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编号:XXGC2021057
合同编号:
宿州市萧县梅山学校建设工程全过程咨询服务项目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合同
项目编号:XXGC2021057
委托人:萧县教育体育局、萧县重点工程建设管理中心
咨询人:中国中元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京兴国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 9 月
委 托 人 ( 全称) :萧县教育体育局、萧县重点工程建设管理中心
咨 询 人 ( 全称) : 中国中元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京兴国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宿州市萧县梅山学校建设工程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及
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一、工程概况
1. 工程名称:宿州市萧县梅山学校建设工程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项目。
2. 工程地点:萧县龙城镇教育路南小西环东。
3. 工程概况:项目安排在萧县龙城镇教育路南小西环东,占地面积 100.05 亩,建设教学楼、宿 舍楼、食堂、综合楼、操场、附属设施、绿化、道路、雨污管道等工程,建筑面积 48500 平方米。项目总投资 18000.56 万元。
1.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范围:宿州市萧县梅山学校建设工程全过程咨询服务。
2.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内容:
(1) 、项目管理
项目管理服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建设期、质量缺陷责任期全过程(前期合法性手续资料的编
制及协助办理、设计阶段、施工阶段、竣工及结算移交阶段、项目组织协调等)。
项目管理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代表招标人审核施工单位设备材料招标文件,代表招标人审查所 有工程合同等。
手续办理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代表建设单位履行包括但不限于立项、建议书、可研、水土保 持、洪评、林地报批、规划许可 、环评、交评、土地、建设许可、节能及绿建评审、施工图审查、消防
人防审查、竣工验收备案等所有手续。手续办理过程中按规定所需缴纳的编制、报审及评审费用由中标 人承担。
协助事项服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通水、通电、通气、通信、有线电视、土方弃取等。
工程管控服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编制工程进度计划,制定工程质量安全保障方案,监督监理单位履职到位,发现和解决施工全过程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监督施工企业整改到位。
工程协调服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安排调度设计、造价、跟审人员,与施工单位做好各项工作衔
接,组织工程协调会。代表招标人参加施工和监理会议,协调联系有关部门、镇村,解决所有工程问题 和矛盾。
工程档案服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按照不低于城市建设档案馆的综合验收标准和清单,提交工程所有全过程档案资料。
跟踪审计服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分析合同价款,编制资金使用计划。负责对施工单位上报的已完
成
工作量月报进行审核,并提供当月付款建议书。协助招标人及时审核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等发生的
费用,相应调整造价。参与材料设备询价,对设备、材料等的采购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进行检查。 负责及时核定分阶段完工的分部工程结算,提供完整的工程结算审核报告。参与工程造价鉴定及仲裁,承发包双方提出索赔时,负责工程结算争议部分复核和解释工作,并为招标人提供咨询意见。跟踪审计
单位出具的最后结算审核报告须依法复审。应招标人要求,随时提供项目施工过程中日常咨询服务。按照政府审计部门要求履行有关工作,接受监督检查。
(2) 、勘察、设计咨询
包括但不限于:勘察(初勘、详勘及施工勘察)、规划设计方案、初步设计(含设计概算)及施工 图设计(建筑、结构、给排水、设备、室内外装修、供热、 供气、电气、弱电、消防、绿化亮化、智能化、人防工程、道路工程、绿色建筑等及其附属配套设施)、第三方图审等项目前期所有必要性工作。
设计深度均按照《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6 年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如有新规
定标准则执行新规定标准)的要求执行,并根据需要为后续各阶段及各专业提供对接等服务。手续办理过程中按规定所需缴纳的编制、报审及评审费用由中标人承担。
在符合国家规范标准范围内,开展地勘、测绘、施工图设计等工作并提出工程优化设计方案,实现功能优化,降低工程造价。在图审后,对招标人和施工单位提出的变更设计方案,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变更、如何变更的意见,报招标人审批。对招标人、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提出的工程问题及时作出实
施预案,协助处理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遇到的各项工程问题,并提出意见。参加设计交底、图纸答疑、工程分部分项验收和竣工验收,参与工程合同审核,参与并提出工程总承包项目清单编制意见。收集复核工程竣工图,整理并提交所有工程全过程设计成果文件和变更资料。
(3) 、全过程造价咨询:
包括但不限于:查看图纸全部内容,并结合图纸到施工现场进行全程踏勘。与图纸设计单位进行对
接沟通,对图纸中标注不清楚或不明确的地方,可能影响到工程量或价格计算的, 须及时向建设单位 反映情况。制定询价方案,编制工程量清单及控制价,并交由第三方审核。对照复核施工单位工程量清单及控制价。向招标人汇报工程造价情况,并对招标人提出的修改意见及时
调整。定稿后,出具成果文件,并到造价主管部门进行成果文件备案;手续办理过程中按规定所需
缴纳的编制、报审及评审费用由中标人承担。
(4) 、监理包括但不限于:依据监理工作职能履行监理职责;
说明:因政策等原因调整,导致增加的工作量,不再另行增加费用;因政策等原因调整,导致减少的工作量,招标人按比例从合同价款中扣除。
具体服务范围与服务内容详见专用合同条款附件 1。三、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期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期:自签订项目全过程咨询服务合同至本项目缺陷责任期满为止,从 合同签
订日 开始起计。
计划开始服务日期:合同签订日。
计划完成服务日期:本项目缺陷责任期满为止。
具体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期以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的约定为准。四、合同价格形式与签约合同价
1. 合同价格形式:固定总价;
2. 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大写) 肆佰贰拾伍万贰仟xx元整 (¥ 4252500.00 元)。
3. 支付方式:方案评审完成后付至合同价款的 10%,施工图完成并图审合格、施工进场后付至合同价款的 50%,工程竣工付至合同价款的 7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审计完成后付至审定价款的 97%,余款在质量缺陷责任期满后付清。(本合同为固定总价合同,因政策等原因调整,导致增加的工作量,不再另行增加费用;因政策等原因调整,导致减少的工作量,招标人按比例从合同价款中扣除。)
委托人代表: xx xxx 。
咨询人项目负责人: xxx 。
x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 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2) 通用合同条款;
(3) 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4) 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5) 委托人要求(含技术标准);
(6) 发包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如果有);
(7) 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1. 委托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活动的依据,并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 咨询人承诺按照法律和技术标准规定及合同约定提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八、词语含义
x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九、签订地点
x合同在 x县 签订。十、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应以招标文件为准。
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十一、合同生效
x合同自 合同双方盖章之日 生效。十二、合同份数
x合同正本一式 5 份、副本一式 4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委托人执正本 3 份、副本 3 份,咨询人执正本 2 份、副本 1 份。
委托人:萧县教育体育局(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组织机构代码: 纳税人识别码: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电话: 传真: 电子信箱:开户银行:账号: 时间:2021年9月1日 | 咨询人:中国中元国际工程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组织机构代码: 纳税人识别码: 地址:xxxxxxxxxxx0xxxxx:000000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电话: 传真:000-00000000 电子信箱:xxxxxxxxx@xxxxxx.xxxxxxx: 帐号: 时间:2021年9月1日 |
第二节 通用合同条款
1.1 词语定义与解释
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委托人要求、技术标准、委托人提供的有关资料(如果有)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委托人和咨询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的书面文件。
1.1.1.3 中标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委托人通知咨询人中标的书面文件。
1.1.1.4 投标函: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咨询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称为“投标函”的文件。
1.1.1.5 投标函附录: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投标函后的称为“投标函附录”的文件。
1.1.1.6 委托人要求:是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委托人就工程项目的目的、范围、服务需求等提出相应要求的书面文件。
1.1.1.7技术标准:是指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应当遵守的国家、行业或地方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
1.1.1.8 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有关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文件或书面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进行约定。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1 合同当事人:是指委托人和(或)咨询人。
1.1.2.2 委托人:是指与咨询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2.3 咨询人:是指与委托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承接本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具有相应资质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2.4 分包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分包部分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工作,并与咨询人签订分包合同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
1.1.2.5 委托人代表:是指由委托人指定针对本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在委托人授权范围内行使委托人权利的人。
1.1.2.6 项目负责人:是指由咨询人任命负责本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在咨询人授权范围内
负责合同履行,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主持人。
1.1.2.7 联合体:是指两个以上咨询人联合,以一个咨询人身份为委托人提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临时性组织。
1.1.3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相关资料与成果文件
1.1.3.1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是指咨询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的服务,包括全过程工程咨询基本服务、全过程工程咨询其他服务、全过程工程咨询延期服务。
1.1.3.2 全过程工程咨询基本服务:是指咨询人根据委托人的委托,在合同约定服务期内提供的
