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 日: 指投资者在规定时间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中小板 300 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录
一、前言 2
二、释义 3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8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与认购 9
五、基金的备案 10
六、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 11
七、基金份额的交易 12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3
九、基金的非交易过户等其他业务 16
十、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代理 16
十一、基金合同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 16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3
十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30
十四、基金的托管 32
十五、基金份额的登记结算 32
十六、基金的投资 33
十七、基金的融资、融券 37
十八、基金的财产 38
十九、基金财产的估值 38
二十、基金费用与税收 41
二十一、基金收益与分配 43
二十二、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44
二十三、基金的信息披露 45
二十四、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49
二十五、违约责任 51
二十六、争议的处理 52
二十七、基金合同的效力 52
一、前言
(一)订立《中小板 300 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明确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中小板 300 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运作,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由于证券投资具有一定的风险,因此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三)本基金合同是约定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本基金合同为准。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本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本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基金法》、本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四)本基金合同应当适用《基金法》及相应法律法规之规定,若因法律法规的修改或更新导致本基金合同的内容存在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一致之处,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及时作出相应的变更和调整,同时就该等变更或调整进行公告。
二、释义
x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中小板 300 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指《中小板 300 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中小板 300 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
明书》及其定期更新;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中小板 300 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托管协议: 指《中小板 300 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x;
xx: xxxxxxx(仅为《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的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1 年 6 月 9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指 2004 年 6 月 29 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 2004 年 7 月 1 日
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并于 2004 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不时作出的修订;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 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
定义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即指经依法募集的,以跟踪特定证券指数为目标的开放式基金,其基金份额用组合证券进行申购、赎回,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联接基金: 指将其绝大部分基金财产投资于本基金,与本基金的投资目标相似,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表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管理人: 指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登记结算业务: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定义的基金份额的登记、托管和结算业务;
登记结算机构: 指办理本基金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结算机构
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
人;
机构投资者: 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和有
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第十二部分之规定召集、召开并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或其合法的代理人出席并进行表决的会议;
基金募集期: 指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基
金份额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 3 个月;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本基金募集结束,基金管理人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募集
金额和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法》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后,中国证监会的书面确认之日;
存续期: 指本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 指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 日: 指投资者在规定时间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T+n 日: 指 T 日后(不包括 T 日)第 n 个工作日,n 指自然数;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投资者可以现金或股票方式申请认购;
发售: 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投资者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兑换为基金合同约定的对价资产的行为;
申购赎回清单: 指由基金管理人编制的用以公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等信息
的文件;
申购对价: 指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赎回对价: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给赎回人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组合证券: 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
标的指数: 指深圳证券交易所编制并发布的中小板 300 成长指数(注:价格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
完全复制法: 一种跟踪指数的方法。通过购买标的指数中的所有成份证券,
并且按照每种成份证券在标的指数中的权重确定购买的比例以构建指数组合,达到复制指数的目的;
现金替代: 指申购、赎回过程中,投资者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用于替代组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现金差额: 指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资产净值与按 T 日收盘价计算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中的组合证券市值和现金替代之差;投资者申购、赎回时应支付或应获得的现金差额根据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现金差额、申购或赎回的基金份额数计算;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 指本基金申购份额、赎回份额的最低数量,投资者申购、赎
回的基金份额应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在交易时间内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申
购、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计算并发布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简称 IOPV;
预估现金部分: 指由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在 T 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的当日现
金差额的预估值,预估现金部分由申购赎回代理券商预先冻结;
基金份额折算: 指本基金建仓结束后,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将投
资者的基金份额进行变更登记的行为;
指令: 指基金管理人在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代销机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基金销售
业务的机构,包括发售代理机构及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本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本基金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
发售代理机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由基金
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机构;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由基金
管理人指定的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证券公司,又称为“代办证券公司”;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和互联网网站或其他媒体;
基金利润: 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收益评价日: 指基金管理人计算本基金净值增长率与标的指数增长率差额
之基准日;
基金净值增长率: 指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之比减去 100%(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
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 指收益评价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日标的指数收
盘值之比减去 100%(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以及
以其他资产等形式存在的基金财产的价值总和;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以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余额所得的单
位基金份额的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财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法律法规: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于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不可抗力: 指任何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的事件和因素;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中小板 300 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股票型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交易型开放式
(四)基金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
