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深圳市国际交流合作基金会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第一章 招聘制度及试用期管理
一、政策
(一)基金会的人员招聘根据人力资源规划而部署调整,目的是吸引及留住高素质的员工;
(二)基金会聘用员工的基本原则是公开条件、平等竞争、严格考核、择优录取;
(三)选聘员工或评定薪金时,每个员工都享有同等的机会,不会因性别、年龄、婚姻状况、宗教、种族、国籍或残疾而受到不同的待遇。
二、招聘前提
(一)岗位空缺;
(二)人员调整;
(三)重新规划基金会的人员配备。三、人员编制
遵循基金会精简、人员精干、工作高效原则。四、人才甄选
(一)综合部负责简历筛选,将初步合格的人员简历递送用人部门负责人,征求用人部门负责人意见后确定面试人员名单,安排面试;
(二)综合部与秘书长/副秘书长评估后确定录用者及其初步薪资范围;
(三)确定最终录用人员后,由综合部与其确认薪资、入职日期、入职手续等,发出《录用通知书》。
五、录用条件
(一)在基金会规定的时间内按照基金会的要求提供真实有效的离职证明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二)员工的个人简历、员工信息登记表所列内容完整、真实、有效;
(三)员工体检信息真实,身体健康状况适宜从事所录用的工作;
(四)员工工作能力符合岗位职位描述的工作能力要求;
(五)员工遵守基金会各项规章制度及工作流程;
(六)员工正直、勤奋、敬业、守法,具有良好的沟通能力和团队合作能力,符合基金会的理念、价值观和员工基本素质要求。
六、入职程序及要求
为确保新员工顺利入职,员工应当按照以下规定的程序办理入职手续,包括但不限于:
(一)提交离职证明,员工须在报到当日提交上一家工作单位的离职证明,员工档案自行处理;
(二)入职时员工需与基金会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一式两
份,双方各执一份;
(三)阅读并签订《员工手册》和《保密协议》。《员工手册》和《保密协议》与基金会运营管理及员工利益密切相关,为确保每位员工都能知悉基金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用工管理流程,基金会将在入职当日向员工公示《员工手册》及其他规章制度,员工应当仔细阅读并签订《保密协议》。若有任何疑问,综合部将给予说明;
(四)办理入职时,员工应如实填写《人员招聘报名表》,保证所载信息为真实、有效、准确、完整,基金会将对其内容妥善保存并予以保密(如在面试前已填写则无须重复填写);
(五)员工如与上一家工作单位签有任何包含竞业限制内容 的劳动合同或协议而可能影响入职本基金会的,则应在入职前向 基金会做出书面说明,否则均视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基金会有 权依法解除劳动合同。若员工违反此项规定给基金会造成损失的,员工应承担赔偿责任;
(六)基金会将在员工入职后,为其提供入职培训,入职培训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会介绍、行为准则、财务流程、福利政策等基金会政策及规章制度及其查阅方式等,员工应遵照基金会安排,参加入职培训。
七、不予录用情况
招聘过程中,若发现应聘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聘用:
(一)无法解除与原单位劳动关系或有竞业禁止限制;
(二)有严重身心障碍,不能保证正常工作的;
(三)已确认将要出国或脱产上学的;
(四)无法胜任招聘岗位职责要求的;
(五)有故意隐瞒违法犯罪经历的;
(六)其他不宜聘用情形的。八、职位级别
基金会员工职位级别如下(以从高到低的顺序):
层级 | 职务类别 |
高层管理者 | 秘书长、副秘书长 |
中层管理者 | 总监、主管 |
基层骨干 | 官员、助理 |
其他 | 实习生、志愿者 |
九、试用期管理
(一)试用期限
劳动合同期限 | 试用期 |
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 | 1 个月 |
一年(含)以上不满三年 | 2 个月 |
三年(含)以上固定期限和 无固定期限 | 3-6 个月 |
每位员工在加入深圳市国际交流合作基金会后,须经过试用期,以使基金会及员工双方都有机会评估对方是否合适。试用期的长短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基础,具体如下:
(二)试用期间
1.在试用期期间,员工应当严格遵守基金会的各项规章制度,并按照录用条件和岗位要求完成工作任务;
2.试用期结束前,用人部门与综合部会对其进行内部评估,以确定是否通过试用期,并根据试用员工的工作表现进行评价与考核;
3.员工则应在试用期满前一周填写并递交《转正申请书》与
