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所发行的股票种类为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发行股份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宁波双林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
之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修订稿)
独立财务顾问
签署日期:二〇一八年六月
声明与承诺
南京证券接受双林股份的委托,担任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独立财务顾问,并制作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是按照证券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精神,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在认真审阅相关资料和充分了解本次交易行为的基础上,发表独立财务顾问意见,旨在就本次交易行为做出独立、客观和公正的评价,以供双林股份全体股东及有关各方参考。
作为本次交易之独立财务顾问,南京证券声明如下:
1、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文件、材料由相关各方向本独立财务顾问提供。相关各方对所提供的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相关各方保证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重大遗漏,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的法律责任。
2、本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核查意见是在假设本次交易的各方当事人均按相关协议的条款和承诺全面履行其所有义务的基础上提出的,若上述假设不成立,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风险责任。
3、本独立财务顾问同意将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本次交易的法定文件,报送相关监管机构,随本次重组报告书上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并上网公告,未经本独立财务顾问书面同意,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不得被用于其他任何目的,也不得被任何第三方使用。
4、对于对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或需要法律、审计、评估等专业知识来识别的事实,本独立财务顾问主要依据有关政府部门、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及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意见、说明及其他文件做出判断。
5、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和授权任何其它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6、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不构成对双林股份的任何投资建议,对投资者根据本报告所作出的任何投资决策可能产生的风险,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独立财务顾问特别提请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双林股份董事会发布的重组报告书以及与本次交易有关的其他信息披露文件。
7、本独立财务顾问的意见是基于上述声明和现有的经济、市场、行业、产业等情形以及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可公开获取的信息作出的,对日后该等情形出现的不可预见的变化,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任何责任。
8、本独立财务顾问与本次交易涉及的各方当事人均无任何利益关系,就本次交易所发表的有关意见是完全独立进行的。
本独立财务顾问在充分尽职调查和内核的基础上,出具《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波双林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并作出以下承诺:
1、本独立财务顾问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履行尽职调查义务,有充分理由确信所发表的专业意见与上市公司和交易对方披露的文件内容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2、本独立财务顾问已对上市公司和交易对方披露的文件进行充分核查,确信披露文件的内容与格式符合要求。
3、本独立财务顾问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委托本独立财务顾问出具意见的重组报告书符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者重大遗漏。
4、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已经提交本独立财务顾问内核机构审查,内核机构同意出具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5、本独立财务顾问在与上市公司接触后至担任独立财务顾问期间,已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严格执行风险控制和内部隔离制度,不存在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和证券欺诈问题。
重大事项提示
本独立财务顾问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全文,并特别注意下列事项:
一、本次交易方案的概述
上市公司拟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双林集团、宁海吉盛、上海华普、宁海金石所持有的双林投资合计 100.00%的股权;同时向不超过 5 名符合条件的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73,943.68 万元,不超过本次交易中发行股份方式购买资产的交易价格的 100.00%(不包括交易对方上海华普在本次交易停牌期间以现金增资入股标的资产部分对应的交易价格 23,000.00 万元),且发行的股份数量不超过上市公司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 20.00%,
即不超过 80,153,849 股。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拟用于标的公司年产 36 万台后驱自动变速器建设项目和支付本次交易的部分现金对价。本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为前提,但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成功与否并不影响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实施。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直接持有双林投资 100.00%的股权。本次交易具体方案如下:
(一)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上市公司拟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双林集团、宁海吉盛、上海华普、宁海金石所持有的双林投资合计 100.00%的股权。依据中通诚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中通评报字【2017】212 号),以 2017 年 4 月 30 日为评估基准日,标的公司 100.00%股权的评估价值为 231,674.70 万元,经交易各方协商确定,本次交易对价合计为 230,000.00 万元,其中,双林股份以现金方式支付交易对价 67,758.00
万元,剩余部分 162,242.00 万元以发行股份方式支付,发行股份价格为 25.13 元/
序号 | 交易对方 | 持有双林 投资股权比例 | 交易对价 (万元) | 现金支付 | 股份支付 | ||
现金 (万元) | 占总交易 对价比例 | 股份 (万股) | 占总交易对 价比例 | ||||
1 | 双林集团 | 62.10% | 142,830 | 42,849 | 18.63% | 3,978.55 | 43.47% |
2 | xxxx | 1.80% | 4,140 | - | - | 164.74 | 1.80% |
3 | 宁海金石 | 26.10% | 60,030 | 18,009 | 7.83% | 1,672.14 | 18.27% |
4 | 上海华普 | 10.00% | 23,000 | 6,900 | 3.00% | 640.67 | 7.00% |
合计 | 100.00% | 230,000 | 67,758 | 29.46% | 6,456.11 | 70.54% |
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90%,发行数量共计 64,561,081 股。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注:上表中每名交易对方所获股份对价股数尾数不足的余股按向下取整的原则处理。
鉴于上述评估结果的评估基准日为2017年4月30日,评估有效期已过,为保护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交易聘请中通诚对标的公司以2017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再次进行了评估,以确保购买资产的价值未发生不利于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变化。根据中通诚评估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中通评报字【2018】12116号),以2017年12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采用收益法确定的标的公司于评估基准日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值为240,833.31万元,比原评估价值增加9,158.61万元,标的公司未出现评估减值情况。
本次重组的标的资产作价仍以2017年4月30日的评估结果为依据,本次补充评估结果不作为作价依据。
(二)募集配套资金
上市公司拟以询价的方式向不超过 5 名符合条件的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份的
方式募集配套资金,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 73,943.68 万元,不超过本次交易中以发行股份方式购买资产的交易价格的 100.00%(不包括交易对方上海华普在本次交易停牌期间以现金增资入股标的资产部分对应的交易价格 23,000.00 万元),且发
行的股份数量不超过上市公司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 20.00%,即不超过 80,153,849
股。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拟用于标的公司年产 36 万台后驱自动变速器建设项目和支付本次交易的部分现金对价。
本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为前提,但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成功与否不影响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实施,如果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未能实施或者融资金额低于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总额,募集配套资金不足部分,由上市公司自筹资金解决。
二、本次发行股份的情况
本次发行分为购买双林投资 100%股权所发行的股份和募集配套资金所发行的股份,具体如下:
(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1、发行方式与发行对象
x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方式为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发行对象为双林集团、上海华普、宁海金石、宁海吉盛。
2、股票发行种类和面值
x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所发行的股票种类为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3、发行股份的定价依据、定价基准日和发行价格
(1)定价依据
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上市公司发行股份的价格不得低于市场参考价的90%,市场参考价为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20 个交易日、60 个交易日或者 120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
(2)定价基准日
本次交易中,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股票发行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日(2017 年 9 月 18 日)。
(3)发行价格
综合考虑同行业上市公司的估值水平、标的公司的盈利能力及估值水平,经交易各方协商一致,本次股票发行价格以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
交易均价 27.95 元/股为市场参考价,并且不低于市场参考价的 90%,为 25.15 元/股。
根据上市公司 2017 年 5 月 26 日披露的《宁波双林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上市公司于 2017 年 6 月 5 日实施权益分派,向全体股东
每 10 股派 0.20 元人民币现金。2016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实施完成后,本次发行股份
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由 25.15 元/股调整为 25.13 元/股,该发行价格已经获得股东大会批准。
2018 年 5 月 15 日,上市公司召开 2017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17 年度
利润分配预案》,即以公司总股本 400,769,246 普通股股份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1.50 元(含税)人民币现金。截至本报告签署日,上市公司 2017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尚未实施完毕。
本次发行完成前,若上市公司发生其他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事项,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相关规定对本次发行价格作相应调整。
4、发行数量
x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涉及的发行股份数量的计算方法为:发行股份的数量=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交易价格÷本次发行价格。
序号 | 发行对象 | 认购股份数(股) |
1 | 双林集团 | 39,785,515 |
2 | 宁海吉盛 | 1,647,433 |
3 | 宁海金石 | 16,721,448 |
4 | 上海华普 | 6,406,685 |
合计 | 64,561,081 |
若经上述公式计算所得的对价股份数为非整数(精确至个位),交易对方同意放弃余数部分所代表的本次发行的股份。根据前述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交易价格,按照前述除息后的发行价格 25.13 元/股测算,发行股份的数量不超过 64,561,081股。具体情况如下:
5、调价机制
双林股份于 2018 年 3 月 2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调整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方案的议案》、《关于签订附生效条件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等议案,同意取消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中的发行价格调价机制。
2018 年 3 月 2 日,双林股份与交易对方签署了附生效条件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交易各方同意取消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中的发行价格调价机制。
根据《重组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法律法规常见问题与解答修订汇编》,双林股份取消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项下发行价格调价机制的安排,不构成《重组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所述对原交易方案的重大调整。
(二)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
1、发行方式
上市公司拟以询价方式向不超过 5 名符合条件的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份募
集配套资金,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 73,943.68 万元,且不超过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交易价格 100.00%(不包括交易对方上海华普在本次交易停牌期间以现金增资入股标的资产部分对应的交易价格 23,000.00 万元)。
2、股票发行种类和面值
x次募集配套资金发行股份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3、定价基准日、定价依据和发行价格
根据《重组管理办法》、《创业板发行管理办法》等规定,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拟以询价方式发行,募集配套资金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上市公司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所涉发行股份的发行价格,按照以下方式之一进行确定:
(1)不低于发行期首日前一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均价;
(2)低于发行期首日前 20 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均价但不低于 90%,或者发行价格低于发行期首日前一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价格但不低于 90%。
最终发行价格将按照《创业板发行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根据询价结果由上市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与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协商确定。
4、发行数量
x次交易中,公司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73,943.68 万元,不超过本次交易中以发行股份方式购买资产的交易价格的 100.00%(不包括交易对方上海华普在本次交易停牌期间以现金增资入股标的资产部分对应的交易价格 23,000.00 万元),且发
行的股份数量不超过上市公司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 20.00%,即不超过 80,153,849
股。最终发行数量将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根据询价结果最终确定。
5、募集配套资金用途
x次募集配套资金拟用于标的公司年产 36 万台后驱自动变速器建设项目和支付本次交易的部分现金对价。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用途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项目 | 项目投资金额(万元) | 拟使用募集资金(万元) |
1 | 年产 36 万台后驱自动变速器建设项目 | 40,099.88 | 33,288.88 |
支付本次交易的部分现金对价(即第一期支付现金) | 40,654.80 | ||
合计 | 73,943.68 |
本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成功与否不影响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实施。如果募集配套资金出现未能实施或融资金额低于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总额,募集配套资金不足部分,由上市公司自筹资金解决。
三、股份锁定期
(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部分
双林集团、上海华普、宁海金石和宁海吉盛承诺其通过本次重组获得的上市公司的股份,自股份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转让。自股份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届满,在完成《盈利补偿协议》中约定的业绩补偿义务(如有)后方可进行转让或上市交易。
本次发行结束后,由于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增加的公司股份,亦应遵守上述约定。
双林集团进一步承诺,自本次发行新增股份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将不转让
其在本次交易前持有的上市公司的股份。本次交易完成后 6 个月内如双林股份股票
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或者交易完成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
价的,双林集团持有双林股份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之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xxx及其一致行动人xxx、xxxxx:本次交易实施完毕后 12 个月内,本人不以任何方式转让在本次交易前所持有的上市公司的全部股票,如该等股份由于上市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而增加的,增加的股份亦遵照前述的锁定期安排进行锁定,在此之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交易对方因本次交易取得的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减持还需遵守证监会及深交所的相关规定。
若中国证监会及/或深交所对于本协议约定的锁定期安排有不同意见,交易对方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意见对本协议约定的锁定期安排进行调整并予以执行。
(二)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部分
x次募集配套资金特定投资者认购的股份的锁定期为自新增股份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不得以任何方式进行转让或上市交易。本次交易实施完成后,募集配套资金特
定投资者由于上市公司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增持的上市公司股份,其锁定期亦参照上述约定;因本次交易取得的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减持还需遵守证监会及深交所的相关规定。
若该限售期与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证券监管部门及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不相符,可根据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证券监管部门及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四、业绩承诺与补偿安排
(一)业绩承诺与补偿安排
根据本公司与双林投资股东签订的《盈利补偿协议》,双林集团、上海华普、宁海金石和宁海吉盛承诺,双林投资经审计的 2017 年度、2018 年度、2019 年度、 2020 年度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人民币人民币 17,000 万元、25,200 万元、34,300 万元和 41,200 万元。
2017 年,双林投资已实现营业收入 241,810.07 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及加
回实施募投项目的成本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18,096.60 万元,覆盖全年净利润承诺数(17,000 万元)的 106.45%,2017 年度的业绩承诺已经完成。
根据中通诚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中通评报字【2017】212号),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资收益不包含在盈利预测中,预测现金流量时不以募集配套资金的投入为前提。因此,本次交易中交易对方做出的标的公司业绩承诺期内每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金额应不应包括因实施募投项目而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
2018 年 3 月 2 日,根据公司 2017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双林股份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调整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方案的议案》、《关于本次调整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方案部分内容不构成重大调整的议案》、《关于签订附生效条件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关于签订附生效条件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之盈利
原方案 | 修改后的方案 |
业绩承诺及补偿 根据双林股份与双林投资股东签订的《盈利补偿协议》,双林集团、上海华普、宁海金石和宁海吉盛承诺,双林投资经审计的 2017 年度、 2018 年度、2019 年度、2020 年度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人民币人民币 17,000 万元、25,200 万元、34,300 万元和 41,200 万元。 业绩承诺期间的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如双林投资经审计的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实际净利润数小于截至当期期末累计承诺净利润数的,交易对方将按照《盈利补偿协议》的相关约定,先以现金进行补偿,现金补偿不足的,以其持有的双林股份的股票进行补偿。具体补偿公式如下: 当年应补偿金额=(截至当期期末累积承诺净利润数-截至当期期末累积实际净利润数)÷补偿期限内各年的承诺净利润数总和×交易对价 -已补偿金额 当期应补偿股份数量=当期应补偿金额/本次交易的股份发行价格 在业绩补偿期届满后,双林股份将对双林投资进行资产减值测试,如期末减值额大于补偿期限内已补偿金额总数,则交易对方将就期末减值额与补偿期限内已补偿金额总数之间的差额另行补偿。 | 业绩承诺及补偿 根据双林股份与双林投资股东签订的《盈利补偿协议》及其补充协议,双林集团、上海华普、宁海金石和宁海吉盛承诺,双林投资经审计的2017 年度、2018 年度、2019 年度、 2020 年度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人民币人民币 17,000 万元、25,200 万元、34,300 万元和 41,200 万元。 业绩承诺期间的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如双林投资经审计的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实际净利润数小于截至当期期末累计承诺净利润数的,交易对方将按照《盈利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的相关约定,先以其持有的双林股份的股票进行补偿,股份补偿不足的,以现金进行补偿。 具体补偿公式如下: 当期应补偿金额 =(截至当期期末累积承诺净利润数-截至当期期末累积实际净利润数)÷补偿期限内各年的承诺净利润数总和×交易总对价-累积已补偿金额 当期应补偿股份数量=当期应补偿金额/本次交易的股份发行价格 根据上述公式计算当期应补偿股份数时,若计算的当期应补偿股份数存在小数点的情形,则乙方当期应补偿股份数为上述公式计算出的当期应补偿股份数取整后再加 1股。 如按以上方式计算的当年应补偿股份数量大于乙方单个主体届时持有的股份数量时,差额部分由补偿责任人以现金补偿。 乙方单个主体当期应补偿现金金额=(该个体当期应补偿股份数量-该个体当期实际补偿股份数量)×本次发行价格 在业绩补偿期届满后,双林股份将对双 |
