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 3 个月的期间; 认购: 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募集期结束后本基金达到法定的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 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申购: 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本 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登记结算业务:...
华夏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录
一、前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华夏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运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订立《华夏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基金合同”)。
本基金合同是规定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本基金合同签订并生效之日起成为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基金投资者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本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二、释义
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 指华夏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基金合同、《基金合同》 | 指本《华夏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不时作出的任何有 |
或本基金合同: | 效修订和补充; |
招募说明书: | 指《华夏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 指《华夏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
托管协议: | 指《华夏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不时作出的任何有效 修订和补充; |
中国证监会: |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
《基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 会议通过的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不时作出的修订; |
《销售办法》: | 指 2004 年 6 月 25 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 2004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不时作出的修订; |
《运作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 指 2004 年 6 月 29 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 2004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不时作出的修订; 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
《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
基金合同当事人: |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本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
基金管理人: | 指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基金托管人: | 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 理机构; |
销售代理机构: | 指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 转托管等业务的机构; |
销售机构: | 指基金管理人及销售代理机构; |
募集期: |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 3 个月的期间; |
认购: | 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
基金合同生效日: | 指募集期结束后本基金达到法定的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 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
申购: | 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
赎回: |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本 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
登记结算业务: | 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持有人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 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
登记结算机构: | 指办理本基金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结算机构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结 算业务的机构; |
转换: |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的某一基 金(包括本基金)的基金份额转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由同一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的其他基金(包括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
基金账户: | 指登记结算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登记结算机 构办理登记结算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
交易账户: | 指销售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 的账户; |
转托管: |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将其在某一销售机构交易账户持有的基金份 额全部或部分转出并转入另一销售机构交易账户的行为; |
存续期: | 指基金合同生效并存续的期限,本基金为永久存续; |
工作日: |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
开放日: | 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
日/月: | 指公历日/月; |
T 日: | 指本基金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有效申请的日 期; |
T+n 日: | 指 T 日后(不包括T 日)第 n 个工作日,n 指自然数; |
元: | 指人民币元; |
基金收益: |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 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
基金资产总值: |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 资产的价值总和; |
基金资产净值: |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
基金资产估值: |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的过程; |
基金份额净值: |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
流动性受限资产: |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 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
摆动定价机制: | 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 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
指定媒介: |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和互联网网站。 |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的名称:华夏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混合型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增值。
(五)最低募集份额总额:2亿份。
(六)基金份额面值:1.00元。
(七)认购费用:投资者可选择在认购时或赎回时交纳,前端认购费率不高于1%,后端认购费率不高于1.2%。
(八)存续期限:永久存续。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本基金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3个月。
2.发售方式
本基金通过销售机构办理基金认购业务的网点公开发售。
3.发售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证券投资基金者除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和持有限额
1.认购限额
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份额,每次认购金额不得低于1000元,累计认购金额不设上限。
2.持有限额
本基金不设持有限额。
(三)基金份额的认购规则
1.认购以金额申请。
2.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认购款项。
3.本基金认购费可在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或在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认购费由认购人承担,可用于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结算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投资者选择在认购时交纳的称为前端认购费,前端认购费率按认购金额递减,不高于1%;投资者选择在赎回时交纳的称为后端认购费,后端认购费率按持有时间递减,不高于1.2%。本基金具体认购费率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折算为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不收取认购费用。
5.投资者的认购份数由认购金额扣除前端认购费用再加上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的利息后除以基金份额面值确定。基金份额面值为1.00元。基金份数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或收益归入基金资产。
(四)募集期间的资金与费用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五、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条件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基金验资和备案手续:
1.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
(二)基金的验资和备案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具备上述基金备案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三)基金合同生效
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予以公告。
(四)基金募集失败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具备上述基金备案条件的,则基金募集失败,基金合同不生效。
基金募集失败时,基金管理人应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加计同期银行存款利息在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给认购人。
(五)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如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财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以及解决方案。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销售代理机构。
