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投資人與投資所在地一方爭端解決(P-G):投保協議提供多元救濟管道,包括友好協商、協調、爭端協處、調解(徵收補償爭議)以及行政或司法訴訟制度等 5 種解決方式,投資人可尋求解決之途徑更為多元,投資人並可選擇對其最有利的方式或途徑解決。
二十二、海峽兩岸投資保障和促進協議
(一)背景說明
1、 「海峽兩岸投資保障和促進協議」於 101 年 8 月 9 日第八次江陳會談完成簽署,經雙方各自完成相關程序並以書面通知另一方後,已於 102 年 2 月 1 日正式生效。
2、 協議生效後,雙方依協議規定循兩會正式管道交換代位、爭端解決機構名單及聯繫窗口名單,正式啟動本協議項下之各項工作機制。
(二)投保協議投資爭端解決管道
1、 投資人與投資所在地一方爭端解決(P-G):投保協議提供多元救濟管道,包括友好協商、協調、爭端協處、調解(徵收補償爭議)以及行政或司法訴訟制度等 5 種解決方式,投資人可尋求解決之途徑更為多元,投資人並可選擇對其最有利的方式或途徑解決。
2、 投資人間商務糾紛方面(P-P):投資人可選擇以仲裁方式解決,並選擇由兩岸之仲裁機構,例如:臺灣的中華民國仲裁協會、中華工程仲裁協會、臺灣營建仲裁協會等,由具有專業知識的國際仲裁人士,在雙方合意的地點進行仲裁程序,投資人並可依相關規定聲請仲裁判斷的認可與執行。我方並於 ECFA 官網項下之「兩岸投保協議」專區,刊載「兩岸投資商務糾紛」仲裁條款範例,以利臺商於訂立契約時作為參考。
(三)執行成效-投資爭端協處機制
1、 臺商遭遇糾紛時,通常在當地透過臺商會、臺辦或海基會解決,協議簽署後,臺商糾紛透過上述管道仍無法處理時,則透過投保協議行政協處機制進行協處,因此複雜度
亦較高。為解決臺商長期以來所遇到的經貿糾紛案件,雙方協處窗口自協議簽署後,已陸續受理投資人申訴案件,並送請對方窗口進行協處。同時透過每 3 個月召開協處工作會議討論投資糾紛個案,103 年已於 3 月、6 月、9 月、 12 月舉行,104 年度於 3 月、6 月、10 月及 12 月亦召開 4
次會議,105 年度已於 4 月召開 1 次會議。
2、 協議簽署後至 113 年 4 月底止,受理臺商投資糾紛案共計
370 件,每件均提供法律諮詢服務,其中 202 件送請xx
窗口協處,送協處糾紛類型以土地使用權 55 件(27%)最多,其次為徵收補償 49 件(24%),行政爭議 21 件(10%)、法院程序 20 件(10%)。
3、 已完成協處(結案)案件計 125 件(達成率 62%),其餘協處中(未結案)案件計 77 件,餘 4 件依程序書面通知臺商遭退件並已列入失聯案件列管外,餘 73 件持續辦理臺商與xx政府部門協調溝通中;xx送我方協處案件則共計7 件。
4、 案件協處中,以臺商主要投資聚集地,如廣東省(31 件,
16%)、江蘇省(21 件,11%)、福建省(21 件,11%)、海南省
(20 件,10%)案件較多。
我方送陸方協處機制案件統計表
單位:件
期間 | 受理案件 | 僅提供法律諮詢 | 行政協處 |
101/8~101/12 | 43 | 12 | 31 |
102/1~102/12 | 77 | 21 | 56 |
103/1~103/12 | 60 | 23 | 37 |
104/1~104/12 | 71 | 40 | 31 |
105/1~105/12 | 29 | 16 | 13 |
106/1~106/12 | 14 | 5 | 9 |
107/1~107/12 | 6 | 0 | 6 |
108/1~108/12 | 7 | 3 | 4 |
109/1~109/12 | 11 | 5 | 6 |
110/1~110/12 | 15 | 11 | 4 |
111/1~111/12 | 18 | 14 | 4 |
112/1-112/12 | 8 | 7 | 1 |
113/1-4 | 11 | 11 | 0 |
合計 | 370 | 168 | 202 |
(四)結語
透過兩岸投保協議之簽署,有助於提升臺商投資權益制度化的保障。為落實協議之執行,將持續追蹤案件之處理進展,以保障臺商投資權益。經濟部投資處亦將持續辦理研討會,增進臺商對中國大陸投資法制環境之瞭解,並提醒臺商投資應注意法令之變動,及協助臺商做好投資前之規劃及投資後之風險管理。
【附件】兩岸投保協議投資糾紛已完成協處情形
編號 | 廠商名稱 | 投資地點 | 糾紛發生時間 | 案情概述 | 處理情形及結果 |
1 | A 公司 2012003 | 上海市 | 101 年 | 臺商 A 公司配合上 海 市 城 市 發展, 進行遷廠計畫;惟部分員工不願配合遷廠(遷離原地點),因而圍廠滋事, 阻礙遷廠,並控制資方財產及威脅業主及 幹部之人身安全。 | 1.投資處獲悉本案後,即聯繫臺商、掌握後續發展情形,並多次與xx聯繫,另透過海基會向海協會反映。 2.經協處後,本案xx廠商已與員工達成協議,該公司已恢復正常營運。 |
2 | B 公司 2012004 | 遼寧省大連市 | 101 年 | B 公司向中國大陸廠商租用場地營業,因房東多次調漲租金,造成 B 公司營運發生問題。 | 1.投資處向xx反映,並促請xx協調相關單位處理; 另多次聯繫臺商、掌握後續發展情形。 2.經協處後,本案糾紛雙方已達成和解並簽署協 議,糾紛已獲解決。 |
3 | C 公司 2012005 | 浙江省杭州市 | 101 年 | C 公司經營商業中心, 在年度換約時,因部分租戶違反分租約定遭解約, 因而發動群眾,圍廠、抗爭,並威脅臺籍業主及幹部之人身安 全。 | 1.投資處獲知C 公司臺籍幹部遭租戶聚眾發生人身安全問題,即緊急向xx反映協處,以確保臺籍幹部之人身安全。 2.經協處後,糾紛雙方已啟動協商及司法程式, 圍廠糾紛獲得解決。 |
4 | D 君 2012006 | 廣西省潭蓬村/潭西村 | 98 年 | 臺商 D 君與當地村公所簽訂土地承 租 暨 使 用 合同,嗣後 D 君因故回臺未能及時繳納部分租金,當地 村公所在「未先知 | 1.本案發生時間約 5 年,經當地法院一審判決 D君勝訴,xxxx仍持續上訴不願賠償D 君損失。 2.經送協處後,促成xx 積極協調雙方商談,村 |
編號 | 廠商名稱 | 投資地點 | 糾紛發生時間 | 案情概述 | 處理情形及結果 |
會xx人」之情形下,單方以登報方式, 片面終止租約,並將土地轉租他人使用。 | 委會改變原先不願協商之態度,與 D 君進行協商。 3.本案在送協處之 8 個月後,爭端雙方順利達成和解,臺商 D 君獲得可 接受的補償金額。 | ||||
5 | E 公司(臺商甲、乙二人 前 往 中國 大 陸 設立公司) 2012009 | 廣東省深圳市 | 94 年 | 臺商2 人前往中國大陸設立公司,嗣後該公司幹部(總經理)向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請「負責人變更登記」;臺商認為,該 局 因 行 政 疏失,未經妥查而予登記,造成投資臺商之損失。 | 1.本案 101 年接獲臺商反 映,發生時間約 7 年,涉及 E 公司變更董事長等工商登記問題,臺商甲、乙二人多次向當地工商部門反映,未有結果。 2.經協處後,xx表示,該負責人變更登記,確實依據公司章程,具有法律效力;半年後xx提供相關規定,釐清本案疑點, 經轉告xx 人,xx人表示理解。 |
6 | F 君(等人 2012012 | 廣西省南寧市 | 101 年 | 我方某犯罪集團以「免費招待前往廣西進行觀光考察數日,接受『投資課程』,並投資人民幣 6 萬 9800元,2 年後即可獲利人民幣 1000 萬元」為誘餌,誘騙臺灣人民前往廣 西省「投資」。 | 1.本案屬於「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之範圍,投資處於獲悉後,協調法務部送請中國大陸公安部門協處。 2.在兩岸合作下,於 102 年3 月20 日在中國大陸將本案之主嫌逮捕歸案,並於同年 4 月 2 日 押解返臺受審。 |
7 | G 公司 2012018 | 北京市 | 97 年 | 臺商於中國大陸設立 G 公司,並與陸資企業簽約,由 陸資企業授權 G | 1.臺商向法院起訴,法院判處陸資企業應償付損失,但陸資企業已無財 產可供執行,xx人因 |
)
編號 | 廠商名稱 | 投資地點 | 糾紛發生時間 | 案情概述 | 處理情形及結果 |
公司承辦該公司之商業與公益廣告。G 公司依約支付授權費,並製作廣告燈箱,而陸資企業卻拒絕依約提供刊登廣告之合法檔( 包括審批、許可證等),致 G 公司無法履 約,造成損失。 | 而xx。 2.經協處,xx表示,法院已執行判決,惟陸資企業已無財產可供執行,倘發現任何財產線索,當地法院將繼續執行。 3.投資處已將xx意見轉知xx人。 | ||||
8 | H 君 2012019 | 廣東省深圳市 | 80 年 | 香港某公司(代表人為 H 君之前夫與深圳平湖鎮政府之土地使用權與房產權登記爭議。 | 1.經協處後,xx已提出解決補償方案,但是臺商 X x與其臺灣籍前夫之間財產分割糾紛尚未解決,導致無法決定「依法應接受補償之人」。 2.本案X xx先釐清其離婚後之「財產權分配 (歸屬)問題」,始得 解決。 |
9 | I 君(於浙江 投 資 設立某公司) 2012026 | 浙江省杭州市 | 101 年 | 臺商I 君遭陸籍股東舉報「涉嫌挪用資金」,臺商於 101 年8 月在浙江機場 突遭限制出境。 | 經投資處協處,多方溝通、釐清事實,20 天後xx解除邊控( 境管措施),I 君已返臺。 |
10 | J 君 2012031 | 河南省中牟縣 | 83 年 | 臺商J 君以某公司名義與河南省中牟縣政府之土地收回爭議。 | 1.本案發生時間久遠(近 20 年),案經中國大陸鄭州市法院及鄭州市中級法院終審判決指出,因 J 君未依當地規定,在 2 年內進行開發,故當地縣政府依法有權無償收回土地(終止 J 君 之土地開發權),且已 |
)
編號 | 廠商名稱 | 投資地點 | 糾紛發生時間 | 案情概述 | 處理情形及結果 |
收取之土地出讓金不予退還。 2.經投資處向xx反映臺商訴求,在雙方多次溝通下,於半年後具體答覆 J 君本案癥結點,X x表示接受。 | |||||
11 | K 公司 2013007 | 海南省 | 99 年 | 臺灣 K 公司前與我方某公司,共同出資向中國大陸某集團取得其旗下公司之股權。嗣後臺方股東與xx集團簽署股權轉讓合同書,該集團同意買回臺商所持有之前述股權。惟xx集團未履行合約,雙方重新協調、修約,xx集團始終未履行合同義務,致臺 商遭受莫大損失。 | 經協處後,本案之股權轉讓案業經和解,且投資各方已在北京簽訂和解協議。 |
