明书》,《投资组合策略说明书》属于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8、 成分基金:基金投资组合策略中包含的基金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同类产品。
9、 投顾调仓:(1)在非管理型基金投顾服务项下,指腾安基金根据市场情况、投顾策略、投资者指定账户内资产配置等研究分析以及费用支付等特定情形,对投顾账户的基金组合形成调仓建议,并根据投资者确认接受的调仓建议,发起对应的调仓交易;(2)在管理型基金投顾服务项下,指腾安基金根据市场情况、投顾策略、投资者指定账户内资产配置等研究分析以及费用支付等特定情形,对指定账户的基金组合形成调整方案,并根据调整后的组合持仓方案,发起对应的调仓交易。若相关投顾账户/指定账户近期有发生过交易,为避免给投资者带来一定金额的赎回费,腾安基金有权视情况延迟执行交易指令。
10、 参与信息:指您按照本公司要求,提供的所有与本协议下服务相关的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联系方式、资金账户、风险调查问卷等事项。
11、 资金账户:指您的银行账户或支付账户,该银行账户或支付账户须由您以其自身名义持有,是您用于认/申购基金组合中成分基金的资金结算账户。 12、 基金投顾服务规则:本公司向您提供基金投顾服务时遵守的规则,包
括您所参与基金投顾业务的《投资顾问服务业务规则》以及本协议中的服务规则。
13、 基金投顾人员:从事基金投资顾问业务的人员,包括:在基金投资顾问业务推广、客户招揽、了解客户等业务环节为客户提供服务的人员;提供、执行基金投资组合策略的人员(含对具体基金品种、数量进行管理的人员);设计、运维与基金投资组合策略建议相关的算法、模型的人员等。
14、 交易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15、 T 日:指您根据本协议约定提交有效的参与或追加申请且支付约定参与款的日期,如该日期为非交易日的,应为该日期后的第一个交易日。
16、 约定参与款:对于非管理型基金投顾服务,指您主动向本公司指定银行账户转入的、用于根据基金投资组合策略建议购买成分基金份额的金额款项;对于管理型基金投顾服务,指您主动向本公司指定银行账户转入的、用于根据基金投资组合策略构建基金组合的资金。
17、 指定货币基金:对于非管理型基金投顾服务,指本公司根据本协议或您所参与基金投顾业务的《投资顾问服务业务规则》的规定,在出现约定情形下本公司为您办理认/申购及用于基金投顾服务费收取的货币基金;对于管理型基金投顾服务,指本公司根据本协议或您所参与基金投顾业务的《投资顾问服务业务规则》的规定,为支付成分基金认/申购所涉手续费及基金投顾服务费,从您的指定账户中赎回等值货币基金,该等货币基金即称为指定货币基金。本公司将通过基金投资组合策略的参与页面告知您该基金投资组合策略的指定货币基金。
18、 元:指人民币元。
19、 法律法规: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于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20、 监管机构: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他对本协议所述事项具有监督管理权限的政府机构。
第二部分、非管理型基金投顾服务一、非管理型基金投顾服务委托
1、在您确定接受本公司提供的非管理型基金投顾服务之后,本公司将在合理范围内向您披露投顾策略,供您进行选择,您点击确认即为确认接受本公司采用该策略,在该等基金投资组合策略下构建投资于一只或多只基金的投资组合
(以下简称“基金组合”),并由本公司向您提供基金投资组合策略建议和其他投资顾问服务。您有权拒绝本公司为您推荐的策略并选择其他策略。如您自主选择的策略和您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目标等不相符,本公司将对您进行提示,如您仍坚持要求自主选择的策略,本公司将接受您的申请并向您提供您选择的基金投资组合策略建议。
2、本公司给您提供的投资策略设置了单一基金比例限制等与投资范围相关的限制条件,限制条件通过《投资组合策略说明书》进行揭示,您在开通本业务前应仔细阅读。
3、本公司同意接受您的委托,按照本协议及其附件(如有)的约定,向您提供个性化的非管理型基金投顾服务。
二、非管理型基金投顾服务方式和内容
1、 本协议项下本公司通过书面、电话、短信、微信公众号、自助终端或互联网等方式提供非管理型基金投顾服务。若本公司直接接触客户,提供面对面非管理型基金投顾服务服务的,本公司的基金投顾人员需要告知客户基金从业证书编号及相关信息查询路径。
2、 本协议项下本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提供如下非管理型基金投顾服务内容:
(1) 对客户进行适当性管理,了解客户风险识别能力、 风险承受能力、投资目标等信息;
(2) 制定并向客户提供《投资组合策略说明书》、相应风险揭示书等;
(3) 对基金实施尽职调查,形成评估报告,建立基金备选库;
(4) 集中、统一实施基金投资组合策略建议的生成和调整,根据投资组合的基金备选库选择成分基金,构建投资组合、进行组合调仓(统称“非管理型基金投资组合策略建议服务”);
(5) 依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协议的约定,向客户进行信息披露;
(6) 您为普通投资者的,在首次接触并向您提供本协议项下服务前,提示您可以通过录音、截屏等方式留存相关信息;
(7) 通过互联网在线方式提供投资顾问服务的,向客户提供记录、保存、下载等留痕功能;
(8) 持续对客户进行服务,对客户的风险识别能力、风险承受能力、投资目标等进行再评估,发现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需求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
(9) 建立健全客户回访机制,定期对客户进行回访;
(10) 依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协议的约定,处理客户投诉事项(如您需要进行客户投诉,可联系本公司客服(客服热线: 0000-000-000 | 人工服务时间:工作日 09:00-18:00 | 客服邮箱:xxxxxx_xx@xxxxxxx.xxx);
