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次修订主要对基金合同中“释义”、“基金的基本情况”、“基金份额的发售与认购”、“基金的存续”、“基金担保人基本情况”、“保本”、“担保”、“基金的投资” 、“基金的财产”和“保本期到期”的内容进行了修订,并附加了第四个保本期《保证合同》的全文,修订内容具体见附件,投资者可访问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g tfund.com)查阅修订后的基金合同全文。
关于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
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为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本基金的保本周期为 2 年。第三个保本期自 2010 年 7 月 2 日起至 2012 年 7月 2 日止。本基金第三个保本期届满时,在满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保本基金存续要求的条件下,本基金继续存续,并进入下一个保本期。现重庆市三峡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同意为本基金的第四个保本期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并签订了《保证合同》。经本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本基金第三个保本期到期后将转入第四个保本期,同时对《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部分表述进行了修订。本次基金合同修订自第三个保本期到期日的次日(2012 年 7 月 3 日)起生效。
一、本次修订主要对基金合同中“释义”、“基金的基本情况”、“基金份额的发售与认购”、“基金的存续”、“基金担保人基本情况”、“保本”、“担保”、“基金的投资”、“基金的财产”和“保本期到期”的内容进行了修订,并附加了第四个保本期《保证合同》的全文,修订内容具体见附件,投资者可访问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gtfund.com)查阅修订后的基金合同全文。
此次修订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并已履行了规定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二、本基金管理人将据此在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时,对上述相关内容进行相应修订。
三、投资者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gtfund.com)或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688)咨询相关情况。
特此公告。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一日
附件:《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修改内容
一、基金合同第二部分“释义”中删除了“基金合同生效日”、“认购”的表述,调整了“担保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资净额”、“《保证合同》”、 “持有到期”、“保本期到期日”的表述。具体内容如下:
担保人:对于本基金的第四个保本期,指重庆市三峡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第八部分之规定召集、召开并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进行表决的会议;
投资净额:指在过渡期限定期限内进行过渡期申购的投资者申购并在下一个保本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以及由本基金上一个保本期结束后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期的持有人所持有并在下一个保本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投资净额为本基金的保本金额。在保本期内赎回的部分,不计入当期保本期的投资净额;
《保证合同》:指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第四个保本期的保本及担保事宜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与第四个保本期的担保人重庆市三峡担保集团有限公司签署的
《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保证合同》;
持有到期:指过渡期限定期限内申购本基金及从上一个保本期转入当期保本期的持有人在当期保本期内一直持有前述基金份额(进行基金份额折算的,指折算后对应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保本期到期日:指保本期届满的最后一日,自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保本期开始之日起至 2 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保本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二、基金合同第三部分“基金的基本情况”中删除了“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基金最低募集份额总额”的表述,调整了“基金保本期”、“保本”的表述。具体内容如下:
(六)基金保本期
二年。自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保本期开始日起至 2 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如该
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保本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七)保本
投资本基金可控制符合条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投资净额损失的风险。在本基金过渡期限定期限内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及从本基金上一个保本期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到当期保本期到期的,由基金管理人对其投资净额承担保本义务,由担保人就保本期内基金管理人所承担的前述保本义务的履行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三、删去了原基金合同第四部分“基金份额的发售与认购”的内容。
四、基金合同第四部分“基金的存续”中补充了如下内容:
本基金的第三个保本期起始于 2010 年 7 月 2 日,并于 2012 年 7 月 2 日到期。针对本基金第四个保本期担保人的变更,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依据《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合同变更程序,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对《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进行了修改,并于 2012 年 6 月 11 日刊登了修订后的基金合同全文,本次修订后的基金合同于 2012 年 7 月 3 日起生效。前述修改变更事项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删去了原基金合同第九部分“基金担保人基本情况”的内容。
