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DAWM」),根据所持牌照,可开展第 4 类及第 9 类受规管活动,依据
全权委托管理协议
汇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DAWM」),根据所持牌照,可开展第 4 类及第 9 类受规管活动,依据
《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 571 章)(中央编号:AAH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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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权委托管理协议
本协议于以下日期由汇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管理人」)与客户订立,并根据附件 1 所示的初始全权委托管理资产,规范客户委任管理人为全权委托管理账户的唯一全权委托投资管理人的条件
(定义如下)。
第 1 部分 - 一般条款
1. 定义
在本协议中,只要关联允许,下列词语和表达应具有以下含义:
「关联方」 | 汇业集团有限公司(「汇业集团」),一间香港公司及管理人的母公司,其在 世界任何地方直接或间接控制或拥有的任何公司、合伙企业或其他商业组织,合法地或受益地控制或拥有,至少百分之二十(20%)的有表决权的证券或由汇业集团控制或与其共同控制。 |
「客户」 | 在下文签字的一个或多个人,其个人详细数据在指定的开户表格(若有)中列出。 |
「香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
「全权委托管理账户」 | 客户在下文第 24.1 条规定的管理人和机构开设的账户,用于持有客户根据本协议不时委托管理人进行全权管理的资产组合,包括未投资现金(以下简称「全权委托管理账户资产」)。 |
「全权委托管理资产」 | 资产组合,包括客户不时委托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进行全权委托管理的未投资现金。 |
「全权委托服务」 | 管理人根据本协议不时向客户提供的全权委托管理服务,管理人可在客户授予的全权委托权限和投资指引范围内处理全权委托管理资产。 |
「机构」 | 银行、经纪公司或其他金融机构,根据第 24.1 条以客户的名义开设一个或多个账户,以持有全权委托管理资产。 |
「投资指引」 | 客户的投资目标和指导方针以及附件 1 中所述的任何限制,由客户不时以 |
书面形式修改。 | |
「《条例》」 | 《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 571 章。 |
「证券」 | 证券定义见《条例》。 |
「抵押证券」 | 抵押证券定义见《条例》。 |
「市场价值」 | 根据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价格 |
凡提及法律、法规或规则均应包括对其不时作出的任何修订或不时生效具有同等效力的等效规定。凡提及「条款」均指本协议的条款。凡提及任何附件均指本协议的附件,其条款明确加载本协议。 表示单数的词语应包括复数,反之亦然,且提及任何一种性别应视为提及全部性别。凡提到的人 士,应包括个人、法人团体或非法人团体。本协议中的标题仅为方便起见,不得影响对本协议任 何条款的解释。
本协议的第 1 部分一般适用于客户与管理人之间就管理人根据本协议提供的服务的关系。本协议
的第 2 部分仅适用于全权委托服务。本协议的第 3 部分包括《条例》下的某些事项和常设授权。
2. 委任
2.1 客户委任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的条款和条件,就将投资于资产的客户资金提供全权委托服务。
2.2 客户确认并认可,在签署本协议前,管理人已向客户充分说明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客户完全理解并同意本协议的条款及条件。
