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屏東縣立明正國民中學教師聘約
111年7月22日與學校教師會協議訂定
111年7月28日核定並公布生效
本聘約之訂定或修正,應與學校教師會協議,若未成立學校教師會則經校務會議議決之。
聘約內容有修正之必要時,得隨時依相關規定重新協議之,並於修訂
後由學校公布。
第三條 教師之初聘、續聘、長期聘任之起聘日期為每年八月一日。但於學期
中初聘任者,以其實際到職日為起聘日,聘期至當學年度七月三十一
日止。
第四條 教師之聘任於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教評會)決議審查通過
後,學校應於二十日內將聘書送達教師。
教師接到前項聘書後,應於十日內將應聘書回執送交學校。
第五條 教師有擔任導師之義務。
教師兼任行政職務或兼辦行政工作,學校須與當事人協商後,由校長
任用之。
前項人員遴聘有困難時,得由學校訂定相關規定,經校務會議通過後
實施。
第六條 教師在保障學生學習權之前提下,得本專業自主之原則,考量學生學
習特質及社會變遷,自選或自編教材、設計學習活動及教學評量方
式。
第七條 教師授課科目應依課程綱要,授課節數依據屏東縣國民中學教師及兼行政職務教師每週授課節數訂定實施要點,以專業專才及公平原則妥適編排。
第八條 教師對於教學工作所需之教材、教法丶評量丶輔導方法等,應本專業
自主原則不斷精進。
教師依規定參加與教學及輔導有關之進修、研究、各項教學觀摩及學
術交流活動,學校得給予適當之獎勵。
第九條 未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於學校寒暑假期間,除返校服務、研究與進
修等活動及配合災害防救所需外,得不必到校。
教師無法配合參與時,應依教師請假規則辦理請假手續。
第十條 教師於出勤時間應出席學校各項教育相關活動及會議,並履行會議
之決議。
學校於非出勤時間辦理有關教育活動,除有正當理由並經校長同意者外,教師應配合參加。但學校應給予適當之補休假或獎勵。
第十一條 教師被選為學校教評會、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或相關校內委員會委
員,應善盡其職責。
第十二條 教師之權利、義務、待遇、福利丶進修與研究、退休、撫卹丶離
職、資遣、保險、申訴及訴訟等事項,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法令
未規定者,依教師聘約。
第十三條 教師依法執行教學或行政工作涉訟時,學校依教師因公涉訟輔助辦
法之規定,xxx其延聘律師為其辯護及提供法律上之協助。
第十四條 教師違反教師聘約,由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依聘約規定處理。
學校違反教師聘約,教師得依教師法之規定提出申訴、訴願或提起
訴訟。
第十五條 因聘約所生之訴訟以本校所在地之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