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臺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勞 務 採 購 契 約 書
標 案 名 稱 | 109 年至 110 年駐警保全服務 |
標 案 地 點 | 臺鹽公司各廠(場、處、所) |
契 約 編 號 | |
得 標 廠 商 | |
訂 約 日 期 |
臺鹽公司勞務採購契約
臺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方)及 (以下簡稱乙方)雙方同意依下列條件訂定本契約,共同遵守,其條款如下:
第一條 契約文件及效力
(一) 契約包括下列文件:
1.招標文件及其變更或補充。
2.投標文件及其變更或補充。
3.決標文件及其變更或補充。
4.契約本文、附件及其變更或補充。
5.依契約所提出之履約文件或資料。
6.乙方出具之報價文件由甲方決定是否列為契約文件。
(二) 契約所含各種文件之內容如有不一致之處,除另有規定外,依下列原則處理:
1.契約條款優於招標文件內之其他文件所附記之條款。但附記之條款有特別聲明者,不在此限。
2.招標文件之內容優於投標文件之內容。但投標文件之內容經甲方審定優於招標文件之內容者,不在此限。招標文件如允許乙方於投標文件內特別聲明,並經甲方於審標時接受者,以投標文件之內容為準。
3.同一文件經甲方審定之日期較新者優於審定日期較舊者。
4.決標紀錄之內容優於開標或議價紀錄之內容。
5.本契約之本文與附件之內容不一致時,本文優先使用。
(三) 契約文件之一切規定得互為補充,如仍有不明確之處,以甲方解釋為準。
(四) 契約文字:
1. 契約文字以中文為準。但下列情形得以外文為準:
(1)特殊技術或材料之圖文資料。
(2)國際組織、外國政府或其授權機構、公會或商會所出具之文件。
(3)其他經甲方認定確有必要者。
2. 契約文字有中文譯文,其與外文文意不符者,除資格文件外,以中文為準。其因譯文有誤致生損害者,由提供譯文之一方負責賠償。
3. 契約所稱申請、報告、同意、指示、核准、通知、解釋及其他類似行為所為之意思表示,以中文書面為之為原則。書面之遞交,得以面交簽收、郵寄或傳真至雙方預為約定之人員或處所。
(五) 契約所使用之度量衡單位,除另有規定者外,以公制為之。
(六) 除另有規定外,契約以甲方簽約之日為簽約日,並溯及自甲方決標之日起生效。
(七)契約所定事項如有違反法令或無法執行之部分,該部分無效。但除去該部分,契約亦可成立者,不影響其他部分之有效性。該無效之部分,甲方及乙方必要時得依契約原定目的變更之。
(八)契約正本二份,甲方及乙方各執一份,並由雙方各依規定貼用印花稅票。副本 八 份,由甲方相關單位分別執用。副本如有誤繕,以正本為準。
第二條 履約標的:
(一)採購名稱:109 年至 110 年駐警保全服務。
(二)採購規範:如臺鹽公司總公司、研發處、生技一、二、三廠、七股鹽場保全勤務作業實施要點及駐警保全管理說明書。
(三)標的金額:
七股鹽場單哨新台幣: 元/每月(2 個人力/區,含稅)。其它 5 區域每區域單哨新台幣: 元/每月(3 個人力/區,
含稅)。
全部區域總共合計新台幣: 元/每月(含稅)。
(四)履約地點:
xxxxxxxxxx 000 x(xxx)
臺南市安南區工環路 15 號(研發處)
xxxxxxxxx 00 x(xxxx)
xxxxxxxxxx 00 x(xxxx)
xxxxxxxxxxxx 0 x(生技三廠)
xxxxxxxxx 00 x(xxxx)
第三條 契約價金之給付
按月計酬法:以一個月為一期,由乙方於每月月底前提出三聯式統一發票,分別向各履約地點之單位請領當月服務費。
第四條 契約價金之調整: (一)實作實算
(二)契約價金,除另有規定外,已含乙方及其人員依中華民國法令應繳納之稅捐、規費及強制性保險之保險費。
第五條 契約價金之給付條件
(一)契約依下列規定辦理付款:
1. 驗收後付款:按月給付。
2.乙方履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得暫停給付契約價金至情形消滅為止:
(1) 履約有瑕疵經書面通知改善而逾期未改善者。