项目管理服务、勘察、设计、监理服务、造价咨询服务、勘察服务、设计服务、投资决策综合咨询服务等服务。基本服务费用包含在合同价格中。
1.1.3.3 全过程工程咨询其他服务:是指委托人根据项目实际需求,要求咨询人另行提供合同约定基本服务外的且委托人应当单独支付费用的服务。
1,1,3,4 全部过程工程咨询延期服务:是指超出原合同约定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期后,委托人要
求咨询人继续提供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
1.1.3.5 全过程工程咨询相关资料:是指根据合同约定,委托人向咨询人提供的用于完成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所需要的资料。
1.1.3.6 全过程工程咨询成果文件:指按照合同约定和技术要求,由咨询人向委托人提供的阶段性成果、最终工作成果等。
1.1.4日期和期限
1.1.4.1 开始服务日期:包括计划开始服务日期和实际开始服务日期。计划开始服务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始服务日期;实际开始设计日期是指委托人发出的开始服务通知中载明的开始服务日期或经委托人确认的咨询人实际开展服务工作的日期。
1.1.4.2 完成服务日期:包括计划完成服务日期和实际完成服务日期。计划完成服务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完成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日期;实际完成设计日期是指咨询人交付全部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成果及完成提供相关服务的日期。
1.1.4.3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咨询人完成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
1.1.4.4 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 24:00 时。
1.1.5 合同价格
1.1.5.1 签约合同价:是指委托人和咨询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
1.1.5.2 合同价格又称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费:是指委托人用于支付咨询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范围内全部工作的金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
1.1.6 其他
1.1.6.1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合同以中国的汉语简体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使用两种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合同的语言。
合同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等。
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1.4.1 适用于工程的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4.2 委托人要求使用国外技术标准的,委托人与咨询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提供方及提供标准的名称、份数、时间及费用承担等事项。
1.4.3 委托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视为咨询人在签订合同前已充分预见前述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由此产生的服务费用。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 合同协议书;
(2) 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 通用合同条款;
(4) 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5) 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6) 委托人要求(含技术标准);
(7) 委托人提供的有关资料(如果有);
(8) 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
1.6.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
1.6.2 委托人和咨询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送达地点、电子邮箱。任何
一方合同当事人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或电子邮箱发生变动的,应提前 3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视为未发生变动。
1.6.3 委托人和咨询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至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来往信函,如确有充分证据证明一方无正当理由拒不签收的,视为拒绝签收一方认可往来信函的内容。
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一方合同当事人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委托人同意,咨询人不得将委托人提供的图纸、文件以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咨询人同意,委托人不得将咨询人提供的技术文件、技术成
果、技术秘密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保密期限由委托人与咨询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1 委托人一般义务
2.1.1 委托人应遵守法律,并办理法律规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核准或备案。
委托人负责办理上述许可、核准或备案工作,并负责将结果书面通知咨询人。因委托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核准或备案手续,导致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工作量增加和(或)服务期延长
时,由委托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2.1.2 委托人应在不耽误服务的合理时间内,积极向咨询人提供其能够获取的与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有关的一切资料。
2.1.3 委托人应当负责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所有外部关系(包括但不限于当地政府主管部门等)的协调,为咨询人履行合同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提供与其他组织联系的渠道,以便咨询人收集需要的信息。
2.1.4 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义务。
委托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负责本项目的委托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委托人代表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委托人有关的具体事宜。委托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委托人承担法律责任。委托人更换委托人代表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提前书面通知咨询人。
委托人代表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及义务,并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咨询人可以要求委托人撤换委托人代表。
2.3.1 委托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有权对咨询人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活动实施监督和检查,并有权制定和调整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有关管理制度和办法,以规范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活动。
2.3.2 委托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对咨询人书面提出的事项作出书面决定,对咨询人在贯彻落实委托人意见时提出的有关问题应及时予以解答。若因委托人不回复或回复不及时造成的损失由委托人承担。
委托人应按合同约定向咨询人及时足额支付合同价款。
委托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接收咨询人提交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成果文件。
3.1 咨询人一般义务
3.1.1 咨询人应遵守法律和有关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完成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全过程工程咨询
服务。全过程工程咨询的范围和工作内容在附件中约定。
3.1.2 咨询人应当完成委托人委托的全过程工程咨询其他服务。
3.1.3 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义务。
3.2.1 项目负责人应为合同当事人所确认的人选,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项目负责人的姓名、执业资格及等级、注册执业证书编号、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项目负责人经咨询人授权后代表咨询人负责履行合同。
3.2.2 咨询人需要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提前书面通知委托人,并征得委托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x继任项目负责人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继任项目负责人继续履行第 3.2.1 项约定的职责。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咨询人不得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咨询人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于咨询人项目负责人确因患病、与咨询人解除或终 止劳动关系、工伤等原因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委托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更换。
3.2.3 委托人有权书面通知咨询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负责人,通知中应当载明要求更换的理由。对于委托人有理由的更换要求,咨询人应在收到书面更换通知后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进行更换,并将新任命的项目负责人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书面通知委托人。继任项目负责人继续履行第 3.2.1 项约定的职责。咨询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3.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咨询人应在合同签订后7天内,向委托人提交咨询人项目咨询机构及主要咨询人员安排的报告,主要咨询人员宜包括设计负责人、造价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现场负责人等。
3.3.2 咨询人委派的主要咨询人员应相对稳定。咨询人更换主要咨询人员时,应提前 7 天书面通知委托人,除主要咨询人员无法正常履职情形外,还应征得委托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x继任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执业经验等资料。
3.3.3 委托人对于咨询人主要咨询人员的资格或能力有异议的,咨询人应提供资料证明被质疑人员有能力完成其岗位工作或不存在委托人所质疑的情形。委托人要求撤换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的主要咨询人员的,咨询人认为委托人有理由的,应当撤换。咨询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咨询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咨询服务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咨询服务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咨询人不得进行违法分包。咨询人不得将专用合同条款中禁止分包的咨询服务分包给第三人。
具体可分包的咨询服务内容及要求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3.4.2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分包的确定
咨询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或经过委托人书面同意后将部分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内容进行分包,确定分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或经过委托人书面同意后进行分包的,咨询人应确保分包人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能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分包不减轻或免除咨询人的责任和义务,咨询人和分包人就咨询服务向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
3.4.3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分包管理
