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 日 指认购 申购 赎回或其他交易的申请日 T+n 日 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南方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 中国工商银行
目录
一 订立 南方积极配置基金基金合同 的目的 依据和原则
1 订立 南方积极配置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或 本基金合同 的目的是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 明确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规范南方积极配置基金 以下简称 基金 或 本基金 的运作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 2003 年 10 月 28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于 2004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 2004 年 6 月 29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 发布并于 2004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的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和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2004 年 6 月 11 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并于 2004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以及 2004 年 8 月 17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并于 2004 年 8 月 17 日施行的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以下简称 业务规则 及其他有关规定
3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 诚实信用 充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二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本基金由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本公司 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发起设立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设立的批准 并不表明其对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三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基金合同签定并生效之日起成为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的规定认购了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 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受权利 承担义务
四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的涉及本基金的信息 其内容涉及界定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 以本基金合同的规定为准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 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南方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或南方积极配置基金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指南方积极配置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修订
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 指 南方积极配置基金招募说明书发售公告或本发售公告 指 南方积极配置基金发售公告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五次会议通过并于 2004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运作办法 指 2004 年 6 月 29 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并于 2004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的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销售办法 指 2004 年 6 月 29 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并于 2004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的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指 2004 年 6 月 11 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并于 2004 年 7 月 1 日起
施行的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业务规则 指 2004 年 8 月 17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并于 2004 年 8 月 17
日起施行的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业监管机构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或其他经国务院
授权的机构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指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工商银行
销售场所 指场外销售场所和场内交易场所 分别简称场外和场内
场外 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外的销售机构进行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场内 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的会员单位进行基金份额认购 上市交易的场所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代理人
基金销售代理人 指依据有关销售代理协议办理基金销售的代理机构
会员单位 指具有开放式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注册登记人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系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系统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期结束并达到成立条件后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合
同备案手续并收到其书面确认之日
基金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基金合同终止 基金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T 日 指认购 申购 赎回或其他交易的申请日
T+n 日 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日/天 指公历日
月 指公历月
发售 指场外认购和场内认购
场外认购 指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通过场外销售机构申请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场内认购 指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通过场内会员单位申请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日常交易 指申购 赎回和上市交易
申购 指基金存续期间投资者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基金存续期间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者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卖出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上市交易 指基金存续期间投资者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基金份额的行为
系统内转托管 指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
网点 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 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跨系统转登记 指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
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开放式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人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
的账户 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人的注册登记系统
证券账户 指注册登记人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证券的账户 包括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和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人的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指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
指定报刊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
网站 指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一 基金名称
南方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二 基金类型
上市契约型开放式基金 上市基金是指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同时拥有证券交易所场内集中交易和场外认购 申购 赎回两种交易方式
三 基金投资目标
本基金为股票配置型基金 通过积极操作进行资产配置和行业配置 在时机选择的同时精选个股 力争在适度控制风险并保持良好流动性的前提下 为投资者寻求较高的投资收益
四 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定位为股票配置型基金 强调采用积极策略通过三级配置资产配置 行业配置和个股配置 进行投资 因此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较高预期风险和较高预期收益的品种
五 基金份额面值
1.00 元人民币 六 基金份额净值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按照开放日收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七 基金份额价格
本基金场内基金份额交易价格按照交易所交易系统集中竞价产生 场外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按照基金份额净值加减一定的手续费产生
八 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期
一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1 基金管理人
名称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xxxxxxxxxxxxxxx 0000 x投资大厦七楼法定代表人 xxx
成立时间 1998 年 3 月 6 日批准设立机关 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 证监基字[1998]4 号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实收资本 1 亿元人民币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2 基金托管人
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