2.3 假如管理人向客户招揽销售或建议任何金融产品,该金融产品必须是管理人经考虑客户的财政状况、投资经验及投资目标后而认为合理地适合客户的。本协议的其他条文或任何其他管理人可能要求客户签署的文件及管理人可能要求客户作出的声明概不会减损本条款的效力。
3. 估值、报告、会面和表现评估
3. 全权委托管理资产的估值报告将按月在每个月后的 7 个工作日内发送给客户。
3.1 管理人每半年将以书面或会面的方式评估全权委托管理账户的表现。
4. 代理人
管理人可在其认为必要或符合客户利益的情况下,并在适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聘请代理人(包括关联方)执行任何行政、交易或辅助服务或任何其他需要的服务,以使管理人能够根据本协议履行其服务,并且管理人应有权提供此类代理人为履行上述服务而可能需要获取的有关客户的数据。
5. 费用与收费
5.1 客户可选择根据本协议支付适用的费用和开支(「费用」),如附件 1 所述,从全权委托管理资产、指定银行账户或银行汇票进行支付。每一季度结束后,附有上一季度计算费用的通知将会发送给客户。客户可在通知发出日的后十个公历日内支付费用,否则管理人有权(并在此授权)从全权管委托理资产中扣除付款,而无需通知客户,及/或在不通知客户及征得客户同意的情况下,指示相关第三方从全权委托管理资产中向管理人支付该等费用和开支。
5.2 管理人应有权按港元最优惠利率+6%或按其指定的其他利率收取代表客户产生的任何逾期费用和开支的利息。管理人应有权(并在此被授权)在不通知客户的情况下从全权委托管理资产中扣除此类利息及/或在不通知客户或征得客户同意的情况下指示相关第三方向从全权委托管理资产中向管理人支付此类利息。
6. 税款
客户应全权负责报告和支付与本协议中定义的全权委托管理资产有关的在世界任何地方产生或应付的所有税款、征费和关税(管理人的费用和佣金除外),并须就此向管理人作出弥偿。尽管如此,管理人在此被授权,在不通知客户或征得客户同意的情况下,从全权委托管理资产中支付针对全权委托管理资产、客户或管理人的任何部分应付的且被管理人合理认为是到期和应付的(没有义务获得专业意见)任何此类税款、征费或关税。管理人不对客户承担任何此类税费、征费或关税(无论是由管理人指定的任何第三方的选择或任何其他原因引起的),而客户应该负责因适用于客户所得税条约或其他原因而有权收取的任何税款的任何退款。如管理人有要求,客户应立即提供管理人合理要求的任何文件,以允许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进行付款而无需(或减少)预扣税款。
7. 管理人责任
在向客户提供本协议中的服务时,管理人应本着诚信原则,同时考虑到现行的投资指引,并具备向个人客户提供此类服务的专业投资管理人的合理预期技能。管理人对客户遭受的任何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除非该损失是由于管理人或其根据上述第 4 条任命的代理人或其雇员的严重过失、故意违约及/或欺诈行为所致。管理人不会对客户遭受的任何损失承担其他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客户明确同意管理人不会对全权委托管理资产或其任何部分的表现
或盈利能力提供任何担保或保证,如果全权委托管理资产的表现在任何时候未能满足客户的期望或任何其他参数,无论是主观还是客观,只要管理人根据现行的投资指引行事,不承担任何责任。
8. 潜在利益冲突和披露
如果管理人或任何关联方在交易中直接或间接拥有重大利益,或与另一方在交易方面的任何关系可能与管理人对客户的责任发生实际或可能的冲突,则管理人将确保此类交易的执行条款不会比不存在此类冲突时对客户更不利,并且管理人应据实向客户披露相关情况。受此约束,管理人或任何附属公司均没有责任向客户说明因此类交易而收到的任何费用、利润、佣金或其他款项。
9. 客户的保证
9.1 客户透过签署本协议向管理人声明并保证,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以及管理人在本协议仍然有效期间达成的每笔交易之日:
9.1.1 客户有权签署和交付本协议,履行客户的义务,根据本协议任命管理人,并授予管理人此处规定或暗示的权力和全权管理权,且客户向管理人提供的所有数据都是真实、完整且无误导性;
9.1.2 本协议和管理人在本协议下代表客户订立的所有交易对客户具有约束力,并可根据其各自的条款对客户强制执行,并且不得也不会违反任何适用于客户的法律、法规、法令或法律限制;
9.1.3 客户作为委托人参与并(视情况而定)对每笔交易行使权利;
9.1.4 如果客户是公司或法人(而非自然人),则它应是根据其注册成立司法管辖区法律正式组建且有效存续的,并且在相关法律约束下,信誉良好;
9.1.5 客户应对与本协议项下任何证券交易有关的所有报告和其他法律要求或合约规定(若有)承担全部责任;
9.1.6 根据客户所知,在法律或衡平法上,或在任何法院、法庭、政府机构、代理机构、官员或任何仲裁员面前,没有任何未决的或威胁的针对客户的诉讼或法律程序可质疑本协议的合法性或可能影响本协议对客户的有效性或可执行性,或客户履行本协议下义务的能力;
9.1.7 客户有足够的知识和经验来评估订立本协议的优点和风险,且是根据客户自己的判断或独立于管理人获取的关于该等优点和风险的专业建议行事(包括,在相关情况下,客户对适用税务和会计处理的判断);
9.1.8 客户是透过管理人投资的资本、证券或财产的合法和实益拥有人,且此类资本、证券或财产不存在任何留置权、押记、股权、优先购买权或其他担保权益或产权负担,且客户有权根据本协议转让此类资本、证券或财产。
9.1.9 客户同意管理人可与附属公司共享与客户有关的数据和信息,该等数据和信息涉及管理人提供的服务,用于直接营销目的或根据本协议管理其全权委托管理账户所需的任何目的。
10. 弥偿
除去因管理人的严重疏忽、故意违约及/或欺诈行为导致的结果,由于本协议以及管理人根据此处包含的客户的xx和保证或管理人合理地认为由客户或正式授权的人代表客户提供的任何通信或指示,或由于管理全权委托管理资产或管理人就本协议采取的任何行动或因客户违反本协议,客户同意赔偿管理人合理金额的所有成本、索赔、责任、损失、要求、损害赔偿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全额赔偿的法律费用),该费用可能由管理人或管理人的任何代理人直接或间接合理地产生,或由其代为支付。
11. 修订
本协议可由管理人在给予客户不少于 30 天的书面通知后不时修改。
。
12. 回扣/佣金/酬金
12.1 管理人目前的政策是不接受「软钱」或现金回扣作为经纪人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形式的佣金。
13. 协议的终止
13.1 客户可透过提前 4 个月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终止本协议。此类通知应在管理人实际收到后方可生效。通知期应从管理人实际收到客户通知的次月的第一天算起,本协议的终止应在相关的 4 个月期限届满后生效。为免生疑义并保护客户的利益,管理人不得接纳透过电邮发送的任何此类通知,并且任何以电子方式发送给管理人的此类通知均应视为无效,或是尽管管理人已收到,也应视为不予接纳。
13.2 在下列情况中,管理人可在任何时间向客户发出不少于 30 天的书面通知或即刻通知终止本协议:
13.2.1 客户严重违反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xx或保证,且在收到管理人要求其纠正该违约的通知后 30 天内未予以纠正;或
13.2.2 客户(作为公司)进入清算程序(根据管理人事先书面同意的条款重组、合并而进行的自发清算除外),或如果管理人或接管人就其资产的全部或任何部分被任命,或客户(作为个人)收到破产令或与其债权人达成和解或与任何债权人达成任何安排;或
13.2.3 任何监管机构要求终止此协议;或
13.2.4 客户的业务、财务状况、资产或一般情况出现实质性不利变化,管理人认为可能会对客户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产生不利影响。
14. 终止后果
14.1 终止不影响已生效的权利、弥偿、现有承诺或任何在终止后仍然有效的合约条款。客户必须按照终止日期按比例支付管理人在终止本协议时合理产生的任何额外费用,并承担其后因解决或完成未清偿义务而产生的任何损失。