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关于<宁波双林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等议案,同意对本次重组方案中业绩承诺及补偿进行调整。调整前后主要变化情况如下:
林投资进行资产减值测试,如期末减值额大于补偿期限内已补偿金额总数,则交易对方将就期末减值额与补偿期限内已补偿金额总 数之间的差额另行补偿。 |
根据中国证监会于 2015 年 9 月 18 日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法律法规常见问题与解答修订汇编》的规定,股东大会作出重大资产重组的决议后,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对于如何认定是否构成对重组方案的重大调整问题,对本次交易方案调整进行对照,如下:
双林股份本次重组方案调整未导致交易对象发生变化,未对标的资产进行变更,未对配套募集资金进行调整,不属于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构成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的情形,本次调整不构成重组方案的重大调整。
(二)现金补偿安排以及现金补偿上限
1、业绩补偿安排
根据双林股份与双林投资股东签订的《盈利补偿协议》及其补充协议,双林集团、上海华普、宁海金石和宁海吉盛承诺,双林投资经审计的 2017 年度、2018 年度、2019 年度、2020 年度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人民币人民币 17,000 万元、25,200 万元、34,300 万元和 41,200 万元。
业绩承诺期间的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如双林投资经审计的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实际净利润数小于截至当期期末累计承诺净利润数的,交易对方将按照《盈利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的相关约定,先以其持有的双林股份的股票进行补偿,股份补偿不足的,以现金进行补偿。
具体补偿公式如下:
当期应补偿金额=(截至当期期末累积承诺净利润数-截至当期期末累积实际净利润数)÷补偿期限内各年的承诺净利润数总和×交易总对价-累积已补偿金额
当期应补偿股份数量=当期应补偿金额/本次交易的股份发行价格
根据上述公式计算当期应补偿股份数时,若计算的当期应补偿股份数存在小数点的情形,则业绩承诺方当期应补偿股份数为上述公式计算出的当期应补偿股份数取整后再加 1 股。
如按以上方式计算的当年应补偿股份数量大于业绩补偿方单个主体届时持有的股份数量时,差额部分由补偿责任人以现金补偿。
业绩承诺方单个主体当期应补偿现金金额=(该个体当期应补偿股份数量-该个体当期实际补偿股份数量)×本次发行价格
在业绩补偿期届满后,双林股份将对双林投资进行资产减值测试,如期末减值额大于补偿期限内已补偿金额总数,则交易对方将就期末减值额与补偿期限内已补偿金额总数之间的差额另行补偿。
2、业绩承诺方通过本次交易获得的现金对价及股份对价情况
序号 | 交易对方 | 持有双林投资股权比例 | 交易对价 (万元) | 现金支付 | 股份支付 | ||
现金 (万元) | 占总交易 对价比例 | 股份 (万股) | 占总交易 对价比例 | ||||
1 | 双林集团 | 62.10% | 142,830 | 42,849 | 18.63% | 3,978.55 | 43.47% |
2 | xxxx | 1.80% | 4,140 | - | - | 164.74 | 1.80% |
3 | 宁海金石 | 26.10% | 60,030 | 18,009 | 7.83% | 1,672.14 | 18.27% |
4 | 上海华普 | 10.00% | 23,000 | 6,900 | 3.00% | 640.67 | 7.00% |
合计 | 100.00% | 230,000 | 67,758 | 29.46% | 6,456.11 | 70.54% |
3、现金补偿上限测算过程
x次交易中,上述业绩承诺方获得的股份对价合计 162,242 万元,其中双林集团、宁海金石、上海华普取得的股份对价金额占其获得的交易对价总金额的 70%,宁海吉盛取得的股份对价占其获得的交易对价总金额的 100%。因此,当补偿金额大于 161,000 万元(230,000 万元*70%=161,000 万元),即累积实现净利润数低于 35,310 万元时,会发生双林集团、宁海金石、上海华普股份补偿不足的情形,即触发现金补偿情形。
具体测算情况如下:
项目
金额(万元)
交易作价及业绩承诺方股份对价情况: | |
标的资产交易作价(A) | 230,000 |
业绩承诺方股份对价合计(B) | 162,242 |
业绩承诺方股份对价合计/标的资产交易作价(C=B/A) | 70.54% |
触发股份补偿不足时的情况测算: | |
业绩补偿期累计承诺净利润(D) | 17,000 +25,200 +34,300 +41,200=117,700 |
触发股份补偿不足时点,累积实现净利润(E=D*(1-70%)) | 35,310 |
触发股份补偿不足时点,标的公司实际盈利与业绩承诺差异 金额(F=D-E) | 82,390 |
现金补偿上限测算: | |
现金补偿上限 G=A-B | 67,758 |
注:业绩承诺方累积补偿总额不超过本次交易总对价。
综上,本次交易中如双林投资经审计的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实际净利润数小于截至当期期末累计承诺净利润数的,交易对方将按照《盈利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的相关约定,先以其持有的双林股份的股票进行补偿,股份补偿不足的,以现金进行补偿,现金补偿上限为 67,758 万元。
(三)业绩补偿的可实现性以及保障措施
如果在业绩承诺期间内标的公司累计实现净利润数不足 35,310 万元,则导致双林集团、宁海金石、上海华普通过本次交易获得的上市公司股份不足以支付全部补偿金额。
2017 年,双林投资已实现营业收入 241,810.07 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及加回
实施募投项目的成本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18,096.60 万元,覆盖全年净利润承诺数(17,000 万元)的 106.45%。截至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双林投资经营状况良好,在手订单充足。
2017 年9 月15 日,双林集团、宁海金石、xxxx、上海华普作出承诺如下: “本公司/本企业在本次交易中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本次发行新增股份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后,且本公司/本企业根据与上市公司的约定已履行完毕全部业绩承诺及补偿义务(如有)后方可进行转让或上市交易。本次交易完成后,本公司/本企业由
于上市公司发生送股、转增股本等事项增持的上市公司股份,亦遵照前述锁定期进行锁定。”
本次交易中,全体交易对方均已出具承诺,承诺其最近五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
(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最近五年之内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受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的情况。同时,根据各交易对方的信用报告显示,其资信状况良好,无失信记录,且具有较强的履约能力。
为了应对业绩补偿补偿承诺实施的违约风险,保护广大中小股东利益,《盈利补偿协议》中约定了违约责任条款,如果业绩承诺方未能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及时给予上市公司足额补偿,则从逾期之日起,每逾期一日,业绩承诺方应当按逾期给予补偿之万分之五以现金方式向上市公司支付补偿延迟违约金,直至业绩补偿方实际全额支付补偿金额为止。若业绩承诺期内标的公司利润大幅度下滑,且出现补偿义务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对上市公司进行补偿的情况,上市公司可以依据《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的违约条款向人民法院申请对补偿义务人进行追偿。
五、本次交易标的的评估情况
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为双林投资 100.00%的股权。
根据中通诚评估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中通评报字【2017】212 号),以 2017 年 4 月 30 日为评估基准日,对双林投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分别采用资产基础法和收益法进行评估,并最终选择收益法评估结果作为评估结论。在交易基准日,经审计的母公司报表净资产账面价值为 61,602.61 万元,经资产基础法评估的净资产评估价值为 62,156.38 万元,评估增值率为 0.90%;经收益法评估的净资产评估价值为 231,674.70 万元,评估增值率为 276.08%。
鉴于上述评估结果的评估基准日为2017年4月30日,评估有效期已过,为保护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交易聘请中通诚对标的公司以2017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再次进行了评估,以确保购买资产的价值未发生不利于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变化。根据中通诚评估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中通评报字【2018】12116号),
以2017年12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采用收益法确定的标的公司于评估基准日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值为240,833.31万元,比原评估价值增加9,158.61万元,标的公司未出现评估减值情况。
本次重组的标的资产作价仍以2017年4月30日的评估结果为依据,本次补充评估结果不作为作价依据。
六、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双林集团持有上市公司 47.87%的股份,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上市公司董事长兼实际控制人之一xxx担任本次交易对方双林集团、xxxx董事长职务,并担任标的公司双林投资及其子公司湖南吉盛董事长职务,同时担任双林投资董事长兼任经理职务。上市公司董事兼实际控制人之一xxx担任双林集团董事职务。
根据《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本次重组构成关联交易。在上市公司召开董事会对本次交易所涉事项分别作出决议时,关联董事按照规定回避相关关联事项的表决,独立董事就该项关联交易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本次交易所涉及的标的资产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七、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依据上市公司经审计的 2016 年度财务数据,双林投资经审计的 2017 年 4 月 30
日资产总额、资产净额与 2016 年度营业收入以及本次交易价格情况,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四条之规定,相关财务比例计算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上市公司 | 双林投资 | 成交金额 | 比值 |
资产总额与交易额孰高 | 552,383.43 | 135,151.96 | 230,000 | 41.64% |
资产净额与交易额孰高 | 253,058.68 | 67,929.56 | 230,000 | 90.89% |
营业收入 | 330,372.95 | 114,937.29 | - | 34.79% |
注:根据《重组管理办法》,购买股权导致上市公司取得被投资企业控股权的,其资产总额以被投资企业的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二者中的较高者为准,资产净额以被投资企业的净资产额和成交金额二者中的较高者为准,营业收入以被投资企业的营业收入为准。
根据上述计算结果,标的公司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归属母公司净资产的比重超过 50%且超过 5,000 万元。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次交易构成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行为。同时,由于本次交易涉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本次交易需通过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审核,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实施。
八、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
本次交易前,截至本报告签署日,双林集团直接持有上市公司 47.87%的股份,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xxx及其一致行动人xxx、xxxxx持有双林集团合计100%的股权,且xxxxx持有上市公司4.49%,故xxx及其一致行动人xxx、xxxxx持有上市公司 52.36%的股份,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本次交易具体发行股份情况如下表所示:
股东名称 | x次交易前 | x次交易后 |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
双林集团 | 191,854,558 | 47.87% | 231,640,073 | 49.78% |
襄阳新火炬科技有限公司 | 68,122,191 | 17.00% | 68,122,191 | 14.64% |
xxx | 18,000,000 | 4.49% | 18,000,000 | 3.87% |
xxxx | - | - | 1,647,433 | 0.35% |
宁海金石 | - | - | 16,721,448 | 3.59% |
上海华普 | - | - | 6,406,685 | 1.38% |
其他股东 | 122,792,497 | 30.64% | 122,792,497 | 26.39% |
合计 | 400,769,246 | 100.00% | 465,330,327 | 100.00% |
如上表所示,本次交易完成后,不考虑募集配套资金,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本次交易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因此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
九、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一)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影响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上市公司总股本为 400,769,246 股,按照本次交易方案,
上市公司将以现金方式支付交易对价 67,758.00 万元,剩余部分 162,242.00 万元以发
股东名称 | x次交易前 | x次交易后 |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
双林集团 | 191,854,558 | 47.87% | 231,640,073 | 49.78% |
襄阳新火炬科技有限公司 | 68,122,191 | 17.00% | 68,122,191 | 14.64% |
xxx | 18,000,000 | 4.49% | 18,000,000 | 3.87% |
xxxx | - | - | 1,647,433 | 0.35% |
宁海金石 | - | - | 16,721,448 | 3.59% |
上海华普 | - | - | 6,406,685 | 1.38% |
其他股东 | 122,792,497 | 30.64% | 122,792,497 | 26.39% |
合计 | 400,769,246 | 100.00% | 465,330,327 | 100.00% |
行 64,561,081 股股份支付。由于募集配套资金发行股份的发行价格尚未确定,因此无法计算具体发行数量以及发行后对于公司股本结构的影响,以下仅计算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对于上市公司股本结构的影响。本次交易完成前后,上市公司股本总额及股本结构变化情况如下表所示:
本次交易完成后,即使不考虑配套融资,上市公司总股本亦超过 4 亿股,上市公司社会公众股东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比例超过 10%,上市公司仍符合股票上市条件。
(二)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x次交易完成后,标的公司将成为上市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纳入上市公司合并财务报表的范围,上市公司的资产、负债、营业收入、净利润均会得到一定程度的增加。
中天运根据上市公司财务报告以及按本次交易完成后架构出具了上市公司《备考审阅报告》(中天运[2018]阅字第 90009 号),不考虑募集配套资金,本次交易前后,上市公司最近两年的主要财务数据变化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2017 年 12 月 31 日 | 2016 年 12 月 31 日 | |||||
交易后 | 交易前 | 增长幅度 | 交易后 | 交易前 | 增长幅度 | |
资产总计 | 824,419.48 | 656,782.17 | 25.52% | 679,462.47 | 552,383.43 | 23.01% |
负债总计 | 520,838.59 | 371,546.73 | 40.18% | 420,371.43 | 292,457.48 | 43.74% |
归属于母公 | 293,761.13 | 275,415.67 | 6.66% | 250,234.71 | 253,058.68 | -1.12% |
司所有者权 益合计 | ||||||
资产负债率 | 63.18% | 56.57% | 11.68% | 61.87% | 52.94% | 16.85% |
项目 | 2017 年度 | 2016 年度 | ||||
交易后 | 交易前 | 增长幅度 | 交易后 | 交易前 | 增长幅度 | |
营业收入 | 669,251.90 | 427,917.17 | 56.40% | 445,256.19 | 330,372.95 | 34.77% |
营业利润 | 48,418.54 | 26,806.56 | 80.62% | 47,641.09 | 38,862.59 | 22.59% |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 净利润 | 35,152.04 | 18,216.87 | 92.96% | 38,964.44 | 32,675.31 | 19.25% |
十、本次交易已履行的程序
1、2017 年 9 月 1 日,双林投资召开股东会,审议通过双林集团、上海华普、宁海金石和宁海吉盛将持有的双林投资 100%股权转让给双林股份等与本次交易相关的事项。
2、2017 年 9 月 1 日,双林集团股东大会审议同意将其持有的双林投资 62.10%
股权转让给上市公司。
3、2017 年 9 月 1 日,xxxx董事会审议同意将其持有的双林投资 1.80%股权转让给上市公司。
4、2017 年 9 月 1 日,上海华普股东会审议同意将其持有的双林投资 10.00%股权转让给上市公司。
5、2017 年 9 月 1 日,宁海金石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审议同意将其持有的双林投资 26.10%股权转让给上市公司。
6、2017 年9 月15 日,上市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宁波双林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与本次交易相关的议案。
7、2017 年 8 月 1 日,本次交易取得商务部反垄断局《不实施进一步审查通知》
(<商反垄>初审函【2017】第 196 号)。
8、2017 年10 月30 日,上市公司召开2017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符合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等与本次交易相关的议案。
9、2018 年 3 月 2 日,上市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调整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方案的议案》、《关于签订附生效条件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与本次交易相关的议案。
10、2018 年 3 月 28 日,本次重组获得中国证监会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 2018 年
第 15 次会议无条件审核通过。2018 年 6 月 21 日,中国证监会出具《关于核准宁波双林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向双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1006 号)核准本次交易。
十一、本次交易相关各方作出的重要承诺
承诺方 | 承诺名称 | 承诺的主要内容 |
宁波双林汽车部件 | x公司及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宁波双 | |
股份有限公司及全 | 林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并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 | |
体董事、监事、高 | 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内容真实、 | |
级管理人员对申请 | 准确、完整,对重组报告书及其摘要的虚假记载、误导性xx | |
xx的真实性、准 | 或重大遗漏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如本次交易因涉嫌所 | |
上 市 公 | 确性和完整性的承 | 提供或者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者重大遗 |
司 | 诺书 | 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案 |
件调查结论明确之前,将暂停转让在该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 | ||
份。 | ||
关于填补本次重组 | 如发生本次重组完成后当年摊薄即期回报的情况,为保障募集 | |
摊薄上市公司即期 | 资金有效使用,防范本次重组可能导致的对公司即期回报被摊 | |
回报具体措施的承 | 薄的风险,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填补本次重组对即期回报被摊 |
诺 | 薄的影响。具体如下:(1)加强募集资金管理,确保募集资金规范和有效使用;(2)加快募投项目投资与建设进度,尽快实现募投项目收益;(3)进一步完善利润分配政策,注重投资者回报及权益保护;(4)进一步加强经营管理及内部控制,提升 经营业绩。 | |
本人承诺如下: | ||
1、承诺将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 法权益; | ||
2、承诺不会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 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 ||
宁波双林汽车部件 | 3、承诺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4、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 |
上 市 公 | 股份有限公司全体 | |
司董事、 | 董事、高级管理人 | 5、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 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
高 级 管 | 员关于本次重组摊 | |
理人员 | 薄即期回报采取填 | 6、如公司拟实施股权激励,本人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 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
补措施的承诺 | ||
7、本承诺出具后,如监管部门就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相 关规定作出其他要求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监管部门的相关 | ||
要求时,承诺届时将按照相关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 ||
8、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对此作出 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 | ||
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愿意依法承担对公 | ||
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 ||
双林集团股份有限 | x公司保证向参与本次交易的各中介机构、上市公司提供本次 | |
双 林 集 | 公司关于提供的信 | 交易相关信息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 |
团 | 息真实、准确、完 | 等),文件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且该等文 |
整的承诺函 | 件资料的签字与印章都是真实的,该等文件的签署人业经合法 |
授权并有效签署该等文件。 | ||
本公司保证所提供的一切材料和相关信息均是真实、准确和完 | ||
整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者重大遗漏,将对 | ||
该等材料和相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的 | ||
法律责任。如因提供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者重 | ||
大遗漏,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 | ||
责任。 | ||
本公司承诺,如本次交易因涉嫌所提供或者披露的信息存在虚 | ||
假记载、误导性xx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 | ||
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案件调查结论明确之前,将暂停 | ||
转让其在该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 ||
双林集团股份有限 | x公司承诺: | |
公司关于股份锁定 | x公司在本次交易中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本次发行新增股份 | |
期的承诺函 | 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后,且本公司根据与上市公司的约定已履行 完毕全部业绩承诺及补偿义务(如有)后方可进行转让或上市 | |
交易。本次交易完成后,本公司由于上市公司发生送股、转增 | ||
股本等事项增持的上市公司股份,亦遵照前述锁定期进行锁 | ||
定。 | ||
本公司自本次发行新增股份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将不转让其 在本次交易前持有的上市公司的股份。本次交易完成后 6 个月 内如双林股份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或者 交易完成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双林集团持有双 林股份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之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 ||