咨询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委托人提交分包人的主要信息及资料,宜包括分包人基本信息、主要工程咨询人员名单、注册执业资格及执业经历等。
3.5.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委托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向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
3.5.2 联合体协议,应当约定联合体各成员工作分工,经委托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
3.5.3 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委托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
3.5.4 委托人向联合体支付合同价款的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4.1 委托人提供的资料
委托人应当在咨询人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前或专用合同条款附件 2 约定的时间向咨询人提供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所必需的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按照法律规定确需在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开始后方能提供的资料,委托人应及时地在合理期限内
提供,合理期限应以不影响咨询人的正常咨询服务开展为限。
4.2 逾期提供的责任
委托人提交上述文件和资料超过约定期限的,导致增加了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工作量的,咨询人
可与委托人另行协商相应服务费用及服务期。
5.1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一般要求
5.1.1 对委托人的要求
5.1.1.1 委托人应当遵守法律和技术标准,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咨询人违反法律、技术标准和工程质量、安全标准提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
5.1.1.2 委托人要求进行主要技术指标控制的,应当在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开始前书面向咨询人
提出,经委托人与咨询人协商一致后以书面形式确定作为本合同附件。
5.1.1.3 委托人应当严格遵守主要技术指标控制的前提条件,由于委托人的原因导致变更主要技
术指标控制值的,委托人承担相应责任。
5.1.2 对咨询人的要求
5.1.2.1 咨询人应当按法律和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及委托人要求提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有关特殊标准和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咨询人发现委托人提供的相关资料有问题的,咨询人应当及时通知委托人并经委托人确认。
5.1.2.2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咨询人完成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所应遵守的法律以及技术标准,均应视为在基准日期适用的版本。基准日期之后,前述版本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有新的法律以及技术标准实施的,咨询人应就推荐性标准向委托人提出遵守新标准的建议,对强制性的规定或标准应当遵照执行。因委托人采纳咨询人的建议或遵守基准日期后新的强制性的规定或标准,导致增加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费用和服务期延长的,由委托人承担。
5.1.2.3 咨询人应当严格执行其双方书面确认的主要技术指标控制值,由于咨询人的原因导致超
出约定的主要技术指标控制值比例的,咨询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5.2.1 委托人的保证措施
委托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完成与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有关的各项工作。
5.2.2 咨询人的保证措施
咨询人宜编制全过程工程咨询实施规划,做好全过程工程咨询统筹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明确各专业、各阶段的责任人。
5.3.1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成果文件应符合法律、技术标准、现行规范的强制性规定及合同的要求。
具体成果文件内容和要求在专用合同条款及附件 3 中约定。
5.3.2 因咨询人原因造成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成果文件不合格的,委托人有权要求咨询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5.3.3 因委托人原因造成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成果文件不合格的,咨询人应当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费用和服务期的延长由委托人承担。
6.1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进度计划
6.1.1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进度计划的编制
咨询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提交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进度计划,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进度计划的编制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和一般工程设计实践惯例,经委托人批准后实施。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进度计划是控制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进度的依据,委托人有权按照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进度计划中列明的关键性控制节点检查咨询服务进度情况。
6.1.2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进度计划的修订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进度计划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与项目实际进度不一致的,咨询人应向委托人提交修订的进度计划,并附具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应在收到修订的进度计划后5天内完成审核和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视为委托人同意咨询人提交的修订的进度计划。
委托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获得所需的许可。委托人一般应在计划开始服务日期 7 天前向咨询人发出开始服务工作通知,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期自开始服务通知中载明的日期起算。
咨询人应当在收到委托人提供的有关资料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定金或预付款后,开始咨询服务工作。
6.3.1 因委托人原因导致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进度延误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导致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进度延误的情形主要有:
(1) 委托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有关资料或所提供的有关资料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存在错误或疏漏的;
(2) 委托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足额支付定金或预付款、进度款的;
(3) 委托人提出影响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期的变更要求的;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咨询人应在发生上述情形后 5 天内向委托人发出要求延期的
书面通知,在发生该情形后 10 天内提交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供委托人审查。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
有约定外,委托人收到咨询人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后,应在 5 天内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延长咨询服务周期及延期天数向咨询人进行书面答复。
如果委托人在收到咨询人提交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后,在约定的期限内未予答复,则视为咨询人要求的延期已被委托人批准。如果咨询人未能按本款约定的时间内发出要求延期的通知并提交详细资料,则委托人可拒绝作出任何延期的决定。
委托人上述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进度延误情形导致增加了咨询服务工作量的,委托人应当另行支付相应咨询服务费用。
6.3.2 因咨询人原因导致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进度延误
因咨询人原因导致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进度延误的,咨询人应当按照第 14.2 款〔咨询人违约责任〕承担责任,不免除咨询人继续完成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义务。
6.4.1 委托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服务
因委托人原因引起暂停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委托人应及时下达暂停服务指示,委托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相关费用和(或)顺延相应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期。
6.4.2 咨询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服务
因咨询人原因引起的暂停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咨询人应当尽快向委托人发出书面通知并按第
14.2 款〔咨询人违约责任〕承担责任,且咨询人在收到委托人复工指示后 15 天内仍未复工的,视为咨询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形,咨询人应按第 16 条〔合同解除〕的约定承担责任。
6.4.3 其他原因引起的暂停服务
当出现非咨询人原因造成暂停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咨询人应当尽快向委托人发出书面通知。在上述情形下咨询人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暂停,咨询人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期应当相应延长,
复工应有委托人与咨询人共同确认的合理期限。
当发生本项约定的情况,委托人与咨询人应当另行协商相应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费用等。
6.4.4 暂停服务后的复工
暂停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后,委托人和咨询人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服务的影响。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委托人向咨询人发出复工通知,咨询人应按照复工通知要求复工。
除咨询人原因导致暂停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外,咨询人暂停服务后复工所增加的咨询服务工作量,委托人应当另行支付相应咨询服务费用。
6.5.1 委托人要求咨询人提前交付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成果的,委托人应向咨询人下达提前交付
指示,咨询人应向委托人提交提前交付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成果建议书,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建议书应包括实施的方案、缩短的时间、增加的合同价格等内容。委托人接受该提前交付建议书的,委托人和咨询人协商采取加快进度的措施,并修订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进度计划,由此增加的咨询服务费用由委托人承担。咨询人认为提前交付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指示无法执行的,应向委托人提出书面异议,委托人应在收到异议后 7 天内予以答复。任何情况下,委托人不得压缩合理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期。
6.5.2 委托人要求咨询人提前交付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或咨询人提出提前交付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建议能够给委托人带来效益的,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前交付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奖励。
7.1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成果文件的内容、交付时间和份数在专用合同条款附件 3 中约定。
7.2 咨询人交付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成果文件给委托人,委托人应当出具书面签收单。