六、调整了基金合同第十三部分“保本”的表述,具体内容如下:
(一)保本
投资本基金可控制符合条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投资净额损失风险。
在本基金过渡期限定期限内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及从本基金上一个保本期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保本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在当期保本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其投资净额(即保本金额),基金管理人应向符合上述条件的本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上述差额部分的偿付并及时清偿,担保人就基金管理人所承担前述保本义务的履行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
证。但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持有到期而赎回的,赎回部分不适用本条款;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期申购的基金份额也不适用本条款。
(二)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1、在本基金过渡期限定期限内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及从本基金上一个保本期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进行基金份额折算的,指折算后对应的基金份额)。
2、本基金保本期到期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做出如下选择,其投资净额
在保本期到期时都适用保本条款:
(1)保本期到期后赎回基金份额;
(2)保本期到期后从本基金转换到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
(3)保本期到期后,本基金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基金份额持有人继续
持有本基金份额;
(4)保本期到期后,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所持有本基金份额转为变更后的“国泰金鹿价值成长混合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
(三)不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1、在当期保本期到期日符合条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保本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在当期保本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不低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投资净额;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保本期开始后申购或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
3、在本基金过渡期限定期限内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由本基金的上一个保本期到期时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保本期到期日(不包括到期日)前赎回或转换转出的基金份额;
4、在保本期内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5、在保本期内,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担保人不同意担保,且继任基金管理人未提供他人担保的情形;
6、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导致本基金投资亏损或导致担保人无法履行保证义
务;
7、《基金合同》内容的修改增加担保人的担保责任,但担保人书面同意承担增加后的担保责任的除外。
七、调整了基金合同第十四部分“担保”的部分表述,具体内容如下:
(一)担保人的基本情况与担保额度
为确保履行保本条款,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本基金第四个保本期由重庆市三峡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为担保人。
重庆市三峡担保集团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重庆市三峡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重庆市渝中区中华路 178 号国际商务中心 6 楼
办公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中华路 178 号国际商务中心 6 楼
法定代表人:李卫东
成立日期:2006 年 4 月 30 日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叁拾亿元整 经营范围:
许可经营项目:从事融资性担保及法律、法规没有限制的其他担保和再担保业务。
一般经营项目:利用自有资金从事投资业务(不得从事金融业务),企业营
销策划及咨询服务,企业财务顾问。
担保人对外承担保证或偿付责任的情况:截至 2011 年 12 月 31 日,重庆市
三峡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对外提供担保规模为232. 53 亿元, 不超过其2011 年度经
审计的净资产( 人民币 3224982154. 75 元) 的 25 倍。已担保的保本基金规模为
41. 18 亿元,分别为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提供 26. 25 亿元保本基金担保,为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提供 14. 93 亿元保本基金担保。
本基金第四个保本期后各保本期的担保人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期开始前公告。
(二)第四个保本期的《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第四个保本期的保本担保与担保人签署《保证合同》。
《保证合同》中涉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主要内容如下:
1、《保证合同》当事人
《保证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保证人(注:即本基金的担保人,下同)和保证受益人。保证受益人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保证合同》的承认、接受和同意。
2、保证的范围和最高限额
2. 1 本基金为保证受益人提供的保本金额为投资净额。
2. 2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金额即保证范围为:在保本期到期日,保证受益人在第四个保本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即“可赎回金额”)加上其在第四个保本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金额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其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该差额部分即为保本赔付差额)。
