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例第60E 章《進出口( 登記)規例》規定, 在香港進出口任何物品( 包括進出口葡萄酒及酒類 )時 , 進口商或出口商須向香港海關提交準確完備的進出口報關單。
招股章程本節載有目前與本集團的營運及香港葡萄酒行業相關之若干法律及法規之概要。據董事經作出一切合理查詢後所知, 彼等確認本集團已於最後實際可行日期就我們於香港的營運取得所有必要許可、牌照及證明。除下文所披露者外, 於最後實際可行日期, 我們的業務營運並無受限於任何特別法律或法規管制, 惟該等
一般適用於在香港註冊成立及╱ 或營運的公司及業務者除外。
一般資料
職業安全及健康條例
香港法例第509 章職業安全及健康條例旨在確保僱員的安全及健康以及改善適
用於在工作地點使用或存放的若干危險工序、作業裝置及物質的安全及健康標準。
僱主須在合理切實可行的情況下, 透過以下方式確保僱員工作地點的安全及健
康:
. 提供及維持不會危害安全或健康的作業裝置及工作系統;
. 作出安排以確保在使用、 處理、 儲存或運載裝置或物質方面的安全及健
康;
. 提供一切所需的資料、指導、訓練及監督, 以確保工作安全及健康;
. 提供及維持安全進出工作地點的途徑; 及
. 提供及維持安全及健康的工作環境。
任何僱主如蓄意地沒有遵守以上條款, 或明知而沒有遵守以上條款或罔顧後果
地沒有遵守以上條款, 即屬犯罪, 一經定罪, 可處罰款200,000 港元及監禁六個月。
勞工處處長亦或會就未能遵守該條例或香港法例第59 章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發出敦促改善通知書或暫時停工通知書, 以防止工作地點的活動對僱員構成即時的危險。未能遵守該等通知書的規定, 即屬犯罪, 可分別處罰款200,000 港元及500,000 港元及最多一年的監禁。
僱員補償條例
香港法例第282 章僱員補償條例就僱員因工受傷制定一個不論過失及毋須供款
的僱員補償制度, 並列明僱主及僱員因工及在僱用期間遭遇意外而致受傷或死亡,
或患上所指定的職業病的權利及責任。僱員補償條例平等適用於根據服務協議或學
徒訓練合約受僱的全職及兼職僱員。
按照僱員補償條例, 如僱員在受僱工作期間因工遭遇意外以致傷亡, 即使是僱
員造成意外發生, 其僱主仍一般負有支付補償的法律責任。
根據《僱員補償條例》, 所有僱主( 包括承判商及次承判商)均有責任就彼等因僱員在受僱工作期間遭受的傷害而根據《僱員補償條例》及普通法應承擔的法律責任購買保險。同樣地, 根據《僱員補償條例》第32 條, 僱員倘因職業病而失去工作能力或身故, 可獲授予與於職業意外中應付受傷僱員同等的補償。此外,《僱員補償條例》第40 條規定, 除非有關於任何僱員有一份由保險人所發出的有效保險單, 而該保險單就僱主的法律責任承保的款額不小於《僱員補償條例》所指明的適用款額, 否則僱主不得僱用該僱員從事任何工作。
最低工資條例
按香港法例第608 章《最低工資條例》規定, 自二零一七年五月一日起, 根據香港法例第57 章《僱傭條例》受僱的每名僱員的法定最低工資水平為每小時32.5 港元。任何有關試圖廢除或削減《最低工資條例》賦予僱員的權利、福利或保護的僱傭合約條款一概無效。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強積金」)為由認可獨立受託人管理的界定供款退休計劃。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規定, 僱主須參加強積金計劃並為年齡介乎18 至65 歲的僱員作出供款。 根據強積金計劃, 僱主及其僱員須按僱員每月有關入息的5% 為僱員作出強制性供款, 惟就供款而言的有關入息水平設有上下限。目前就供款而言的有關入息水平上限為每月30,000 港元或每年360,000 港元。
佔用人法律責任條例
香港法例第314 章《佔用人法律責任條例》規定佔用或控制處所的人士對合法在
該土地上的人士或物品或其他財產造成傷害或損害所承擔的責任。
《佔用人法律責任條例》對處所佔用人施加一般謹慎責任, 即採取在所有情況下對處所屬合理謹慎的措施, 以確保訪客為獲佔用人邀請或准許該訪客到處所的目的而使用該處所時是合理地安全。
行業特定資料
概覽
規管香港葡萄酒及酒類進出口及銷售的法例及規例主要 為《 應課稅品條例》、
《應課稅品規例》及《應課稅品( 酒類)規例》。《應課稅品條例》將酒類界定為任何以量計含多於1.2 % 乙醇的液體, 但不包括變性酒精; 作為任何貨品中的一種成分的任何液體( 如該液體不可改變為純乙醇或令人醺醉的酒類, 或將該液體如此改變是不符合經濟效益的()「酒類」), 並大致確定了以下三類葡萄酒及酒類:
第1 類 — 在攝氏20 度的溫度下酒精濃度以量計多於30 % 的酒類
第2 類 — 在攝氏 20 度的溫度下酒精濃度以量計不多於 30 % 的酒類, 葡萄酒除外
第3 類 — 葡萄酒, 由新鮮葡萄發酵所得, 而在攝氏 20 度的溫度下酒精
濃度以量計不多於30 % 的酒類
於往績記錄期間, 本集團從事採購及銷售全部此三種葡萄酒及酒類。
下文載列本集團業務營運所涉及的法例及規例及所需的牌照:
進出口牌照
《 應課稅品條例》規 定, 香港第 2 類及第 3 類葡萄酒及酒類的進出口毋須取得牌
照。
至於進口至香港的第1 類酒類, 僅持有香港海關頒發的有效進口牌照的持牌進口商方有權將該酒類進口至香港。從香港出口第1 類酒類不受規管, 前提是該酒類於香港已繳稅。
關稅
自二零零八年二月二十七日起, 香港政府修訂《應課稅品條例》, 免除第2 類及第3 類葡萄酒及酒類的所有關稅。第1 類酒類仍須繳納100 % 的進口關稅, 除非該酒類用作再出口且並非於香港消費。
產地來源證
根據《應課稅品規例》, 該特定酒類已訂明特點或特徵( 如香氣、 化學特性、 產地、生產方法等 )的任何進口酒類, 須附有一份產地來源證, 證明該酒類的種類、性質及品質。具體而言, 白蘭地、威士忌及甜酒的產地來源證須載有輕易識別該酒類所需的所有資料。
移走許可證
根據《應課稅品條例》, 第2 類及第3 類葡萄酒及酒類到達香港後, 在任何情況下將該等葡萄酒及酒類從進口運輸工具移至或運輸至其香港目的地毋須取得移走許可證; 然而,《應課稅品條例》規定, 第1 類酒類僅可由香港海關頒發的有效移走許可證的持有人從任何進口運輸工具上移走或運走。
進出口申報
香港法例第60E 章《進出口( 登記)規例》規定, 在香港進出口任何物品( 包括進出口葡萄酒及酒類 )時 , 進口商或出口商須向香港海關提交準確完備的進出口報關單。
標籤
根據香港法例第132W 章《食物及藥物( 成分組合及標籤 )規例》的規定, 所有預
先包裝食物均須在包裝上清楚標明以下資料:
. 食品名稱或稱號;
. 配料表;
. 保質期;
. 特別儲存方式或使用指示的xx;
. 製造商或包裝商的姓名或名稱及地址; 及
. 數量、重量或體積。
然而, 該等規例豁免以容積計算的酒精濃度超過10 % 或以上的葡萄酒及其他飲品遵守上述標籤規定。對於以容積計算的酒精濃度超過1.2 % 但少於10 % 的飲品, 須在包裝上標明保質期。根據《應課稅品規例》, 所有進口至香港供本地消費的酒類須加上標明酒類酒精濃度的標籤。
儲存
香港法例第295 章《危險品條例》及其附屬法例確定了11 類危險品; 該等條例及法例共同規管該11 類危險品的使用、儲存、製造及運送, 並對有關危險品活動的牌照要求作出規定。
根據香港法例第295 B 章《危險品( 一般)規例》, 其明確規定任何啤酒、烈酒、葡萄酒或酒類的儲存不受任何限制或牌照規限; 然而, 飲用烈酒( 即按重量計濃度超過35 % 乙醇引火點或超過攝氏23 度但不超過攝氏66 度引火點的烈酒 )分類為第五類危險品, 其活動須受《危險品條例》的限制。
葡萄酒及酒類銷售牌照
目前香港並無規管售賣酒精飲品供處所外消費的特定法例; 然而, 根據《應課稅品條例》及《應課稅品( 酒類 )規例》, 在任何處所售賣酒類以供在該處所飲用或在任何公眾娛樂場所或公眾場合售賣酒類以供在該場所或場合飲用即屬犯罪, 除非售賣者持有酒牌局或警務處處長頒發的酒牌或臨時酒牌。
目前香港並無有關在處所外售賣酒精飲品的最低年齡限制; 然而, 根據《應課稅品( 酒類 )規例》, 准許任何18 歲以下的人士在售賣酒精飲品處所飲用任何令人醺醉的酒類即屬犯罪。
對於在香港舉辦品酒會的牌照要求,《應課稅品條例》及《應課稅品( 酒類)規例》規定, 在永久酒牌並無覆蓋的地方舉辦的品酒會, 或向參加品酒會的人士收取入場費或售賣葡萄酒及酒類供處所內飲用的品酒會, 須取得臨時酒牌。
產品法律責任
香港法例第26 章《貨品售賣條例》規定, 貨品賣方應有售賣貨品的隱含權利。倘
憑貨品說明出售貨品, 則貨品須與貨品說明相符且具有可商售品質。
註冊為食物進口商及食物分銷商
香港法例第612 章《食物安全條例》規定, 向香港食物環境衛生署註冊為食物進口商及╱ 或食物分銷商, 均須進行食物進口及╱ 或分銷業務。食物進口業務指進口食物的業務( 不論是否主要業務活動), 而食物分銷業務指主要活動為於香港透過批
發供應食物的業務。酒精飲品被視為該條例項下之主要食物類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