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光大理财理财产品托管协议
光大理财理财产品托管协议
管理人:光大理财有限责任公司
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
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管理人/甲方
名称:光大理财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xxxxxxxxxxxxx000x0xx00x00x
邮政编码:266000
法定代表人:xx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邮箱:
(二)托管人/乙方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
地址:xxxxxxxxxxxx00xx大成广场4门8门
邮政编码:100032
负责人:xxx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订立本协议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管理人与托管人在理财产品财产保管、投资运作、会计核算、收益分配以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确保理财产品财产安全,保护理财产品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管理人和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理财产品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管理人应保证理财产品的资金来源及用途合法,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的各项要求,并保证理财产品合法设立。
在本协议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下列用语应当具有如下含义:
本协议:管理人与托管人签署的《光大理财理财产品托管协议》及其附件,以及双方对本协议及其附件作出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理财产品: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按照约定条件和实际投资收益情况向投资者支付收益、不保证本金支付和收益水平的非保本理财产品。本协议项下指由本协议管理人发行并管理且委托本协议托管人托管的理财产品。
理财产品财产:理财产品设立后管理人管理的理财产品资金以及因该资金的管理、运用、处分或其他情形取得的财产的总和。
托管资产:管理人根据本协议委托并移交给托管人托管的理财产品财产。
资金清算账户:理财产品资金归集汇总账户,用于理财产品认购、申购、赎回、分红、到期兑付资金清算。
资金托管账户:按相关法规规定,托管人在其营业机构为理财产品开设的用于保管理财产品财产的银行结算账户。
理财产品发行文件:理财产品发行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理财产品说明书、相关协议等文件。
期初资产:理财产品发行结束并正式成立时由资金清算账户划入资金托管账户的资金总额。
期末资产:在理财产品到期日理财产品本金与因理财产品管理、运用所产生的各项收益/亏损的总和。
不可抗力:本协议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且在本协议由当事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协议当事人无法全部履行或无法部分履行本协议的任何事件和因素,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恐怖袭击、传染病传播、法律法规变化、系统故障、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或证券登记结算机构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或发送数据存在延误、错漏等。
安全:在本协议项下,“安全”是指管理人和托管人不挪用、不侵占托管资产;不具有管理人或托管人保证理财资产不受损失或者取得最低收益的含义。对本协议附件或者补充协议中其他相关约定的理解均以此为准。
(一)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理财产品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依法募集资金;
按照理财产品发行文件的约定,管理和运用理财产品财产;
按照理财产品发行文件的约定,确定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投资者分配收益;
以管理人名义,代表投资者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按照理财产品发行文件的约定,及时、足额获得管理人报酬;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权利。
2.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理财产品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理财产品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办理理财产品登记备案或者注册手续;
对所管理的不同理财产品单独管理、单独建账、单独核算;
进行理财产品会计核算并编制理财产品财务会计报告;
依法计算并披露理财产品净值或者投资收益情况,确定认/申购、赎回价格;
办理与理财产品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保存理财产品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依法接受托管人的监督;
保证提供给托管人的一切文件资料均为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没有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
作为产品主会计方,与托管人进行账务核对;
按照金融机构反洗钱相关规定履行反洗钱义务,建立反洗钱内控制度,落实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等反洗钱义务;
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配合托管人开展反洗钱工作,提供客户身份识别、受益所有人识别等必要资料;
1.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理财产品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管理财产品财产;
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及时、足额收取托管费;
监督理财产品投资运作,发现理财产品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或合同约定进行投资的,及时通知管理人并有权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报告;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权利。
2.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理财产品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安全保管理财产品财产;
根据本协议的约定为每只、每期理财产品开设独立的资金托管账户,不同资金托管账户中的资产应当相互独立;
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和管理人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建立与管理人的对账机制,复核、审查理财产品资金头寸、资产账目、资产净值、认/申购和赎回价格等数据,及时按照管理人提供的信息核查认/申购、赎回以及投资等资金的支付和到账情况;