2. 3 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提供保证,保证受益人在本保本期内申购、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以及保证受益人的基金份额在保本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转出的部分不在保证范围之内,且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不超过折算日确认的投资净额 50 亿元。
2. 4 保本期到期日是指本基金保本期(如无特别指明,保本期即为本基金第四个保本期)届满的最后一日。本基金保本期为 2 年,自基金管理人公告的第四个保本期开始之日起至 2 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保本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注:“保证受益人”为本基金第四个保本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即在第三个保本期转入第四个保本期的过渡期限定期限内申购本基金并且在第四个保本期内一直持有前述基金份额(进行基金份额折算的,指折算后对应的基金份额)的投资者以及由本基金第三个保本期默认选择转入第四个保本期并且在第四个保本期内一直持有前述基金份额(进行基金份额折算的,指折算后对应的基金份额)的持有人。)
3、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为基金保本期到期日起六个月。
4、保证的方式
在保证期间,本保证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5、除外责任
下列任一情形发生时,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1)在保本期到期日,按保证受益人在第四个保本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在第四个保本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不低于本基金为保证受益人提供的保本金额;
(2)保证受益人在基金保本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出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3)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提供保证,保证受益人在本保本期内申购或转换
转入的基金份额;
(4)在保本期内发生《基金合同》和转入第四个保本期的相关规则公告规定的《基金合同》和转入第四个保本期的相关规则公告终止的情形;
(5)在保本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且保证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6)在保本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该日)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
减少;
(7)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修改《基金合同》和转入第四个保本期的相关规
则公告条款,可能加重保证人保证责任的,但根据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修改的除外;
(8)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或《基金合同》和转入第四个保本期的相关规则公告规定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9)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保证人无法履行保证责任的。
6、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方式
本《保证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发生争议时,各方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仲裁裁决为终局,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上述担保协议的全文详见本基金合同的附件。投资者在第三个保本期转入第四个保本期的过渡期限定期限内申购本基金的行为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份额持有人由本基金第三个保本期默认选择转入第四个保本期的行为视为同意上
述《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及《保证合同》的约定。
本基金第四个保本期后各保本期的担保合同的主要内容及全文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届时签署的担保合同在当期保本期前通过修订基金合同的方式进行更新。
(三)保证费用的费率及支付方式
本基金第四个保本期的保证费用的费率及支付方式为:
每日保证费计算公式=保证费计提日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0. 2% ÷当年天
数
保证费从基金管理人收取的本基金管理费中列支,按上述计算公式每日计
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应于每月收到基金管理费之后
的五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支付保证费。
保证费计算期间自基金管理人公告的第四个保本期开始之日起,至担保人解除保证责任之日或保本期到期日较早者止,起始日及终止日均应计入期间。
本基金第四个保本期后各保本期的保证费用的费率及支付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届时签署的担保合同在当期保本期前通过修订基金合同的方式进行更新。
(四)影响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担保能力情形的处理
保本期内,担保人出现足以影响其担保能力的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在接到通知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将上述情况报告中国证监会并提出处理办法,同时通知托管人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上述情形。当确定担保人已丧失担保能力或宣告破产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应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担保人的更换
保本期内更换担保人必须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且担保人的更换必须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更换担保人的,原担保人承担的所有与本基金担保相关的权利义务由继任的担保人承担。在新的担保人接任之前,原担保人应继续承担担保人责任。
当期保本期结束后,基金管理人有权更换下一保本期的担保人,由更换后的担保人为本基金下一保本期的保本提供保证责任,此项担保人更换事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但是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涉及新担保人的有关资质情况、担保合同等向中国证监会报备。