注册地址 xxxxxxxxxxxx 00 x法定代表人 xxx
成立时间 1984 年 1 月 1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1983 年 9 月 17 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
组织形式 国有独资
注册资本 1710.24 亿元人民币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3 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本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据本基金合同发售的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本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依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运用并管理基金资产
2 依据基金合同的规定 获得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其他法定收入和法律法规允许或监管部门批准的约定收入
3 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4 监督本基金的托管行为 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管机构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5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 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6 发售基金份额
7 选择 更换基金销售代理人 对基金销售代理人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8 委托其他机构担任注册登记人 担任注册登记人 更换注册登记人
9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 代表基金行使因运营基金资产而产生的股权 债权及其他权
利
10 以自身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1 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及本基金合同制定或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2 在基金存续期内 依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 暂停受理申购 赎
回申请或暂停上市交易
13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决定基金的除托管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4 有关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 遵守基金合同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4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资产分别设账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 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及基金报告
5 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资产
6 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 申购 赎回和其他业务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7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资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资产相互独立 保证不同基金在资产运作 财务管理等方面相互独立
8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资产为自己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外的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资产
9 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1 按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12 严格按照 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3 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除 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得向他人泄露
14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5 按规定受理并办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及时 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6 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7 依据 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8 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 15 年以上
19 确保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的时间内发出 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 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20 参加基金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21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2 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3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 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24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履行义务 基金托管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但不承担连带责任 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25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 有关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三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依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持有并保管基金资产
2 依据本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其他法定收入和其他法律法规允许或监管部门批准的约定收入
3 依据有关法规监督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如认为基金管理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 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 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有关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 遵守基金合同
2 依法持有基金资产
3 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资产
4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有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 负责基金资产托管事宜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资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资产相互独立 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
7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8 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基金托管专户和证券交易资金账户 以基金托管人及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 以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 负责基金投资于证券的清算交割 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 并负责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9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得向他人泄露
10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11 采用适当 合理的措施 使本基金份额的认购 申购 赎回等事项符合基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12 采用适当 合理的措施 使基金管理人用以计算本基金份额的认购 申购和赎回的方法符合本基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13 采用适当 合理的措施 使基金投资和融资的条件符合本基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14 按规定出具基金托管情况的报告 复核基金业绩报告 并报银行业监管机构和中国证监会
15 在定期报告内出具基金托管人意见
16 按有关规定 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 报表和记录 15 年以上
17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8 依基金管理人指令或有关规定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收益和赎回款项自基金托管专户
划出
19 参加基金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20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业监管机构 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 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 监督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履行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但不承担连带责任 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23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4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25 有关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1 每份基金份额代表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2 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 注册登记人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8 有关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3 基金份额持有人义务
1 遵守基金合同
2 缴纳基金认购 申购款项及规定的费用
3 承担基金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4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5 有关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的授权代表共同组成二 召开事由
下列事项应当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决定
1 修改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中约定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情形除外
