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全趋势投资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兴全趋势投资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兴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名称:兴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xxx 000 x
xxxx:xxxxxxxxxx 0000 xxxxxxxxx 00-00 x
xxxx: 000000
法定代表人:兰荣
成立日期: 2003 年 9 月 30 日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3]100 号注册资本:1.5 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期限: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办公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法定代表人:xxx
注册日期:1988年7月20日注册资本:50亿元人民币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5]74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经国务
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本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以经营结汇、售汇业务。(以上范围凡涉及国家专项专营规定从其规定)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期限:持续经营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原则
(一)依据
x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与《兴全趋势投资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制订。
(二)目的
x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兴全趋势投资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托管人和兴全趋势投资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基金财产的保管、基金财产的管理和运作、基金的申购、赎回及相互监督等有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费用的支付、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基金收益分配、基金的融资条件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
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2、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3、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4、如基金托管人认为基金管理人的作为或不作为违反了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本托管协议,基金托管人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有权利并有义务行使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本托管协议赋予的基金托管人的任何及所有权利和救济措施,以保护基金资产的安全和基金投资者的利益,包括但不限于就更换基金管理人事宜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代表基金对因基金管理人的过错造成的基金财产的损失向基金管理人索赔。
(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就基金托管人是否及时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是否将基金财产和固有财产分账管理、是否擅自动用基金财产、是否按时将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收益划入分红派息账户等事项,对基金托管人进行监督和核查。
1、基金管理人定期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财产进行核查。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擅自挪用基金财产、因基金托管人的过错导致基金财产灭失、减损或处于危险状态的,基金管理人应立即以书面的方式要求基金托管人予以纠正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的行为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3、如基金管理人认为基金托管人的作为或不作为违反了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本托管协议,基金管理人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有权利并有义务行使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本托管协议赋予的基金管理人的任何及所有权利和救济措施,以保护基金财产的安全和基金投资者的利益,包括但不限于就更换基金托管人事宜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代表基金对因基金托管人的过错造成的基金财产的损失向基金托管人索赔。
(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对方依照本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监督、核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监督方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监督方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所收到的基金的全部财产。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基金托管人必须按照规定为基金资产开立独立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完整地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基金申(认)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资产没有到达托管人处的,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认购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认购专户。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宣布停止募集时,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
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存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基金财产接收报告,开始履行托管人基金财产保管职责。
(三)申购资金、赎回资金和转换资金的划付
基金申购、赎回和转换的款项采用单笔净额交收的结算方式,净额在 T+3 日上午
11:00 前交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申购(转入)资金是否到账,对于未准时到账的资金,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相关事宜。
因投资者赎回(转出)而应划付的款项,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进行
划付,如基金托管专户有足够的资金,基金托管人应按时拨付;因基金托管专户没有足够的资金,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时拨付,如系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款义务。
(四)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基金托管人处开设基金托管专户,保管基金的银行存款。该基金托管专户是指基金托管人在集中托管模式下,代表所托管的基金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一级结算的专用账户。基金托管专户由基金托管人负责管理。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等,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专户进行。
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利率管理的有关规定》、《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
《支付结算办法》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的其他规定。
(五)基金证券账户和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六)债券托管乙类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申请与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交易系统联网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基金的名义开设债券托管乙类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国债市场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七)基金资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上述登记公司有关规定办理。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投资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合同原件由基金管理人保管,同时传真给托管人。保管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根据基金的需要以基金的名义签署。合同原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但涉及有关费用支付的合同在费用支付时,管理人应传真与托管人作为划款指令的依据。
五、划款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划款指令人员的授权
基金管理人应指定专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书面授权文件,内容包括被授权人名单、预留印鉴及被授权人签字样本,授权文件应注明被授权人相应的权限,并规定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时基金托管人确认被授权人身份的方法。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授权通知应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
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授权通知后以回函确认。基金托管人收到指令后,将签字和印鉴与预留样本核对无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授权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
(二)划款指令的内容
划款指令是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资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支付的指令。相关登记结算公司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结算通知视为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指令。
