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 T 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内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日期; T+n 日: 指 T 日起(不包括T 日)的第 n 个工作日;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本基金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债券的应计利息、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缴存的保证金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易方达科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七月
目 录
一、 前言
(一)订立《易方达科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明确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易方达科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运作,保护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6 号《基金合同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和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由于证券投资具有一定的风险,因此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三)本基金合同是约定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本基金合同不一致或有冲突,均以本基金合同为准。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本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本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四)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投资存托凭证的特殊风险,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二、 释义
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 指易方达科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本基金 由科汇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成; |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 指《易方达科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本《基金合同》由《科汇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而成; |
招募说明书: | 指《易方达科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 明书》;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 指易方达科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 对招募说明书进行的更新; |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 指《易方达科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
托管协议: |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易方达科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本托管协议由《科 汇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订而成; |
业务规则: | 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
发售公告: | 指《易方达科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集中申 购期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
中国证监会: |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中国银监会: |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
《基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立法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
《运作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对其不时 |
作出的修订; | |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5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对其不时 作出的修订; |
《信息披露办法》: 《管理规定》 | 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起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
元: | 指人民币元; |
基金合同当事人: | 指受本基金合同约束,根据本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份额持有人; |
基金管理人: | 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基金托管人: | 指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基金份额持有人: | 指依照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 资人; |
注册登记业务: | 指本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和结算、基金销售业务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
注册登记人: | 指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 人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
投资人: |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 他投资者; |
个人投资者: | 指依据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资 |
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 |
机构投资者: | 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和有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企 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它组织; |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以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 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指按照本基金合同之规定召集、召开并由基金份额持 有人进行表决的会议; |
集中申购期: | 指本基金合同生效后仅开放申购、不开放赎回的一段 时间,最长不超过一个月; |
基金转型: | 指对包括科汇证券投资基金由封闭式基金转为开放式基金、调整基金存续期限、更换注册登记人、更名为“易方达科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投资目标、投资策略等条款的一系列事项的统 称 |
基金合同生效日: | 指《易方达科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起始日,本基金合同自科汇证券投资基金终止上市之日起生效,原《科汇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自同一日起失效; |
存续期: | 指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期限; |
工作日: |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
日: 月: | 指公历日 指公历月 |
申购: | 指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投资人申请购买本 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
赎回: |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按本 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购回本基金基金份额 |
的行为; | |
巨额赎回: | 指在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基金净赎回申请份额(基金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申请总份额之余额)与净转出申请份额(基金转出申请总份额扣除转入申请总份额之余额)之和超过上一开放日本基金总份额 10% 的情形; |
基金转换: |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的业务规则进行的本基金份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由同一注册登记人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 份额间的转换行为; |
转托管: |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基金账户内的同一基金的基 金份额从一个销售机构托管到另一销售机构的行为; |
投资指令: | 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托 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
代销机构: | 指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和 其他基金业务的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机构; |
销售机构: | 指基金管理人及本基金代销机构; |
基金销售网点: |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 点; |
指定媒介: |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 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
基金账户: | 指注册登记人为基金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 该注册登记人办理注册登记的开放式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
交易账户: | 指销售机构为基金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 务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
开放日: | 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日 |
期; | |
T 日: |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内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 他业务申请的日期; |
T+n 日: | 指 T 日起(不包括T 日)的第 n 个工作日; |
基金收益: |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 差、银行存款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
基金资产总值: |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本基金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债券的应计利息、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缴存的保证金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 总和; |
基金资产净值: |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
基金份额净值: |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余额总 数后得出的基金份额的资产净值; |
基金资产估值: |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
法律法规: |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 文件以及对于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
不可抗力: | 指不能预见、不能克服、不能避免的任何事件和因素,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恐怖袭击、传染病传播、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 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 |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三、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易方达科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投资于价值型股票和固定收益品种,追求基金资产的持续稳健增值。
(五)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本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如基金实施分拆,基金面值会相应改变。
(六)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期。
四、 基金的历史沿革
本基金由科汇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科汇”)转型而来。
基金科汇是按《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关于原有投资基金清理规范的有关要求和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0]19 号文批准,由原广证投资基金及华信投资基金清理规范后合并而成的契约型封闭式投资基金。
根据 2000 年 6 月 30 日原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基金管理人更换为易方达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更换为交通银行,并于 2000 年 7 月 18 日开始办理
资产移交手续。根据 2001 年 5 月 25 日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科汇、科讯、科翔证券投资基金上市、扩募和续期的批复》(证监基金字[2001]11 号文件)批准,基金合同正式生效。
基金科汇于 2001 年 7 月 2 日完成扩募,基金规模由 248,341,369 份扩募至
8 亿份基金份额,存续期由 1993 年 12 月 14 日至 2003 年 12 月 13 日延长 5 年至
2008 年 12 月 13 日。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深证上[2001]61 号文批准,基金科汇于