(六)担保人的免责
除本部分第(二)款第 5 项以及基金合同附件《保证合同》中所列明的免责情形外,担保人不得免除担保责任。基金管理人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要求担保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及《保证合同》的约定履行担保责任。
八、基金合同第十五部分“基金的投资”中调整了“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具体内容如下:
(九)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投资人可获得投资净额保本担保。未持有到期而赎回的基金份额以及日常申购的基金份额,不享受保本担保。
九、基金合同第十七部分“基金的财产”中调整了“基金财产的账户”的表述。具体内容如下: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资金结算账户和托管专户用于基金的资金结算业务,并以基金托管人和“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十、调整了基金合同第二十三部分“保本期到期”的部分表述。具体内容如下:
(二)保本期到期的处理规则
1、本基金保本期到期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做出如下选择:
(1)保本期到期后赎回基金份额;
(2)保本期到期后将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
2、本基金保本期到期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未选择赎回或转换的处理方式:
(1)保本期到期后,本基金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将根据届时基金管理人的公告自动转入下一个保本期;
(2)保本期到期后,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基金份额默认转为变更后的“国泰金鹿价值成长混合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
3、在本基金过渡期限定期限内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及从本基金上一个保本期到期时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期的持有人,无论持有人采取何种方式作出到期选择,均无需就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支付交易费用,即基金份额持有人无需支付赎回费用、基金间转换费用。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其在保本期开始后申购的基金份额选择赎回时,需支付赎回费用;选择基金间转换时,按规定支付基金转换费用;选择转为变更后的“国泰金鹿价值成长混合证券投资基金”时,无需再支付转换费用。基金转换费用以实际公告为准。
(四)保本期到期的保本条款
1、在本基金过渡期限定期限内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及从本基金上一个保本期到期时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期的持有人,持有到期的,都适用保本条款,而无论选择赎回、转换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继续持有或是转为变更后的“国泰金鹿价值成长混合证券投资基金”。
2、在本基金过渡期限定期限内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及从本基金上一个保本期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期的持有人,若选择在持有到期时赎回基金份额,而可赎回金额加上保本期间的累计分红金额低于其投资净额,基金管理人应向上述持有人承担上述差额部分的偿付并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清偿,担保人为基金管理人对上述偿付义务的履行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3、在本基金过渡期限定期限内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及从本基金上一个保本期到期时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期的持有人,若选择在持有到期时进行基金转换,而可赎回金额加上保本期间的累计分红金额低于其投资净额,基金管理人应向持有人承担上述差额部分的偿付,基金管理人将以投资净额(扣除已分红款项)作为转出金额,担保人为基金管理人对上述偿付义务的履行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4、在本基金过渡期限定期限内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及从本基金上一个保本期到期时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期的持有人,若继续选择持有基金份额,而可赎回金额加上保本期间的累计分红金额低于其投资净额,基金管理人应
向持有人承担上述差额部分的偿付,基金管理人将以投资净额(扣除已分红款项)作为转入下一个保本期的金额,担保人为基金管理人对上述偿付义务的履行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5、在本基金过渡期限定期限内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及从本基金上一个保本期到期时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期的持有人,若选择转为变更后的 “国泰金鹿价值成长混合证券投资基金”,而可转换金额加上保本期间的累计分红金额低于其投资净额,基金管理人应向持有人承担上述差额部分的偿付,基金管理人将以投资净额(扣除已分红款项)作为转为变更后的“国泰金鹿价值成长混合证券投资基金”的转换金额,担保人为基金管理人对上述偿付义务的履行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六)转为变更后的“国泰金鹿价值成长混合证券投资基金”资产的形成保本期届满时,若本基金依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转为变更后的“国泰金鹿价
值成长混合证券投资基金”:
1、在本基金过渡期限定期限内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及从本基金上一个保本期到期时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期的持有人,如果其持有到期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当期保本期间的累计分红金额高于其投资净额,则按可赎回金额为转换金额转为变更后的“国泰金鹿价值成长混合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如果持有到期的可赎回金额加上保本期间的累计分红金额低于其投资净额,则按投资净额(扣除已分红款项)为转换金额转为变更后的“国泰金鹿价值成长混合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
2、在保本期内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如果选择转为变更后的“国泰金鹿价值成长混合证券投资基金”,按可赎回金额为转换金额转为变更后的“国泰金鹿价值成长混合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
3、变更后的“国泰金鹿价值成长混合证券投资基金”申购的具体操作办法