(三)划款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划款指令由“授权通知”确定的有权发送人(下称“被授权人“)代表基金管理人用加密传真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人依照“授权通知”规定的方法确认指令有效后,方可执行划款指令。对于被授权人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若划款指令违规,基金托管人事后才发现的,托管人仍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改正,如发生重大违规事件,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划款指令,发送人应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在复核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不得延误。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发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违法、违规的,不予执行,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应将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成交通知单加盖印章后及时传真给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发送划款指令,应给基金托管人预留必要的执行时间。基金托管人因故意或过失致使本基金的利益受到损害,应负赔偿责任。
(四)被授权人的更换
基金管理人撤换被授权人员或改变被授权人员的权限,必须提前至少一个交易日,使用加密传真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由授权人签字和xx的被授权人变更通知,同时电话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收到变更通知当日将回函书面传真基金管理人并电话向基金管理人确认。被授权人变更通知,自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以加密传真形式发出的回函确认时开始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此后三日内将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的正本送交基金托管人。
六、交易安排
(一)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选择的标准是:
1、资历雄厚,信誉良好。
2、财务状况良好,经营行为规范,最近一年未发生重大违规行为而受到有关管理机关的处罚。
3、内部管理规范、严格,具备健全的内控制度,并能满足基金运作高度保密的要求。
4、具备基金运作所需的高效、安全的通讯条件,交易设施符合代理本基金进行证券交易的需要,并能为本基金提供全面的信息服务。
5、研究实力较强,有固定的研究机构和专门研究人员,能及时、定期、全面地为本基金提供宏观经济、行业情况、市场走向、个股分析的研究报告及周到的信息服务,并能根据基金投资的特定要求,提供专题研究报告。
租用交易席位的证券经营机构由基金管理人根据上述标准以及内部管理制度考察后确定。
基金管理人和被选中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席位使用协议,并在法定信息披露公告中披露有关内容,同时送基金托管人一份。
(二)证券交易的资金清算与交割
1、资金划拨
基金管理人的资金划拨指令,基金托管人在复核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不得延误。如基金管理人的资金划拨指令有违法、违规的,基金托管人不予执行,并立即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要求其变更或撤销相关指令,若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发出上述通知后仍未变更或撤销相关指令,基金托管人应不予执行,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2、结算方式
支付结算可使用汇票、支票、本票和电子支付平台等。
3、证券交易资金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执行后,因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发生的所有场内、场外交易的清算交割,全部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办理。
本基金证券投资场内交易的清算交割,由基金托管人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及清算代理银行办理。如果基金托管人因过错在清算上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应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赔偿基金的损失;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证券投资而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的,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三)资金和证券账目的对账
对基金的资金账目,由相关各方每日对账一次,确保相关各方账账相符。对基金证券账目,由每周最后一个交易日终了时相关各方进行对账。
对实物券账目,每月月末相关各方进行账实核对。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买卖、转换基金份额的清算、过户与登记方式
基金的投资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销售代理人的代销网点、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进行申购和赎回申请,也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撮合成交的方式买卖基金份额,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和登记。基金托管人依照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划付赎回款,接收并确认资金的到帐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 14:00 之前将前一个开放日的基金申购金额、赎回份额及转换数据以书面及电子文件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七、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价值。
基金管理人应每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并以加密传真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签名、盖章并以加密传真方式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二)净值差错处理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的,由此造成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双方过错程度承担赔偿责任。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后仍不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造成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以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针对净值差错处理,如果法律法规或证监会有新的规定,则按新的规定执行;如果法律法规或证监会没有明确规定,在不违背法律法规且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相
关各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重新协商确定处理原则。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托管人的计算结果不一致时,相关各方应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重新计算核对,如果最后仍无法达成一致,应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为准对外公布,由此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有权向相关责任方追偿。
(三)基金账册的建账和对账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xx原因并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四)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基金管理人对招募说明书更新
一次。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在
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完成半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发生变化,按新的规定办理。
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及时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5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半年度
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及时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10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及时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15 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公章,相关各方各自留存
一份。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半年度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需盖章确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八、基金收益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依据和原则
基金收益分配,是指将本基金的净收益根据持有基金份额的数量按比例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分配。基金净收益是基金收益扣除按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提取的有关费用等项目后得出的余额。若基金上一年度亏损,当年收益应先用于弥补当年亏损,在基金亏损完全弥补后尚有剩余的方能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场外投资人可以选择现金分红或红利再投资(即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所获分配的现金收益按照本基金合同有关基金份额申购的约定转为基金份额);场内投资人只能选择现金分红;本基金分红的默认方式为现金分红。
收益分配应该符合《基金合同》中收益分配原则的规定。
(二)基金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参见《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规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担任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月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注册登记机构负责制定。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负保管义务。
十、信息披露
(一)保密义务
除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关于基金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进行披露以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有关信息均应恪守保密的义务。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任何信息,除法律法规规定之外,不得在其公开披露之前,先行对任何第三方披露。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除为合法履行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规定的义务所必要之外,不得为其他目的使用、利用其所知悉的基金的保密信息,并且应当将保密信息限制在为履行签署义务而需要了解该保密信息的职员范围之内。但是,如下情况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1)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泄露或公开;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为遵守和服从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或中国证监会等监