12 | L 君(在中國 大 陸 投資公司) 2013008 | 四川省開縣 | 97-99 年 | 臺商 L 君前赴中國大陸四川省投資設立公司,並於當地購買土地興建廠房設備。因三峽 水 利 工 程 之故,該筆廠房土地遭淹沒而受有經濟損失,然臺商卻 未獲得適當補償。 | 經協處後,xx釐清問題表示,因臺商未依當地相關規定, 而將廠房設於 「禁止建置廠房」之區域內,不符合中國大陸有關政策規定,爰本案無法獲得補償。投資處已將xx意見轉知xx人在案。 |
13 | M 公司 2013029 | 福建省泉州市 | 102 年 | M 公司疑因環保 相 關 規 定 等 原因,致遭附近村民 | 1.投資處於獲悉本案後, 即於第一時間向中國大陸國臺辦投訴協調局進 |
編號 | 廠商名稱 | 投資地點 | 糾紛發生時間 | 案情概述 | 處理情形及結果 |
圍堵,M 公司因此無法順利營運;另當地區政府又巧立名目, 意圖索財。 | 行協處,並多次致電福建省省臺辦及泉州市市臺辦,積極要求xx協助處理。 2.經協處後,本案xx臺商已與當地區政府及村民達成協議, 解除圍廠;xx臺商並致函感 謝投資處鼎力協助。 | ||||
14 | N 公司 2013032 | 四川省成都市 | 102 年 | N 公司因租金問題,與陸籍房東發生糾紛,房東並以斷水、斷電之方式,阻撓其營運,臺商爰陳請投資 處協處。 | 經協處後,xx表示將依法保護當事各方之正當權益,並循相關工作機制予以調處。另雙方已達成和解,N 公司並已恢復營運。 |
15 | O 君 2013005 | 廣西省欽州市 | 91 年 | O 君與中國大陸某鋼鐵廠之借貸糾紛,債務人(當地鎮政府)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清償責任。 | 1.本案發生時間久遠(約 10 餘年),案經廣西高級法院終審判決 O 君勝訴,當地鎮政府應清償債務。 2.經多次協處後,促成xx積極協調當地鎮政府進行協商。 3. 本案在送協處之半年後,當地鎮政府提出在財政困難下的償付方案,獲得 O 君同意,當事雙方並簽訂和解協議,約定由當地鎮政府分 2 筆清償債務;首筆清償款業完成支付,餘款另於 102 年年底前償付,臺商債權順利獲得 清償。 |
編號 | 廠商名稱 | 投資地點 | 糾紛發生時間 | 案情概述 | 處理情形及結果 |
16 | P 君 2013020 | 廣東省龍川縣 | 95 年 | P 君於中國大陸所投資之運動用品公司,遲未能夠取得當地政府核發之國土證。 | 1.本案發生時間約 7 年,P君多次向當地政府反映,要求依約交付國土證,均未有結果。 2.經協處後,廣東省有關部門旋即聯繫 P 君,並召開會議商討,半年後交付 P 君國有土地使用證, 該糾紛獲妥善解決。P 君並致函投資處 表達感謝之意。 |
17 | Q 君 2013024 | 河北省石家莊市 | 101 年 | Q 君與石家莊市城鄉規劃管理部門間,因申請變更土地用途之補償而衍生糾紛。 | 1.多次聯繫後,已釐清爭議點,因 Q 君之變更土地規劃係依據中國大陸法定程式,另 Q 君已將土地轉讓第三人,已非該土地之合法使用權人。 2.已轉知xx人,當事人 表示理解。 |
18 | R 公司 2013056 | 江蘇省蘇州市 | 102 年 | R 公司在中國大陸江蘇省蘇州市廠 房租賃糾紛一案。 | 經協處後,糾紛雙方啟動協商程式,糾紛獲得解 決。 |
19 | S 君 2013023 | 江西省武寧縣 | 85 年 | S 君赴中國大陸江西省投資,因未在 2 年內完成建設,土地遭收回而衍生之糾紛。 | 1.xx人取得土地興建商住樓,與建設公司工程款糾紛致停工超過 2年,武寧縣土管局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xx人不服,向法院起訴,並請協處。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維持原判決,土管局可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 2. 本案糾紛發生近 20 年,當地相關單位人事更迭,陸方協處不易。 |
編號 | 廠商名稱 | 投資地點 | 糾紛發生時間 | 案情概述 | 處理情形及結果 |
經投資處協處近 1 年,積極向xx反映,工程延宕非全係臺商之責,武寧縣政府考量xx人已繳交土地出讓金及部分工程費用,爰同意補償xx人,雙方簽訂補 償協議。 | |||||
20 | T 君 2013006 | 四川省成都市 | 99 年 | T 君於中國大陸四川成都市錦江區三聖鄉紅砂村承包土地建屋,數度遭拆除案。 | 1. T 君 95 年 12 月取得中國大陸主管機關核發之外資企業投資批准證書,可經營「為老人提供看護、幫助」之項目,後於 96 年承包農村土地,並於該地上興建房舍。 2. T 君所承包之土地屬農用非建設用地,臺商所興建之房舍遭xx認定為違法建築而拆除。 3.投資處與xx召開協處工作會議時,xx告知xx人將來如需覓地,xx可提供協助。本案 已完成協處程式。 |
21 | U 公司 2013011 | 海南省文昌市 | 99 年 | U 公司與中國大陸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政府回收渠投資疏濬填海造地之土地收回補償案。 | 1.文昌市人民政府於 99年 1 月欲收回U 公司吹填造地,按其投入成本不計利息給予補償。 2.本案糾紛發生超過 10年,102 年 3 月向投資處xx,經投資處協處並促請xx以合格評估機構所評估之公平市場價值作為收回土地之補 償,103 年 3 月雙方就 |
編號 | 廠商名稱 | 投資地點 | 糾紛發生時間 | 案情概述 | 處理情形及結果 |
土地補償金額達成協議,當地政府改按市值 補償。 | |||||
22 | V 君 2013028 | 山東省青島市 | 98 年 | V 君與中國大陸山東省青島中央商務區開發建設管理委員會之間拆遷房屋糾紛案。 | 1.97 年因道路拓寬之需要,對 V 君房產實施部分拆遷,原房地產權證因房屋拆遷而註銷,須就未拆遷之房屋保留部分重辦房地產權證。惟青島中央商務區開發建設管理委員會遲不協助 V 君重辦房地產權證。 2.102 年 6 月向投資處xx,經投資處協處後,xx於 103 年 3 月中旬承諾xx人可即刻辦理新房產證。本案獲得解 決。 |
23 | W 公司 2012010 | 上海市 | 96 年 | W 公司與陸資企業之房產租賃糾紛,上海市法院遲未強制執行一案。 | 1.本案發生時間約 6 年,案經上海市普陀區法院判決 W 公司勝訴,惟本案租賃人涉及刑事案件,W 公司多次請求法院執行判決, 未有結果。 2.經多次協處並積極向xx溝通反映後,1 年半後 W 公司已順利取回 房產。 |
24 | X 君 2012020 | 山東省臨沂市 | 100 年 | X 君與陸籍人士之投資糾紛,向當地人民檢察院申請立案監督未獲回應一案。 | 1. 本案發生時間超過 1年, X 君針對當地公安部門不受理陸籍人士涉嫌投資詐騙案,而向當地人民檢察院申請立案監督,但未獲回復。 2.經協處及透過工作會議 |
編號 | 廠商名稱 | 投資地點 | 糾紛發生時間 | 案情概述 | 處理情形及結果 |
多次與xx溝通反映後,當地人民檢察院已依規定回復X 君不予立案之決定及原因,國臺辦並提供相關法律規定 具體答覆 X 君。 | |||||
25 | Y 君 2012022 | 山西省晉中市 | 96 年 | Y 君與陸籍人士投資糾紛,晉中市法院遲未進行行政訴訟審理一案。 | 1.本案發生時間約 3 年, Y 君向晉中市法院請求撤銷投資公司之土地移轉登記,惟法院遲未開庭審理。 2.經協處及透過工作會議與xx溝通反映後,xx具體回復本案因關鍵證人尚未緝捕到案,晉中市法院已裁定中止審理。 3.本案已將癥結點向Y 君說明,並提醒注意後續 法律問題。 |
26 | Z 君 2013047 | 天津市 | 101 年 | 1. Z 君與當地房地產發展有限公 司間之投資糾 紛,已獲勝訴判決,惟天津第二中院未依法令 執行終審判決。 2.本案約 7 年訴訟、保全(查封過程中,曾有數名案外人多次 強行非法侵入 xx人之房屋 中居住,經xx人報案並訴請 法院強制驅離 | 1.經協處後,xx說明本案因xx人房屋所在之大樓,整棟樓房均無法核發房產證,自然無法執行該法院之勝訴判決;此外,亦存在「建商將部分房屋一屋二賣」之情形,使本案暫不具備執行條件。 2.本案所涉法律問題頗為複雜,投資處經兩度致函xx,並多次與國臺辦及天津市臺辦聯繫,協助xx人釐清爭議點,Z 君對本案投資處 之處理結果表示理解及 |
)
編號 | 廠商名稱 | 投資地點 | 糾紛發生時間 | 案情概述 | 處理情形及結果 |
後,上述案外人仍多次強佔、使用,故xx人亦主張法院未盡 驅離之責,且違法終止強制執 行。 | 接受。 | ||||
27 | 甲君 2013016 | 北京市 | 96 年 | 甲君與當地房地產開發公司之房屋買賣爭訟案已有勝訴判決,惟北京市朝陽區法院遲不強制執行。 | 1.本案發生時間約 6 年,案經北京市朝陽區法院判決甲君勝訴,惟甲君多次請求法院執行判決,未有結果。 2.經多次協處並透過工作會議與xx溝通反映後,xx明確答覆本案涉及第 3 人,由於第 3人仍無法取得房產公司應賠付之購屋款,本案暫不具備執行條件。本案處理結果已告知甲 君。 |
28 | 乙君 2014012 | 四川省宣漢縣 | 99 年 | 1.xx人以隱名方式投資其陸籍 胞兄所開設之 企業,嗣因該企業之廠房與屋 舍遭當地縣政 府非法拆除,原獲核發之房產 證亦被違法註 銷。 2.xx人以其胞兄名義數度提起 行政救濟,且均獲勝訴判決,惟 宣漢縣政府卻 | 1.本案為「隱名投資」,依中國大陸法規本不受保障;然投資處為加強服務臺商及釐清案情,仍權宜受理協處。 2.案經國臺辦投訴協調局函覆略以,本案「因無法證明xx人確實投資於前述陸資企業」,不涉及臺商投資保護工作,爰不再列入協處機制。 3.投資處於第一時間將x x回復結果電告xx人,嗣並正式函覆;x |
編號 | 廠商名稱 | 投資地點 | 糾紛發生時間 | 案情概述 | 處理情形及結果 |
