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劳动合同
(年满十六岁的未成年人)xx
xx︰
1) 本合同范本仅适用于年满十六岁的未成年人与雇主签订的劳动合同。
2) 即使雇主有意聘用的未成年人已满十六岁,但雇主仍须具备经医生书面证明该未成年人有适合执行职务的身心能力之文件, 以及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 例如︰未成年人的父、母、 或监护人)之书面许可后, 雇主方可与该未成年人订立劳动合同。
3) 本合同范本的条文及具体内容可因应不同性质及劳资双方的协议而作适当的增加及删减,且本模板仅作为双方的参考,一切涉及双方的劳资纠纷,均是按第 8/2020 号法律修改的第 7/2008 号法律《劳动
关系法》及第 5/2020 号法律《雇员的最低工资》的规定处理。
4) 除非属未成年人在学校暑假期间向公共或私人实体提供工作的情况,否则,自雇主与雇员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计十五日内,雇主须将本合同的副本,及未成年雇员执行所担任职务的身心方面能力的医生证明副本,一并送交劳工事务局( 如雇员所提供的工作涉及由行政长官批示核准的清单中所列的有条件限制的工作,雇主除须送交上述文件外,其还须送交对雇员接触具危害性的因素及工作的性质、程度及持续时间作出的评估), 以便将其与未成年雇员订立劳动合同的事宜通知该局。
5) 载于本合同范本脚注的规定是根据第 8/2020 号法律修改的第
7/2008 号法律《劳动关系法》及第 5/2020 号法律《雇员的最低工资》。
。
雇主及雇员资料︰
雇主
名称: ( 以下简称“甲方”)
办公地址:
公司电话: 公司传真:
手提电话: 电邮地址:
雇员
姓名: ( 以下简称“乙方”)
性别: 出生日期:
澳门居民身份证编号:
住所地址:
住宅电话: 传真:
手提电话: 电邮地址:
甲乙双方经一致同意订立本劳动合同 1( 以下简称“合同”),双方并承诺认真遵循善意原则以履行本合同。
1 本合同不得被解释为用作降低或撤销在本合同未生效前任何已生效的对乙方较有利的工作条件,然而,针对甲乙双方在第 7 / 2008 号法律《劳动关系法》 生效前( 即在 2009 年 1 月 1 日前) 已确立但不清晰的劳动关系条文规范、习惯及协议(不论其是透过口头或书面方式订立), 甲乙双方可透过订立本劳动合同以令有关规范、习惯及协议更清晰及明确,以便甲乙双方得以遵守。
第一条
(合同生效日期)
1) 本合同自 年 月 日起开始生效, 甲乙双方自此建立劳动关系; 然而, 甲乙双方在本合同生效日前已建立劳动关系, 则按以下第 2 款的规定处理。
2) 甲乙双方确认已在 年 月 日建立劳动关系, 对于在第 7 / 2008 号法律《 劳动关系法》生效前( 即 2009 年
1 月 1 日前) 的劳动关系, 将按上述法律第九十三条( 在时间上的适用) 的规定处理。
第二条
(职级或职务及工作地点)
1) 甲方聘用乙方以担任 2
一职, 其工作性质为 ,
甲方依法向乙方提供适合其年龄的工作条件, 同时, 甲方应特别预防妨碍乙方接受教育及危害其安全、健康及身心发展的任何情况发生, 且甲方应促进对乙方的职业培训, 并在不具备实现此目的之资源时向劳工事务局寻求协助。
2) 乙方被安排的工作地点为
。
第三条
(基本报酬)