(2) 未履行契約應辦事項,經通知仍延不履行者。
(3) 乙方履約人員不適任,經通知更換仍延不辦理者。
(4) 乙方對其派至甲方履約之人員,未依法給付工資,未依規定繳納勞工保險費、就業保險費、全民健康保險費或未提繳勞工退休金,且可歸責於乙方,經通知改正而逾期未改正者。
(5)其他違反法令或契約情形。
(二)契約價金總額,除另有規定外,為完成契約所需全部材料、人工、機具、設備及履約所必須之費用,乙方不得額外再請求任何費用。
(三)乙方計價領款之印章,除另有規定外,以乙方於投標文件所蓋之章為之。 (四)乙方請領契約價金時應提出統一發票,無統一發票者應提出收據。契約
價金含營業稅而乙方提出收據者,所含營業稅應予扣減。
(五)服務範圍包括代辦訓練操作或維護人員者,其服務費用除乙方本身所需者外,有關受訓人員之旅費及生活費用,由甲方自訂標準支給,不包括在服務費用項目之內。
(六)乙方請領契約價金時應配合甲方指示,提出相關文件。
(七)乙方履約有逾期違約金、損害賠償、不實行為、未完全履約、不符契約規定、溢領價金或減少履約事項等情形時,甲方得自應付價金中扣抵;其有不足者,得通知乙方給付或自保證金扣抵。
第六條 稅捐: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外,應含營業稅。但由自然人投標者,不含營業稅。
第七條 履約期限:
(一) 乙方應於 109 年 01 月 01 至 110 年 12 月 31 止之期間內履行本契約。
(二) 期限屆滿經雙方書面同意得依原條件續約一年,並以一次為限。
(三) 日曆天:以日曆天計者,星期例假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均計入。
(四) 契約如需辦理變更,履約期限得由雙方視實際需要議定增減之。 (五) 履約期限延期:
1. 契約履約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確非可歸責於乙方,而需展延履約期限者,乙方應於事故發生或消失後,檢具事證,儘速以書面向甲方申請展延履約期限。甲方得審酌其情形後,以書面同意延長履約期限,不計算逾期違約金。其事由未達半日者,以半日計;逾半日未達一日者,以一日計。
(1) 發生契約規定不可抗力之事故。
(2) 甲方要求全部或部分暫停履約。
(3) 甲方應辦事項未及時辦妥。
(4) 其他非可歸責於乙方之情形,經甲方認定者。
2. 前目事故之發生,致契約全部或部分必須停止履約時,乙方應於停止履約原因消滅後立即恢復履約。其停止履約及恢復履約,乙方應儘速向甲方提出書面報告。
(六) 期日:
履約期間自指定之日起算者,應將當日算入。履約期間自指定之日後起算者,當日不計入。
第八條 履約管理
(一) 與契約履約標的有關之其他標的,經甲方交由第三人承包時,乙方有與第三人互相協調配合之義務,以使該等工作得以順利進行。因工作不能協調配合,致生錯誤、延誤履約期限或意外事故,其可歸責於乙方者,由乙方負責並賠償。受損之一方應於事故發生後儘速書面通知甲方,由甲方邀集雙方協調解決。
(二) 乙方接受甲方或甲方委託之第三人指示辦理與履約有關之事項前,應先確認該人員係有權代表人,且所指示辦理之事項未逾越或未違反契約規定。乙方接受無權代表人之指示或逾越或違反契約規定之指示,不得用以拘束甲方或減少、變更乙方應負之契約責任,甲方亦不對此等指示之後果負任何責任。
(三) 任一方未請求他方依契約履約者,不得視為或構成一方放棄請求他方依契約履約之權利。
(四) 乙方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不得將契約內容洩漏予與履約無關之第三人。乙方於招標期間及履約期間所知悉之甲方機密或任何不公開之文書、圖畫、消息、物品或其他資訊,均應保密,不得洩漏,本條乙方及其人員所負之保密義務,不因契約屆滿終止或解除而失其效力,並須本於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守秘密。如有洩漏情事,甲方得終止契約並請求損害賠償。
(五) 轉包及分包:
1. 乙方不得將契約轉包。乙方亦不得以不具備履行契約分包事項能力、未依法登記或設立之廠商為分包廠商。