《转正申请表》,部门批准后递交综合部,综合部依据审批程序及其试用期评估批复是否转正。
(三)试用期解除合同
试用期间,员工须同时符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条件,如违反 其中任何一条为不符合录用条件,基金会有权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1.提供的入职信息真实有效,如学历学位证书、工作履历、离职证明、《招聘报名表》等;
2.员工体检信息真实;
3.试用期考核合格;
4.正常出勤(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内准时到岗,并无出现早退、旷工等情况);
5.工作态度积极,能够主动地完成本职工作和上级交付的各项工作任务;
6.工作能力符合岗位技能要求,能够保质保量地按时完成各项工作;
7.具有团队合作能力,能够在团队环境下与同事友好合作;
8.遵纪守法,且遵守基金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9.保守基金会的机构秘密,不利用岗位(职务)之便获取不应得的利益。
(四)试用期内的离职通知
在试用期内,员工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提前三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
第二章 员工xx
x、法定福利
基金会按照国家规定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以每月 15 日为办理节点(机构为 15 日前入职员工办理社保公积金业务,15 日后入职的则在次月办理)。
二、其他福利
(一)年假
员工的带薪年假按下表规定执行,带薪年假天数按照该员工累计工作年限计算:
在基金会工作年 限 | 三年以内 (含) | 三年以上 |
年假天数 | 十日 | 每年增加年假一日,上限为十五日 |
1.员工休假需与秘书长/副秘书长协商并在入职后第一季度内提交休假计划申请,以免影响正常工作安排或其他工作衔接,
领导可根据具体业务情况判断是否批准该员工休假申请;
2.因考虑基金会人员调配问题,建议员工将年假拆分至两次休完;
3.员工在基金会工作满半年后开始计算年假区间(不含试用期);
4.年假不能跨年度累积,一般在规定时间内休完,由于特殊原因,经秘书长批准,原则上须在年假时间截止期满后三个月内休完,否则自动作废;
5.各部门年底须及时统计员工本年度未使用的年假期及延期申请,并向综合部报备,部门负责人掌握员工年假使用情况以做好工作任务及人员的合理调配;
6.以下情况,不享有当年年假:(参照国务院令-《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1)职工请事假累计 20 天以上且按本基金会规定不扣工资的;
(2)累计工作满 1 年不满 10 年的职工,休病假累计 2 个月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 10 年不满 20 年的职工,休病假累计 3 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 20 年以上的职工,休病假 4 个月以上的。
(二)病假
1.病假如同时休 2 天或 2 天以上的,须出具医院病假证明;
社会工作年限 | x基金会工作年 限 | 医疗期 | 医疗期后仍需休病假累计允许不超出时 间 |
十年以下 | 5 年以下 | 3 个月 | 6 个月 |
5 年以上 | 6 个月 | 12 个月 | |
十年以上 | 5 年以下 | 6 个月 | 12 个月 |
5 年以上 10 年以下 | 9 个月 | 15 个月 | |
10 年以 上 15 年以下 | 12 个月 | 18 个月 | |
15 年以 上 20 年以下 | 18 个月 | 24 个月 | |
20 年以 上 | 24 个月 | 30 个月 |
2.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而实施医疗时,向基金会申请休病假,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基金会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至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参照劳动部颁发的《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执行;
3.医疗期自病休之日开始计算,医疗期满后如仍需休假,则视为事假;
4.员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鉴定期间按病假处理;
