及╱ 或指示性發售價範圍下調至低於本招股章程所載者。在此情況下,我們將於作出下調決定後,在切實可行情況下盡快及無論如何不遲於根據香港公開發售遞交申請的截止日期 2013年12月12日(星期四)上午,安排於南華早報(以英文)及香港經濟日報(以中文)刊登有關調低全球發售項下提呈發售的發售股份數目及╱ 或指示性發售價範圍的 通知。該通知亦將刊載於聯交所網站www.hkexnews.hk及我們的網站www.chinaconsun.com。上述通告亦將載有本招股章程「概要」一節目前所...
全球發售
x招股章程乃就香港公開發售(其為全球發售的部分)而刊發。全球發售包括(視乎超額配股權行使情況而定):
(a) 下文「香港公開發售」一段所述在香港進行涉及25,000,000股股份(可按下文所述作出調整)的香港公開發售;及
(b) 根據S規例在美國境外進行涉及225,000,000股股份(可按下文所述作出調整及視乎超額配股權行使情況而定)的國際發售。投資者可根據香港公開發售申請香港發售股份或表示有意(倘符合資格)根據國際發售申請國際發售股份,惟不可同時提出兩項申請。香港公開發售可供香港公眾人士以及香港機構及專業投資者認購。國際發售將涉及根據S規例向香港及美國境外其他司法權區的機構及專業投資者及預期對該等股份有龐大需求的其他投資者,就國際發售股份進行選擇性推銷。
國際包銷商現正對有意購入國際發售項下的國際發售股份的有意的投資者進行游說。有意的投資者將須表明彼等準備按不同價格或某一指定價格購入國際發售項下的國際發售股份數目。此過程稱為「累計投標」,預期將會持續進行至定價日。
根據香港公開發售將予提呈發售的香港發售股份數目及根據國際發售將予提呈發售的國際發售股份數目,或會根據下文「定價及分配」一段所述重新分配。
定價及分配
發售價預期於定價日(屆時將會確定發售股份的市場需求)由獨家賬簿管理人(代表包銷商)與我們以協議釐定。定價日預期為2013年12月13日(星期五)或前後,且無論如何不遲於2013年12月16日(星期一)。除非按下文解釋者於根據香港公開發售遞交申請截止日期當日上午前另有公布,否則發售價將不超過每股發售股份4.36港元,且預期將不低於每股發售股份3.63港元。有意的投資者務請注意,將於定價日釐定的發售價可能(惟預期不會)低於本招股章程所述的指示性發售價範圍。
倘根據有意的機構與專業投資者及其他投資者於累計投標過程中表達的踴躍程度,獨家賬簿管理人(代表包銷商並獲本公司同意)認為全球發售項下提呈發售的發售股份數目及╱ 或指示性發售價範圍屬不適當,則獨家賬簿管理人(代表包銷商)可於根據香港公開發售遞交申請的截止日期當日上午或之前任何時間,將全球發售項下提呈發售的發售股份數目
及╱ 或指示性發售價範圍下調至低於本招股章程所載者。在此情況下,我們將於作出下調決定後,在切實可行情況下盡快及無論如何不遲於根據香港公開發售遞交申請的截止日期 2013年12月12日(星期四)上午,安排於南華早報(以英文)及香港經濟日報(以中文)刊登有關調低全球發售項下提呈發售的發售股份數目及╱ 或指示性發售價範圍的通知。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上述通告亦將載有本招股章程「概要」一節目前所載的發售統計數字的確認本或修訂本(視乎情況而定)及任何其他或會因該下調而有變的財務資料。發售價(如已協定)將定於經修訂的發售價範圍內。申請人於遞交香港發售股份的申請前,應注意有關下調全球發售項下所提呈的發售股份數目及╱ 或指示性發售價範圍的任何公布,可能於根據香港公開發售遞交申請截止日期當日方會發表。於根據香港公開發售遞交申請截止日期當日或之前,倘無刊登有關下調本招股章程所述全球發售項下提呈的發售股份數目及╱ 或指示性發售價範圍的任何通知,則發售價(倘已協定)於任何情況下均不會定於本招股章程所述的發售價範圍外。
