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富国绝对收益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增加C 类基金份额并修改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公告
关于富国绝对收益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增加C 类基金份额并修改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公告
为更好地满足广大投资者的理财需求,更好地服务于投资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富国绝对收益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或“本公司”)经与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自 2020 年 3 月 23 日起对富国绝对收益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增加收取销售服务费及赎回费的 C 类基金份额,并对本基金基金合同和《富国绝对收益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以下简称“托管协议”)中的有关内容做相应修改。现将本基金增加C 类基金份额的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增加C类基金份额(代码:009149)的情况
1、自2020年3月23日起,本基金将增加C类基金份额,形成A类和C类两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设置对应的基金代码(A类基金份额代码:001641; C类基金份额代码:009149)并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投资者申购时可以自主选择与A类基金份额或C类基金份额相对应的基金代码进行申购。新增的C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不收取申购费用。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能相互转换。原有的基金份额在增加了C类基金份额后,全部自动延续为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该类份额的申购赎回业务规则以及费率结构均保持不变。
2、本基金C 类基金份额的费率结构
(1)申购费
x基金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2)赎回费
投资者在赎回C 类基金份额时,其适用的赎回费率如下表:
持有期限(N) | 赎回费率 |
N<7 日 | 1.5% |
7 日≤N<30 日 | 0.5% |
N≥30 日 | 0 |
本基金C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由 C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3)基金销售服务费
x基金C 类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80%。本基金 C 类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 类份额基金资产净值的 0.80%年费率计提。
3、本基金增加C 类份额后附加管理费的计提方式
由于本基金的管理费包含基本管理费和附加管理费,增加了 C 类基金份额后,本基金将对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计算附加管理费,最终提取的附加管理费为 各类基金份额所提取的附加管理费的合计值。A 类份额的基本管理费和附加管理 x的计提方式保持不变,增加C 类份额对原有 A 类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影响。
由于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本基金将于下一次开放期首日新增 C 类份 额。C 类份额附加管理费的提取条件与A 类份额相同,在每一提取评价日(提取 评价日为每次基金封闭期的最后一个工作日)按照“新高法原则”提取超额收益 的 10%作为附加管理费。每次提取评价日提取附加管理费前的 C 类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必须超过以往提取评价日的C 类最高基金份额累计净值、以往开放期期间 C 类最高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和首次新增C 类份额之初的C 类基金份额净值的孰高者,基金管理人才能对C 类份额收取附加管理费。
在满足以上提取条件的情况下,C 类份额附加管理费的具体计算和提取方法
为:
C 类份额的附加管理费= (PA − PH ) ×10%× SA
其中:
PA 为提取评价日提取附加管理费前的C 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PA =提取评价日C 类基金份额净值×提取评价日的折算因子+
n
∑第i次基金份额分红×第i次分红日的折算因子
i=1
PH 为以往提取评价日的 C 类份额最高基金份额累计净值、以往开放期间 C类份额最高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和首次新增C 类份额之初的C 类基金份额净值的孰高值,其中首次封闭期的 PH 为首次新增 C 类份额之初的 C 类基金份额净值和所在开放期间的C 类份额最高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的孰高值。
SA 为提取评价日的C 类基金份额=提取评价日C 类基金总份额÷提取评价日的折算因子
特定日期的折算因子为相应日期(包括当日)之前所有折算系数的乘积
折算系数=基金折算日除权前 C 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折算日除权后 C 类基金份额净值
附加管理费在每一封闭期的最后一个工作日计算并计提。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二、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的数额约定
1、基金管理人规定,本基金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 1 元(含申购费),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时,除需满足基金管理人最低申购金额限制外,当销售机构设定的最低金额高于上述金额限制时,投资者还应遵循相关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
直销网点单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50,000 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20,000 元(含申购费);已在直销网点有该基金认购或申购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其他销售网点的投资者欲转入直销网点进行交易要受直销网点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基金申购业务的不受直销网点单笔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申购最低金额为单笔 1 元
(含申购费)。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的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对本基金的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0.01 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0.01 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申请赎回。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三、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机构
1、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本公司网址(xxx.xxxxxxxx.xxx.xx)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00000000、0000000000(全国统一,免长途话费) 2、代销机构:
无
如有其他销售机构新增办理本基金C 类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请以本公司届时相关公告或网站公示为准。
四、本基金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修改内容
请参见附件:
1、《富国绝对收益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2、《富国绝对收益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重要提示:
1、本基金基金合同的修订已经履行了规定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
金合同的规定,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本公司于本公告日在网站上同时公布经修改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涉及前述内容的,将一并修改,并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公告。
3、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增加 C 类基金份额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刊登于本公司网站(xxx.xxxxxxxx.xxx.xx)的本基金基金合同和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以及相关业务公告。
4、投资者可以登陆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xxx.xxxxxxxx.xxx.xx)或拨打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热线 95105686、4008880688(全国统一,均免长途费)进行相关咨询。
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敬请投资人注意投资风险。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特此公告。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0 年 3 月 19 日
附件1:《富国绝对收益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章节 | 修订前 | 修订后 |
第二部分 释义 | 63、基金份额类别:指根据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 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各基金份额类别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64、A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申购时收取申购费,且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一类基金份额 65、C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申购时不收取申购 x,且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一类基金份额 66、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本 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 |
第三部分 基 金的基本情况 | 九、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份额持 | 九、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x基金根据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 |