办理与理财产品托管业务活动相关的信息披露事项,包括披露公募理财产品托管协议、对理财产品信息披露文件中的理财产品财务会计报告等出具意见,以及在公募理财产品半年度和年度报告中出具理财托管机构报告等;
监督理财产品投资运作;
保存理财产品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对理财产品投资信息和相关资料承担保密责任,除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审计要求或者合同约定外,不得向任何机构或者个人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
配合管理人进行风险管理,托管人关联方名单可通过公开市场信息获取,具体该等名单信息以托管人官方网站最新披露的季报或半年报或年报披露的信息为准;
配合管理人按照管理人行外托管系统直连标准接口进行系统改造,及时完成开发、联调测试、投产上线等工作;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义务;
托管人承担的托管职责仅限于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协议约定,对实际管控的托管账户内资金承担托管职责。托管人的托管职责不包含以下内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①投资者的适当性管理;
②审核投资项目及交易信息真实性;
③审查托管产品以及托管产品资金来源的合法合规性;
④对托管产品本金及收益提供保证或承诺;
⑤对已划出托管账户以及处于托管人实际控制之外的资产的保管责任;
⑥对未兑付托管产品后续资金的追偿;
⑦主会计方未接受托管人的复核意见进行信息披露产生的相应责任;
⑧因不可抗力,以及由于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等)发送或提供的数据错误及合理信赖上述信息操作给托管资产造成的损失;
⑨提供保证或其他形式的担保;
⑩自身应尽职责之外的连带责任。
1.理财产品财产独立于管理人、托管人的自有资产,因理财产品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取得的财产,均归入理财产品财产。
2.管理人、托管人不得将理财产品财产归入其自有资产,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理财产品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3.管理人管理、运用和处分理财产品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管理人、托管人因自有资产所产生的债务相抵销;管理人管理、运用和处分不同理财产品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4.托管人仅对其实际保管范围内的资产承担保管职责,对托管人以外的机构实际有效控制或保管的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除管理人指令或法律法规、本协议另有规定外,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和分配托管资产。
(二)理财产品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托管人按规定负责开立和管理理财产品的托管账户和证券账户以及其他投资所需账户,管理人应给予必要的配合并提供相关资料。
1.理财产品资金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托管人受管理人委托根据相关规定和管理人提供的相关资料为每只、每期理财产品在托管人营业机构处开立独立的资金托管账户,具体按法律法规规定及托管人的要求办理。不同理财产品资金托管账户中的资产应当相互独立。理财产品资金托管账户只用于存放托管理财产品资金,不得透支和提现,不得通兑,不得开通企业版电话银行、网上银行等电子转账功能。
托管人应为每只理财产品开立独立的资金托管账户,户名为“光大理财[产品名称]理财产品”,若产品名称已包含“光大理财”,则户名为“[产品名称]理财产品”(户名以实际开立为准),开立资金托管账户预留印鉴由托管人刻制、保管、使用。
管理人应当在开户过程中给予必要的配合,并提供所需材料及理财产品受益所有人信息,管理人保证所提供的资金托管账户开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有效性,且在相关资料变更后应及时将变更的资料提供给托管人。
2.理财产品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管理人开展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理财产品发行文件约定的投资业务时,托管人按照管理人要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登记机构规定为每只、每期理财产品开立有关证券账户,管理人应给予必要的配合。该类账户由管理人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对于证券公司结算模式的理财产品,管理人负责在证券公司处按照规定开立证券资金账户,证券资金账户名称与在托管人处开立的资金托管账户的名称一致。理财产品资金托管账户和证券资金账户一经开立,即应按证券公司结算模式建立唯一对应的第三方存管关系,对应关系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改。如因特殊情形必须更改,管理人应提前三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告知托管人,经托管人书面确认后方可更改。理财产品管理期间进行的所有场内投资,均需通过证券资金账户进行资金的交收。管理人、托管人及证券公司的职责以三方另行签订的证券经纪服务协议中约定为准。
托管人根据管理人的划款指令通过银证/证银转账方式负责存取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存入证券交易资金的,应从资金托管账户划至证券资金账户;取出证券交易资金的,应从证券资金账户划至资金托管账户。
管理人应在理财产品证券资金账户开立完毕后一个工作日内将客户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密码通知托管人且仅通知托管人,并配合托管人办理第三方存管签约手续。
3.理财产品存款投资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委托资产投资定期存款,管理人应与存款机构签订定期存款协议,定期存款协议需向托管人进行确认,该协议作为划款指令附件。在取得存款证实书后,托管人负责保管存款证实书原件,具体事宜管理人需提前与托管人另行约定。
4.基金账户的开立与管理
理财产品进行基金投资时,管理人自行在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为理财产品开立基金账户,该账户专用于理财产品投资基金。该账户对应的指定唯一收款账户为理财产品资金托管账户,管理人不得擅自变更上述对应关系。理财产品可以通过第三方基金销售机构渠道投资开放式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制订选择第三方基金销售机构的标准和程序,并据此选择第三方销售机构。理财产品通过第三方基金销售机构渠道投资开放式基金,管理人应与托管人签署相关操作备忘录。
5.银行间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本协议生效后,在符合监管相关要求的情况下,托管人为理财产品开设银行间账户(以实际开户名称为准),管理人应当予以配合并提供相关资料。
6.其他账户的开立与管理
因理财产品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由托管人协助管理人开立。
7.除开户机构另有规定外,投资账户户名与理财产品资金托管账户户名一致,投资本金及收益回款账户应指定为对应理财产品资金托管账户。