2. 乙方擬分包之項目及分包廠商,甲方得予審查。
3. 乙方對於分包廠商履約之部分,仍應負完全責任。分包契約報備於甲方者,亦同。
4. 分包廠商不得將分包契約轉包。其有違反者,乙方應更換分包廠商。
5. 乙方違反不得轉包之規定時,甲方得解除契約、終止契約或沒收保
證金,並得要求損害賠償。
6. 前目轉包廠商與乙方對甲方負連帶履行及賠償責任。再轉包者,亦同。
(六)乙方及分包廠商履約,不得有下列情形:僱用無工作權之人員、供應不法來源之履約標的、使用非法車輛或工具、提供不實證明、非法棄置廢棄物或其他不法或不當行為。
(六) 乙方應對其履約場所作業及履約方法之適當性、可靠性及安全性負完全責任。
(七) 乙方之履約場所作業有發生意外事件之虞時,乙方應立即採取搶救、復原、重建等措施。
(八) 甲方於乙方履約中,若可預見其履約瑕疵,或其有其他違反契約之情事者,得通知乙方限期改善。
(九) 乙方不於前項期限內,依照改善或履行者,甲方得採行下列措施: 1.使第三人改善或繼續其工作,其危險及費用,均由乙方負擔。
2.終止或解除契約,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3.通知乙方暫停履約。
(十) 乙方履約人員對於所應履約之工作有不適任之情形者,甲方得要求更換,乙方不得拒絕。
(十一) 遵守法規之證明:
1.乙方應遵守勞基法規定,以避免損及甲方形象,乙方對其派至甲方履約之人員,應訂立書面勞動契約,並通知甲方備查。
2.乙方應遵守勞基法規定,以避免損及甲方形象,乙方對其派至甲方履約之人員,應依法給付薪資,依法投保勞工保險、就業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及提繳勞工退休金,並依規定繳納前述保險之保險費及提繳勞工退休金。如依法不得參加勞工保險者,應提出履約期間參加含有傷害、失能及死亡保障之商業保險相關證明文件。
3.乙方應於簽約後 60 日內,檢具派至甲方履約之人員名冊(包括勞工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及住址)、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影本及切結書(具結已依法為其履約人員投保勞工保險、就業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及提繳勞工退休金,並依規定繳納前述保險之保險費及提繳勞工退休金,以證明乙方為遵守法規之廠商,不致影響甲方形象),通知甲方備查。
4.甲方發現乙方未依法為其派至甲方履約之人員,投保勞工保險、就業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及提繳勞工退休金或違反勞動基準法及性別工作平等法情事者,應限期改正,並通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法處理。
上開勞工如受有損害,由乙方負責賠償其履約人員之損害。
5.乙方對於派至甲方履約之人員,其請假、特別休假(含年資併計給予)、加班(延長工作時間)及年終獎金(獎金或分配紅利)等工資給付之勞動條件,應依勞動基準法暨其施行細則、勞工請假規則及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辦理。
6.乙方應遵照甲方之承攬人暨其雇工安全衛生管理要點、職業安全衛生法及其施行細則、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等有關規定確實辦理,並隨時注意工作安全及災害之防範,且通知甲方備查。如因乙方疏忽或過失而發生任何意外事故,均由乙方負一切責任。
(十二) 其他:
1.乙方派xxxxxxxx,xxxxxx,x方均應指派相同資格及能力人員代理,除有特殊情形,甲方不另行支付價金。
2.上開請假,乙方應派員代理而未派相當之勞工代理者,乙方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九條 履約標的品管
(一) 乙方在履約中,應對履約品質依照契約有關規範,嚴予控制,並辦理自主檢查。