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本基金可根据费 用收取方式的不同,分设不同的基金份额类别,各类基金份额按照不同的费率计提费用,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如有),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 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且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 份额,称为 A 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不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 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各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 |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封闭期、开放期、申 购与赎回 |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
第六部分 基 金份额的封闭 | 七、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 七、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 |
期、开放期、申购与赎回 |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在基金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在开放期前最后一个工作日的次日,披露开放期前最后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在基金开放期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基金管理人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 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在基金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在开放期前最后一个工作日的次日,披露开放期前最后一个工作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在基金开放期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基金管理人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 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赎回费用应根据相关规定按照比例归入基金财产,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 A 类基金份额 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5、赎回费用由赎回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该类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赎回费用应根据相关规定按照比例归入基金财产,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 x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封闭期、开放期、申购与赎回 |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 2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选择延期赎回的,延期的赎回申请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与下一个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 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 |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 2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选择延期赎回的,延期的赎回申请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与下一个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个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 |
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若下一个工作日进入封闭期,则投资人的赎回申请在开放期最后一个工作日全部受理,但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赎回价格为该开放期内最后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出现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赎回申请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 20%的前提下,优先确认其他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即赎回申请不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并在仍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围内对该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予以确认,未予确认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延 期部分如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 | 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若下一个工作日进入封闭期,则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在开放期最后一个工作日全部受理,但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赎回价格为该开放期内最后一个工作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出现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赎回申请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 20%的前提下,优先确认其他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即赎回申请不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并在仍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围内对该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予以确认,未予确认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延期部分如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 |
请将被撤销。如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如延期办理期限超过开放期的,开放期相应延长,延长的开放期内不办理申购,亦不接受新的赎回申请,仅为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延期赎回业务。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有权根据当时市场环境调整前述比例和办理措 施,并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 申请将被撤销。如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如延期办理期限超过开放期的,开放期相应延长,延长的开放期内不办理申购,亦不接受新的赎回申请,仅为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延期赎回业务。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有权根据当时市场环境调整前述比例和办 理措施,并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 |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封闭期、开放期、申购与赎回 |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 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 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销 售服务费; |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 | |
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 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 四、估值程序 1、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 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
第十四部分 |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
基金资产估值 |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 告。 |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
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 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 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本基金从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销 |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的证券、期货开户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 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证券、期货开户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 |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管理人的附加管理费 1)基金管理人可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提取附加管理费: 附加管理费是在每一提取评价日(提取评价日为每 |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管理人的附加管理费 1)基金管理人可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提取附加管理费: 附加管理费是在每一提取评价日(提取评价日为每 |