因管理人投资运作注册登记在中国结算公司和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等托管人以外机构的证券等资产以及在托管人以外银行开立的银行账户内的资金保管由管理人或相关机构负责,托管人仅保管管理人提供的相关凭证(如需)并进行账账核对(如有),账实核对(如有),托管人对该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完整性不承担责任,对该等证券或资金的任何损失,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三)理财产品财产的交付与支取
1.理财产品成立时的资产交付
管理人在理财产品成立前向托管人提交理财产品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理财产品说明书、理财产品登记通知书等。每只理财产品发行期结束后,管理人应对理财产品规模、份额等进行确认。在理财产品成立当日向托管人以双方认可的形式发送理财产品成立的相关数据或资料,并于该日将理财产品项下全部资金转入本协议项下资金托管账户,转入的资金应与提供的数据一致。托管人在理财产品资金到账日当日确认资金托管账户余额与管理人通知所载金额无误后,理财产品资金到账日即为该理财产品托管运作起始日。
2.理财产品存续期的申购与赎回
投资者通过理财产品销售渠道进行申购和赎回申请,由管理人办理产品份额的过户和登记,托管人负责按照双方约定的方式接收相关数据并确认资金的到账情况,依照管理人的指令划付赎回款项。
管理人应于理财产品说明书约定的每个开放期份额确认日的次日15点之前将本开放期经确认的理财产品申购、赎回数据以电子数据等双方认可的形式发送托管人,管理人应对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管理人向托管人发送赎回款项指令,托管人依据管理人的指令将相应资金从资金托管账户划至资金清算账户(该账户可能不唯一,以管理人指令为准,下同)。指令中的划款金额不得超过理财产品可用头寸,否则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指令,由此产生的责任和损失由管理人承担。
管理人对向托管人提供的理财产品文件的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和准确性负责,因管理人提供的理财产品文件不实导致的所有后果均由管理人承担。
(一)投资范围
理财产品可以投资于法律法规允许投资的资产,单只理财产品的投资范围以理财产品说明书中约定的为准。
(二)投资限制
单只理财产品的投资限制以法律法规及理财产品说明书中约定的为准。
(三)投资禁止
单只理财产品的投资禁止以法律法规及理财产品说明书中约定的为准。
(四)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取消或修改上述规定的,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按最新规定执行。
(五)管理人应当自理财产品成立日期6个月内使相关比例符合约定,相关比例以理财产品说明书中约定的为准。
指令是管理人在运用理财产品财产时,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支付的指令。
管理人发送给托管人的指令应写明产品名称、划款事由、支付时间、划款金额、收付款账户等,加盖预留印鉴及有被授权人签章后生效。
(二)指令的授权和变更
托管运作前,管理人应向托管人提供划款指令授权书原件,划款指令授权书应包括被授权人名单、签名样本及相应权限,载明生效日期并加盖管理人公章。划款指令授权书自载明的生效日期开始生效。托管人收到划款指令授权书的日期晚xxx的生效日期的,则自托管人确认收到划款指令授权书时生效。
管理人撤换被授权人或改变被授权人权限时,管理人应在变更前5个工作日以传真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通知托管人,注明前后更换人员,附新的划款指令授权书,并加盖管理人公章。变更通知应载明生效时间,授权变更于变更通知载明的生效时间生效。若变更通知载明的生效时间早于托管人收到变更通知时间,则授权变更于托管人收到变更通知时生效。在新的划款指令授权书生效前,双方仍按原划款指令授权书执行。管理人应于5个工作日内将变更通知的正本送交托管人,若正本与之前发送的变更通知的副本不一致,以副本为准。
管理人和托管人对划款指令授权书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授权人、被授权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但法律法规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指令由划款指令授权书确定的有权发送人(下称“被授权人”)代表管理人用电子直连划款指令或者电子邮件等双方约定的方式向托管人发送,并在指令发送后及时与托管人进行电话确认。管理人对相关成交合同、其他交易证明文件等文件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负责。管理人及其被授权人向托管人出具购买券商或者基金公司的资管计划、申购/认购开放式基金或投资私募基金的划款指令时,管理人可授权代销机构或线上直销机构向托管人发送申购/认购、赎回等申请单、确认单。托管人仅就成交合同或其他交易证明文件是否与划款指令表面相符进行审核。上述成交合同是指和交易对手签署的成交单或者成交协议。
在应急情况下,管理人可以传真发送划款指令或者快递、现场交互原件指令。
托管人收到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和成交合同或其他交易证明文件(如有)后,应对指令进行表面审核,若该指令不违反本协议约定,则予执行。
如果托管人合理怀疑一项指令的要素、内容、授权、来源或指令不符合任何安全程序,或者如果托管人合理认为一项指令含有的信息不足够,托管人应立即通知管理人进行补正,管理人未能及时补正的,托管人可以决定不依该指令行事且不承担任何责任。
对超出托管账户资金余额的划款指令托管人可以拒绝执行,并应及时通知管理人,由管理人补齐资金头寸后,托管人继续执行。若管理人需作废划款指令,需通过邮件或双方认可的方式向托管人发送说明,确认指令作废后,由托管人作废划款指令。
理财产品资金汇划常规方式为托管系统清算划款方式,在常规方式发生故障的应急情况下,采用应急处理方式。
划款指令原件应由管理人保管,托管人保管复印件,当两者不一致时,以托管人收到的复印件为准。
管理人应为托管人执行划款指令留出合理必要时间,划款指令应在当日15:30前发送至托管人,超时发送的指令托管人会尽最大努力办理划款但不保证当天一定划款成功。其中银证转账指令的发送的发送截止时点为当日14:00,对于有指定到账时点的划款指令,管理人必须至少提前2个工作小时向托管人发送付款指令并与托管人电话确认,并保障资金托管账户头寸充足,如托管人收到划款指令(包括对以前的指令进行修改或撤回的情况)的时间与划款指令中要求的到账时间之间小于2个工作小时的,托管人应尽力在指定时间内完成资金划拨,但不保证资金划拨成功,由于指令执行时间小于2个工作小时导致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管理人承担。
管理人和托管人应根据理财产品特点,共同商定理财产品的清算交割安排。
管理人应当在相关市场允许的时间或与托管人事先约定的时间之前,向托管人发送资金调拨与清算的指令;并应保证在相关市场允许的时间和日期前银行托管账户具有充足的可以随时使用的资金进行交易和清算。
对于因没有充足资金致使管理人向托管人发出的指令未能及时清算所造成的损失,由管理人承担。因管理人原因造成的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执行时间、未能及时与托管人进行指令确认致使资金未能及时清算或交易失败所造成的损失由管理人承担。托管人正确执行管理人发送的有效指令,委托财产发生损失的,托管人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在正常业务受理渠道和指令规定的时间内,因托管人过错造成未能及时或正确执行合法合规的指令而导致委托财产受损的,托管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如遇到不可抗力的情况除外。托管人根据本协议相关规定履行印鉴和签名的表面相符性形式审核职责,如果管理人的指令存在事实上未经授权、欺诈、伪造或未能及时提供划款指令授权书等情形,托管人不承担因执行有关指令或拒绝执行有关指令而给管理人或理财产品财产或任何第三方带来的损失,全部责任由管理人承担。
托管人若只能事后发现管理人投资行为违反法律法规或本协议约定的,托管人在及时向管理人发送风险提示后,即视为履行了对管理人的投资监督职责。在尽到了投资监督义务后,对于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或本协议约定给理财产品财产造成的损失托管人免于承担责任。