8.1 咨询人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成果文件应报委托人审查同意。审查的范围和内容在委托人要求中约定。审查的具体标准应符合法律规定、技术标准要求和本合同约定。
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自委托人收到咨询人的成果文件以及咨询人的通知之日起,审查期不超过 15 天。
委托人不同意成果文件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咨询人,并说明不符合合同要求的具体内容。咨询人应根据委托人的书面说明,进行修改后重新报送委托人审查,审查期重新起算。
合同约定的审查期满,委托人没有做出审查结论也没有提出异议的,视为咨询人的成果文件已获委托人同意。
8.2 如果委托人的修改意见超出或更改了委托人要求,委托人应当根据第 11 条〔变更与索赔〕的约定,向咨询人另行支付费用。
8.3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成果文件需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或批准的,委托人应在审查同意咨询人的成果文件后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政府有关部门报送成果文件,咨询人应予以协助。
对于政府有关部门的审查意见,不需要修改委托人要求的,咨询人需按该审查意见修改咨询人的成果文件;需要修改委托人要求的,委托人应重新提出委托人要求,咨询人应根据新提出的委托人要
求修改咨询人的成果文件,委托人应当根据第 11 条〔变更与索赔〕的约定,向咨询人另行支付费用。
8.4 委托人需要组织审查会议对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成果文件进行审查的,审查会议的审查形式和时间安排,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委托人负责组织成果文件审查会议,并承担会议费用及委托人的上级单位、政府有关部门参加的审查会议的费用。
咨询人按第 7 条〔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成果文件交付〕的约定向委托人提交成果文件,有义务参加委托人组织的审查会议,向审查者介绍、解答、解释其成果文件,并提供有关补充资料。
委托人有义务向咨询人提供审查会议的批准文件和纪要。咨询人有义务按照相关审查会议批准的
文件和纪要,并依据合同约定及相关技术标准,对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成果文件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
8.5 因咨询人原因,未能按第 7 条〔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成果文件交付〕约定的时间向委托人提交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成果文件,致使成果文件审查无法进行或无法按期进行,造成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期延长、窝工损失及委托人增加的费用,咨询人应按第 14.2 款〔咨询人违约责任〕的约定承担责
任。
因委托人原因,致使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成果文件审查无法进行或无法按期进行,造成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期延长、窝工损失及咨询人增加的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8.6 因咨询人原因造成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成果文件不合格致使文件审查无法通过的,委托人有权要求咨询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并按第 14.2 款〔咨询人违约责任〕的约定承担责任。
因委托人原因造成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成果文件不合格致使文件审查无法通过的,由此增加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费用和(或)延长的咨询服务期由委托人承担。
8.7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成果文件的审查,不减轻或免除咨询人依据法律应当承担的责任。
9.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应为咨询人派赴现场的工作人员提供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方面的便利条件。
9.2 咨询人应当按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服务范围提供施工现场配合服务。
10.1 合同价款组成
委托人和咨询人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附件6 中明确约定合同价款各组成部分的具体xx,xxxx:
(0) 全过程工程咨询基本服务费用;
(2) 全过程工程咨询其他服务费用。
委托人和咨询人应在合同协议书中选择下列一种合同价格形式:
(1) 单价合同
单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建筑面积(包括地上建筑面积和地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单价或实际投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等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单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2) 总价合同
总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固定总价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总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3) 其它价格形式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合同价格形式。
10.3.1 定金或预付款的比例
定金的比例不应超过合同总价款的 20%。预付款的比例由委托人与咨询人协商确定,一般不低于合同总价款的 20%。
10.3.2 定金或预付款的支付
定金或预付款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支付。
委托人逾期支付定金或预付款超过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的,咨询人有权向委托人发出要求支付定金或预付款的催告通知,委托人收到通知后 7 天内仍未支付的,咨询人有权不开始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工作或暂停服务工作。
10.4.1 委托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附件 6 约定的付款条件及时向咨询人支付进度款。
10.4.2 进度付款的修正
在对已付进度款进行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误、遗漏或重复的,委托人和咨询人均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委托人和咨询人同意的修正,应在下期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
10.5.1 对于采取固定总价形式的合同,委托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附件6 的约定及时支付尾款。
10.5.2 对于采取固定单价形式的合同,委托人与咨询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附件 6 约定的结算方式及时结清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费,并将结清未支付的款项一次性支付给咨询人。
10.5.3 对于采取其他价格形式的,也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及时结算和支付。
委托人应将合同价款支付至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咨询人账户。
11.1 委托人变更工程内容、规模、功能、条件、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期等,应当向咨询人提供书面要求,咨询人在不违反法律规定以及技术标准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应当按照委托人要求进行变更。
11.2 委托人变更工程内容、规模、功能、条件、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期等或因提交的有关资料存在错误或作较大修改时,委托人应按咨询人所耗工作量向咨询人增付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费,咨询人可按本条约定和专用合同条款附件 7 的约定,与委托人协商对合同价格和/或完工时间做可共同接受的修改。
11.3 如果由于委托人要求更改而造成的项目复杂性的变更或性质的变更使得咨询人的全过程工
程咨询服务工作量变更,委托人可按本条约定和专用合同条款附件 7 的约定,与咨询人协商对合同价格和/或完工时间做可共同接受的修改。
11.4 基准日期后,与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有关的法律、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规定的颁布及修改,由此增加的服务费用和(或)延长的服务期由委托人承担。
11.5 如果发生咨询人认为有理由提出增加合同价款或延长全过程工程咨询服期的要求事项,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咨询人应于该事项发生后 5 天内书面通知委托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在该事项发生后 10 天内,咨询人应向委托人提供证明咨询人要求的书面声明,其中包括咨询人关于因该事项引起的合同价款和服务期的变化的详细计算。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应在接到咨询人书面声明后的 5 天内,予以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委托人同意咨询人关于增加合同价款或延长服务期的要求。
12.1 咨询人应运用一切合理的专业技术和经验知识,按照公认的职业标准尽其全部职责和谨慎、勤勉地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责任和义务。
12.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咨询人宜具有委托人认可的、履行本合同所需要的工程相关保险并使其于合同责任期内保持有效。
12.3 工程相关保险应承担由于咨询人的疏忽或过失而引发的工程质量事故所造成的建设工程本
身的物质损失以及第三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费用的赔偿责任。
13.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委托人提供给咨询人的图纸、委托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格书以及反映委托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委托人,咨询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 咨询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3.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咨询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咨询人,委托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擅自修改或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咨询人书面同意,委托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3.3 合同当事人保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咨询人在提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时,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咨询人承担;因委托人提供的资料导致侵权的,由委托人承担责任。
13.4 合同当事人双方均有权在不损害对方利益和保密约定的前提下,在自己宣传用的印刷品或其他出版物上,或申报奖项时等情形下公布有关项目的文字和图片材料。
13.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咨询人在合同签订前和签订时已确定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的使用费应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
14.1 委托人违约责任
14.1.1 合同生效后,委托人因非咨询人原因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咨询人未开始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工作的,不退还委托人已付的定金或委托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咨询人支付违约金;已开始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工作的,委托人应按照咨询人已完成的实际工作量计算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费, 具体计算方法及支付方式由委托人与咨询人另行协商确定。
14.1.2 委托人未按专用合同条款附件 6 约定的金额和期限向咨询人支付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费的,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咨询人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 15 天时,咨询人有权书面通知委托人中止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工作。自中止服务工作之日起 15 天内委托人支付相应费用的,咨询人应及时根据委托人要求恢复服务工作;自中止设计工作之日起超过 15 天后委托人支付相应费用的,咨询人有权确定重新恢复服务工作的时间,且服务期相应延长。