(二) 甲方於乙方履約期間如發現乙方履約品質不符合契約規定,得通知乙方限期改善或改正。乙方逾期未辦妥時,甲方得要求乙方部分或全部停止履約,至乙方辦妥並經甲方書面同意後方可恢復履約。乙方不得為此要求展延履約期限或補償。
(三) 契約履約期間如有由甲方分段審查、查驗之規定,乙方應按規定之階段報請甲方監督人員審查、查驗。甲方監督人員發現乙方未按規定階段報請審查、查驗,而擅自繼續次一階段工作時,得要求乙方將未經審查、查驗及擅自履約部分重做,其一切損失概由乙方自行負擔。
(四) 契約如有任何部分須報請政府主管機關審查、查驗時,除依法應由甲方提出申請者外,應由乙方提出申請,並按照規定負擔有關費用。
(五) 乙方應免費提供甲方依契約辦理審查、查驗、測試或檢驗所必須之設備及資料。但契約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契約規定以外之審查、查驗、測試或檢驗,其結果不符合契約規定者,由乙方負擔所生之費用;結果符合者,由甲方及乙方各負擔一半費用。
(六) 乙方不得因甲方辦理審查、查驗、測試或檢驗,而免除其依契約所應履行或承擔之義務或責任,及費用之負擔。
(七) 甲方就乙方履約標的為審查、查驗、測試或檢驗之權利,不受該標的曾通過其他審查、查驗、測試或檢驗之限制。
(八) 審查、查驗、測試或檢驗結果不符合契約規定者,甲方得予拒絕,乙方應免費改善或改正。
第十條 保險:
(一) 乙方應於履約期間辦理下列保險,其屬自然人者,應自行另投保人身意外險。
(二) 乙方應於履約期間辦理雇主責任險、專業責任險。包括因業務疏漏、錯誤或過失,違反業務上之義務,致甲方或其他第三人受有之損失。
(三) 乙方未依契約規定辦理保險,保險範圍不足或未能自保險人獲得足額理賠者,其損失或損害賠償,由乙方負擔。
(四) 專業責任險,包括因業務疏漏、錯誤或過失,違反業務上之義務,致甲方或其他第三人受有之損失。
(五)乙方向保險人索賠所費時間,不得據以請求延長履約期限。
(六)乙方未依契約規定辦理保險、保險範圍不足或未能自保險人獲得足額理賠者,其損失或損害賠償,由乙方負擔。
(七)保險單正本一份及繳費收據副本一份應於辦妥保險後即交甲方收執。 (八)乙方應依中華民國法規為其員工及車輛投保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及
汽機車第三人責任險。其依法免投勞工保險者,得以其他商業保險代之。 (九)乙方須遵守勞基法及其它相關法規(例:投保勞工保險、全民健保及
提撥勞工退休金等)。第十一條 保證金:
(一)訂約之前繳交新臺幣伍拾萬元作為履約保證金,該項保證金於履約驗收合格且無待解決事項後三十日內無息發還。
(二)因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終止或解除契約或暫停履約者,履約保證金得提前無息發還。但屬暫停履約者,於暫停原因消滅後應重新繳納履約保證金。
(三) 乙方所繳納之履約保證金得部分或全部不予發還之情形: 1.違反不得轉包之規定者,全部保證金。
2.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部分終止或解除契約者,依該部分所占契約金額比率計算之保證金;全部終止或解除契約者,全部保證金。
3.擅自減省工料,其減省工料及所造成損失之金額,自待付契約價金扣抵仍有不足者,與該不足金額相等之保證金。
4.查驗或驗收不合格,且未於通知期限內依規定辦理,其不合格部分及所造成損失、額外費用或懲罰性違約金之金額,自待付契約價金扣抵仍有不足者,與該不足金額相等之保證金。
5.未依契約規定期限或甲方同意之延長期限履行契約之一部或全部,其逾
期違約金之金額,自待付契約價金扣抵仍有不足者,與該不足金額相等之保證金。
6.須返還已支領之契約價金而未返還者,與未返還金額相等之保證金。
7.未依契約規定延長保證金之有效期者,其應延長之保證金。
8.其他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甲方遭受損害,其應由乙方賠償而未賠償者,與應賠償金額相等之保證金。
(四)前項不予發還之履約保證金,於依契約規定分次發還之情形,得為尚未發還者。