根据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 ||
(2017 年)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2017 年),上述锁定期限 届满后,本公司减持遵守以下承诺: |
(1)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在任意连续 90 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 1%,且上述锁定期满 12 个月内,减持数量不超过本公司通过本次交易所得股份总数的 50%; (2)若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在任意连续 90 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 2%; (3)遵守其他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流通、减持的 相关规定。 | ||
双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山东帝胜变速器有限公司房产未取得权属证书事项的承诺函 | x公司作为双林投资的控股股东,现承诺如下: 济宁xx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双林投资以及浙江吉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 2017 年 2 月签订《济宁动力投资项目之补 充协议》,约定位于山东济宁xx区诗仙路 333 号已建成的厂房、宿舍目前由山东帝胜变速器有限公司(下称“山东帝胜”)继续使用,使用期限为 3 年,期满后由山东帝胜向山东海达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回购,然后山东帝胜方可办理产权证,目前该地块的土地使用证权利人为山东帝胜。 本公司承诺,将在可办理房产证时积极督促山东帝胜办理并取得房产的产权证,如上述无证房产因规划变更、纠纷或其他原因导致房产被拆除或搬迁,或者受到有关政府管理部门处罚等而使山东帝胜产生任何损失,本公司将无条件以现金方式对山 东帝胜进行全额补偿。 | |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本次重组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的承诺书 | 本公司作为双林股份的控股股东,为确保本次重组中上市公司填补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切实得到履行,本公司xxxx如下: 1、本公司保证不越权干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上市公司的利益; 2、如因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而给上市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 失,由本公司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双林集团股份有限 | x《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到期后,湖南吉盛不能继续签署独占 |
公司关于专利相关事项的说明 | 许 可 协 议 而 导 致 无 法 使 用 专 利 ( 专 利 号 为 : ZL201010205906.9),因此对双林投资及其子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使双林投资及其子公司遭受的任何经济损失,本公司将无条件以现金方式补偿给双林投资及其子公司;若湖南吉盛与浙江吉利汽车研究院有限公司、浙江吉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签署的新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中约定的独占许可使用费明显超过原合同中约定的费用,则明显超过的部分由本公司无条件代湖南吉盛支付。现就偿范围和补偿金额的确定方式说明如下:补偿范围和补偿金额的确定方式为因无法使用上述专利而造成的任何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 (1)双林投资及其子公司与浙江吉利汽车研究院有限公司、浙江吉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签署新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该合同中约定的使用费用明显超过之前约定的费用的部分; (2)双林投资及其子公司从第三方处取得替代技术,其费用超过原《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中约定费用的部分; (3)双林投资及其子公司自行研发替代性技术所产生的费用; (4)因专利许可到期而无法使用,致使双林投资及其子公司遭受的其他经济损失。 | |
双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函 | x公司作为双林股份的控股股东(以下简称“承诺人”),现承诺如下:1、保证双林股份人员独立;2、保证双林股份资产独立;3、保证双林股份财务独立;4、保证双林股份机构独立; 5、保证双林股份业务独立;6、保证双林股份在其他方面与承诺人及其所拥有控制权的其他经营主体保持独立。 承诺人亦将依法行使承诺人作为双林股份的股东的权利,并按照在双林股份所任职务(如有)行使相应职权,促使双林股份规范运作,在人员、资产、财务、机构、业务和其他方面独立运作。 如因违反上述承诺,承诺人将赔偿由此给双林股份造成的全部 |
损失。如承诺人未能遵守赔偿损失的承诺,则双林股份有权相应扣减应付承诺人的现金分红及/或税后薪酬(如有),且在损失赔偿责任全部履行完成前,承诺人亦不得交易承诺人所直接或间接所持的双林股份的股份,但为履行赔偿责任而进行交易的除外。 本承诺函为承诺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对承诺人具有法律约束 力。承诺人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本承诺,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 ||
双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 x公司作为双林股份的控股股东以及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在本次交易完成后,本公司承诺如下: 1、本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企业尽量减少或避免与双林股份之间的关联交易。本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双林股份将来无法避免或有合理理由而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本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企业将遵循市场交易的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公允、合理的市场价格进行交易,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并依法进行信息披露; 2、本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不通过与双林股份的关联交易取得任何不正当的利益或使双林股份承担任何不正当的义务; 3、如违反上述承诺与双林股份进行交易而给双林股份造成损 失,由本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 |
双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 x公司作为双林股份的控股股东及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本公司承诺: 1、截至本承诺函签署之日,本公司未直接或间接经营任何与双林股份及其下属子公司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营实体,本公司与双林股份及其下属子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 2、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本公司将不直接或间接经营任何 与双林股份及其下属子公司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 |
争的业务,也不参与投资任何与双林股份及其下属子公司生产的产品或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其他公司、企业或其他经营实体。 3、自承诺函签署之日起,如双林股份及其下属子公司进一步拓展产品和业务范围,本公司保证不直接或间接经营任何与双林股份及其下属子公司经营拓展后的产品或业务相竞争的业务,也不参与投资任何与双林股份及其下属子公司生产的产品或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其他公司、企业或其他经营实体。 4、在本公司与双林股份存在关联关系期间,本承诺函为持续有效之承诺。如上述承诺被证明为不真实或未被遵守,本公司将向双林股份赔偿一切直接和间接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 任。 | ||
双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不存在内幕交易、不存在不得参与重组情形的承诺函 | x公司作为双林股份的控股股东以及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现就本次交易有关事宜,承诺如下: 1、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公司控制的机构在本次交易的股价敏感信息依法披露前依法履行保密义务,未发生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2、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公司控制的机构目前不存在因涉嫌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情形; 3、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公司控制的机构在最近 36 个月内不存在因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 或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 |
双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最近五年内未受到处罚及诚 信情况的承诺 | x公司承诺: 本公司及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最近五年内均不 存在受到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可能受到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 |
罚的情形,不存在涉及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也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本公司及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最近五年内均不 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受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的情况。 | ||
本公司/本人作为双林投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作出如下 承诺: | ||
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本公司/本人、本人近亲属及本公司/ 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得以代垫费用或其他支出、 | ||
直接或间接借款、代偿债务等任何方式占用双林投资及其子公 | ||
司的资金,且将严格遵守及督促双林投资、双林投资管理人员 | ||
遵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制度的规定,保证双林 | ||
控股股东/实际控 | ||
投资及其子公司的资金不再被关联方所占用,以维护双林投资 | ||
制人关于不占用双 | ||
财产的完整和安全。 | ||
双 林 集 | 林投资资金的承诺 | |
团 / xxx、xxx、xxx | x | 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本公司/本人将严格履行本承诺函,并督促本公司/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严格履行本承诺函事项。如本公司/本人及本公司/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违反承诺给双林投资及其子公司造成损失的,由本公司/本人 赔偿一切损失。 |
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本承诺函内容真实有效,且不得撤 | ||
回,如有虚假xx或违反上述承诺,承诺人愿承担相应法律责 | ||
任。 | ||
本人作为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现承诺如 | ||
关于本次交易前持 | 下: | |
有的上市公司股份 锁定的承诺函 | x次交易实施完毕后 12 个月内,本人不以任何方式转让在本次 交易前所持有的上市公司的全部股票,如该等股份由于上市公 | |
司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而增加的,增加的股份亦遵照前述 |
的锁定期安排进行锁定,在此之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的 有关规定执行。 | ||
宁波双林汽车部件 投资有限公司及董 | x公司及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提供的信息的真实 性、准确性和完整性xxxx如下: | |
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关于所提供信息真实性、准确 | 1、本公司/本人已向双林股份及为本次交易提供审计、评估、 法律及财务顾问专业服务的中介机构提供了本公司/本人有关本次交易的相关信息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原始书面材料、副本 | |
性、完整性的承诺 函 | 材料、电子资料或访谈记录等),本公司/本人承诺:所提供的 文件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书面文件与电子 | |
文件一致,且该等文件资料的签字与印章都是真实的,该等文 | ||
件的签署人业经合法授权并有效签署该文件;所提供信息和文 | ||
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 ||
xx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 ||
双 林 投 | 2、在参与本次交易期间,本公司/本人将依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章、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向双林 | |
资 | 股份披露有关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信息,并保证该等信息的真 | |
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保证该等信息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 ||
性xx或者重大遗漏。 | ||
宁波双林汽车部件 | x公司xx声明如下: | |
投资有限公司关于 不存在违法违规行 | 自 2015 年 1 月 1 日起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公司不存在重大行 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或者刑事处罚或者涉及 | |
为的声明 | 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 |
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公司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 | ||
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 | ||
查、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受到证券交易所处分的情形; | ||
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公司最近十二个月内未受到证券交 | ||
易所的公开谴责; | ||
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公司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 |
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案件,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 | ||
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 ||
宁波双林汽车部件 | x公司现就资产权属状况作出如下承诺: | |
投资有限公司关于 资产权属状况的承 | (1)本公司全体股东持有的涉及本次交易的本公司的股权所对 应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付,不存在虚假出资、出资不实或抽逃 | |
诺 | 出资的情形。(2)本公司全体股东持有的涉及本次交易的本公 司的股权不存在质押、抵押、设定担保或第三方权益等任何限 | |
制性权益的情形。(3)本公司全体股东持有的涉及本次交易的 本公司的股权除已公开披露的股权转让限制外,不存在其他限 | ||
制转让的情形。(4)涉及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完整,其权属状 况清晰,过户或转移不存在重大法律障碍。 | ||
宁波双林汽车部件投资有限公司x | xxx/本人承诺如下: 1、本人在本次交易的股价敏感信息依法披露前依法履行保密义务,未发生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 |
事、监事、高级管 | ||
理人员关于不存在 | 2、本人未因涉嫌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 者立案侦查; | |
不得参与重组的情 | ||
形的承诺函 | 3、本人在最近 36 个月内不存在因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作出 行政处罚或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 |
上海华普汽车有限 | x公司作为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现xxxx如下: | |
公司关于最近五年 |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最近五年内 | |
内未受到处罚及诚 | 均不存在受到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 | |
信情况的承诺 | 处罚,或可能受到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 | |
上 海 华 | 刑事处罚的情形,不存在涉及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 | |
普 | 者仲裁,也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 | |
违法行为。 | ||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最近五年内 | ||
均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被中国证监会采 | ||
取行政监管措施或受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的情况。 |
上海华普汽车有限公司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函 | x公司承诺: 本公司在本次交易中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本次发行新增股份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后,且本公司根据与上市公司的约定已履行完毕全部业绩承诺及补偿义务(如有)后方可进行转让或上市交易。本次交易完成后,本公司由于上市公司发生送股、转增股本等事项增持的上市公司股份,亦遵照前述锁定期进行锁定。 根据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2017 年)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2017 年),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本公司减持遵守以下承诺: (1)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在任意连续 90 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 1%,且上述锁定期满 12 个月内,减持数量不超过本公司通过本次交易所得股份总数的 50%; (2)若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在任意连续 90 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 2%; (3)遵守其他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流通、减持的 相关规定。 | |
上海华普汽车有限公司关于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函 | x公司做出如下公开承诺: 本公司保证向参与本次交易的各中介机构、上市公司提供本次交易相关信息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等),文件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且该等文件资料的签字与印章都是真实的,该等文件的签署人业经合法授权并有效签署该等文件。 本公司保证所提供的一切材料和相关信息均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者重大遗漏,将对 该等材料和相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的 |
法律责任。如因提供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者重大遗漏,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本公司承诺,如本次交易因涉嫌所提供或者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案件调查结论明确之前,将暂停 转让其在该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 ||
上海华普汽车有限公司关于不存在内幕交易、不存在不得参与重组的情形的承诺函 | x公司作为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承诺如下: 1、本公司及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公司控制的机构在本次交易的股价敏感信息依法披露前依法履行保密义务,未发生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2、本公司及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公司控制的机构目前不存在因涉嫌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情形; 3、本公司及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公司控制 的机构在最近 36 个月内不存在因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 |
上海华普汽车有限公司关于所持宁波双林汽车部件投资有限公司股权不存在限制或禁止转让情形的承诺函 | x公司作为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现就本公司所持有的双林投资股权,作出如下承诺: 1、本公司已经依法对双林投资履行出资义务,不存在任何虚假出资、延期出资、抽逃出资、出资不实等违反本企业作为股东所应当承担的义务及责任的行为,不存在可能影响双林投资合法存续的情况; 2、本公司对本公司所持有的双林投资的股权具有合法、完整的所有权,有权转让该等股权,该等股权不存在信托安排或股权代持的情形,不存在任何权属纠纷或潜在争议,且该等股权未设定质押或其他任何他项权利,不存在被冻结、查封或者其 他任何被采取强制保全措施的情形,不存在禁止转让、限制转 |
让、其他任何限制权利的内部管理制度文件、股东协议、合 同、承诺或安排。 | ||
宁海金石股权投资 | x合伙企业作为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本合伙企业承诺: | |
基金合伙企业(有 | 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本合伙企业、本合伙企业直接或间接 | |
限合伙)关于不占 | 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及本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核心管理人员 | |
用双林投资资金的 | 及其关联方不得以代垫费用或其他支出、直接或间接借款、代 | |
承诺函 | 偿债务等任何方式占用双林投资及其子公司的资金,且将严格 | |
遵守及督促双林投资、双林投资管理人员遵守《公司法》、《公 | ||
司章程》等相关制度的规定,保证双林投资及其子公司的资金 | ||
不再被关联方所占用,以维护双林投资财产的完整和安全。 | ||
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本合伙企业将严格履行本承诺函,并 | ||
督促本合伙企业、本合伙企业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及 | ||
本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核心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严格履行 | ||
本承诺函事项。如果违反承诺给双林投资及其子公司造成损失 | ||
宁 海 x | 的,由本企业赔偿一切损失。 | |
石 | 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本承诺函内容真实有效,且不得撤 | |
回,如有虚假xx或违反上述承诺,承诺人愿承担相应法律责 | ||
任。 | ||
宁海金石股权投资 | x合伙企业作为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现xxxx如下: | |
基金合伙企业(有 | 一、本合伙企业及本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核心管理人员在最 | |
限合伙)关于最近 | 近五年内均不存在受到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 | |
五年内未受到处罚 | 外)、刑事处罚,或可能受到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 | |
及诚信情况的承诺 | 的除外)、刑事处罚的情形,不存在涉及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 | |
民事诉讼或者仲裁,也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社会公共 | ||
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 ||
二、本合伙企业及本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核心管理人员在最 | ||
近五年内均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被中国 | ||
证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受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的情况。 |
