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我们按照下列约定承担给付相应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内,保险人根据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伤残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且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不超过保险金额。
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内,投保了本条款的机动车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机动车损失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车身损毁,致使被保险机动车停驶,保险人按保险合同约定,在保险金额内向被保险人补偿修理期间费用,作为代步车费用或弥补停驶损失。
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的过程中,发生投保的主险约定的保险责任内的事故,造成第三者或车上人员的人身伤亡,受害人据此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保险人依据法院判决及保险合同约定,对应由被保险人或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支付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在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应当支付的赔款后,在本保险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内,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被保险机动车所载货物遭受直接损毁,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身故,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累计已交纳保险费(不计利息)与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现金价值(见释义 9.6)的较大者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将承担下列保险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