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中国志愿服务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志愿服务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专项基金的管理,更好地发挥专项基金的作用,促进志愿服务公益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民政部
《进一步加强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工作的通知》以及《中国志愿服务基金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基金是指设立人(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基金会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本着志愿服务精神,以支持社会公益事业为目的,捐赠的资金全部进入基金会的账户,以签订协议的方式,根据其意愿专款专用,独立运作公益项目,并遵守本办法的管理而设立的专项基金。
第三条 凡国内外热心公益事业的机构、企业和个人,皆可以向基金会申请设立专项基金。
第四条 专项基金的归口管理部门为基金会募集部;基金会资金管理部负责对资金的审核及管理。
第二章 基金设立
第五条 专项基金根据设立人的意愿,分动本专项基金和不动本专项基金两种。动本专项基金是指直接可使用本金开展公益资助的基金;不动本专项基金是指本金保留不动,通过专项基金的增值收益开展公益资助的基金。设立人有权选择两种专项基金中的任一种方式。
第六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合法、安全、有效的前提下,不动本专项基金可通过银行或其他途径进行基金的保值、增值,提高基金收益。
第七条 设立专项基金的资金初始规模为 100 万元人民币或等额外币。独家设立并冠名的专项基金,统一使用规范名称:中国志愿服务基金会□□□□专项基金。具体冠名应在符合基金会宗旨的前提下,充分尊重设立人的意见。
第八条 经过冠名的专项基金,在基金会的监督、合作下,可以享有与基金会同等的公募资金的资格。
第九条 专项基金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不得以独立组织的名义开展募捐和项目活动,与其他组织和个人签订协议;不得使用其他单位、组织或个人账户,开设独立账户和刻制公章;不得再设立分支机构、派生机构和代表机构等。
第十条 专项基金如需设立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应制定
该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的管理办法,经基金会审核批准后,方可开展工作。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 设立人申请设立专项基金的工作程序。 (一) 提交材料
1. 申请设立专项基金的报告;报告中须明确专项基金的资金来源、募集计划、使用目标、项目执行方案等;
2. 设立专项基金的章程;
3. 专项基金设立人(非自然人)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复印件(以上复印件需加盖公章);设立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供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在复印件上签字;
4. 专项基金设立人的业绩介绍;其中是自然人的,其从业经历介绍。
(二) 审核与签订协议
1.由募集部对设立人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初审,资金管理部进行复审;审查通过后报理事长办公会审定;
2. 基金会与设立人签署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及相应条款。
第十二条 专项基金设立后,资金的收支须全部纳入基金
会账户。捐赠资金进入后,由基金会开具“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根据国务院令第 512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设立人可凭此票据享受公益性捐赠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 专项基金列支管理成本时,协议中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协议中未有约定的,除了为实现专项基金公益目的确有必要之外,一般不超过该专项基金年度总支出的 10%。
第十四条 规范程序完成后,专项基金即可根据协议约定,进行公益项目的正常运作,提取资金专款专用。运作步骤是:每次项目运作,须提交《资助项目立项申请》,内容包括项目说明、资金预算等;经基金会批准后,拨付资金;项目完成后,提交《项目执行报告》,内含资金使用决算表等。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五条 专项基金在申报的业务范围内,独立进行项目运作。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基金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基金会有权参与项目的宣传、合作等活动,可根据需要在协议中约定。
第十六条 专项基金在运作过程中,业务范围又有变化的,须提前向基金会交送报告,报告中需明确变更的使用目标、执行方案等。
第十七条 专项基金资助项目的范围,应与基金会的宗旨
相一致,即不得资助以营利为目的开展的活动。
第十八条 专项基金每年度持续进入基金会的资金,须足够当年项目开展的使用;年度总量应不低于 100 万元人民币。设立人可根据项目进展需要,在年度内随时支取。
第十九条 专项基金用于公益项目的直接运行费用,参照民政部《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民发[2012] 124 号)第一条第九款中的相关规定,在协议中约定执行。
第二十条 专项基金的项目运作和财务管理,须符合国家和基金会的相关规定。基金会有权对专项基金的项目实施全过程监督管理。每半年度之后的 7 个工作日内,专项基金须向基
金会报送项目执行情况及相关财务报表等;1 年期内共报送 2次。年终时须提交年度项目工作报告。
第二十一条 专项基金每年度须进行财务专项审计。一般由专项基金方自行聘请具有资质的专业审计机构审计;如有特殊需要,经约定也可由基金会方聘请。
第二十二条 专项基金如需建立网站,须与基金会官方网站相关联。在基金会的名义下, 开展项目公示、网上募集及其
他宣传展示活动等,并接受全社会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 基金会须做好专项基金的信息公开,对专项基金的设立和终止信息、管理架构和人员信息、开展的募捐和公益资助项目等信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全面及时披露。
第五章 协议终止
第二十四条 基金会与专项基金签订的协议,区分下列不同情形,以不同方式终止:
(一) 已完成协议中设定的工作任务,设立人表示不再延续的,自行终止;
(二) 自成立之日起 2 年内未开展项目运作的,自行终止; (三) 专项基金中资金余额不足创始基金的 20%,且该状况
持续超过 2 年的,基金会有权决定终止;
(四) 未按规定向基金会提交财务报表和年度项目工作报告,经提醒、催促逾期超过半年仍不履职的,基金会有权决定终止;
(五)在项目运作时出现重大问题,或违反协议内容,在社会上给基金会造成不良影响、损坏基金会名誉的,基金会可以强制终止。
第二十五条 专项基金终止后,由基金会和设立人共同对其进行清算。清算结果由具有资质的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并进行公告。剩余财产由基金会和设立人共同讨论协商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设立人的意愿,交由基金会用于开展与其宗旨相关的其他公益活动。
第二十六条 专项基金终止后,其设立人不得在日常经营
活动中继续使用基金会的名称和标识,不得再以该专项基金的名义继续开展活动,所属工作人员应停止使用专项基金的专用名片。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对经协商难以解决的问题,基金会享有提出法律诉讼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 x办法由中国志愿服务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x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