宁海金石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关于提供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的承诺函 | x合伙企业作为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本合伙企业做出如下公开承诺: 本合伙企业保证向参与本次交易的各中介机构、上市公司提供本次交易相关信息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等),文件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且该等文件资料的签字与印章都是真实的,该等文件的签署人业经合法授权并有效签署该等文件。 本合伙企业保证所提供的一切材料和相关信息均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者重大遗漏,将对该等材料和相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的法律责任。如因提供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者重大遗漏,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本合伙企业承诺,如本次交易因涉嫌所提供或者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案件调查结论明确之前,将 暂停转让其在该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 |
宁海金石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关于不存在内幕交易、不存在不得参与重组的情形的承诺函 | x合伙企业作为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承诺如下: 1、本合伙企业及本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核心管理人员、本合伙企业控制的机构在本次交易的股价敏感信息依法披露前依法履行保密义务,未发生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2、本合伙企业及本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核心管理人员、本合伙企业控制的机构目前不存在因涉嫌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情形; 3、本合伙企业及本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核心 管理人员、本合伙企业控制的机构在最近 36 个月内不存在因内 |
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的情形。 | ||
宁海金石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函 | x合伙企业作为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对本合伙企业因本次交易取得的双林股份新增股份,现承诺如下: 本合伙企业在本次交易中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本次发行新增股份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后,且本合伙企业根据与上市公司的约定已履行完毕全部业绩承诺及补偿义务(如有)后方可进行转让或上市交易。本次交易完成后,本合伙企业由于上市公司发生送股、转增股本等事项增持的上市公司股份,亦遵照前述锁定期进行锁定。 根据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2017年)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2017 年),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本公司减持遵守以下承诺: (1)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在任意连续 90 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 1%,且上述锁定期满 12 个月内,减持数量不超过本公司通过本次交易所得股份总数的 50%; (2)若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在任意连续 90 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 2%; (3)遵守其他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流通、减持的 相关规定。 | |
宁海金石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关于所持宁波双林汽车部件投资有限公司股权 不存在限制或禁止 | x合伙企业作为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现就本合伙企业所持有的双林投资股权,作出如下承诺: 1、本合伙企业已经依法对双林投资履行出资义务,不存在任何虚假出资、延期出资、抽逃出资、出资不实等违反本企业作为股东所应当承担的义务及责任的行为,不存在可能影响双林 投资合法存续的情况; |
转让情形的承诺函 | 2、本合伙企业对本合伙企业所持有的双林投资的股权具有合法、完整的所有权,有权转让该等股权,该等股权不存在信托安排或股权代持的情形,不存在任何权属纠纷或潜在争议,且该等股权未设定质押或其他任何他项权利,不存在被冻结、查封或者其他任何被采取强制保全措施的情形,不存在禁止转让、限制转让、其他任何限制权利的内部管理制度文件、股东 协议、合同、承诺或安排。 | |
x x x x | xxxx传动技术有限公司关于最近五年内未受到处罚及诚信情况的承诺 | x公司作为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现xxxx如下: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最近五年内均不存在受到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可能受到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的情形,不存在涉及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也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最近五年内 均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受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的情况。 |
宁海吉盛传动技术有限公司关于提供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的承诺函 | 作为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本公司做出如下公开承诺: 本公司保证向参与本次交易的各中介机构、上市公司提供本次交易相关信息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等),文件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且该等文件资料的签字与印章都是真实的,该等文件的签署人业经合法授权并有效签署该等文件。 本公司保证所提供的一切材料和相关信息均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者重大遗漏,将对该等材料和相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的法律责任。如因提供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者重 大遗漏,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 |
责任。 本公司承诺,如本次交易因涉嫌所提供或者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案件调查结论明确之前,将暂停 转让其在该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 ||
宁海吉盛传动技术有限公司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 x公司现承诺如下: 1、截至本承诺函签署之日,本公司未直接或间接经营任何与双林股份及其下属子公司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营实体,本公司与双林股份及其下属子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 2、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本公司将不直接或间接从事生产、制造 6AT 及以上(不含 DCT 系列)的自动变速器;不直接或间接投资参股与 6AT 及以上(不含 DCT 系列)的变速器相关企业; 3、自承诺函签署之日起,如双林股份及其下属子公司进一步拓展 6AT 及以上产品,本公司保证不直接或间接经营任何与双林股份及其下属子公司经营拓展后的产品或业务相竞争的业务,也不参与投资任何与双林股份及其下属子公司生产的产品或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其他公司、企业或其他经营实体; 4、本承诺函为持续有效之承诺。如上述承诺被证明为不真实 或未被遵守,本公司将向双林股份赔偿一切直接和间接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
宁海吉盛传动技术有限公司关于不存在内幕交易、不存在不得参与重组的 情形的承诺函 | x公司作为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承诺如下: 1、本公司及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公司控制的机构在本次交易的股价敏感信息依法披露前依法履行保密义务,未发生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2、本公司及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公司控制 |
的机构目前不存在因涉嫌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情形; 3、本公司及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公司控制的机构在最近 36 个月内不存在因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 政处罚或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 ||
宁海吉盛传动技术有限公司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函 | x公司作为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对本公司因本次交易取得的双林股份新增股份,现承诺如下: 本公司在本次交易中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本次发行新增股份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后,且本公司根据与上市公司的约定已履行完毕全部业绩承诺及补偿义务(如有)后方可进行转让或上市交易。本次交易完成后,本公司由于上市公司发生送股、转增股本等事项增持的上市公司股份,亦遵照前述锁定期进行锁定。 根据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2017 年)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2017 年),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本公司减持遵守以下承诺: (1)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在任意连续 90 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 1%,且上述锁定期满 12 个月内,减持数量不超过本公司通过本次交易所得股份总数的 50%; (2)若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在任意连续 90 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 2%; (3)遵守其他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流通、减持的 相关规定。 | |
宁海吉盛传动技术 有限公司关于所持宁波双林汽车部件 | x公司作为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现就本公司所持有的双林投资股权,作出如下承诺: 1、本公司已经依法对双林投资履行出资义务,不存在任何虚 |
投资有限公司股权不存在限制或禁止转让情形的承诺函 | 假出资、延期出资、抽逃出资、出资不实等违反本企业作为股东所应当承担的义务及责任的行为,不存在可能影响双林投资合法存续的情况; 2、本公司对本公司所持有的双林投资的股权具有合法、完整的所有权,有权转让该等股权,该等股权不存在信托安排或股权代持的情形,不存在任何权属纠纷或潜在争议,且该等股权未设定质押或其他任何他项权利,不存在被冻结、查封或者其他任何被采取强制保全措施的情形,不存在禁止转让、限制转让、其他任何限制权利的内部管理制度文件、股东协议、合 同、承诺或安排。 | |
双 林 股 份 实 际 控制人 | 宁波双林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 本人作为双林股份的实际控制人,现承诺如下: 1、在本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期间,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尽量减少或避免与双林股份之间的关联交易。本人及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双林股份将来无法避免或有合理理由而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本人及控制的其他企业将遵循市场交易的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公允、合理的市场价格进行交易,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并依法进行信息披露; 2、本人及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不通过与双林股份的关联交易取得任何不正当的利益或使双林股份承担任何不正当的义务; 3、如违反上述承诺与双林股份进行交易而给双林股份造成损 失,由本人承担赔偿责任。 |
宁波双林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关于填补即 期回报措施的承诺 | 本人xxxx如下: 1、本人保证不越权干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上市 公司的利益。2、如因本人违反上述承诺而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由本人承担赔偿责任。 | |
宁波双林汽车部件 股份有限公司实际 | 本人作为双林股份的实际控制人,现承诺如下: 1、保证双林股份人员独立;2、保证双林股份资产独立;3、保 |
控制人关于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 诺函 | 证双林股份财务独立;4、保证双林股份机构独立;5、保证双林股份业务独立;6、保证双林股份在其他方面与承诺人及其所 拥有控制权的其他经营主体保持独立。 | |
宁波双林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对申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承诺书 | 本人承诺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重大遗漏,提供的电子材料与书面原件材料一致,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如本次交易因涉嫌所提供或者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案件调查结论明确之前,不转让在该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双林股份董事会,由董事会代本公司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锁定;若未能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授权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承诺人的身份/主体资格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若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公司的身份/主体资格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授权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 规情节,承诺人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 |
宁波双林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 本人作为双林股份的实际控制人,现承诺如下: (1)截至本承诺函签署之日,本人未直接或间接经营任何与双林股份及其下属子公司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营实体,本人与双林股份及其下属子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 (2)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本人将不直接或间接经营任何与双林股份及其下属子公司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也不参与投资任何与双林股份及其下属子公司生产的 产品或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其他公司、企业 |
或其他经营实体。 (3)自承诺函签署之日起,如双林股份及其下属子公司进一步拓展产品和业务范围,本人保证不直接或间接经营任何与双林股份及其下属子公司经营拓展后的产品或业务相竞争的业务,也不参与投资任何与双林股份及其下属子公司生产的产品或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其他公司、企业或其他经营实体。 (4)在本人与双林股份存在关联关系期间,本承诺函为有效之 承诺。如上述承诺被证明为不真实或未被遵守,本人将向双林股份赔偿一切直接和间接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十二、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对本次重组的原则性意见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双林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xxx、xxx、xxxxx本次重组的原则性意见如下:
(一)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方案以及签订的相关协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方案具备可操作性。
(二)公司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构成关联交易。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方案的相关议案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表决程序及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相关规范文件的规定。
(三)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经过了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的审计和评估,公司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最终交易价格以评估值为依据,由各
方在公平、自愿的原则下协商确定,资产定价具有公允性、合理性,不会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
(四)通过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有利于加快公司的战略部署,提高公司资产质量,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和核心竞争力,从根本上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特别是广大中小股东的利益。
(五)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行为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符合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对全体股东公平、合理。
十三、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本次重组复牌之日起至实施完毕期间的股份减持计划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本次重组复牌之日起至实施完毕期间的股份减持计划具体如下:
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自本次重组复牌之日起至实施完毕期间,本公司/本人不减持本公司/本人持有的上市公司的股份。期间,如本公司/本人由于上市公司发生送股、转增股本等事项增持的上市公司股份,亦遵照前述安排进行。
十四、本次交易对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的安排
在本次交易过程中公司采取了以下措施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一)严格履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义务
x次交易涉及上市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公司已切实按照《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本次交易方案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并严格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本报告披露后,公司
将继续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按照相关法规的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公司本次交易的进展情况。
(二)严格执行上市公司审议及表决程序
x次交易的标的资产已由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进行审计和评估;独立财务顾问、法律顾问已对本次交易分别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和法律意见书。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公司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法定程序进行相关审核、审议和信息披露。董事会审议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事项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非关联董事投票表决;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本次交易并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确保本次关联交易定价公允、公平、合理,不损害其他非关联股东的权益。
(三)股东大会通知公告程序及网络投票安排
x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本次交易相关事宜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发布提示性公告,提醒全体股东参加审议本次交易相关事宜的临时股东大会。
本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就本次交易相关事宜的表决提供网络投票平台,以便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可以参加现场投票,也可以直接通过网络进行投票表决。
(四)对上市公司即期回报可能被摊薄的防范和填补回报安排
1、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每股收益的影响
项目 | 2017 年 12 月 31 日 | 2016 年 12 月 31 日 | ||
交易前 | 交易后 | 交易前 | 交易后 | |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 0.46 | 0.76 | 0.82 | 0.84 |
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上市公司总股本为 400,769,246 股,按照本次交易方案,交易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增至 465,330,327 股(不考虑募集配套资金)。本次交易完成前后,上市公司每股收益变化情况如下表所示:
本次交易有利于增厚公司每股收益,提升股东回报。本次交易完成当年,上市公司的基本每股收益或稀释每股收益预期不会低于上一年度。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总股本规模将扩大,净资产规模也将提高。受宏观经济、产业政策、行业周期等多方面未知因素的影响,公司及标的公司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经营风险、市场风险,可能对生产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因此不排除公司 2018 年实际取得的经营成果低于预期,每股即期回报可能被摊薄的情况。特此提醒投资者关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可能的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
2、防范即期回报被摊薄或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
为防范本次重组可能导致的对公司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填补本次重组对即期回报被摊薄的影响。具体如下:
(1)加强募集资金管理,确保募集资金规范和有效使用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利益,公司已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对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使用、投向变更、管理和监督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为保障公司规范、有效地使用募集资金,本次重组募集配套资金到账后,公司董事会将持续监督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专项存储、保障募集资金的用途、配合监管银行和保荐机构对募集资金使用的检查和监督,以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使用,合理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
(2)加快募投项目投资与建设进度,尽快实现募投项目收益
x次募集配套资金主要用于双林投资年产 36 万台后驱自动变速器建设项目以及支付本次交易部分现金对价。募集配套资金到位后,上市公司将加快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争取早日实现预期效益。
(3)进一步完善利润分配政策,注重投资者回报及权益保护
为完善公司的利润分配制度,推动公司建立更为科学、合理的利润分配和决策机制,更好地维护股东和投资者的利益,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
红》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在《公司章程》中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未来,若上述制度与适用的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存在不符之处,上市公司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内部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对公司的相关制度进行修订。
(4)进一步加强经营管理及内部控制,提升经营业绩
公司将进一步优化治理结构、加强内部控制,完善并强化投资决策程序,合理运用各种融资工具和渠道,控制资金成本,提升资金使用效率,在保证满足公司业务快速发展对流动资金需求的前提下,节省公司的各项费用支出,全面有效地控制公司经营和资金管控风险。