遲 遲 不 予 賠償,雖經xx人多方xx,仍拒 絕處理。 | 情人對於投資處積極協助釐清爭點乙節,敬表感激之意。 | ||||
29 | 丙公司 2014011 | 山東省煙臺市 | 103 年 | 丙公司疑因租賃合同問題與房東發生糾紛,房東除涉嫌率眾圍廠、強行進入廠區搶奪財物,並毆傷臺籍幹部外,更無正當理由而要求xx臺商就「廠房、設備之預估(可能)損壞」額外繳付賠償金。 | 1.投資處於獲悉本案後,即於第一時間向中國大陸國臺辦投訴協調局進行協處,並迭次致電國臺辦與山東省臺辦,要求xx立即協助處理,並多次與xx人保持電話聯繫。 2.xx人曾表示,其就本案請求當地公安機關協助時,公安未予重視;經山東省煙臺市臺辦人員積極為本案奔走,並充分發揮協調功能後,該案始獲當地政府重視與協助。 3.經協處後,xx臺商已成功與房東達成和解,並免繳房東原本無故要 求支付之賠償金。 |
30 | xx 2013002 | 江蘇省東臺市 | 95 年 | 臺商xx與中國大陸江蘇省東臺市人民政府簽訂 「灘塗轉讓協議書」,約定xx出資取得土地使用權,惟嗣後東臺市人民政府並未交付 國 土 使 用 權證,且xx於該地上進行基礎設施 開發後,又因東臺 | 1.本案發生時間約 6 年,雙方於用地置換協商過程中,對於用地大小及範圍無法達成共識。 2.經投資處協處並積極向xx溝通反映後,約 1年時間雙方已簽訂協議,糾紛案已獲解決。 |
編號 | 廠商名稱 | 投資地點 | 糾紛發生時間 | 案情概述 | 處理情形及結果 |
市人民政府開發道路與興建河道致渠投資全數損 失。 | |||||
31 | 戊公司 2014020 | 廣東省深圳市 | 103 年 | 戊公司因租賃合同即將到期等因素而決定遷廠,致部分工人以為公司 即 將 惡 性 倒閉,而自 5 月初起發 動 罷 工 與 圍廠,將臺籍幹部軟禁數天。後雖同意人員進出,但仍拒絕進料及出貨,工廠始終陷入停頓。 | 1.投資處於獲悉本案後,即於第一時間向中國大陸國臺辦投訴協調局進行協處,並迭次致電國臺辦與廣東省臺辦,要求xx立即協助處理;期間,投資處曾多次與xx人保持電話聯繫,隨時掌握案件處理進度。 2.xx人曾表示,其就本案請求當地公安機關協助之初,公安未予應有之重視;嗣經國臺辦及廣東省臺辦人員積極介入奔走,並充分發揮協調功能後,該案始獲當 地政府重視與協助。 3.經投資處協處,罷工與圍廠已於 103 年 5 月 22日左右結束,工廠(公司)並已依原訂規劃, 於 5 月底完成搬遷。 |
32 | 己公司 2013015 | 北京市順義區 | 98 年 | 己公司租用集體土地興建廠房,當地政府欲徵收,xx人認為徵收金額過低。 | 1.當地政府曾就拆遷補償召開會議,xx與xx人簽訂拆遷補償協議,惟對於補償金額無法達成共識,爰向投資處xx。 2.案經投資處多次協處及與xx舉行工作會議時,充分表達xx人雖 租用集體土地,並投入 |
編號 | 廠商名稱 | 投資地點 | 糾紛發生時間 | 案情概述 | 處理情形及結果 |
資本,且當地政府已允諾予以補償,經協處 1年,xx對於徵收補償金額酌予提高,xx人 表示接受。 | |||||
33 | 庚公司 2012017 | 上海市閔行區 | 93 年 | 庚公司與上海市閔行區政府土地徵收糾紛,庚公司認為當地政府無正 當 之 徵 收 理由,應依原協議由 公司進行開發。 | 案經投資處促請陸方協處及與xx舉行工作會議時,表達xx人訴求,xx人亦積極透過行政訴訟維護投資權益並獲解決。 |
34 | 辛公司 2012008 | 北京市大興區 | 95 年 | 辛公司赴北京市大興區投資,當地政府因土地政策變更,遲未核發國土證。 | 本案發生時間已 7 年,經投資處促請陸方協處,及透過多次工作會議與陸方溝通,1 年半後經辛公司完備相關程式後,已順 利取得國土證。 |
35 | 壬君 2013017 | 江蘇省揚州市 | 97 年 | 揚州市江都區有 3家企業經營管道燃氣項目,但均未明定各家企業經營範圍區域,致壬君權益屢遭他人 侵害。 | 102 年 5 月向投資處陳情,經投資處協處後,陸方已於 103 年 4 月與壬君重新簽署燃氣特許經營權許可協議,糾紛已獲解決。 |
36 | 癸君 2012024 | 福建省連江縣 | 100 年 | 癸君與福建連江縣梅裏村村委會林地林權糾紛案。 | 投資處2 度致函陸方國臺 辦促請協處,癸君於 103 年 5 月 22 日函告投資處欲自行處理糾紛事務,暫 不需投資處協助。 |
37 | 子君 2014004 | 江蘇省南京市 | 102 年 | 臺商與南京浦口經濟開發區管委會間非法占地糾紛案。 | 1.103 年 2 月向投資處陳情表示,南京浦口經濟開發區管委會未經核准即進行徵收,佔用陳情人承租之土地,造成陳 情人財務損失。 |
編號 | 廠商名稱 | 投資地點 | 糾紛發生時間 | 案情概述 | 處理情形及結果 |
2.經陳情人向江蘇省國土資源廳申訴,對浦口經濟開發區管理委員會作出行政處罰,責令該管委會退還非法佔用之土地。惟對於陳情人之經濟損失, 未做合理補償,爰向投資處陳情。 3.經投資處協處 3 個月後, 當事雙方簽署拆遷補償協議,臺商獲得損 失賠償。 | |||||
38 | 丑公司 2013043 | 廣東省四會市 | 101 年 | 丑公司與廣東省四會市大沙鎮政府下屬企業之土地糾紛案。 | 1.本案發生時間約 2 年,案經廣東省四會市法院終審判決丑公司勝訴,大沙鎮政府下屬企業應返還醜公司交付之土地轉讓金及利息,並給付丑公司所墊付之工程款。 2.經送協處後,促成陸方積極協處大沙鎮政府之上級機關四會市政府出面協商。 3.其後在雙方對於分期償付方式有歧見時,投資處透過工作會議與陸方溝通,提出當地政府已將爭議土地出售並獲得高額價金之事實,爭取一次性給付款項。 4.本案在送協處 10 個月後,丑公司順利獲得當地政府一次性償付款 項。 |
編號 | 廠商名稱 | 投資地點 | 糾紛發生時間 | 案情概述 | 處理情形及結果 |
39 | 寅公司 2013038 | 湖北省武漢市 | 102 年 | 寅公司與當地國營企業簽訂《購銷合同書》,約定出口退稅款之利潤分配。陳情人主張該國營企業拖欠貨款及利息,並向 法院提起訴訟。 | 本案經投資處多次協處及透過工作會議與陸方溝通。陸方國臺辦提供終審判決結果,臺商表示理解。 |
40 | 卯公司 2013046 | 廣東省深圳市 | 102 年 | 卯公司與廣東省深圳市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房屋承租糾紛,該開發公司率眾包圍廠區,影響該公司正常營運及人員 進出。 | 圍廠發生時,投資處多次促請陸方協助排除,並多次透過工作會議與陸方溝通,103 年 1 月雙方達成和解。 |
41 | 辰公司 2013034 | 浙江省寧波市 | 94 年 | 臺商於浙江省寧波市與當地陸方股東合資設立公司,因經營問題需款項周轉,而由陸方股東擔保,向銀行融資。嗣合資企業因資不抵債,致陸方股東聲請法院拍賣合資企業之資產。臺商在未被 告 知 之 情 形下,所有投資化為烏有,臺商遂認為法院於鑑價之過程明顯低估、於程式上有瑕疵,致臺 商受有損失。 | 1.經協處後,陸方說明本案已完成仲裁與司法之程式,難有協處空間。 2.本案所涉法律問題頗為複雜,投資處前後兩度致函陸方,並多次與國臺辦及浙江省臺辦聯繫,協助陳情人釐清癥 結點。 |
42 | 巳公司 2012025 | 山東省 淄博市 | 85 年 | 巳公司與山東省 桓臺縣政府之下 | 1.本案經向陸方反映及多 次溝通,陸方說明經山 |
編號 | 廠商名稱 | 投資地點 | 糾紛發生時間 | 案情概述 | 處理情形及結果 |
屬企業合資設立公司,其後因陸方企業未履行出資義務,經當地法院判決合同終止,陸方企業並應支付巳公司違約金。惟陸方公司因無財產可執行,經法院裁定中止執行。 | 東省有關方面實地瞭解,陸資企業確無財產可供執行。 2.本案涉及法院強制執行問題,主要癥結在於陸資企業已無財產可執行,投資處前後 2 次致函陸方,並多次與陸方國臺辦聯繫,協助陳情人確認陸資企業財產情況,經陸方確認確實無財產可供執行。投資處已將陸方意見轉知陳情 人在案。 | ||||
43 | 午公司 2014002 | 廣東省東莞市 | 97 年 | 午公司前因廠房發生火災向中國大陸保險公司申請理賠,卻遭控告詐領保險金,其後經訴訟獲得勝訴判決,遂請求該保險公司應賠付公司之營業及商譽等損失。 | 1.本案經向陸方反映及多次溝通,陸方說明經有關部門保監會向陸方保險公司瞭解後,建議透過訴訟、仲裁予以解決。 2.本案涉及爭端雙方理賠事宜,投資處前後 2 次致函陸方,並多次與陸方國臺辦進行溝通,協助午公司與陸方保險公司商談,惟陸方保險公司無和解意願,投資處已向午公司說明本案處理結果,午公司表示瞭 解。 |
44 | 甲公司 2014015 | 浙江省嘉興市 | 102 年 | 甲公司與浙江省嘉興市國土局之土地出讓合同解約糾紛案 | 1.甲公司於 103 年 4 月上旬向投資處陳請協處,本案爭議在於甲公司與嘉興市國土局簽訂土地出讓合同,之後雙方因 故解約,甲公司對於已 |
編號 | 廠商名稱 | 投資地點 | 糾紛發生時間 | 案情概述 | 處理情形及結果 |
交付之履約保證金及定金主張應予返還,惟嘉興市國土局認為依約不予退還。 2.本案經投資處研析後,將中國大陸有關規定等資料送請陸方協處,促成陸方在同年 4 月下旬協調嘉興市政府退還履約保證金。 3.關於定金爭議,因涉及契約認定,需循司法途徑解決,甲公司表示接 受。 | |||||
45 | 申公司 2013003 | 湖南省臨澧縣 | 91 年 | 申公司因債務擔保遭受當地人民法院拍賣公司資產, 而衍生糾紛案。 | 1.陳情人為他人作保,資產遭當地法院查封拍賣,因多次流標,致拍賣金額低於陳情人預期,爰向投資處陳情主張法院拍賣金額不合理,並提供機器設備進口報單佐證。 2.本案亦經海基會協處多年, 相關單位人事更迭,加上陳情人年邁,經陸方協調當地政府,考量當地政府財政狀況及投入機器設備成本,給予臺商可接受之補償 金額。 |
46 | 酉君 2013019 | 上海市長寧區 | 102 年 | 臺商酉君遭邊控案。 | 1.陳情人受邀出資經營餐廳,該餐廳拖欠員工薪資,致陳情人遭當地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局予以限制出境。 2.經投資處協處,於 103 |
編號 | 廠商名稱 | 投資地點 | 糾紛發生時間 | 案情概述 | 處理情形及結果 |
年初解除邊控。 | |||||