次基金封闭期的最后一个工作日)计算并计提。按照“新高法原则”提取超额收益的 10%作为附加管理费:即每次提取评价日提取附加管理费前的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必须超过以往提取评价日的最高基金份额累计净值、以往开放期期间最高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和 1 的孰高者,基金管理人才能收取附加管理费,附加管理费按照下述公式计算并收取。 2)附加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和提取 在满足以上附加管理费提取条件的情况下,附加管理费的计算方法为: 附加管理费= (PA − PH ) ×10%× SA 其中: PA 为提取评价日提取附加管理费前的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 PA =提取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提取评价日的折算 | 次基金封闭期的最后一个工作日)计算并计提。按照“新高法原则”对各类基金份额分别提取超额收益的 10%作为附加管理费:即对于 A 类份额,每次提取评价日提取附加管理费前的 A 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必须超过以往提取评价日的 A 类最高基金份额累计净值、以往开放期期间 A 类最高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和 1 的孰高者,基金管理人才能对 A 类份额收取附加管理费;对于 C 类份额,每 次提取评价日提取附加管理费前的C 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必须超过以往提取评价日的C 类最高基金份额累计净值、以往开放期期间 C 类最高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和首次新增 C 类份额之初的 C 类基金份额净值的孰高者,基金管理人才能对 C 类份额收取附加管理费。附加管理费按照下述公式计算并收取。 2)附加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和提取 在满足以上附加管理费提取条件的情况下,某类基 金份额的附加管理费的计算方法为: |
n 因子+ ∑第i次基金份额分红×第i次分红日的折算因子 i=1 PH 为以往提取评价日的最高基金份额累计净值、以往开放期间最高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和 1 的孰高值,其中 首次封闭期的 PH 为 1 SA 为提取评价日的基金份额=提取评价日基金总份额÷提取评价日的折算因子 特定日期的折算因子为相应日期(包括当日)之前 所有折算系数的乘积 折算系数=基金折算日除权前基金份额净值÷基金折算日除权后基金份额净值 附加管理费在每一封闭期的最后一个工作日计算并计提。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 | 某类基金份额的附加管理费=(PA − PH ) ×10%× SA 其中: PA 为提取评价日提取附加管理费前的该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PA =提取评价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提取评价日的折算因子+ n ∑第i次基金份额分红×第i次分红日的折算因子 i=1 对于 A 类份额,PH 为以往提取评价日的 A 类份额最 高基金份额累计净值、以往开放期间 A 类份额最高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和 1 的孰高值,其中对于 A 类份额首次封闭期的 PH 为 1;对于 C 类份额,PH 为以往提取评价日的 C 类份额最高基金份额累计净值、以往开放期间 C 类份额最高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和首次新增 C 类份额之初的 C 类基金份额净值的孰高值,其中对于 C 类份额首次封闭 |
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 期的 PH 为首次新增C 类份额之初的C 类基金份额净值和 所在开放期间的 C 类份额最高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的孰高值。 SA 为提取评价日的该类基金份额=提取评价日该类基金总份额÷提取评价日的折算因子 特定日期的折算因子为相应日期(包括当日)之前 所有折算系数的乘积 折算系数=基金折算日除权前该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折算日除权后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最终提取的附加管理费为各类基金份额所提取的附 加管理费的合计值。 附加管理费在每一封闭期的最后一个工作日计算并计提。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 日期顺延。 |
新增: 3、销售服务费 x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 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在通常情况下,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 日 C 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的 0.80%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计算方法如下: H=E×0.80%÷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 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 |
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 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 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 行。 |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基金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基金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 |
额累计净值。 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八)临时报告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 零点五; | 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八)临时报告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某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 值百分之零点五; | |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 |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 |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 |
x | 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 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 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
附件2:《富国绝对收益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章节 | 修订前 | 修订后 |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 (七)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 进行监督和核查。 | (七)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 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 资运作等行为。 |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 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 (一)选择证券、期货买卖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 基金管理人应设计选择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和程序。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证券经营机构,租用其交易 | (一)选择证券、期货买卖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 基金管理人应设计选择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和程序。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证券经营机构,租用其交易 |
单元作为基金的专用交易单元。基金管理人和被选中的证券 | 单元作为基金的专用交易单元。基金管理人和被选中的证券 | |
经营机构签订委托协议,基金管理人应提前通知基金托管 | 经营机构签订委托协议,基金管理人应提前通知基金托管 | |
人,并依据基金托管人要求提供相关资料,以便基金托管人 | 人,并依据基金托管人要求提供相关资料,以便基金托管人 | |
申请办理接收结算数据手续。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有关规定, | 申请办理接收结算数据手续。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有关规定, | |
在基金的 | 在基金的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中将所选证券经营机构的有 | |
有关情况及交易信息予以披露,并将该等情况及基金交易单 | 关情况及交易信息予以披露,并将该等情况及基金交易单元 | |
元号、佣金费率等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通 | 号、佣金费率等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 | |
知基金托管人。 | 基金托管人。 | |
八、基金资产 |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
净值计算和会 计核算 |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交易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 |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某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交易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 |
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 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交易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 |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交易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 | |
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 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 |
2.基金管理人应每交易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 | 2.基金管理人应每交易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 |
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交易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 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 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交易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 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 |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 追偿。 |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 他当事人追偿。 |