2 终止基金合同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5 更换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6 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基金合同中约定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情形
1 调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2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 按照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三 召集人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自行召集
3 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 不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 不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不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四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 通知内容 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天 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公告通知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 地点 会议方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议事程序
(3) 会议的表决方式
(4)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登记日
(5)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6)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 电话
(7) 与会者须准备或履行的文件和手续
(8) 召集人认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 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书面表决意见的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五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等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
1 现场开会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 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 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 经核对 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不含 50%
2 通讯开会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 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基金管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 不含50%
(4)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 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 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无效表决
3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现场开会或通讯开会的条件 则对同一议题可履行再次开会的程序 再次开会日期的提前通知期限为10 天 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利登记日不应发生变化
4 属于以现场开会方式再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 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 经核对 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的基金份额凭证显示 全部有效的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不小于本基金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 不含50%
属于以通讯开会的方式再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 基金管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少于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 不含50%
(4)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 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 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六 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修改基金合同 决定终止基金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合并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 不含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 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10 天提交召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现场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5 天前公告 否则 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有5 天的间隔期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进行审核 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5 天前公告 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 关联性 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 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 应提交大会审议 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2) 程序性 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 如将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 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 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 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 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 不含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 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需由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20% 不含 2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 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六个月
2 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 不含50%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公告会议通知时应当同时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天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七 表决
1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 不含 50%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 2 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 不含 2/3 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更换基金托管人 终止基金合同等重大事项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4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5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6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 逐项表决
八 计票
1 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
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九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
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公
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定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和更换程序
1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基金管理人必须退任
1 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 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 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4 有关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2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 提名 更换基金管理人时 由基金托管人或由代表 50%以上 不含 50% 权益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2 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在六个月内对被提名的新任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
3 移交和审计 更换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当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 及时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 新基金管理人或者临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接收 更换基金管理人 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资产进行审计 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 批准 新任基金管理人应经中国证监会审查批准方可继任 原任基金管理人应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方可退任 新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 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5 公告 更换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批准后 5 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公告 新任基金管理人与原任基金管理人进行资产管理的交接手续并核对资产总值 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由基金管理人在批准后的 5 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公告