(五)标的指数
x基金的标的指数为中小板 300 成长指数。
中小板 300 成长指数(简称 SME300 成长)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编制并发布。在中小板
300 指数样本股中,综合考虑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净利润增长率、净资产收益率三个成长
指标,选择前 100 只最具成长风格的股票构成中小板 300 成长指数成份股,以刻画中小板成长股的整体运行状况。
(六)基金份额初始面值和认购费用
x基金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本基金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 5%,具体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七)基金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x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
(八)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期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与认购
(一)发售时间
x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披露。
(二)发售方式
x基金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和发售代理机构的网点向投资者公开发售,各发售代理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投资者可选择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和网下股票认购 3 种方式。
网上现金认购是指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上系统以现金进行的认购;网下现金认购是指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以现金进行的认购;网下股票认购是指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以股票进行的认购。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和网下股票认购的具体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的相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和发售代理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其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结算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三)发售对象
x基金的发售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四)基金认购费用
x基金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 5%,实际执行费率在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载明。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结算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五)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列示。
(六)募集期的资金与股票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基金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由发售代理机构予以冻结,并由登记结算机构于基金募集期结束后过户至预先开立的专门账户。
(七)基金认购具体规定
投资者认购原则、认购限额、认购时间安排、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等事项,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或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披露。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账户的认购份额或股票认购的申报股数以及持有基金份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五、基金的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x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具备下列条件的,或本基金在募集期限内符合下列条件,基金管理人提前结束募集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验资和基金备案手续:
1、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含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市
值)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 200 人。
(二)基金的备案
基金募集期限结束,具备上述基金备案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三)基金合同的生效
1、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四)基金募集失败的处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不能满足基金备案的条件的,则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当: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对于基金募集期间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发售代理机构应予以解冻。
(五)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和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六、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
(一)基金份额折算的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逐步调整实际组合直至达到跟踪标的指数要求,此过程为基金建仓。基金建仓期不超过 3 个月。
基金建仓期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可向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本基金进行基金份额折算的,基金管理人确定基金份额折算日,并提前公告。
(二)基金份额折算的原则
基金份额折算由基金管理人向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并由登记结算机构进行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基金份额折算的比例和具体安排由招募说明书规定。
基金份额折算后,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额将发生调整,但调整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总额的比例不发生变化。基金份额折算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无实质性影响。基金份额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照折算后的基金份额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如果基金份额折算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基金管理人可延迟办理基金份额折算。
(三)基金份额折算的方法
对基金份额折算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计算至整数位(小数部分舍去,舍去部分计入基金财产),加总得到折算后的基金总份额。基金份额折算的具体方法由招募说明书规定。
七、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基金份额的上市
基金合同生效后,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
1、基金募集金额(含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市值)不低于 2 亿元;
2、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 1000 人;
3、《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基金份额上市前,基金管理人应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协议书。基金份额获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上市日前至少 3 个工作日发布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二)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x基金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
(三)暂停上市交易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可暂停基金的上市交易,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不再具备本部分第(一)款规定的上市条件;
2、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暂停其上市;
3、严重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则的;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暂停上市的其他情形。
(四)终止上市交易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可终止基金的上市交易,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自暂停上市之日起半年内未能消除暂停上市原因的;
2、基金合同终止;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上市;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基金上市的决定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发布基金终止上市公告。
若因上述 1、4 项等原因使本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本基金将在履行适当程序后由交易型开放式基金变更为同一标的指数的非上市的开放式指数基金。若届时本基金管理人已有以该指数作为标的指数的指数基金,则本基金将本着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履行适当的程序后选取其他合适的指数作为标的指数。
(五)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的计算与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每一交易日开市前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当日的申购赎回清单,深圳证券交易所在开市后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计算并发布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供投资者交易、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参考。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具体计算方法参见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并予以公告。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投资者应当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并予以公告。在相关条件许可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增加或调整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并予以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x基金可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之前开始办理申购,但在基金份额申请上市期间基金可暂停办理申购。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办理赎回。
基金管理人应于申购开始日、赎回开始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暂停申购或赎回时除外),投资者应当在开放日办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或另行公告。
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申购、赎回开放日和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在指定媒体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本基金采用份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和赎回均以份额申请。
2、本基金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3、申购、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4、申购、赎回应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不违背交