14.1.3 本合同工程停建、缓建,委托人应在事件发生之日起 15 天内按本合同第 16 条〔合同解除〕
的约定向咨询人结算并支付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费。
14.1.4 委托人擅自将咨询人的成果文件用于本工程以外的工程或交第三方使用时,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应赔偿咨询人因此遭受的损失。
14.2.1 合同生效后,咨询人因自身原因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咨询人应按委托人已支付的定金金额双倍返还给委托人或咨询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
14.2.2 由于咨询人原因,未按专用合同条款附件 3 约定的时间交付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成果文件的,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前述违约金经双方确认后可在委托人应付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费中扣减。
14.2.3 咨询人对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成果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咨询人原
因产生的问题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其他事故时,咨询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当通过所投建设工程相关保险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或者根据直接经济损失程度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委托人支付赔偿金。
14.2.4 咨询人未经委托人同意擅自对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进行分包的,委托人有权要求咨询人解除未经委托人同意的分包合同,咨询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14.2.5 未经委托人批准,咨询人擅自更换派驻本项目项目负责人及其他主要人员的,咨询人应当
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15.1 不可抗力的确认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不可抗力发生后,委托人和咨询人应收集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并及时
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合同当事人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发生争议时,按第 17 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必要的证明。
不可抗力持续发生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
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 28 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各自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支付。
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采
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在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16.1 委托人与咨询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16.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可以解除合同:
(1) 委托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咨询服务费用,经咨询人催告后,在 30 天内仍未支付的,咨询人可以解除合同;
(2) 暂停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期限已连续超过 180 天,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3) 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4) 因一方违约致使合同无法实际履行或实际履行已无必要;
(5) 因本工程项目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16.3 任何一方因故需解除合同时,应提前 30 天书面通知对方,对合同中的遗留问题应取得一致意见并形成书面协议。
16.4 合同解除后,委托人除应按第 14.1.1 项的约定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期限内向咨询人支付已
完工作的服务费外,应当向咨询人支付由于非咨询人原因合同解除导致咨询人增加的服务费用,违约一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17.1 和解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自行和解,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17.2 调解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请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其他第三方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17.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采取争议评审方式解决争议以及评审规则,并按下列约定执行:
17.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合同当事人可以共同选择一名或三名争议评审员,组成争议评审小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自合同签订后 28 天内,或者争议发生后 14 天内,选定争议评审员。
选择一名争议评审员的,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选择三名争议评审员的,各自选定一名,第三
名成员为首席争议评审员,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或由合同当事人委托已选定的争议评审员共同确定,或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评审机构指定第三名首席争议评审员。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评审所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和咨询人各承担一半。
17.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可在任何时间将与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共同提请争议评审小组进行评审。争议评审小组应秉持客观、公正原则,充分听取合同当事人的意见,依据相关法律、技术标准及行业惯例等,自收到争议评审申请报告后 14 天内作出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对本事项另行约定。
17.3.3 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效力
争议评审小组作出的书面决定经合同当事人签字确认后,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应遵照执行。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接受争议评审小组决定或不履行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双方可选择采用其他争
议解决方式。
17.4 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产生的争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1) 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合同有关争议解决的条款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无效或者被撤销均不影响其效力。
第三节 专用合同条款
1.1 词语定义与解释
1.1.1 合同
1.1.1.1 其他合同文件包括:(1)中标通知书;(2)投标文件;(3)合同协议书;(4)合同专用 条款;(5)合同通用条款;(6)合同附件。
1.2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关于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的指导意见》(建市〔2018〕139 号)、关于印发《安徽省开展全过程咨询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建市〔2018〕138 号)、《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 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全过程咨询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规〔2019〕515 号、《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CECA/GC7-2012)等。
1.3 技术标准
1.3.1 适用于工程的技术标准包括:《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6 年版)、《建设工程监理规范》( GB/T 50319-2013)等。
1.3.2 国外技术标准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的提供方: \ ;提供国外技术标准的名称: \;
提供国外技术标准的份数: \;提供国外技术标准的时间: \;
提供国外技术标准的费用承担: \;
1.3.3 委托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 无。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 执行通用条款 。
1.5 联络
1.5.1 委托人和咨询人应当在具体事宜发生之日起 7 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5.2 委托人与咨询人联系信息
委托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 ;
委托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
委托人指定的联系电话及传真号码: \ ;
委托人指定的电子邮箱: \ 。
咨询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xxxxxxxxxxx0x ;咨询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季春伟 ;
咨询人指定的联系电话及传真号码: ;
咨询人指定的电子邮箱: xxxxxxxxx@xxxx.xxx 。
保密期限: 合同签订之日起至项目缺陷责任期满 。
2.1 委托人一般义务
2.1.1 委托人其他义务:超过一定规模危大工程方案的审批,主要设备、材料品牌的确定,签证变更的审批,工程款的审批支付及咨询服务费的支付等。
2.2 委托人代表
委托人代表:
姓 名: xx xxx;身份证号: / ;
职 务: / ;联系电话: /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
委托人对委托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 。 委托人更换委托人代表的,应当提前 7 天书面通知咨询人。
2.3 委托人决定
2.3.1 委托人应在 7 天内对咨询人书面提出的事项作出书面决定。
3.1 咨询人一般义务
3.1.1 咨询人 需要 (需/不需)配合委托 1 人办理有关许可、批准或备案手续。
3.1.2 咨询人其他义务: /
3.2.1 项目负责人
姓名: xxx ;
执业资格及等级: 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证书号: 000000000 ;
联系电话: 00000000000 ;
通信地址: xxxxxxxx0x;
咨询人对项目负责人的授权范围如下: 按招标文件要求 。
3.2.2 咨询人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提前 7天书面通知委托人。
3.2.3 咨询人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的违约责任:执行本合同专用合 同条款12.2。
3.2.4 咨询人应在收到书面更换通知后 7 天内更换项目负责人。
咨询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负责人的违约责任: 执行通用条款 。
3.3.1 咨询人提交项目咨询机构及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咨询人应在签订合同后7天内。
3.3.2 咨询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咨询人员的违约责任:执行通用条款 。
3.4.1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分包的一般约定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 勘察、测绘 。
3.4.2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 服务分包需取得招标人同意;原则上,中标人如本身已具备相应资质的,资质对应的工作不再分包给其他单位,但若为提高服务质量,向更高资质单位或更具实力单位分包除
外。
3.4.3 咨询人向委托人提交有关分包人资料包括: 执行通用条款 。
3.4.4 分包服务费支付方式: 由咨询人支付 。
3.5 联合体
3.5.1 委托人向联合体支付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费的方式: 统一支付给联合体牵头方,并由牵头方向 成员方支付相关费用。
4.1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一般要求
4.1.1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特殊标准或要求: 按招标文件相关规定提交全过程咨询服务报告。