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者可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开
放时间为上午9:30-11:30和下午1:00-3:00。基金管理人可与销售机构约定,在开放日的其他时间受理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申请,但是对于投资者在非开放时间提出的申购、赎回申请,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2.申购、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 30 个工作日的时间起开始办理申购。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 30 个工作日的时间起开始办理赎回。
基金管理人应于申购开始日、赎回开始日前至少 1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公告。
(三)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本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最迟须于新规则开始实施日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公告。
(四)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的申请。投资者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投资者申购基金(T日)成功后,登记结算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增加权益的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投资者赎回基金(T日)成功后,登记结算机构在 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结算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公告。但基金管理人最迟须于受理申购、赎回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申购不成功的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应指示基金托管人按有关规定划付赎回款项。赎回款项应在自受理基金投资者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不超过7个工作日的时间内划往赎回人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按本基金合同有关规定处理。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本基金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加/减申购费用、赎回费用后计算确定。具体计算公式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2.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日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公告,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如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本基金申购费由申购人承担,用于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结算等各项费用。本基金申购费可在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和/或在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在申购时收取的申购费称为前端申购费,在赎回时收取的申购费称为后端申购费。前/后端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3%。
4.本基金赎回费由赎回人承担,其中须依法扣除不低于所收取赎回费总额的25%归入基金资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结算费、销售手续费等各项费用。本基金的赎回费在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通常,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1%,但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如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须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公告。
6.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在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接受申购;
2.证券交易场所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5.个别投资者的申购、赎回过于频繁,导致基金的交易费用和变现成本增加,或使得基金管理人无法顺利实施投资策略,继续接受其申购可能对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损害;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7.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接受某些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申购申请时,应当及时公告。在暂停申购的情形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在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基金连续两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5.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兑付;如暂时不能足额兑付,应当按单个账户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其余部分在后续开放日予以兑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延期支付最迟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形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为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份额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者外,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转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将以该下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部分延期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本基金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公告。
(3)如果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20%以上的大额赎回申请情形下,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全部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全部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具体分为两种情况:
①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其他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为了保护其他赎回投资人的利益,对于其他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按正常程序进行。对于单个投资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20%以上的大额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在剩余支付能力范围内对其按比例确认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未确认的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处理。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的,则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②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仅支付其他投资人的赎回申请也有困难时,则所有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包括单个投资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20%以上的大额赎回申请和其他投资人的赎回申请)都按照上述“(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一并办理。
(十)申购和赎回暂停期间与重新开放的公告
暂停申购或暂停赎回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公告:
1.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2.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1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行调整。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七、基金的非交易过户与转托管等其他业务
(一)登记结算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申请。其中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其他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2个月内办理并按登记结算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登记结算机构可依据其业务规则受理其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或委托销售机构代为办理。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销售机构
(网点)之间不能通存通兑的,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转托管。办理转托管业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需在原销售机构(网点)办理转托管转出手续后20个工作日内到其新选择的销售机构(网点)办理转托管转入手续。对于有效的基金转托管申请,基金份额将在办理转托管转入手续后转入其指定的销售机构(网点)。投资者需按销售机构的规定交纳一定的手续费。
(三)登记结算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八、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代理
本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及转托管等业务可由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办理。
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销售代理机构之间在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护基金投资者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销售机构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办理本基金的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九、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及其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1.基本情况
名称: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天竺空港工业区A 区法定代表人:杨明辉
设立日期:1998 年 4 月 9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6 号文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38 亿元人民币存续期限:100 年
联系电话:400-818-6666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运用基金财产;
(2)获得管理人报酬;
(3)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4)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银