2001 年 6 月 20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2008 年 8 月 5 日至 2008 年 8 月 28 日,基金科汇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通讯方式召开,大会通过了《关于科汇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内容包括基金科汇由封闭式基金转为开放式基金、调整存续期限、终止上市、调整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以及修订基金合同等。依据中国证监会 2008 年 9
月 19 日证监许可[2008] 1140 号文核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依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基金管理人将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基金终止上市,自基金终止上市之日起,原《科汇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失效,《易方达科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基金正式转型为开放式基金,存续期限调整为无限期,基金投资目标、范围和策略进行调整,同时基金更名为“易方达科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五、 基金的存续
(一)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自基金科汇终止上市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将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办理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取得终止上市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之后,将投资者权益数据转登记到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注册登记系统,进行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初始登记,并进行基金份额更名以及必要的信息变更。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和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六、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一)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投资人可以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交易等形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法详见销售机构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的开放日是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或另行公告。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提前公告。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合同生效并办理基金份额变更登记后进入集中申购期。在集中申购期内只开放申购,不开放赎回。集中申购期结束后,本基金可暂停办理申购和赎回,暂停期间不超过 1 个月。暂停结束后,本基金将开放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申购、赎回前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的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
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交易时间结束前撤销,在交易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4)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原则,但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在指定媒介予以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人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以销售机构交易时间结束前收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日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除非招募说明书另有规定,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注册登记人在 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自 T+2 日起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时,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无效。若申购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赎回时,当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指示基金托管人按有关规定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按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人在各销售机构首次申购和单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单次赎回的最低份额,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的规定。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有权规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以及单日申购金额上限和
净申购比例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申购金额、赎回份额及最低持有份额的数量限制,或者新增基金规模控制措施,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六)申购与赎回费用及其用途
(1)投资人申购本基金需缴纳申购费,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含申购费)的 5%。本基金实际执行的申购费率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2)投资人赎回本基金份额需缴纳赎回费用,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赎回总额(含赎回费用)的 5%。本基金实际执行的赎回费率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对促销活动范围内的基金投资人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5)对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基金管理人可以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6)申购费用由申购基金份额的基金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7)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其中应将不低于所收取的赎回费的 25%归基金财产,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基金管理人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份额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2)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的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3)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日收市后计算,并在次日公告。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由此误差
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八)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投资人申购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人在 T+1 日为投资人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人自 T+2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2)投资人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人在 T+1 日为投资人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 2 个工作日前在指定媒介予以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巨额赎回是指在单个开放日内,本基金中基金净赎回申请份额(基金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申请总份额之余额)与基金转换净转出申请份额(基金转出申请总份额扣除转入申请总份额之余额)之和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的情形。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和基金间转换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予以办理。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应当按照其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外,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该比例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剩余赎回申请与其他账户赎回申请按前述条款处理。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等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3)暂停接受和延缓支付:本基金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
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内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财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情形;
5)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7)当一笔新的申购申请被确认成功,使本基金总规模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本基金总规模上限时;或使本基金单日申购金额或净申购比例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当日申购金额或净申购比例上限时;或该投资人累计持有的份额超过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份额上限时;或该投资人当日申购金额超过单个投资人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时;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 1)、2)、3)、4)、7)、8)、9)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根
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2)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内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巨额赎回,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可以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况;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已经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当按单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其余部分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3)暂停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2)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 2 周,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于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基金管理人应在暂停期间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行调整。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转换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存续期间按照基金管理人的规定申请将其持有的本基金基金份额全部或部分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由同一注册登记人办理注册登记的其它开放式基金份额的行为。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适当时候将为投资人办理基金间的转换业务,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业务规则及转换费率在基金转换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应于转换业务开始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在各项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本基金可为投资人提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服务,具体实施方法以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布的业务规则或公告为准。
七、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与转托管
(一)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人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人基金账户的行为,包括继承、捐赠、强制执行,及基金注册登记人认可的其它行为。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其中:
(1)“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2)“捐赠”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其他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社会团体。
(3)“强制执行”是指国家有权机关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执行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基金注册登记人可以办理的非交易过户情形,以其公告的业务规则为准。