(11) 法律法规及其他监管机构规定要求的相关事项;
(12) 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事项。
3、 您和本公司一致同意并确认,本协议所述非管理型基金投资组合策略建议服务的范围包括投资策略生成、投资运作情况的跟踪以及提供规划建议等。详述如下:
(1) 本公司按照本协议约定,向您提供个性化基金组合建议;
(2) 本公司按照本协议约定对基金投资组合策略建议运作情况进行跟踪,并适时提供基金组合的调仓建议。
在非管理型基金投顾服务期间,您有权选择是否接受本公司为您提供的调仓建议,如果您点击确认接受调仓建议,本公司将根据调仓建议为您进行组合成分基金的调仓。
4、 就非管理型基金投顾服务:
(1) 具体基金投资组合策略详情请阅读《投资组合策略说明书》,包括但不限于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风险收益特征,您可通过以下路径查询
《投资组合策略说明书》:公司页面上的策略详情页—策略买入页—服务协议与风险提示;
(2) 本公司将通过定期报告形式,向投资者披露交易执行情况,并在定期报告中说明报告期内是否根据本协议相关约定进行交易操作,是否存在交易执行偏差,是否调整交易策略等事项。
5、 根据本合同下非管理型基金投顾服务的特点,本公司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建立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 建立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基金投资组合策略的产生和调整,并评估形成基金投资组合策略的风险特征;
(2) 建立基金产品备选库制度,明确各类产品的出、入库标准,合规风控部门对备选库制度的执行进行监督;
(3) 设立不低于法律法规要求的投资限制指标,分散投资风险;
(4) 合规风控部门每季度对投顾业务的合规风控情况、基金投资组合策略及实施有效性进行核查评估,并将评估情况提交公司管理层审议。
6、 请您充分理解,非管理型基金投顾服务项下的投资组合在投资方面需要符合以下限制要求:
(1) 单个客户持有单只基金的市值,不得高于客户账户资产净值的 20%,货币市场基金、指数基金不受此限制;
(2)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净值变动等基金投资组合策略之外的因素,导致客户持有基金市值不符合本第 6 款上述第(1)项的,本公司应在 3 个月内进行调整,但经监管部门认可的情形除外;
(3) 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要求的相关事项;
6
(4) 本协议约定的其他限制性事项。
7、 在您签署本协议并接受本公司提供的非管理型基金投顾服务之前,您应当首先进行关于投资者适当性的风险承受能力测评,您应确保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完整、准确,没有任何遗漏、误导。
8、 您应按照本公司要求提供包括您身份信息在内的参与信息,以便本公司能够充分了解您的参与款金额、扣款日期等事项。您应确保所提供的参与信息真实、完整、准确,没有任何遗漏、误导。
9、 您确认,您填写的参与信息(含身份信息、风险承受能力测评相关问题)是本公司向您提供非管理型基金投顾服务的重要依据,在本协议期间,您提供的参与信息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告知本公司。若您参与信息内容的变化影响您的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本公司将在您重新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时,告知您所匹配的基金产品或服务的风险等级情况。您可以参考您更新后的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自行选择继续、中止或退出您所参与的非管理型基金投顾服务。如您填写的参与信息内容有遗漏、错误或不完整,因此引起的后果由您自己承担,本公司有权停止为您提供非管理型基金投顾服务,并有权追究您相应的法律责任。
10、 本公司重视对您隐私的保护,本公司将按照《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隐私政策》保护与处理基于本协议项下非管理型基金投顾服务而获得的您的个人客户信息,详情请参阅《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隐私政策》。前述客户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名称、证件号码、联系方式、银行账户认证信息等。
11、 您知悉并同意,本协议终止或您终止使用本公司基金投顾服务后,本公司仍需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法定期限内保存你在使用基金投顾服务期间提供或产生的相关信息,如您的客户信息。
三、服务规则
1、您参与、变更和退出非管理型基金投顾服务的业务申请可通过本公司网上推广页面、理财通上本公司页面,或本公司公告的其他方式办理,业务办理方式详见本公司公告或颁布的适用于非管理型基金投顾服务的业务规则。
2、您应在本公司交易日的工作时间内(9:00—14:59:59)向本公司提出上述业务申请,您在交易日 15:00 以后或非交易日提出的申请,将被视为下一个交易日提出的申请。除非法律法规另有明确规定,否则您已经提交的业务申请不得
撤销;您有权于您该等参与申请确认后的下一个交易日工作时间向本公司提出退出申请。
3、您参与非管理型基金投顾服务时,需开立本公司基金交易账户作为本协议下非管理型基金投顾服务的投顾账户。
4、除本公司另有规定外,您在提交参与或追加基金组合购买申请时,应全额交付约定参与款。您按本公司规定提交非管理型基金投顾服务申请并全额交付约定参与款,方为有效。
5、约定参与款的支付时间以本公司系统记录的收款时间为准。