对于发送批量支付指令的,批量支付文件格式按照托管人要求编制。因管理人提供的批量支付电子版文件要素缺失、要素有误、与纸质版不符等问题,致使划款延误、失败或错误的,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一)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纪服务机构的程序
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理财产品资产证券买卖的证券经纪服务机构,并与托管人、证券经纪服务机构签订证券经纪服务协议或操作备忘录。
管理人应及时将xxx率等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托管人。
(二)交易数据发送和接收
1.理财产品的交易数据传输具体操作按照管理人、托管人和证券经纪服务机构签署的证券经纪服务协议或操作备忘录的约定执行。
2.托管人每日根据收到的交易数据、清算数据和清算划款指令,进行账务处理。
(三)清算交收安排
1.托管人、管理人应共同遵守中登公司制定的相关业务规则和规定,该等规则和规定自动成为本款规定的内容。
2.清算交收安排
(1)理财产品所有场内证券交易的清算交割由管理人选择的证券营业部负责办理,由该证券经纪服务机构直接根据相关登记结算公司的结算规则办理。场内交易的资金划拨,由托管人根据管理人的银证转账指令进行划拨。
委托财产托管账户向证券资金账户的资金划拨由托管人根据管理人的有效银证转账指令进行操作,托管人根据银证转账指令将资金划拨至证券资金账户。
(2)理财产品所有场外交易的资金清算,全部由托管人负责办理。
3.银行间债券券款对付结算
托管资产投资于银行间债券市场采用券款对付结算模式。
4.结算方式
支付结算按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5.资金划拨
管理人的资金划拨指令,托管人在复核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不得延误。如管理人的资金划拨指令有违法、违规的,托管人应不予执行并立即通知管理人要求其变更或撤销相关指令。
6.开放式基金认购、申购、赎回的交易安排
管理人与托管人在办理开放式基金认购、申购、赎回中的权利、义务、职责遵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管理人申购(认购)开放式基金时,应将划款指令连同基金申购(认购)申请单通过电子邮件或授权基金销售机构通过电子邮件等约定的方式发送至托管人。托管人审核无误后,应及时将划款指令交付执行。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销售机构索取开放式基金申购(认购)确认单,并通过电子邮件或授权基金销售机构通过电子邮件等约定的方式发送至托管人,以作为双方进行会计核算的依据。
管理人赎回开放式基金时,应同时向基金销售机构和托管人发出基金赎回申请书。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销售机构索取开放式基金赎回确认单,并通过电子邮件或授权基金销售机构通过电子邮件等约定的方式发送至托管人,以作为双方进行会计核算的依据。
管理人应在开放式基金交易确认日、分红日、拆分日等权益变动日当日将相关交易数据通过电子邮件或授权基金管理人及基金销售机构通过电子邮箱等约定的形式发送至托管人。
7.投资银行存款的特别约定
(1)管理人和托管人的职责
管理人应当加强对理财产品投资银行存款风险的评估与研究,建立健全银行存款投资的业务流程、岗位职责、风险控制措施和监察稽核制度,严格测算与控制投资银行存款的风险敞口,针对不同类型存款银行建立相关投资限制制度,切实防范有关风险。由于管理人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支取存款投资导致的息差(即理财产品已计提的资金利息和提前支取时收到的资金利息差额),管理人负责解决。
托管人负责依据管理人提供的银行存款投资合同/协议、投资指令、支取通知等有关文件办理资金的支付以及存款证实书的接收、保管与交付,切实履行托管职责。托管人负责依据本协议的约定对存款开户证实书进行保管,不负责对存款开户证实书真伪的辨别,不承担存款开户证实书对应存款的本金及收益的安全。
(2)相关协议的签署
管理人在投资银行存款之前,需与存款银行签订具体存款协议。具体存款协议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①存款账户必须以托管产品名义开立。
②协议须约定存款类型、期限、利率、计息方式、金额、账号、起止时间,存款银行经办行名称、地址及进款账户。
③协议须约定将托管人为理财产品开立的托管银行账户指定为唯一回款账户,任何情况下,存款银行都不得将存款本息划往任何其他账户。
④资金划转过程中存款银行需要使用过渡账户的,存款银行须保证资金在过渡账户中不出现滞留,不被挪用。
⑤存款银行有义务保证理财产品存款投资在存续期内的安全。
⑥协议须约定存款银行不得接受管理人或托管人任何一方单方面提出的对该笔存款投资进行更名、转让、挂失、质押、担保、撤销变更印鉴及回款账户信息等任何可能导致财产转移的申请。
⑦协议须明确,存款银行对存款证实书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移交过程中由于存款证实书丢失、损毁、被人为调换等所引发的一切后果。正常情况下,同城存款银行应在存款证实书开立后2个工作日内将原件移交托管行保管;异地存款银行应在存款证实书开立后5个工作日内将原件移交托管行保管。
(3)办理银行存款投资的开户、全部提前支取、部分提前支取或到期支取,可采取以下方式:
①由存款银行提供上门办理服务。在上门送、取单时,存款银行经办人员应携带单位介绍信/授权书以及个人身份证件,以便托管人进行核查。
②由管理人代为提供上门送、取单服务。在上门送、取单时,管理人经办人员应携带单位介绍信/授权书以及个人身份证件,以便托管人进行核查。管理人上述事项被授权人员与管理人负责洽谈存款事宜并签订存款协议的人员不能为同一人。
③管理人与托管人双方协商一致的其他办理方式。
(4)理财产品投资银行存款或办理存款支取时,管理人需提前发送银行存款投资合同/协议、投资指令、支取通知等有关文件到托管人处,以便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履行相应的业务操作程序。
(5)如发生逾期支取,托管人不承担相应利息损失及逾期支取手续费。
(6)理财产品投资银行存款时,应本着便于存款证实书安全保管和日常监督核查的原则,尽可能选择托管账户开户行所在地的银行机构办理。
(7)对于已移交托管人保管的存款开户证实书等实物凭证,托管人应确保安全保管;对未按约定将存款开户证实书等实物凭证移交托管人保管的,托管人应向管理人进行必要的催缴和风险提示;提示后仍不将相关实物凭证送达托管人保管的,出于托管履职和尽责,托管人可视情况采取必要的风险控制措施:
①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对于实物凭证未送达集中度较高的存款银行,主动发函管理人尽量避免在此类银行进行存款投资;
②在定期报告中,对未按约定送达托管人保管的实物凭证信息进行规定范围信息披露;
③未送达实物凭证超过送单截止日后30个工作日,且累计超过3笔(含)以上的,部分或全部暂停配合管理人办理后续新增存款投资业务,直至实物凭证送达托管人保管后解除。实物凭证未送达但存款本息已安全划回托管账户的,以及因发生特殊情况由管理人提供相关书面说明并重新承诺送单截止时间的,可剔除不计。
(一)核算与估值的原则
1.管理人应对理财产品实行净值化管理,净值生成应当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及时反映基础金融资产的收益和风险,理财产品的会计核算和资产估值由管理人和托管人各自独立完成,管理人承担理财产品主会计估值核算工作,托管人复核管理人提供的结果。
2.理财产品的估值应坚持公允价值计量原则,鼓励使用市值计量,在满足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可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以摊余成本进行计量,以摊余成本计量金融资产净值的,管理人应当采用适当的风险控制手段,对金融资产净值的公允性进行评估。
3.所有会计原始凭证原件由管理人保管。律师费、审计费等由信托财产承担的相关费用发票及协议(合同)原件由管理人保管,管理人应及时将上述发票扫描件发送托管人作为托管人核算依据。
(二)核算和估值的方法