易所相关规则的情况下更改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须按申购赎回代理券商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的申请。投资者申购本基金时,须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备足申购对价,否则所提交的申购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和现金,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投资者申购、赎回申请在受理当日进行确认。如投资者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购对价,则申购申请失败。如投资者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或未能根据要求准备足额的现金,或本基金投资组合内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则赎回申请失败。投资者可在申请当日通过其办理申购、赎回的销售网点查询有关申请的确认情况。
3、申购和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x基金申购赎回过程中涉及的股票和基金份额交收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机构的结算规则。
投资者 T 日申购、赎回成功后,登记结算机构在 T 日收市后为投资者办理组合证券的清算交收以及基金份额、现金替代等的清算。在 T+1 日办理基金份额、现金替代的交收以及现金差额的清算,在 T+2 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如果登记结算机构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登记结算机构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清算交收和登记的办理时间、方式进行调整。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需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和调整,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2、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赎回的对价、费用及其用途
1、申购对价是指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投资者应收或应付的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赎回对价是指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应交付给赎回人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投资者应收或应付的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申购对价、赎回对价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数额确定。
2、投资者在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可按照一定的标准收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3、申购赎回清单由基金管理人编制。T 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在当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开市前公告。如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与格式见招募说明书。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无法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因特殊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或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登记结算机构等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申购或赎回,或者指数编制单位、深圳证券交易所等因异常情况使申购赎回清单无法编制或编制不当。上述异常情况指基金管理人无法预见并不可控制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系统故障、网络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数据错误等;
(4)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在发生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情形之一时,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可能同时暂停。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在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八)集合申购与其他服务
在条件允许时,基金管理人可开放集合申购,即允许多个投资者集合其持有的组合证券,共同构成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或其整数倍,进行申购。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制定集合申购业务的相关规则。
在条件允许时,基金管理人也可采取其他合理的申购、赎回方式,并于新的申购、赎回方式开始执行前予以公告。
九、基金的非交易过户等其他业务
登记结算机构可依据其业务规则,受理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冻结与解冻等业务,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用。
十、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代理
x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等业务可由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网下认购、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应与其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办理本基金的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
十一、基金合同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名称: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39 楼法定代表人:xxx
xx日期: 1998 年 3 月 5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5 号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1 亿元人民币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运用基金财产;
(3)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机构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制订、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等业务的规则;
(4)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5)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合同的情况进行必要的监督。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6)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适当的基金代销机构并有权依照代销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基金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7)委托和更换登记结算机构,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登记结算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9)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0)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11)按照法律法规,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代表基金行使因投资于其他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2)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3)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4)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定有关费率;
(1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申请并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7)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9)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对价、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2)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编制申购赎回清单;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投资者申购的基金份额或赎回的对价;
(16)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代表基金签订的重大合同及其他相关资料;
(17)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xx
成立日期:1983 年 10 月 31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xx叁拾捌亿叁仟玖佰壹拾陆万贰仟零玖元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营外汇买卖;外汇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国际贵金属买卖;海外分支机构经营与当地法律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在港澳地区的分行依据当地法令可发行或参与代理发行当地货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4)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以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非法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
(6)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7)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8)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9)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0)根据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1)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的相关内容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2)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对价;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按照法律法规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8)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9)因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连带责任;
(2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1、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或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缴纳基金认购款项和认购股票、应付申购对价和赎回对价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利益的活动;
(5)执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7)遵守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和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务规则;