6、您可以按照本协议或相关协议、附件的规定向本公司申请退出非管理型基金投顾服务并可以选择赎回基金组合中的全部或部分基金。如基金组合中的任何一只或多只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或暂停赎回的情形,除非本公司另有公告说明,否则,您、本公司应当遵守相应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或届时该基金临时公告的规定。
7、投资者和本公司确认,根据本公司提供的基金投资组合策略建议,投资者办理基金的认/申购、赎回、转换等交易,应遵守法律法规及相应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临时公告等文件的规定。
8、您确认接受本公司提供的基金投资顾问服务后,申请办理基金组合相应基金份额的认/申购且申请经成分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确认的,您即为基金组合相应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依各基金的基金合同约定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9、本公司有权根据自身的专业理解,确定基金组合的风险收益特征。您明确知悉,本公司建议的基金组合中,可能会存在单只基金产品与您的投资风险承受能力不匹配,但本公司将按照基金组合的风险收益特征与您的风险承受能力进行匹配。
10、您明确知悉并同意,本公司可能建议您投资于本公司关联方管理的基金产品,如遇该等情况,本公司会提前三个交易日以短信、微信公众号、App 消息、
电话、电子邮件、官网公告等一种或多种方式向您告知关联关系并披露潜在的利益冲突。
11、您若存在司法执行、行政强制措施、法院判决等情形,本公司可根据相关基金的基金合同及基金注册登记机构非交易过户的相关规则协助办理冻结、非交易过户等手续。
12、本协议第二部分第三条“服务规则”并非是非管理型基金投顾服务业务的全部基金投顾服务规则,公司将另行公告《投资顾问服务业务规则》,请您仔细阅读,《投资顾问服务业务规则》和您选择的投资策略的相关《投资组合策略说明书》及《风险揭示书》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四、非管理型基金投顾服务的相关费用
1、就向您提供的非管理型基金投顾服务,本公司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有权向您收取基金投顾服务费。
2、就非管理型基金投顾服务,本公司收取的基金投顾服务费收取标准、计算方式、计提方式、收费时间及方式如下:
(1) 按日计提,即按照您在本协议非管理型基金投顾服务项下基金组合资产总额的一定比例收取。每日投顾服务费=当日投顾账户资产净值*投顾服务费率/当年天数。当日账户资产为当日可产生收益份额对应的资产,包含已持有份额+赎回未确认份额,不包含买入未确认份额。
(2) 本公司有权在每季度第一个交易日或投资者发起基金组合退出时,从投资者投顾账户所参与基金投资组合策略的基金组合中的指定货币基金,扣取当前已计提未收取的投顾服务费。如该基金组合存在多只货币基金,本公司将通过该基金投资组合策略的参与页面告知投资者该基金投资组合策略的指定货币基金,投资者可通过参与页面自行查看。如基金组合中未配置货币基金,则本公司将为投资者另行确定一只指定货币基金用于本条中赎回其他基金的目的,本公司将通过该基金投资组合策略的参与页面告知投资者具体的指定货币基金。
若投资者投顾账户所参与基金投资组合策略的基金组合中的指定货币基金
(如有)不足以支付当前投顾服务费,则本公司有权先将投资者该基金组合中的
其他基金赎回相应金额到该基金组合的指定货币基金,再从指定货币基金中收取投顾服务费。赎回其他基金的规则为:
1)按照该基金投资组合策略的基金组合中其他非指定的货币基金资产总净值从大到小,非货币基金资产总净值从大到小的顺序赎回;
2)按前一个交易日公布的净值计算赎回份额;
3)若其他基金赎回确认金额大于待收取投顾管理费金额,剩余金额留在指定货币基金中。
(3) 不同基金投资组合策略费率可能有所不同,具体收费标准和收费规则由本公司通过本公司网站公告、页面展示等方式通知您,您选择并使用本公司投顾业务即表示认可投顾服务费标准和收费规则。您可通过前述本公司网站、页面查询相关基金投顾服务费收取标准和方式。如本公司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要求或业务调整需求等决定调整上述费用,将提前三个交易日以短信、微信公众号、 App 消息、电话、电子邮件、官网公告等一种或多种法律法规认可的方式告知您。如您对费用收取存在任何疑问,可以联系腾安基金客服查询相关基金投顾服务费收取标准和方式,或进行咨询。
3、就非管理型基金投顾服务,本公司与您根据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税费。
4、您接受本公司提供的基金投资组合策略建议办理基金份额的认/申购、赎回、转换等业务时,涉及的认/申购费、赎回费、转换费等基金销售费用应由您承担。本公司暂时免收上述费用中的认/申购费和调仓时基金产品的认/申购费、赎回费用(按照相关法规、相应基金招募说明书约定应当收取,并计入基金财产的赎回费用除外),如您主动赎回非管理型基金投顾服务下的基金组合或者终止本协议项下非管理型基金投顾服务后赎回该服务下单只或多只基金,赎回费用将按照成分基金的赎回费率(具体赎回费率以相应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相关公告约定为准)收取。如本公司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要求或业务调整需求等决定调整上述费用,将提前三个交易日以短信、微信公众号、App 消息、电话、电子邮件、官网公告等一种或多种法律法规认可的方式告知您。如您对费用收取存在任何疑问,可以联系腾安基金客服进行咨询。
第三部分、管理型基金投顾服务一、管理型基金投顾服务委托
1、在您确定接受本公司提供的管理型基金投顾服务之后,本公司将在合理范围内向您披露投顾策略,供您进行选择,您点击确认即为确认接受本公司采用该策略以您名义投资并构建基金组合,向您提供基金投资组合策略、代您作出具体基金投资品种、数量和买卖时机的决策、并代您执行基金产品认购、申购、赎回、转换等交易申请等。您有权拒绝本公司为您推荐的策略并选择其他策略。如您自主选择的策略和您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目标等不相符,本公司将对您进行提示,如您仍坚持要求自主选择的策略,本公司将接受您的申请并向您提供您选择的基金投资组合策略建议。