2 如乙方的工作涉及由行政长官批示核准的清单中所列的有条件限制的工作,则甲方须在劳动关系开始前, 对乙方接触具危害性的因素及工作的性质、程度及持续时间作出评估( 见《 劳动关系法》第 28 条第 2 款);同时,须注意的是,甲方依法不 得 安 排 乙 方 提 供 以 下 任 一 项 工 作 ︰ a ) 提 供 家 务 工 作 ; b )提供 超 时 工作 ; c ) 在 晚 上九 时 至 翌日 上 午七 时期 间 工 作; d ) 在 禁止 未满 十八岁人士 进入的 场所 x工作; e ) 提 供载 于由 行政长官 批示核 准的 清单中所列的禁止 提供的 工 作( 见《劳动关系法》第 29 条)。
1) 乙方有权因提供工作而获取一项按 3计算的基本报酬, 金额为 澳门元4。
( 上述基本报酬由 澳门元的基本工资及
澳门元的 5津贴组成。) 6
2) 甲方应7a)在工作地点直接以现金支付报酬 8 / 或 b) 透过以乙方名义开立在澳门特别行政区的银行存款户口支付报酬 9,并须向乙方给予一份支付报酬的单据 10。
第四条
(正常工作时间)
乙方每日的正常工作时间为 小时11, 每周 小时12,甲 乙 双 方 就 每 日 的 上 下 班 时 间 方 面 协 议 选 择 按 以 下 的 方 式 处 理
( 请在🞏内以“🗸” 选择下列其中一项的协议内容) ︰
3 双方可协议按月、周、日、时、实际提供的工作(例如︰ 时薪) 以计算基本报酬;如双方没有明确协议, 则法律推定以月作计算( 见《 劳动关系法》 第 59 条第 4 款);
4 按《 雇员的最低工资》第 3 条及第 4 条第 1 款的规定, 月薪最低工资金额为
6 , 656 澳门元、周薪为 1 , 536 澳门元、日薪为 256 澳门元、时薪为 32 澳门元、 实际生产结果( 如件工) 平均每小时为 32 澳门元 ;有 关金额不包括超时工作报 酬、夜间工作或轮班工作的额外报酬、双粮或其他同类性质的给付。
5 双方可协议是否支付膳食津贴、家庭津贴、所担任的职务的固有津贴及佣金等,倘有关的给付是定期, 则该款项亦视为乙方的基本报酬( 见《 劳动关系法》 第 59 条第 1 款)。
6 须以作为法定货币的澳门元支付报酬( 见《劳动关系法》第 63 条第 4 款)。
7 从两者选择一合适者。
8 甲乙双方可协议不在工作地点支付报酬,但须遵守《劳动关系法》第 63 条第 2 款、第 3 款及第 5 款的规定。
9 甲方支付报酬的方式可以现金、透过以乙方名义开立在本澳的银行存款户口、或以在本澳的银行支票等方式支付,但该等支付方式对乙方收取报酬产生严重或难以克服的困难者除外( 见《劳动关系法》 第 63 条第 5 款)。
10 报酬 单 据须 载 有以 下 的内 容 ︰ i ) 甲 方的 身 份 资料 ; ii ) 乙 方 的 姓名 及职 位;
iii) 社会保障基金受益人编号或倘有的法律规定给予乙方的编号;iv) 与报酬相应的期间; v) 以分条缕述的方式叙述的报酬项目; vi) 所有扣除的金额; v i i ) 应收的净金额( 见《劳动关系法》第 63 条第 6 款),另可参考“支付报酬 单据( 范本)”。
11 正常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八小时(见第 33 条第 1 款),但甲乙双方另有协议者除外( 见第 33 条第 2 款)。
12 正常工作时间每周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见第 33 条第 1 款)。
🞏- A. 由 时 分至 时 分13;
🞏- B. 不包括晚上九时至翌日上午七时期间的轮班工作。
第五条
(试用期)
1)甲乙双方就试用期方面协议选择按以下的方式处理( 请在🞏内以“🗸” 选择下列其中一项的协议内容) ︰
🞏- A. 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计首九十日为试用期;
🞏- B. 免除试用期。