管机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基金信息披露职责。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负有积极配合、互相督促、彼此监督,保证其履行按照法定方式和时限披露的义务。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业绩表现数据、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年度报告,经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的公告,必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之一种报纸或证监会指定的其他媒体发布;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必要,还可以同时通过其他媒体发布,但发布时间不得早于前述指定提及披露的报纸。
十一、基金有关文件和档案的保存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完整保存各自的记录基金业务活动的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基金账册、交易记录、财务报表和重要合同等,保存期限为 15 年。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变更后,未变更的一方有义务协助接任人接受基金的有关文件。
十二、基金托管人报告
基金托管人应按《基金法》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出具基金托管情况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抄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报告说明报告期内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履行《基金合同》的情况,是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的组成部分。
十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一)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职责终止:
(1) 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 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 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2、更换基金托管人的程序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按以下程序选任新的基金托管人: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基金管理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在六个月内选任新基金托管人,对被提名的
新任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基金托管人产生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4)批准: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审查批准后,新任基金托管人方可继任,原任基金托管人方可退任;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
核准后5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原基金托管人进行资产托管的交接手续,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资产总值。如果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同时更换,由新任的基金管理人和新任的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6)移交: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
接收。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 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 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 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2、更换基金管理人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按以下程序选任新的基金管理人: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基金托管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在六个月内选任新基金管理人,对被提名的新任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的基金管理人产生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4)批准:新任基金管理人经中国证监会审查批准后方可继任,原任基金管理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方可退任。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5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与原基金管理人进行资产管理的交接手续,并与基金托管人核对资产总值。如果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同时更换,由新任的基金管理人和新任的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6)移交: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新基金管理人或者临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接收。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应相关权利人要求,变更基金名称中“兴全”的字样。
十四、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和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1.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底,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x基金的基金托管费按基金前一日的资产净值的 0.25%的年费率计提,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H=E×0.2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底,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3、由于本基金为开放式基金,规模随时可变,当本基金达到一定规模或市场发生变化时,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可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或托管费。
十五、禁止行为
1、《基金法》第二十条禁止的任一行为。
2、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利用基金资产为自身和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经营过程中任何尚未按有关法规规定的方式公开披露的信息,不得对他人泄露,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4、基金管理人不得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投资指令和赎回、
分红资金的划拨指令,也不得违规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指令;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正常指令不得拖延和拒绝执行。
5、除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基金托管人不得动用或处分基金资产。
6、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在行政上、财务上互相独立,其高级管理人员不得相互兼职。
7、《基金合同》投资限制中禁止投资的行为。
8、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禁止的其他行为。
十六、违约责任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规定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可以免责:
(1)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规章的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2)在没有欺诈或过失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而投资或不投资而造成的损失等;
(3)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本协议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协议当事人无法全部履行或无法部分履行本协议的任何事
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它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变化、突发停电或其它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当事人一方违约,另一方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尽力防止损失的扩大。
违约行为虽已发生,但本托管协议能够继续履行的,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继续履行本协议。
十七、争议的处理和适用法律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经友好协商可以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仲裁裁决决定。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十八、托管协议的效力
1、本协议经相关各方当事人盖章以及相关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本协议的有效期自生效日起至下列第十九条第二款发生时止。
2、本协议一式 6 份,协议相关各方各执 2 份,上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各 1
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九、托管协议的修改和终止
1、本协议相关各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修改后的新协议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完必要的备案手续后生效。
2、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因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其他事由造成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因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其他事由造成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十、其他事项
除本协议中有明确定义外,本协议中的用语定义参见《基金合同》。本协议未尽事宜,当事人依据《基金合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协商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