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集團(惟並非榮發)擁有單方面的權利:(i)透過事先在租賃協議初步年期屆滿前不少於兩(2)個月向榮發發出書面通知重續租賃協議,進一步年期為三(3)年;及(ii )在初步年期屆滿後的任何時間及於重續年期內的任何時間,透過事先不少於兩(2)個月發出書面通知終止租賃協議或向榮發支付等同該通知兩(2)個月的租金以於該通知屆滿 日期或於支付與通知等值的款項後終止租賃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