(五)保證金之發還,依下列原則處理:
1.以現金、郵政匯票或票據繳納者,以現金或記載原繳納人為受款人之禁止背書轉讓即期支票發還。
2.以無記名政府公債繳納者,發還原繳納人。
3.以設定質權之銀行定期存款單繳納者,以質權消滅通知書通知該質權設定之銀行。
4.以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繳納者,發還開狀銀行、通知銀行或保兌銀行。但銀行不要求發還或已屆期失效者,得免發還。
5.以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繳納者,發還連帶保證之銀行或繳納之乙方。但銀行不要求發還或已屆期失效者,得免發還。
第十二條 驗收
(一)乙方履約所供應或完成之標的,應符合契約(包含駐警保全管理說明書及第一條第(一)項之全部文件)規定,具備一般可接受之專業及技術水準,無減少或滅失價值或不適於通常或約定使用之瑕疵。
(二) 乙方對於本契約之履行,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履約,乙方履約有瑕疵或不完全履約者,甲方得請求損害賠償。
第十三條 遲延履約
(一)乙方如未依照契約規定期限提供足夠人力履約時,經甲方認定乙方供應能力不足時,甲方得以解除契約並沒收履約保證金。
(二)甲方及乙方因天災或事變等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契約當事人之事由,致未能依時履約者,得展延履約期限;不能履約者,得免除契約責任。
(三)前項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事由發生或結束後,其屬可繼續履約之情形者,應繼續履約,並採行必要措施以降低其所造成之不利影響或損害。
(四) 乙方履約有遲延者,在遲延中,對於因不可抗力而生之損害,亦應負責。但經乙方證明縱不遲延給付,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在此限。
(五)乙方未遵守法令致生履約事故者,由乙方負責。因而遲延履約者,不得據以免責。
第十四條 權利及責任
(一) 乙方履約,須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履行義務,其有侵害第三人合法權益時,應由乙方負責處理並承擔一切法律責任。
(二) 乙方履約結果涉及智慧財產權者:甲方有權永久無償利用該智慧財產權。
(三) 除另有規定外,乙方如在契約使用專利品,或專利性履約方法,或涉及著作權時,其有關之專利及著作權益,概由乙方依照有關法令規定處理,其費用亦由乙方負擔。
(四) 乙方應採取必要之措施,以保障甲方免於因契約之履行而遭第三人請求損害賠償。其有致第三人損害者,應由造成損害原因之一方負責賠償。
(五) 甲方對於乙方人員因履約所致之人體傷亡或財物損失,不負賠償責任。對於人體傷亡或財物損失之風險,乙方應投保必要之保險。
(六) 乙方依契約規定應履行之責任,不因甲方對於乙方履約事項之審查、認可或核准行為而減少或免除。
(七) 乙方履約有瑕疵時,應於接獲甲方通知後自費予以修正或重做。 (八) 保密條款:
1.乙方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不得將契約內容洩漏予與履約無關之第三人。
2.乙方及其人員於履約期間所知悉之甲方機密或任何不公開之文書、圖畫、消息、物品或其他資訊等機密資料,均應保密,不得洩漏,乙方及其人員如有洩漏情事,甲方得終止契約並請求損害賠償。
3.前款所稱之「機密資料」,係指甲方所有或持有,或依約或依法對第三人負有保密義務,或經標示或告知為機密資訊之任何機密資料及文件,包括但不限於乙方及其人員因契約或其他關係,自甲方取得或知悉之任何未經公開之生產、技術、管理、營業、代理、財務、銷售或其他有關甲方之相關資訊,不論以書面、磁碟、光碟、晶片或任何媒體儲存或存在於生物品種、材料、電路板、冶具、半成品或成品等實物中,或被以口頭告知、或因參與討論、從事生產、或自甲方或其相關第三者直接、間接得知之相關訊息,包括(但不限於)與該資料相關之產品規格、產品報價、成本結構、銷售資料、出貨狀況、訂單數量、合作廠商、客戶名單、生產品質、原料來源、財務狀況等一切資訊,或經甲方以口頭方式揭露而無論嗣後是否以