(8)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为一参会份额,每一参会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鉴于本基金和联接基金(即“国泰中小板 300 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的相关性,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凭所持有的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直接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在计算参会份额和计票时,联接基金持有人持有的享有表决权的参会份额数和表决票数为:在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联接基金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总数乘以该持有人所持有的联接基金份额占联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整数位。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联接基金的名义代表联接基金的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决权,但可接受联接基金的特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委托以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出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须先遵照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召开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由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有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7、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9、终止基金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除外;
10、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合同变更等其他事项;
11、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三)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和收费方式、调低赎回费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实质性变化;
6、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7、基金管理人、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在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8、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他情形。
(四)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4、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五)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前 30 天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将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4、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5、权益登记日;
6、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还应载明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的提交和收取方式、投票表决的截止日以及表决票的送达地址等内容。
(六)开会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
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全部有效凭证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下同)以上。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他代表,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间(至少应在 25 个工作日后),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应保持不变。
(七)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限为本条前述第(二)款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范围内的事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a、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b、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若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在公证机关的公证下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八)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特别决议
对于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2)一般决议
对于一般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通过。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或终止基金合同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九)计票 1、现场开会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为召集人授权出席大会的代表,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如果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则监督员由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担任;如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监督员由基金托管人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指定)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果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4)在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担任召集人的情形下,如果在计票过程中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拒不配合的,则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推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共同担任监票人进行计票。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可采取如下方式: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在监督人(如果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基金托管人为监督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基金管理人为监督人)派出的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 3 名监票人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十)生效与公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按照《基金法》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法律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 2 日内,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4.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十一)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须更换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3)基金管理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须更换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3)基金托管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原基金管理人退任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在 6 个月内选任新基金管理人。在新基金管理人产生前,中国证监会可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单独或合计代表 10%以上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更换基金管理人形成有效决议。
(3)核准并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由大会召集人报中
国证监会核准,并应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 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4)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新基金管理人或者临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5)审计并公告: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
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本基金应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或商号字样。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原基金托管人退任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在六个月内选任新基金托管人。在新基金托管人产生前,中国证监会可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单独或合计代表 10%以上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更换基金托管人形成有效决议。
(3)核准并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由大会召集人报中
国证监会核准,并应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4)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5)审计并公告: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体上联合公告。
4、新基金管理人接受基金管理或新基金托管人接受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原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应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证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原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在继续履行相关职责期间,仍有权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收取基金管理费或基金托管费。
十四、基金的托管
x基金财产由基金托管人依法保管。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订立《中小板 300 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基金财产的管理和运作、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十五、基金份额的登记结算
(一)基金登记结算业务
登记结算业务是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定义的基金份额的登记和结算业务。基金管理人应与登记结算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护投资者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办理机构
x基金的登记结算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三)基金登记结算机构的权利 基金登记结算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1、取得登记结算费;
2、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登记结算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基金登记结算机构的义务 基金登记结算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结算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以及登记结算机构业务规则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结算业务;
3、保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申购与赎回等业务记录 15 年以上;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5、登记结算机构可依据其业务规则为投资者办理转托管、非交易过户业务、提供其他必要的服务;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六、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
(二)投资范围