基金管理人更换后 如基金管理人要求 基金托管人和新的基金管理人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 南方 的字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更换程序
1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经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管机构批准 基金托管人必须退任
1 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 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 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4 有关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2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 提名 更换基金托管人时 由基金管理人或由代表 50%以上 不含 50% 权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
2 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在六个月内对被提名的新任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3 移交和审计 更换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 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 新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 更换基金托管人 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 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 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 批准 新任基金托管人应经银行业监管机构和中国证监会审查批准后方可继任 原任基金托管人应经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管机构批准后方可退任 新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 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5 公告 更换基金托管人 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管机构批准后 5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公告 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原任基金托管人进行资产管理的交接手续 并核对资产总值 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由基金管理人
在批准后的 5 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公告
本基金为上市契约型开放式基金 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运作办法 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并经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月 11 日证监基金字[2004]84 号文批准发起设立
本基金的发售包括场外认购和场内认购两种方式 本章是有关基金的场外认购 发售后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适用本章的相关规定 本章不适用于发售后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 此等份额适用下一章 基金份额的场内认购 的相关规定 除法律行政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预留和提前发售基金份额
一 基金份额的募集期限 销售渠道 销售对象
1 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
2 销售渠道 本公司的直销网点和销售代理机构的代销网点 具体名单见发售公告
3 销售对象 合格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 法律 法规和有关规定禁止购买者除
外
二 认购的时间
具体时间由基金管理人与销售代理人约定 见发售公告及销售代理人相关公告三 认购的程序
1 申请方式 书面申请或管理人公布的其他方式
2 认购款项支付 基金投资者认购时 采用全额缴款方式 若资金未全额到账则认购无效 基金管理人将认购无效的款项退回
四 募集目标
本基金不设固定的募集目标五 认购方式与费率结构
认购金额 M | 认购费率 |
M 100 万 | 1.3% |
100 万 M 1000 万 | 1.0% |
M 1000 万 | 0.5% |
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 但认购资金一旦交付 撤销申请不予接受本基金份额的面值为人民币一元 按面值发售 投资者认购采用全额缴款的认购方式本基金的认购费率不高于1.3% 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 如下表所示
六 认购的确认
当日 T日 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申请 投资者通常可在T+2日到网点查询交易情况在募集截止日后4个工作日内可以到网点打印交易确认书
七 认购的数额约定
本基金代销机构首次认购和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按照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约定的为准 本基金直销网点最低认购金额由基金管理人制定和调整
八 认购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认购款项在基金合同生效前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持有人所有 其中利息以注册登记人的记录为准
九 有关本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 认购份额的计算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至0.01份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资产
本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如下
认购费用 = 认购金额/ 1 认购费率 认购费率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 1 认购费率
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 利息 / 基金份额面值
本基金为上市契约型开放式基金 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运作办法 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并经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月 11 日证监基金字[2004]84 号文批准发起设立
本基金的发售包括场内认购和场外认购两种方式 本章是有关基金的场内认购 发售后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适用本章的相关规定 本章不适用于发售后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 此等份额适用上一章 基金份额的场外认购 的相关规定
除法律 行政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预留和提前发售基金份额
一 基金份额的募集期限 销售渠道 销售对象
1 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
2 销售渠道 本基金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上网定价发售 销售渠道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具体名单见发售公告
3 销售对象 合格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 法律 法规和有关规定禁止购买者除
外
二 认购的时间
在发售期内 深圳证券交易所将于交易日交易时间内持续挂牌定价销售本基金份额 具
本基金场内认购不设固定的募集目标四 认购方式与费率结构
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 但认购资金一旦交付 撤销申请不予接受本基金份额的面值为人民币一元 挂牌价格为基金面值 投资者认购采用全额缴款的认
购方式
投资者场内认购需缴纳发售费用
会员单位可按照基金招募说明书中约定的场外认购的认购费率设定投资者场内认购的发售费率
五 认购的数额约定
本基金场内认购最低份额按照基金管理人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约定的为准六 认购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认购款项在基金合同生效前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持有人所有 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至1份 余额计入基金资产
七 认购金额和利息折算的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的方式 本基金认购金额和利息折算的份额的计算如下认购金额 挂牌价格 1 发售费率 认购份额
发售费用 挂牌价格 认购份额 发售费率净认购金额 挂牌价格 认购份额
利息折算的份额 利息 / 挂牌价格
一 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
投资者缴纳认购的基金份额的款项时 基金合同成立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两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 基金管理人依法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 基金合同生效 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予以公告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动用二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的责任
1 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款项 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和报送解决方案
本基金的日常交易包括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两种方式 本章是有关基金的申购和赎回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进行日常交易时适用本章的相关规定 本章不适用于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 此等份额适用下一章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的相关规定
一 申购 赎回的场所
1 本公司直销网点
2 经本公司委托 具有销售本基金资格的商业银行或其他机构的营业网点二 申购 赎回的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三个月内开始办理申购 赎回
申购 赎回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与销售代理人约定
在确定了基金开放日申购 赎回的时间后 由基金管理人最迟在开放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公告
三 申购 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 原则 即申购 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 份额赎回 原则 即申购以金额申请 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 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前撤销
4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更改上述原则 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规则开始实施日前三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公告
四 申购 赎回的程序
1 申请方式 书面申请或管理人公布的其他方式
2 确认与通知 当日 T 日 在规定时间之前提交的申请 投资者通常可在 T+2 日到网点查询申购 赎回的确认情况