47 | 戌君 2013018 | 山東省青島市 | 92 年 | 臺商與青島市黃島區街道辦事處間冒名轉讓土地使用權預約糾紛一案。 | 臺商陳情其所投資之土地遭他人冒名轉讓,惟無法提出確實有繳交土地款之相關事證,經投資處多次利用與陸方召開工作會議討論,陸方事後提供黃島區街道辦事處之 繳納憑證,以釐清事實。 |
48 | 亥君 2013033 | 海南省屯昌縣 | 98 年 | 亥君與中國大陸海南省屯昌縣國土環境資源局間採礦許可證糾紛一案。 | 1.臺商無證採礦行為遭當地國土局處罰,臺商認為非無照採礦且處罰標準較為嚴格, 爰請協處。 2.經投資處多次利用與陸方召開工作會議討論,鑒於本案業經中國大陸法院終審判決,行政協處空間有限,倘臺商日後有新事證,再予以協助,本節已向陳情人說 明。 |
49 | A 君 2012027 | 天津市 | 93 年 | A 君與天津市前桑園村委會之投資股權轉讓糾紛一案。 | 1.臺商與村委會簽訂股權轉讓合約,村委會同意將集體土地入股之股份轉讓予臺商,臺商認為依約村委會應辦理房產證及土地使用權證,惟新任村委會主張合約無效,爰請協處。 2.本案經投資處多次促請陸方協處及利用工作會議進行討論,已釐清案件爭議點。鑒於本案涉 及合約有效性爭議,需 |
編號 | 廠商名稱 | 投資地點 | 糾紛發生時間 | 案情概述 | 處理情形及結果 |
循司法途徑解決,已向 陳情人說明。 | |||||
50 | B 君 2013004 | 上海市朱家角鎮 | 100 年 | 臺商因配合搬遷與當地政府置換土地之糾紛案。 | 1.臺商配合朱家角鎮政府搬遷,並與拆遷公司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當地政府承諾置換土地,臺商繳交土地預備金,然當地政府卻遲未履行承諾。 2.本案經經濟部協處 1 年 10 個月後,臺商取回土地預備金。 |
51 | C 公司 2014018 | 湖南省湘潭市 | 102 年 | 臺商與湖南省湘潭市人民政府間因關閉停產及搬遷糾紛一案。 | 1.103 年湘潭市政府因環保問題要求所有化工企業須關停退出湘江流域,臺商因廢棄物未處理,與當地政府產生糾紛。 2.案經投資處協處,陸方表示,所有化工廠皆已退出該流域,僅剩臺商 1 家未退出。 3.經協處 4 個月後臺商與當地政府簽署關停退出協議書,當地政府支付臺商廢棄物處理費及貸款,協助關停退出,臺商對投資處之協處表示 感謝。 |
52 | D 公司 2014032 | 廣東省深圳市 | 103 年 | 臺商投資之 D 公司因舊城改造衍生村民圍堵鬧事糾紛案。 | 1.D 公司廠房被劃入舊城改造範圍,但 D 公司與地產開發公司就補償款尚未達成協議,D 公司為免廠房長期閒置,遂掛牌招租,卻遭村民以 廢土阻擋,恣意圍堵鬧 |
編號 | 廠商名稱 | 投資地點 | 糾紛發生時間 | 案情概述 | 處理情形及結果 |
事。 2.本案於 103 年 9 月送陸 方協處,同年 12 月兩岸協處工作小組會議中,陸方表示圍廠狀態已排除。經洽 D 公司確認後,完成協處程式。(歷 時 3 個月) | |||||
53 | E 投資人 2013040 | 江西省九江市 | 94 年 | 臺商 E 君購置別墅,遭大陸法院違法查封並移轉產權,而申請返還房產之糾紛案。 | 1.E 君購買別墅後依法辦妥登記,惟因建設公司 「一屋二賣」,而另一買受人欲辦理登記時,因無法申辦登記,遂向法院起訴,要求註銷陳情人原核發之房產證。 2.法院審理後,指示該市之房產管理局,將陳情人原核發之房產證註銷;陳情人不服,向法院申請返還房屋,惟其 訴求未獲法院支持。 3.本案於 102 年 8 月送請 陸方協處,前後並 3 次利用工作會議,與陸方交換意見並提供臺商協助。陳情人嗣後於 103 年 10 月下旬獲得法院所作「執行裁定書」,返還陳情人房產,故本 案已完成協處程式。 |
54 | F 君 2014016 | 海南省三亞市 | 94 年 | F 君與三亞市人民政府間魚苗繁殖場徵收補償糾紛一案 | 1.臺商於三亞市向村委會承包土地,用於水產養殖,94 年臺商被告知該土地將進行徵收,爰暫停養殖。嗣後該徵收因 故停止,臺商主張應就 |
編號 | 廠商名稱 | 投資地點 | 糾紛發生時間 | 案情概述 | 處理情形及結果 |
其損失予以補償。 2.我方於 103 年 4 月送請 陸方協處。案經 8 個月協處,陸方表示,臺商承包土地未與當地村委會簽訂承包合同,亦未報當地鎮政府批准,求償於法無據。 3.投資處函知陳情人,並 取得陳情人理解。 | |||||
55 | G 公司 2012023 | 上海市嘉定區 | 96 年 | G 公司主張遭陸籍員工合同詐騙案,經向公安立案遲未偵結一事 | 1.本案因該公司法定代表人已過世,公安機關查無實證,爰無法偵結。 2.案經協處 2 年,現任法定代表人要求公安機關繼續偵查追究刑事責任。鑑於商業糾紛涉及之刑事案件不屬於協處機制受理範圍,且本案已無協處空間,陳情人 表示理解。 |
56 | H 公司 2012002 | 廣東深圳市 | 92 年 | 臺商 H 公司與另一家陸籍公司商業糾紛案 | 1.陸籍公司大量挖角臺商幹部,竊取臺商商業機密,經臺商向法院起訴確定。臺商向深圳中級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賠償,後向香港高等法院起訴,請求陸籍公司賠償。另臺商員工則因被控行賄,臺商員工遭拘留及邊境(後解除)。 2. 101 年 6 月投資處送協處,後臺商表達有意和解,惟雙方分歧過大,和談未能實現。 3. 104 年 1 月陸方認為本 |
編號 | 廠商名稱 | 投資地點 | 糾紛發生時間 | 案情概述 | 處理情形及結果 |
案為商業糾紛,已完成行政協調範圍內之工作,建議當事雙方自行 協商和解事宜。 | |||||
57 | I 君 2012011 | 福建省廈門市 | 99 年 | 臺商I 君投資中國大陸福建省商業廣場之轉讓合約爭訟糾紛案 | 1.臺商 I 君投資福建省甲廣場之轉讓合約爭訟糾紛,業於 99 年經法院判決 I 君敗訴,100 年立案執行。惟 I 君對判決持有異議,盼協助向陸方反映。 2. 101 年 9 月投資處送協處後,促成陸方於 102年 3 月邀集最高法院、爭端另一方召開協調會,惟臺商 I 君因故未出席,致協調未果。 3.投資處嗣後亦透過工作會議與陸方進行溝通, 102 年法院應爭端另一方之申請而強制執行判決。最終臺商 I 君於 103年提領爭端另一方提存之款項(相當於 I 君投 入金額)及利息。 |
58 | J 君 2013051 | 廣東省惠州市 | 97 年 | 臺商J 君與廣東省丙鎮政府間之土地徵收補償糾紛 | 1.臺商J 君於97 年與廣東村民簽訂合同,綠化山坡地( 種植青苗等作 物)。後遭當地人員將 陳情人所種蔬菜全數拔 除、丟棄,卻拒絕賠償。 2.本案於102 年10 月送請 協處,陸方於 102 年 11 月及103 年12 月分別來 函指出,臺商種植蔬菜之地屬村集體所有,故 |
編號 | 廠商名稱 | 投資地點 | 糾紛發生時間 | 案情概述 | 處理情形及結果 |
臺商及該村民就本案均屬無權佔有,且已於拔除前告知臺商,但臺商仍搶種,當地政府遂依法將青苗拔除。 3.本案投資處透過工作會議數次與陸方協商,陸方多次表示係依法行 政。 | |||||
59 | K 公司 2013055 | 河南省安陽市 | 102 年 | K 公司與中國大陸河南省安陽市丁醫院間融資租賃糾紛案 | 1. 101 年K 公司向丁醫院購買醫療設備一批,並提供該醫院使用,雙方分別簽訂購買合同、售後回租合同及買賣預約書。丁醫院繳交兩期租金後,即不履行合同義務。 2.本案於102 年12 月送請 陸方協處,陸方於 103 年 5 月回復丁醫院已改制為民營醫院,故本案性質屬 P-P 商務糾紛,建議循司法救濟。 3. K 公司已提起民事訴 訟。 |
60 | L 公司 2012014 | 上海市黃渡鎮 | 97 年 | L 公司與上海市黃渡鎮拆遷補償糾紛 | 1.臺商與當地拆遷公司簽署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內容包括當地政府承諾置換土地及補償金額,惟嗣後拆遷公司未履行協議,致發生糾紛。 2.本糾紛案發生 7 年,經 投資處積極協處 2.5年,並多次與陸方利用工作機會與陸方討論。 爭議雙方於 103 年 12 |
編號 | 廠商名稱 | 投資地點 | 糾紛發生時間 | 案情概述 | 處理情形及結果 |
月中旬簽署協議書,臺 商獲得補償款。 | |||||
61 | M 公司 2014026 | 福建省漳州市 | 102 年 | M 公司與福建省漳州市建設局土地使用權糾紛 | 1.臺商Q 君於 100 年 4 月在福建省設立 M 公司,獲准經營 50 年(已取得國土使用權證)。 2. 102 年漳州市建設局疑似對 M 公司於原核發國土證之部分土地範圍內「建構屋舍等之權利」設定條件,臺商認為該措施恐有限縮其土地使用權之虞。 3. 103 年 7 月陳情人請求協處,投資處於 103 年 7 月送請陸方協處。 4.嗣陸方回復,將案情及法律規定進行釐清與說明;投資處於 103 年 11月將陸方回函內容轉知,陳情人於 103 年 12 月表示瞭解與接受。 |
62 | N 公司 2014031 | 浙江省杭州市 | 89 年 | N 公司與浙江省杭州市 A 投資集團拆遷糾紛 | 1.臺商與當地經濟合作社合資成立公司,由該經濟合作社以集體土地及部分現金入股(惟遲不辦 理 土 地 使 用 權 移轉),臺商股權占 60%。經臺商向中國國際貿易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經裁決該經濟合作社應將土地使用權移轉至 N公司,惟嗣後臺商公司僅取得集體土地使用證。 2.102 年底,N 公司接獲 |
編號 | 廠商名稱 | 投資地點 | 糾紛發生時間 | 案情概述 | 處理情形及結果 |
拆遷通知,經與拆遷公司多次協商,仍無法達成共識。該經濟合作社未經 N 公司同意,即代表簽訂《拆遷補償協議》,並領走補償金,臺商爰函請協處。 3.經本處協處 5 個月,陸方表示曾協助召開協調會,惟臺商對於補償方案無法接受,建議臺商可續與當地有關單位協商解決,或循司法途徑主張訴求。本節已向陳情人說明, 並取得理 解。 | |||||