x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可少量投资于非标的指数成份股(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新股、债券、股指期货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在建仓完成后,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理念
x基金管理人坚持指数化投资理念,以低成本投资于标的指数所表征的市场组合,以期获得标的指数所表征的市场平均水平的投资收益。
(四)投资策略
1、股票投资策略
x基金主要采取完全复制法,即按照标的指数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构建股票投资组合,
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因特殊情况(如成份股长期停牌、成份股发生变更、成份股权重由于自由流通量发生变化、成份股公司行为、市场流动性不足等)导致本基金管理人无法按照标的指数构成及权重进行同步调整时,基金管理人将对投资组合进行优化,尽量降低跟踪误差。
在正常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风险控制目标是追求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 0.2%,年跟踪误差不超过2%。如因标的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偏离度、跟踪误差进一步扩大。
2、债券投资策略
基于流动性管理的需要,本基金可以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期以内的政府债券、央行票据和金融债,债券投资的目的是保证基金资产流动性并提高基金资产的投资收益。
3、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x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主要选择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股指期货合约。本基金力争利用股指期货的杠杆作用,降低股票仓位频繁调整的交易成本和跟踪误差,达到有效跟踪标的指数的目的。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五)投资决策程序 1、决策依据
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标的指数的相关规定是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的决策依据。
2、投资管理体制
x基金管理人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团队制。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制定有关指数重大调整的应对决策、其他重大组合调整决策以及重大的单项投资决策;基金经理负责日常指数跟踪维护过程中的组合构建、调整决策以及每日申购赎回清单的编制决策。
3、投资程序
研究支持、投资决策、组合构建、交易执行、绩效评估、组合维护等流程的有机配合共同构成了本基金的投资管理程序。严格的投资管理程序可以保证投资理念的正确执行,避免重大风险的发生。
(1)研究支持:金融工程小组依托基金管理人整体研究平台,整合外部信息以及券商等外部研究力量的研究成果,开展指数跟踪、成份股公司行为等相关信息的搜集与分析、流动性分析、误差及其归因分析等工作,撰写研究报告,作为基金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
(2)投资决策:投资决策委员会依据金融工程小组提供的研究报告,定期或遇重大事项时召开投资决策会议,决定相关事项。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进行基金投资管理的日常决策。
(3)组合构建:根据标的指数,结合研究报告,基金经理以完全复制标的指数成份股权重的方法构建组合。在追求跟踪误差和偏离度最小化的前提下,基金经理将采取适当的方法,降低买入成本、控制投资风险。
(4)交易执行:中央交易室负责具体的交易执行,同时履行一线监控的职责。
(5)投资绩效评估:金融工程小组定期和不定期对基金进行投资绩效评估,并提供相关报告。绩效评估能够确认组合是否实现了投资预期、组合误差的来源及投资策略成功与否,基金经理可以据此检视投资策略,进而调整投资组合。
(6)组合维护:基金经理将跟踪标的指数变动,结合成份股基本面情况、流动性状况、基金申购和赎回的现金流量情况以及组合投资绩效评估的结果,对投资组合进行监控和调整,密切跟踪标的指数。
基金管理人在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权根据环境变化和实际需要对上述投资管理体制和程序做出调整,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六)业绩比较基准
x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标的指数。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中小板 300 成长指数。
中小板 300 成长指数(简称 SME300 成长)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编制并发布。在中小板
300 指数样本股中,综合考虑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净利润增长率、净资产收益率三个成长
指标,选择前 100 只最具成长风格的股票构成中小板 300 成长指数成份股,以刻画中小板成长股的整体运行状况。
如果指数编制单位变更或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发布或授权,或标的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的重大变更等事项导致本基金管理人认为标的指数不宜继续作为跟踪标的,或证券市场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业绩比较基准和基金名称。若变更标的指数对基金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无实质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指数编制单位变更、指数更名等事项),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
(七)风险收益特征
x基金属股票基金,风险与收益高于混合基金、债券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法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具有与标的指数、以及标的指数所代表的股票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八)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禁止用本基金财产从事以下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对于因上述第(5)、(6)项情形导致无法投资的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基金管理人应在严格控制跟踪误差的前提下,结合使用其他合理方法进行适当替代。
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1)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基金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3)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5)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依据下列标准建构组合:
(a)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b)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C)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d)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e)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f)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6)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限制。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性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变更上述限制性规定,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由于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标的指数调整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十七、基金的融资、融券
x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八、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x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包括基金所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的应收款项和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x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x基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开立基金资金账户以及证券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1、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范围。
4、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九、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估值的目的是为了准确、真实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持有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
(四)估值方法
x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自债券计息起始日或上一起息日至估值当日的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有交易的最近交易日所采用的净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除标的指数成分股外),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股指期货以估值日的结算价估值。如法律法规今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7、本基金持有的回购以成本列示,按合同利率在回购期间内逐日计提应收或应付利息。
8、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采用上述 1-7 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有充足的理由认为按上述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的基础上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9、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国家最新规定进行估值。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一同进行。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估值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公告,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如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估值错误的处理
1、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含第 3 位)内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本条第(四)款有关估值方法规定的第 8 项条款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二十、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4、因基金的证券交易或结算而产生的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会计师x和律师x;
8、基金资产的资金汇划费用及开户费用;
9、基金上市费及年费;
10、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0.5%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0.1%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1%÷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3、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在通常情况下,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3%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03%÷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所在季度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按实际计提金额收取,不设下限。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所在季度的下一季度起,指数许可使用费收取下限为每季度 5 万元,即不足
5 万元时按照 5 万元收取。
指数许可使用费每日计提,按季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每季度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因标的指数使用许可授权方的原因,标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约定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的收取标准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可对上述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进行相应变更。