(二)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人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直接向基金注册登记人或其指定的机构申请办理。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申购与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可根据各销售机构的实际情况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其业务规则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八、 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及质押
(一)基金注册登记人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包括现金分红和红利再投资)一并冻结。
(二)在不违反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条件下,本基金将可以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业务。
九、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名称: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xxxxxxxxxxxxx 0 x 000 x-42891(集中办公区)办公地址:xxxxxxxxxxx 00 xxxxxxx 00-00X
法定代表人:xxx
成立日期: 2001 年 4 月 17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1]4
经营范围: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贰千万元人民币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基金财产;
3)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申购、赎回、转托管、基金转换、非交易过户、冻结、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4)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得基金管理费;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决定本基金除调高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6)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之规定销售基金份额,收取申购费、基金赎回手续费及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的费用;
7)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其它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以及采取其
它必要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8)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适当的基金代销机构并有权依照代销协议对基金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 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人或选择、更换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11)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2)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3)按照法律法规,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代表基金行使因投资于其它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4)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5)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7)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定有关费率;
18)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基金合同以及依据基金合同制订的其它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它权利。
(3)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转型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业务;
6) 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和相应的技术设施进行基金的注册登记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7)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资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8)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以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非法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9)接受基金托管人依法进行的监督;
10)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照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
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等申请,及时、
足额支付赎回和分红款项;
15)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19)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20)确保需要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能在规定时间内发出;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21)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2)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3)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4)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财产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和受托资产,防止在不同基金和受托资产间进行有损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及资源分配;
27)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8)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xx(xx)xxxxxxxxxxx 000 x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成立日期:1987 年 3 月 30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 号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742.63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结汇、售汇;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和代客外汇买卖;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和付款;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保管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的,不予执行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如认为基金管理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其它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以及采取其它必要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7)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权利。
(3)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以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按规定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
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8)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9)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及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1)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2)按规定保存有关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基金转换转出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8)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0)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
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责任
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合同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本基金合同所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1)基金投资人购买或通过其他合法方式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人自依据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取得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注册登记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缴纳基金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其他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利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理机构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二)有以下事由情形之一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更换基金管理人;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6)本基金与其它基金的合并;
(7)变更基金类别;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1)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三)以下情况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它情形。
(四) 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以上”含本数,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五)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通过指定媒介公告会议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6)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及截止时间。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六)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① 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应占
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以上”含本数,下同);
② 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未能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和地点,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① 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② 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③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含 50%);
④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他代表,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注册登记人记录相符。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条件,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间,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七)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容以及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最迟在大会召开日前 30 天提交召集人。召
集人对于临时提案应当最迟在大会召开日前 30 天公布。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包括临时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①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②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 10 日公告,否则会
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有 10 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
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在公证机关监督下进行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主持。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
