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通赢家系列—月月赢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 (第五次合同变更) 特别提示:本说明书依据《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证券公司 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海通赢家系列—月月赢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管理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作,管理人保证 本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委托人承诺以真实身份参与集合计划,保证委托资产的来源及用途合法,并已阅知本说明书和《...
海通赢家系列—月月赢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 (第五次合同变更) | ||
特别提示: 本说明书依据《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海通赢家系列—月月赢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管理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作,管理人保证本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xx和重大遗漏。 委托人承诺以真实身份参与集合计划,保证委托资产的来源及用途合法,并已阅知本说明书和《管理合同》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和风险,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 管理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集合计划资产,但不保证集合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说明书对集合计划未来的收益预测仅供委托人参考,不构成管理人、托管人和推广机构保证委托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 投资者签订《管理合同》且合同生效后,投资者即为《管理合同》的委托人,其认购或申购集合计划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管理合同》及本说明书的承认和接受。委托人将按照 《管理办法》、《管理合同》、本说明书及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 ||
集合计划基本信息 | 名称 | 海通赢家系列—月月赢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
类型 | 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 |
目标规模 | 本集合计划推广期规模上限为 5 亿份(含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部分),存续期不设规模上限。 推广期目标规模由管理人在管理人指定网站公告确定和调整。 | |
管理期限 | 本集合计划不设固定管理期限。 | |
推广期 | 指自本集合计划启动推广之日起不超过 60 个工作日的期间,具体推广时 间以本集合计划推广公告为准。 | |
封闭期 | 本集合计划各类份额在其运作周期内不开放参与和退出。 | |
开放期 | 本集合计划自成立日起进入开放期。开放期内,可以办理各分类集合计划份额(不包含 Z 份额)的参与、退出业务和进入开放期的各分类集合计划份额(不包含 Z 份额)之间的转换。 本集合计划各类份额在其运作周期内不开放参与和退出。如果集合计划 |
份额持有人在当期运作周期到期日未退出,则自该运作周期到期日下一工作日起该分类集合计划份额的本金自动参与下一个运作周期且同一产品代码的分类集合计划份额(不包含 Z 份额)。自动参与的产品份额按新一个运作周期的预期收益率确定计算收益。 若管理人不再继续运作该期产品,则该分类产品份额运作周期结束后自动退出。若管理人继续运作该期产品,则该分类份额持有人可以在运作周期结束时选择退出或转换为当日发行的其他分类份额(不包含 Z 份额)。若该分类份额持有人未在运作周期结束时退出或转换,则视为自动参与到下一个运作周期且同一产品代码的分类集合计划份额,按新一个运作周期的预期收益率确定计算收益。 是否开通内部转换以管理人公告为准。管理人有权设置临时开放期。 Z 类集合计划份额需由管理人在其开放前至少提前五个工作日公告开放 期。 | ||
份额面值 | 各分类计划份额的面值均为人民币 1.00 元。 | |
分类结构 | 本集合计划的运作周期为管理人事先确定的封闭运作期间。本集合计划根据运作周期的不同分类发行,包括但不限于 1 个月、3 个月、6 个月、9 个月、12 个月、24 个月等多个分类,各分类集合计划份额的开放参与前由管理人在指定网站上公告确定。管理人可在运作周期每期开始前设定各类集合计划份额的预期收益率,并在管理人网站公告。运作周期内本集合计划各类集合计划份额不开放参与和退出。各类集合计划份额每期运作周期到期后进入新的一期运作周期。但管理人有权选择任一类集合计划份额运作周期到期后继续运作该期产品续期或自动终止,但须在该类集合计划份额运作周期到期前在管理人网站公告。 若管理人不再继续运作该期产品,则该分类集合计划份额运作周期结束后自动退出。若管理人继续运作该期产品,则该分类份额持有人可以在运作周期结束时选择退出或转换为当日发行的其他分类份额(不包含 Z 份额)。若该分类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未在运作周期结束时退出或转换,则视为自动参 与到下一个运作周期且同一产品代码的分类集合计划份额,按新一个运作周 |