4、本条第(一)款第 4 至第 10 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本条第(一)款约定以外的其他费用,以及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四)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税收
x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二十一、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二)收益分配原则
1、当基金净值增长率超过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达到 1%以上时,可进行收益分配;
2、在符合有关基金收益分配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依据以下原则确定:使收益分配后基金净值增长率尽可能贴近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
3、本基金收益分配采取现金分红方式;
4、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5、基于本基金的性质和特点,本基金收益分配不须以弥补浮动亏损为前提,收益分配后有可能使除息后的基金份额净值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即收益评价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可能低于面值;
6、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7、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的时间不超过 15 个工作日;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收益分配数额的确定
1、在收益评价日,基金管理人计算基金净值增长率和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并计算基金净值增长率与标的指数净值增长率的差额,当差额超过 1%时,基金管理人有权进行收益分配。
2、基金净值增长率为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日基金份额净值之比减去 1 乘以 100%(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为收益评价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之比减去 1 乘以 100%(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
3、根据前述收益分配原则确定收益评价日本基金的可分配收益、收益分配比例及收益分配数额。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收益评价日的基金可分配收益、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及有关手续费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确定,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六)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二十二、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2、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会计核算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核算制度执行。
4、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5、本基金会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人。
6、基金管理人应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独立的、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等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2、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后 2 日内公告。
3、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二十三、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至少一种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公司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体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份额折算日公告、基金份额折算结果公告
基金建仓结束后,基金管理人确定基金份额折算日,并提前将基金份额折算日公告登载于指定媒体及网站上。
基金份额进行折算并由登记结算机构完成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后,基金管理人将基金份额折算结果公告登载于指定媒体上。
(五)基金开始申购、赎回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于申购开始日、赎回开始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六)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七)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述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八)申购赎回清单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开市前,通过网站以及其他媒介公告当日的申购赎回清单。
(九)定期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的规定单独编制,由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相关内容进行复核。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基金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2、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包括: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 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变更、增加、减少基金代销机构;
20、基金更换基金登记结算机构;
21、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4、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和终止上市;
2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十一)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二)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住所,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二十四、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但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本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情形,或者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实质性变化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等下述情形的,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修改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因以下情形变更基金合同的,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和收费方式、调低赎回费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实质性变化;
(6)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7)基金管理人、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在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8)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他情形。
2、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合同终止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请求给付报酬、从基金财产中获得补偿的权利。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基金管理人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组织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2)、(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对于基金缴存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结算备付金和交易席位保证金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其进行调整后方可收回。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二十五、违约责任
(一)因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约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
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基金合同当事人违反本基金合同,给基金财产或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发生下列情况时,当事人可以免责:
1、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规章的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2、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进行的投资所造成的损失等;
3、不可抗力。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合同的,可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任何一方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四)在发生一方或多方当事人违约的情况下,基金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
(五)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其他当事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守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二十六、争议的处理
(一)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因本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60 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其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三)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本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继续履行。二十七、基金合同的效力
(一)本基金合同是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法律文件,应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基金合同于投资者缴纳认购的基金份额的款项时成立,自基金募集结束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获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二)本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本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公告之日止。
(三)本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本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二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住所,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中小板 300 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签署页,无正
文)
基金管理人: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
签订日:签订地: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
签订日:签订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