公司提醒投资者,公司制定填补回报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3、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关于本次重组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
(1)保证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2)如违反上述承诺给上市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4、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本次重组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
诺
(1)本人承诺将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2)本人承诺不会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3)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4)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5)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如公司拟实施股权激励,本人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7)本承诺出具后,如监管部门就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相关规定作出其他要求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相关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8)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五)过渡期损益的归属
标的公司在评估基准日至交割日期间的过渡期间内,任何与标的资产相关的收益归上市公司享有。过渡期间内,标的资产产生亏损的,则亏损部分由交易对方按照其持有标的公司的股权比例向上市公司以现金方式补足。上述期间损益将根据双林股份聘请的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的结果确定。
过渡期间内,如由于双林投资利润分配而导致交易对方获得现金和/或股权的,交易对方应为上市公司利益而持有该等现金和/或股权,并将该等现金和/或股权于交割日和目标资产一并支付和/或过户给上市公司。
(六)其他保护投资者权益的措施
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保证提供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者重大遗漏,并承诺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已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审计机构、资产评估机构对标的资产进行审计和评估,已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和法律顾问对本次交易所涉及的资产定价和股份定价、标的资产的权属状况等情况进行核查,并将对实施过程、相关协议及承
诺的履行情况和相关后续事项的合规性及风险进行核查,发表明确意见,确保本次交易公允、公平、合法、合规,不损害上市公司股东利益。
十五、关于标的公司评估数据补充评估及上市公司财务数据更新的说明
本次交易的审计、评估基准日为 2017 年 4 月 30 日,标的公司评估报告的有效
期截至 2018 年 4 月 29 日。由于本次重组尚未取得证监会股票发行批文,评估报告
已过有效期,因此对标的公司以 2017 年 12 月 31 日为基准日进行了补充评估。另外,
在本次评估报告更新期间,上市公司 2017 年度审计报告已公告,为反映合并后上市
公司 2016 年度和 2017 年度的经营成果,会计师出具了上市公司 2016 年度和 2017年度的《备考审阅报告》,并对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进行了更新。
十六、独立财务顾问拥有保荐机构资格
本公司聘请南京证券担任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南京证券系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依法设立,具备保荐机构资格。
重大风险提示
本部分所述的词语或简称与本报告“释义”中所定义的词语或简称具有相同的涵义。
投资者在评价本次交易时,应特别认真地考虑下述各项风险因素:
一、与本次交易相关的风险
(一)标的资产评估增值率较高的风险
x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为双林投资 100.00%的股权。根据中通诚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中通评报字【2017】212 号),本次评估以 2017 年 4 月 30 日为评估基准日,以收益法的评估结果确定标的资产的评估价值。标的资产的评估值及增值率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标的资产 | 净资产账面价值 | 评估值 | 评估增值 | 评估增值率 |
双林投资 100%股权 | 61,602.61 | 231,674.70 | 170,072.09 | 276.08% |
标的资产评估值较其净资产账面价值增值较高,评估机构本次对标的资产分别采用收益法和资产基础法进行评估,最终按照收益法确定评估值。在收益法评估过程中,评估人员以其收集、整理的大量与行业相关的经济信息、技术信息和政策信息为基础,对标的资产未来的盈利及现金流量水平进行预测。若未来这些基础信息发生较大变动,导致出现标的资产的估值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情形。提请投资者注意本次交易存在标的资产盈利能力未达到预期进而影响标的资产估值的风险。
(二)本次交易可能被暂停、中止或取消的风险
x次交易可能因下列事项而被暂停、中止或取消:
1、上市公司制定了严格的内幕信息管理制度,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在协商确定本次交易的过程中,尽可能缩小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减少内幕信息的传
播。但仍不排除有关机构和个人利用本次交易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行为,本次交易存在因上市公司股价异常波动或异常交易可能涉嫌内幕交易,而被暂停、中止或取消的风险。
2、若本次交易过程中,拟购买资产出现资产、业务、财务状况的重大不利变化,交易基础丧失或发生根本性变更,交易价值发生严重减损以及发生其他不可预知的重大影响事项,则本次交易可能将无法按期进行。
3、本次交易在审核过程中,交易各方可能需要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和监管机构的要求不断完善交易方案,如交易各方无法就完善交易方案的措施达成一致,本次交易存在被暂停、中止或取消的风险。
4、其他不可预见的可能导致本次交易被暂停、中止或取消的风险。
(三)标的资产业绩承诺不能实现的风险
根据《盈利补偿协议》,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承诺双林投资 2017 年-2020 年经审计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 17,000 万元、25,200 万元、34,300 万元和 41,200 万元。2017 年,双林投资已实现营业收入 241,810.07 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及加回实施募投项目的成本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18,096.60 万元,覆盖全年净利润承诺数(17,000 万元)的 106.45%。会计师已对标的公司 2017 年度业绩承诺完成情况进行了审核,并出具了
中天运[2018]审字第 90045 号附 1 号专项审核报告。但由于 2018 年-2020 年的业绩承诺是基于双林投资目前的运营能力和未来发展前景作出的综合判断,最终能否实现将取决于行业发展趋势的变化和双林投资经营管理团队的经营管理能力。如果标的公司经营情况未达预期,可能导致业绩承诺无法实现,进而影响上市公司的整体经营业绩和盈利水平,提请投资者关注标的资产承诺业绩无法实现的风险。
(四)配套融资未能实施或融资金额低于预期的风险
x次交易中,上市公司拟向不超过 5 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
金,募集配套资金的总额不超过 73,943.68 万元,不超过本次交易拟发行股份购买
资产交易价格的 100%(不包括交易对方上海华普在本次交易停牌期间以现金增资入股标的资产部分对应的交易价格 23,000 万元),且拟发行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 20%,即不超过 80,153,849 股。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拟用于标的公司年产 36 万台后驱自动变速器建设项目和支付本次交易的部分现金对价。受监管审核、股票市场波动及投资者预期等因素影响,本次募集配套资金能否顺利募足存在不确定性。如果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未能实施或者融资金额低于预期,将由上市公司以自筹资金的方式解决,则上市公司可能面临较大的现金支付压力。对上市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可能产生一定的不利影响,提请投资者关注配套融资实施不及预期的风险。
(五)募集配套资金投资项目实施风险
x次募集资金拟用于标的公司年产 36 万台后驱自动变速器建设项目和支付本
次交易部分现金对价。年产 36 万台后驱自动变速器建设项目计划投资总额为
40,099.88 万元,其中计划使用募集资金为 33,288.88 万元,剩余资金由公司通过自筹的方式取得。双林投资根据其实际经营状况确定募集配套资金投资项目,并对募集配套资金投资项目进行了经济效益分析与测算,但由于宏观经济形势和市场竞争存在不确定性,如果市场竞争加剧或市场发生重大变化,都可能对上市公司的投资回报情况产生不利影响。
(六)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可能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
x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成后,公司的营业收入、净利润、净资产规模和总股本均有不同程度的提升。从公司长期发展前景看,公司完成收购以后,会形成新的利润增长点,因此,本次收购完成后上市公司的每股益指标将得到增厚,本次交易不会导致即期回报被摊薄,有利于维护上市公司股东的利益。但若未来上市公司或标的公司经营效益不及预期,公司每股收益可能存在下降的风险。本次重组实施完毕当年,上市公司若出现即期回报被摊薄的情况,上市公司拟采取相关措施填补即期回报,上市公司已出具《宁波双林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填补本次重组摊薄上市公司即期回报具体措施的承诺》,同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出具《宁波双林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
到切实履行的承诺》,拟增强公司持续回报能力,但是该等填补即期回报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提醒投资者关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可能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
二、与标的公司相关的经营风险因素
(一)汽车产业政策和消费政策调整的风险
汽车产业是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在我国的经济发展中具有战略地位,从起步发展到目前阶段均受国家产业政策支持。双林投资主要产品为汽车自动变速器,属于汽车零部件行业,公司的下游为国内外汽车整车厂商,整车厂商的生产和销售规模直接影响标的公司主要产品的市场状况。目前汽车消费导致环境污染加剧、城市交通状况恶化,使得部分大中型城市陆续推出了车牌限购政策,未来国家及地方政府对汽车产业政策可能出现调整,同时更多的大中型城市可能会推出车牌限购等抑制汽车消费的政策,由此将影响整个汽车及汽车零部件制造行业的发展,进而将对标的公司未来经营状况造成一定程度的不利影响。
(二)市场竞争加剧的风险
目前我国乘用车变速器行业的参与主体包括合资变速器生产企业、整车厂商体系内的变速器生产企业和独立第三方变速器生产企业。根据国际汽车产业的发展历程来看,随着汽车产业分工进一步细化,更多的整车厂体系内的变速器生产企业逐步转变为独立市场经营主体,变速器市场竞争将呈现加剧的态势。此外,针对国内乘用车市场蓬勃发展和对自动变速器需求不断扩大的形势,国外竞争对手纷纷在国内设立工厂,加速本土化以增加在国内的市场占有率。虽然本土变速器生产企业已经在相关技术领域进行了长期的研究,但与国外竞争对手之间的差距仍然较大,国外变速器厂家仍然占据了国内自动变速器市场的主流。如果标的公司不能根据市场竞争格局的变化及时调整发展战略,快速拓展客户,提高市场占有率,则可能在未来市场开拓的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进而影响其业绩增长,提请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
(三)核心技术人员流失的风险
乘用车变速器行业属于技术密集型行业,核心技术人员的技术水平和研发能力是公司得以长期保持技术优势的保证。随着国内乘用车变速器市场的快速发展,业内的人才竞争日益激烈,能否维持技术人员队伍的稳定,并不断吸引优秀技术人员加入,关系到公司能否继续保持技术领先优势和行业竞争力。尽管公司已经建立了较为成熟、完善的核心技术人才引进、激励机制,但仍然存在不能持续引进核心技术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流失的风险。
(四)标的公司客户集中的风险
报告期内标的公司的主要整车厂客户包括吉利汽车、重庆力帆、北汽银翔和华晨鑫源等。2015 年度、2016 年度和 2017 年度标的公司对前五大客户合计销售金额分别为 32,384.33 万元、114,850.75 万元和 241,450.79 万元,分别占销售收入的 99.93%、99.93%和 99.85%。2015 年至 2017 年,标的公司来自第一大客户浙江吉利的销售收入分别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重分别为 99.03%、96.94%和 91.86%。标的公司收购 DSI 变速器前,主要为吉利汽车内部自主品牌乘用车提供变速器的配套,因此,标的公司的变速器的研发、生产运营以及产品品质管理等方面的能力已实现与整车厂良好匹配,合作关系较为稳定。随着开拓的新客户整车实现量产,吉利汽车的销售占比将会逐年下降,但是若未来标的公司不能拓展更多的新客户,或者原有客户与标的公司的业务不再继续,则将对标的公司的市场占有率和盈利能力造成不利影响。
(五)标的主营业务产品结构单一的风险
报告期,双林投资专注于研发、生产和销售乘用车 6AT 前驱自动变速器,2015年度、2016 年度和 2017 年度 6AT 前驱自动变速器产品及售后配件的销售收入在营业收入中占比分别为 99.75%、98.57%和 99.34%。但是凭借较好的产品质量和客户的认可,双林投资盈利状况良好,2015 年度、2016 年度和 2017 年度实现净利润分别为 3,393.60 万元、6,336.19 万元和 17,346.47 万元。
此外,标的公司正在开发新产品,不断实现产品多元化,目前在开发新一代 6AT 前驱变速器M04 和M05、6AT 后驱自动变速器以及混合动力自动变速器等,已取得一定进展,但是开发完成并实现量产还需一定时间。在此期间,如果下游市场环境变化或技术更新发生不利于 6AT 前驱自动变速器产品的重大变化,导致标的公司变速器业务增长受限,将可能对公司盈利能力造成不利影响。
三、股价波动的风险
股票价格不仅取决于上市公司的盈利水平及发展前景,也受到市场供求关系、国家相关政策、利率、投资者心理预期以及各种不可预测因素的影响,从而使上市公司股票的价格可能偏离其价值。本次交易需要有关部门审批且需要一定的时间方能完成,在此期间股票市场价格可能出现波动,从而给投资者带来一定的股价波动风险。针对上述情况,上市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当具有风险意识,同时上市公司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公平地向投资者披露有可能影响上市公司股票价格的重大信息,以供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
目录
十二、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对本次重组的原则性意见 42
十三、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本次重组复牌之日起至实施完毕期间的股份减持计划 43
十五、关于标的公司评估数据补充评估及上市公司财务数据更新的说明 48
九、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对本次重组的原则性意见 90
十、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本次重组复牌之日起至实施完毕期间的股份减持计划 91
五、主营业务发展情况 100
六、上市公司 2015 年、2016 年和 2017 年主要财务指标 102
七、最近三年重大资产重组情况 103
八、上市公司及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或违法违规情况 106
第三节 交易对方基本情况 108
一、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108
二、交易对方穿透情况说明 136
三、交易对方之间的关联关系 154
四、交易对方与上市公司关联关系情况及向上市公司推荐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155
五、交易对方及其主要管理人员最近五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情况的说明 155
六、交易对方及其主要管理人员诚信情况 155
第四节 标的公司的基本情况 156
一、标的公司概况 156
二、标的公司历史沿革 157
三、标的公司的产权及控制关系 162
四、标的公司子公司情况 163
五、标的公司主要资产的权属状况、对外担保及主要负债情况 177
六、最近三年主营业务发展情况 194
七、标的公司的主要财务数据 194
八、标的公司股东出资及合法存续情况 196
九、交易标的最近三年曾进行的资产评估、交易、增资或改制情况 197
十、交易标的涉及的立项、环保、行业准入、用地、规划、建设许可等有关报批事项 208
十一、资产许可使用情况 208
十二、交易标的债权债务转移情况 212
十三、标的公司主营业务情况 212
十四、标的公司报告期主要会计政策与相关会计处理 268
第五节 发行股份情况 276
一、本次交易方案 276
二、本次发行股份具体情况 276
三、本次发行前后主要财务数据比较 281
四、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及控制权变化 282
五、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使用计划、必要性与合理性的讨论分析 283
第六节 标的公司的评估情况 306
一、交易标的评估基本情况 306
二、本次评估的假设 306
三、评估方法的选择 308
四、资产基础法评估情况 308
五、收益法评估情况 313
六、董事会对本次交易标的评估合理性及定价公允性分析 330
七、董事会对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定价合理性的分析 352
八、独立董事对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或者估值假设前提的合理性和交易定价的公允性的独立意见 354
第七节 x次交易合同的主要内容 355
一、《购买资产协议》的主要内容 355
二、《盈利补偿协议》的主要内容 363
第八节 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367
一、主要假设 367
二、本次交易的合规性分析 367
三、本次交易定价依据及公平合理性分析 392
四、本次交易根据资产评估结果定价,对所选取的评估方法的适当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重要评估参数取值的合理性的核查意见 399
五、结合上市公司管理层讨论与分析,分析说明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和财务状况、本次交易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损害股东合法权益的问题 400
六、对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市场地位、经营业绩、持续发展能力、公司治理机制进行全面分析 403
七、关于交易合同约定的资产交付安排是否可能导致上市公司交付现金或其他资产后不能及时获得对价的风险、相关的违约责任是否切实有效的分析 406
八、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406
九、交易对方与上市公司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就相关资产实际盈利数不足盈利预测数的情况签订补偿协议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对补偿安排的可行性、合理性发表意见 407
十、拟购买资产的股东及其关联方、资产所有人及其关联方对拟购买资产非经营性资金占用问题 408
十一、关于上市公司本次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情况及填补措施 408
十二、独立财务顾问结论意见 411
第九节 独立财务顾问内核程序及内核意见 413
一、内核程序 413
二、内核意见 413
释义
在本报告中,除非xxx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一、普通词汇
双林股份、上市公司、本公 司、公司、发行人 | 指 | 宁波双林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
本次交易、本次重组、本次重大资产重组 | 指 | 上市公司拟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双林集团、宁海吉盛、上海华普、宁海金石所持有的双林投资合计 100%股权,同时拟向不超过 5 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 套资金 |
本次发行 | 指 | 上市公司因向交易对方购买标的股权而向其发行股份以及为 募集配套资金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份的行为 |
双林投资、标的公司 | 指 | 宁波双林汽车部件投资有限公司 |
交易标的、标的股权、标的 资产 | 指 | 交易对方持有的双林投资 100%的股权 |
交易对方/发行对象 | 指 | 双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宁海金石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海吉盛传动技术有限公司、上海华普汽车有限 公司 |
双林集团 | 指 | 双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本次交易对方 之一 |
宁海金石 | 指 | 宁海金石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本次交易对 方之一 |
宁海吉盛 | 指 | 宁海吉盛传动技术有限公司,本次交易对方之一 |
上海华普 | 指 | 上海华普汽车有限公司,本次交易对方之一 |
宁海传动 | 指 | 宁海双林传动技术有限公司,宁海吉盛股东之一 |
宁海新金沙江 | 指 | 宁海新金沙江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嘉兴熙业 | 指 | 嘉兴熙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智度xx | 指 | 拉萨智度德诚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Futuristic Automobile | 指 | Futuristic Automobile Co.Pty Ltd,宁海吉盛股东之一 |
DSI、DSI 公司、澳洲 DSI | 指 | DSI Holdings Pty Limited (ACN 136 259 080) |
湖南吉盛 | 指 | 湖南吉盛国际动力传动系统有限公司 |
山东帝胜 | 指 | 山东帝胜变速器有限公司,标的公司全资子公司,由山东吉 利变速器有限公司更名而来 |
浙江吉利 | 指 | 浙江吉利汽车零部件采购有限公司 |
浙江吉利及其相关方 | 指 | 标的公司销售客户中浙江吉利汽车零部件采购有限公司、浙江吉利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宁波吉利汽车研究开发有限公司、浙江吉利汽车研究院有限公司、吉利汽车研究院(宁波)有 限公司与济南吉利汽车有限公司的统称 |
PGHI | 指 | Proper Glory Holding Inc |
吉利集团 | 指 | 浙江吉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吉利集团及其关联方 | 指 | 双林投资收购DSI 项目时的交易对方浙江吉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Proper Glory Holding Inc、浙江吉利汽车零部件采购有限公司、DSI、湖南吉盛及山东吉利的统称 |
吉利汽车 | 指 | 吉利汽车控股有限公司 |
湖南吉利 | 指 | 湖南吉利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
上海崇林 | 指 | 上海崇林汽车电子有限公司,双林股份控股子公司 |
德洋电子 | 指 | 山东德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双林股份控股子公司 |
上海诚烨 | 指 | 上海诚烨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双林股份全资子公司 |
重庆力帆 | 指 | 重庆力帆乘用车有限公司 |
华晨鑫源 | 指 | 华晨鑫源重庆汽车有限公司 |
东南汽车 | 指 | 东南(福建)汽车工业有限公司 |
北汽银翔 | 指 | 北汽银翔汽车有限公司 |
比亚迪 | 指 | 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比亚迪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
潍柴动力 | 指 | 潍柴(重庆)汽车有限公司、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
高通汽车 | 指 | 重庆高通汽车技术有限公司 |
长丰猎豹 | 指 | 湖南猎豹股份有限公司 |
江苏九龙汽车 | 指 | 江苏九龙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
台湾华创 | 指 | 华创车电技术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
xxxx | 指 | 博格xx汽车零部件(xx)xxxx、xxxxxxxxx(xx)有限公司 |
报告书、重组报告书 | 指 | 宁波双林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 |
本报告、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 指 | 《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波双林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 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
定价基准日 | 指 |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即 2017 年 9 月 18 日 |
交易基准日、评估基准日 | 指 | 2017 年 4 月 30 日 |
《购买资产协议》 | 指 | 双林股份与交易对方签订的《宁波双林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与双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华普汽车有限公司、宁海吉盛传动技术有限公司之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 议》及《宁波双林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与宁海金石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之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 产协议》 |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 | 指 | 双林股份与交易对方签订的《宁波双林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与双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华普汽车有限公司、宁海金石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海吉盛传动技 术有限公司之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 |
议》 | ||