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6)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
(7)选择、更换销售代理机构,并依据销售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选择、更换登记结算机构,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申请;
(10)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以基金的名义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1)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邮政编码:100032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时间:2004 年 9 月 1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942.3025 亿元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获得基金托管费;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如认为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0)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11)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17)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8)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1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本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本基金合同当事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以本基金合同为依据,不因基金资产账户名称而有所改变。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召开事由
1.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变更基金类别;
(2)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3)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4)终止基金合同;
(5)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6)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7)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8)与其他基金合并;
(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修改基金合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在正常情况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
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通知时间和通知方式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公告通知。
2.通知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至少应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确定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登记日;
(4)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采取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构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召集人可选择以现场开会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终止基金合同、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必须以现场方式召开。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全部有效的凭证
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占本基金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2.通讯方式开会。通讯方式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大会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大会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和基金管理人(分别或共同地称为“监督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3)大会召集人在公证机构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所有出具有效书面意见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占本基金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变更基金类别,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终止基金合同,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以及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六)款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的,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托管人召集的,大会主持人为基金托管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召集的,大会主持人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选举的代表。如果大会主持人未能按前述规定确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50%以上(不含 50%)多数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由召集人至少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日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构及监督人的监督下形成决议。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在公证机构监督下形成的决议有效。
(六)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决议形成的条件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不含 50%)多数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方为有效。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等重大事项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
2.表决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每一基金份额具有一票表决权,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3.表决程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计票程序如下:
(1)现场开会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但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未出席,则大会主持人可自行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任监票人。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果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2)通讯方式开会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有充分相反证据证明,否则其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意见模糊或相互矛盾的视为无效表决。
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 2 名监督员在监督人派出的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构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 3 名监督员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构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七)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均有法律约束力。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公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八)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十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与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其他情形。
2.基金管理人的退任程序
(1)基金管理人退任时,需按照有关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可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2)基金管理人退任时,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并及时与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
3.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原基金管理人退任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在六个月内选任新基金管理人。在新基金管理人产生前,中国证监会可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被提名的新任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
(3)核准:新任基金管理人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方可继任。
(4)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5个工作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与原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进行资产管理的交接手续,并与基金托管人核对资产总值。
(5)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应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华夏”的字样,除非原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管理人一致同意不予替换或删除。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其他情形。
2.基金托管人的退任程序
(1)基金托管人退任时,需按照有关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可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2)基金托管人退任时,应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并及时与临时基金托管人或新任基金托管人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
3.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原基金托管人退任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在六个月内选任新基金托管人。在新基金托管人产生前,中国证监会可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被提名的新任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3)核准:新任基金托管人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方可继任。