期的预期收益率确定计算收益。 各分类集合计划份额的预期收益率仅为管理人提取风险准备金或业绩报酬的标准,并不是管理人向客户保证其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保证其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 管理人可提前在管理人网站公告可供客户参与的集合计划的类别、开放参与日、到期日、开放规模上限、预期收益率、参与安排及单个账户参与规模上限及下限等规则。 此外,本集合计划还设立 Z 份额,Z 份额以其资产为限承担有限补偿责任(具体见本合同“十三、集合计划的费用、业绩报酬”的相关约定)。Z 份 额仅为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 | ||
最低金额 | 首次参与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5 万元,追加参与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 元。若未来监管部门相关法规对最低参与金额限制予以修改或取消,管理人经公告后将按照新的监管标准予以调整,无需再征得持有人同意。 | |
相关费率 | 1、认购/申购费:0%。 2、退出费:0%。 3、管理费:0.5%。 4、托管费:0.05%。 5、业绩报酬:本计划收取业绩报酬,具体见本合同“十三、集合计划的费用、业绩报酬”的相关约定。 6、其他费用:除交易手续费、印花税、管理费、托管费之外的集合计划费用,由管理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应的合同或协议的具体规定,按费用 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从集合计划资产中支付。 | |
投资范围 | 本计划主要投资于国内依法发行的国债、地方政府债、央行票据、金融债、政策性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可转换债券、次级债、私募债、可分离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含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等经银行间交易商协会批准发行的各类债务融资工具)、证券回购、资产支持证券、货币市场型基金、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债券型基金、分级基金的优先级份额、保证收益及保本浮动收益商业银行理财计划、银行存款、现金等以及其它具有 明显固定收益特征的证券,优先股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固 |
定收益类投资品种。 本计划可参与投资股票(含新股申购)、股票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 本计划可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及其收益权。管理人有权代表本计划 向第三方转让及回购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所形成的收益权,所得计入本计划财产。 本计划投资于优先股的,须待相关业务细则出台并经过系统测试后再投 资。 | ||
风险收益特征 | 本计划属于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计划整体为中低风险品种。 本集合计划非 Z 份额属中低风险产品,主要面对风险承受能力较低且对收益率有一定要求的投资者;Z 份额属于高风险产品,仅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 | |
适合推广对象 | 适合推广对象为管理人和推广机构现有的客户,非 Z 份额主要面对风险承受能力较低且对收益率有一定要求的投资者;Z 份额属于高风险产品,仅 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 | |
当事人 | 管理人 | 上海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托管人 |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代理推广 机构 |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海通资产管理(直销) | |
集合计划的参与 | 办理时间 | 1、推广期参与 在推广期内,投资者在每个工作日内可以参与本集合计划。推广时间等推广安排由管理人公告确定。 若管理人决定提前结束推广期,应提前一个工作日通知推广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 推广期内,单个委托人参与上限 100 万元人民币。管理人可以对此进行公告调整。 2、存续期参与 投资者在本集合计划存续期内的开放日可以办理本集合计划各分类份额 (不包含 Z 份额)的业务。本集合计划各分类集合计划份额的运作周期内原则上不开放参与。管理人有权暂停或延长开放日,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发行 |