管理人和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会计准则商定理财产品会计核算与估值方法,分别为每只理财产品单独建账、单独核算,完整记录理财产品的投资运作,及时准确地反映理财产品财产价值,并保管理财产品会计账册。理财产品所投资资产具体的核算和估值方法以理财产品说明书约定的为准。
理财产品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理财产品份额资产净值除以当日理财产品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如无特殊约定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理财产品说明书或公告另有约定的,以理财产品说明书或公告为准。非净值型的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单位净值每日归1,净值大于1的部分以理财产品说明书约定的收益分配方式进行核算处理。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理财产品份额分类的,各类理财产品份额分别计算理财产品份额净值和份额累计净值(或理财产品每万份产品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管理人应按每只理财产品说明书约定的估值日、估值核对频率向托管人发送理财产品估值核算结果,托管人对管理人计算的理财产品净值数据进行复核确认。双方需通过电子邮件、深证通或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传输估值核算结果。如果有最新规定或管理人和托管人协商一致,双方可以按最新约定的估值日、估值核对频率进行估值核对。如果存在差异,托管人应及时告知管理人,双方共同查明原因,及时调整账务。如涉及理财产品投资者利益的,由管理人负责对投资者进行披露,并确定调整方案。双方不能达成一致的,以管理人确定的计算方法为准。因此造成的估值错误而给投资者或理财产品财产造成的损失,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T+0估值产品如遇未获相关通知在账务处理后发生资金变动的情况,则相关资金变动计入T+1账务。
如管理人或托管人发现理财产品估值违反约定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未能充分维护投资者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协商解决。
在本协议存续期间,管理人应按照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外部审计的相关规定,委托外部审计机构对理财业务和理财产品进行外部审计,并针对外部审计发现的问题及时采取整改措施。托管人应为上述工作的开展提供便利。
(三)暂停估值的情形
1.理财产品财产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它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其它任何不可抗力或证券交割清算制度变化等政策原因致使管理人无法按上述规定日期估值。
3.占理财产品财产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管理人为保障投资者的利益,已决定授权管理人延迟估值时。
4.对于开放式理财产品,在前一估值日内,理财产品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不具备活跃交易市场或者在活跃市场中无报价,且不能采用估值技术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管理人应当暂停理财产品估值,并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理财产品认/申购、赎回申请等措施。
5.监管机构和理财产品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理财产品份额净值估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当管理人确认已经发生估值错误情形时,管理人立即通告、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如无特殊约定,当理财产品单位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差错时,视为理财产品单位净值错误,若理财产品说明书对单位净值保留位数有特殊约定的,单位净值小数位数以内发生差错,也视为理财产品单位净值错误。理财产品单位净值出现错误时,管理人和托管人应积极进行核对,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3.当理财产品单位净值计算差错给理财产品投资者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对于管理人和托管人双方共同原因,造成与理财产品有关的差错,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按实际情况进行责任划分与处理。
(2)由于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理财资产转让、收益分配等),进而导致理财产品单位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投资者损失,托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3)由于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或相关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管理人和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理财产品单位净值计算错误,管理人和托管人免责。但管理人和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4.前述内容法律法规或者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有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一)监督与核查的内容
管理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本协议的要求,在理财产品成立前至少3个工作日,通过以@cebwm.com为后缀的邮箱向托管人发送具体理财产品的理财产品说明书,托管人在收到理财产品说明书后3个工作日内回复邮件予以确认,若无异议,托管人以此作为监督投资运作的依据。若存在异议,托管人应及时向管理人反馈意见。对于托管人的反馈意见,管理人可视情况调整理财产品相关文件内容,并通知托管人。双方也可以书面形式另行约定反馈意见相关内容。托管人按照理财产品说明书及其他书面约定(如有)履行了相应义务即完成了本协议项下的监督和核查义务。托管人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管理人发送的理财产品说明书对理财产品的投资范围、投资比例和投资限制等事项进行监督。对于个性化监督事项,管理人应事先与托管人协商达成书面一致,如有必要,管理人应明确相应计算公式及数据来源。对于超出双方约定的事项,托管人不承担监督职责。
管理人同意并确认,监督事项以理财产品说明书为准,托管人按照理财产品说明书配置规则对比例限制进行事后监督;投资资管计划、非标产品时托管人进行事中监督,管理人配合提供合同、缴款通知、申购单等附件。
若理财产品说明书没有明确约定的,涉及到信用债券的评级指标,均参考最新债项评级,如果信用债券没有债项评级则参考主体评级。不同评级机构出具信用评级不一致的债券,按照孰低原则,参考最低信用评级结果(中债资信评级除外)。
若理财产品说明书没有明确约定的,涉及到投资比例类的指标,则资产投资比例以资产估值结果占产品资产总值的比例计算。
管理人如需调整理财产品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或投资限制等,应与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将调整后的理财产品说明书或相关公告发送给托管人。
管理人需为新品种或新标准的托管流程设计和系统开发上线预留足够准备时间。