於若干情況下,將於香港公開發售及國際發售項下提呈發售的股份,可能會按獨家全球協調人的酌情決定於有關發售間重新分配。國際發售項下國際發售股份的分配將由獨家全球協調人決定,並取決於多項因素,包括需求程度及時間、有關投資者於相關行業的投資資產或股本資產的總規模,以及預期有關投資者會否於發售股份在聯交所上市後增購及╱ 或持有或出售股份。上述分配可能會向專業、機構及企業投資者作出,而有關分配旨在分派本公司股份,藉此建立鞏固的股東基礎,從而令本公司及其股東整體受惠。
根據香港公開發售向投資者分配股份,將按照香港公開發售已接獲的有效申請數量而定。分配基準或會因應申請人有效申請的香港發售股份數目而有所不同,但香港發售股份的分配(倘適用)會以抽籤方式進行,即表示部分申請人或會較其他申請相同數目香港發售股份的申請人獲分配更多數目股份,而未中簽的申請人可能不會獲得任何香港發售股份。
適用發售價、香港公開發售的申請數目、國際發售的踴躍程度,以及香港發售股份的分配基準和香港公開發售項下成功申請人的香港身份證號碼╱ 護照號碼╱ 香港商業登記證號碼,預期將於2013年12月18日(星期三)起透過各種渠道,按本招股章程「如何申請香港發售股份- 公布分配結果」一節所述方式公布。
香港公開發售的條件
根據香港公開發售認購香港發售股份的所有申請,須待下列條件達成後方獲接納:
(a) 上市委員會批准已發行股份和根據全球發售將予發行的股份、根據資本化發行將予發行的股份及因行使根據購股權計劃將予授出的任何購股權而可能發行的任何股份上市及買賣;
(b) 本公司已向香港結算提交一切所需文件,使股份獲准在聯交所買賣;
(c) 於定價日或前後正式釐定發售價及簽立和交付國際包銷協議;及
(d) 香港包銷商於香港包銷協議項下的責任及國際包銷商於國際包銷協議項下的責任成為無條件,且並無根據協議的條款終止,
上述各項均須於香港包銷協議或國際包銷協議指定日期及時間或之前(除非及倘有關條件於上述日期及時間或之前獲有效豁免)達成,且於任何情況下不得遲於本招股章程日期起計第 30日。
倘上述條件未能在指定日期及時間前達成或獲豁免,則全球發售將告失效,並會即時知會聯交所。我們將於失效後翌日,安排在南華早報(以英文)及香港經濟日報(以中文)刊登有關香港公開發售失效的通告。在該情況下,全部申請股款將按本招股章程「如何申請香港發售股份」一節所載條款不計利息退還。與此同時,有關股款將根據香港法例第155章銀行業條例(經修訂)存入香港收款銀行或其他銀行的獨立銀行賬戶。
香港公開發售及國際發售各自須待(其中包括)彼此成為無條件且未有根據其條款終止的情況下方告完成。
發售股份的股票只有在(i)全球發售各方面成為無條件及(ii)本招股章程「包銷- 包銷安排及開支- 香港公開發售-終止理由」一節所述的終止權利未獲行使的情況下,方會於上市日期上午八時正成為有效的所有權證書。倘投資者於收取股票之前或股票成為有效的所有權證明書之前買賣股份,所有有關風險概彼等自行承擔。
香港公開發售
初步提呈發售的股份數目及其分配
我們按發售價初步提呈發售25,000,000股股份(相當於根據全球發售初步提呈發售的 250,000,000股股份約10%)以供香港公眾人士認購。在下文所述調整的規限下,根據香港公開發售提呈發售的股份數目,將相當於緊隨全球發售完成後我們已發行股本總數2.5%。在香港,預期個別散戶投資者將透過香港公開發售申請發售股份,個別散戶投資者(包括透過銀行及其他機構在香港作出申請的個別投資者)如於國際發售中申請發售股份,將不會在香港公開發售中獲分配發售股份。