情况决定是否提前结束该期产品的发行。 管理人有权临时开放本集合计划,相关开放及配套安排由管理人在指定网站公告。 Z 份额需由管理人在其开放前至少提前五个工作日公告开放期。 | ||
办理场所 | 委托人可以到推广机构的营业网点,或通过推广机构的指定系统提交参 与申请。 | |
办理方式、程序 | 1、在推广期,各分类份额(不包含 Z 份额)在其发行日委托人均以集合计划的面值参与,即人民币 1.00 元/份;存续期各分类份额(不包含 Z 份额)在其发行日委托人以参与当日该类份额的面值参与; 2、采用金额参与的方式,即以参与金额申请; 3、委托人可多次参与本集合计划,参与申请仅可以在当日业务办理时间内撤销;管理人可以对单个委托人参与上限进行规定; 4、在推广期内,当集合计划募集规模接近或达到约定的规模上限时,管理人将自次日起暂停接受集合计划份额委托人的参与申请; 5、投资者按推广机构指定营业网点的具体安排或通过推广机构的指定系统,在规定的交易时间段内办理; 6、投资者应开设推广机构认可的交易账户,并在交易账户备足认购/申 购的货币资金;若交易账户内参与资金不足,推广机构不受理该笔参与申请; 7、投资者签署本合同后,方可申请参与集合计划。参与申请经管理人确认有效后,构成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8、投资者参与申请确认成功后,其参与申请和参与资金不得撤销; 9、在推广期和存续期内,投资者于 T 日提交参与申请后,可于 T+2 日后在办理参与的网点查询参与确认情况。 10、本集合计划默认采用电子签名合同的方式签署,电子签名合同在管理人、托管人、委托人三方完成签署,且委托人按合同约定将参与资金划入指定账户并经注册登记机构确认有效后生效。委托人应当如实提供与签署电子签名合同相关的信息和资料,管理人和其他推广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委托人提供的信息和资料进行审查并如实记录。委托人保证其所提供的信息 及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否则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经管理人、 |
托管人及投资者一致同意亦可签署纸质合同。 | ||
参与费 | 参与费率及计算:本集合计划免收参与费,即参与费率为 0; 1、推广期参与 参与份额=(参与金额+利息)/计划份额单位面值 以上公式适用于集合计划所有分类份额。参与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采用去尾法处理,由此产生的差额部分计入计划资产损益。 2、存续期参与非 Z 份额: 参与份额=参与金额/T 日各分类集合计划份额的面值 Z 份额: 参与份额=参与金额/T 日 Z 份额单位净值 委托人参与份额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差额部分计入计划资产损益。 | |
认购资金利息 | 委托人的参与资金在推广期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计划份额归委托人所 有。参与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采用去尾 法处理,由此产生的差额部分计入计划资产损益。 | |
集合计划的退出 | 办理时间 | 退出在开放日的工作时间办理。对。本集合计划各分类集合计划份额(不包含 Z 份额)运作周期结束当日为该分类集合计划份额开放日,遇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Z 份额需由管理人在其开放前至少提前五个工作日公告开放期。 业务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
办理场所 | 委托人必须根据本集合计划推广机构网点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 办理时间内向推广机构网点或通过推广机构的指定系统提出退出申请。 |
办理方式、程序 | 1、退出申请的提出 委托人必须根据本集合计划推广机构网点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内向推广机构网点或通过推广机构的指定系统提出退出申请。委托人申请的各分类集合计划份额退出申请数量超过委托人持有的相应各分类集合计划份额数量时,申请无效。管理人可以在计划终止以及其他必需的情况下(包括但不限于法律法规要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判决或裁决,监管机构要求等)为委托人份额办理强制退出。 2、退出申请的确认 委托人可在 T+2 日(包括该日)之后到推广机构网点取得 T 日退出申请成交确认单,若交易未成功或数据不符,委托人可与为其办理手续的推广机构网点人员联系并进行核实。 3、退出款项划付 委托人的退出申请确认后,退出款项将在 T+2 日内从托管账户划出。如集合计划出现暂停估值的情形时,管理人与托管人协商后,可以将划拨日期相应顺延。 | |
退出费 | 本集合计划免收退出费,即退出费率为 0%。 | |
单个委托人大额退出及预约 申请 | 本集合计划不设单个委托人大额退出限制条款,但因单个委托人大额退出导致出现巨额退出,则根据巨额退出的认定和处理方式办理。 | |
巨额退出 | 1、巨额退出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委托人当日累计净退出申请份额(退出申请总份额扣除参与申请总份额之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计划总份额数的 10%时,即为巨额退出。 2、巨额退出的顺序、价格确定和款项支付 发生巨额退出时,管理人可以根据本集合计划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退出、部分顺延退出或暂停退出: 全额退出:当管理人认为有条件支付委托人的退出申请时,按正常退出 程序办理。 |