5.员工休病假在 1 个月内(含法定节假日、周休日),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进行医疗,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的,本基金会按照不低于该员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六十支付员工病伤假期工资,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6.如果员工因病不能上班,除确有特殊情况外,应向其部门负责人提出病假申请,否则基金会有权按旷工处理;
7.女性员工在经期感到严重不适时可申请半天的带薪休假。
(三)事假
1.事假以工作日计,基金会不支付事假期间的工资及奖金;
2.每年度累计申请或使用的事假不得超过一个月。
(四)工伤
工伤待遇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五)婚假
1.按法定结婚年龄(女 20 周岁,男 22 周岁)结婚的,可享受
3 天婚假,符合晚婚年龄(女 23 周岁,男 25 周岁)的,不再享
受晚婚假奖励,只有 3 天法定婚假。再婚者可享受法定婚假; 2.在基金会工作期间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员工才可在本基
金会享受婚假;
3.员工申请婚假时,必须提供结婚证书。
(六)产假
1.依据国家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法规,女职工生育享受基本产假 98 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 15 天;生育时遇有难产
的,增加 30 天产假;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 1 个婴儿,增加
15 天产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按照《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奖励假:
生育一胎:正常产假 98 天+省条例规定奖励假 80 天=178 天
生育二胎:正常产假 98 天+省条例规定奖励假 80 天=178 天
难产:正常产假 98 天+奖励假 80 天+难产假 30 天=208 天
多胞胎生育: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 15 天
2. 怀孕第 1—6 个月,每月可享受 1 天假期,用于妊娠确认以及健康培训等;
怀孕第 6—7 个月,每个月可享受 1 天假期;
怀孕第 8 个月,每月可享受 2 天假期;
怀孕 9 个月以上,每月可享受 4 天假期,但其中 2 天已包括在预产假中;
3.女员工因故终止妊娠,可以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休产假,同时提供医院证明;
女员工怀孕不满 4 个月中止妊娠,提交社保定点医院诊断
证明,享有 15 天流产假;
怀孕 4 个月以上中止妊娠,根据医院诊断证明享有 42 天流产假;
4.产假、流产期间如遇公休假日,不另加假期天数;
5.员工申请产假时,需同时附上医院开具的证明,并说明预产期时间;
6.员工应预产前 1 个月将休假申请递交给综合部。
(七)看护假
1.男员工符合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的,可在配偶产假期间(应在孩子出生 1 个月内)获得 15 天的带薪看护假;
2.男员工的小孩出生时间在入职之后的,才可在本基金会享受看护假;
3.员工必须在休假后一个月内呈交小孩的《出生证明》予综合部核对和复印。否则,其休假视作事假处理;
4.看护假应一次性连续休完,并且假期期间如遇公休假日,不另加假期天数。
(八)哺乳假
在符合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的前提下,对哺乳未满 1 周岁
婴儿的女职工,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 1 小时
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 1 个婴儿每天增加 1小时哺乳时间。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为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视同其正常劳动并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哺乳假在相应期限内使用,不作累计补偿,未休的哺乳假不能用补休和薪金替代。
(九)丧假