表决截止日期第 2 日在公证机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八)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项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方式通过。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九)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 3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会议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会议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拒不配合计票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生效与公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由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指定媒介公告。
十一、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依法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3)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依法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3)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代表 10%以上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依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六个月内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更换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
临时基金管理人; 4)核准并公告: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
由大会召集人报中国证监会核准,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基金托管人在新任基金管理人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新基金管理人或者临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6)审计并公告: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7)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本基金应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或商号字样。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代表 10%以上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依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六个月内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更换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4)核准并公告:上述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由大会召集人报中国证监会核准,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基金管理人在新任基金托管人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6)审计并公告: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总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在六个月内对同时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3)临时基金管理人和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和临时基金托管人。
4)核准并公告: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由大会召集人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在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5)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新基金管理人或者临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接收。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与新任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6)审计并公告: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7)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本基金应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或商号字样。
十二、 基金托管
本基金财产由基金托管人依法保管。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易方达科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基金财产的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十三、 基金的销售
(一)本基金的销售业务指接受投资人申请为其办理的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定期定额投资和客户服务等业务。
(二)本基金的销售业务由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应与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之间在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投资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十四、 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一)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和结算、基金销售业务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二)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人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和结算及基金销售业务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投资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注册登记人履行如下职责
(1)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3)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4)接受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5)保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申购与赎回等业务记录 15 年以上;
(6)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资人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除外;
(7)按本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的规定,为投资人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提供其他必要的服务;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注册登记人履行上述职责后,有权取得注册登记费。
十五、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投资于价值型股票和固定收益品种,追求基金资产的持续稳健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含存托凭证)、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货币市场工具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它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比例范围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30%—80%;基金持有权证的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基金保留的现金以及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三)投资理念
通过投资于价值型股票以及将基金资产在股票及债券间进行灵活配置,有利于控制投资风险,争取稳健回报。
(四)投资策略
1、 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基于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宏观及市场分析,进行战术性资产配置,确定组合中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比例,追求更高收益,回避市场风险。
在资产配置中,本基金主要考虑(1)宏观经济因素,包括 GDP 增长率及其构成、CPI、市场利率水平变化、货币政策等,以判断经济周期对市场的影响;
(2)微观经济因素,包括各行业主要企业的盈利变化情况及其盈利预期;(3)
市场因素,包括股票及债券市场的涨跌、市场整体估值水平、大类资产的预期收益率水平及其历史比较、市场资金供求关系及其变化;(4)政策因素,与证券市场密切相关的各种政策出台对市场的影响等。
2、 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应用“易方达价值股评价模型”,通过价值股评价指标,包括市净率、预期市销率、预期市盈率等指标,从公司的备选库中筛选出价值股评价指标位居前 2/3 的公司进入本基金的备选库。如果由于股价、企业的收入及收益预期、价值股评价指标的排名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基金持有的股票已不在本基金的备选库中,基金需在半年内进行调整。
本基金通过行业研究、上市公司调研、财务报表分析、国内外同业比较等方法,从本基金备选库中选择估值有可能改善的价值型股票作为投资对象,主要包括以下几类股票:
(1) 即将走出行业周期低谷的股票:对于处于行业周期低谷的股票,市场往往十分悲观,股价可能出现超跌。本基金将加强对行业的前瞻性研究,在行业盈利改善前,选择具有行业核心竞争力的低估值公司进行投资。公司的利润率是判断公司核心竞争力高低的重要指标,本基金还将从公司的管理团队的领导能力、生产技术水平及设备先进性、营销战略及市场占有率、创新能力等方面,对公司竞争能力的持续性进行评估。
(2) 隐蔽资产类股票:公司的资产负债表没有准确反映公司拥有资产的实际价值,包括公司持有的股权、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专利权、特许经营权、税收结转等,而且市场也没有对企业的实际价值给予正确评估。本基金将通过深入的研究,采取市价法、重置成本法等,正确评估公司的资产价值,同时分析企业出售资产或被其他企业收购的可能性,选择企业基本面良好并且公司价值有可能被重估的股票进行投资。
(3) 成长性被低估的股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发生了较大变化,但市场仍按历史成长率对公司进行估值。随着公司财务报表的公布,公司股价将回到其合理的水平。
(4) 从困境中复苏类股票:公司经营面临困境,而且公司正在采取措施努力改变现状,包括大股东股权转让、进行资产重组及收购兼并、变更管理层、变更主业等,但是公司股价并没有反映出这些有利的变化。
(5) 防御类股票:主要包括企业收益稳定、现金流充裕、股息回报率较高、市盈率较低的股票。当经济处于衰退中或市场处于熊市中,此类股票往往为
投资者所青睐。
本基金将根据宏观经济、市场环境、企业经营效益以及股票预测收益率的变化,构造股票组合,并持续地进行组合的调整,争取风险调整后收益的最大化。
3、固定收益品种的投资策略
(1)固定收益品种的配置策略 a.平均久期配置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变量(包括国内生产总值、工业增长、货币信贷、固定资产投资、消费、外贸差额、财政收支、价格指数、汇率等)和宏观经济政策
(包括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外贸和汇率政策等)进行分析,预测未来的利率趋势,判断固定收益市场对上述变量和政策的反应,并据此积极调整组合的平均久期,以提高投资组合的总体投资收益。
b.期限结构配置
本基金对固定收益市场收益率期限结构进行分析,运用统计和数量分析技术,预测收益率期限结构的变化方式,选择确定期限结构配置策略,配置各期限固定收益品种的比例,以达到预期投资收益最大化的目的。
c.类属配置
本基金对不同类型固定收益品种的信用风险、税赋水平、市场流动性、市场风险等因素进行分析,研究同期限的国债、金融债、企业债以及交易所和银行间市场投资品种的利差和变化趋势,制定固定收益类属配置策略,以获取不同固定收益类属之间利差变化所带来的投资收益。
d.信用类债券投资
本基金投资于信用状况良好的信用类债券。在此基础上,分析各品种的信用溢价,选择信用风险较低和溢价较高的品种进行投资。
(2)固定收益品种的选择
在固定收益组合平均久期、期限结构、类属配置和信用风险管理的基础上,本基金对影响个别债券定价的主要因素,包括流动性、局部供求、信用风险、票息、税赋、含权等因素进行分析,选择具有良好投资价值的固定收益品种进行投资。
随着国内固定收益市场的发展,更多固定收益新品种和新交易形式将增加投
资盈利模式。本基金会密切跟踪市场动态变化,选择合适的介入机会,谋求高于市场平均水平的投资回报。
4、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投资存托凭证,本基金将结合对宏观经济状况、行业景气度、公司竞争优势、公司治理结构、估值水平等因素的分析判断,选择投资价值高的存托凭证进行投资。
5、衍生产品投资策略
权证为本基金辅助性投资工具,投资原则为有利于基金资产增值、控制下跌风险、实现保值和锁定收益。
本基金将关注国内金融衍生产品的推出情况,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该衍生工具,本基金将制定与本基金投资目标的相适应的投资策略,在充分评估衍生产品的风险和收益的基础上,谨慎地进行投资。
(五)业绩比较基准
沪深 300 价值指数收益率X60%+中债总指数收益率X40%
如果指数编制单位停止计算编制该指数或更改指数名称、或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本基金管理人有权对此基准进行调整并及时公告。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在考虑了基金股票组合的投资标的、构建流程以及市场上各个股票指数的编制方法和历史情况后,我们选定被市场广泛认同的沪深 300 价值指数作为本基金股票部分的业绩基准;固定收益部分的业绩基准则采用了市场上通用的中债总指数;此外,还按照预期的大类资产平均配置比例设置了业绩基准的权重。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混合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高风险品种,理论上其风险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七)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禁止用本基金财产从事以下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3)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30%—80%;
4)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5)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6)在银行间市场进行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40%;
