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雇员忠诚保证保险(2019 版)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合同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管理规范、内控制度健全的各类法人单位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所称被保证人,是指与被保险人签订劳动合同,其工作岗位固 定,受严谨、专业的操作规程约束,具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执业资质的雇员,不包括临时工和见习、实习人员。
被保证人姓名、所从事或担任的工作岗位、职务应在投保时提供,并在本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责任
第四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证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从事或担任保险合同载明的岗位或职务时,单独或与他人共谋采取欺诈和不诚实行为导致被保险人遭受经济损失,依法应由被保证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五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证人不具备国家有关规定对其从事的工作岗位或担任的职务所要求的执业资质;
(二)被保证人从事的工作岗位或担任的职务与保险合同载明的内容不符;
(三)被保证人与被保险人的劳动合同中断、失效或无效;
(四)被保险人没有切实遵守保证账册准确性的预防措施和检查的制度以及操作规程。
第六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行为;
(二)被保证人向被保险人借贷;
(三)与被保证人无关的外来盗窃;
(四)与被保证人的欺诈和不诚实行为无关的盘点、结算、兑账不符;
(五)被保证人与其从事的岗位或担任的职务无关的行为;
(六)被保险人无正当理由扣减被保证人薪酬。
第七条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不在此限;
(二)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款;
(三)精神损害赔偿;
(四)间接损失;
(五)在保险有效期终止六个月后或在被保证人死亡、失踪、被解雇、离职、退休六个月后发现的被保证人的欺骗、不诚实行为造成的被保险人损失;
(六)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
第八条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责任限额与免赔额
第九条 责任限额包括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每人赔偿限额和累计赔偿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十条 每次事故免赔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十一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合同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保险人义务
第十二条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本保险合同的内容。对本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合同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三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合同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四条 保险人依据第十八条所取得的保险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保险人按照第二十五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六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本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
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八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被保险人和被保证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十九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性交清保险费。
第二十条 被保险人应严格遵守有关财务管理和资金安全的法律法规、国家和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制订并执行各工作岗位操作规程,加强管理,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预防保险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损失。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上述安全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遵守上述约定而导致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投保人、被保险人未遵守上述约定而导致损失扩大的,保险人对扩大部分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在保险期间内,如被保险人经营性质发生变化、被保证人从事的工作岗位或担任的职务以及其他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继续承保或是否增加保险费的保险合同重要事项变更,被保险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 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因上述保险合同重要事项变更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
(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及时通知保险人及公安部门,并向保险人书面说明被保证人的下落、当时所发现的欺诈和不诚实行为的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向保险人公开全部账册及其有关的会计报告,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认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或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被保险人收到第三方的损害赔偿请求时,应立即通知保险人。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自行对第三方及其代理人做出的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保险人不受其约束。对于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或超出应赔偿限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在处理索
赔过程中,保险人有权自行处理由其承担最终赔偿责任的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资料和协助。
第二十四条 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发生诉讼、仲裁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将其副本及时送交保险人。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对诉讼进行抗辩或处理有关仲裁事宜,被保险人应提供有关文件,并给予必要的协 助。
对因未及时提供上述通知或必要协助导致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保险合同正本、索赔申请、损失清单、有关的法律文书(裁定书、裁决书、判决书等)或和解协议、检验报告、费用原始单据、支付凭证以及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单证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
第二十六条 被保险人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根据司法部门认定的实际损失金额在本保险合同列明的每人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但不能超过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无论是一次行为或多次行为,无论是一个被保证人或多个被保证人的行为,在同一案件项下造成的全部损失,均视为一次事故造成的损失。
保险期间内,保险人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累计赔偿限额。
第二十七条 被保证人欺诈和不诚实行为给第三方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第三方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第二十八条 被保证人由被保险人保管或控制的现金或物质利益,以及被保证人若无欺骗或不诚实行为被保险人应付给被保证人的现金或物质利益,均应从赔款中扣除。
第二十九条 保险人按照投保时被保险人提供的被保证人名单承担赔偿责任。被保险人因名单范围以外的工作人员欺诈或不诚实行为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三十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如有其他相同保障的保险存在,则本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责任限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合同的责任限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三十一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被保证人或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被保证人和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被保证人或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第三十二条 被保险人对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
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三十三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本保险合同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本保险合同未载明仲裁机构且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可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四条 本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三十五条 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应当向保险人支付 5%退保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保险人依法解除保险合同的,不得向投保人收取手续费并应退还已收取的保险费。
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自书面通知送达保险人次日起,保险合同解除,保险人按短期费率计收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 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保险人依法解除保险合同的,应向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发出解约通知书,自解约通知书送达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之日起十五日后保险合同解除,保险人按照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与保险期间的日比例计收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附录:短期费率表
保险期间 | 一个月 | 二个月 | 三个月 | 四个月 | 五个月 | 六个月 | 七个月 | 八个月 | 九个月 | 十个月 | 十一个月 | 十二个月 |
年费率比例 | 10% | 20% | 30% | 40% | 50% | 60% | 70% | 80% | 85% | 90% | 95% | 100% |
注:保险期间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