员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及员工岳父母、公婆身故,给予 3 个日历日以内的丧假。其他旁系亲属身故,给予 1
个日历日以内的丧假。丧假应一次性于 1 个月内休完,基金会不另加路程假。遇公休日或法定节假日,不另加假期天数。
(十)有薪假期说明
一般情况,员工应提前提交休假申请,秘书长/副秘书长或 部门负责人审批通过方可休假,未经批准而不上班的按旷工处理。
(十一)休假手续及审批权限
1.除休年假、产假、丧假、病假外,员工休假在 3 天以下的,
须提前 1 天申请;3 天以上的,须提前至少 1 周申请;
2.上述有薪假期 (包括婚假、产假、看护假、哺乳假及丧假 )期间,工资不扣减;
3.员工请假必须向直属上级与秘书长/副秘书长提出申请,获批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
4.员工因特殊原因未按时到达工作岗位的或提前离开工作岗位而未事前请假的,应于上班后 2 小时内向领导说明理由并补办请假手续,否则视为旷工。
(十二)健康体检
基金会每年为所有在职员工安排 1 次健康体检,体检费用由基金会承担。
(十三)团建活动
为丰富员工的生活,加强团队建设促进沟通,基金会一年至少组织 1-2 次团建活动。
第三章 培训与发展
一、深圳市国际交流合作基金会致力于人才的发展,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鼓励员工不断学习,并为员工提供与工作相关的培训,以帮助员工持续成长并获得更佳的工作表现,增强对基金会的认同感与归属感;同时,基金会亦致力于发掘员工的个人潜能。
二、在年度绩效评估时,上级应与其下属沟通确定员工在未来培训与发展方面的需求,并根据这些需求与工作的相关性,双方达成一致以建立员工的发展计划。
三、新员工须接受入职培训,以了解基金会的战略规划、愿景、价值观及基金会的规章制度。如有需要,特定岗位的新员工在上岗培训时,应接受基本技能培训;上岗培训由综合部和相关部门负责计划、安排和跟进。
四、为了提高基金会的管理和业务水平、提高员工的素质发挥潜能,综合部和相关部门按业务需要、岗位要求及员工的技能和水平,有计划地安排员工参加培训课程,包括全员工作坊与相关岗位知识拓展课程等。
五、基金会鼓励邀请专业团体、专家、资深经验同事与员工一起分享信息、经验、案例,形式多样如主题会、分享会、研讨
会、交流会,以促进相互交流、共同进步。
六、由基金会出资,安排员工到外部培训机构或进行网络付费课程培训的,员工需与基金会签订《培训服务协议书》并约定服务期,员工在培训期间,如主动辞职或因员工包括但不限于以严重违纪、严重失职、营私舞弊、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不能胜任工作等事由,导致基金会依法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的,员工需根据基金会出资金额和服务年限按比例进行赔偿。
七、有关培训的具体规定见综合部的《深圳市国际交流合作基金会培训方案》。
第四章 志愿者管理
一、志愿者分类
深圳市国际交流合作基金会志愿者分为四类,包括:
(一)在基金会内部办公室工作,协助行政事务及专业技术工作的办公室志愿者;
(二)在基金会项目中提供辅助服务的项目志愿者;
(三)为基金会提供编辑、翻译、设计、网站管理等服务的家庭办公志愿者;
(四)在基金会组织的一次性活动中提供服务的活动志愿者。二、各部门对志愿者管理职责
(一)协助所在部门及综合部门开展志愿者管理工作;
(二)各部门负责人承担管理及指导的职责,负责管理志愿
者志愿服务工作并提供咨询与支持,帮助志愿者克服工作所遇问题,并为志愿者个人成长提供帮助;
(三)秘书长/副秘书长承担管理指导者及评价者的职责,负责志愿者综合管理,包括人员甄选、审批、培训、指导、监督、评价等;
(四)综合部承担志愿者管理的协调支持、统筹组织,协调并支持各部门对志愿者的需求,建立基金会志愿者信息库,整合志愿者资源,为实现志愿者个人发展提供帮助与支持。
三、志愿者招募
各部门负责人递交志愿者需求申请、志愿者职责描述及工作计划书,并将需求申请表、职责职位描述及计划书发送综合部,由综合部按基金会志愿者招募程序组织、协调人员的甄选、到岗。
四、志愿者培训
志愿者培训应在志愿服务开始的前一周内完成,由志愿者的部门负责人制定培训计划并执行,综合部可协助,培训的主要内容可包括基金会/部门简介、组织结构、基金会所倡导的理念/价值观、志愿者工作职责及相关制度和指引等,志愿者开始志愿服务后需填写实习情况跟踪及反馈表。
五、志愿者日常督导
志愿者的日常督导由其部门负责人或指定的人员负责,综合部协助核发补助、志愿者档案管理等。综合部负责汇总各部门志愿者信息、建立基金会志愿者数据库,并负责聘用的合法性,协
助服务协议的签订、购买保险、协助培训等。六、志愿者评价与激励
志愿者的部门负责人可根据志愿服务期长短决定是否对志愿者做志愿服务期评价。综合部应每年对基金会志愿者的管理情况进行评估。
七、纪律及其他准则