部分顺延退出:当管理人认为支付委托人的退出申请可能会对计划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管理人在当日接受净退出比例不低于集合计划总份额 10%的前提下,对其余退出申请予以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退出申请,将按单个账户退出申请量占退出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退出份额;未能受理的退出部分,委托人可选择延期办理或撤销退出申请。对于选择延期办理的退出申请,管理人将在下一个工作日内办理,并以该工作日的计划单位净值为准计算退出金额,依此类推,直至全部办理完毕为止,转入下一个工作日的退出申请不享有优先权。 3、告知客户的方式 发生巨额退出并延期支付时,管理人应在 3 个工作日内在管理人指定网站公告,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 ||
连续巨额退出 | 1、连续巨额退出的认定 如果本集合计划连续 2 个开放日发生巨额退出,即认为发生了连续巨额退出。 2、连续巨额退出的顺序、价格确定和款项支付 本集合计划发生连续巨额退出,管理人可按说明书及资产管理合同载明的规定,暂停接受退出申请,但暂停期限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已经接受的 退出申请可以延缓支付退出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 20 个工作日,并 在管理人指定网站上进行公告。 | |
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情况 | 管理人将以自有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 1、自有资金参与的条件:管理人以自有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应符合《管理办法》、《细则》、《规范》和中国证监会及中国证券业协会的相关规定。 2、自有资金参与的金额和比例: (1)管理人自有资金可参与本集合计划各分类份额(包含 Z 份额),自有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份额不得超过集合计划总份额的 16%; (2)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 Z 份额,按合同的规定享有收益分配,并承担相应责任。当风险准备金余额超过本集合计划资产净值规模的 5%,参与 Z份额的自有资金可在持有满 6 个月后的开放日可以全部或部分退出,但需由 管理人在其开放前至少提前五个工作日公告开放期。 |
3、自有资金的收益分配: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各分类份额按照本合同的规定享有收益分配,并承担相应责任。 4、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的持有期限不得低于 6 个月,参与、退 出时应当提前 5 个工作日告知委托人和托管人;但因集合计划规模变动等客观因素导致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被动超过法律、法规规定比例,而导致管理人自有资金退出的可以不受本条前述约定限制。 5、为应对巨额退出,解决流动性风险,在不存在利益冲突并遵守合同约定的前提下,管理人参与的自有资金参与、退出可不受上述限制,但需事后及时告知委托人(通过公告方式)和托管人。 6、因集合计划规模变动等客观因素导致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被动超限时的处理原则及处理措施:管理人及时在管理人指定网站公告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被动超限情况,包括超限比例、超限原因、处理方案等。 7、风险揭示:管理人自有资金退出,可能遭遇流动性风险,从而影响计划损益。管理人将认真履行管理人职责,关注计划规模变动情况,控制流动性风险。 8、信息披露:管理人及时在管理人指定网站公告自有资金参与和退出情 况。 | ||
集合计划成立的条件、时间 | 集合计划的参与资金总额(含参与费)不低于 1 亿元人民币且其委托人 的人数为 2 人(含)以上,并经管理人聘请的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集合计划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后,管理人宣布本集合计划成立。 | |
集合计划设立失败 | 集合计划推广期结束,在集合计划规模低于人民币 1 亿元或委托人的人 数少于 2 人条件下,集合计划设立失败,管理人承担集合计划的全部推广费 用,并将已认购资金及同期利息在推广期结束后 30 个工作日内退还集合计划委托人。 | |
集合计划份额转让 | 集合计划存续期间,客户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或柜台交易市场等中国证 监会认可的交易平台转让各分类集合计划份额。受让方首次参与集合计划,应先与管理人、托管人签订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 |
费 | 费用种类 | 1、费用种类 |