63 | O 君 2012016 | 江蘇省蘇州市 | 95 年 | 臺商 O 君於江蘇省某工業園區廠房遭徵收糾紛 | 1. 95 年江蘇省某工業園區徵收臺商土地,臺商稱其於協商過程中,在意識不清處下簽署拆遷同意書,且該款項扣除承租臺商廠房之 4 家企業補償款、企業所得稅後,遲延 1 年才給付。 2.臺商主張其補償金額過低、承租之 4 家企業補償金額過高、無須繳納所得稅,且應給付 1 年 之利息。 3.投資處協助臺商與陸方多次協商,陸方表示補償金額依據協議且已履行完畢,臺商認為延遲給付應提供相關事證。經向陳情人告知,惟無 法提供事證。本案協處 |
編號 | 廠商名稱 | 投資地點 | 糾紛發生時間 | 案情概述 | 處理情形及結果 |
結果,已告知陳情人, 並獲理解。 | |||||
64 | P 公司 2013039 | 湖南省衡陽市 | 101 年 | P 公司與湖南省衡陽市殯葬事業管理處解除承包經營合同糾紛案 | 1.90 年 12 月臺商 R 君投資之 P 公司與衡陽市殯葬事業管理處簽訂《承包經營合同》,98 年合同解除。 2.101 年 10 月 30 日陸方法院判決衡陽市應補償 R 君,惟遲未履行該勝訴判決。 3.本案除 102 年二次函請陸方協處外,多次於協處工作會議中討論。 4.103 年底 R 君與衡陽市政府簽訂協議分期還款,並於 104 年初獲得第一筆款項,本案經協 處 1.5 年獲得解決。 |
65 | Q 君 2014028 | 海南省瓊海市 | 82 年 | Q 君與海南省瓊海市政府之國土證核發糾紛 | 1.82 年 Q 君赴海南省投資設立公司,其後取得瓊海市某鄉政府核發之建房許可證,批准公司興建房屋。 2.其後Q 君投資設立之公司繳納宅地基使用賠償費,惟遲無法取得國土證。 3.本案除於 103 年致函陸 方協處外,並 2 次於協處工作會議與陸方進行溝通。陸方表示本案系爭土地因屬集體土地,在土地手續未完備下,現無法辦理土地使用 權,爰提出如何完善土 |
編號 | 廠商名稱 | 投資地點 | 糾紛發生時間 | 案情概述 | 處理情形及結果 |
地手續之建議。 4.本案協處結果,已告知陳情人,陳情人表達感謝, 將依有關建議處理。 | |||||
66 | R 公司 | 江蘇省蘇州市 | 98 年 | R 公司與中國大陸江蘇省蘇州市國土資源局、蘇州市房屋和城鄉建設局有關註銷國土證、房產證附記糾紛 | 1.98 年江蘇省蘇州市國土資源局核發新的國土證予 R 公司,惟該國土證附記「有效期限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待工程竣工驗收後換發新證」。R 公司依法報批動工建設, 竣工驗收後,蘇州市房屋和城鄉建設局於核發房產證予該公司。惟該房產證仍附記「有效期限至 2014年 12 月 31 日」,臺商因而請求協處。 2.本案經協處後,陸方已於 104 年 2 月 9 日重新核發新的房產證及土地證(無相關期限附記), 爰本案完成協處程式。 |
67 | S 公司 | 江蘇省射陽縣 | 101 年 | S 公司與中國大陸江蘇省射陽縣經濟開發區間核發國有土地使用權證糾紛 | 1.S 公司於 100 年與江蘇省射陽縣經濟開發區簽訂《項目建設合作協議書》,由該開發區提供項目用地,供臺商 S 公司使用(並辦理國土證予 S 公司),惟開發區嗣未依約辦理,構成違約,臺商要求賠償。 2.本案經協處後,江蘇省射陽縣經濟開發區已於 103 年 11 月賠償臺商, |
編號 | 廠商名稱 | 投資地點 | 糾紛發生時間 | 案情概述 | 處理情形及結果 |
且臺商對該賠償金額表 示接受。 | |||||
68 | T 君 | 浙江省溫州市 | 97 年 | T 君陳情於中國大陸發生糾紛,對法院判決持有疑義一事 | 1.T 君所投資之購物中心於 97 年 6 月遭人搗毀,經當地法院作出刑事及民事判決,惟陳情人認為判決不公,爰盼有關部門查明真相保障合法權益。 2.案經多次與陸方討論,陸方認為司法機關已做出生效判決並已執行。 3.投資處業將協處結果轉知陳情人並取得理解, 本案完成協處程式。 |
69 | U 公司 | 江蘇省昆山市 | 104 年 | U 公司與當地陸籍企業發生工程糾紛,當地陸籍企業因而傾倒廢 土,阻礙公司正常營運,並威脅臺籍幹部之人身安全。 | 1.本案經海基會轉請投資處共同協助後,旋即聯繫臺商掌握後續發展情形,並送請陸方協處。 2.經臺商協會及有關單位協處後,本案陳情廠商已恢復正常營運,雙方爭議並已循仲裁程式解 決。 |
70 | V 君 | 廣東省東莞市 | 101 年 | V 君與東莞市 U經濟聯合社土地糾紛案 | 1.V 君於 90 年與 U 經濟聯合社簽訂「土地使用合同書」,其後依約支付土地轉讓訂金,未料 101 年 U 經濟聯合社告知土地已遭當地政府徵收,雙方多次商談土地轉讓訂金返還及相關損失賠償事宜,但未有結果。 2.經協處 6 個月後,U 經 濟聯合社已於 104 年 5 |
編號 | 廠商名稱 | 投資地點 | 糾紛發生時間 | 案情概述 | 處理情形及結果 |
月支付V 君土地轉讓訂金及利息款項,爭端順 利解決。 | |||||
71 | W 君 2014014 | 四川省樂至縣 | 98 年 | 臺商陳情所投資之農場與四川省樂至縣間土地徵生補償糾紛一案 | 1.W 君陳情當地政府修建公路經過該農場,未提供補償金標準及相關資料,W 君對補償金額存有疑義,爰請經濟部投資處協處。 2.本案糾紛發生 6 年,經 協處 1 年 3 個月後,陸方提供補償標準及明細,已釐清相關案情,陳情人表示理解。 |
72 | X 公司 2014030 | 廣東省深圳市 | 98 年 | X 公司與中國大陸廣東省深圳中院間工程款執行糾紛案 | 1.X 公司陳情法院對於勝訴判決不執行,經協處 11 個月,陸方協助向法院查證債務人現無可供執行之財產。 2.本案糾紛發生 6 年,已釐清法院勝訴不執行之疑慮,陳情人已理解, 本案完成協處程式。 |
73 | Y 公司 2014027 | 上海市奉賢縣 | 86 年 | 臺商與上海市奉賢縣土地管理局間退還土地款糾紛案 | 1.Y 公司與當地政府簽訂土地出讓合同,因當地政府溢收出讓金,且嗣後該土地因高壓電塔經過無法建廠, 造成糾紛。 2.本案糾紛超過 18 年,經協處 11 個月,當地政府已購回原土地,並賠償其損失, 臺商表示感 謝。 |
74 | Z 公司 2014003 | 福建省 廈門市 | 100 年 | Z 公司與中國大陸 廈門市同安區土 | 1.Z 公司陳情前因未諳中 國大陸相關規定,誤認 |
編號 | 廠商名稱 | 投資地點 | 糾紛發生時間 | 案情概述 | 處理情形及結果 |
地管理部門間之廠房土地移轉糾紛案 | 為無須補繳納土地閒置費,致其後公司廠房土地無法辦理移轉予第三人。 2.本案糾紛法生 4 年,經投資處送陸方協處 19個月後,已釐清無法補繳土地閒置費之原因,陸方並提供 2 項解決方案供 Z 公司參處,陳情人已理解,後續將選擇 其中一方案處理。 | ||||
75 | W 公司 2013048 | 山東省平度市 | 89 年 | W 公司與山東省平度市蓼蘭鎮政府之土地承包糾紛案 | 1.W 公司陳請與當地鎮政府簽訂暫停履行果園承包合同之協議,鎮政府原允諾儘量保證果樹繼續種植,未料其後果樹卻遭村民砍伐引發糾紛。 2.本案糾紛超過 12 年,經協處 21 個月,陸方說明本案問題之癥結點,經向陳情人說明,陳情人已理解,本案完成協處 程式。 |
76 | A 君 | 廣東省博羅縣 | 97 年 | A 君與廣東省惠州市博羅縣之養豬場遭拆除糾紛 | 1.A 君 91 年於該縣投資設立養豬場,惟嗣後於 97 年遭縣政府拆除。 2.本案糾紛發生 5 年,經 協處 26 個月,陸方說明本案問題之癥結點,經向陳情人說明,本案完 成協處程式。 |
77 | B 君 2013001 | 山東省日照市 | 97 年 | B 君陳情遭中國大 陸股東侵佔股權及財產一案 | 1.B 君陳情陸籍股東偽造 董事會紀錄,藉增資名義辦理股權變更手續, |
編號 | 廠商名稱 | 投資地點 | 糾紛發生時間 | 案情概述 | 處理情形及結果 |
侵害臺籍股東權益,惟本案於 103 年已遭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駁回。 2.本案糾紛超過 7 年,經投資處協處,鑒於法院已終審判決,且糾紛雙方無法和解,經向陳情人說明,本案已完成協 處程式。 | |||||
78 | C 君 2014021 | 福建省武平縣 | 101 年 | C 君陳情中國大陸銀行誤植其貸款資料及所投資公司與福建省武平縣政府之合同執行爭議案 | 1.C 君陳情 101 年因中國大陸銀行疏失,誤植貸款資料,致其所投資公司之信用造成傷害。C君另反映其所投資公司與福建省武平縣政府、縣屬企業簽訂供礦合同,惟因供礦品質及價格調整問題,致公司停產, 請求賠償相關損失。 2.本案糾紛發生 2 年,經 投資處送陸方協處 1 年多後,已釐清本案癥結點,陸方並書面說明處理結果,陳情人後續已 循司法途徑解決。 |
79 | E 君 2015003 | 山東省曹縣 | 91 年 | E 君陳情與山東省曹縣間土地使用權糾紛 | 1.E 君於91 年赴中國大陸與當地政府簽訂合同取得國有土地,投資興建廠房作業因 SARS 暫停,後遭當地政府以未交納出讓金為由廢除已發放之國土證。 2.E 君於94 年在當地提起 訴訟,法院判決 E 君可 |
編號 | 廠商名稱 | 投資地點 | 糾紛發生時間 | 案情概述 | 處理情形及結果 |
就建廠費用提供證據後另行主張權利,惟E 君並未再向法院提出訴訟。 3.本案經 104 年 2 月向陸方反映,經陸方回復表示,陳情人未就相關訴求提出事證,如有其他主張可再循司法途徑解 決,已向陳情人說明。 | |||||
80 | E 君 2015003 | 山東省曹縣 | 91 年 | E 君陳情與山東省曹縣間土地使用權糾紛 | 1.E 君於91 年赴中國大陸與當地政府簽訂合同取得國有土地,投資興建廠房作業因 SARS 暫停,後遭當地政府以未交納出讓金為由廢除已發放之國土證。 2.E 君於94 年在當地提起訴訟,法院判決 E 君可就建廠費用提供證據後另行主張權利,惟E 君並未再向法院提出訴訟。 3.本案經 104 年 2 月向陸方反映,經陸方回復表示,陳情人未就相關訴求提出事證,如有其他主張可再循司法途徑解 決,已向陳情人說明。 |
81 | F 君 | 廣東省佛山市 | 103 年 | F 君與廣東省佛山市之履行合同糾紛 | 1.F 君於 95 年與當地經濟區管理委員會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臺商依約付清款項,嗣後該土地因政府改變須經公開拍賣程式,臺商同意 解除合同,當地政府亦 |