4.1.2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适用的技术标准:国家及地方现行规范、标准 。
4.1.3 主要技术指标控制值及比例: 无 。
4.2.1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成果文件的其他要求: 无 。
5.1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进度计划
5.1.1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计划的编制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进度计划提交的时间: 合同签订后20天内 。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进度计划应包括的内容: (1)项目决策阶段服务进度计划;
(2)2设2 计阶段服务进度计划;(3)发承包阶段服务进度计划;(4)实施阶段服务进度计划;(5)竣 工阶段服务进度计划;(6)项目管理整体服务进度计划。
5.1.2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进度计划的修订
委托人在收到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 7天内 。
5.2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进度延误
5.2.1 因委托人原因导致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进度延误
(1)因委托人原因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的其他情形: 无 。
咨询人应在发生进度延误的情形后 3 天内向委托人发出要求延期的书面通知,在发生该情形后 5 天内提交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
委托人收到咨询人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后,应在 5 天内进行审查并书面答复。
5.3 提前交付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成果文件
5.3.1 提前交付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文件的奖励: 无 。
6.1 委托人对咨询人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成果文件审查期限不超过 15 天。
6.2 委托人在审查同意咨询人的成果文件后 15 天内,向政府有关部门报送成果文件,咨询人应按委托人要求及时予以协助,协助时间由双方协商确定。
7.1 委托人为咨询人派赴现场的工作人员提供便利条件的内容包括: 无 。
7.2 施工现场配合服务的其他要求: 委托人对咨询人提出的设计优化合理化建议或优化意见应 予以及时充分支持;保障从项目业主利益,支持咨询人的管理理念,对于就重大节约、优化建议采纳
的或避免损失。
8.1 合同价格形式
(1) 单价合同
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 。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 / | 。 | |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 / | 。 | |
(2) 总价合同 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 | 。 | ||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 | 。 |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 。
(3) 其他价格形式: / 。
8.2 定金或预付款
8.2.1 定金或预付款的比例
定金的比例 / 或预付款的比例 / 。
8.2.2 定金或预付款的支付
定金或预付款的支付时间: / 。
9. 变更与索赔
9.1 咨询人应于认为有理由提出增加合同价款或延长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期的要求事项发
生后7 天内书面通知委托人。
9.2 咨询人应在该事项发生后 7 天内向委托人提供证明咨询人要求的书面声明。
9.3 委托人应在接到咨询人书面声明后的 5 天内,予以书面答复。
10. 专业责任与保险
履行本合同,咨询人所需要的工程相关保险包括: 由于咨询人的疏忽或过失而引发的工程质量事故 所造成的建设工程本身的物质损失以及第三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费用的赔偿责任,,并使其于合同责任
期内保持有效。
11.1 关于委托人提供给咨询人的图纸、委托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格以及反映委托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 委托人 。关于委托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 咨询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 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咨询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
何第三方。
11.2 关于咨询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 咨询人 。关于咨询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 委托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 但不能擅自修改或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咨询人书面同意,委托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1.3 咨询人在设计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咨询人在提供全过程 工程咨询服务时,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咨询人承担;因委托人提供的资料
导致侵权的,由委托人承担责任。合同当事人双方均有权在不损害对方利益和保密约定的前提下,在自己宣 传用的印刷品或其他出版物上,或申报奖项时等情形下公布有关项目的文字和图片材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咨询人在合同签订前和签订时已确定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的使用费应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 。
12.1 委托人违约责任
12.1.1 委托人因非咨询人原因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委托人应支付咨询人的违约金:
/ 。
12.2 咨询人违约责任
12.2.1 咨询人因自身原因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咨询人应支付委托人的违约金:合同价款的 30%。
12.2.2 咨询人逾期交付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成果文件的违约金: 壹万元/次 。
12.2.3 咨询人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成果文件不合格的损失赔偿违约金上限: 壹万元/次 。
12.2.4 咨询人未经委托人同意擅自对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进行分包的违约责任:拾万元/次 。
12.2.5
1、项目人员
(1) 人员考勤和变更:原则上不允许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变更工作组人员;若的确需要变更的,变更人员资质条件与投标时人员基本相符,同时提交书面变更的材料交于招标人批准后,方可变更,但按下列标准执行:
若变更本项目驻场负责人的,需缴纳违约金 30000 元/人·次;
若变更本项目驻场其他人的,需缴纳违约金 10000 元/人·次;
(2) 考勤:中标人必须按照投标文件来配置项目组成员,项目总负责人必须每月到场参加一次工程例会,设计咨询组、造价咨询组负责人必须每 15 天到场参加一次工程例会。如遇到工程急需解决问题时,项目总负责人、设计咨询组、造价咨询组负责人在接到招标人通知后必须按时参加会议,并对招标人提出的问题及时作出答复。项目总负责人未经允许每缺席一次会议需缴纳违约金 500 元,设计咨询组、
造价咨询组负责人未经允许每缺席一次会议需缴纳违约金 300 元,在咨询费支付时予以扣除。
项目组驻场成员每月在施工现场时间应满 22 天,节假日不在内。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驻场人员每人每
缺勤 1 天,需缴纳违约金 100 元,在咨询费支付时予以扣除。
2、项目建议书、可研及招标代理:
(1) 质量要求:
必须符合国家及行业质量标准,同时还要符合招标人要求,应根据招标人要求完成各项工作任务。项目建议书、可研在中标后一个月内完成成果,并履行评审程序。招标代理在接受招标人任务后 15 天内完成招标成果文件。
(2) 违约:
①因乙方原因造成招标违反政策性规定,产生诉讼、仲裁案件、知识产权等问题的,每个问题扣除招标代理费 / 次;
②因乙方原因造成未在招标文件规定周期要求内完成工作任务,每延迟一天违约金 / 天; 2、项目管理
(1) 质量要求:
制定项目实施方案,制定建设工期节点计划,倒排工期,保障施工进度。办理好各项手续,协调
施工矛盾。全方位控制工程质量和安全。
(2) 违约:
①由各相关方共同确认的工程施工关键线路及施工节点的工期,因施工单位原因比计划滞后 5 日
以上(包括 5 日),工程咨询方未及时预见、未及时提出整改措施,未及时监督施工单位整改,未及
时向招标人报告,违约金 500 元/次。中标人必须对工程进度负全面责任,如因全过程咨询原因导致施工单位未能在施工合同约定的时间节点完成任务,将扣除应付全过程咨询费用的 2%作为违约金。
②中标人可将不在本企业资质业务范围内的业务分包给其他具有相应资格的企业。中标人将设计
和监理等分包的,一经发现,招标人有权中止合同。施工期间由于施工单位违反安全操作规范,而中标人又没有及时指出整改,被政府有关部门处罚,如通报批评、警告和罚款等,中标人向招标人支付 5000 元/次的违约金。如超过 5 次,委托人有权终止合同。如因中标人管理不到位,项目发生特大安全事故及重大安全事故或特大质量事故或重大质量事故,中标人按照项目管理分项中标价 50%,作为违约金赔偿招标人,且招标人有权解除合同。
③若因管理不到位,发现问题不到位,纠正问题不到位,工程出现混凝土强度严重不足、墙柱梁板尺寸严重偏差、结构贯通缝、桩基偏位、桩深不足、构筑物定位严重偏差、地下室大面积渗水、屋面大面积渗水、地面大面积积水、室外管网积水等涉及结构安全、整改难度高、严重影响工期的重大质量问题,每发生一处,向招标人支付 10000 元的违约金。
3、方案设计和设计咨询:
方案设计在接受招标人任务后(招标人函件为准) 20 天内完成。
中标人在图审后未及时签字变更,未及时参加工程各项验收的,延迟一日,违约金 300 元/次/天。 4、4、造价咨询:
(1) 清单造价质量要求
①相同口径下,在同一招标项目中,工程量清单中项目特征描述错误的子目数量占工程量清单全部子目数量的比例应小于 1%;
②相同口径下,在同一招标项目中,因工程量清单错误,造成该招标项目招标控制价的综合误差
率应小于 1%。
③成果文件满足《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标准》,并在招标人要求的时间内完成。
(2) 清单及造价违约措施
①因乙方原因造成未在招标文件规定周期要求内完成工作任务的,每延迟一天违约金 5000 元/天。
②工程的造价咨询成果文件综合误差率超过 1%(含本数),不足 2%的,则扣除工程合同咨询费用的 2%;且无偿重新编制合格的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
工程的造价咨询成果文件综合误差率超过 2%(含本数),不足 3%的,则扣除工程合同咨询费用的
5%;且无偿重新编制合格的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
工程的造价咨询成果文件综合误差率超过 3%(含本数)的,则扣除工程合同咨询费用的 10% 且无偿重新编制合格的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
在约定的时间内(招标人函件为准),拖延一天,违约金 500 元/次/天。
2、因咨询人原因造成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不合格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为:
违约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酬金比率(酬金比率=合同酬金总额/招标控制价总额)。扣除税金后计算赔偿金 。
5、跟踪审计的违约责任:
(1)跟踪审计单位审核报告在竣工经第三方依法复审时,竣工结算误差率应控制在 3%以内(含 3%)。
若复审误差率在 3%(不含 3%)~ 4%(含 4%)的将扣减工程合同咨询费用的 5%;若工程复审误差率在 4%(不含 4%)~5%(含5%)的将扣减工程合同咨询费用的 7%;若工程复审误差率在 5%(不含 5%)~ 10%(含 10%)的,扣减其工程合同咨询费用的审计费用总额的 10%;复审误差率在 10%(不含
10%)以上的,扣除合同价 20%审计费用,同时对跟踪审计成果文件无偿修正,并完成成果文件。复审误差率=(复审误差金额/审定价)×100%。
注:复审误差金额=︱核减额复审调整数︱+︱核增额复审调整数︱。
(2)在约定的时间内(以招标人函件为准),拖延一天,违约金 500 元/次/天。
13. 不可抗力
13.1 不可抗力的确认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 / 。
14. 合同解除
14.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合同:
(1)暂停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期限已连续超过 90 天。
14.2 委托人向咨询人支付已完工作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费的期限为 30 天内。
15. 争议解决
15.1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 不同意 。
15.2 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 2 种方式解决:
(1) 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 向 项目所在地 人民法院起诉。
(1) 投资节约奖励的约定: 。
(2) 履约担保:
(3) „„
附件 1: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范围与服务内容
附件 2:委托人向咨询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及文件一览表
附件 3:咨询人向委托人交付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成果文件目录附件 4:咨询人主要咨询人员表