3 款项支付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本基金申请确认后 赎回款项将在 T+7 日内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 在发生延期赎回的情形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五 申购和赎回的数额约定
1 本基金代销机构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按照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约定的
为准 本基金直销网点最低申购金额由基金管理人制定和调整
2 赎回的最低份额为 1000 份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
回
3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 调整申购 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 调整前的三个工作
日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公告
4 申购份额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的申购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 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并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 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5 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按四舍五入的方法计算并扣除相应的费用
六 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赎回费率最高不得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限额 在法律法规规定的限制内 基金管理人可决定实际执行的申购 赎回费率 并在招募说明书 中进行公告 基金管理人认为需要调整费率时 应最迟于新的费率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公告
七 赎回费的归属
赎回费在扣除手续费后 余额不得低于赎回费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 并应当归入基金财产 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在招募说明书 中进行公告 基金管理人认为需要调整这一比例时 应最迟于新的比例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公告
八 申购份额 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本基金根据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申购份额和赎回金额
1 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 = 申购金额/ 1 申购费率 申购费率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 1 申购费率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额 /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2 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费 =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份额 赎回费率赎回金额 =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份额 赎回费
3 本基金每个工作日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下一工作日公告 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九 申购 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 注册登记人在T+1 日自动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投资者自T+2 日 含该日 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 注册登记人在T+1 日自动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最迟于实施日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公告
十 暂停申购与赎回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1 暂停或拒绝申购的处理
发生下列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或拒绝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 基金场内交易停牌时
3 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4 证券交易所非正常停市
5 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暂停申购情形
6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某笔申购申请会影响到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可拒绝该笔申购申请
发生上述 1 到 5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发生上述 6 项拒绝申购情形时 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
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 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基金申购 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经批准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2 暂停赎回的处理
本基金必须保持足够的现金或者政府债券 以备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款项 但是发生下列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1 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证券交易所非正常停市
3 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赎回 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
难
4 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基金转换行为
5 基金场内交易停牌时
6 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已接受的申请 基金管理人
足额兑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兑付 可兑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兑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兑付 并以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 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 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
基金赎回 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经批准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暂停公告
十一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指在单个开放日内 本基金净赎回申请份额 该基金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申请总份额之余额 与净转出申请份额该基金转出申请总份额扣除转入申请总份额之余额 之和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的情形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1 全额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
执行
2 部分延期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兑付投资
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 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未受理部分可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 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优先权并以该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但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3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时 基金管理人应通过指定报刊和网站在 3 个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内刊登公告 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本基金连续两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进行公告
十二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 暂停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工作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1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 暂停期间 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 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 可将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调整为每月一次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本基金的日常交易包括上市交易和申购赎回两种方式 本章是有关基金的上市交易 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进行日常交易时适用本章的相关规定 本章不适用于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 此等份额适用上一章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的相关规定
一 上市交易的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 上市交易的时间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三个月内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在确定上市交易的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最迟在上市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公告
三 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上市交易遵循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及 业务规则 的相关规定四 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遵循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及 业务规则 的相关规定五 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在深圳交易所挂牌交易 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 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六 上市交易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T日买入成功后 注册登记人在T日自动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1日 含该日 后有权卖出该部分基金