《盈利补偿协议》 | 指 | 双林股份与交易对方签订的《宁波双林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与双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华普汽车有限公司、宁海吉盛传动技术有限公司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之盈利补偿协议》及《宁波双林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与宁海金石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关于发行股份及支 付现金购买资产之盈利补偿协议》 |
《盈利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 | 指 | 双林股份与交易对方签订的《宁波双林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与双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华普汽车有限公司、宁海金石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海吉盛传动技术有限公司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之盈利补偿协 议之补充协议》 |
《评估报告》 | 指 | 中通诚评估出具的《宁波双林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拟收购宁波双林汽车部件投资有限公司全部股权资产评估报告》(中通评报字【2017】212 号)(以 2017 年 4 月 30 日为评估基准日)、《宁波双林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拟收购宁波双林汽车部件投资有限公司全部股权资产评估报告》(中通评报 字【2018】12116 号)(以 2017 年 12 月 31 日为评估基准日) |
《审计报告》 | 指 | 中天运出具的《宁波双林汽车部件投资有限公司审计报告 <2015 年 1 月 1 日至 2017 年 4 月 30 日>》(中天运[2017]审 字第 91042 号)、《宁波双林汽车部件投资有限公司审计报 告<2015 年 1 月 1 日至 2017 年 9 月 30 日>》(中天运[2017] 审字第 91121 号)、《宁波双林汽车部件投资有限公司审计 报告<2015 年 1 月 1 日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中天运[2018] 审字第 90045 号) |
《备考审阅报告》 | 指 | 中天运出具的《宁波双林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审阅报告及备考财务报表<2016 年度、2017 年 1-4 月>》(中天运[2017]阅字第 90006 号)、《宁波双林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审阅报告及备考财务报表<2016 年度、2017 年 1-9 月>》(中天运 [2017]阅字第 90017 号)、《宁波双林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审阅报告及备考财务报表<2016 年度、2017 年度>》(中 天运[2018]阅字第 90009 号) |
标的资产交割 | 指 | 交易对方将其所持双林投资合计 100%股权过户至上市公司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完成 |
交割日 | 指 | 上市公司成为双林投资股东,且对双林投资拥有 100%股东权益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完成之日 |
过渡期间 | 指 | 自评估基准日起至标的股权交割日的期间 |
业绩承诺期间 | 指 | 业绩承诺期间为 2017 年至 2020 年 |
报告期 | 指 | 2015 年、2016 年及 2017 年 |
两年 | 指 | 2016 年及 2017 年 |
报告期各期末 | 指 | 2015 年 12 月 31 日、2016 年 12 月 31 日及 2017 年 12 月 31 |
日 | ||
《公司章程》 | 指 | 《宁波双林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股东大会 | 指 | 宁波双林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
董事会 | 指 | 宁波双林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
《公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重组管理办法》 | 指 |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16 年 9 月 8 日修订) |
《上市规则》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
《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 | 指 |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 |
《创业板发行管理办法》 | 指 |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 |
《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 | 指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2017 年修订)》 |
证监会、中国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交易所、证券交易所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FIRB | 指 | Foreign Investment Review Board,澳大利亚外国投资审查委 员会 |
独立财务顾问、南京证券 | 指 | 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法律顾问、律师、锦天城 | 指 |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
审计机构、会计师、中天运 | 指 | 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评估机构、评估师、中通诚 | 指 | 中通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
境外律师 | 指 | 就本次交易涉及的澳大利亚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事项出具境外 法律意见书的 Hall&Wilcox Lawyers |
境外法律意见书 | 指 | 境外律师就本次交易所涉及的境外法律事项出具的法律意 见,出具日为 2017 年 9 月 11 日 |
境外补充法律意见书 | 指 | 境外律师就本次交易所涉及的境外法律事项出具的补充法律 意见,出具日为 2017 年 11 月 13 日 |
境外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 指 | 境外律师就本次交易所涉及的境外法律事项出具的补充法律 意见,出具日为 2018 年 2 月 27 日 |
元、万元 | 指 |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
二、专业术语
动力总成系统 | 指 | 车辆上产生动力,并将动力传递到路面的一系列零部件组件。广义上包括发动机、变速器、驱动轴、差速器、离合器等,但通常情况下一般仅指发动机、变速器,以及集成到变速器上面 的其余零件 |
变速器、变速箱、汽车变速器 | 指 | 协调发动机转速和车辆实际行驶速度的变速装置,于汽车行驶 过程中在发动机和车轮间产生不同的传动比,通过换挡使发动机在其最佳动力性能状态下工作 |
传动比 | 指 | 齿轮传动中主动轮与输出轮的转速比 |
传动系统 | 指 | 一般由离合器、变速器、万向传动装置、主减速器、差速器和 半轴等组成。主要是将发动机发出的动力传给驱动车轮,产生驱动力,使汽车能在一定速度上行驶 |
AT | 指 | Automatic Transmission,液力自动变速器。通过液力传动和行星齿轮组合的方式来实现自动变速,传感器装置将汽车的运行工况转化为电信号,电控单元处理电信号、输出控制指令给相 应的电磁阀,实现变速器的自动换挡变速 |
4AT | 指 | 4 速液力自动变速器 |
6AT | 指 | 6 速液力自动变速器 |
8AT | 指 | 8 速液力自动变速器 |
MT | 指 | Manual Transmission,手动变速器。用手拨动变速杆改变变速 器内的齿轮啮合位置,改变传动比,从而达到变速的目的 |
DCT | 指 | Dual Clutch Transmission,双离合变速器。采用由电子控制及 液压推动的两组离合器分别连接各自的传动轴和齿轮,通过两组离合器的相互交替工作,达到无间隙换挡的效果 |
CVT | 指 | Continuously Variable Transmission,无级自动变速器。采用传动带和工作直径连续可变的主、从动轮相配合来传递动力,实现传动比的连续改变,从而达到传动系统与发动机工况的最佳 实时匹配 |
AMT | 指 | Automatic Manual Transmission,电控机械式自动变速器。在传统齿轮变速器和干式离合器基础上进行改造,即在总体传动结构不变的情况下加装电控单元、传感器和相应执行元件,实 现选换挡、离合器及发动机油门的操纵和控制自动化 |
TCU | 指 | Transmission Control Unit,自动变速器控制单元,由 16 位或 32 位处理器、信号处理电路、功率驱动模块等组成,需通过严格的电磁兼容性测试 |
速比 | 指 | 汽车驱动桥中主减速器的齿轮传动比,它等于传动轴的旋转角 速度和车桥半轴的旋转角速度之比,也等于它们的转速之比 |
标定 | 指 | 根据车辆电子控制单元的性能要求或者整车的性能要求(如动力性、经济性、排放及辅助功能等),修改调整或者优化电子 控制单元内部参数的过程 |
工况 | 指 | 设备在和其动作有直接关系的条件下的工作状态 |
液力变矩器 | 指 | 由泵轮、涡轮、导轮组成的液力元件。安装在发动机和变速箱之间,以液压油为工作介质,起传递转矩、变矩、变速及离合 的作用 |
离合器 | 指 | 安装在发动机和变速器之间的飞轮壳内,用螺钉将离合器总成 固定在飞轮的后平面上,离合器的输出轴就是变速器的输入轴 |
差速器 | 指 | 能够使左、右(或前、后)驱动轮实现以不同转速转动的机构 |
二轨供应商 | 指 | 一般针对某一特定非标零部件,开发第二家供应相同零部件的 供应商 |
行星齿轮 | 指 | 除围绕自身转动轴转动外,其转动轴还随支架绕其它齿轮的轴 |
线转动的齿轮装置 | ||
SOP | 指 | Start of Production 的缩写,即批量生产 |
混合动力 | 指 | 指油电混合动力,即燃料(汽油,柴油等)和电能的混合 |
ISO/TS16949 | 指 | 由国际汽车行动组(IATF)和日本汽车工业制造商协会 (JAMA)编制,并得到国际标准化组织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委员会支持发布的世界汽车业的综合性质量体系标准。该认证 已包含QS9000 和德国xxVDA6.1 质量管理体系要求的内容 |
PPAP | 指 | 生产件批准程序(Production Part Approval Process,简称 PPAP),是生产型企业对供应商提供生产件进行批准的一套标准要求,用来确定供应商是否已经正确理解客户的工程设计和规范的所有要求,并在实际生产过程中按规定的生产计划满 足客户要求 |
NVH | 指 | Noise、Vibration、Harshness 的缩写,指噪声、振动与声振粗糙度,是衡量汽车制造质量的一个综合性问题,它给汽车用户 的感受是最直接的 |
注:1、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据和根据该类财务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
2、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除特别说明外,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第一节 x次交易概况
一、本次交易的背景和目的
(一)本次交易的背景
1、我国乘用车核心零部件领域机遇与挑战并存
2001 年-2016 年期间,全球乘用车产量由 3,982.59 万辆增至 7,210.54 万辆,其中:2004 年-2007 年间,全球乘用车产量保持稳定增长,增长率基本保持在 5%-7%之间。2008 年和 2009 年全球乘用车产量受到金融危机的影响,导致产量连续两年下降。2010 年受益于世界经济的复苏以及各国汽车消费鼓励政策的推动,乘用车产量增速达到 21.92%,全球乘用车年产量恢复至 5,824.23 万辆。2011 年-2016 年,全球乘车产量处于稳步增长趋势,年均复合增长率为 3.78%。
(数据来源:Wind 数据库)
在此期间,我国汽车产量也实现了大幅增长,2011 年-2016 年汽车产量年均增速为 15.90%,同时国产自主品牌乘用车近年来开始发力,在国内乘用车市场的地位稳步提高。2016 年中国乘用车产量达到 2,442.07 万辆,同比增长 15.85%,自 2015
年以来产量连续两年超过 2,000 万辆,稳居世界汽车产量第一位。我国汽车产量的
增长为我国汽车零部件企业发展带来的诸多机遇。但同时我国汽车零部件行业起步较晚,在关键汽车零部件制造领域难以达到国内合资整车制造商的直接配套标准。跨国汽车零部件供应商则凭借其拥有的先进零部件设计和研发技术、与整车制造商长期稳固的合作关系等先发优势,在我国关键汽车零部件制造领域起到主导作用,比如在核心部件动力总成领域,国内自主品牌零部件企业与国际领先水平还有一定差距。虽然自主品牌厂商通过持续自主研发和技术吸收,差距也在不断缩小,但由于动力总成核心零部件技术壁垒较高,动力总成进入全球配套系统具有较大的难度。
2、汽车零部件产业整合受到国家政策的鼓励支持,并购重组已成为行业发展的趋势
为调整优化我国产业结构,实现中国制造向中国创造的转型,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鼓励汽车及汽车零部件产业的并购重组,具体如下:
(1)2010 年 8 月,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国发〔2010〕27 号),提出进一步贯彻落实重点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做强做大优势企业,包括推动汽车行业优势企业实施强强联合、跨地区兼并重组、境外并购和投资合作,提高产业集中度,促进规模化、集约化经营,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2)2013 年 1 月,工信部、发改委、财政部等 12 家国务院促进企业兼并重组工作部际协调小组成员单位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快推进重点行业企业兼并重组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产业【2013】16 号),提出了汽车等九大行业和领域兼并重组的主要目标和重点任务,明确指出支持零部件骨干企业通过兼并重组扩大规模,与整车生产企业建立长期战略合作关系,发展战略联盟,实现专业化分工和协作化生产。
(3)2014 年 3 月 7 日,国务院出台《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国发【2014】14 号),明确在企业兼并重组中改善政府的管理和服务,取消限制企业兼并重组和增加企业负担的不合理规定,引导和激励各种所有制企业自主、自愿参与兼并重组。
(4)2014 年 5 月 9 日,国务院出台《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再次重申“鼓励市场化并购重组,充分发挥资本市场在企业并购重组过程中的主渠道作用”。
(5)2015 年 8 月 31 日,中国证监会、财政部、国资委、中国银监会等四部委联合发布《关于鼓励上市公司兼并重组、现金分红及回购股份的通知》,通过多种方式进一步深化改革、简政放权,大力推进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积极鼓励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提升资本市场效率和活力。
在国家及地方政府的政策鼓励支持下,我国汽车零部件企业一方面通过国内企业之间横向和纵向整合不断丰富和完善产品线和客户,提高市场占有率,扩大企业规模,实现规模效应;另一方面国内企业通过海外并购以获得先进的技术,拓展海外市场,实现生产、市场等资源在全球范围的优化配置。2016 年中国汽车零部件行业并购交易总金额466.99 亿元,同比增长81.06%,并购重组已经成为汽车零部件行业的发展趋势。
3、在内生式发展的同时,上市公司通过外延式并购,不断获取新技术和提高市场份额
面对行业的发展变化,上市公司保持原有零部件产业持续稳定发展,与更多的合资品牌达成战略合作,进入其供应商体系,并不断优化产品结构和客户结构;同时公司围绕技术和市场两个重点,进行并购重组,一方面通过并购,不断强化公司在动力总成系统、汽车电子系统等领域的核心竞争力,获取新的技术和产品,丰富公司的产品线,提高公司模块化供货的能力;另一方面通过并购,不断拓展和丰富公司的整车厂客户,提高公司一级配套业务的比重,进一步增强和整车厂商同步设计和开发的能力。2014 年以来,公司并购发展效果显著,提高了公司的市场竞争力和综合实力。
4、双林投资已符合注入上市公司的条件
(1)双林投资的业务来源
①DSI 项目的基本情况
Drivetrain Systems International Pty Ltd 公司是一家有着超过 80 年历史的自动变速器研发和生产企业,具有成熟的 6AT 变速器技术及丰富的生产经验,曾为福特、克莱斯勒及韩国双龙等整车厂商配套。吉利汽车 2009 年在澳大利亚设立 DSI Holdings Pty Ltd(简称“DSI 公司”)作为收购主体,收购 Drivetrain Systems International Pty Ltd 的自动变速器业务,包括业务合同、生产基地、知识产权及经营该业务所需要的其他相关资料。同时吉利汽车依托Drivetrain Systems International Pty Ltd 的6AT 自动变速器技术,在国内设立湖南吉盛和山东吉利两个生产基地,以生产 6AT 自动变速器产品,进而形成了 6AT 自动变速器的完整业务体系(以下简称 “DSI 项目”)。
DSI 项目共包括 DSI 公司、湖南吉盛、山东吉利三家公司,其中 DSI 公司负责自动变速器的研发、澳大利亚Albury 生产基地的运营,湖南吉盛及山东吉利为国内的生产基地。但鉴于吉利汽车和其他整车厂商存在竞争关系,DSI 拓展其他整车厂客户存在较大困难,导致 DSI 项目始终处于亏损状态。为使吉利汽车专注于整车业务,2014 年 7 月吉利汽车先行将DSI 项目出售给吉利集团及其关联方,作为向第三方出售的过渡。吉利集团及其关联方收购 DSI 项目后,DSI 项目的股权结构如下:
注:Proper Glory Holding Inc(PGHI)、浙江吉利汽车零部件采购有限公司(浙江吉利)和吉利集团的实际控制人均为xxx。
②双林投资收购 DSI 项目
2014 年 12 月双林集团成立双林投资,作为收购 DSI 项目的主体,收购 DSI 项目,整体收购方案如下:
A、双林投资以 4,756.62 万美元的转让对价收购 Proper Glory Holding Inc 持有的DSI 公司 90%的股权,另外以 2,460.07 万美元的代价购买Proper Glory Holding Inc向 DSI 提供的股东贷款之债权。
B、双林投资以 6,840.00 万元的转让对价收购浙江吉利持有的湖南吉盛 40%的股权;
C、双林投资以 3,712.71 万元的价格收购浙江吉利持有的山东吉利 100%股权,同时承担山东吉利债务 9,287.29 万元。
收购完成后,DSI 项目的股权结构如下:
根据双林投资、宁海金石、吉利集团签署《关于 DSI 项目框架协议之补充协议》之约定“在启动双林投资重组时,吉利集团完成对双林投资的增资,增资后吉利集团占双林投资的股份比例为 10%”,为履行前述协议之约定,并简化本次交易方案,本次交易停牌后,双林投资进行了股权调整,具体如下:
A、吉利集团以其子公司上海华普作为持股主体,对双林投资增资 6,400.00 万元,增资完成后,上海华普持有双林投资 10.00%股权;
B、双林投资以 542.20 万美元,即 3,700.00 万元人民币的对价收购 Proper Glory Holding Inc 持有的 DSI 的 10.00%股权,以 1,700.00 万元人民币收购浙江吉利持有的湖南吉盛 10.00%股权。
双林投资股权调整完成后,股权结构如下:
44.74%
55.26%
宁海金石
宁海吉盛
双林集团
FUTURISTIC AUTOMOBILE
宁海传动
100%
50%
DSI
100%
双林投资
山东帝胜
湖南吉盛
③双林投资的业务运作模式
50%
双林投资是 DSI 项目的控股平台,主导公司的战略发展和总部管理职能,对下属子公司进行统一管理,同时也是 DSI 自动变速器业务的整合平台。双林投资收购 DSI 项目后,对 6AT 自动变速器业务体系进行重组,由双林投资作为管理、采购、销售和研发平台,承担统一管理、研发职能和对外采购原材料、销售 DSI 自动变速器产品;DSI 公司仅保留研发、匹配标定业务,使 DSI 公司转型成为自动变速器研发平台,双林投资的业务运作模式如下:
注:(1)双林投资研发中心包括 DSI 研发中心和上海研发中心。上海研发中心依靠地域优势靠近主要客户,主要负责配合客户进行变速器应用匹配开发和技术支持;
(2)DSI 研发中心主要负责新产品技术的开发、测试以及技术人才培养的工作。
(2)由双林投资收购 DSI 公司的背景
10%
62.1% 1.8%
26.1%
上海华普
2014 年 Proper Glory Holding Inc 出售 DSI 项目,双林集团以双林投资为主体收购 DSI 项目,而未由上市公司直接收购 DSI 项目,主要原因如下:
①DSI 项目因销量不振,一直处于亏损状态,山东帝胜亦因 DSI 项目销量不足未能建成投产,DSI 项目未来持续经营能力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
②2014 年 10 月 DSI 公司和客户的供货合同结束,其后位于澳洲 Albury 工厂不再有生产订单,同时澳大利亚地区的生产成本不断上升,DSI 公司须尽快关闭澳洲 Albury 工厂,转型成为自动变速器的研发中心。DSI 因此面临着支付人员遣散费用、资产减值等潜在经营风险。
③双林集团及双林股份之前均未实施过海外并购,没有跨国并购的经验,澳大利亚的法律、政策等和国内存在较大的差异,收购 DSI 面临较大的并购风险;同时澳大利亚的文化、工作习惯等与国内企业存在较大差异,收购之后亦面临整合风险。
④收购 DSI 项目需要国内发改委、商务部及外汇管理部门的审批,存在一定的审批风险,同时由于谈判过程中较多信息无法保密,亦存在内幕信息泄露的风险。
基于上述原因,为保护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双林股份董事会审慎决策,放弃本次收购。由双林集团作为收购方,收购 DSI 项目,以实现风险隔离,同时对 DSI 项目进行整合和培育,待符合条件时,再注入上市公司。
同时为了解决潜在同业竞争问题,双林集团同意,在以下条件全部符合之日起
18 个月内,双林股份有权启动收购 DSI 公司的相关程序:
①双林集团收购 DSI 项目所有交割手续完成;
②DSI 项目的运营状况得到显著改善,包括但不限于预计未来 12 个月不会出现正常性的经营性亏损、DSI 项目司具备可持续性经营条件;
③DSI 项目不存在不符合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规定的重大不合规情形,收购
DSI 项目也不违反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3)双林投资目前经营状况良好,符合注入上市公司的条件
双林投资收购 DSI 项目后,从组织结构、核心技术人员、技术研发、采购、生产、销售等多个方面进行了整合:
①设立并完善组织结构
双林投资收购 DSI 项目后,重整 DSI 项目,DSI 公司仅保留研发中心。在双林投资层面设立变速器研发中心,下设澳洲研发中心和上海研发中心,对各自职责进行了重新设定,澳洲研发中心主要负责新产品技术的开发、测试以及技术人才培养的工作;上海研发中心依靠地域优势靠近主要客户,主要负责配合客户进行变速器应用匹配开发和技术支持。同时,双林投资对公司组织架构进行了重新梳理,公司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完善了各个职能部门。新设物流部门负责生产计划、生产调度、物流和仓储管理;新设项目管理部,负责变速器应用匹配的项目管理、新产品开发的进度管理;新设工艺装备部,负责变速器制造工艺技术方案的制定、优化提升。
②保持核心技术人员的稳定和扩充研发队伍
通过提高双林投资员工的工资待遇、授予限制性股票、提供充分的培训学习机会等措施稳定原有团队,同时扩充双林投资的研发团队,其中,澳洲 DSI 的研发人员由原来双林投资收购 DSI 交割时的 38 人扩充到目前的 53 人,另外,新设上海研发中心并新引进各类技术人才 18 人。
a、修订和完善澳洲技术人员的薪酬制度
在 DSI 公司原有酬薪制度的基础上,双林投资进一步完善了 DSI 公司员工的工资待遇及考核体系。通过延长员工劳动合同的期限、提高福利待遇增强员工的归属感和稳定性,通过设置明确的奖金增长比例,充分调动了管理层及员工的积极性。
b、设置持股平台,实施股权激励
双林投资设立员工持股平台宁海吉盛,由国内 19 位核心人员及澳洲研发中心
15 位核心人员作为股东间接持有实现了双林投资 34 位核心人员间接有双林投资股权。通过设置持股平台,实施股权激励,有助于核心人员的稳定,从而为公司实现长期战略性的发展计划提供了良好的团队支持。
c、提供培训学习和文化交流的机会
每年派遣澳洲研发中心工程师来华驻点对上海研发中心和项目工程部进行培训;分期分批派遣上海工程师到 DSI 公司培训、学习,参与技术问题的分析和研究。同时为了让澳洲工程师和研发人员认可和了解国内的工作模式,在和国内主机厂沟通和服务的过程中,会要求澳洲工程师一同参与,切身体会国内工作氛围和模式,不断加深其对国内工作模式的理解;其次,让澳洲研发团队人员和国内管理层、中国研发人员进行充分的沟通交流,让澳洲团队了解认同企业文化。
③产品性能的改进和新产品的开发
在产品改进方面,解决中东激烈驾驶习惯的标定匹配问题,完成软件和换档曲线优化;完成原地换档冲击和换档扭矩偏大的优化任务,平行展开应用到各个项目和车型,并持续进行空挡怠速控制(NIC)功能开发、启停功能开发。
在新产品开发方面,目前正在开发并优化 M04 后轮驱动变速器产品、M05 自动变速器产品、M06 自动变速器、HYB 混合动力变速器产品及 8AT 自动变速器产品,均取得一定进展。其中,M04 自动变速器处于 B 样机阶段,正在进行工装/模具开发; M05 自动变速器处于 C 样机阶段,正在进行 OTS 样机制作;M06 后驱自动变速器正处于 B 样机阶段,正在进行数据冻结及图纸发布;HYB 混合动力变速器处于 A样机阶段,正在进行 P2 电机图纸设计及样件制作;8AT 自动变速器处于 A 样机阶段,正在进行图纸设计及样件制作。
④加强二轨供应商的开发
为解决核心零配件的单一供应商采购问题,双林投资采购部门负责变速器相关零部件、原料的采购,持续开发二轨供应商,完善了合格供应商体系。在满足双林投资产能的同时,也增强对供应商的议价能力,降低了采购成本。
⑤销售市场的拓展
设立市场销售部专门负责变速器产品的市场推广和销售工作,增强销售部门团队配置,加大市场营销力度,并取得了一定进展,目前双林投资 6AT 变速器已配套
吉利汽车、重庆力帆、华晨鑫源等多个整车制造商的多款车型,并有多个项目在持续开发中。
⑥建立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
双林投资建立了完善高效的售后服务流程,能够做到一次性解决问题和快速响应,并经过不断改进,从接受质量信息到确定处理方案,间隔时间压缩至 24 个小时。同时为保障售后服务质量,双林投资在上海、宁波、济宁、成都、湘潭、重庆设立了 6 个派驻点,派驻技术人员长期驻点,为客户现场解决问题,在乌鲁木齐、
沈阳、北京通州等 10 个地区设立了备件中转库,以满足售后服务所需要的备品备件。
综上所述,双林投资通过对人员、技术、业务、销售等领域的整合,经过两年多时间的运营,双林投资已经进入稳定发展阶段。2015 年度、2016 年度和 2017 年度实现净利润分别为 3,393.60 万元、6,336.19 万元和 17,346.47 万元,盈利状况良好,符合注入上市公司的条件。
(二)本次交易的目的
1、产品延伸至动力总成领域,丰富公司的产品线
公司自成立以来一直专注于汽车零部件的研发、制造和生产,依托自身的技术研发和对外并购,形成了汽车内外饰系统零部件、精密注塑零部件、座椅系统零部件、轮毂轴承、新能源汽车电机及其控制器等一系列丰富的汽车零部件产品线。
自动变速器是汽车动力总成系统的核心部件,从换挡逻辑到齿轮的契合度,不仅会影响汽车的操控感,还会影响整车质量,故研发成本高、周期长,技术门槛高。DSI 具有多年的变速器生产经验,6AT 自动变速器技术成熟,在市场上具有较好的竞争力。公司收购双林投资之后,将获得自动变速器产品技术,进一步丰富公司动力总成领域的产品线,提高上市公司的核心竞争力。
2、提升上市公司业务规模和盈利水平
双林投资收购 DSI 公司、湖南吉盛、山东帝胜以来,保持了快速发展,且盈利情况良好。2015 年、2016 年和 2017 年,双林投资分别实现营业收入 32,405.62 万元、114,937.29 万元和 241,810.07 万元,净利润分别为 3,393.60 万元、6,336.19 万元和 17,346.47 万元。
根据上市公司经审阅的备考财务报表,假设本次交易在 2016 年 1 月 1 日完成,
公司 2017 年度的营业收入由交易前的 427,917.17 万元增加到 669,251.90 万元,增幅为 56.40%;2017 年度实现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由交易前的 18,216.87 万元增加到 35,152.04 万元,增幅为 92.96%,公司的营业收入及利润规模均有所上升,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得到增强。
3、进一步促进上市公司外延式发展
近年来,在坚持加大研发投入、加大市场拓展力度外,公司积极围绕“产业技术提升、客户结构调整、区域市场拓展”的策略开展对外投资,积极稳妥地进行收购兼并,提升公司综合竞争能力。最近几年来具体的收购情况如下:
2014 年公司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相结合的方式收购湖北新火炬科技有限公司
100%股权,获得了第三代轮毂轴承产品技术,丰富了公司的产品线,同时也获得了优质的客户资源。
2016 年 3 月公司以支付现金方式收购德洋电子 51%股权,获得了新能源汽车电机及电机控制器、电池控制器、整车控制器等新能源汽车核心零部件,顺应了新能源汽车的发展方向。
2017 年 5 月公司以支付现金方式收购上海诚烨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100%股权,交易完成后,公司产品线进一步丰富,也获得了上汽大众、上汽集团、北汽福田等整车厂客户资源。
4、履行同业竞争承诺,彻底解决潜在同业竞争问题,维护上市公司中小股东利