用 、报酬 | (1)管理人的管理费; (2)托管人的托管费; (3)证券交易费用; (4)本集合计划成立后的会计师费; (5)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2、集合计划费用支付标准、计算方法、支付方式和时间 (1)托管费 托管费按前一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 0.0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 E×0.0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托管费; E 为前一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 集合计划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集合计划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托管人。 | |
(2)管理费 本集合计划的管理费按前一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计提,管理费的年费率 | ||
为 0.5%。计算方法如下: H = E×0.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管理费 E 为前一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 集合计划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集合计划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管理人。 | ||
(3)证券交易费用 本集合计划投资运作期间所发生的交易手续费、印花税等有关税费,作 | ||
为交易费用在交易过程中直接扣除,其费率由管理人根据有关政策法规确定。 | ||
(4)其他费用 在存续期间发生的集合计划审计费用,在合理期间内摊销计入集合计划。 | ||
本集合计划的年度审计费,按与会计师事务签订协议所约定的金额,在 | ||
被审计的会计期间,按直线法在每个自然日内平均摊销。 | ||
(5)其他费用 |
银行间市场账户维护费、银行结算费用、开户费、银行账户维护费、银行间交易费、转托管费等集合计划运营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以及如果国家有关规定调整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在集合计划费用中按有关规定列支。 银行结算费用,在每个费用支付日一次计入集合计划费用; 银行间市场账户维护费,按银行间市场规定的金额,在相应的会计期间一次性计入费用; 开户费、银行账户维护费、银行间交易费、转托管费在发生时一次计入集合计划费用; 与集合计划运营有关的其他费用,如果金额较小,或者无法对应到相应会计期间,可以一次进入集合计划费用;如果金额较大,并且可以对应到相应会计期间,应在该会计期间内按直线法摊销。 上述计划费用中第 3、5 项费用,由管理人与托管人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结算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收费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计入当期费用。 | ||
不由集合计划承担的费用 | 集合计划成立前发生的费用,以及存续期间发生的与推广有关的费用,不得在集合计划资产中列支。本集合计划注册登记费用不列入集合计划费用项目。管理人和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集合计划资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集合计划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得列入集合计划费用。 其他不列入集合计划费用的具体项目依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执行。 | |
业绩报酬 | 管理人每日计算集合计划总净值与各分类集合计划份额本金及按预期收益率计算的预期收益总和和 Z 份额总净值的差额,并计入风险准备金。 1、各分类份额按预期收益率计算的预估收益如下: 各分类份额(不包含 Z 份额)预期收益=该分类份额总数×单位面值×该分类份额预期收益率×D/365。 其中,D 为实际持有天数。 Z 份额总净值=集合计划 Z 份额×Z 份额单位净值。 2、风险准备金的计算方式如下: (1)如果“集合计划总净值+前一自然日风险准金余额-Z 份额总净值 |
>各分类份额(不包含 Z 份额)本金及预期收益总和”时,则 当日风险准备金=集合计划总净值-Z 份额总净值-各分类份额(不包含 Z 份额)本金及预期收益总和。 (2)如果“集合计划总净值+前一自然日风险准金余额-Z 份额总净值 ≤各类份额(不包含 Z 份额)本金及预期收益总和”时,则管理人将以风险准备金及 Z 份额总净值按各类集合计划份额的预期收益占各类集合计划份额预期收益总和的权重进行补偿,直到该类集合计划份额实际收益率达到该类集合计划份额预期收益率或者风险准备金及 Z 份额总净值全部补偿完毕为止。 补偿规则如下: ①管理人首先以风险准备金余额进行补偿,直到该类集合计划份额实际收益率达到该类集合计划份额预期收益率或风险准备金余额全部补偿完毕; ②如果风险准备金全部补偿后,各类集合计划份额的实际收益率仍达不到该类集合计划份额预期收益率,则管理人将以 Z 份额的资产为限进行补偿。 