由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
(八)保本期到期的赔付
1、在发生赔付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保本期到期日后补足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在当期保本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本基金为符合保本条件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保本金额的差额。基金管理人未能按照本条约定全额履行保本义务的,应及时通知担保人履行保证责任,用已收到的担保人的赔付款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清偿。
2、发生赔付的具体操作细则由基金管理人依据本基金合同和当期保本期对应的《保证合同》的约定确定并提前公告。
十一、在基金合同的附件中补充了“《保证合同》”的内容。具体内容如下:
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保证合同重庆市三峡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39 楼法定代表人:陈勇胜
营业执照注册号:310000000060090
电话:021-38561600 传真:021-38561927 邮编:200120
保证人:重庆市三峡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证人”)
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中华路 178 号国际商务中心 6 楼
法定代表人:李卫东
营业执照注册号:500000000004479
电话:023-63821025 传真:023-67885321 邮编:400010
鉴于:
《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和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转入第四个保本期的相关规则公告约定了基金管理人对保证受益人在第四个保本期持有到期的
基金份额的投资净额承担保本义务(注:1、“保证受益人”为本基金第四个保本
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即在第三个保本期转入第四个保本期的过渡期限定期限内申购本基金并且在第四个保本期内一直持有前述基金份额(进行基金份额折算的,指折算后对应的基金份额)的投资者以及由本基金第三个保本期默认选择转入第四个保本期并且在第四个保本期内一直持有前述基金份额(进行基金份额折算的,指折算后对应的基金份额)的持有人。2、“第四个保本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净额”是指在第三个保本期转入第四个保本期的过渡期限定期限内进行过渡期申购的投资者申购并在第四个保本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以及由本基金第三个保本期默认选择转入第四个保本期的持有人所持有并在第四个保本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投资净额为本基金的保本金额,在第四个保本期内赎回或转换转出的部分,不计入第四个保本期的投资净额。折算日是指第四个保本期开始日的前一个工作日。)。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关于保本基金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保证人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保证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或《保证合同》)。保证人就本基金第四个保本期内基金管理人对保证受益人在第四个保本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净额所承担保本义务的履行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保证责任的承担以本《保证合同》为准。
《保证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保证人和保证受益人。保证受益人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保证合同》的承认、接受和同意。
除非本保证合同另有约定,本保证合同所使用的词语或简称与其在《基金合同》和转入第四个保本期的相关规则公告中的释义部分具有相同含义。
一、保证的范围和最高限额
1.1 本基金为保证受益人提供的保本金额为投资净额。
1.2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金额即保证范围为:在保本期到期日,保证受益人在第四个保本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即“可赎回金额”)加上其在第四个保本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金额之和计算的
总金额低于其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该差额部分即为保本赔付差额)。
1.3 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提供保证,保证受益人在本保本期内申购、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以及保证受益人的基金份额在保本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转出的部分不在保证范围之内,且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不超过折算日确认的投资净额 50 亿元。
1.4 保本期到期日是指本基金保本期(如无特别指明,保本期即为本基金第四个保本期)届满的最后一日。本基金保本期为 2 年,自基金管理人公告的第四个保本期开始之日起至 2 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保本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二、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为基金保本期到期日起六个月。三、保证的方式
在保证期间,本保证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四、除外责任
下列任一情形发生时,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1、在保本期到期日,按保证受益人在第四个保本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在第四个保本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不低于本基金为保证受益人提供的保本金额;
2、保证受益人在基金保本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出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3、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提供保证,保证受益人在本保本期内申购或转换转
入的基金份额;
4、在保本期内发生《基金合同》和转入第四个保本期的相关规则公告规定的《基金合同》和转入第四个保本期的相关规则公告终止的情形;