書面指明其屬機密之一切與機密資訊有關連或由其衍生而產生之資訊,包括甲方或其代理人或代表人(包括律師、會計師及財務顧問)所製作之分析報告、資料彙編、研究報告及其他文件之正本或副本,其內容含有或反映該項機密資訊或對其有所評論者。
3.乙方及其人員應嚴加遵守下列事項:
(1)乙方僅得以符合本契約之目的,而將機密資料揭露於須直接得知該資料之必要員工、廠商或顧問,惟乙方應與該員工、廠商及顧問等所有知悉秘密之人約定保密義務,乙方承諾對其員工或基於任何法律關係而為乙方執行業務之人,均應嚴格要求其遵守不低於本契約之保密義務及不使用之限制,並同意前述之人員於執行職務中,因可歸責於其之事由而違反保密義務時,視同乙方違反本契約之保密義務,乙方願賠償甲方所受之損害。
(2)乙方及其員工、廠商及顧問等除為履行本契約目的外,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不得隨意複製甲方之機密,或為其他衍生行為或相類似行為,或洩漏予本契約以外之人。
(3)該機密資料被不當使用或揭露時,乙方應立即通知甲方,並採取合理措施以重新保障甲方機密資料之秘密性,以防止機密資料被進一步不當使用、揭露及其他違約行為的發生。
4.本項保密義務,不因契約屆滿、終止或解除而失效。
(九) 乙方如有提供個人資料予甲方,即表示乙方已有權源提供個人資料,並已同意甲方本於投標廠商資料管理、、採購與供應管理、調查、統計與研究分析、資訊與資料庫管理、履行契約、其他合於甲方營業登記項目或組織章程所定之業務及履行契約等目的範圍內,在甲方主動刪除或乙方或個資之當事人通知甲方刪除個人資料前,甲方得在中華民國境內及甲方營業區域或契約履約之區域內為蒐集、處理及利用乙方所提供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聯絡方式(如:通訊地址、電話)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之個人資料。
(十) 乙方若因違反本契約或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而致甲方遭受任何處罰或遭第三人求償等,乙方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十一) 乙方同意遵守兩性工作平等法、性騷擾防治法及勞基法等法規,一旦發現乙方員工未參加勞健保、被強制勞動、乙方僱用童工、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性騷擾等引發社會反感之情事,甲方可立即乙方要求限期改善,乙方並應給付懲罰性違約金(契約價金總額的 0.2 %或 1萬元,以較高之金額為準)予甲方,乙方如不改善或有再犯情事,則甲方可逕自終止本契約。乙方並同意如有發生上述情形之虞,甲方指派
之人員可進行勞基法令之相關事項稽核。
(十二) 乙方承諾將致力於提升各項資源之利用效率,並盡量使用在地原物料及對環境負荷衝擊低之再生物料,使地球資源能永續利用。
(十三) 乙方願意在考量成本效益、技術及財務可行下,盡最大努力減少對人類健康與環境之不利影響,採行最佳可行的汙染防制措施和控制技術,減少溫室氣體排放。
(十四) 乙方同意為與甲方共同善盡企業社會責任,一同戮力社會公益與民眾身心安全,若乙方或其關係企業中任一商品、服務,有違反法令(包括但不限於法規命令、行政函釋、政府公告等)之虞或引發社會反感、消費者反彈而遭媒體公開報導者,為確保雙方權益、消除社會大眾疑慮、呼應社會輿論,甲方得隨時通知乙方暫停履約並退貨,退貨衍生的費用與損失,概由乙方負擔。
(十五) 甲方倘有因本契約或法規對乙方負損害賠償責任之情形,賠償範圍僅限於所受損害不及於所失利益,且賠償總額最高以新台幣 10 萬元為上限。
第十五條 契約變更及轉讓
(一)甲方於必要時得於契約所約定之範圍內通知乙方變更契約(含新增項目)。
(二)乙方不得自行變更契約。除甲方另有請求者外,乙方不得因前項之通知而遲延其履約期限。