投资者 T 日卖出成功后 注册登记人在 T 日自动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
续
七 上市交易的停复牌
本基金的停复牌按照 业务规则 的相关规定执行八 暂停上市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本基金上市后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 应暂停上市交易
1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连续 20 个工作日低于 1000 人
2 基金总份额连续 20 个工作日低于 2 亿份
3 违反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 被中国证监会决定暂停上市
4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须暂停上市的其他情况
发生上述暂停上市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在接到深圳证券交易所通知后 应立即在至少一
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暂停上市公告九 恢复上市的公告
暂停上市情形消除后 基金管理人可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恢复上市申请 经深圳证券
交易所核准后 可恢复本基金上市 并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恢复上市公告十 终止上市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 本基金应终止上市交易
1 自暂停上市之日起半年内未能消除暂停上市原因的
2 基金合同终止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上市
4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须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况
发生上述终止上市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在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终止本基金的上市 并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终止上市公告
一 基金份额的登记
1 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 场外认购或申购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 场内认购或上市交易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持有人证券账户下
2 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只能申请赎回 不能直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卖出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只能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卖出 不能直接申请赎回
二 系统内转托管
1 系统内转托管是指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 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 席位 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 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 网点 时 销售机构 网点 之间不能通存通兑的 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 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上市交易的会员单位 席位 时 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三 跨系统转登记
1 跨系统转登记是指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2 持有人拟申请将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赎回 或拟申请将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进行上市交易 应先办理跨系统转登记 即将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转登记到注册登记系统 或将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转登记到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3 本基金跨系统转登记的具体业务按照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市开放基金登记结算规则 的相关规定办理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 捐赠 司法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 其中继承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 只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 司法执行 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相关资料
由于注册登记系统不同 本基金暂不与本公司现有其他开放式基金转换 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 本基金也可与本公司其他开放式基金转换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基金转换开始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转换开始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公告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必须按照 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订立 南方积极配置基金托管协议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资产的保管 基金资产的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 基金资料的保管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 义务及职责 依法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与其他代为办理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和赎回业务的机构 应当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订立代理协议的目的是为了明确基金销售代理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和赎回等事宜中的权利 义务和职责 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一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 存管 清算和交收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管理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 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 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二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办理 基金管理人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注册登记人在投资人基金账户管理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 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 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 保护基金投资者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 注册登记人享有如下权利
1 取得注册登记费
2 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 交易资料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3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四 注册登记人承担如下义务
1 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2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3 保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申购与赎回等业务记录15年以上
4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 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5 按本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人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 提供其他必要的服
务
6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一 投资目标
本基金为股票配置型基金 通过积极操作进行资产配置和行业配置 在时机选择的同时精选个股 力争在适度控制风险并保持良好流动性的前提下 为投资者寻求较高的投资收益
二 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股票投资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采用上证综指 债券投资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采用上证国债指数 本基金定位在股票配置型基金 以股票投资为主 国债投资只是为了回避市场的系统风险 因此 本基金的整体业绩比较基准可以表述为如下公式
基金整体业绩基准 上证综指 85 上证国债指数 15
三 投资范围和投资对象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国内依法公开发行的各类股票 债券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投资
品种
其中 股票投资范围为所有在国内依法公开发行的 具有良好流动性的 A 股 债券投
资范围包括国债 金融债 企业债 可转债 短期票据和回购等 剩余部分的现金资产将主要投资于各类银行存款
在以上投资范围内 根据本基金的投资目标 投资理念和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从中选择出适合的投资对象 完成资产配置 行业配置和个股选择的过程
其中 资产配置将在上述各大类投资品种之间进行 以决定股票和债券的投资比例 本基金大类资产投资的目标比例为 股票 85% 债券 10% 现金 5% 可能比例为 股票 40%
95% 债券 0% 50% 现金 5% 10% 行业配置将以与国民经济增长具有高度关联性贡献度大 成长性快 投资价值高的六个行业为主 这六个行业的投资比例不低于整个股票投资的 65% 在资产配置和行业配置的基础上 本基金进行个股的选择
四 投资理念
本基金将股票型 配置型和积极操作型基金相结合 采用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 在秉承南方基金管理公司一贯的投资理念的基础上 按照以下理念进行投资
积极投资原则 本基金认为中国证券市场是一个非完全有效市场 因此 通过积极投资动态资产配置和行业配置 挖掘出投资价值被市场低估的股票或债券 可以获得超过市场平均水平的收益
价值投资原则 通过对中国经济发展的结构变化和各行业发展周期的研究 通过对上市公司投资价值的定性和定量研究 进行价值投资
研究为本原则 本基金坚信在中国证券市场 研究创造价值 通过对上市公司具有前瞻性的研究 挖掘上市公司内在投资价值 有助于规避上市公司的道德及信用风险
五 投资策略
本基金秉承的是 积极配置 的投资策略 通过积极操作进行资产配置和行业配置
在此基础上选择个股 力争达到 在适度控制风险并保持良好流动性的前提下 为投资者寻求较高的投资收益 的投资目标
在本基金中 配置分为一级配置 二级配置和三级配置 其中一级配置就是通常所说的资产配置 二级配置是指股票投资中的行业配置 三级配置也就是个股选择
1 一级配置 资产配置
一级配置是在大类资产的层面上进行配置 大类资产是指股票 债券 现金 配置的结果是确定这三类资产在总资产中的比例
我国证券市场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 但仍处于初期的发展阶段 表现出在市场非完全有效的情况下较高的投资收益和较大的投资风险并存 系统风险高于非系统风险的特征 这表明通过积极操作获取超额收益的可能 也表明资产配置的重要性