7)基金的投资组合中保留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8)权证投资比例遵照《关于股权分置改革中证券投资基金投资权证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5]138 号)及相关规定执行; 9)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比例遵照《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6]93 号)及相关规定执行;
10) 流通受限证券投资遵照《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6]141 号)及相关规定执行;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2)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4)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15)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3)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修改或取消上述限制规定时,本基金不受上述投资组合限制并相应修改限制规定。
(八)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除上述 4)、7)、12)、13)以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六、 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融资融券。
十七、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本基金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债券的应计利息、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缴存的保证金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结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存的保证金;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申购基金款;
6、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7、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8、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9、其他资产等。
(二)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本基金的银行存款托管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基金结算备付金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基金托管人托管系统中开立二级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开立的上述基金财产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和基金注册登记人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如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调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依据新规定执行。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1)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
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范围。
(4)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八、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保值、增值,依据经基金资产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和负债。
(四)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如果收盘价高于配股价,按收盘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6、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
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加盖业务公章以书面形式传真至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在基金管理人传真的书面估值结果上加盖业务公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与本基金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估值错误的处理
当估值或份额净值计价错误实际发生时,基金管理人、托管人应当立即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
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承担,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责任方追偿。
关于差错处理,本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理销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
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7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
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九、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4)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会计师x和律师x;
(7)基金银行汇划费用;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上述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率为年费率 1.2%。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率为年费率 0.2%。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3)本条第(一)款第(3) 至第(8)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四)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五)其他费用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其他的费用,并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公告或备案。
(六)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二十、 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收益的构成
(1)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
(2)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应计入收益。
(3)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等项目后的余额。
(二)收益分配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或红利再投资方式(指现金红利按红利发放日前一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选择现金方式或红利再投资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的,默认的分红方式为现金红利;
(2)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基金当期收益先弥补上期亏损后,方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4)如果基金当期出现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5)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份基金份额的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6)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十二次,全年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年度可供分配收益的 1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7)原基金科汇终止上市后, 基金注册登记人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更换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份额持有人需要对原持有的基金份额进行确认和重新登记,方可通过其办理确权业务的相关销售机构办理赎回等业务。在投资者办理确权登记之前,如本基金进行收益分配,则未办理确权手续的基金份额产生相应的基金权益将以红利再投资方式进行处理,分红后基金份额继续托管在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登记注册中心,直至投资者办理确权登记。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分配方式等内容。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基金管理人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五)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采用现金分红方式,则可从分红现金中提取一定的数额或者比例用于支付注册登记业务手续费,如收取该项费用,具体提取标准和方法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公告中列示。
(2)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3)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红利发放日前一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二十一、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2)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会计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执行。
(4)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5)本基金会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人。
(6)基金管理人及托管人应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独立的、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经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可以更换。基金管理人应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后在 2 日内公告。
二十二、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披露原则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指定媒介披露,并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二)基金相关信息披露
本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集中申购期开始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
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2、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集中申购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集中申购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集中申购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5、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xx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三)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
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公司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
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0、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1、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2、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3、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4、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5、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6、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7、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18、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19、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0、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六)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
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八)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八)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办公场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二十三、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合同变更涉及本基金合同第十节第(二)项规定的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除上述第(1)项规定的情形外,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可对基金合同的内容进行变更,该等变更应当在 2 日内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注册登记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 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 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 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 基金财产清算组作出清算报告;