如果 Z 份额所对应的资产全部补偿后,各分类份额(不包含 Z 份额)的实际收益率仍达不到该分类份额按预期收益率计算的最高预估收益时,则管理人不再补偿; ③管理人已提取的业绩报酬不参与补偿。 3、业绩报酬、风险准备金的计提及支付方式 风险准备金计算如有计提或弥补,每年第一、第二和第三季度末若风险准备金有余额,则管理人有权提取不超过此余额的 50%作为管理人的业绩报酬。具体提取时间和提取比例以管理人公告为准。管理人未提取的风险准备金余额自动计入下一个自然季度(或下一年度)的风险准备金。自集合计划成立后每满一年若风险准备金仍有余额且超过本集合计划存续规模 5%时,管理人有权提取不低于余额的 50%作为管理人业绩报酬。 管理人向托管人发送业绩报酬划付指令,托管人于收到指令后 5 个工作日内从集合计划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风险准备金、业绩报酬的计算和复核工作由管理人完成。托管人不承担 |
复核责任。集合计划终止清算时,风险准备金余额全部作为管理人业绩报酬 归管理人所有。 | ||
收益分配 | 收益构成 | 本计划收益包括集合计划投资所得债券利息、基金红利、买卖证券/基金 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
分配原则 | 1、收益分配原则 (1)同一类集合计划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利; (2)T 日申请、T+1 日确认,自 T+1 日起享有权益; T 日退出的计划份额享有 T 日权益,自 T+1 日起不享有权益; (3)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收益分配方案与公告 集合计划收益分配方案载明计划收益范围、可供分配利润、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及有关手续费等内容。 本集合计划收益的分配方案由管理人拟定,托管人仅对收益分配方案总额复核,收益分配方案由管理人在指定网站上公告。 3、收益分配方式 本集合计划的收益分配方式为现金红利。 | |
分配方式 | ||
分配方案 | ||
集合计划展 期 | 是否可以 展期 | 本集合计划不设置展期条款。 |
展期条件 | ||
展期安排 | ||
展期实现 | ||
终止和清算 |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集合计划应当终止: (1)计划存续期间,客户少于 2 人; (2)计划存续期满且不展期; (3)管理人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取消相关业务资格; (4)托管人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取消相关业务资格,而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的; (5)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原因不能履行相应职责; |
(6)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原因不能履行相应职责; (7)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发生导致本集合计划不能存续; (8)如果 Z 份额资产全部补偿后,集合计划各分类份额(不包含 Z 份额)的实际收益率仍未能达到各分类份额按预期收益率计算的预期收益; (9)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终止情形。 (10)管理人认为必要时可以终止本计划。 2、集合计划的清算 (1)自集合计划终止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成立集合计划清算小组,集合计划清算小组按照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进行集合计划清算; (2)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公布; (3)清算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管理人和托管人应当在扣除清算费用、管理费、业绩报酬及托管费等费用后,将集合计划资产按照委托人拥有集合计划份额的比例或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或其他合理方式,以货币资金的形式全部分派给委托人,并注销集合计划专用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 (4)清算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由集合计划清算小组在管理人网站公布清算结果; (5)若本集合计划在终止之日有未能流通变现的证券,管理人可对此制定二次清算方案,该方案应经托管人认可,并通过管理人网站进行披露。管理人应根据二次清算方案的规定,对前述未能流通变现的证券在可流通变现后进行二次清算,并将变现后的资产按照委托人拥有份额的比例或本合同的 约定或其他合理方式,以货币形式全部分配给委托人。 | |
特别说明 | 本说明书作为《海通赢家系列—月月赢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海通赢家系列—月月赢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但若本说明书与资产管理合同条款不一致的,以资产管理合同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