管理人应当配合托管人提供投资监督所需数据和信息,并认可托管人采用投资交易、估值核算数据及第三方机构提供的数据和信息进行辅助以完成投资监督义务。合规投资的责任在管理人。管理人认可托管人进行投资监督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受限于上述数据和信息,托管人对管理人及第三方机构提供信息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不作任何担保、暗示或表示,并对上述机构提供的信息的错误和遗漏所引起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管理人应保证其所提供的与投资相关的各项法律文件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及有效性,如因管理人提供的上述文件不合法、不真实、不完整或失去效力而影响托管人对理财产品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或投资限制等的监督或给理财产品或任何第三方带来损失,托管人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
(二)处理方式和程序
托管人根据理财产品说明书的相关内容,监督理财产品投资运作,发现理财产品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或合同约定进行投资的,应当拒绝执行并及时通知管理人,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回复意见;对于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交的指令,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调整使其合规。
因管理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理财产品说明书给理财产品造成损失的,托管人不承担责任。托管人有权根据有关法律、规章或监管要求将监督情况报告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托管人对理财产品的投资监督义务自理财产品成立日开始,至进入清算期止。
(三)监督与核查的责任
若托管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本协议约定履行了监督职责,管理人仍存在违反理财产品说明书约定的投资行为时,所发生的损失及相关交易费用由管理人承担,所发生的收益归理财产品财产所有。
托管人无投资责任,对任何管理人的投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其投资策略及决定)或其投资回报不承担任何责任。
(一)收益分配原则
1.理财产品收益分配方案由管理人拟定,并由托管人复核。理财产品收益分配方案以理财产品说明书约定的为准。
2.管理人负责及时向投资者分配收益。管理人也可委托具备相关资格的外部机构负责处理,管理人委托外部机构进行处理的,管理人承担最终责任,该责任不因委托关系而免除。
(二)收益分配的实施
管理人向托管人发送收益分配的付款指令,托管人按指令将收益分配的全部资金划入管理人资金清算账户。
理财产品的固有费用及根据实际业务需要可能产生的费用有:
1.管理费;
2.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超额业绩报酬;
5.按照相关规定可以在理财产品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费用的计算方法、标准和支付方式
1.管理费
理财产品的管理费每日计提,按季等频率支付,由管理人收取。计算方法如下:H=E×管理费率÷365;H为每日应计提的管理费;E为前一日的理财产品资产净值。理财产品说明书另有约定的以说明书约定为准。
2.托管费
理财产品的托管费为包含增值税的含税价格。托管费每日计提,按季等频率支付,由托管人收取。计算方法如下:H=E×托管费率÷365;H为每日应计提的托管费;E为前一日的理财产品资产净值(特别地,理财产品成立日不计提,终止日计提托管费)。理财产品说明书另有约定的以说明书约定为准。
3.销售服务费
理财产品的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季等频率支付,由销售服务机构收取。计算方法如下:H=E×R÷365;H为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E为前一日理财产品资产净值;R为理财产品销售服务费年费率。如理财产品份额分类的,各类产品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该类份额前一日资产净值及销售服务费率计算。理财产品说明书另有约定的以说明书约定为准。
4.超额业绩报酬
对于资产端计提业绩报酬的产品,管理人和托管人按照理财产品说明书中业绩报酬条款提取超额业绩报酬(若有),双方共同确认无误后进行费用计提等业务处理。超额业绩报酬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逐日计提,理财产品说明书另有约定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于客户端计提业绩报酬的产品,即TA计提模式,以管理人计算为准,托管人按照管理人发送的TA数据进行处理,超额业绩报酬应包含在托管人向管理人划付的投资者赎回、分红或到期兑付款项中。
5.其他费用
按实际发生时从理财产品财产中支付或以理财产品说明书中约定为准。理财产品费用中由管理人先行垫付的,管理人有权从理财产品财产中及时获付。
在支付理财产品各种费用时,如果管理人先行垫付,则管理人需在付款日向托管人提供如银行回单等垫付单据复印件作为托管人核算处理的依据。
6.理财产品存续期间,相关费用条款发生变动的,管理人应不晚于更新当日将相关变动文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至托管人。
(三)理财产品税收
理财产品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四)理财产品费用的其他约定
1.管理人和托管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另行约定费用支付时间。
2.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3.理财产品可于开放日根据市场利率情况调整业绩比较基准,调整后的业绩比较基准将根据信息披露规则进行披露,管理人需在产品成立日及开放日将业绩比较基准的披露文件提供给托管人。
(一)理财产品的变更
理财产品发生变更时,管理人应提前通知并向托管人提供发生变更的理财产品说明书或公告等相关文件,作为托管人进行托管运作的书面依据。对于变更内容,如有需要,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等书面文件。
(二)理财产品的终止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理财产品终止:
理财产品存续期内如遇监管机构要求或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终止,或自然灾害、金融市场危机、战争、国家政策变化等不可抗力因素或意外事件导致理财产品无法正常运作,或管理人有合理理由认为将影响理财产品正常运作的其他情形,管理人有权提前终止理财产品。
对于开放式理财产品,理财产品总份额在约定时间内低于约定数额,或理财产品资产净值在约定时间内低于约定金额,管理人有权提前终止理财产品。
如发生可能引起理财产品提前终止的事项,管理人应及时通知托管人,以便托管人做好清算准备。
2.理财产品终止(包括到期终止、提前终止),管理人应及时通知托管人,并将终止日理财产品估值表、科目余额表发送托管人,托管人配合管理人做好产品清算工作。
3.托管人在收到管理人发送的理财产品终止通知及理财产品估值表、科目余额表后1个工作日内完成理财产品科目余额表的复核。
(三)理财产品终止资金清算
1.管理人根据已核对一致的管理费、托管费等应付费用余额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并提供理财产品到期公告或者清算报告,托管人审核无误后执行划付。
2.托管人应按照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及相关文件划付应付投资者清算款项至理财产品资金清算账户。
3.管理人或销售机构负责将理财产品的投资者清算款项由理财产品资金清算账户划至投资者指定账户。托管人不负责处理。