僅就分配而言,根據香港公開發售初步可供公眾人士使用白色或黃色申請表格或透過向香港結算或透過白表eIPO服務向白表eIPO服務供應商發出電子認購指示認購的香港發售股份總數(視乎國際發售及香港公開發售間的股份調整而定)將平均(以最接近每手買賣單位為準)分為兩組以供分配:甲組及乙組。甲組的香港發售股份將以公平方式分配予申請認購香港發售股份總認購款項為5百萬港元(不包括應付經紀佣金、證監會交易徵費及聯交所交易費)或以下的申請人。乙組的香港發售股份將以公平方式分配予申請認購香港發售股份總認購款項超過5百萬港元(不包括應付經紀佣金、證監會交易徵費及聯交所交易費)但不超過乙組初步總值的申請人。
投資者謹請留意,甲組及乙組申請的分配比例或有不同。倘其中一組(而非兩組)香港發售股份認購不足,則該組剩餘的香港發售股份將被撥往另一組以應付另一組的需求,並進行相應的分配。申請人僅可自甲組或乙組其中一組(而非同時自兩組)獲分配香港發售股份。我們將不會受理同時在兩組提出的重複申請及在甲組或乙組內的重複申請。
倘出現超額認購,根據香港公開發售分配予投資者的香港發售股份(甲組及乙組),將僅按照香港公開發售項下已接獲的有效申請數量而定。每一組的分配基準或會因應各申請人有效申請的香港發售股份數目而有所不同。香港發售股份的分配(倘適用)會以抽籤方式進行,即表示部分申請人或會較其他申請相同數目香港發售股份的申請人獲分配更多數目股份,而未中簽的申請人可能不會獲得任何香港發售股份。重複申請或疑屬重複的申請及認購超過初步提呈可供公眾人士認購的香港發售股份50%以上(即申請認購超過12,500,000股股份)的申請可遭拒絕受理。
香港公開發售與國際發售之間的股份分配可予調整。倘於香港公開發售有效申請的股份數目相當於香港公開發售項下初步可供認購的發售股份數目的(i)15倍或以上但少於50倍;(ii)50倍或以上但少於100倍;或(iii)100倍或以上,則香港公開發售項下可供認購的發售股份總數將分別增至75,000,000股、100,000,000股及125,000,000股股份,分別相當於行使超額配股權前全球發售項下初步可供認購的發售股份總數的30%(就情況(i)而言)、 40%(就情況(ii)而言)及50%(就情況(iii)而言),而該等重新分配於本招股章程中稱為「強制性重新分配」。在有關情況下,分配予國際發售的發售股份數目,將按獨家全球協調人認為適當的方式相應調低,而有關額外發售股份將重新分配至香港公開發售的甲組及乙組。
倘香港公開發售並無獲悉數認購,則獨家全球協調人有權按其認為適當的比例將全部或任何未獲認購的香港發售股份重新分配至國際發售。除可能須作出的強制性重新分配外,不論是否已觸發強制性重新分配,獨家全球協調人可全權酌情決定將初步分配予國際發售的股份重新分配至香港公開發售,以滿足香港公開發售項下的甲組及乙組的有效申請。
申請
香港公開發售的每名申請人均須就所遞交申請作出承諾及確認,申請人及為其利益作出申請的任何人士並無申請或接納或表示有意認購,亦將不會申請或接納或表示有意認購國際發售項下的任何國際發售股份,而倘上述承諾或確認遭違反或失實(視情況而定)或其已獲或將獲配售或分配國際發售項下的國際發售股份,則該申請人的申請可遭拒絕受理。
本公司、董事及包銷商將會採取合理措施,以識別及拒絕已收取國際發售的股份的投資者於香港公開發售提出的申請,亦會識別及拒絕已於香港公開發售中收取股份的投資者對國際發售的認購意向。