2、本公司给您提供的投顾策略设置了单一基金比例限制等与投资范围相关的限制条件,限制条件通过《投资组合策略说明书》进行揭示,您在开通本业务前应仔细阅读。
3、本公司同意接受您的委托,按照本协议及其附件(如有)的约定,向您提供个性化的管理型基金投顾服务。
二、管理型基金投顾服务方式和内容
1、 本协议项下本公司通过书面、电话、短信、微信公众号、自助终端或互联网等方式提供管理型基金投顾服务。若本公司直接接触客户,提供面对面管理型基金投顾服务的,本公司的基金投顾人员需要告知客户基金从业证书编号及相关信息查询路径。
2、 本协议项下本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提供如下管理型基金投顾服务内容:
(1) 对客户进行适当性管理,了解客户风险识别能力、 风险承受能力、投资目标等信息;
(2) 制定并向客户提供《投资组合策略说明书》、相应风险揭示书等;
(3) 对基金实施尽职调查,形成评估报告,建立基金备选库;
(4) 集中、统一实施基金投资组合策略建议的生成和调整,根据投资组合的基金备选库选择成分基金,构建投资组合、进行组合调仓(统称“管理型基金投资组合策略建议服务”);
(5) 依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协议的约定,向客户进行信息披露;
(6) 您为普通投资者的,在首次接触并向您提供本协议项下服务前,提示您可以通过录音、截屏等方式留存相关信息;
(7) 通过互联网在线方式提供投资顾问服务的,向客户提供记录、保存、下载等留痕功能;
(8) 持续对客户进行服务,对客户的风险识别能力、风险承受能力、投资目标等进行再评估,发现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需求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
(9) 建立健全客户回访机制,定期对客户进行回访;
(10) 依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协议的约定,处理客户投诉事项(如您需要进行客户投诉,可联系本公司客服(客服热线: 0000-000-000 | 人工服务时间:工作日 09:00-18:00 | 客服邮箱:xxxxxx_xx@xxxxxxx.xxx);
(11) 法律法规及其他监管机构规定要求的相关事项;
(12) 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事项。
3、 您和本公司一致同意并确认,本协议所述管理型基金投资组合策略建议服务的范围包括投资策略生成、投资组合的建立和投顾调仓、投资运作情况的跟踪以及提供规划建议等。且就管理型基金投顾服务:
(1) 本公司可接受客户的委托为客户开立授权账户,代客户做出具体基金投资品种、数量及买卖时机的决策,并代客户执行基金申购、赎回、转换等交易申请;
(2) 具体基金投资组合策略详情请阅读《投资组合策略说明书》,包括但不限于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风险收益特征,您可通过以下路径查询
《投资组合策略说明书》:公司页面上的策略详情页—策略买入页—服务协议与风险提示;
(3) 本公司将通过定期报告形式,向投资者披露交易执行情况,并在定期报告中说明报告期内是否根据本协议相关约定进行交易操作,是否存在交易执行偏差,是否调整交易策略等事项。
4、 根据管理型基金投顾服务的特点,本公司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建立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 建立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基金投资组合策略的产生和调整,并评估形成基金投资组合策略的风险特征;
(2) 建立基金产品备选库制度,明确各类产品的出、入库标准,合规风控部门对备选库制度的执行进行监督;
(3) 合规风控部门每季度对投顾业务的合规风控情况、基金投资组合策略及实施有效性进行核查评估,并将评估情况提交公司管理层审议;
(4) 设立不低于法律法规要求的投资限制指标,分散投资风险;
(5) 合规风控部门每季度对投顾业务的合规风控情况、基金投资组合策略及实施有效性进行核查评估,并将评估情况提交公司管理层审议。
5、 请您充分理解,管理型基金投顾服务项下的投资组合在投资方面需要符合以下限制要求:
(1) 单个客户持有单只基金的市值,不得高于客户账户资产净值的 20%,货币市场基金、指数基金不受此限制;
(2)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净值变动等基金投资组合策略之外的因素,导致客户持有基金市值不符合本第 5 款上述第(1)项的,本公司应在 3 个月内进行调整,但经监管部门认可的情形除外;
(3) 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要求的相关事项;
(4) 本协议约定的其他限制性事项。
6、 在您签署本协议并接受本公司提供的管理型基金投顾服务之前,您应当首先进行关于投资者适当性的风险承受能力测评,您应确保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完整、准确,没有任何遗漏、误导。
7、 您应按照本公司要求提供包括您身份信息在内的参与信息,以便本公司能够充分了解您的参与款金额、扣款日期等事项。您应确保所提供的参与信息真实、完整、准确,没有任何遗漏、误导。
8、 您确认,您填写的参与信息(含身份信息、风险承受能力测评相关问题)是本公司向您提供管理型基金投顾服务的重要依据,在本协议期间,您提供的参与信息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告知本公司。若您参与信息内容的变化影响您的