編號 | 廠商名稱 | 投資地點 | 糾紛發生時間 | 案情概述 | 處理情形及結果 |
允諾分四期賠償臺商損失;惟當地政府給付二期後即未履行第三期款,臺商爰向經濟部投資處陳情。 2.本案投資處於 104 年 5月中旬送請陸方協處,經協處 4 個月後,臺商已獲得所有款項,順利 解決。 | |||||
82 | G 君 | 浙江省溫州市 | 97 年 | G 君陳情其所開發之商城產權糾紛 | 陳情人因所開發之商城地下車庫及夾層產權糾紛向經濟部投資處陳情,協處歷時 2.5 年,陸方已與陳情人達成共識,同意陳情人檢附相關資料辦理房產證;本案已 順利解決臺商訴求。 |
83 | H 君 | 浙江省溫州市 | 86 年 | H 君陳情與浙江省溫州市政府未完全履行土地使用權出讓協議之糾紛 | 1. 81 年臺商與當地區政府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協議,約定取得土地並進行開發。嗣後臺商僅取得部分土地並開發完成,臺商陳情當地政府應再提供其餘土地。 2.案經經濟部投資處協處 2.5 年,多次向陸方反映,陸方協助釐清該土地係集體土地,願退還臺商未取得土地之訂金;本案已協助釐清案情並向陳情人說明,完 成協處程式。 |
84 | I 君 | 福建省廈門市 | 85 年 | I 君陳情與福建省 廈門市思明區法院兼國家賠償糾 | 1.85 年間臺商因民事訴 訟案件遭法院裁准暫扣臺商護照及臺胞證,臺 |
編號 | 廠商名稱 | 投資地點 | 糾紛發生時間 | 案情概述 | 處理情形及結果 |
紛 | 商陳情法院之裁定造成其無法返臺處理商務及產生財務損失,認為法院應賠償其損失。 2.經投資處送陸方協處 1 年 11 個月,多次透過工作會議與陸方溝通,陸方協助釐清臺商遭扣押證件之法院裁定及相關入出境問題,陸方意見 已函覆臺商。 | ||||
85 | J 君 2015002 | 山東省青島市 | 103 年 | J 君廠房遭徵收衍生之糾紛 | 1.J 君與當地街道辦事處簽訂《土地承包合同》,提供臺商興建廠房,並約定如遇國家徵用,建築設備等賠償金歸臺商所有。 2.103 年 8 月該街道辦事處將臺商應獲得之補償納為己有,臺商廠房遭人強行拆除,臺商爰向投資處陳情。 3.本案經協處 8 個月,臺商獲得補償, 順利解 決。 |
86 | K 君 2012013 | 福建省福州市 | 90 年 | K 君陳情與福建省福州市政府因工商登記衍生之糾紛 | 1.K 君陳情與多位臺商赴中國大陸與當地陸籍企業合資創立公司,嗣後公司財產遭另一臺商持偽造檔,向當地工商局申請變更為法定代表人, 公司財產亦遭掏空。 2.陳情人向中國大陸行政 法院及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皆敗訴,爰請 |
編號 | 廠商名稱 | 投資地點 | 糾紛發生時間 | 案情概述 | 處理情形及結果 |
投資處協處。 3. 本案多次送請陸方協處,惟鑒於已有明確司法判決,且雙方當事人均為臺商,陸方盼雙方循友好協商或司法途徑維權。 4.本案已轉知陳情人,並 完成協處程式。 | |||||
87 | L 君 2013042 | 江蘇省蘇州市 | 102 年 | L 君土地未經徵收即遭佔用糾紛 | 1. L 君與當地經濟開發區簽訂出讓合同,完成出讓手續後,因當地規畫調整,致使土地無法開發,後竟遭認定為閒置土地,恐遭強制收回。 2.本案經 L 君於 102 年 8月向投資處反映後,經多次協調,雙方於 104年 9 月簽訂協議,由開發區有償收回土地,陸方並於104 年11 月確認 完成協處。 3.本案經協處 2 年 4 個月,臺商獲得補償,順利解決。 |
88 | M 公司 2013054 | 廣西省崇左市 | 102 年 | M 公司陳情與當地國土資源局間採礦許可糾紛一案 | 1.陳情人於採礦許可證到期後,因環保單位拒不核發排汙許可證致無法辦理採礦證續證,爰請投資處協處。 2.本案經協處後,已釐清案情,臺商所在區域於 101 年 7 月已被規劃為空港經濟區,嚴格限制 「三高」類企業,區域內 所有採石場採礦証到期 |
編號 | 廠商名稱 | 投資地點 | 糾紛發生時間 | 案情概述 | 處理情形及結果 |
後均不予續辦。經協調,現當地政府已同意臺商搬遷至符合礦山規劃的新址繼續經營,但須通過公開招投標方式取得開採權。本案已向臺商說明, 並取得理 解。 | |||||
89 | N 君 2013013 | 福建省廈門市 | 90 年 | 臺商 N 君與當地建商因房屋買賣發生房產證辦證糾紛 | 1.陳情人N 君向陸籍建商預購商場,交屋後建商拒絕協助辦理房產證,經臺商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法院遲不執行判決內容,爰向投資處陳情。 2.投資處於 102 年 5 月受理陳情後,5 度函請陸方積極協助,歷經 2 年半之協處, 臺商已於 105 年 1 月辦妥房產證。 |
90 | Y 君 2015025 | 廣東省廣州市 | 94 年 | 臺商 Y 君與廣東省廣州市花都區花城街道辦發生徵收補償糾紛 | 1.陳情人轉租原屬於南一生產隊、南二生產隊土地及上元生產隊集體所有之土地,後因廣東省廣州市花都區花城街道辦不願親自丈量陳情人受徵收之土地,導致陳情人因徵收應得之補償難以計算。 2.投資處於 104 年 9 月受理陳情後,1 度函請陸方積極協助,歷經半年之協處,臺商已於 105 年 1 月與當地政府簽訂 補償協議並收到補償款。 |
編號 | 廠商名稱 | 投資地點 | 糾紛發生時間 | 案情概述 | 處理情形及結果 |
91 | Z 君 2016002 | 福建省廈門市 | 84 年 | N 公司與中國大陸福建省廈門市政府所屬單位之糾紛案 | 1.陳情人就興建房地產項目利潤分配標準認定有異而發生民事糾紛。 2. 陸方表示本案因福建省、廈門市兩級法院審理並作出判決判陳情人敗訴,因此不再列入協處機制調處,爰無協處 空間。 |
92 | A 君 2013052 | 河南省南陽市 | 102 年 | A 君與中國大陸河南省南陽市地方政府間土地出讓糾紛案 | 1. 102 年臺商於中國大陸進行土地掛牌出讓程式,卻遭其他公司競得土地。臺商主張當地政府應依協議約定提供土地,否則應予賠償。 2.案經協處近 2 年,臺商 已獲得賠償,完成協處程式。 |
93 | B 君 2014013 | 上海市 | 91 年 | 臺商 B 君投資之上海某公司與中國大陸上海市永豐街道辦事處間之投資糾紛案 | 1. B 君於 91 年與上海市永豐街道辦事處承租土地和廠房,但永豐街道辦拒絕撥付款項予陳情人。 2.後B 君投資之公司依照當地規定申請轉型補助,惟當地政府拒不付款。案經協處 2 年半, 臺商已於 104 年 7 月獲 得八成之轉型補助款。 |
94 | C 君 2014006 | 上海市 | 102 年 | 臺商 C 君與中國大陸上海寶山區某村委會間履行協議糾紛案 | 1.某陸資企業向村委會承租土地, 並分租予 C君,然該村委會未經批准即使用建設用地,遭上海市有關單位,責令停止施工行為,致陸資 企業及 C 君等受有損 |
編號 | 廠商名稱 | 投資地點 | 糾紛發生時間 | 案情概述 | 處理情形及結果 |
失。 2.後村委會因而主張租賃合同無效而向當地法院起訴,經一審判決確認合同無效,惟村委會應賠償陸資企業及C 君損失。當事人均不服判決上訴二審,判決前村委會、陸資企業與 C 君簽立經營損失補償雙方承諾書,約定村委會應分別賠償陸資企業與C 君之金額。惟俟後二審判決確定,賠償金額低於承諾書所訂之金額,故村委會拒絕依照承諾書賠償。 3.本案經協調,陸方表示因所涉糾紛已經法院審理做出終審判決,若 C君仍堅持索賠,應循司法途徑處理,爰無協處 空間。 | |||||
95 | D 君 2013030 | 河南省鞏義市 | 102 年 | 臺商 D 君與河南省鄭州市鞏義市人民政府間之土地開發糾紛案 | 1. D 君於 82 年與鞏義市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協議, 依約繳付購地款後,管委會卻將土地出售,嗣後退還購地款,但D 君認為鞏義市政府須支付購地款利息損失。 2. D 君向法院提訴,經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鞏義市永安路街道 辦事處應支付人民幣本 |
編號 | 廠商名稱 | 投資地點 | 糾紛發生時間 | 案情概述 | 處理情形及結果 |
金之利息。D 君對判決不服,已再提起上訴。 3.案經協處 1 年多,D 君已與鞏義市人民政府達 成和解。。 | |||||
96 | E 君 2016011 | 廣東省珠海市 | 105 年 | 臺商 C 君投資之國際精品公司廠房遭勞工圍廠糾紛案 | 1.臺商C 君投資之國際精品公司,因與員工間的勞資糾紛,遭數十名大陸民工圍廠,強行闖入廠房破壞廠房供電供水設備,並持續駐守在該廠大門,限制該廠總經理等管理人員之行動自由。 2.本案經海基會轉請投資處共同協助後,圍廠事 件已獲解決。 |
97 | F 君 2015022 | 江蘇省朱壇市 | 100 年 | 當地政府未依約履行契約導致臺商 F 君產生損失糾紛案。 | 1.臺商 F 君成立與當地政府簽訂契約開發農業區及配套產品展銷區。其中配套產品展銷區部分,係為補貼農業區開發之損失。依契約,當地政府應完成配套產銷區之徵收作業,並依招拍掛程序出讓。 2.臺商表示當地政府未依約完成徵收程序,令臺商自行徵求之房地開發商亦遭當地政府要求退出, 致使臺商遭受損失。 3.本案經送協處 1 年多,臺商已與當地政府簽訂協議退出投資,並返還 投資款項。 |
編號 | 廠商名稱 | 投資地點 | 糾紛發生時間 | 案情概述 | 處理情形及結果 |
98 | G 君 2015029 | 江蘇省蘇州市 | 104 年 | 臺商 G 君與江蘇省吳江出口加工區管理局間撥付獎勵金糾紛案 | 1.臺商G 君與吳江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簽訂投資協議書,G 君依據協議所列優惠條件,向當地政府提出科技獎勵金之申請,惟管委會以政策改變及營收未達標準為由, 遲未核撥獎勵金。 2.本案經送協處,並促請陸方與臺商協調解決方案後,因陳情人告知已結束營運,不再請求協處。本案已完成協處程 序。 |