(4)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5个工作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公告。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原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进行资产托管的交接手续,
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资产总值。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原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分别按上述程序退任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在六个月内选任新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新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产生前,中国证监会可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被提名的新任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3.核准:新任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方可继任。
4.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5个工作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联合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与原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进行资产管理的交接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原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进行资产托管的交接手续,并互相核对资产总值。
十二、基金的托管
本基金资产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必须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托管协议。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登记、基金财产的保管、基金财产的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十三、基金份额的登记
本基金的登记结算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持有人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本基金的登记结算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登记结算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登记结算业务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投资者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一)登记结算机构的权利
1.取得登记结算费;
2.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登记结算机构的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的登记结算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办理本基金的登记结算业务;
3.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申购、赎回等业务记录15年以上;
4.按本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者办理非交易过户等业务,并提供基金收益分配等其他服务;
5.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等情形除外;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四、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增值。
(二)投资范围
限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含存托凭证)、债券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三)投资策略
1.决策依据
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是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的决策依据。
2.投资管理体制
本基金管理人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投资总监负责制,投资总监是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执行代表,对基金经理团队的整体投资业绩负责。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和投资总监的主要职责是确定基金的资产配置政策、审批重大单项投资决定等。
本基金基金经理的主要职责是在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资产配置范围内,构建和调整投资组合,并向中央交易室下达投资指令。
中央交易室负责交易执行和一线监控。通过严格的交易制度和实时的一线监控功能,保证基金经理的投资指令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得到高效的执行。
3.投资管理方法
在资产配置层面,本基金将采取积极的资产配置策略,根据对宏观经济、政策和证券市场走势的综合分析,确定基金资产在股票、债券和现金上的配置比例。在个股层面,基金主要选择具备良好现金分红能力且财务健康、具备长期增长潜力、市场估值合理的上市公司进行投资。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采取积极的资产配置策略,股票投资比例范围为 20%~95%;债券投资比例范围为 0~80%;同时,为满足投资者的赎回要求,基金持有的现金以及到期日在 1 年以内的国债、政策性金融债等短期金融工具的资产比例不低于 5%。
本基金资产配置的主要方法是:采用定量工具,基于价值分析方法,定期估算股票市场整体的合理市盈率,并与市场实际平均市盈率水平做比较;根据两者之间的差异,结合对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证券市场走势的定性分析,判断股票市场是否被高估或低估以及偏离的程度,并据此进行资产配置。一般情况下,当估算市盈率高于实际市盈率水平,且判断市场存在明显低估时,基金将增加股票投资比例;当估算市盈率低于实际市盈率,且判断市场存在明显高估时,基金将减少股票投资比例。
基金定量分析的主要指标包括 GDP 增长率、消费者价格指数(CPI)增长率、A 股全市场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A 股市场收益率、国债基准收益率和全市场市盈率及其变化趋势。定性分析重点关注国家财政政策、货币政策、汇率政策以及证券市场政策等。
(2)个股选择策略
①建立初选股票池
本基金主要根据过去 3 年上市公司的历史分红状况建立初选股票池。初选股票池包括具有以下一项或多项特征的股票:
◼ 在过去 3 年进行过 2 次以上分红的个股;
◼ 预期将会推出较优厚红利分配方案的个股;
◼ 具有良好投资价值的新股。
未来,在政策允许的条件下,本基金还将关注将采取回购股票、股权分红等创新方式,作为现金分红的替代措施,以提高股东回报的上市公司股票。
②建立备选股票池
在初选股票池的基础上,本基金将通过财务指标分析和业务模式分析,对初选股票池成分股进行筛选,确定备选股票池。
i)财务指标分析
股票投资收益率的提升由现金流、盈利能力、成长性和估值等 4 类价值驱动因素决定,这 4类因素分别与一定的财务指标相对应(见表 1)。本基金将通过对代表价值驱动因素的财务指标的分析,筛选出过往业绩优良的红利股。
表 1:四类因素及其对应的财务指标
现金流因素 | 盈利性因素 | 成长性因素 | 估值因素 |
经营性现金流 | 净资产收益率 | 税后利润增长率 | P/B |
资本支出 | 资产收益率 | 总资产增长率 | P/E |
资本支出/折旧 | 已占用资本回报率 | 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 | P/E FY3 |
自由现金流/销售 | 边际EBIT | 每股收益增长率 | P/C |
边际净利润 |
一般情况下,本基金将主要根据经营性现金流、净资产收益率、税后利润增长率和市净率
(P/B)等 4 项代表性指标在过去 3 年的变化情况,分析各类因素对上市公司投资价值的影响。
结合不同的市场情况,除了上述 4 项指标以外,基金还将对各类因素中的其他财务指标予以关注。
ii)业务模式分析
财务指标只是代表了过往经营业绩,本基金将在财务指标分析的基础上,进一步筛选出未来具有良好投资价值的红利股。这类上市公司的业务模式具有下面两个特点。
◼ 有明确的盈利增长前景
经济发展使得消费者生活质量标准不断提升,对产品和服务的要求越来越高。与其他经济体相比,中国经济的内需市场存在着巨大的潜力。中国沿海发达地区人均 GDP 已经达到 1000 美元以上,但其多项产品和服务的人均水平与国际平均水平相比仍存在着较大差异。与此相关的上市公司,具备长期持续增长的潜力,是本基金关注的重点。
经济发展存在着结构性的不平衡,某些行业和企业的产品或服务尽管有大量的潜在需求,但是未来较长时间内,其总量供给能力不足,或者生产能力增长速度落后于潜在需求增长速度,短缺是这类上市公司未来业绩增长的基础。本基金对这类上市公司也将予以关注。
◼ 有难以复制的竞争优势
难以复制的竞争优势主要体现在下列几个方面:具有自然垄断或国家特许经营的特性;具有显著的品牌优势;具有产品定价能力,毛利率稳定;有较强的技术研发能力;强大的分销网络。上市公司只有具备难以复制的竞争优势,才能把盈利前景转化为真实的盈利,本基金将在盈利前景分析的基础上进行竞争优势分析,最终确定备选股票池。
图 1:备选股票池筛选流程示意图
初选股票池
红利股
26
现金流因素
成长性因素
盈利性因素
有分红前景的股票
业务模式分析
备选股票池
新股
估值因素
③实地调研
研究团队将通过案头分析、公司实地调研等方式,深入了解备选股票池成份股基本面数据的真实性,确保对上市公司内在价值估计的合理性。研究员将把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与国际、国内同行业的公司作比较,调研与公司有关的供应商、客户、竞争对手等各方的情况,从行业主管机关、税务部门、海关等进行第三方数据核实等。
实地调研过程中,研究团队还将关注上市公司的红利分配计划,了解上市公司的红利分配意愿。对于具备良好红利分配能力且具有红利分配意愿的上市公司,本基金将予以重点关注。
④建立投资组合
研究团队在深入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个股买入名单和卖出名单。基金经理将根据自己的判断、市场时机和个股流动性情况,建立投资组合。
对于存托凭证投资,本基金将在深入研究的基础上,通过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式,精选出具有比较优势的存托凭证。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债券投资的主要目标是优化基金流动性管理,并分散股票投资风险。本基金可投资于国债、金融债和企业债(包括可转债)。
①类属配置策略
在正常市场情况下,基金债券资产将主要投资于国债、金融债和央行票据。在预期股票市场收益率上升但风险较大时,基金将提高可转债投资比例,在市场流动性充足的情况下,基金将利用税收优势,适当增加对企业债和金融债的投资。
②期限配置策略
基金将结合对市场利率、通货膨胀率及其他核心宏观经济变量的分析,确定期限配置策略。在预期市场利率上升或收益率曲线更加陡峭的情况下,基金将降低组合久期、减持长期债券、增持短期债券,以降低利率风险;在预期市场利率稳定或下降、收益率曲线趋于平坦的情况下,基金将提高组合久期、减持短期债券、增持长期债券,以提高基金收益。
③个券选择策略
具有以下一项或多项特征的债券,将是本基金债券投资重点关注的对象:
◼ 具有较好流动性的债券;
◼ 在信用质量和剩余期限类似的条件下,到期收益率较高的债券;
◼ 风险水平合理、有较好下行保护的债券;
◼ 在同等条件下信用质量较好的债券。
4.投资管理程序
研究、决策、组合构建、交易、评估、组合调整的有机配合共同构成了本基金的投资管理程序。严格的投资管理程序可以保证投资理念的正确执行,避免重大风险的发生。
(1)研究
本基金股票投资研究依托公司整体的研究平台,同时整合了外部信息以及券商等外部研究力量的研究成果。公司研究员按行业分工,负责对各行业以及行业内个股进行跟踪研究。在财务指标分析、实地调研和价值评估的基础上,研究员对所研究的股票、行业提交投资建议报告,供基金经理和投资决策委员会参考。此外,公司有专门的宏观经济研究员,负责分析消费、投资、进出口、就业、利率、汇率以及政府政策等因素,为资产配置决策提供支持。公司还设有固定收益部,专门负责债券投资研究。
(2)资产配置决策
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判断一段时间内证券市场的基本走势,决定基金资产在股票、债券等资产类别间的分配比例范围。基金经理在投资决策委员会决定的资产配置比例范围内,决定基金的具体资产配置。
(3)组合构建
基金经理根据研究员提交的投资报告,结合自身的研究判断,决定具体的投资品种并决定买卖时机,其中重大单项投资决定需经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对于拟投资的个股,基金经理将采取长期关注、择机介入的方法,以降低买入成本、控制投资风险。对于买入的股票,基金的持有周期一般较长,长期持有的操作策略可有效降低基金的交易费用和变现成本,从而提高基金的收益
水平。
(4)交易执行
中央交易室负责具体的交易执行,同时履行一线监控的职责,监控内容包括基金资产配置、个股投资比例等。
(5)风险与绩效评估
数量小组定期和不定期对基金进行风险和绩效评估,并提供相关报告。风险报告使得投资决策委员会和基金经理能够随时了解组合承担的风险水平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策略。绩效评估能够确认组合是否实现了投资预期、组合收益的来源及投资策略成功与否,基金经理可以据以检讨投资策略,进而调整投资组合。