發售價將不會超過4.36港元並預期不會低於3.63港元。香港公開發售的申請人須於申請時支付每股發售股份的最高發售價4.36港元,另加1.0%經紀佣金、0.003%證監會交易徵費及0.005%聯交所交易費。倘發售價於定價日最終釐定為低於最高發售價4.36港元,則我們會向成功申請人不計利息退回相關差額(包括多繳的申請款項應佔的經紀佣金、證監會交易徵費及聯交所交易費)。進一步詳情載於本招股章程「如何申請香港發售股份」一節。
國際發售
提呈發售的發售股份數目及其分配
根據國際發售初步提呈以供認購及購買的股份數目將為225,000,000股股份(可予調整及視乎超額配股權行使情況而定),相當於全球發售項下發售股份約90%。
國際發售須待香港公開發售成為無條件後,方可作實。受限於在國際發售與香港公開發售之間重新分配發售股份,若不計及任何超額配股權獲行使,國際發售股份將相當於緊隨全球發售完成後已發行股本總數約22.5%。
根據國際發售,國際包銷商將有條件地根據S規例向香港及美國以外其他司法權區的機構及專業投資者及預期對本公司股份有龐大需求的其他投資者配售股份。根據國際發售作出的發售股份分配將根據本節「定價及分配」所述「累計投標」程序進行,且取決於多項因素,包括需求程度及時間、有關投資者於相關行業的投資資產或股本資產的總規模,以及預期有關投資者會否於股份在聯交所上市後增購及╱ 或持有或出售股份。上述分配旨在分派本公司股份,藉此建立鞏固的專業及機構股東基礎,從而令本公司及其股東整體受惠。
獨家全球協調人(代表包銷商)可能要求任何已根據國際發售獲提呈發售股份以及已根據香港公開發售作出申請的投資者向獨家全球協調人提供足夠資料,使其識別根據香港公開發售所提出的有關申請,並考慮是否將有關申請從任何根據香港公開發售提出的股份申請中剔除。
超額配股權
First Kind預期向獨家全球協調人授出超額配股權,獨家全球協調人可於上市日期起至根據香港公開發售遞交申請表格的截止日期當日起計第30日(即2014年1月11日)(包括該日)止期間隨時行使有關超額配股權。根據超額配股權,獨家全球協調人將有權要求First Kind出售最多合共37,500,000股股份,合共相當於全球發售項下初步可供認購的發售股份的15%。該等股份將會按發售價發行。倘超額配股權獲行使,我們將會作出公布。
借股安排
為促進全球發售超額分配的結算,穩定價格操作人可根據借股安排自行或透過其聯屬公司及代理向中成借入最多37,500,000股股份(即超額配股權獲行使後First Kind可能售出的最高股份數目),或自其他來源(包括行使超額配股權)購買股份。
倘與中成訂立借股安排,穩定價格操作人或其代理僅會為國際發售的超額分配結算執行有關安排,而有關安排毋須遵守上市規則第10.07(1)(a)條的限制,惟須遵守上市規則第 10.07(3)條所載的規定:
(a) 與中成訂立的借股安排純粹是用以補足行使超額配股權前的任何淡倉;
(b) 向中成借入的股份數目上限將為First Kind因全面行使超額配股權而可能出售的股份數目上限;
(c) 全部所借入股份(如有)最遲須於(i)超額配股權可獲行使的最後日期;及(ii)超額配股權獲全面行使當日(以較早者為準)後三個營業日交還中成或其代名人(視情況而定);
(d) 借股安排將按照一切適用法律、上市規則及監管規定進行;或
(e) 穩定價格操作人不會就借股安排向中成支付任何款項。
穩定價格行動
穩定價格行動乃包銷商為促進證券分銷在若干市場慣用的方法。為穩定價格,包銷商可於指定時限在二級市場競價或購買新證券,以減低及在可能情況下防止證券的市價跌至低於發售價。在香港,禁止進行任何擬降低市價的活動,而進行穩定價格行動後的價格不得高於發售價。