99 | H 公司 2016009 | 湖南省長沙市 | 105 年 | H 公司與中國大陸湖南省長沙國家生物產業基地管理委員會之圍廠糾紛 | 1.H 公司設立於湖南省長沙國家生物產業基地,因資金週轉困難,於 105 年 1 月宣布全面停工,惟長沙國家生產業基地管委會以該廠積欠員工薪資及未償還銀行貸款為由,派員強行接管廠區,禁止任何人員進出,致陳情人無法委託第三方鑑價及查核資產以處理後續退場事宜,業已嚴重其投資權益,故於 105 年 6 月請求協處。 2.本案經送協處後,該公司資產已拍賣處理完畢, 且圍廠情況已解 除,完成協處程序。 |
100 | I 公司 2015015 | 山東省 青島市 | 100 年 | I 公司與山東省青 島市嶗山區政府 | 1.臺商於 82 年於青島市 嶗山區投資成立 I 公 |
編號 | 廠商名稱 | 投資地點 | 糾紛發生時間 | 案情概述 | 處理情形及結果 |
之土地徵收補償糾紛案 | 司,並取得國土證。99年 6 月當地街道辦事處告知將徵收其土地後進行開發規劃,並送交「收回土地協議書」及工廠土地徵收評估報告,未料後續卻無下文。102年當地政府將 I 公司土地公告掛牌出讓,由其他開發商競得,然當地政府未與 I 公司商談徵收事宜, 亦未給予補償。 2.本案經送協處後,該公司已與開發商簽訂補償 協議,獲得補償款, | ||||
101 | J 公司 2014037 | 福建省廈門市 | 97 年 | J 公司與中國大副福建省廈門市同安區土地開發有限公司間之拆遷賠償糾紛案 | 1.臺商於 77 年 12 月於廈門市同安區城南工業區獨資設立 J 公司並取得國土證,擁有工業用地使用權,供作生產廠房及配套設施之用,使用期限至 128 年 8 月 26日止。 2.97 年 1 月 18 日「廈門市同安區土地開發有限公司」與「廈門市同安區拆遷辦公室」通知臺商其廠區將作為經營性土地收儲掛牌,要求臺商配合於 103 年 10 月 20 日前搬遷,惟當地政府未與其簽署拆遷補償協議。 3.案經送協處 2 年多,經 電話聯繫得知,臺商已 |
編號 | 廠商名稱 | 投資地點 | 糾紛發生時間 | 案情概述 | 處理情形及結果 |
自行解決問題,並與當地拆遷辦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已無需再請求協處。本案已完成協 處程序。 | |||||
102 | K 君 2015012 | 廣東省汕尾市 | 103 年 | 臺商 K 君與廣東省汕尾市間之土地徵收補償糾紛案。 | 1.臺商 K 君於 98 年在當地獨資經營某農場。嗣後,海豐縣政府以建設高速公路為由,對臺商經營之農場中間區域土地予以徵收。 2.投資處於 104 年 4 月受 理陳情後,經送協處 2 年,臺商已於 106 年 3月與當地政府簽訂徵收補償協議,臺商對補償款雖認為過低,惟已無意續與當地政府周旋。 本案已完成協處程序。 |
103 | L 君 2016005 | 江西省南昌市 | 99 年 | 臺商 L 君於江西省投資之學院遭陸籍人士圍廠糾紛案 | 1.臺商 L 君於 89 年 4 月至中國大陸江西省投資學院,並於 99 年 2 月 5日與陸籍人士簽訂「學院財產轉讓合同」。然陸籍人士未依約給付轉讓補償款,臺商遂向法院訴請解除合同並獲勝訴。嗣後陸籍人士不服判決再上訴,法院仍判決該合同未生效。 2.104 年 6 月臺商再與他人簽訂「舉辦者變更協議書」,並於 105 年 2月 22 日向江西省教育廳遞交資料,惟雙方進 行交接手續之際,陸籍 |
編號 | 廠商名稱 | 投資地點 | 糾紛發生時間 | 案情概述 | 處理情形及結果 |
人士聚眾包圍學校並以水泥磚牆封堵學校大門。 3.本案經送協處後,封校問題已獲解決,且系爭校產交付買主,學校業已重新招生,完成協處 程序。 | |||||
104 | M 公司 2015009 | 海南省定安縣 | 95 年 | M 公司與海南省定安縣人民政府土地收回及佔用糾紛案 | 1.臺商 M 公司於 85 年取得海南省定安縣出讓之土地,定安縣政府 95年決定收回,惟 M 公司認為補償款金額過低。 2.本案經送協處 2 年多, M 公司會同當地臺辦與當地政府官員陸續協調多次,後 M 公司決定向 當地法院提起訴訟。 3. 106 年 6 月當地法院對定安縣政府應補償金額作出判決,M 公司接受此金額,且定安縣政府未再提出異議,M 公司順利取得補償款,本案訴求已達成,完成協處 程序。 |
105 | N 君 2017001 | 福建省漳州市 | 104 年 | N 君陳情協助該公司辦理土地使用證案 | 1.臺商N 君所投資之公司於辦理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時遭漳浦縣國土資源局要求繳納滯納金。 2.投資處於 106 年 3 月送請陸方協處,促請協調赤湖鎮政府與漳浦縣國土局等有關單位,對臺商提出之訴求提供協 助。 |
編號 | 廠商名稱 | 投資地點 | 糾紛發生時間 | 案情概述 | 處理情形及結果 |
3.本案經送協處後,漳浦縣國土局不再要求臺商需繳交滯納金方可取得國土證,臺商已於 106 年 10 月取得系爭土地國土證,本案訴求已達 成,完成協處程序。 | |||||
106 | O 君 2015017 | 海南省海口市 | 103 年 | O 君與海南省海口市三門坡鎮政府間之承包土地糾紛案 | 1.臺商O 君與海南省海口市三門坡鎮政府於 88年 12 月簽訂承包合 同,惟自 103 年起因土地所有權歸屬問題,當地大稔村村民強行阻撓臺商使用土地。 2.投資處於 104 年 6 月送 請陸方協處。案經 2 年 半協處, 106 年當地瓊山區政府作出確權決定,要求大稔村村民不得再刁難臺商,並須讓臺商將系爭承包合同履行完畢期滿,本案訴求已達成, 完成協處程 序。 |
107 | P 君 2015031 | 山東省臨沂市 | 104 年 | 臺商 P 君於山東省臨沂市投資設廠與當地村委會間因承包土地造成圍廠糾紛案 | 1.臺商P 君91 年 8 月於山東省臨沂市投資設廠,並與當地村委會簽署承包土地合同。後因村委會反悔欲提前收回土地,遂雇用挖土機於臺商投資之工廠前挖鑿溝渠,阻斷與聯外道路之連結,致影響人員及車輛進出。 2.本案經送協處後,村委 會業已拆除圍廠措施, |
編號 | 廠商名稱 | 投資地點 | 糾紛發生時間 | 案情概述 | 處理情形及結果 |
且工廠已恢復營運,完成協處程序。 | |||||
108 | Q 公司 2015007 | 廣東省惠州市 | 94 年 | Q 公司與廣東省惠州市瀝林鎮政府政府間土地使用合同糾紛案 | 1. Q 公司於 92 年與瀝林鎮政府簽訂協議書,支付價金以取得廠房土地,惟仍無法取得國土證,瀝林鎮政府表示須以招拍掛方式始能取得出讓土地。 2.本案經送協處後,已於 107 年 3 月間透過招拍掛程序取得廠房之國土證,已達成請求協處人訴求,完成協處程序。 |
109 | R 君 2018001 | 江西省九江市 | 107 年 | 臺商 R 君與江西省九江中級法院執行局間拍賣不執行糾紛案 | 1.臺商 R 君於 2017 年 12 月 20 日參加九江中級法院之司法拍賣拍得房產,並付清拍賣款。嗣向當地法院執行局請求交付房產時,該局竟以上級表示避免執行回轉情形發生,拒絕辦理後續手續與點交,造成臺商損失。 2.投資處於 107 年 5 月 15日函請陸方協處,本案經電話追蹤臺商案件進度後得知,臺商已取回拍賣款,放棄辦理後續手續,臺商接受此情形 作為協處結果。 |
110 | S 君 2018002 | 福建省南靖縣 | 107 年 | S 君投資於福建省南靖縣豐田鎮之蘭花基地遭他人圍廠糾紛案 | 1.臺商 S 君於 2003 年 10 月 17 日與國營企業南靖縣花卉發展有限公司訂約承租豐田經濟開發 區區域內土地,並支付 |
編號 | 廠商名稱 | 投資地點 | 糾紛發生時間 | 案情概述 | 處理情形及結果 |
租金,作為建設農房及種植花卉之用。 2.2009 年時任南靖縣副縣長利用職權,強占通往臺商區域之道路及部分公共廣場土地約 3畝,並以圍牆隔離,興建別墅居住迄今。 3.2017 年 8 月,南靖縣副縣長再度強占其別墅前約 12 畝公共廣場土地, 並搶建圍牆與大門,導致臺商所承租經營之花卉基地對外聯通道路完全遭切斷,大型貨車均無法出入,令其無法繼續經營,影響人身安全及財產權益,雖已向當地縣長反映,仍未果。 4.投資處於 107 年 5 月 28日函請陸方協處,本案經電話追蹤臺商案件進度後得知,雙方經漳州市臺商協會協調後,臺商已和當地人士和解,目前留有小路供臺商進出,影響人身及財產安全情況已解除,臺商接受此情形作為協處結 果。 | |||||
111 | T 君 2016013 | 湖南省長沙市 | 105 年 | 臺商 T 君與湖南省長沙市開福區政府間國有土地使用權徵收及補 償糾紛案 | 1.105 年 2 月 19 日長沙市開福區政府公布徵收公告,徵收範圍包含T 君房屋,T 君提起行政覆 議,要求撤銷該徵收公 |
編號 | 廠商名稱 | 投資地點 | 糾紛發生時間 | 案情概述 | 處理情形及結果 |
告,並認為如須徵收,應優先以就地安置之方式補償,並同時就營業損失予以補償。 2.經投資處送請協處後, 107 年 10 月 1 日追蹤案件情形時得知,開福區政府已允諾T 君不進行拆遷,且將協助進行房屋改善,T 君訴求已達 成。 | |||||
112 | U 君 2017007 | 廣東省廣州市 | 106 年 | 臺商 U 君所投資之 V 公司與 W 公司間經營權及圍廠糾紛 | 1.針對臺商訴求:「請求陸方當地公安機關和勞動保障局、維穩辦等政府部門不得介入私權糾紛,停止迫害行為。」,投資處於 107/8/3 傳真工作函予陸方儘速協調當地相關單位協助查明。 2.107/10/4 經臺商電話陳述,相關人等亦已回到臺灣,目前已無人身安全問題,原協處事由已不存在。目前本案僅剩下臺商本人與 W 公司勞資糾紛問題,及V 公司股東間結算糾紛。本案目前已無 P-G 糾紛,所餘勞資及私人間股東結算糾紛,非屬兩岸投保協議之協處範疇,已向臺商說明,並經同意於 107/11/15 案件移請 海基會協助處理。 |
編號 | 廠商名稱 | 投資地點 | 糾紛發生時間 | 案情概述 | 處理情形及結果 |