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本公司将在您重新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时,告知您所匹配的基金产品或服务的风险等级情况。您可以参考您更新后的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自行选择继续或终止接受您此前所选择的管理型基金投顾服务。如您填写的参与信息内容有遗漏、错误或不完整,因此引起的后果由您自己承担,本公司有权停止为您提供管理型基金投顾服务,并有权追究您相应的法律责任。
9、 本公司重视对您隐私的保护,本公司将按照《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隐私政策》保护与处理基于本协议项下管理型基金投顾服务而获得的您的个人客户信息,详情请参阅《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隐私政策》。前述客户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名称、证件号码、联系方式、银行账户认证信息等。
三、服务规则
1、您参与、变更和退出管理型基金投顾服务的业务申请可通过本公司网上推广页面、理财通上本公司页面,或本公司公告的其他方式办理,业务办理方式详见本公司公告或颁布的适用于管理型基金投顾服务的业务规则。
2、您应在本公司交易日的工作时间内(9:00—14:59:59)向本公司提出上述业务申请,您在交易日 15:00 以后或非交易日提出的申请,将被视为下一个交易日提出的申请。除非法律法规另有明确规定,否则您已经提交的业务申请不得撤销;您有权于您该等参与申请确认后的下一个交易日工作时间向本公司提出退出申请。
3、您参与管理型基金投顾服务时,本公司将为您开立基金交易账户并将其作为您的管理型基金投资顾问业务指定的授权账户,即本协议所称指定账户。
4、除本公司另有规定外,您在提交参与或追加基金组合购买申请时,应全额交付约定参与款。您按本公司规定提交基金组合购买申请并全额交付约定参与款,方为有效。
5、约定参与款的支付时间以本公司系统记录的收款时间为准。
6、您可以按照本协议或相关协议、附件的规定向本公司申请退出管理型基金投顾服务并可以选择赎回基金组合中的全部或部分基金。如基金组合中的任何一只或多只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或暂停赎回的情形,除非本公司另有公告说明,否
则,您、本公司应当遵守相应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或届时该基金临时公告的规定。
7、投资者和本公司确认,根据投资者选择的基金投资组合策略,本公司代投资者办理基金的认/申购、赎回、转换等交易,应遵守法律法规及相应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临时公告等文件的规定。
8、您确认接受本公司提供的管理型基金投顾服务后,基金组合相应基金份额的认/申购申请经成分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确认的,您即为基金组合相应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依各基金的基金合同约定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9、本公司有权根据自身的专业理解,确定基金组合的风险收益特征。您明确知悉,本公司建议的基金组合中,可能会存在单只基金产品与您的投资风险承受能力不匹配,但本公司将按照基金组合的风险收益特征与您的风险承受能力进行匹配。
10、您明确知悉并同意,本公司可能建议您投资于本公司关联方管理的基金产品,如遇该等情况,本公司会提前三个交易日以短信、微信公众号、App 消息、电话、电子邮件、官网公告等一种或多种方式向您告知关联关系并披露潜在的利益冲突。
11、您若存在司法执行、行政强制措施、法院判决等情形,本公司可根据相关基金的基金合同及基金注册登记机构非交易过户的相关规则协助办理冻结、非交易过户等手续。
12、本协议第三部分第三条“服务规则”并非是管理型基金投顾服务业务的全部基金投顾服务规则,公司将另行公告《投资顾问服务业务规则》,请您仔细阅读,《投资顾问服务业务规则》和您选择的投资策略的相关《投资组合策略说明书》及《风险揭示书》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四、管理型基金投顾服务的相关费用
1、就向您提供的管理型基金投顾服务,本公司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有权向您收取基金投顾服务费。
2、就管理型基金投顾服务,本公司收取的基金投顾服务费收取标准、计算方式、计提方式、收费时间及方式如下:
(1) 按日计提,即按照您在本协议管理型基金投顾服务项下基金组合资产总额的一定比例收取。每日投顾服务费=当日指定账户资产净值*投顾服务费率
/当年天数。当日账户资产为当日可产生收益份额对应的资产,包含已持有份额
+赎回未确认份额,不包含买入未确认份额。
(2) 本公司有权在每季度第一个交易日或投资者发起基金组合退出时,从投资者指定账户所参与基金投资组合策略的基金组合中的指定货币基金,扣取当前已计提未收取的投顾服务费。如该基金组合存在多只货币基金,本公司将通过该基金投资组合策略的参与页面告知投资者该基金投资组合策略的指定货币基金,投资者可通过参与页面自行查看。如基金组合中未配置货币基金,则本公司将为投资者另行确定一只指定货币基金用于本条中赎回其他基金的目的,本公司将通过该基金投资组合策略的参与页面告知投资者具体的指定货币基金。
若投资者指定账户所参与基金投资组合策略的基金组合中的指定货币基金
(如有)不足以支付当前投顾服务费,则本公司有权先将投资者该基金组合中的其他基金赎回相应金额到该基金组合的指定货币基金,再从指定货币基金中收取投顾服务费。赎回其他基金的规则为:
1)按照该基金投资组合策略的基金组合中其他非指定的货币基金资产总净值从大到小,非货币基金资产总净值从大到小的顺序赎回;
2)按前一个交易日公布的净值计算赎回份额;
3)若其他基金赎回确认金额大于待收取投顾管理费金额,剩余金额留在指定货币基金中。