(6)组合监控与调整
基金经理将跟踪经济状况、证券市场和上市公司的发展变化,结合基金申购和赎回的现金流量情况,以及组合风险与绩效评估的结果,对投资组合进行监控和调整,使之不断得到优化。
基金管理人在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权根据环境变化和实际需要对上述投资程序做出调整,并在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中公告。
(四)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股票投资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新华富时 150 红利指数,债券投资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新华富时中国国债指数。基金整体业绩比较基准构成为:
基准收益率=新华富时 150 红利指数收益率×60%+新华富时中国国债指数收益率×40%
未来,如市场中出现更具有代表性的红利股指数、债券市场指数,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确定变更基金的基准指数或其权重构成。业绩比较基准的变更需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五)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混合型基金,风险高于债券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基金。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红利股,属于中等风险的证券投资基金品种。
(六)禁止行为
依照《基金法》,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七)投资限制
依照《运作办法》,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进行证券投资,不得有下列情形: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市值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超过该证券的 10%;
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时,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超过基金总资产,或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4.基金持有的现金以及到期日在 1 年以内的国债、政策性金融债等短期金融工具的资产比例低于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8、违反本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等约定;
9、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1、2、5、6项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所投资公司的控股或者直接管理;
2.所有参与行为均应在合法合规和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进行,并谋求基金资产的保值和增值。
(九)基金的融资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
十五、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本基金基金资产总值包括基金所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需按有关规定开立基金专用银行存款账户以及证券账户,上述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有的资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资产账户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本基金的资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的资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投资或运作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资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资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资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资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资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资产强制执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资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除《基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基金资产不得被处分。
十六、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开放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二)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①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成本或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②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③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估值;
④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
值;
(3)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4)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3)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有充分的理由认为按本项第(1)-(3)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应收利息(自债券计息起始日或上一起息日至估值当日的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计算的净价估值;
(3)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成本或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5)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7)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6)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有充分的理由认为按本项第(1)-(6)
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形成的债券估值,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权证估值方法:
(1)基金持有的权证,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权证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未上市交易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计量;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2)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有充分的理由认为按本项第(1)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3)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5、其他资产的估值方法
其他资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行业约定进行估值。
6、特殊情况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股票估值方法的第(4)项、债券估值方法的第(7)项或权证估值方法的第(2)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估值对象
基金依法拥有的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
(四)估值程序与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的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报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与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将复核
结果返回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1.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计价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因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而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仅限于因差错而导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直接损失。基金管理人在赔偿基金投资者后,有权向有关责任方追偿。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保留要求返还不当得利的权利。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停市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4.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特殊情形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股票估值方法的第(4)项、债券估值方法的第(7)项或权证估值方法的第(2)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市场及登记结算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七、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基金运作过程中,从基金财产中支付的费用包括: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证券交易费用;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6.其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费用。
(二)基金费用的费率、计提标准、计提方式与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2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1.2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划付给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划付给基金托管人。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规模等因素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4.本条第(一)款第3至第6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关合同等的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并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四)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八、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基金收益包括:
1.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收入;
2.买卖证券价差收入;
3.存款利息收入;
4.其他收入。
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三)收益分配原则
1.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如果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3.基金当年收益先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方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4.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5.在符合上述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方可进行收益分配。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