14.2在本协议终止后,管理人可指示机构和其他相关第三方(若有)可能需要保留和及/或变现该资产,去偿还已启动的交易和支付客户的任何未偿债务,此后,除就该等投资或该等投资的净收入向客户交代外,管理人对该等投资无任何剩余责任。
14.3管理人可将任何金额从一种货币转换为另一种货币,按管理人最终确定的即期汇率在管理人可全权选择的外汇市场上以第一种货币购买第二种货币 ,任何金额从一种货币转换为另一种货币或任何汇率波动引起的任何风险或损失应由客户承担。
15. 个人和联名账户
15.1 如果客户不止一人,他们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均为联名和多名的,给予他们中任何人的任何通知将被视为已给予他们所有人,并且根据客户资料声明,管理人可以按照他们中任何人的指示行事。
15.2若任何一位客户发生任何按条款第 14.2 所述事件时,尽管是联名账户,管理人有权终止本协议。
15.3 在构成客户的任何人员死亡相关情况下,本协议将不会终止,且管理人可将幸存者视为唯一有权或对全权委托管理资产的人。
15.4若客户属个人账户的情况下,管理人可以(但在授予任何代表权之前,没有义务)按照客户个人代表的指示行事,在任何此类授权之前,管理人有权从客户的财产中就管理人可全权决定认为适合保护全权委托管理资产的任何行为获得弥偿,以及管理人因此而合理产生的所有成本和开支的合理金额(若有),可从客户的遗产中获得赔偿,尽管管理人的权力可能因客户死亡而被撤销。
16. 资料
16.1 管理人和客户均同意并承诺,如果他们各自的姓名、地址或本协议项下提供的其他识别详情发生任何重大变化,将立即通知对方,就管理人而言,指其注册状态、由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分配的中央编号、向客户提供的服务、适用的费用和收费以及保证金要求的详细数据(若相关)、利息收费、追加保证金以及未经客户同意可能关闭客户头寸的情况,就客户而言,指本协议中包含的或以其他方式不是提供给管理人的任何其他数据。
16.2 如果管理人在管理全权委托管理资产的过程中投资衍生产品,应根据客户要求向客户提供产品规范以及涵盖此类产品的任何招股说明书或其他销售文件,以及对保证金程序和未经客户同意可能关闭客户头寸的情况的完整说明。
16.3 管理人有权:
16.3.1 向香港或世界其他地区的任何附属公司提供有关客户的任何资料,以便该附属公司向客户推广该附属公司的金融服务或相关产品。
16.3.2 向收款代理人提供有关客户的任何资料,以便管理人收取客户根据本协议项下未向管理支付的款项。
16.3.3 联系可能拥有客户任何数据的任何消息来源,并以保密的方式获取、交换和披露管理人为执行本协议项下的服务可能需要的任何数据,或检查客户的信誉或确定欠客户的或由客户欠下的债务金额。
16.4 就个人客户而言:
16.4.1 客户特此许可证管理人将客户提供的数据与收集的有关客户的其他数据进行比较,以进行审查或产生更多数据。客户认可,管理人可将此模拟较的结果用于采取任何行为,包括可能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例如:立即终止本协议。
16.4.2 客户特此许可证管理人将客户的个人资料用于其金融服务或相关产品的直接营销。
16.4.3 客户特此许可证管理人将客户的个人资料提供给位于香港或其他地方的任何关联方,以达到本协议所附的《个人资料(私隐)条例》实务声明中所述的目的。
17. 转让
本协议对客户、其个人代表和所有权继承人具有约束力,但未经管理人事先书面批准不得由客户转让,若获得批准,则应按管理人合理要求,由受让人与管理人签订此类协议。未经客户同意(不得无故拒绝),管理人不得转让本协议。
18. 语言
本协议可用英文或中文签订。如翻译上存在任何差异,以英文版本为准。
19. 违法行为
若本协议任何规定为无效、非法或不可强制执行,则本协议包括的其他规定的有效性、合法性或可强制执行性不应因此以任何方式受到影响或损害。
20. 无让步
管理人给予的时间、让步或暂缓,或管理人在行使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或权力时的任何延迟或疏忽,均不得削弱或损害此等权利或权力,亦不得解释为放弃此等权利或权力。本协议规定的管理人的权利、权力和补救具有可累加性,且不排除管理人可获得的任何其他权利、权力或补救。