(三) 本契約甲方保留未來單方決定追加、追減或擴充之權利(包括但不限於追加減履約標的數量或其他履約事項),但追加或擴充之金額不得超過原契約金額之百分之五十,乙方不得異議。
(四)乙方不得將契約之部分或全部轉讓予他人。但因公司合併、銀行或保險公司履行連帶保證、銀行因權利質權而生之債權或其他類似情形致有轉讓必要,經甲方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第十六條 契約終止解除及暫停執行
(一)乙方履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得以書面通知乙方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之部分或全部,且不補償乙方因此所生之損失:
1.違反不得轉包之規定者。
2.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延誤履約期限,情節重大者。
3.偽造或變造契約或履約相關文件,經查明屬實者。
4.無正當理由而不履行契約者。
5.審查、查驗或驗收不合格,且未於通知期限內依規定辦理者。
6.有破產或其他重大情事,致無法繼續履約者。
7.乙方未依契約規定履約,自接獲甲方書面通知之次日起十日內或書面通知所載較長期限內,仍未改善者。
8.違反法令或契約規定之其他情形。
(二)契約經依第(一)項規定或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終止或解除者,甲方得依其所認定之適當方式,自行或洽第三人完成被終止或解除之契約;其所增加之費用及損失,由乙方負擔。無洽第三人完成之必要者,得扣減或追償契約價金,不發還保證金。甲方有損失者亦同。
(三)乙方未依契約規定履約者,甲方得隨時通知乙方部分或全部暫停執行,至情況改正後方准恢復履約。乙方不得就暫停執行請求延長履約期限或增加契約價金。
(四) 乙方不得對甲方人員或受甲方委託之第三人給予期約、賄賂、佣金、比例金、仲介費、後xx、回扣、餽贈、招待或其他不正利益。分包廠商亦同。違反規定者,甲方得終止或解除契約,或將溢價及利益自契約價金中扣除。
第十七條 爭議處理
(一)甲方與乙方因履約而生爭議者,應依法令及契約規定,考量公平合理,本誠信和諧,盡力協調解決之。其未能達成協議者,得以下列方式處理之:
1.提起民事訴訟。
2.依契約或雙方合意之其他方式處理。
(二) 履約爭議發生後,履約事項之處理原則如下:
1.與爭議無關或不受影響之部分應繼續履約。但經甲方同意無須履約者不在此限。
2.乙方因爭議而暫停履約,其經爭議處理結果被認定無理由者,不得就暫停履約之部分要求延長履約期限或免除契約責任。
(三)本契約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並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十八條 其他:
(一) 乙方履約時不得僱用甲方之人員或受甲方委託辦理契約事項之機構之人員。
(二) 甲方與乙方間之履約事項,其涉及國際運輸或信用狀等事項,契約未予載明者,依國際貿易慣例。
(三) 本契約未載明之事項,依政府相關法令辦理。
(四) 乙方之郵遞通訊地址如立契約書人乙方署名處之地址(下簡稱「約定送達地址」),如有任何變更,應將變更後之新地址通知甲方,否
則甲方仍得逕行依約定送達地址寄送書面通知予乙方,乙方應確保約定送達地址能有效收郵,如有任何拒收或未能有效送達之情形,則以該書面通知第一次投郵日期視為送達日。
(五) 投標時乙方已將未來原物料變動、人事成本及其他導致成本提高之因素列入考量,因此本契約簽署後,概不接受調漲價格,雙方同意排除情事變更原則於調漲部分之適用。
立契約書人:
甲方:臺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地 址:台南市南區健康路一段 297 號統一編號:89397503
代 表 人:xxx
xx:
地 址:統一編號:代 表 人: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