八、基金资产 |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
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 报表的编制;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 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 制当期季度报告、 |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 报表的编制;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基金中期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 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 计核算 | (八)基金管理人应在编制季度报告、 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 (八)基金管理人应在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之前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 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
九、基金收益分配 | (二)基金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x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 | (二)基金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x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 |
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公告后(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 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 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公告后(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 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 |
十、基金信息披露 |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募集情况、《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 资金认购份额报告、临时报告、澄清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 |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募集情况、《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发 起资金认购份额报告、临时报告、澄清公告、清算报告、基 |
大会决议、投资股指期货、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报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基金年度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 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投资股指期货、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报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基金年度报告需经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 |
十一、基金费用 | (一)基金管理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2、基金管理人的附加管理费 1)基金管理人可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提取附加管理费: 附加管理费是在每一提取评价日(提取评价日为每次基金封闭期的最后一个工作日)计算并计提。按照“新高法原则”提取超额收益的 10%作为附加管理费:即每次提取评价日提取附加管理费前的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必须超过以往提取评价日的最高基金份额累计净值、以往开放期期间最高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和 1 的孰高者,基金管理人才能收取附加管理费,附加管理费按照下述公式计算并收取。 2)附加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和提取 在满足以上附加管理费提取条件的情况下,附加管理费 | (一)基金管理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2、基金管理人的附加管理费 1)基金管理人可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提取附加管理费: 附加管理费是在每一提取评价日(提取评价日为每次基金封闭期的最后一个工作日)计算并计提。按照“新高法原则”对各类基金份额分别提取超额收益的 10%作为附加管理费:即对于 A 类份额,每次提取评价日提取附加管理费前的 A 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必须超过以往提取评价日的 A 类最高基金份额累计净值、以往开放期期间 A 类最高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和 1 的孰高者,基金管理人才能对 A 类份额收取附加管理费;对于 C 类份额,每次提取评价日提取附加管理费前的 C 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必须超过以往提取评价日的C 类最高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以往开放期期间 C 类最高基金份额累计 |
的计算方法为: 附加管理费= (PA − PH ) ×10%× SA 其中: PA 为提取评价日提取附加管理费前的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 PA =提取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提取评价日的折算因 n 子+ ∑第i次基金份额分红×第i次分红日的折算因子 i=1 PH 为以往提取评价日的最高基金份额累计净值、以往开放期间最高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和 1 的孰高值,其中首次封 闭期的 PH 为 1 SA 为提取评价日的基金份额=提取评价日基金总份额 ÷提取评价日的折算因子 特定日期的折算因子为相应日期(包括当日)之前所有 | 净值和首次新增 C 类份额之初的 C 类基金份额净值的孰高 者,基金管理人才能对 C 类份额收取附加管理费。附加管理费按照下述公式计算并收取。 2)附加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和提取 在满足以上附加管理费提取条件的情况下,某类基金份 额的附加管理费的计算方法为: 某类基金份额的附加管理费= (PA − PH ) ×10%× SA 其中: PA 为提取评价日提取附加管理费前的该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PA =提取评价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提取评价日的折 算因子+ n ∑第i次基金份额分红×第i次分红日的折算因子 i=1 对于 A 类份额, PH 为以往提取评价日的 A 类份额最高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以往开放期间 A 类份额最高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和 1 的孰高值,其中对于A 类份额首次封闭期的 PH 为 |
折算系数的乘积 折算系数=基金折算日除权前基金份额净值÷基金折算日除权后基金份额净值 | 1 ;对于 C 类份额, PH 为以往提取评价日的 C 类份额最高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以往开放期间 C 类份额最高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和首次新增C类份额之初的C类基金份额净值的孰高值,其中对于 C 类份额首次封闭期的 PH 为首次新增 C 类份 额之初的C类基金份额净值和所在开放期间的C 类份额最高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的孰高值。 SA 为提取评价日的该类基金份额=提取评价日该类基金总份额÷提取评价日的折算因子 特定日期的折算因子为相应日期(包括当日)之前所有折算系数的乘积 折算系数=基金折算日除权前该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折算日除权后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最终提取的附加管理费为各类基金份额所提取的附加 管理费的合计值。 新增: |
(三)基金销售服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x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 额的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在通常情况下,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的 0.80%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计算方法如下: H=E×0.80%÷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 ||
十一、基金费用 | (六)基金管理费 1.复核程序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核。 | (七)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的复核程序、支付方式和时间 1.复核程序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计提的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根据本托管协议和《基金合同》的有关 规定进行复核。 |
2.支付方式和时间 基金基本管理费、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附加管理费在每一封闭期的最后一个工作日计算、计提并于次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在首期支付基金管理费/销售服务费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出具正式函件指定基金管理费的收款账户。基金管理人如需要变更此账户,应提前 5 个工作日向托管人出 具书面的收款账户变更通知。 | 2.支付方式和时间 基金基本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附加管理费在每一封闭期的最后一个工作日计算、计提并于次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在首期支付基金管理费/销售服务费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出具正式函件指定基金管理费/销售服务费的收款账户。基金管理人如需要变更此账户,应提前 5 个工作 日向托管人出具书面的收款账户变更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