4.理财产品终止时变现的全部资产扣除应由理财产品财产承担的理财产品管理费、托管费、清算费用、税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并支付完毕投资者本金和收益后,由管理人享有理财产品剩余清算财产。
5.理财产品终止,且其资金托管账户全部清算完成后,管理人应及时向托管人发送书面销户申请,配合完成资金托管账户的销户事宜。
6.如遇提前终止理财产品,相关业务按照上述流程办理。
管理人和托管人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信息披露职责。
管理人应当按照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及本协议的约定进行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包括但不限于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定期报告、临时报告、重大事项报告、到期公告、托管协议等,管理人应当每半年披露其从事理财业务活动的有关信息,披露的信息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当期发行和到期的理财产品类型、数量和金额、期末存续理财产品数量和金额,列明各类理财产品的占比及其变化情况,以及理财产品直接和间接投资的资产种类、规模和占比等信息。
托管人办理与理财产品托管业务活动相关的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对理财产品信息披露文件中的理财产品财务会计报告等出具意见,以及在公募理财产品半年度和年度报告中出具理财托管机构报告等。托管人对相关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管理人采用出具书面文件等方式确认。对于私募理财产品的托管协议披露事宜,委托管理人代为披露。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管理人和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理财产品相关信息:
1.理财产品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管理人、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理财产品资产价值时。
3.发生理财产品说明书约定的暂停估值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理财产品说明书认定的其他情形。
管理人、托管人各自完整保存有关原始凭证、记账凭证、账册、交易记录和重要协议不少于法律法规的规定年限。
管理人、托管人在此承诺:对于签订和履行本协议过程中所获得的所有关于对方业务方针和策略、托管运作明细等内容严格保密。未经双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保密信息,法律法规或监管要求另有规定的、向所聘请的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及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由于协议当事人违约,造成本协议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由违约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当事人均违约的,由违约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一方仅依据本协议约定的职责范围承担相应责任,而不因自身职责以外的事由与另一方对外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由于不可抗力或意外事故导致无法履行或无法完全履行本协议的,根据不可抗力或意外事故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管理人、托管人的责任。
(三)当事人一方违约,非违约方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四)违约行为虽已发生,但本协议能够继续履行的,在最大限度地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管理人和托管人应当继续履行本协议。
(五)管理人应保证其向托管人提供的有关凭证、合同等文件(含复印件)和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合法性。托管人不负责对其真实性进行审核。所有收到的由管理人提供的上述复印件,托管人即认为其有效,如因管理人提供的有关凭证、合同的复印件和数据有误,由此给本协议其他方或理财产品财产造成损失的,由管理人承担责任。
(六)管理人应保证资金来源和投向合法、合规,如果托管人发现或有合理怀疑管理人或其资金、交易存在洗钱风险、恐怖融资、逃税等非法嫌疑或违反可适用的制裁项目时,托管人可以单方面中止合作,并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由此导致的损失和责任由管理人承担。
(七)甲乙双方确认,本协议项下的所有损失均指直接经济损失。
(一)本协议适用于有效期内管理人发行且委托托管人托管的所有理财产品,双方不再就单一理财产品签订托管协议,管理人在单一理财产品托管前向托管人提交具体理财产品的理财产品说明书,以及其他相关产品说明资料(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期限、规模、费率、投资范围等)。
(二)本协议未经双方书面同意,不得予以修改。
(三)本协议的无效或解除,不影响本协议中有关违约责任条款、争议解决条款的效力。
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长期有效,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终止。
(五)如本协议终止时,尚有部分理财产品未到期,则按以下约定处理:
1.托管人有权按照本协议约定对上述理财产品继续履行托管职责,并享有相关权利,直至产品终止。
2.如托管人丧失托管资质或拒绝继续托管相关产品,管理人有权在本协议终止之日起15日内变更托管人,在办理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前,托管人按照本协议内容继续履行托管责任,享有本协议项下权利。
(六)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经友好协商可以解决的,应提交管理人住所地有管辖权人民法院诉讼解决。诉讼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管理人和托管人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以下无正文)
托管人(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
附件一:
光大理财[产品名称]理财产品
资金划拨指定银行存款账户
1.理财产品资金托管账户
户名:
账号:
开户行:
2.托管费收入账户
账号:110001900156313999000000019
开户行:建行北京分行营运管理部
大额支付号:105100098013
3.管理费收入账户
户名:光大理财有限责任公司
账号:38250188000150025
开户行:中国光大银行青岛崂山支行(支付号码:303452038257)
4.理财产品资金清算账户
户名:
账号:
开户行:
光大理财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
(公章) (托管业务专用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二:
划款指令
第 号
致: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
鉴于贵行与我司签署的《光大理财理财产品托管协议》之约定,特向贵行申请如下划款:
申请时间: 年 月 日 单位:元
付款户名: |
收款户名: |
付款账号: |
收款账号: |
开户行: |
开户行: |
大写金额: |
小写金额: |
用途及备注: 本委托人已对此笔划款指令的合规性、真实性进行了尽职审查,符合本理财产品计划说明书、投资方向等有关约定,请予划款。 |
|
管理人: 经办人: 复核人: 审核签发人: |