志愿者在填报相关表格中的个人信息时,应如实填报,不应选择超出自身(健康)条件的工作。且应在承诺的时间负责任地完成承诺的工作任务。
八、志愿服务协议解除与终止
如果志愿者离开基金会或被重新委派新的服务岗位,该部门负责人需通知相关部门、综合部和合作服务机构,并办理相应离职、转岗手续。
第五章 薪酬管理
一、薪酬政策
(一)基金会薪酬管理坚持公平、公正、按劳分配的原则。正式员工的工资待遇,均纳入本薪酬制度管理、执行,实行以岗定薪的原则,易岗易薪;
(二)旨在吸引优秀人才加入基金会,激励员工创造优秀的业绩,使员工在基金会工作期间能与基金会一同成长并分享经验与成功。
二、薪酬待遇
为吸引和留住高素质的人才,基金会在制定薪酬结构时,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市场上有竞争力;
(二)对内有一致性;
(三)基金会根据岗位说明书和本人的工作能力、经验、学历等综合资历确定;
(四)基金会将定期根据运营状况、市场薪酬趋势、劳动力市场状况及员工的工作表现和贡献,考虑是否需要进行薪酬调整及如何调整,并在与员工充分协商后,签订《员工调动、晋升申报表》。
三、薪酬发放
(一)员工工资使用宽带薪酬体系,根据员工所在岗位和所属职级,由基金会确定工资档级,具体详见《深圳市国际交流合作基金会宽带薪酬体系》。
(二)年终十三薪:基金会将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为当年年终在职员工提供相当于该员工当年 12 月的基本工资作为年终奖金的一部分(如有员工在基金会服务不足一年的,员工入职第一年的十三薪将按照该员工实际月份数折算)。
(三)绩效奖金:根据个人绩效目标及能力发展计划进行年终绩效考评,给予相应等级的绩效奖金;具体详见《深圳市国际交流合作基金会绩效管理方案》。
(四)所有工资均为税前工资,员工就其工资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中需由个人缴纳部,由基金会依法统一代扣代缴。
(五)工资发放日期定于当月最后一日,如果工资发放日是公休日或法定假期,则在之前 1 个工作日发放。
(六)员工因工作岗位变动、晋升而相应的薪酬调整应于任命当月开始执行。
四、调薪制度
(一)基金会将根据运营情况、行业发展及人才市场的供需状况来决定是否对员工基本工资进行年度调整及调整幅度。
(二)基金会确保员工正常工作时间的基本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以满足员工基本需要,当地最低工资由当地政府劳动部门每年定期公布。
五、薪酬保密
基金会实行薪酬保密制度,任何员工不得将个人薪资信息随意透露给其他同事、合作伙伴或竞争机构、也不得打听其他员工的薪资情况。
第六章 绩效管理
一、每年年初,基金会将组织每个部门确定部门年度目标及 员工的个人绩效目标与能力发展计划,于年中进行绩效中期反馈,并在年终进行绩效评估。
二、基金会每年年终进行一次正式的绩效评估并根据评估分数按等级发放相应绩效奖金。
三、相关评估人
(一) 员工的直属上级为直接评估人,负责综合相关评价者提供的意见和依据,对照被评估人的《个人绩效目标及能力发展计划表》,作出客观评价。评估人对员工最终考评结果的公正及合理性负责。
(二)秘书长、副秘书长为分管领导评估人,对考评结果负有监督、指导的责任。评估人对评分的公正性与客观性负责。若被评估人对评估人的评价有疑义,应同评估人沟通协调解决。
四、员工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直接同年度奖金、薪酬调整、晋升、调岗和淘汰作相应联接。
五、绩效反馈面谈是绩效管理过程中的重要环节。评估人必须一对一地与被评估人进行绩效考评反馈面谈,通过评估人与被评估人之间的沟通面谈,就被评估人在考核年度内的绩效情况进行反馈,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找出工作中的不足,并提出改进办法。
具体详见《深圳市国际交流合作基金会绩效方案》
第七章 安全管理
一、员工是深圳市国际交流合作基金会的最重要的资产。基 金会会尽最大的努力,确保每一位员工在安全健康的环境下工作。同时每位员工都有责任自觉遵守基金会的各项安全规定,防止和
避免意外事故的发生。
二、当发生意外和紧急情况时,员工应该首先保护人员的生命安全;其次要保护基金会财产的安全。在可能的情况下,要第一时间向上级汇报或是拨打报警电话 110。
三、拨打火警电话时,要说明火情和位置;如属小范围火警,应立即用就近的灭火器灭火,防止蔓延;如火情严重,任何员工都有义务拨打报警电话。
四、安全工作指引请参考基金会相关安全规定。基金会为每位员工安排安全培训,每位员工均有责任和义务熟知基金会各项安全规定。
第八章 劳动关系
一、劳动合同的订立、续签、解除和终止
(一)劳动合同订立
1.员工入职手续办理完成后,与基金会签订劳动合同与保密承诺书,劳动合同的签订需双方协商一致,员工在确认劳动合同无误后签署《劳动合同签收单》;
2.劳动合同期限根据具体情况签订一到三年固定期限。