益
鉴于双林集团 2009 年做出了避免和双林股份同业竞争的承诺,因此双林集团在签署完毕收购 DSI 项目协议后,审慎起见,进一步做出了《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函》,主要承诺如下:
(1)双林集团完成对 DSI 项目的收购后,委托双林股份对 DSI 及附属公司(即双林投资)进行管理。
(2)双林股份受托管理的期限不超过 36 个月,自 2015 年 7 月 1 日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即 3 个管理年度内。
为解决潜在同业竞争问题,公司启动对双林投资的收购工作。收购完成后,双林投资将成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6AT 自动变速器业务成为公司的重要业务板块,同时解决了与控股股东的潜在同业竞争问题,有利于维护上市公司中小股东利益。
二、本次交易的决策过程和批准情况
1、2017 年 9 月 1 日,双林投资召开股东会,审议通过双林集团、上海华普、宁海金石和宁海吉盛将持有的双林投资 100%股权转让给双林股份等与本次交易相关的事项。
2、2017 年 9 月 1 日,双林集团股东大会审议同意将其持有的双林投资 62.10%
股权转让给上市公司。
3、2017 年 9 月 1 日,xxxx董事会审议同意将其持有的双林投资 1.80%股权转让给上市公司。
4、2017 年 9 月 1 日,上海华普股东会审议同意将其持有的双林投资 10.00%股权转让给上市公司。
5、2017 年 9 月 1 日,宁海金石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审议同意将其持有的双林投资 26.10%股权转让给上市公司。
6、2017 年9 月15 日,上市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宁波双林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与本次交易相关的议案。
7、2017 年 8 月 1 日,本次交易取得商务部反垄断局《不实施进一步审查通知》
(<商反垄>初审函【2017】第 196 号)。
8、2017 年10 月30 日,上市公司召开2017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符合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等与本次交易相关的议案。
9、2018 年 3 月 2 日,上市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调整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方案的议案》、《关于签订附生效条件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与本次交易相关的议案。
10、2018 年 3 月 28 日,本次重组获得中国证监会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 2018 年
第 15 次会议无条件审核通过。2018 年 6 月 21 日,中国证监会出具《关于核准宁波双林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向双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1006 号)核准本次交易。
三、本次交易具体方案
(一)本次交易方案的概述
上市公司拟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双林集团、宁海吉盛、上海华普、宁海金石所持有的双林投资合计 100.00%的股权;同时向不超过 5 名符合条件的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73,943.68 万元,不超过本次交易中以发行股份方式购买资产的交易价格的 100.00%(不包括交易对方上海华普在本次交易停牌期间以现金增资入股标的资产部分对应的交易价格 23,000.00 万元),且发行的股份数量不超过上市公司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 20.00%,
即不超过 80,153,849 股。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拟用于标的公司年产 36 万台后驱自动变速器建设项目和支付本次交易的部分现金对价。本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为前提,但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成功与否并不影响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实施。
1、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上市公司拟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双林集团、宁海吉盛、上海华普、宁海金石所持有的双林投资合计 100.00%的股权,参考中通诚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中通评报字【2017】212 号),以 2017 年 4 月 30 日为评估基准日,标的公司100%股权的评估价值为231,674.70 万元,经交易各方协商确定,本次交易对价合计为 230,000 万元,其中,双林股份以现金方式支付交易对价 67,758.00 万元,
剩余部分 162,242.00 万元以发行股份方式支付,发行股份价格为 25.13 元/股,不低
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90%,发行数量共计 64,561,081
股。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号 | 交易对方 | 持有双林投资股权 比例 | 交易对价 (万元) | 现金支付 | 股份支付 | ||
现金 (万元) | 占总交易 对价比例 | 股份 (万股) | 占总交易对 价比例 | ||||
1 | 双林集团 | 62.10% | 142,830 | 42,849 | 18.63% | 3,978.55 | 43.47% |
2 | xxxx | 1.80% | 4,140 | - | - | 164.74 | 1.80% |
3 | 宁海金石 | 26.10% | 60,030 | 18,009 | 7.83% | 1,672.14 | 18.27% |
4 | 上海华普 | 10.00% | 23,000 | 6,900 | 3.00% | 640.67 | 7.00% |
合计 | 100.00% | 230,000 | 67,758 | 29.46% | 6,456.11 | 70.54% |
注:上表中每名交易对方所获股份对价股数尾数不足的余股按向下取整的原则处理。
鉴于上述评估结果的评估基准日为2017年4月30日,评估有效期已过,为保护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交易聘请中通诚对标的公司以2017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再次进行了评估,以确保购买资产的价值未发生不利于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变化。根据中通诚评估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中通评报字【2018】12116号),以2017年12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采用收益法确定的标的公司于评估基准日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值为240,833.31万元,比原评估价值增加9,158.61万元,标的公司未出现评估减值情况。
本次重组的标的资产作价仍以2017年4月30日的评估结果为依据,本次补充评估结果不作为作价依据。
2、募集配套资金
上市公司拟以询价的方式向不超过 5 名符合条件的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份的
方式募集配套资金,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 73,943.68 万元,不超过本次交易中以发行股份方式购买资产的交易价格的 100.00%(不包括交易对方上海华普在本次交易停牌期间以现金增资入股标的资产部分对应的交易价格 23,000.00 万元),且发
行的股份数量不超过上市公司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 20.00%,即不超过 80,153,849
股。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拟用于标的公司年产 36 万台后驱自动变速器建设项目和支付本次交易的部分现金对价。
本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为前提,但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成功与否不影响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实施,如果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未能实施或者融资金额低于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总额,募集配套资金不足部分,由上市公司自筹资金解决。
(二)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1、发行方式与对象
x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方式为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发行对象为双林集团、上海华普、宁海金石、宁海吉盛。
2、发行股票种类和面值
x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所发行的股票种类为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3、发行股份的定价基准日、定价依据和发行价格
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上市公司发行股份的价格不得低于市场参考价的90%。市场参考价为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20 个交易日、60 个交易日或者 120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
本次交易中,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股票发行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日(2017 年 9 月 18 日)。双林股份本次发行股份购买
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 20 个交易日、60 个交易日和 120 个交易日股票均价情况如下:
交易均价类型 | 交易均价(元/股) | 交易均价×90%(元/股) |
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均价 | 27.95 | 25.15 |
定价基准日前60个交易日均价 | 28.84 | 25.96 |
定价基准日前120个交易日均价 | 32.01 | 28.81 |
根据以上规定,并综合考虑同行业上市公司的估值水平、标的公司的盈利能力及估值水平,经交易各方协商一致,本次股票发行价格以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27.95 元/股为市场参考价,并且不低于市场参考价的 90%,为 25.15 元/股。
根据上市公司 2017 年 5 月 26 日披露的《宁波双林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上市公司于 2017 年 6 月 5 日实施权益分派,向全体股东
每 10 股派 0.20 元人民币现金。2016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实施完成后,本次发行股份
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由 25.15 元/股调整为 25.13 元/股,该发行价格已经获得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2018 年 5 月 15 日,上市公司召开 2017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17 年度
利润分配预案》,即以公司总股本 400,769,246 普通股股份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1.50 元(含税)人民币现金。截至本报告签署日,上市公司 2017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尚未实施完毕。
本次发行完成前,若上市公司发生其他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事项,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相关规定对本次发行价格作相应调整。
4、发行数量
x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涉及的发行股份数量的计算方法为:发行股份的数量=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交易价格÷本次发行价格。
若经上述公式计算所得的对价股份数为非整数(精确至个位),交易对方同意放弃余数部分所代表的本次发行的股份。根据前述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交易价格,
按照前述除息后的发行价格 25.13 元/股测算,发行股份的数量不超过 64,561,081
股。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发行对象 | 认购股份数(股) |
1 | 双林集团 | 39,785,515 |
2 | 宁海吉盛 | 1,647,433 |
3 | 宁海金石 | 16,721,448 |
4 | 上海华普 | 6,406,685 |
合计 | 64,561,081 |
本次交易向交易对方发行的股份数量最终以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发行数量为准。
5、调价机制
双林股份于 2018 年 3 月 2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调整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方案的议案》、《关于签订附生效条件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等议案,同意取消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中的发行价格调价机制。
2018 年 3 月 2 日,双林股份与交易对方签署了附生效条件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交易各方同意取消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中的发行价格调价机制。
根据《重组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法律法规常见问题与解答修订汇编》,双林股份取消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项下发行价格调价机制的安排,不构成《重组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所述对原交易方案的重大调整。
6、上市地点
x次交易所发行的股票拟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7、股份锁定期
双林集团、上海华普、宁海金石和宁海吉盛承诺其通过本次重组获得的上市公司的股份,自股份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转让。自股份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届满,在完成《盈利补偿协议》中约定的业绩补偿义务(如有)后方可进行转让或上市交易。
本次发行结束后,由于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增加的公司股份,亦应遵守上述约定。
双林集团进一步承诺,自本次发行新增股份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将不转让
其在本次交易前持有的上市公司的股份。本次交易完成后 6 个月内如双林股份股票
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或者交易完成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
价的,双林集团持有双林股份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之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xxx及其一致行动人xxx、xxxxx:本次交易实施完毕后 12 个月内,本人不以任何方式转让在本次交易前所持有的上市公司的全部股票,如该等股份由于上市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而增加的,增加的股份亦遵照前述的锁定期安排进行锁定,在此之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交易对方因本次交易取得的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减持还需遵守证监会及深交所的相关规定。
若中国证监会及/或深交所对于本协议约定的锁定期安排有不同意见,交易对方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意见对本协议约定的锁定期安排进行调整并予以执行。
(三)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
1、发行方式与对象
上市公司拟以询价方式向不超过 5 名符合条件的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份募
集配套资金,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 73,943.68 万元,且不超过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交易价格 100.00%(不包括交易对方上海华普在本次交易停牌期间以现金增资入股标的资产部分对应的交易价格 23,000.00 万元)。
2、发行股票种类和面值
x次募集配套资金发行股份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3、发行股份的定价基准日和发行价格
根据《重组管理办法》、《创业板发行管理办法》等规定,本次募集配套资金采用询价方式发行,募集配套资金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上市公司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所涉发行股份的发行价格,按照以下方式之一确定:
(1)不低于发行期首日前一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均价;
(2)低于发行期首日前 20 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均价但不低于 90%,或者发行价格低于发行期首日前一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价格但不低于 90%。
最终发行价格将按照《创业板发行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根据询价结果由上市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与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协商确定。
4、发行数量
x次交易中,公司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73,943.68 万元,不超过本次交易中以发行股份方式购买资产的交易价格的 100.00%(不包括交易对方上海华普在本次交易停牌期间以现金增资入股标的资产部分对应的交易价格 23,000.00 万元),且发
行的股份数量不超过上市公司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 20.00%,即不超过 80,153,849
股。最终发行数量将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根据询价结果最终确定。
5、上市地点
x次交易所发行的股票拟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6、股份锁定期
x次募集配套资金特定投资者认购的股份的锁定期为自新增股份上市之日起 12个月不得以任何方式进行转让或上市交易。本次交易实施完成后,募集配套资金特定投资者由于上市公司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增持的上市公司股份,其锁定期亦参照上述约定。
若该限售期与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证券监管部门及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不相符,可根据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证券监管部门及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四)业绩承诺及补偿
根据双林股份与双林投资股东签订的《盈利补偿协议》及其补充协议,双林集团、上海华普、宁海金石和宁海吉盛承诺,双林投资经审计的 2017 年度、2018 年度、2019 年度、2020 年度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人民币人民币 17,000 万元、25,200 万元、34,300 万元和 41,200 万元。
2017 年,双林投资已实现营业收入 241,810.07 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及加
回实施募投项目的成本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18,096.60 万元,覆盖全年净利润承诺数(17,000 万元)的 106.45%,2017 年度的业绩承诺已经完成。
根据中通诚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中通评报字【2017】212号),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资收益不包含在盈利预测中,预测现金流量时不以募集配套资金的投入为前提。因此,本次交易中交易对方做出的标的公司业绩承诺期内每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金额应不应包括因实施募投项目而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
业绩承诺期间的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如双林投资经审计的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实际净利润数小于截至当期期末累计承诺净利润数的,交易对方将按照《盈利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的相关约定,先以其持有的双林股份的股票进行补偿,股份补偿不足的,以现金进行补偿。
具体补偿公式如下:
当期应补偿金额=(截至当期期末累积承诺净利润数-截至当期期末累积实际净利润数)÷补偿期限内各年的承诺净利润数总和×交易总对价-累积已补偿金额
当期应补偿股份数量=当期应补偿金额/本次交易的股份发行价格
根据上述公式计算当期应补偿股份数时,若计算的当期应补偿股份数存在小数点的情形,则业绩承诺方当期应补偿股份数为上述公式计算出的当期应补偿股份数取整后再加 1 股。
如按以上方式计算的当年应补偿股份数量大于业绩补偿方单个主体届时持有的股份数量时,差额部分由补偿责任人以现金补偿。
业绩承诺方单个主体当期应补偿现金金额=(该个体当期应补偿股份数量-该个体当期实际补偿股份数量)×本次发行价格
在业绩补偿期届满后,双林股份将对双林投资进行资产减值测试,如期末减值额大于补偿期限内已补偿金额总数,则交易对方将就期末减值额与补偿期限内已补偿金额总数之间的差额另行补偿。
(五)本次交易标的的评估情况
x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为双林投资 100.00%的股权。
根据中通诚评估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中通评报字【2017】212 号),以 2017 年 4 月 30 日为评估基准日,对双林投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分别采用资产基础法和收益法进行评估,并最终选择收益法评估结果作为评估结论。在交易基准日 2017 年 4 月 30 日,经审计的母公司报表净资产账面价值为 61,602.61 万元,经资产基础法评估的净资产评估价值为 62,156.38 万元,评估增值率为 0.90%;经收益法评估的净资产评估价值为 231,674.70 万元,评估增值率为 276.08%。根据公司与交易对方签署的《购买资产协议》,双林投资 100%股权作价 230,000.00 万元。
鉴于上述评估结果的评估基准日为 2017 年 4 月 30 日,评估有效期已过,为保
护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交易聘请中通诚对标的公司以 2017 年 12 月 31日为基准日再次进行了评估,以确保购买资产的价值未发生不利于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变化。根据中通诚评估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中通评报字【2018】12116号),以 2017 年 12 月 31 日为评估基准日,采用收益法确定的标的公司于评估基准
日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值为 240,833.31 万元,比原评估价值增加 9,158.61 万元,标的公司未出现评估减值情况。
本次重组的标的资产作价仍以 2017 年 4 月 30 日的评估结果为依据,本次补充评估结果不作为作价依据。
(六)评估基准日至交割日交易标的损益的归属
标的公司在评估基准日至交割日期间的过渡期间内,任何与标的资产相关的收益归上市公司享有。过渡期间内,标的资产产生亏损的,则亏损部分由交易对方按照其持有的标的公司的股权比例向上市公司以现金方式补足。上述期间损益将根据双林股份聘请的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的结果确定。
过渡期间内,如由于双林投资利润分配而导致交易对方获得现金和/或股权的,交易对方应为上市公司利益而持有该等现金和/或股权,并将该等现金和/或股权于交割日和目标资产一并支付和/或过户给上市公司。
(七)上市公司滚存未分配利润安排
x次发行完成后,本次发行完成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上市公司本次发行完成后的新老股东按照发行后各自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比例共同享有。
四、交易对方、交易标的及交易价格与溢价情况
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为双林集团、上海华普、宁海金石和宁海吉盛。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为双林投资 100%股权。
根据中通诚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中通评报字【2017】212 号),以 2017
年 4 月 30 日为评估基准日,双林投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分别采用资产基础法和收益法进行评估,并最终选择收益法评估结果作为评估结论。双林投资 100%股权的收益法评估值为 231,674.70 万元,比经审计的双林投资母公司所有者权益 61,602.61 万元增值 170,072.09 万元,增值率 276.08%。根据公司与交易对方签署的《购买资产协议》,经各方协商,双林投资 100%股权作价 230,000.00 万元。
鉴于上述评估结果的评估基准日为 2017 年 4 月 30 日,评估有效期已过,为保
护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交易聘请中通诚对标的公司以 2017 年 12 月 31
日为基准日再次进行了评估,以确保购买资产的价值未发生不利于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变化。根据中通诚评估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中通评报字【2018】12116号),以 2017 年 12 月 31 日为评估基准日,采用收益法确定的标的公司于评估基准
日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值为 240,833.31 万元,比原评估价值增加 9,158.61 万元,标的公司未出现评估减值情况。
本次重组的标的资产作价仍以 2017 年 4 月 30 日的评估结果为依据,本次补充评估结果不作为作价依据。