6) 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7) 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8) 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9) 公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如下顺序进行清偿: 1)支付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2)缴纳基金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清算后如有余额,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成立后 2 日内应就基金财产清算组的成立进行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期限为 6 个月。
(8)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二十四、 业务规则
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应遵守《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简称“业务规则”)。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前提下制定、修改和解释。
二十五、 违约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合同的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由于基金合同当事人违反基金合同,给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当发生下列情况时,当事人可以免责:
(1)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市场交易规则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2)在没有故意或过失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进行的投资所造成的损失等;
(3)不可抗力。
(三)在发生一方或者多方当事人违约的情况下,基金合同能够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
(四)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其他当事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守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二十六、 争议的处理
(一)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因本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可首先通过友好协商或调解解决。自一方书面要求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六十日内如果争议未能以协商或调解方式解决,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设在上海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根据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三)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本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继续履行。
二十七、 基金合同的效力
(一)本基金合同是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法律文件。本基金合同由《科汇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而成。本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自基金科汇终止上市之日起生效,原《科汇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一日起失效。
(二)本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三)本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本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四)本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五)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住所,供投资人查阅,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二十八、 基金合同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基金财产;
3)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申购、赎回、转托管、基金转换、非交易过户、冻结、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4)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得基金管理费;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决定本基金除调高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6)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之规定销售基金份额,收取申购费、基金赎回手续费及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的费用;
7)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其它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以及采取其它必要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8)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适当的基金代销机构并有权依照代销协议对基金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 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人或选择、更换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
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11)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2)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3)按照法律法规,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代表基金行使因投资于其它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4)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5)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7)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
外部机构并确定有关费率; 18)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基金合同以及依据基金合同制订的其它
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它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转型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业务;
6) 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和相应的技术设施进行基金的注册登记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7)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资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8)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以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非法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9)接受基金托管人依法进行的监督;
10)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照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
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
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
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基金收益;
14)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等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和分红款项;
15)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19)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20)确保需要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能在规定时间内发出;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21)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2)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3)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4)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财产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和受托资产,防止在不同基金和受托资产间进行有损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及资源分配;
27)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8)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保管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的,不予执行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如认为基金管理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其它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以及采取其它必要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7)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以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按规定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8)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9)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及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1)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2)按规定保存有关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基金转换转出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8)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0)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合同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本基金合同所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投资人购买或通过其他合法方式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人自依据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取得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注册登记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缴纳基金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其他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利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理机构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1、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2、有以下事由情形之一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更换基金管理人;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6)本基金与其它基金的合并;
(7)变更基金类别;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1)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3、以下情况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它情形。
4、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以上”含本数,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5、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通过指定媒介公告会议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6)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及截止时间。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6、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① 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以上”含本数,下同);