就全球發售而言,穩定價格操作人及╱ 或其聯屬公司及代理(代表包銷商)可在香港或其他地方適用法例允許的情況下,於上市日期起至根據香港公開發售遞交申請截止日期後第30日(即2014年1月11日)止的限定期間內,超額分配或進行任何其他交易,藉此將股份的市價穩定或維持於高於公開市場原應達到的市價水平。於市場購買股份須遵守所有適用法例及規管規定。然而,穩定價格操作人或其代理概無責任進行該等穩定價格行動。該等行動一經展開,乃按穩定價格操作人的絕對酌情權進行,亦可隨時終止。任何該等穩定價
格行動均須在根據香港公開發售遞交申請截止日期起計30日(即2014年1月11日)內結束。可超額分配的股份數目將不得超過根據超額配股權可能由First Kind出售的股份數目,即 37,500,000股股份,約佔全球發售項下初步可供認購的發售股份的15%。
在香港,穩定價格行動必須根據香港法例第571W章證券及期貨(穩定價格)規則進行。根據證券及期貨(穩定價格)規則可在香港進行的穩定價格行動包括:(i)為防止或減少股份市價下跌而作出的超額分配;(ii)為防止或減低股份市價下跌而出售或同意出售股份以建立股份的淡倉;(iii)為對上文(i)或(ii)建立的任何倉盤進行平倉,根據超額配股權購買或認購或同意購買或認購股份;(iv)純粹為防止或減少股份市價下跌而購買或同意購買任何股份;(v)出售或同意出售任何股份以將該等購買所建立的任何倉盤平倉;及(vi)建議或嘗試進行上文(ii)、(iii)、(iv)或(v)所述的任何事宜。
有意申請或投資於本公司股份的人士應特別注意:
(a) 穩定價格操作人或代其行事的任何人士可能因穩定價格行動而維持本公司股份的好倉;
(b) 不能確定穩定價格操作人或代其行事的任何人士將維持該類好倉的數量及時間;
(c) 穩定價格操作人將任何好xxxxx對股份的市價造成不利影響;
(d) 進行穩定價格行動以維持股份價格的期間不得長於穩定價格期間,該期間將於上市日期起開始,並預期於2014年1月11日(即根據香港公開發售遞交申請截止日期後第30日)屆滿。該日後,由於不得再進行任何穩定價格行動,股份的需求及價格或會因而下跌;
(e) 採取任何穩定價格行動不一定能保證股份價格在穩定價格期間或其後維持於或高於發售價;及
(f) 在穩定價格行動中進行的穩價競投或交易,可能以等於或低於發售價的價格進行,即穩價競投或交易可能以低於申請人或投資者就股份支付的價格進行。
本公司將確保或促使於穩定價格期間屆滿後七日內遵照證券及期貨(穩定價格)規則作出公布。
就全球發售而言,穩定價格操作人可合共超額分配最多但不超過37,500,000股股份,並透過獨家全球協調人行使超額配股權,或以不超過發售價的價格於二級市場購買或透過借股安排或同時進行以上各項措施補足超額分配。特別是,為結算國際發售的超額分配,穩定價格操作人可根據借股協議向中成借入最多37,500,000股股份,相等於First Kind因全數行使超額配股權而出售的最高股份數目。借股安排將會在符合所有適用法例、規則及監管規定的情況下進行。
穩定價格操作人並無就借股安排向中成支付任何款項或其他利益。
買賣安排
假設香港公開發售於香港在2013年12月19日(星期四)上午八時正或之前成為無條件,預期股份將於2013年12月19日(星期四)上午九時正開始在聯交所買賣。
包銷安排
香港公開發售由香港包銷商根據香港包銷協議的條款全數包銷,惟須待獨家賬簿管理人(代表包銷商)與我們於定價日協定發售價後,方可作實。
我們預期,我們將於2013年12月13日(星期五)或前後(釐定發售價後不久)就國際發售訂立國際包銷協議。
包銷安排於本招股章程「包銷」一節概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