附件 5: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进度表
附件 6: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费明细及支付方式
附件 7: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费变更计费依据和方法附件 8:廉政协议
附件 9 履约保证金格式
附件 10:勘察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承诺附件 11:设计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承诺附件 12:监理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承诺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范围与服务内容
(1) 、项目管理
项目管理服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建设期、质量缺陷责任期全过程(前期合法性手续资料的编制及协助办理、设计阶段、施工阶段、竣工及结算移交阶段、项目组织协调等)。
项目管理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代表招标人审核施工单位设备材料招标文件,代表招标人审查所有工程合同等。
手续办理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代表建设单位履行包括但不限于立项、建议书、可研、水土保 持、洪评、林地报批、规划许可、环评、交评、土地、建设许可、节能及绿建评审、施工图审查、消防人防审查、竣工验收备案等所有手续。手续办理过程中按规定所需缴纳的编制、报审及评审 费用由中标人承担。
协助事项服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通水、通电、通气、通信、有线电视、土方弃取等。
工程管控服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编制工程进度计划,制定工程质量安全保障方案,监督监理单位履职到位,发现和解决施工全过程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监督施工企业整改到位。
工程协调服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安排调度设计、造价、跟审人员,与施工单位做好各项工作衔
接,组织工程协调会。代表招标人参加施工和监理会议,协调联系有关部门、镇村,解决所有工程问题和矛盾。
工程档案服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按照不低于城市建设档案馆的综合验收标准和清单,提交工程所有全过程档案资料。
跟踪审计服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分析合同价款,编制资金使用计划。负责对施工单位上报的已完成工作量月报进行审核,并提供当月付款建议书。协助招标人及时审核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等发生的费用,相应调整造价。参与材料设备询价,对设备、材料等的采购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进行检查。负责及时核定分阶段完工的分部工程结算,提供完整的工程结算审核报告。参与工程造价鉴定及仲裁,承发包双方提出索赔时,负责工程结算争议部分复核和解释工作,并为招标人提供咨询意见。跟踪审计单位出具的最后结算审核报告须依法复审。应招标人要求,随时提供项目施工过程中日常咨询服务。按照政府审计部门要求履行有关工作,接受监督检查。
(2) 、勘察、设计咨询
包括但不限于:勘察(初勘、详勘及施工勘察)、规划设计方案、初步设计(含设计概算)及施工图设计(建筑、结构、给排水、设备、室内外装修、供热、 供气、电气、弱电、消防、绿化亮
化、智能化、人防工程、道路工程、绿色建筑等及其附属配套设施)、第三方图审等项目前期所有必要性工作。设计深度均按照《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6 年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如有新规定标准则执行新规定标准)的要求执行,并根据需要为后续各阶段及各专业提供对接等服务。手续办理过程中按规定所需缴纳的编制、报审及评审费用由中标人承担。
在符合国家规范标准范围内,开展地勘、测绘、施工图设计等工作并提出工程优化设计方案,实现功能优化,降低工程造价。在图审后,对招标人和施工单位提出的变更设计方案,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变更、如何变更的意见,报招标人审批。对招标人、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提出的工程问题及时作出实施预案,协助处理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遇到的各项工程问题,并提出意见。参加设计交底、图纸答疑、工程分部分项验收和竣工验收,参与工程合同审核,参与并提出工程总承包项目清单编制意见。收集复核工程竣工图,整理并提交所有工程全过程设计成果文件和变更资料。
(3) 、全过程造价咨询:包括但不限于:查看图纸全部内容,并结合图纸到施工现场进行全程踏勘。与图纸设计单位进行对接沟通,对图纸中标注不清楚或不明确的地方,可能影响到工程量或价格计算的,须及时向建设单位反映情况。制定询价方案,编制工程量清单及控制价,并交由第三方审核。对照复核施工单位工程量清单及控制价。向招标人汇报工程造价情况,并对招标人提出的修改意见及时调整。定稿后,出具成果文件,并到造价主管部门进行成果文件备案;手续办理过程中按规定所需缴纳的编制、报审及评审费用由中标人承担。
(4) 、监理包括但不限于:依据监理工作职能履行监理职责;
说明:因政策等原因调整,导致增加的工作量,不再另行增加费用;因政策等原因调整,导致减少的工作量,招标人按比例从合同价款中扣除。
附件 2:委托人向咨询人提交有关资料及文件一览表
委托人向咨询人提交有关资料及文件一览表
序号 | 资料及文件名称 | 份数 | 提交日期 | 有关事宜 |
1 | 项目立项报告和审批文件 | 各1份 | 方案开始3天前 | |
2 | 发包人要求即设计任务书(含对建筑、结构、给水排水、暖通空调、建筑电 气、总图等专业的具体要求) | 1份 | 方案开始3天前 | |
3 | 建筑红线图 | 各1份 | 方案开始3天前 | |
4 | 当地规划部门的规划意见书 | 1份 | 方案开始3天前 | |
5 | 各阶段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 | 1份 | 下一个阶段设计开始3天前提 供上一个阶段审批意见 | |
6 | 方案设计确认单(含初设开工令) | 1份 | 初步设计开始3天前 | |
7 | 工程所在地地形图(1/500)电子版及 区域位置图 | 1份 | 初步设计开始3天前 | |
8 | 初步设计确认单(含施工图开工令) | 1份 | 施工图设计开始3天前 | |
9 | 施工图审查合格意见书 | 1份 | 施工图审查通过后5天内 | |
10 | 消防审核意见书 | 1份 | 施工图消防审查通过后5天内 | |
11 | 市政条件(包括给排水、暖通、电力、 道路、热力、通讯等) | 1份 | 方案设计开始3天前 | |
12 | 其它设计资料 | 1份 | 各设计阶段设计开始3天前 | |
13 | 竣工验收报告 | 1份 | 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后5天内 |
(委托人和咨询人应当根据项目具体情况详细列举)
咨询人向委托人交付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成果文件目录
序号 | 资料及文件名称 | 份数 | 提交日期 | 有关事宜 |
1 | 规划咨询资料 | |||
2 | 编制项目建议书 | |||
3 | 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 |||
4 | 环境影响评价 | |||
5 | 卫生学评价资料 | |||
6 | 节能评价报告 | |||
7 | 勘察资料 | |||
8 | 设计文件(概念、方案、初步、施工图设计,专业专项设计,深化设计, BIM设计等) | |||
9 | 监理资料 | |||
10 | 检测资料 | |||
11 | 测绘资料 | |||
12 | 材料设备询价资料 | |||
13 | 施工图控制价编制及审核资料 | |||
14 | 施工图专业专项审查资料 | |||
15 | 专家论证评审资料 | |||
16 | 竣工验收资料 | |||
17 | 与本项目相关的其他资料及文件 |
如委托人要求提供超过合同约定份数的成果文件,则咨询人仍应按委托人的要求提供,但委托人应向咨询人支付工本费。
咨询人主要咨询人员表
序号 | 拟任职务 | 姓名 | 职称 | 执业或职业资格 | 职 称 | 备注 | ||
证书名称 | 证书编号 | 职称专业 | 级别 | |||||
1 | 项目负责 人 | xxx | xx级高级 工程师 | 一级注册建筑师 | 051102804 | 建筑 | 教授级 | |
2 | 项目管理 负责人 | xxx | 高级工程师 | 注册监理工程师 | 34004598 | 建筑工程 | 高级 | |
3 | 项目设计 负责人 | xxx | xx工程师 | 一级注册建筑师 | 191105499 | 建筑 | 高级 | |
4 | 项目管理 人员 | xx | 高级工程师 | 注册监理工程师 | 11004007 | 房屋建筑工程 | 高级 | |
5 | 项目监理负责人 (总监理 工程师) | xx | 高级工程师 | 注册监理工程师 | 11016217 | 建筑环境与设备工程 | 高级 | |
6 | 监理专业 人员 | xx | 高级工程师 | 注册监理工程师 | 11015630 | 工程管理 | 高级 | |
7 | 监理专业 人员 | xxx | 高级工程师 | 注册监理工程师 | 11011133 | 工程管理 | 高级 | |
8 | 专业监理 工程师 | xxx | 工程师 | 监理工程师 | BJ107115 | 工程管理 | 中级 | |
9 | 专业监理 工程师 | xx | 工程师 | 监理工程师 | BJ106515 | 土木工程 | 中级 | |
10 | 专业监理 工程师 | xx | 工程师 | 监理工程师 | BJ106509 | 电气 | 中级 | |
11 | 专业监理 工程师 | xxx | xxx | 监理工程师 | BJ105695 | 土木工程 | 中级 | |
12 | 监理员 | xxx | 工程师 | 监理工程师 | BJ107114 | 工程管理 | 中级 | |
13 | 建筑专业 负责人 | xxx | 高级工程师 | 一级注册建筑师 | 161105078 | 建筑 | 高级 | |
14 | 结构专业负责人 | 曹瑞金 | 高级工程师 | 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 | S991100618 | 结构工程 | 高级 | |
15 | 结构专业 设计人员 | xxx | xx工程师 | 一级注册结构工程 师 | S123401033 | 结构工程 | 高级 | |
16 | 给排水专 业负责人 | xx | 高级工程师 |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 师(给水排水) | CS181101544 | 给排水 | 高级 | |
17 | 电气专业负责人 | xxx | 高级工程师 | 注册电气 工程师 (供配电) | DG0011838 | 电气 | 高级 | |
18 | 造价咨询 负责人 | xx | 高级工程师 | 注册工程造价师 | 建[造]17113500497 | 电气工程 | 高级 |
19 | 造价咨询 人员 | xxx | 高级经济师 | 注册工程造价师 | 建[造]04113500202 | 工程经济 | 高级 |
附件 5: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进度表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进度表
宿州市萧县梅山学校建设工程全过程咨询服务项目计划表 | ||||
内容 | 计划工期 | 计划开始时间 | 计划完成时间 | |
一 | 方案设计阶段 | |||
1 | 方案启动会 | 1 | 2021/7/19 | 2021/7/19 |
2 | 前期资料搜集 | 1 | 2021/7/20 | 2021/7/20 |
3 | 概念方案总平面设计 | 1 | 2021/7/21 | 2021/7/21 |
4 | 概念方案单体标准层设计及立面意向搜集 | 1 | 2021/7/22 | 2021/7/22 |
5 | 给重点局及教体局汇报方案(第一轮) | 1 | 2021/7/23 | 2021/7/23 |
6 | 总平面优化 | 1 | 2021/7/24 | 2021/7/24 |
7 | 平面优化 | 2 | 2021/7/25 | 2021/7/26 |
8 | 立面设计 | 2 | 2021/7/27 | 2021/7/28 |
9 | 分析图制作 | 1 | 2021/7/29 | 2021/7/29 |
10 | 给重点局及教体局汇报方案(第二轮) | 1 | 2021/7/30 | 2021/7/30 |
11 | 总平面调整 | 1 | 2021/7/31 | 2021/7/31 |
12 | 单体平面优化调整 | 2 | 2021/8/1 | 2021/8/2 |
13 | 立面优化调整 | 2 | 2021/8/3 | 2021/8/4 |
14 | ★★教体局确定最终方案 | 1 | 2021/8/5 | 2021/8/5 |
15 | 制作分析图,汇总最终文本 | 3 | 2021/8/6 | 2021/8/8 |
16 | 方案报规文本完成递交业主 | 1 | 2021/8/9 | 2021/8/9 |
17 | 市政条件征询,绿建、人防等征询 | 5 | 2021/8/9 | 2021/8/13 |
18 | ★★方案专家会 | 2 | 2021/8/9 | 2021/8/10 |
19 | ★★规委会 | 2 | 2021/8/11 | 2021/8/12 |
20 | ★★第三方审核 | 1 | 2021/8/13 | 2021/8/13 |
二 | 施工图设计阶段 | |||
1 | 开工会,内部讨论,技术定案会 | 1 | 2021/8/9 | 2021/8/9 |
2 | 建筑第一次提资 | 4 | 2021/8/10 | 2021/8/13 |
3 | 各专业反提资建筑 | 2 | 2021/8/14 | 2021/8/15 |
4 | 建筑第二次提资 | 6 | 2021/8/16 | 2021/8/21 |
5 | 各专业复核及互提资 | 1 | 2021/8/22 | 2021/8/22 |
6 | 结构提梁柱界面尺寸 | 1 | 2021/8/23 | 2021/8/23 |
7 | 水暖提强弱电资料 | 1 | 2021/8/24 | 2021/8/24 |
8 | 各专业补充提结构荷载,反提建筑 | 1 | 2021/8/25 | 2021/8/25 |
9 | 建筑提楼梯 | 1 | 2021/8/26 | 2021/8/26 |
10 | 水暖提弱电全部资料 | 1 | 2021/8/27 | 2021/8/27 |
11 | 管线综合(结构提梁高) | 1 | 2021/8/28 | 2021/8/28 |
12 | 建筑提卫生间、教室大样图 | 1 | 2021/8/29 | 2021/8/29 |
13 | 建筑提定稿图(全专业剪力墙留洞提资) | 1 | 2021/8/30 | 2021/8/30 |
14 | 同步整理完成初步设计文件,提交评审 | 1 | 2021/8/31 | 2021/8/31 |
15 | 初步设计评审 | 2 | 2021/9/1 | 2021/9/2 |
16 | 初步设计修改完成并修改进施工图内 | 4 | 2021/9/2 | 2021/9/5 |
17 | ★★取得初步设计批复 | 14 | 2021/9/6 | 2021/9/19 |