(3) 不同基金投资组合策略费率可能有所不同,具体收费标准和收费规则由本公司通过本公司网站公告、页面展示等方式通知您,您选择并使用本公司投顾业务即表示认可投顾服务费标准和收费规则。您可通过前述本公司网站、页面查询相关基金投顾服务费收取标准和方式。如本公司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要求或业务调整需求等决定调整上述费用,将提前三个交易日以短信、微信公众号、 App 消息、电话、电子邮件、官网公告等一种或多种法律法规认可的方式告知您。
如您对费用收取存在任何疑问,可以联系腾安基金客服查询相关基金投顾服务费收取标准和方式,或进行咨询。
3、就管理型基金投顾服务,本公司与您根据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税费。
4、本公司提供的管理型基金投顾服务项下构建基金组合所涉及的认/申购费、赎回费、转换费等基金销售费用应由您承担。本公司暂时免收上述费用中的认/ 申购费和调仓时基金产品的认/申购费、赎回费用(按照相关法规、相应基金招 募说明书约定应当收取,并计入基金财产的赎回费用除外),如您主动赎回管理 型基金投顾服务下的基金组合或者终止本协议项下管理型基金投顾服务后赎回 该服务下的单只或多只基金,赎回费用将按照成分基金的赎回费率(具体赎回费 率以相应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相关公告约定为准)收取。如本公司根据法律 法规、监管要求或业务调整需求等决定调整上述费用,将提前三个交易日以短信、微信公众号、App 消息、电话、电子邮件、官网公告等一种或多种法律法规认可 的方式告知您。如您对费用收取存在任何疑问,可以联系腾安基金客服进行咨询。
第四部分、通用条款一、 条款适用
您将可通过本公司页面,根据相关页面和业务规则的引导在管理型基金投顾服务和非管理型基金投顾服务的相关页面或功能界面进行切换。当您根据相关页面、界面和业务规则切换至管理型基金投顾服务功能时,本公司将根据本协议的约定为您提供管理型基金投顾服务,相关管理型基金投顾服务的提供和您与本公司之间权利义务关系应适用本协议第一部分、第三部分和第四部分的约定。当您根据相关页面、界面和业务规则切换至非管理型基金投顾服务功能时,本公司将根据本协议的约定为您提供非管理型基金投顾服务,相关非管理型基金投顾服务的提供和您与本公司之间权利义务关系应适用本协议第一部分、第二部分和第四部分的约定。
二、 声明与承诺
本公司就本协议项下基金投顾服务做出如下声明或承诺:
(1) 本公司声明,本公司已在中国证监会备案,具有从事基金投资顾问业务试点资格。本公司进一步向您声明,中国证监会的备案不构成对本公司投资能力、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基金投顾服务风险和收益的实质性判断和保证;
(2) 本公司声明,本公司开展的基金投资顾问业务不同于基金销售业务。基金投顾机构可以接受客户委托,按照服务协议约定向其提供基金投顾服务,并直接或者间接获取经济利益;
(3) 本公司声明,本公司基金投顾服务不对投资收益状况或本金不受损失做出任何承诺,投资损失由客户自行承担;
(4) 本公司已向客户揭示基金投顾业务的相关风险,投资者在开通本协议项下业务前应详细阅读和确认该等业务及投资标的相关法律文件、投资组合策略说明书、风险揭示书、服务规则及公告内容,并将持续关注上述文件不时修订版本的所有内容及规定,谨慎投资;
(5) 本公司已按法律法规了解您的风险承担能力、投资目标等;
(6) 本公司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诚实守信、谨慎勤勉履行本协议及其附件的相关约定为客户提供基金投顾服务,维护客户合法权益。
2、您向本公司声明并承诺:
(1) 您承诺已详细阅读并充分理解、接受本协议及《投资组合策略说明书》、《基金投顾服务风险揭示书》(以下简称“风险揭示书”)等法律文件、服务规则及本公司相关公告内容,并将持续关注上述文件不时修订版本的所有内容及规定,知悉相关权利义务及所接受投资建议的风险收益特征,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知晓关于收费模式、费用组成、费率水平、计提方式等安排,愿意承担基金投顾服务可能存在的风险;
(2) 您承诺以真实身份接受基金投顾服务,保证资金或资产的来源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3) 您承诺具有充分的权利签署和履行本协议,将按照本协议约定交纳约定参与款,并向本公司支付基金投顾服务费;
(4) 您已认真阅读本协议及其附件并充分理解本协议及其附件的全部内容,明确知悉基金投资的风险及基于本协议所述管理型基金投顾服务和非管理型基金投顾服务进行基金投资的相关风险;
(5) 您已明确了解并向本公司确认,您接受本公司按照本协议提供的管理型基金投顾服务和非管理型基金投顾服务,并不表明本公司对您在本协议项下基金投资本金和收益提供了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您基于非管理型基金投顾服务提供的投资建议或进行的基金投资或通过接受管理型基金投顾服务所进行的基金投资仍然存在投资亏损的风险,您将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6) 您声明尽管接受本协议项下的基金投顾服务,您仍为交易账户中各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除本协议中明确授予本公司的权利外,您仍享有相关基金的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赋予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三、 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1、 您在符合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的情况下享有以下权利:
(1) 按照本协议约定,获得本公司提供的基金投顾服务;
(2) 按照本协议约定,取得投资运作产生的投资收益;
(3) 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获取投资信息等服务资料;
(4) 按照本协议约定,查询授权账户持仓情况、交易情况、资产净值、收益情况等账户信息;