21. 适用法律
本协议应受香港法律管辖,且其任何方面均依香港法律解释。客户认同,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法律诉讼或程序或由此产生的任何争议均可在香港法院提起,且应不可撤销地服从香港法院的非专属管辖权。上述服从不应限制管理人在其认为合适的任何其他司法管辖区对客户执行法律程序的权利,且在任何一个司法管辖区执行法律程序并不影响管理人在任何其他司法管辖区执行法律程序(无论是否同时进行)的权利。
第 2 部分 - 全权委托服务
22. 全权委托管理资产的投资酌情权
22.1 管理人考虑到投资指引的情况下,本着诚信和尽职的原则,以绝对酌情权管理全权委托管理资产。客户理解并认同,管理人不保证全权委托管理资产或全权委托管理账户中包含的任何特定投资或投资类别的表现,此外,由于市场变动或由客户从全权委托管理账户中提取资产,或由于超出管理人合理控制范围的任何事情而导致全权委托管理账户资产的价格或价值变化,不应被视为违反投资指引。
22.2 在管理全权委托管理账户时,客户许可证管理人代表客户购买、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理全权委托管理账户中包含的投资和其他资产,其性质与投资指引相符,在任何市场上影响交易,做出所有日常决策,行使或拒绝行使全权委托管理资产的任何投资的任何投票权,并在有关全权委托管理账户的管理方面,一般按照管理人认为合适的方式行事。
22.3 客户许可证管理人填写和签署任何用于管理全权委托管理账户的文件,并根据此类公司或其他公司的相关股份登记处出于管理全权委托资产的目的提出的要求,或根据监管机构、法院命令和任何其他政府机构颁布的法律、法规、守则(无论遵守是强制性的还是自愿的)的要求,管理人应提供持有的公司证券的实益拥有权数据及其他数据。
22.4 (a) 在为全权委托管理账户进行交易时,管理人应在其认为合适的市场或交易所,与对手方进行交易。所有交易将根据相关市场或交易所的规则和法规进行,管理人可采取此类规则和法规和/或适当的市场惯例要求或允许的所有步骤。
(b) 如果任何交易对手方未能交付任何必要的文件或未能完成任何交易,管理人将代表客户采取一切合理步骤纠正此类失误或获得补偿。客户应承担由管理人合理产生的所有成本和开支。
23. 全权委托管理账户的授权期限和更新
管理人的全权委托授权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除非本协议根据第 14 条在该期限届满前终止。在到期日之前,管理人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客户,除非客户在到期日之前明
确以书面形式撤销全权委托,否则该授权应自动续期,每次延长 12 个月。
24. 机构
24.1 如果该账户尚不存在,则管理人应代表客户在机构开设一个或多个托管、交易和投资账户,并且客户应授予管理人所有必要的授权来操作此类账户,以管理全权委托管理账户。
24.2 对于因机构违约或违反任何协议而遭受的任何损失,管理人概不负责。
24.3 全权委托管理账户中持有的投资(包括现金和非现金项目)应由机构持有并以其自身或其代名人的名义注册或以适用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注册,不得以管理人的名义注册。
25. 借款
25.1 在管理全权委托管理账户时,(除非附件 1 另有特别授权)未经客户明确事先书面同意,除非可能需要涵盖任何相关购买交易的短期结算日期,并且任何此类同意应由客户每年续签,管理人不得进行任何保证金交易或承诺代表客户进行任何借款。为保护客户的利益,管理人不得接纳透过电邮发送的任何此类通知,并且任何以电子方式发送给管理人的此类通知均应视为无效,或是尽管管理人已收到,也应视为不予接纳。
25.2 如果要向客户提供保证金或卖空便利,保证金要求、利息费用、追加保证金通知以及未经客户同意可能关闭客户头寸的情况的详细数据将单独提供给客户。
第 3 部分 - 关于《证券及期货条例》的部分
26. 根据《条例》做出的规定