2) 如选择 A 项或 B 项, 则甲乙任一方在试用期内均可无须提出理由而终止本合同,并无权收取终止合同的任何赔偿,且甲乙双方就预先通知期方面协议选择按以下的方式处理( 请在🞏内以“ 🗸” 选择下列其中一项的协议内容) ︰
🞏- i) 双方无须遵守任何的预先通知期;
🞏- ii) 属甲方提出解除本合同, 则其须提前 日 14通知乙方; 属乙方提出解除本合同, 则其须提前 日15通知甲方。
第六条
(每周休息日)
1) 乙方每xxx享受 16的休息时间,甲方应至少提前三日通知乙方有关其可享有的每周休息时间。
13 该工作时段不包括晚上九时至翌日上午七时期间( 见第 29 条第 3 项)。
14 甲乙双方可透过书面协议在试用期内终止合同之预先通知期 ,但甲方之预先 通知期不得超过十五日( 见第 18 条第 5 款第 1 项,第 72 条第 3 款第 1 项之 规定)。
15 甲乙双方可透过书面协议在试用期内终止合同之预先通知期, 但乙方之预先通知期不得超过七日(见第 18 条第 5 款第 1 项 ,第 72 条第 3 款第 1 项之规定)。
16 除非属《 劳动关系法》 第 42 条第 2 款规定的情况, 否则, 乙方有权享受每周连续二十四小时的法定休息时间。
2) 在法定的情况下 17,甲方可无须征得乙方的同意而安排乙方在休息日工作 ,而 乙方有权在提供工作后三十日内享受由甲方指定的 日 18补偿休息时间, 及有权收取 19︰
a) 属收取月报酬的雇员, 则有权收取额外的 日 20基本报酬或在三十日内享受 日 21补偿休息时间 22;
b) 属按实际工作的时间确定报酬的雇员( 例如︰ 时薪) , 则有权收取所提供工作的正常报酬另加 日 23基本报酬或在三十日内享受 日 24补偿休息时间 25。
3) 乙方因自愿申请 26而在每周休息日提供工作后, 有权在工作后的三十日内享受由甲方指定的 日 27补偿休息时间; 如乙方未能享受该补偿休息时间, 则有权收取28︰
a) 属收取月报酬的雇员, 则有权收取额外的 日 29基本报
酬;
b) 属按实际工作的时间确定报酬的雇员( 例如︰时薪) ,则 有权收取所提供工作的正常报酬另加 日30基本报酬。
4) 如乙方因自身原因仅完成部分工作时间, 不论该情况属合理或不合理缺勤 ,相 应的补偿休息时间或基本报酬根据其已提供工作的时数按比例计算 31。
17 法定的情况是指《劳动关系法》第 43 条第 1 款所指的情况。
18 法定的补偿休息时间是一日( 见《 劳动关系法》 第 43 条第 2 款)。
19 按双方已协议的基本报酬计算方式,而从两者选择一合适者。
20 法定的额外补偿基本报酬是一日( 见《劳动关系法》第 43 条第 2 款第 1 项)。
21 法定的额外补偿休息时间是一日( 见《劳动关系法》第 43 条第 2 款第 1 项)。
22 倘由甲方指定补偿休息时间的具体日期, 则须至少提前三日指定( 见《 劳动关系法》第 43 条第 7 款)。
23 法定的另加补偿基本报酬是一日( 见《劳动关系法》第 43 条第 2 款第 2 项)。
24 法定的另加补偿休息时间是一日( 见《劳动关系法》第 43 条第 2 款第 2 项)。
25 倘由甲方指定补偿休息时间的具体日期, 则须至少提前三日指定( 见《 劳动关系法》第 43 条第 7 款)。
26 须备有可证明乙方自愿在每周休息日工作的记录( 见《 劳动关系法》 第 43 条第 6 款), 请参考“ 周假工作协议书( 模板) ”。
27 法定的补偿休息时间是一日( 见《 劳动关系法》 第 43 条第 4 款)。
28 按双方已协议的基本报酬计算方式,而从两者选择一合适者。
29 法定的额外基本报酬是一日( 见《劳动关系法》第 43 条第 5 款第 1 项)。