(5) 您有权通过向本公司提出退出全部投顾服务申请终止本协议;
(6) 本协议约定的您的其他有权事项。
2、 您在符合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的情况下承担以下义务:
(1) 您在开通本协议项下业务前应认真阅读并遵守本协议及其附件约定等法律文件、服务规则及本公司相关公告内容及其他有关规定;
(2) 您应认真阅读并签署《风险揭示书》,认真阅读《基金投资组合策略说明书》等文件;
(3) 您应真实填写风险测评问卷,配合本公司完成客户适当性管理;
(4) 您应如实告知本公司用于基金投顾服务的相关参与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投资者身份资料、投资目标、投资期限、财务状况、投资知识、投资经验、风险偏好等。您应对该等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确保真实、完整、准确地填写以上信息,并确保所填写的内容真实、完整、准确,没有任何遗漏、误导。如您填写的个人信息内容有虚假、不完整、不准确、遗漏或误导,因此引
起的后果由您承担。在本协议期间,您提供的个人信息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通知本公司;
(5) 您应关注基金投顾服务相关的公告、通知等信息披露事项;
(6) 您应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基金投顾服务费;
(7) 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事项。
3、本公司在符合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的情况下享有以下权利:
(1) 本公司有权按本协议约定向投资者收取基金投顾服务费;
(2) 本公司有权制订、修改或增补本协议和基金投顾服务规则;
(3) 本公司有权决定是否接受客户委托,有权主动终止投顾业务或投顾组合策略,终止前将会通过本协议约定的协议变更告知途径告知投资者;
(4) 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事项。
4、本公司就本协议项下基金投顾服务在符合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的情况下承担以下义务:
(1)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基于诚实信用、谨慎勤勉、持续注意原则履行本协议及其附件的相关约定,为客户提供基金投顾服务;
(2) 本公司从事基金投资顾问业务时,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客户适当性管理义务
(3) 本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协议规定履行风险揭示和信息披露的义务;
(4) 本公司以书面及电子文件等形式记录保存留痕资料和信息,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5) 本公司因违反本协议导致损害您合法权益时,本公司将根据法律法规及本协议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6) 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事项。四、 禁止性行为
请您知悉本公司及本公司基金投顾人员不得有下列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禁止的行为:1)利用基金投资顾问业务从事违法、违规活动,或为违法、违规活动提供便利;2)泄露客户信息、投资计划和交易情况等;3)泄露、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毁损服务协议等相关资料;4)从事非公平交易、利益输送等损害客户
合法权益的活动;5)向客户承诺收益、本金不受损失、限定损失金额或比例等; 6)违规与客户约定分享投资收益或者分担投资损失;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违法违规的证券交易活动;8)向客户推荐结构复杂的基金,包括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基金;9)向客户提供未经本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的基金投资组合策略或擅自变更基金投资组合策略;10)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规定的禁止行为;11)本协议约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五、 信息披露
1、您有权在腾安网上交易页面查询管理型基金投顾服务和非管理型基金投顾服务项下相关账户的收益、持仓、基金交易记录相关内容等。
2、本公司将在合理范围内向您披露投资策略,并且通过相应风险揭示书向您充分解释投资策略可能存在的风险。
3、本公司将向您披露以下事项:
(1) 本公司将每日向投资者披露前一日账户资产净值。1)对于非管理型基金投顾服务,在每次向您提供调仓建议时,公司将向您展示投资组合的拟调整情况,供您选择;公司将每月通过定期报告的形式向投资者披露交易执行情况。2)对于管理型基金投顾服务,在每次投顾调仓之前,公司将向您告知调仓的明细,包括具体调出和调入的基金产品以及比例等信息;公司将每月通过定期报告的形式向投资者披露交易执行情况,并以不低于每季的频率向投资者发送账户收益、 持仓明细、交易记录等信息,披露所提供基金投资组合策略的备选基金库;
(2) 本公司将在重大事项发生之日起 2 日内向您披露对您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包括特定投资组合策略终止、涉及基金账户财产或投资顾问业务的诉讼或仲裁、以及投顾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等信息;
