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xx商業銀行信託總約定書修訂公告
公告日期:西元(下同)2018 年 12 月 27 日
說明:一、本次修訂內容將自 2019 年 1 月 1 日施行,施行前仍以原有約定內容為準。
二、本次修訂係依據信託總約定書(以下簡稱本契約)第壹章第二十條第一項之約定,本契約除因法令變更或主管機關之命令變更外,其變更受託人均應公告於受託人網站或綜合對帳單或其他雙方約定之方式為之。受託人將本契約之變更通知,以電子郵件或其他約定方式寄送委託人或於受託人網站公告後,如委託人於七日內未表示異議者,視為同意變更。委託人如有異議,應於前開異議期間內通知受託人終止本契約。
三、本契約之修訂以本公告為準,若您對本次修訂有任何疑義,歡迎您致電本行 24 小時免付費服務專線 080-080-1010。
四、為保障您的權益,請您撥冗詳閱本次條文修訂對照表。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信託總約定書重要內容說明 六、其他法令就各金融商品或服務所定應說明之事項 壹、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國內外有價證券信託契約。 第二十七條美國海外帳戶稅收遵循法(以下簡稱「FATCA」)及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以下簡稱「CRS」) | 信託總約定書重要內容說明 六、其他法令就各金融商品或服務所定應說明之事項 壹、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國內外有價證券信託契約。第二十七條 美國海外帳戶稅收遵循法 |
P20 第二十七條 美國海外帳戶稅收遵循法 Foreign Account Tax Compliance Act(以下簡稱「FATCA」)及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以下簡稱「CRS」) 二、CRS (一)CRS 重要規定說明 1. 依據 CRS,金融機構應蒐集及申報有關帳戶持有人稅務居住者身分之特定資訊, 若帳戶持有人有除我國以外之其他國家(或地區)稅務居住者身分,且該國家(或地區)經財政部公告為應申報國,則該帳戶將被申報給我國稅捐稽徵機關,經由政府間協定交換予應申報國。 2. 委託人x受告知並同意受託人依 CRS 規定執行必要措施。依據 CRS,受託人應蒐集及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有關帳戶持有人稅務居住者身分之特定資訊。CRS 係依稅捐稽徵法第 5 條之 1 第 6 項授權制定,其內容參考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發布之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準則。委託人若未能協 助提供前揭調查所需的資料,或委託人不同意受託人向台灣及應申報國 | P20 第二十七條 美國海外帳戶稅收遵循法 Foreign Account Tax Compliance Act(以下簡稱「FATCA」) |
政府為前揭揭露等情形時,受託人有權於委託人申請開戶時,婉拒建立業務關係,或於帳戶開立後為必要之處置行為(包括但不限於申報為無資訊帳戶或終止帳戶服務)。 3. 委託人瞭解並同意受託人為遵循 CRS,受託人需請委託人填具自我證明文件,以辨識委託人是否具有其他國家/地區稅務居住者身分。受託人為證實委託人聲明內容,得於必要時向委託人索取相關證明文件,以確認委託人是否為具有應申報國稅務居住者身分。委託人瞭解對應申報國稅務居住者身分之不實聲明將會違反應申報國法令而被科以罰責,委託人同意將據實申報其於應申報國稅法下之稅務居住者身分,且同意若委託人所提交之文件有不實聲明而造成受託人直接、間接或潛在之損失,委託人應賠償受託人所受之一切損失,並承擔相關之法律責任。 4. 委託人並同意委託人向受託人申請開戶時,所填寫之資訊,如中、英文姓名,現居地址,通訊地址,出生日期及身分證字號(視為稅籍編號),皆可提供受託人作為CRS 自我證明文件之資訊。 5. 前述之說明非屬受託人提供之稅務或法律建議,委託人如有任何稅務或法律上之疑問,應自行洽詢會計師或律師提供建議。 (二)委託人同意及聲明事項 1. 委託人知悉並同意受託人可根據 CRS,向委託人蒐集自我證明文件及前項第一款第四目委託人所提供之資訊並可使用作為資訊自動交換用途。 2. 委託人同意受託人將委託人所填寫之自我證明文件及前項第一款第四目委託人所提供資訊和關於帳戶持有人及任何應申報帳戶的資訊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由稅捐稽徵機關依據政府間協定將資訊交換予經財政部公告為應申報國之國家或地區之稅捐稽徵機關。 3. 委託人聲明委託人為帳戶持有人。 4. 委託人聲明就委託人所知所信,所填寫自我證明文件內或於受託人申請 |