18 | 结构提梁位置 | 1 | 2021/8/31 | 2021/8/31 |
19 | 建筑提墙身 | 1 | 2021/9/1 | 2021/9/1 |
20 | 结构专业反提建筑楼梯结构图 | 2 | 2021/9/2 | 2021/9/3 |
21 | 各专业反提建筑洞口、设备基础 | 1 | 2021/9/4 | 2021/9/4 |
22 | 土建各专业提校审 | 1 | 2021/9/5 | 2021/9/5 |
23 | 土建校审意见修改完成并提交审图公司 | 2 | 2021/9/6 | 2021/9/7 |
24 | 土建审图及修改完成取得合格证及消防意见书 (目标时间) | 12 | 2021/9/8 | 2021/9/19 |
三 | 施工图招标控制价编制 | |||
1 | 提交审图公司同步进行清单编制 | 19 | 2021/9/7 | 2021/9/25 |
2 | 审图修改后补提修改图纸给清单 | 1 | 2021/9/19 | 2021/9/19 |
3 | ★★清单及控制价编制调整 | 6 | 2021/9/20 | 2021/9/25 |
四 | 施工控制节点 | |||
1 | 挂网招标 | 35 | 2021/9/26 | 2021/10/30 |
2 | 总包单位进场临时设施 | 15 | 2021/11/1 | 2021/11/15 |
3 | 基础工程 | 45 | 2021/11/16 | 2021/12/30 |
4 | 主体结构工程 | 120 | 2022/11/1 | 2022/4/30 |
5 | 室内外装饰工程 | 90 | 2022/5/1 | 2022/8/10 |
6 | 市政景观绿化工程 | 90 | 2022/5/1 | 2022/8/10 |
7 | 竣工验收 | 15 | 2022/8/11 | 2022/8/25 |
附件 6: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费明细及支付方式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费明细及支付方式
一、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费总额: 肆佰贰拾伍万贰仟xx元(¥4252500.00)。二、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费总额构成:
1.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基本服务费用:固定总价: 肆佰贰拾伍万贰仟xx元(¥4252500.00)。
2.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其他服务费用: 3.特别约定: 。
三、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费构成明细(如有):
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费支付方式
付费次序 | 占总服务费(%) | 付费额(元) | 付费时间 |
第一次付费 | 方案评审完成后付至合同价款的 10% | ¥425250 | |
第二次付费 | 施工图完成并图审合格、 施工进场后付至合同价款的50% | ¥1701000 | |
第三次付费 | 工程竣工付至合同价款的 70% | ¥850500 | |
第四次付费 |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审计完成后付至审定价款的 97% | ¥1148175 | |
第五次付费 | 余款在质量缺陷责任期满后付清 | ¥127575 | |
五、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延期服务费的计取和支付
1.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延期服务费的约定: 。
2.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延期服务费的支付: 。六、投资节约奖励的支付方式(如有): 。
注:上述内容供委托人、咨询人参考使用。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费变更计费依据和方法
附件 8:廉政协议
廉 政 协 议
为促进双方诚信经营、xx从业,防范商业贿赂,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宿州市廉政建设的规定, 萧县教育体育局、萧县重点工程建设管理中心 (以下称甲方)与 中国中元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京兴国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乙方),特此订立本协议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乙双方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国家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的规定。
(二)严格执行 宿州市萧县梅山学校建设工程全过程咨询服务项目的合同要求,自觉履行合同约定的相关义务。
(三)在业务活动中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利益。
(四)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五)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应及时提醒对方纠正。情节严重的,应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有权要求告知处理结果。
第二条 甲方的义务
(一)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乙方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乙方报销任何应由甲方单位或个人支付的费用等。
(二)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参加乙方安排的可能影响相关业务公开、公正、公平性的宴请和娱乐活
动;不得参与任何形式的赌博,严禁通过赌博方式取得乙方及其工作人员的财物;不得接受乙方提供的通讯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三) 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乙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
(四) 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在乙方有股权关联的企业兼职,不得向乙方介绍家属或者亲友从事与甲方业务有关的经济活动。
(五)甲方工作人员不得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乙方购买房屋、汽车等物品;不得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乙方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不得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
(六)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乙方以回扣、手续费、加班费、咨询费、劳务费、协调费、辛苦费等各种名义给予或赠送的钱物。
(七)甲方工作人员不得接受乙方给予或赠送的干股或红利。
(八)甲方任何人不得以个人的名义向乙方推荐设备、部件等供货商以及其它合作单位。第三条 乙方的义务
(一)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
(二)乙方不得以任何名义为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甲方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三)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甲方工作人员参加可能影响相关业务公开、公正、公平性的宴请及娱乐活动。
(四)乙方不得为甲方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物品,也不得为甲方提
供与工作无关的房屋、汽车等。
(五)乙方不得与甲方工作人员就合同中的质量、数量、价格、工程量、验收等条款进行私下商谈或者达成默契。
(六)乙方不得以回扣、手续费、加班费、咨询费、劳务费、协调费、辛苦费等各种名义向甲方工作人员给予或赠送钱物。
(七)乙方不得向甲方工作人员提供干股或红利。
(八)乙方须按 专项纪检监察工作组(如有)要求开展相关工作。
第四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协议第一、二条规定。甲方按管理权限,对相关责任人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甲方投诉联系部门: ,联系电话: 。
(二)乙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协议第一、三条规定。根据具体情节和造成的后果,甲方有权对乙方采取以下一种或多种处理办法:
1. 全额收取乙方合同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2. 追究乙方其他违约责任;
3. 终止或解除双方已签订的包括本合同在内的所有合同;
4. 乙方一定期限内(6 个月至 3 年,具体由甲方根据情况而定)不得参与甲方作为委托人(业主)的工程项目投标。
甲方作出的处理意见,乙方应无条件接受并承担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全额返还通过不正当手段从
甲方获取的非法所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五条 双方约定
x协议由双方或双方上级单位负责监督。可由甲方或甲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约请乙方或乙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对本协议履行情况进行检查,提出在本协议规定范围内的裁定意见。
第六条 x协议有效期为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至合同终止。
第七条 x协议作为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xx):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职务)姓名: 签字: | xx(xx):中国中元国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职务)姓名: 签字: |
履约保证金
(委托人名称):
鉴于 (咨询人名称,以下称“咨询人”)为 (项目名称)全过程工程
咨询服务招标项目的中标人。应咨询人申请,我方愿意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就咨询人履行与你方签订的合同,向你方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1. 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 (¥ )。
2. 担保有效期自委托人与咨询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 之日止。
3. 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如果咨询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的约定,我方在收到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在 7 日内无条件支付。
4. 委托人和咨询人变更合同时,无论我方是否收到该变更,我方承担本担保规定的义务不变。
5. 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提请 仲裁委员会仲裁。
6. 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担保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年 月 日
勘察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承诺
致: 萧县教育体育局、萧县重点工程建设管理中心 (招标人名称)
本人作为拟委任的勘察负责人,承担相关质量终身责任,现xxxxxx:一、严格执行工程勘察标准;
二、在勘察过程中及时整理、核对工程勘察工作的原始记录,对勘察成果资料负责;
三、确保向业主提供的勘察文件真实、准确,符合国家规定的勘察文件编制深度要求;四、履行相关工程质量检查、验收及事故处理等职责。
勘察负责人: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设计负责人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
致: 萧县教育体育局、萧县重点工程建设管理中心 (招标人名称)
本人作为拟委任的设计负责人,承担相关质量终身责任,现xxxx如下:一、严格按照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的工程勘察报告进行施工图设计;
二、施工图设计严格执行工程建设规范、标准;三、严格执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制度;
四、按规定向相关单位提供合法有效的施工图纸,向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做好设计交底,积极做好设计后续服务;
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设计变更;
六、履行相关工程质量检查、验收及事故处理等职责;七、履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
设计负责人: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监理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承诺
致: 萧县教育体育局、萧县重点工程建设管理中心 (招标人名称)
本人作为拟委任的监理负责人,承担相关质量终身责任,现xxxx如下:一、严格执行工程监理规范;
二、严格按工程进度及监理工作情况配备人员,并确保所有人员到岗履职;
三、严格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和监理合同对工程实施监理;
四、发现施工过程有违法违规和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应签发监理通知书,要求施工
单位整改,并认真对整改的结果进行复查,情况严重时,应签发工程停工令,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工的,应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送监理报告;
五、严格依法依规履行相关工程质量检查、验收及调查、处理事故等监理责任;六、履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
监理负责人: (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