30 法定的另加基本报酬是一日( 见《劳动关系法》第 43 条第 5 款第 2 项)。
31 见《劳动关系法》第 43 条第 8 款。
第七条
(强制性假日)
1) 乙方有权在法定的十日强制性假日 32被豁免提供工作,且不丧失基本报酬33。
2) 在法定的情况下 34, 甲方可无须征得乙方的同意而安排乙方在法定的强制性假日工作, 而乙方有权在提供工作后三个月内享受由甲方指定的 日35补偿休假, 以及有权收取 36︰
a) 属收取月报酬的雇员, 则有权收取额外的 日 37基本报酬或在三个月内享受 日38补偿休假39;
b) 属按实际工作的时间确定报酬的雇员( 例如︰ 时薪) , 则有权收取所提供工作的正常报酬另加 日 40基本报酬或在三个月内享受 日41补偿休假42。
3) 如乙方因自身原因仅完成部分工作时间,不论该情况属合理或不合理缺勤, 相应的补偿休假或基本报酬根据其已提供工作的时数按比例计算43。
第八条
(每周休息日与强制性假日重迭)
32 《劳动关系法》第 44 条第 1 款规定的强制性假日。
33 须根据《 劳动关系法》第 44 条第 2 款至第 3 款规定而支付法定的基本报酬。
34 法定的情况是指《劳动关系法》第 45 条第 1 款所指的情况。
35 法定的补偿休假是一日 ,但该休假得透过甲乙双方协商以一日基本报酬作为 补偿代替( 见《 劳动关系法》 第 45 条第 2 款)。
36 按双方已协议的基本报酬计算方式,而从两者选择一合适者。
37 法定的额外补偿基本报酬是一日( 见《劳动关系法》第 45 条第 2 款第 1 项)。
38 法定的额外补偿休假是一日( 见《劳动关系法》第 45 条第 2 款第 1 项)。
39 倘由甲方指定补偿休息时间的具体日期, 则须至少提前三日指定( 见《 劳动关系法》第 45 条第 4 款)。
40 法定的另加补偿基本报酬是一日( 见《劳动关系法》第 45 条第 2 款第 2 项)。
41 法定的另加补偿休假是一日( 见《劳动关系法》第 45 条第 2 款第 2 项)。
42 倘由甲方指定补偿休息时间的具体日期, 则须至少提前三日指定( 见《 劳动关系法》第 45 条第 4 款)。
43 见《劳动关系法》第 45 条第 5 款。
如乙方享受每周休息日与强制性假日出现重迭, 则重迭的假日按强制性假日处理, 甲方须在紧接的三十日内安排乙方享受重迭的有薪每周休息日 44。
第九条
(年假)
乙方有权在劳动关系满一年后,于翌年享受 个 45工作日的有薪年假,倘甲乙双方的劳动关系在一年以下三个月以上,则乙 方工作每满一个月于翌年可享有按上述日数比例计算的年假,余下时间满十五日亦可享有按上述日数比例计算的年假。
第十条
(在上午七时至晚上九时期间的轮班工作) 46
倘乙方并非按照固定的上下班时间而是于不同时间提供工作,则甲乙双方协议选择按以下的方式处理( 请在🞏内以“ 🗸” 选择下列其中一项的协议内容) ︰
🞏- A. xxxx知悉获聘用提供轮班工作,故不会获发轮班津贴;
🞏- B. 乙方因偶然提供轮班工作,有权收取轮班津贴( 金额为
工作的正常报酬及 % 47的额外报酬);倘乙方已于当月收取轮班工作报酬,且金额等于或超过基本报酬百分之十,则乙方在强制性假日提供工作时, 无权收取任何的额外金钱补偿, 但有权在有关强制性假日后的三十日内享受有薪补偿休假。
44 见《劳动关系法》第 42 - A 条。
45 法定的年假日数是六个工作日( 见《 劳动关系法》第 46 条第 1 款), 此外, 如甲乙双方同意,乙方的年假最多可累积两年,请参考“年假协议书( 模板) ”。
46 如没有轮班工作,则可删去本条。
47 法定的额外报酬是百分之十( 见《 劳动关系法》 第 41 条第 1 款)。
第十一条
(健康保护)