26.1 客户特此同意,出于根据本协议履行服务或与之相关的目的,管理人可在本协议存续期间的任何时候从任何机构的任何账户中提取客户的任何证券,或以其他方式处理或直接买卖客户的任何证券,以便代表客户出售证券或结算售后交收。
26.2 客户特此进一步同意,出于根据本协议履行服务或与之相关的目的,管理人可在本协议存续期间的任何时候由任何机构或作为附属机构的任何相关第三方(关联方)处理客户的任何证券或抵押证券,以代表客户清偿客户对管理人、机构、相关第三方(关联方)或任何其他人的责任。
各方签署本协议如下:客户:
个人(请在下方签名)
本人/x等,即下列签署人,同意根据上述条款和及条件任命管理人。
本人/x等确认本协议包括附件 1 在内的所述信息准确无误,并理解其将构成汇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完成某些投资交易的基础,无论是否有衍生工具。
本人/x等确认风险披露声明的内容已用我/我们理解的英文/中文向我/我们充分解释;且本人/x等已受邀阅读风险披露声明,可随意提出问题和征询独立建议。
本人/x等确认此风险披露声明已按本人/x等选择,以英文/中文提供。
姓名 签名
日期:
姓名 签名
(联合账户适用)日期:
公司(请在下方签名)
我们,以下签字人,作为客户的所有董事,代表客户同意根据上述条款及条件任命管理人,保证以下出现的盖印和印章(若有),是客户的真实盖印和公司印章,并证明本协议的条款已透过客户的董事会决议获得正式批准和授权,董事会决议根据公司章程或客户的其他章程文件的规定于
(日期,如适用)如期召开,并记入客户的会议记录簿。
董事姓名 签名
董事姓名 签名
董事姓名 签名
如果有额外的董事,请附上续页。
公司盖印: 公司印章:
日期:
客户签署的见证人
姓名(大写) 中央编号: 声明如下:
□ 本人已用客户理解的英文/中文向客户充分解释了风险披露声明的内容。
□ 本人已邀请客户阅读风险披露声明,他/她/他们可随意提出问题和征询独立建议。
□ 我已亲眼见证客户在上面提供的空白处签字。
见证人签名 : 日期:
管理人:
代表汇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签字
董事/负责人员(中央编号: )
日期:
附件 1: 投资指引
1. 全权委托管理资产
初始价值 港元
初始价值不应少于 200 万港元。
2. 收费标准
a. 投入全权委托管理账户的新资本的初始设置费:新资本的 %
b. 全权委托管理资产的年度管理费:每年 %资产净值(NAV)*
* 资产净值的计算是将构成全权委托管理资产费用计算季度的月末投资组合价值取平均值。
c. 费用及自付费用:包括经纪佣金、托管费、汇款费用及其他。根据上述第 4 条,管理人可聘请代理人(包括关联方)向客户提供全权委托服务。现附上指定代理人的费用明细表供您参考。
d. 全权委托管理资产的年度表现费用,等于每年超过初始全权委托管理资产或之前的年末总资产净值最高值的收入/收益的[ ]%,按资产净值新高点计算,即「高水位」方法。
3. 风险承担能力调查问卷
◆ 根据本人/吾等的风险承担能力调查问卷,以下是本人/吾等的风险承受能力等级:
□ 谨慎型 | □ 保守型 | □ 平衡型 | □ 进取型 | □ 专业性投资 型 |
4. 投资限制
□ 本人/吾等特此确认本人/吾等没有/有一些/投资限制,特此列出如下:
A) 本人/吾等的预期投资期限是多久? | □ 少于 5 年 □ 5-10 年 □ 超过 10 年 |
B) 地域分布: 投资产品分散于不同的地域,以降低整体风险程度及最大化本人/吾等的投资组合回报,地理分散限制如下: | |||
地域 | 目标范围 | ||
C) 资产配置: 本人/吾等的投资组合的资产配置参数确定如下,汇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应在施加的限制下进行相应的投资: | ||||
资产类别 | 投资于投资组合的相关资产的最低百分比 | 投资于投资组合的相关资产的最高百分比 | ||
股票 | ||||
债券 | ||||
基金 | ||||
其他资产 |
□ 本人/等特此许可证管理人代表本人/吾等进行保证金交易和/或进行借贷。
□ 本人/等特此许可证管理人代表本人/吾等进行首次公开募股融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