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C00019531312023022835023
中原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农业社会化服务合同履约信用保险条款
注册号:C00019531312023022835023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合法成立,以提供农业社会化服务为主的各类专业公司、农民合作社、供销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服务专业户等主体为本保险合同的履约义务人。
第三条 与履约义务人签订农业社会化服务合同(以下简称:服务合同),合法享有服务合同中约定相关权利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与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四条 在保险期间内,履约义务人未能按照服务合同约定交付相应产出物或服务成果,致使被保险人实际投入的与农业生产相关的成本及费用无法得到偿还的部分,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免除
第五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敌对行为、恐怖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暴动、民众骚乱; (二)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爆炸、核辐射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三)洪水、地震、海啸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 (四)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五)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违法行为。第六条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服务合同被依法认定无效或被撤销;
(二)履约义务人、被保险人采用欺诈、串通等恶意手段订立服务合同;
(三)履约义务人、被保险人对服务合同实质性内容进行修改,事先未征得保险人书面同意的,包括但不限于变更协议主体、修改协议权利义务等;
(四)履约义务人依据服务合同履行交付义务时被保险人无正当理由拒收;
(五)属于农业保险、财产损失保险赔偿范围内的损失。
第七条 根据本条款其他部分的约定,保险人不承担、减少保险责任情形下的损失、费用、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与免赔额(率)
第八条 本保险的保险金额为被保险人与履约义务人在服务合同中约定的被保险人投入的与农业生产相关的成本及费用之和,具体金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为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
第九条 本保险合同的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保险费
第十条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费按照本保险费率表的标准计收,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费须在保险合同生效之前一次性缴付。
保险期间
第十一条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按照服务合同约定的履约期间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起讫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
保险人义务
第十二条 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三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第十四条 保险人依本保险条款取得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
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投保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六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第十八条 保险人对在办理保险业务中知道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履约义务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负有保密的义务。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九条 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并如实填写投保单。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二十条 投保人投保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以下资料:
(一)投保人、履约义务人资信证明材料;
(二)被保险人与履约义务人签署的服务合同;
(三)履约义务人履约能力和履约意愿的相关证明文件;
(四)保险人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一条 如有抵(质)担保措施,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不得将担保合同约定的抵押权、质押权进行转让,质押物进行转卖、转让或转赠。被保险人未遵守上述约定而导致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申请投保时,投保人应如实填写投保单,提供保险人要求的证明资料,并配合保险人的资信审查。
第二十三条 投保人开展与投保服务合同相关的业务应遵守相关法律及行政法规。若存在有关规定的,应取得主管部门的审批、认定资格。
第二十四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如履约义务人履约能力发生重大变化,履约风险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保险合同。被保险人未履行本通知义务,因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二十五条 履约义务人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投保人应事先书面通知保险人,并征得保险人同意:
(一)履约义务人与所投保服务合同有关的业务经营范围、经营情况发生重大改变;
(二)与履约义务人签订的相关服务合同内容发生实质性改变,包括合同主体变更、权利义务修改等。
第二十六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
(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如保险事故的发生涉及犯罪的,被保险人还应立即向公安部门报案,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 发生保险事故后,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单正本;
(二)索赔申请书;
(三)被保险人实际投入证明和损失证明;
(四)司法机关出具的裁定书、裁决书、判决书等(若有);
(五)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
第二十八条 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在保险xxx的保险金额内,对被保险人的损失扣除约定的免赔额或按照约定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后予以赔偿。计算公式如下:
赔偿金额=被保险人的损失金额-免赔额
或,赔偿金额=被保险人的损失金额×(1-免赔率)
第二十九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如果被保险人的损失在有相同保障的其他保险项下也能够获得赔偿,则本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三十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被保险人应及时行使向履约义务人、担保人
(若有)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对履约义务人、担保人(若有)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被保险人已经从履约义务人、担保人(若有)处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应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履约义务人、担保人(若有)处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履行赔偿义务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履约义务人、担保人
(若有)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履约义务人、担保人(若有)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追偿权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第三十一条 保险人赔付后,被保险人及其代理人从履约义务人、担保人(若有)追回或收到的保险人应得部分款项,视为代保险人保管,并应在收到相关款项后 10 个工作日内将保险人应得部分退还保险人。
第三十二条 保险人受理案件、参与案件诉讼等行为,均不构成保险人对赔偿责任的承诺。
第三十三条 被保险人对保险人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三十四条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合同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xxx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三十五条 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适用中华人民
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三十六条 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保险人按照以下方式计算应退给投保人的保险费:
(一)保险责任开始前,原则上收取 5%的手续费,应退还的保险费=保险费*(1-5%)。
(二)保险责任开始后未发生保险赔偿的,应退还的保险费=保险费*(1-已承保天数
/保单约定的承保天数)。
第三十七条 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约定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金后,保险责任终止,但不退还保险责任终止之日起至保险期间届满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
第三十八条 投保人按照本条款约定解除保险合同的,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合同解除申请书;
(二)被保险人的书面同意证明文件;
(三)保险单正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