1) 甲方须安排乙方每年接受身体检查, 以证明乙方具备适合执行所担任职务的身心能力, 并防止其健康、身体及心智发展受到损害, 且该身体检查费用须由甲方负责。
2) 如乙方的身体检查并非在劳工事务局进行,则自乙方工作满一年起计的十五日内, 甲方须将该身体检查结果送交劳工事务局。
第十二条
(非由工作导致的因病或意外受伤之缺勤)
完成试用期后, 乙方于每一历年xx病或意外受伤缺勤而有权收取报酬的日数为 日48。
第十三条
(不以合理理由解除合同的预先通知期)
1) 甲乙任一方均可不以合理理由主动提出解除本合同,但提出解除的一方须遵守以下规定︰
a) 属甲方主动提出解除本合同, 甲方须提前 日 49通知乙
方;
b) 属乙方主动提出解除本合同, 乙方须提前 日 50通知甲
方。
48 法定的日数是六日,且应遵守《劳动关系法》第 53 条的规定。
49 甲方须遵守的预先通知期可透过与乙方协议而订定 ;如合同中没有规定预先 通知期或所定的预先通知期少于十五日,则 甲方须遵守的预先通知期为十五日 ( 见《劳动关系法》第 72 条第 3 款第 1 项)。
50 乙方须遵守的预先通知期可透过与甲方协议而订定, 但乙方须遵守的预先通知期间不应超过甲方须遵守的期间; 如合同中没有规定预先通知期或所定的预先通知期少于七日, 则乙方须遵守的预先通知期为七日(见《 劳动关系法》第 72 条第 3 款第 2 项)。
第十四条
(不以合理理由解除合同的赔偿)
如甲方不以合理理由解除合同, 则甲方须向乙方支付按《劳动关系法》第七十条第一款51所规定的赔偿。
第十五条
(工作意外及职业病保险)
甲方须按现行《工作意外及职业病所引致之损害之弥补之法律制度》第六十二条规定为乙方购买工作意外及职业病保险。
第十六条
(其他补充) 52
51 该条文规定,有关赔偿按雇员的年资以每年不少于七日至二十日的基本报酬计算; 雇员于劳动关系终止的年度的年资按月计算, 每一个月或不足一个月但足十五日计算十二分之一( 见《劳动关系法》 第 70 条第 2 款); 无论劳动关系的期间多长, 有关赔偿的最高金额以 在解除合同之月雇员的基本报酬的十二倍为限( 见第 70 条第 3 款);为适用上述规定,除劳资双方另有协议更 高 金 额 的 情 况 外 , 用 于 计 算 赔 偿 的 月 基 本 报 酬 的 最 高 金 额 为 澳 门 元 21 , 000 . 00 元( 见《 劳动关系法》 第 70 条第 4 款)。
52 本条文的空白位置是让甲乙双方填写其他经协议的工作条件 ,但该协议所定 的工作条件不得低于《劳动关系法》 及《 雇员的最低工资》 中对乙方的工作条件的规定,否则,该协议条款视为不存在,并以上述法律的规定代替。
第十七条
(法律的适用)
1) 对于在本合同未被列明的事项及情况,双方另有约定且不与其他法律或法规相抵触者, 按约定处理; 双方没有约定, 则按澳门特别行政区现行劳动范畴法律法规处理。
2) 对于本合同已列明的事项及情况,若对乙方之保障较双方另有约定的内容为低, 则以双方另有约定的内容为准。
3) 对于本合同已列明的事项及情况,若对乙方之保障较双方另有约定的内容为高, 则以本合同内相关条文为准。
4) 对于本合同已列明或双方另有约定的事项及情况,若有关内容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现行劳动范畴法律法规相抵触, 则以澳门特别行政区现行劳动范畴法律法规为准。
第十八条
(最后条款)
本合同一式两份, 经甲乙双方签署作实后, 各执一份为据。
甲方或其代表︰ 乙方︰姓名
职位
( 签署及盖章) ( 签署)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