管理人预留印鉴盖章处: |
托管银行 经办人: 复核人: 划款执行人: |
托管银行确认专户划款指令已经执行。签章: |
重要提示:接此指令后,经审核无误应按照指令条款进行划款。
光大银行理财资金运用划款指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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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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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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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款户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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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款户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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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款账号: |
|
收款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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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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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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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写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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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写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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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途及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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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银行(管理人) |
委托银行(管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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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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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留印盖章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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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核人: |
|
||
审批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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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银行 |
托管银行确认专户划款指令已经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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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
|
签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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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核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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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人: |
|
||
备注:认购利息、费用等数据请查阅附件 |
附件三:
授权通知书
尊敬的托管人:
我司向贵行发送管理运营理财产品财产划款指令的被授权人及其权限为:
被授权人 |
权限 |
|
|
划款指令由任意1名审批签发人签章或签字并加盖预留业务章,为有效指令。被授权人在授权范围内向你行发送业务通知和指令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合法性由我单位负全部责任。
被授权人 |
对应签章样本 |
预留业务章印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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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授权及签字样式自 年 月 日起生效,原授权及签字样式作废。
(公 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年 月 日
附件四:
业务联系表
光大理财有限责任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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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联系电话 |
邮箱 |
岗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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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托管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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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业务专用章(用于本合同项下相关往来文件的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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