(3) 本公司可能建议您投资于本公司关联方管理的基金产品,如遇该等情况,本公司会提前三个交易日以短信、微信公众号、App 消息、电话、电子邮件、官网公告等一种或多种方式向您告知关联关系并披露潜在的利益冲突;
(4) 本公司将向您披露本协议下约定管理型基金投顾服务和非管理型基 金投顾服务的相关规则并根据本协议及时提示您基金投顾服务规则的调整情况。
如本协议约定的管理型基金投顾服务和非管理型基金投顾服务涉及的服务规则、业务办理时间等发生变化,本公司将通过短信、微信公众号、App 消息、电话、电子邮件、官网公告等一种或多种方式告知您。您预留的通讯方式、电子邮件地址或通讯地址不准确,或者变更后未告知本公司,由此导致未能收到本公司通知的,相关法律后果由您自行承担;
(5) 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要求的其他信息披露事项;
(6) 本协议明确约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事项。
4、您明确知悉,任何历史交易明细内容均仅供您参考,您直接投资的证券投资基金及交易账户项下资产的具体资产净值,以相应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的记载为准,如您对任何对账单中的内容有疑问,可联系本公司客服进行咨询。
5、本公司不会对投资者交易账户中的基金产品进行非交易过户(法定许可的情形除外)、质押等业务,但以收取基金投顾服务费等为目的进行非交易过户除外。
六、 投诉处理和赔偿机制
1、针对因本公司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的您的直接损失,本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
2、免责范围:正常投资运作过程中因市场波动、经济环境变化等原因造成您亏损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针对因不可抗力、公司能力范围外原因或事件造成的您的损失,公司在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允许的范围内亦不承担责任。
3、本公司将根据赔偿情形、争议性质、影响范围和程度大小酌情制定赔偿方案,在和您达成一致的基础上进行赔偿处理。若公司和您无法就赔偿方案达成一致意见,您直接提起诉讼,经司法判决认定本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的,在裁判文书生效后公司将据此执行。
七、 协议变更与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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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您确认并同意,本公司有权根据法律法规变化、服务内容升级、保护投资者权益等需要,修改本协议的相关条款,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一旦相关内容发生变更,本公司将以短信、微信公众号、App 消息、电话、电子邮件、官网公告等一种或多种方式告知您,修改后的协议将在公告/通知所述的公示期限届满后生效。如果您不同意修改后的协议内容,您有权停止使用相关服务。
2、本协议基于以下情形之一终止:
1) 您主动终止本协议(通过向本公司提出退出本协议项下所有基金投顾服务的申请);
2) 本公司主动终止本协议
3) 本公司基金投顾机构试点资格被取消;
4) 本公司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宣告破产;
5) 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要求应终止的情形;
6) 投资者死亡或不再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于个人投资者);
7) 投资者解散、清算、终止、破产等情形(适用于机构投资者);
8) 因不可抗力使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
9) 本公司决定终止特定基金投资组合策略;
10) 您和本公司双方同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它情形。
3、在本协议终止日,您有权将投顾账户/授权账户内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如届时基金份额因处在封闭期、暂停交易等原因而无法在前述时间内办理转换出或赎回业务的,您可在可以办理该等业务的当日及时提交转换转出或赎回业务申请。
4、您知悉并同意,本协议终止或您终止使用本公司管理型基金投顾服务后,本公司仍需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法定期限内保存你在使用管理型基金投顾服务期间提供或产生的相关信息,如您的客户信息。
5、如因非投资者的原因导致本协议终止情形,本公司将对投资者进行妥善处理,确保不损害投资者的利益。
八、 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1、本协议适用中国法律并按照中国法律解释。
2、本协议的签订、履行、解释、终止及因本协议引起的任何争议,可由双方友好协商或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将争议提交深圳市南山区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诉讼费用由败诉一方承担。
九、 协议生效
1、您在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定制的网上推广页面通过勾选“同意”即构成您签署本协议,本协议自您签署且首次足额支付约定参与款之日起生效。
2、本协议一经生效,即对您和本公司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十、 其他
本协议附件(如有)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