(二)劳动合同续签
劳动合同期满后,根据基金会发展需求,员工综合工作表现等,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签劳动合同。基金会在与员工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后需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
(三)劳动合同解除
1.基金会与员工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2.除非在劳动合同中有特别指明,员工在试用期内向基金会提出辞职的,应当提前三日书面通知;员工在试用期后向基金会提出辞职的,应当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
(四)合同解除或终止时的经济补偿金
员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发生其他法定事由的,基金会与员工的劳动合同依法终止,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根据现行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发放经济补偿金条件的,基金会依法向员工发放经济补偿金。
二、岗位调动
(一)员工主动提出调动
员工在同一职位上工作满 1 年,且年度绩效评估达到调动等级,在获得其部门负责人及秘书长/副秘书长的同意下,可申请基金会内部空缺的职位,是否录用视乎用人部门的面试及综合评估。
(二)以职业发展为目标的调动
基金会将结合业务发展需要及员工的个人职业发展,通过晋升或职位调动,帮助员工实现职业目标及规划。
(三)以绩效改进为目的的调动
员工不胜任工作的,基金会可通过其上级的业务指导及能力发展培训以提升其工作能力,如仍无法如期改进,基金会将依据
当时空缺的职位评估该员工是否匹配或胜任,如适合则调整其到该工作岗位,员工应予以服从,如不适合或无正当理由而不服从调动的,基金会将按《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执行。
(四)员工健康状况的调动
对于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员工,如在法律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基金会可调整员工的工作岗位。
三、调职晋升与调职程序
(一)基金会的空缺职位将通过有效的内部人力资源开发、全面的人力资源规划及内部甄选的方式,根据员工的表现和能力优先考虑,由基金会内部员工填补。如内部人才无法满足,基金会将会由外部招募人才。
(二)无论何种晋升或调职,都需秘书长/副秘书长同意并完成相应申请表格《员工调动、晋升申报表》,综合部需对其进行复核。员工晋升或调职后,综合部将记入档案。
四、离(停)职
(一)辞职提前通知期的规定
1.如员工向基金会提出辞职,除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劳动合同另有规定的外,应提前以书面通知基金会;
2.一般情况下辞职提前通知期的规定:试用期内三天,试用期后一个月;
3.员工自请辞职者,应于请辞日前一个月递交辞职申请书并经核准,在未获批前不得离职,擅自离职这以旷工处理;
4.员工离职前需填写《辞职申请书》、《员工离职表》、《离职人员工作交接清单》与《保密承诺书》等文件。
五、离职手续
(一)员工离职前,应按基金会的离职流程完成交接工作、归还为其工作而提供的各种工具、用具和物品,结清其与基金会的财务关系和开具离职证明。
(二)员工最后结算薪金的发放将以员工完成交接工作、归还其持有的全部基金会财物、办妥全部离职手续、社保扣缴核准等为前提。
六、即时解除劳动合同
员工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基金会可以立即解除其劳动合同,而不需支付任何经济补偿: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基金会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基金会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员工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基金会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经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基金会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与其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七)受到行政处罚,严重影响基金会声誉、名誉的;