4次,若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基金收益分配比例每次不低于符合上述基金分红条件的可分配收益的60%。
6.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选择取得现金或将所获红利再投资于本基金,选择采取红利再投资形式的,分红资金按分红实施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转成相应的基金份额;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未选择收益分配方式,则默认为现金方式。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并在 2 日内公告。基金收益分配方案须载明基金可分配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基金收益分配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采用现金分红方式的,则可从分红现金中提取一定的数额或者一定的比例用于支付登记结算手续费,如收取该项费用,具体提取标准和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规定。
2.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所获现金红利不足支付前述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登记结算机构自动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分红实施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转为基金份额。
十九、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年度、记账本位币与会计核算制度
1.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2.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会计核算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核算制度执行。
4.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5.基金管理人应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二)基金审计
1.基金管理人应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独立的,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2.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后可以更换。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在 2 日内公告。
3.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二十、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
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3 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的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2.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管理人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要求公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3 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
上和基金销售机构网站上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的要求,自中国证监会规定之日起开始执行。
3.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4.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5.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6.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7.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含资产组合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3 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
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
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8.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公司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8)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0)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1)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2)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3)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4)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5)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6)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7)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8)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9)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0)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21)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2)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9 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10.清算报告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1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并予以公告。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本基金只需选择一家报刊。为强化投资者保护,提升信息披露服务质量,基金管理人应当自中国证监会规定之日起,按
照《信息披露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中国证监会规定向投资者及时提供对其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
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信息披露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修改基金合同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但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本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情形,或者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修改后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其他情况。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公告,并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组织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自中国证监会对清算结果核准并予以公告之日起,本基金合同终止。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资产安全的职责。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4)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6)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自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之日起不超过 1 年。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财产的分配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2)、(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作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 5 个工作日内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二十二、违约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规定或者本基金合同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可以免责:
1.不可抗力;
2.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作为或
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投资或不投资造成的损失或潜在损失等。
(二)基金合同当事人违反基金合同,给其他当事人造成直接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三)在发生一方或多方当事人违约的情况下,基金合同能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未违约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
(四)因第三方的过错而导致基金合同一方当事人违约,给其他当事人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并不免除其赔偿责任。
二十三、争议的处理
本基金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因基金合同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基金合同当事人应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协商或者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二十四、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基金与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一)基金合同需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加盖公章、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在基金募集结束且达到基金备案条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获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公告之日止。
(二)本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具有同等法律约束力。
(三)本基金合同正本一式 8 份,除上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一式 2 份外,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分别持有 2 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四)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基金合同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内容应以本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二十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签章
(见下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