113 | V 君 2017004 | 山東省萊陽市 | 105 年 | 臺商 V 君與山東省萊陽市政府間土地承包合同解除及徵收糾紛案 | 1.臺商與萊陽市政府間簽訂土地承包合約書,臺商依合約規定,先後多次與萊陽市政府間就承包費用問題進行協商變更,惟歷次變更均未簽訂書面協議,但均實際履行。 2.105 年萊陽市政府以臺商多年未按約繳足承包費為由,通知解除承包合約書,臺商不服並於同年依合約規定向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提請仲裁。惟辦事處在未知悉臺商下,任由於仲裁程序期間強行佔據臺商承包之土地並趕走工人,造成極大財產損失。 3.經投資處送請協處後, 108 年 6 月 21 日追蹤案件情形時得知,臺商已與萊陽市政府簽署和解書,就徵收臺商所承包之土地予以補償,V 君 訴求已達成。 |
114 | W 君 2016007 | 福建省漳州市 | 104 年 | 臺商 W 君及其友人投資之公司與福建省漳州市長泰縣政府間解除投資協議糾紛案 | 1.臺商與福建省漳州市長泰縣政府簽訂協議,嗣因長泰縣政府無法達成多項協議中允諾事項,雙方於 2015 年 10 月進行協調合意解除合同,長泰縣政府同意退還臺商支付之價金及補貼利 息。惟協議達成後,長 |
編號 | 廠商名稱 | 投資地點 | 糾紛發生時間 | 案情概述 | 處理情形及結果 |
泰縣政府遲未支付任何金額,且不再與陳情人協商,避不見面。 2.投資處於 105 年 5 月 4日致函陸方國臺辦投訴協調局協處,108 年 7 月 8 日電話與臺商聯繫時,獲告長泰縣政府已經向臺商退還款項,臺 商訴求已達成。 | |||||
115 | X 公司 2014017 | 江蘇省揚州市 | 95 年 | X 公司與江蘇省揚州市政府間土地漲價利益分配糾紛案 | 1.X 公司與揚州市政府簽訂協議,雙方同意開發工作時,土地漲價利益將予均分,然揚州市政府卻無故片面決定取消前述利益分配之優惠措施,致使 X 公司受有經濟上重大損失。 2.本案經投資處多次促請陸方協處及利用工作會議進行討論後,於 108年 8 月 6 日與 X 公司電話聯繫得知本案目前仍與當地政府有多項合作,雙方目前並無待決 事項,已無協處必要。 |
116 | Y 君 2013049 | 廣東省惠州市 | 101 年 | 臺商 Y 君投資公司與廣東省惠州市政府間,禁養區內養殖場拆除補償糾紛一案 | 1.臺商 Y 君於 91 年赴中國大陸廣東省惠州市成立公司,經營種豬場,並與當地政府簽訂《租用土地合同書》,取得 《土地他項權利證明書》。 2.當地政府於 101 年將臺 商經營之種豬場劃入禁養區內,並責令在該通 |
編號 | 廠商名稱 | 投資地點 | 糾紛發生時間 | 案情概述 | 處理情形及結果 |
告發布之前禁養區內已有之畜禽養殖場必須自行搬遷或清理。 3.本案經投資處多次促請陸方協處及利用工作會議進行討論後,於 109年 5 月 21 日與 Y 君電話聯繫得知本案養殖場轉售予他人,已無協處 必要。 | |||||
117 | Z 公司 2013053 | 廣東省東莞市 | 102 年 | Z 公司與廣東省東莞市之國營公司間租賃合同糾紛 | 1.Z 公司於2010 年與廣東省東莞市之國營公司簽訂《廠房租賃合同》及 《補充合同》, Z 公司嗣依約交付預付款(相當於訂金) 予國營公司;詎料,國營公司卻遲未完工及交付租賃物業,並延宕逾 2 年,且在未先知會Z 公司之情形下,擅自將其所興建廠房之土地使用權與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於第三人名下。 2.經投資處送請協處後, 109 年 6 月 16 日追蹤案件情形時得知Z 公司已取得訂金及經濟損失, 訴求已達成。 |
118 | A 君 2015001 | 海南省海口市 | 99 年 | 臺商 A 君與海南省海口市國土局就核發國有土地使用權證之糾紛 | 1.A 君於 2010 年投資兼併當地某集體企業工廠,於申請核發國土證時,遭海口市國土局以該宗土地前於 2001 年出讓予該集體企業時未 經省人民政府批准,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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屬無效合同為由,拒不核發該宗地之土地使用權證。 2.經投資處協處後,109年6 月26 日追蹤案件情形時得知,A 君已與協商完畢並取得國土證, 訴求已達成。 | |||||
119 | B 君 | 浙江省寧波市 | 2018 年 | 臺商 B 君投資之公司與浙江省嵊泗金灘旅遊發展有限公司間委託經營管理協議合同糾紛 | 1.B 君投資之公司與嵊泗縣國資辦下屬旅遊發展公司簽訂協議,承包經營沙灘綜合商業區項目,2018 年開業時,附近當地村民商戶突然出面阻撓,臺商被要求停止執行該項目。經多次協商,該旅遊發展公司賠付臺商 30 萬元遣散費用, 未賠償其他損失。 2.109 年 8 月 13 日追蹤案情時得知,B 君不願與該旅遊發展公司繼續纏訟,雙方已經和解,並 感謝投資處的協助。 |
120 | C 公司 2014025 | 江西省南昌市 | 2009 | C 公司與江西省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或南昌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間工程款執行糾紛 | 1.C 公司於2009 年與某陸商公司簽立合同,因該陸商未依合同履行付款義務,C 公司於 2012 年於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後,達成民事調解協定,惟該陸商拒不履行調解書與裁決書內容,C 公司於 2013 年向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申 請強制執行。南昌市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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級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未對該陸商採取相應的執行強制措施。 2.109 年 9 月 4 日追蹤案件進度得知,C 公司曾向法院申請扣押該陸商資產,惟該陸商破產後名下無任何財產,無法進行抵償, 且歷時已久,C 公司視為呆帳,接受此情形作為協處結 果。 | |||||
121 | D 君 2013035 | 湖南省衡陽市 | 1988 | 臺商 D 君與湖南省衡陽市房產管理局間退還房款糾紛 | 1.臺商 C 君於 1988 年 7 月 17 日與湖南省衡陽市政府駐海口辦事處簽訂協議書,購買預售之辦公用房,並依約支付總計人民幣 27 萬元,惟 衡陽大廈於 1992 年因資金短缺而停工,自此未再復工。 2.臺商於 2005 年與衡陽市政府房產管理局多次協商,該局局長同意退還房款 27 萬元與利息 3 萬元,並約定於同年 6月底前完成付款,惟衡陽市房產管理局未履行協議。陳情人另主張武漢鐵道部亦有投資本案海口衡陽大廈,經與衡陽市政府訴訟後,已取回投入資金。惟因衡陽市房產管理局未履行協議,爰透過行政協處請 求該局退還購房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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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9 年 11 月間致電追蹤案情獲告,臺商年事已高且已入住日照機構,無意再追索,願接受本 案結果,可予結案。 | |||||
122 | E 君 2015030 | 浙江省桐廬縣 | 2015 年 | 臺商 E 君合資控制之公司與浙江省桐廬縣人民政府及杭黃鐵路專案徵遷指揮部間之徵用林地使用權補償案 | 1.2001 年臺商E 君與他人合資成立之公司與桐廬縣林場簽訂合同受讓林地,2015 年由於鐵路建設,當地政府欲徵收上述林地,然協調時桐廬縣林場提出林權證證明其為林地所有權人,臺商認為桐廬縣政府有重複發證情事,於 2015年向法院起訴,請求桐廬縣林業局撤銷桐廬縣林場提出之林權證,法院已立案受理,然該專案徵遷建設指揮部仍自行進入林地進行拆遷,致臺商投資之公司受有損失。 2.109 年 11 月間致電追蹤案情時獲告,臺商已成功退場將公司轉售他 人,無需再續行協處。 |
123 | F 君 2015030 | 廣東省東莞市 | 2017 年 | 臺商 F 君所投資之公司與中國大陸廣東省東莞市大嶺山鎮政府間土地移轉登記糾紛 | 1.2003 年臺商向另一公司購地,卻因原地主毀約而訴訟多年,勝訴後竟遭國土局拒絕辦理土地使用權過戶登記,申請工業用地開發時又遭鎮政府拒絕報建,以致無法開發。2020 年當地 自然資源局告知將以閒 |
編號 | 廠商名稱 | 投資地點 | 糾紛發生時間 | 案情概述 | 處理情形及結果 |
置土地無償收回,影響臺商投資權益甚鉅。 2.經協處後,109 年 12 月間致電追蹤案情時獲告,臺商已與鎮政府協商取得可接受之徵收補償金額,由鎮政府進行土地徵收,臺商訴求已達成, 無需再續行協 處。 | |||||
124 | G 君 2018004 | 北京市 | 107 年 | 臺商 G 君與北京市通州區政府、漷縣鎮政府間徵收補償糾紛 | 1.臺商投資之公司與北京市通州區漷縣鎮黃廠鋪村村委會簽訂兩份「土地租賃合同」,承租 2筆工業用地。 2.107 年,村委會通知臺商,依北京市通州區政府及漷縣鎮政府指示,為保障通州區工業大院及工業企業地上物騰退工作之進行,要求臺商在 107 年 6 月底之前搬遷。臺商接獲通知後即停止加工生產製造,並配合撤廠,然未接獲相關單位任何補償通知,致臺商損失甚鉅。 3.經協處後,110 年 7 月間致電追蹤案情時獲告,臺商已取得第 1 期 與第 2 期之補償款,預 計於明年度完成第 3 期款補償,臺商訴求已達成,無需再續行協處。 |
125 | H 君 | 福建省 | 109 年 | 臺商 H 君投資之 公司與福建省福 | 1.109 年福建省福州市閩 侯縣上街鎮政府公告預 |
編號 | 廠商名稱 | 投資地點 | 糾紛發生時間 | 案情概述 | 處理情形及結果 |
州市閩侯縣上街鎮政府間徵收補償糾紛案 | 徵收臺商公司之土地,惟徵收補償條件遠低於合理市價行情,並提出以其他經商條件極差之山區土地作為置換選項,致臺商難以接受。 2.經協處後,110 年 8 月間致電追蹤案情時獲告,臺商已取得合理之徵收補償,臺商訴求達 成,無需再續行協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