(八)提供虚假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虚假的学历证明、体检
报告,未向基金会如实报告竞业限制等),以欺诈手段与基金会签订劳动合同的;
(九)无故缺勤,连续旷工三日或累计旷工五日。
第九章 员工形象及职业道德
基金会以“整合社会资源,深入推动深圳国际交流与合作,推进国际化城市建设”为宗旨,基金会坚持公益性质,按照“来源于社会,服务于社会”的原则,专项资助开展各项活动,促进国际交流和民间友好往来。因此,员工个人的言行与基金会推崇的原则和标准相一致是十分重要的。
在工作中,每个员工都代表基金会。毫无疑问,员工的行为举止、职业素养都会给人留下深刻的印象,员工应以与所处职位和权限相一致的姿态与公众交往,并且不得利用在深圳市国际交流合作基金会的职权谋取任何形式的个人利益。
一、禁止行贿受贿
深圳市国际交流合作基金会禁止员工在没有基金会的允许下索取和接受利益。所指“利益”包括:礼品、贷款、酬金、报酬、职位、工作、契约、服务和恩惠等。
二、禁止索取利益
深圳市国际交流合作基金会禁止员工向基金会的合作伙伴、客户、供应商、签约单位或任何与其在基金会的工作有关的人/组织索取任何利益。
三、收受利益方面的规定
在不影响其履行职责的情况下,员工在获得上级同意或于事后的合理时间内报上级批准后,可以接受以下利益:
(一)广告/促销的礼品、合作基金会、伙伴赠送的礼物,尽量不收受,如接受,价值不超过人民币 200 元,超过此金额的,上交综合部作基金会内部团队活动激励奖品用;
(二)如果员工认为接受利益行为影响其职责的正常履行或违反了基金会的利益,应该拒绝接受;
(三)若有疑虑,可以征求秘书长/副秘书长的意见和指示。四、关于招待
为了能公正、客观地开展工作,员工应尽量避免参加过多的宴请。
五、关于利益冲突
(一) 如果员工(或其直系亲属)在与本基金会竞争(或有业务往来的)的组织/业务中有资金等利益关系(无论直接或间接),员工必须向基金会如实汇报。汇报必须以书面形式递交给其秘书长/副秘书长。
(二)员工守则
1. 使用基金会资金,应该遵循安全、有效、节俭的原则,杜绝铺张浪费;
2. 任何员工不得以任何形式占用或挪用基金会资金或资产或设施服务于个人目的;
3. 员工在询价和采购过程中不得弄虚作假,故意抬高价格,谋取私利;
4. 员工不得接受任何形式的回扣和合作伙伴提供的服务;
5. 员工在购买商品或获取服务时不得要求对方虚开发票,或使用假发票,或谎称发票遗失,从而谋取利益;
6. 员工不得将出差过程中的旅游或休假或个人用品的费用向基金会报销。
第十章 有关违规处罚
深圳市国际交流合作基金会期望每位员工自觉遵守基金会的规章制度。如有违反者,将根据所犯错误的性质、严重程度及态度,采取相应处分形式。
一、员工有以下违纪行为(包括但不仅限于),会受到口头警告、书面警告、降职、降薪的处分。部门负责人必须及时记录任何违纪处分,并将有关文件递交综合部存档。书面警告从面谈之日生效,有效期 1 年:
(一)不xx的举止行为,包括但不限于破坏环境卫生或在非吸烟区吸烟;
(二)对于工作中出现的失误,经基金会多次口头或书面指正(含电子邮件)拒不改正的;
(三)滥用基金会资源或设施从事个人私事;
(四)工作期间擅离工作岗位或进入与工作无关的场所,或
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而影响工作;
(五)不遵守基金会有关安全的管理规定,造成不良影响;
(六)在工作场所对基金会其他员工或其他有关人士言语或肢体行为无礼、粗暴;
(七)严重性或所造成的不良影响与以上过失、过错相近的其它行为;
(八)严重损害基金会名誉、声誉的行为;
(九)其他基金会认为需要处分的行为。
二、员工有以下违纪行为(包括但不仅限于),将视为严重违反基金会规章制度,基金会有权予以即时解除劳动合同而毋须事先通知或作出任何经济补偿,基金会同时保留要求员工赔偿的权利:
(一)不诚实或不当使用基金会的资源,谋取个人私利的;
(二)行贿受贿、不正当索取利益、未经许可透露机密信息等;
(三)擅配基金会钥匙或盗用基金会印章;
(四)制造、散布谣言或侵犯他人隐私,对基金会、同事或他人造成伤害;
(五)在基金会电脑上私自安装盗版软件造成较严重后果;
(六)以劳动争议为理由,擅自停止工作或履行职责,借故闹事或破坏正常工作秩序;
(七)未经预先批准使用基金会资金或挪用公款私用;
(八)严重违反基金会规章制度与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
(九)无故缺勤,连续旷工三日或累计旷工五日。
第十一章 附则
一、本制度自理事会通过之日起试行 6 个月,之后依据试行期评估结果修订再作颁布正式执行。
二、本制度使用范围是深圳市国际交流合作基金会内部工作人员,其包含的细则和附件只供内部使用,其内容不得外借、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