5、在保本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且保证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6、在保本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该日)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减少;
7、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修改《基金合同》和转入第四个保本期的相关规则
公告条款,可能加重保证人保证责任的,但根据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修改的除外;
8、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或《基金合同》和转入第四个保本期的相关规则公告规定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9、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保证人无法履行保证责任的。
五、责任分担及清偿程序
5.1 在保本期到期日,如保证受益人在第四个保本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在第四个保本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本基金为保证受益人提供的保本金额,则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并在保本期到期日后 4 个工作日内将该差额支付至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指定账户。
5.2 基金管理人未能按照本条 5.1 款的约定全额履行保本义务的,基金管理人
应在保本期到期日后 5 个工作日内,向保证人发出书面《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
《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应当载明基金管理人应向保证受益人支付的本基金保本赔付差额总额、基金管理人已自行偿付的金额、需保证人清偿的金额以及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信息。
5.3 保证人应在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后的 5 个工作日内,将《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载明的清偿款项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中,由基金管理人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保证人将上述清偿款项全额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中后即为全部履行了保证责任,保证人无须对保证受益人逐一进行清偿。清偿款项的分配与支付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保证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5.4 基金管理人最迟应在保本期到期日后 20 个工作日(含第 20 个工作日)内将根据 5.1-5.3 条已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所开立的账户的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保证受益人。
5.5 在保本期到期日,如保证受益人在第四个保本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在第四个保本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本基金为保证受益人提供的保本金额,基金管理人
及保证人未履行《基金合同》和转入第四个保本期的相关规则公告及本条 5.1、 5.2、5.3、5.4 款中约定的保本义务及保证责任的,自保本期到期后第 21 个工作日起,保证受益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和转入第四个保本期的相关规则公告约定,直接向基金管理人或保证人请求解决保本赔付差额支付事宜,但保证受益人直接向保证人追偿的,仅得在保证期间内提出。
六、追偿权、追偿程序和还款方式
6.1 保证人履行了保证责任后,即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归还保证人为履行保证责任支付的全部款项(包括但不限于保证人按《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所载明金额支付的实际款项、保证受益人直接向保证人要求清偿的金额及保证人为履行保证责任支付的其他金额,前述款项重叠部分不重复计算)和自支付之日起的利息以及保证人的其他费用和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保证人为清偿及追偿产生的律师费、调查取证费、诉讼费、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差旅费、抵押物或质押物的处置费等)。
6.2 基金管理人应自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保证人提交保证人认可的还款计划,在还款计划中载明还款时间、还款方式,并按保证人认可的还款计划归还保证人为履行保证责任支付的全部款项和自支付之日起的利息以及保证人的其他费用和损失。基金管理人未能按本条约定提交保证人认可的还款计划,或未按还款计划履行还款义务的,保证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立即支付上述款项和其他费用,以及赔偿对保证人造成的损失。
七、保证费的支付
7.1 基金管理人应按本条规定向保证人支付保证费。
7.2 保证费收取方式:保证费从基金管理人收取的本基金管理费中列支,按本条第 7.3 款公式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应于每月收到基金管理费之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保证人支付保证费。保证人应就所收取的保证费向基金管理人出具合法发票。
7.3 每日保证费计算公式=保证费计提日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0.2%÷当年天数。
保证费计算期间自基金管理人公告的第四个保本期开始之日起,至保证人解除保证责任之日或保本期到期日较早者止,起始日及终止日均应计入期间。
八、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方式
本《保证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发生争议时,各方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仲裁裁决为终局,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九、其他条款
9.1 本《保证合同》是《基金合同》和转入第四个保本期的相关规则公告的
附件,基金管理人应随《基金合同》一同公告。
9.2 本《保证合同》自基金管理人、保证人双方加盖公司公章或由基金管理人、保证人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加盖人名章)并加盖公司公章后成立,自甲方公告的第四个保本期开始之日起生效。
9.3 本基金保本期到期日后,基金管理人、保证人全面履行了本合同规定的义务,且基金管理人全面履行了其在《基金合同》和转入第四个保本期的相关规则公告项下的义务的,本合同终止。
9.4 保证人承诺继续对下一个保本期提供保本保障的,基金管理人、保证人
另行签署合同。
9.5 本合同正本一式六份,甲方及乙方各执二份,其余报送相关监管部门备案。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