新開戶提供的所有資訊均屬正確和完整。委託人承諾,若狀態變動,以 | |||||||||
致影響委託人之稅務居住者身分,或導致提供受託人資訊不正確或不完 | |||||||||
整時,委託人應於狀態變動後 30 日內通知受託人並提交更新之自我證明 | |||||||||
文件。 (三) 個人資料告知事項 1. 基於委託人與受託人共同遵循 CRS 之必要,受託人得蒐集委託人之個人 | |||||||||
資料。因涉及委託人的隱私權益,受託人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八條第 | |||||||||
一項及第九條之規定,應明確告知委託人之事項,請委託人詳參受託人 | |||||||||
「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告知事項」及如下附表: | |||||||||
特定目的說明 | 蒐集之 | 個人資 | 個人資 | 個人資 | 個人資 | ||||
業務類 | 業務特 | 個人資 | 料利用 | 料利用 | 料利用 | 料利用 | |||
別 | 定目的 | 料類別 | 之期間 | 之地區 | 之對象 | 之方式 | |||
及代號 | |||||||||
金融機 | 059 金 | 姓名、 | ㄧ、特定 | 右列 | ㄧ、本行 | 符合個 | |||
構執行 | 融服務 | 國籍、 | 目的存 | 「個人 | (含受本 | 人資料 | |||
共同申 | 業依法 | 身分證 | 續期 | 資料利 | 行委託 | 保護相 | |||
報及盡 | 令規定 | 統一編 | 間。 | 用之對 | 處理事 | 關法令 | |||
職審查 | 及金融 | 號、性 | 二、依相 | 象」欄 | 務之委 | 以自動 | |||
作業 | 監理需 | 別、出 | 關國內 | 位所列 | 外機 | 化機器 | |||
(為依 | 要,所 | 生年月 | 外法令 | 之利用 | 構)。 | 或其他 | |||
法辨識 | 為之蒐 | 日、出 | 所定 | 對象其 | 二、依國 | 非自動 | |||
應申報 | 集處理 | 生地、 | (等)或 | 國內及 | 內外法 | 化之利 | |||
國稅務 | 及利用 | 通訊方 | 因執行 | 國外所 | 令規定 | 用方 | |||
居住者 | 060 金 | 式、稅 | 業務所 | 在地。 | 處理利 | 式。 | |||
身分, | 融爭議 | 籍編 | 必須之 | 用之機 |
暨向財政部或其他應申報國申報稅務居住者帳戶資料之相關業務) | 處理 061 金 融監督管理與檢查 063 非 公務機關依法定義務所進行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 069 契 約、類似契約或其他法律關係管理之事務 090 消 費者、客戶管 理與服 | 號、移民情 形、旅行及其他遷徙細節及其他詳如相關業務申請書或契約書之內 容,並以本行與臺端或臺端實質所有之法律實體往來之相關業務、帳戶或服務及自 臺端或 | 保存期間或依個別相關契約就資料之保存所定之保存年限。 (以期 限最長 者為準) | 構(例如:本行母公 司、所屬金融控股公司及關係金融機構等)。三、依國內外法令之有權機 關、金融監理機關或稅務機 關)。 四、其他臺端所同意之對象。 |
務 091 消 費者保護 095 財 稅行政 098 商 業與技術資訊 104 帳 務管理及債權交易業務 120 稅 務行政 136 資 (通)訊與資料庫管理 157 調 查、統 計與研究分析 | 第三人處(如臺端為本行客戶,則包含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 所)所實際蒐集之個人資料類別為準。 | ||||||||
2. 委託人得自由選擇是否提供相關個人資料,惟關於受託人遵循 CRS 之特定目的需蒐集、處理及利用委託人之個人資料,如委託人不同意提供或提供資料不足,經合理期間內與委託人聯繫仍未獲委託人同意或委託人提供資料仍有不足,受託人將無法辦理委託人之開戶作業或須關閉委託人之帳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