② 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未能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和地点,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① 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② 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③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含 50%);
④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他代表,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注册登记人记录相符。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条件,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间,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7、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容以及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最迟在大会召开日前 30 天提交召集人。召
集人对于临时提案应当最迟在大会召开日前 30 天公布。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包括临时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①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②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 10 日公告,否则会
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有 10 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在公证机关监督下进行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主持。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
表决截止日期第 2 日在公证机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8、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项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终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方式通过。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9、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 3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会议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会议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拒不配合计票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10、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生效与公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由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指定媒介公告。
(五)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1、收益的构成
(1)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
(2)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应计入收益。
(3)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等项目后的余额。
2、收益分配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或红利再投资方式(指现金红利按红利发放日前一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选择现金方式或红利再投资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的,默认的分红方式为现金红利;
(2)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基金当期收益先弥补上期亏损后,方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4)如果基金当期出现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5)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份基金份额的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6)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十二次,全年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年度可供分配收益的 10%,若《基金合同》
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7)原基金科汇终止上市后, 基金注册登记人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更换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份额持有人需要对原持有的基金份额进行确认和重新登记,方可通过其办理确权业务的相关销售机构办理赎回等业务。在投资者办理确权登记之前,如本基金进行收益分配,则未办理确权手续的基金份额产生相应的基金权益将以红利再投资方式进行处理,分红后基金份额继续托管在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登记注册中心,直至投资者办理确权登记。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分配方式等内容。
4、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基金管理人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5、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采用现金分红方式,则可从分红现金中提取一定的数额或者比例用于支付注册登记业务手续费,如收取该项费用,具体提取标准和方法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公告中列示。
(2)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3)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红利发放日前一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六)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1、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4)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银行汇划费用;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上述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2、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率为年费率 1.2%。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率为年费率 0.2%。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3)本条第(一)款第(3) 至第(8)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3、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4、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2 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5、其他费用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其他的费用,并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公告或备案。
6、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七)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1、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投资于价值型股票和固定收益品种,追求基金资产的持续稳健增值。
2、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含存托凭证)、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货币市场工具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它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比例范围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30%—80%;基金持有
权证的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基金保留的现金以及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禁止用本基金财产从事以下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3)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30%—80%;
4)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5)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6)在银行间市场进行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40%;
7)基金的投资组合中保留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8)权证投资比例遵照《关于股权分置改革中证券投资基金投资权证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5]138 号)及相关规定执行; 9)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比例遵照《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6]93 号)及相关规定执行;
10) 流通受限证券投资遵照《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6]141 号)及相关规定执行;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2)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4)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15)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3)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修改或取消上述限制规定时,本基金不受上述投资组合限制并相应修改限制规定。
(八)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
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保值、增值,依据经基金资产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如果收盘价高于配股价,按收盘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2、基金资产净值的公告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集中申购期开始之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自集中申购期开始之日起,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交易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九)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合同变更涉及本基金合同第十节第(二)项规定的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除上述第(1)项规定的情形外,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可对基金合同的内容进行变更,该等变更应当在 2 日内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注册登记
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 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 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 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 基金财产清算组作出清算报告;
6) 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7) 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8) 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9) 公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如下顺序进行清偿: 1)支付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2)缴纳基金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清算后如有余额,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成立后 2 日内应就基金财产清算组的成立进行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期限为 6 个月。
(8)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十)争议解决方式
1、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2、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因本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可首先通过友好协商或调解解决。自一方书面要求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六十日内如果争议未能以协商或调解方式解决,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设在上海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根据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3、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本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继续履行。
(十一) 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住所,供投资人查阅,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