五、募集配套资金用途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拟用于标的公司年产 36 万台后驱自动变速器建设项目和支付本次交易的部分现金对价。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用途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项目 | 项目投资金额 | 拟使用募集资金 |
1 | 年产 36 万台后驱自动变速器建设项目 | 40,099.88 | 33,288.88 |
支付本次交易的部分现金对价(即第一期支付现金) | 40,654.80 | ||
合计 | 73,943.68 |
本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成功与否不影响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实施。如果募集配套资金出现未能实施或融资金额低于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总额,募集配套资金不足部分,由上市公司自筹资金解决。
六、本次交易的关联交易情况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双林集团持有上市公司 48.01%的股份,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上市公司董事长兼实际控制人之一xxx担任本次交易对方双林集团、xxxx董事长职务,并担任标的公司双林投资及其子公司湖南吉盛董事长职务,同时担任双林投资经理职务。上市公司董事事兼实际控制人之一xxx担任双林集团董事职务。
根据《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本次重组构成关联交易。在上市公司召开董事会对本次交易所涉事项分别作出决议时,关联董事按照规定回避相关关联事项的表
决,独立董事就该项关联交易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本次交易所涉及的资产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七、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依据上市公司经审计的 2016 年度财务数据,双林投资经审计的 2017 年 4 月 30
日资产总额、资产净额与 2016 年度营业收入以及本次交易价格情况,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四条之规定,相关财务比例计算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上市公司 | 双林投资 | 成交金额 | 比值 |
资产总额与交易额孰高 | 552,383.43 | 135,151.96 | 230,000 | 41.64% |
资产净额与交易额孰高 | 253,058.68 | 67,929.56 | 230,000 | 90.89% |
营业收入 | 330,372.95 | 114,937.29 | - | 34.79% |
注:根据《重组管理办法》,购买股权导致上市公司取得被投资企业控股权的,其资产总额以被投资企业的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二者中的较高者为准,资产净额以被投资企业的净资产额和成交金额二者中的较高者为准,营业收入以被投资企业的营业收入为准。
根据上述计算结果,标的公司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归属母公司净资产的比重超过 50%且超过 5,000 万元。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次交易构成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行为。同时,由于本次交易涉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及募集配套资金,本次交易需通过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审核,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实施。
八、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
本次交易前,截至本报告签署日,双林集团直接持有上市公司 47.87%的股份,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xxx及其一致行动人xxx、xxxxx持有双林集团合计100%的股权,且xxxxx持有上市公司4.49%,故xxx及其一致行动人xxx、xxx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2.36%,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本次交易具体发行股份情况如下表所示:
股东名称 | x次交易前 | x次交易后 |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双林集团 | 191,854,558 | 47.87% | 231,640,073 | 49.78% |
襄阳新火炬科技有限公司 | 68,122,191 | 17.00% | 68,122,191 | 14.64% |
xxx | 18,000,000 | 4.49% | 18,000,000 | 3.87% |
xxxx | - | - | 1,647,433 | 0.35% |
宁海金石 | - | - | 16,721,448 | 3.59% |
上海华普 | - | - | 6,406,685 | 1.38% |
其他股东 | 122,792,497 | 30.64% | 122,792,497 | 26.39% |
合计 | 400,769,246 | 100.00% | 465,330,327 | 100.00% |
如上表所示,本次交易完成后,不考虑募集配套资金,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本次交易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因此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
九、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对本次重组的原则性意见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双林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xxx、xxx、xxxxx本次重组的原则性意见如下:
(一)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方案以及签订的相关协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方案具备可操作性。
(二)公司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构成关联交易。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方案的相关议案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表决程序及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相关规范文件的规定。
(三)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经过了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的审计和评估,公司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最终交易价格以评估值为依据,由各方在公平、自愿的原则下协商确定,资产定价具有公允性、合理性,不会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
(四)通过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有利于加快公司的战略部署,提高公司资产质量,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和核心竞争力,从根本上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特别是广大中小股东的利益。
(五)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行为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符合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对全体股东公平、合理。
十、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本次重组复牌之日起至实施完毕期间的股份减持计划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本次重组复牌之日起至实施完毕期间的股份减持计划具体如下:
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自本次重组复牌之日起至实施完毕期间,本公司/本人不减持本公司/本人持有的上市公司的股份。期间,如本公司/本人由于上市公司发生送股、转增股本等事项增持的上市公司股份,亦遵照前述安排进行。
十一、本次重组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一)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影响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上市公司总股本为 400,769,246 股,按照本次交易方案,
上市公司将以现金方式支付交易对价 67,758.00 万元,剩余部分 162,242.00 万元以发
股东名称 | x次交易前 | x次交易后 |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
双林集团 | 191,854,558 | 47.87% | 231,640,073 | 49.78% |
行 64,561,081 股股份支付。由于募集配套资金发行股份的发行价格尚未确定,因此无法计算具体发行数量以及发行后对于公司股本结构的影响,以下仅计算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对于上市公司股本结构的影响。本次交易完成前后,上市公司股本总额及股本结构变化情况如下表所示:
襄阳新火炬科技有限公司 | 68,122,191 | 17.00% | 68,122,191 | 14.64% |
xxx | 18,000,000 | 4.49% | 18,000,000 | 3.87% |
xxxx | - | - | 1,647,433 | 0.35% |
宁海金石 | - | - | 16,721,448 | 3.59% |
上海华普 | - | - | 6,406,685 | 1.38% |
其他股东 | 122,792,497 | 30.64% | 122,792,497 | 26.39% |
合计 | 400,769,246 | 100.00% | 465,330,327 | 100.00% |
本次交易完成后,即使不考虑配套融资,上市公司总股本亦超过 4 亿股,上市公司社会公众股东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比例超过 10%,上市公司仍符合股票上市条件。
(二)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x次交易完成后,标的公司将成为上市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纳入上市公司合并财务报表的范围。首先,从上市公司资产以及负债结构变化来看,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的资产规模和负债规模均有大幅提高,资产负债率有所上升。其次,从盈利能力的角度来看,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营业收入和净利润方面均有所提高,有利于增厚上市公司业绩。
中天运根据上市公司财务报告以及按本次交易完成后架构出具了上市公司《备考审阅报告》(中天运[2018]阅字第 90009 号),不考虑募集配套资金,本次交易前后,上市公司最近两年的主要财务数据变化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17 年 12 月 31 日 | 2016 年 12 月 31 日 | ||||
交易后 | 交易前 | 增长幅度 | 交易后 | 交易前 | 增长幅度 | |
资产总计 | 824,419.48 | 656,782.17 | 25.52% | 679,462.47 | 552,383.43 | 23.01% |
负债总计 | 520,838.59 | 371,546.73 | 40.18% | 420,371.43 | 292,457.48 | 43.74% |
归属于母公 司所有者权益合计 | 293,761.13 | 275,415.67 | 6.66% | 250,234.71 | 253,058.68 | -1.12% |
资产负债率 | 63.18% | 56.57% | 11.68% | 61.87% | 52.94% | 16.85% |
项目 | 2017 年度 | 2016 年度 | ||||
交易后 | 交易前 | 增长幅度 | 交易后 | 交易前 | 增长幅度 | |
营业收入 | 669,251.90 | 427,917.17 | 56.40% | 445,256.19 | 330,372.95 | 34.77% |
营业利润 | 48,418.54 | 26,806.56 | 80.62% | 47,641.09 | 38,862.59 | 22.59% |
归属于母公 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 35,152.04 | 18,216.87 | 92.96% | 38,964.44 | 32,675.31 | 19.25% |
第二节 上市公司基本情况
一、公司概况
公司名称 | 宁波双林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
公司英文名称 | Ningbo Shuanglin Auto Parts Co.,Ltd. |
证券简称 | 双林股份 |
证券代码 | 300100 |
上市地点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上市时间 | 2010 年 8 月 6 日 |
注册资本 | 40,076.9246 万元 |
法定代表人 | xxx |
公司住所 | 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西店镇潢溪口 |
主要办公地点 | 上海市青浦区北盈路 202 号 |
住所的邮政编码 | 315613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 91330200725152191T |
公司网址 | |
电子信箱 | |
经营范围 | 一般经营项目: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塑料件、五金件、模具的设计、开发、制造、加工;自营和代理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 但国家限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及技术除外。 |
二、历史沿革及股本变动情况
(一)2006 年 3 月,股份公司设立
双林股份系由宁波双林汽车科技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上海立信长江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信长会师报字(2006)第 20832 号《审
计报告》,截至 2005 年 12 月 31 日,宁波双林汽车科技有限公司经审计的账面净资
产为 60,246,167.92 元,折为公司股本 60,000,000 股,每股面值 1.00 元,由各股东按
原各自持股比例持有,余额 246,167.92 元计入资本公积。上海立信长江会计师事务
所有限公司于 2006 年 3 月 5 日出具信长会师报字(2006)第 20833 号《验资报告》,
审验确认公司注册资本已全部缴足。2006 年 3 月 16 日,公司在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完成股份公司设立登记手续。
股份公司设立时的股本结构如下:
序号 | 股东名称 | 股份数量(万股) | 持股比例 |
1 | 宁波双林投资有限公司 | 5,400 | 90.00% |
2 | xxx | 600 | 10.00% |
合计 | 6,000 | 100.00% |
(二)2007 年 12 月,公司增资
2007 年 11 月 26 日,经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双林股份进行增资扩股,
注册资本由 6,000.00 万元增加至 7,000.00 万元,其中上海领汇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按
每股 5.00 元的价格以现金认购 760 万股,xxx按每股 5.00 元的价格以现金认购
130 万股,xxx按每股 5.00 元的价格以现金认购 110 万股。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
所有限公司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07)第 23960 号《验资报告》,截至 2007 年 12
月 10 日,公司已收到上海领汇创业投资有限公司、xxx和xxx分别缴纳的货币资金出资款 3,800.00 万元、650.00 万元、550.00 万元,合计 5,000.00 万元,其中 1,000.00 万元作为公司股本,其余 4,000.00 万元作为资本公积留存公司。2007 年 12
月 20 日,公司在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完成本次增资事项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本次增资完成后,公司股本结构如下:
序号 | 股东名称 | 股份数量(万股) | 持股比例 |
1 | 双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注) | 5,400 | 77.14% |
2 | 上海领汇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 760 | 10.86% |
3 | xxx | 600 | 8.57% |
4 | xxx | 130 | 1.86% |
5 | xxx | 110 | 1.57% |
合计 | 7,000 | 100.00% |
注:双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由宁波双林投资有限公司变更而来。
(三)2010 年 8 月,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2010 年8 月,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发行字[2010]956 号文核准,双林股份首次向社
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350 万股,每股面值 1.00 元,每股发行价为 20.91 元。
上述股本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10]第 24830 号《验资报告》验证。
本次公开发行上市后公司股本结构如下:
序号 | 股东名称 | 股份数量(万股) | 持股比例 |
1 |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 7,000 | 74.87% |
2 | 其中:双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5,400 | 57.75% |
3 | 上海领汇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 760 | 8.13% |
4 | xxx | 600 | 6.42% |
5 | xxx | 130 | 1.39% |
6 | xxx | 110 | 1.18% |
7 | 二、首次公开发行的股份 | 2,350 | 25.13% |
合计 | 9,350 | 100.00% |
(四)公司发行上市后股本变化
1、2011 年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2011 年 5 月 9 日,公司召开 201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010 年度权益分配
方案,公司以 2010 年末总股本 93,500,000 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每 10 股转增 5
股,共计 46,750,000 股,转增后公司股本增加至 140,250,000 股。
2、2013 年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2013 年 5 月 9 日,公司召开 201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012 年度权益分配
方案,公司以 2012 年末总股本 140,250,000 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每 10 股转增
10 股,共计 140,250,000 股,转增后公司股本增加至 280,500,000 股。
3、2014 年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2014 年 12 月 5 日,双林股份收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1304 号”《关于核准宁波双林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向襄阳新火炬科技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文件,核准公司向襄阳新火炬科技有限公司发行 68,122,191 股股份、向襄阳兴格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发行 6,737,359 股股份购买相关
资产,同时非公开发行不超过 38,342,696 股新股募集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配套
资金。2014 年 12 月 26 日,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股份上市,上
市后公司股本增加至 393,702,246 股。
4、2015 年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期行权
2015 年 5 月 30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首次授予
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的议案》。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 55 名激励对象在第一
个行权期行权共计 207.3 万份期权,行权价格为 7.00 元/股。2015 年 6 月 25 日,行
权股份上市,上市后公司股本增加至 395,775,246 股。
5、2016 年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二期行权及预留股票期权第一期行权
2016 年 6 月 6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及预留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的议案》。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 51 名激励对象在第二个行权期行权共计 192.6 万份
期权,行权价格为6.90 元/股。预留股票期权的8 名激励对象在第一个行权期行权共
计 25 万份期权,行权价格为 13.72 元/股。2016 年 7 月 21 日,行权股份上市,上市
后公司股本增加至 397,951,246 股。
6、2017 年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三期行权及预留股票期权第二期行权
2017 年 8 月 30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及预留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可行权的议案》。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 51 名激励对象在第三个行权期行权共计 256.8
万份期权,行权价格为 6.88 元/股。预留股票期权的 8 名激励对象在第一个行权期行
权共计 25 万份期权,行权价格为 13.70 元/股。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行权事项进行验资,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7]第 ZF10872 号验资报告:经审验,截至 2017 年 9 月 20 日止,公司本次股票激励对象实际认购 2,818,000 股,实
际收到股票激励对象缴纳的认购款人民币 21,092,840.00 元(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第
三期可行权股票的认购价格为 6.88 元/股、预留股票期权第二期可行权股票的认购价
格为 13.70 元/股),其中增加股本人民币 2,818,000 元,资本溢价人民币 18,274,840.00
元。增加后股本为 400,769,246.00 元。2017 年 11 月 10 日,行权股份上市,公司股
本增加至 400,769,246 股。
(五)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截至 2018 年 5 月 31 日,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1 | 双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191,854,558 | 47.87% |
2 | 襄阳新火炬科技有限公司 | 68,122,191 | 17.00% |
3 | xxx | 18,000,000 | 4.49% |
4 | 拉萨智度德诚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7,668,540 | 1.91% |
5 | 襄阳兴格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5,763,659 | 1.44% |
6 | xxx | 831,900 | 0.21% |
7 | xxx | 543,637 | 0.14% |
8 | xx | 419,000 | 0.10% |
9 | xxx | 390,000 | 0.10% |
10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安物联网主 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 385,804 | 0.10% |
合计 | 293,979,289 | 73.36% |
三、最近六十个月控制权变动情况
公司控股股东为双林集团,实际控制人为xxx及其一致行动人xxx、xxx。最近六十个月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动。
四、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的股权关系
公司控股股东为双林集团,实际控制人为xxx及其一致行动人xxx、xxx。截至 2018 年 5 月 31 日,双林集团持有双林股份 191,854,558 股,持股比例为 47.87%。股权关系如下。股权关系如下:
xxx
xxx
xxx
xxx
xxx
xxx
5%
90%
5%
5%
90%
5%
宁海宝来投
资有限公司
42.86%
宁波致远投
资有限公司
57.14%
27.29%
1.44%
1.91%
47.87%
4.49%
17.00%
襄阳兴格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拉萨智度德诚创业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双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xxx
xx新火炬科技有限公司
其他股东
宁波双林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二)公司控股股东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 双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3020077561231XW |
注册资本 | 40,198 万元 |
法定代表人 | xxx |
公司住所 | 宁海县西店镇铁江村 |
主要办公地点 | xxxxxxxxx 00 xxxxx 00 x |
成立日期 | 2005 年 6 月 13 日 |
经营范围 | 实业项目的投资(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向社会公众集(融)资等金融业务);电子产品、橡胶制品、化工机械、精密模具、汽车配件的设计、制造、加工;食品经营;企业管理咨询;自营和代理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及技术除外;染料、重质燃料油、医药原料及中间体、针纺织原料及产品、化工原料及产品、机械设备、黄金、白银的批发、零售。(依法须经批准 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公司控股股东为双林集团,持有公司47.87%的股份。双林集团的基本信息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