本基金的资产配置根据宏观经济情况 及未来较长一段时间内股票走势的判断决定 在调整资产配置比例时 本基金重点考虑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政策面的变化 二是宏观经济的发展情况 三是市场本身的规律 通过这三个方面对市场的上升或下降方向及程度做出预测动态调整股票二级市场的投资仓位 最终达到资产配置的目标
作为配置的结果 当预期股票市场出现时间较长 幅度较大的上升行情时 本基金股票投资比例可以达到或接近 95 也就是说 在既定情况下 本基金可以作为一只全股票基金看待 一般情况下 在一级配置中 本基金所持有的少量国债仅是为了应对市场的系统性风险
2 二级配置 行业配置
二级配置是在大类资产内部进行二次配置 主要是指股票投资中的行业配置
具体而言 在股票投资部分 本基金将选择出与国民经济增长具有高度关联性 贡献度大 成长性快 投资价值高的六个行业 对这些行业的股票进行重点投资 在债券投资部分本基金将根据剩余期限结构 结合久期策略选择重点投资品种 在国债 金融债 企业债可转债 短期票据及回购间进行选择性投资 在现金方面 本基金将以基金流动性管理为原则 在保证满足赎回要求的情况 根据上述的一 二级配置进行比例调整
我国经济高速增长的同时不同行业分享经济增长成果能力显现出一定的差异 这表明在考虑宏观面的整体经济周期的同时也需要关注行业的经济周期 通过对其中表现最好的行业进行重点投资 能更好地分享整体经济增长的成果
本基金采用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研究方法 结合行业 PEG 定量研究 最终达到行业配置的目标 自上而下的研究方法是指通过对主要宏观经济数据的分析和预测 确定主要宏观经济变量的变动对不同行业的影响 自下而上的研究方法是指通过对外部环境 产业政策和竞争格局的分析预测 确定行业结构变化对各个行业的潜在影响 行业 PEG 研究方法是指通过定量分析行业市盈率和行业增长率之间的比率关系 确定行业的投资价值
作为配置的结果 本基金所选择的六个行业的投资比例不低于整个股票投资的 65
3 三级配置 个股选择
三级配置是在一 二级配置之后对个股的选择
本基金按照价值投资理念 通过综合考虑上市公司的产品定位与市场空间 市场潜力与增长速度 竞争环境与行业结构 成本控制与利润水平 绝对估值与相对估值 确定行业中投资价值被市场低估的公司 最终完成个股选择的过程
六 投资决策
1 决策依据
1 有关法律 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依法决策是本基金进行投资的前提
2 宏观经济发展态势 微观经济运行环境和证券市场走势 是本基金决策的基础
3 投资对象收益和风险的配比关系 在充分权衡投资对象的收益和风险的前提下做出投资决策 是本基金维护投资者利益的重要保障
2 决策程序
本基金管理人的投资决策程序如下
1 决定主要投资原则 投资决策委员会决定基金的主要投资原则 并对基金投资组合的一二级配置比例等提出指导性意见
2 提出投资建议 研究人员通过对中国经济发展的结构变化和各行业发展周期的研究 从众多行业中精选出与国民经济增长具有高度关联性 贡献度大 成长性快 投资价值高的六个行业的股票进行投资 根据对六个行业的上市公司进行研究 确定公司的投资价值向基金经理做出投资建议 根据基金经理提出的要求进行研究并提出投资建议
3 制定投资决策 基金经理在遵守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投资原则前提下 根据证券分析人员提供的投资建议以及自己的分析判断 做出具体的投资决策
4 进行风险评估 风险控制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 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风险评估并提出风险控制意见
5 评估和调整决策程序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环境的变化和实际的需要调整决策的
程序
3 投资限制
1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 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 不得超
过该证券的 10%
3 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的股票发售总量
4 遵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5 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由于基金规模或市场的变化等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则不在限制
之内
七 建仓期
本基金的建仓期一般情况下为两个月 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八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 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 买卖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 从事内幕交易 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有关规定 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九 基金管理人承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 证券法 的行为 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反 证券法 行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以下违反 基金法 的行为 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 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有关规定 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 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 不从事以下活动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2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 拒绝 干扰 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
7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 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 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9 协助 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 利用对敲倒 对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
秩序
11 贬损同行 以提高自己
12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 误导 欺诈成分
13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 有悖社会公德 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 其他法律 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4 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
最大利益
2 不能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 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 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
一 基金资产总值
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 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 清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 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
4 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 应收申购款
6 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7 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8 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9 其他资产等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其构成主要有
1 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购基金份额所支付的款项
2 运用基金资产所获得收益 亏损
3 以前年度实现的尚未分配的收益或尚未弥补的亏损三 基金资产的账户
本基金资产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基金托管专户和证券交易资金账户 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 以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 并报中国证监会及人民银行备案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 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代理人注册登记人自有的资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资产账户相独立
四 基金资产的处分
基金资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资产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资产归入其固有资产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资产的管理 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资产和收益 归入基金资产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资产不属于其清算资产 非因基金资产本身承担的债务 不得对基金资产强制执行
一 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 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的价值二 估值日
基金资产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所的正常营业日 估值时点为上述证券交易所的收市
时间
三 估值对象
运用基金资产所购买的一切有价证券四 估值方法
1 上市流通的有价证券以估值日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证券收盘价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个工作日收盘价计算
2 未上市的属于配股或增发的股票以估值日证券交易所提供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个工作日收盘价计算
3 未上市的属于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 债券以其成本价计算
4 配股权证 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 按收盘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 如果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 则估值增值额为零
5 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6 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7 在银行间同业市场交易的债券按购入成本加计持有期利息估值 利息单列 不计入成本
8 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规定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资产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 在与基金托管人商议后 按最能反映基金资产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即使存在上述情况 基金管理人若采用上述 1 7 规定的方法为基金资产进行了估值 仍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9 如有新增事项或变更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五 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 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 将估值结果和基金份额净值以书面形式并加盖业务公章报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 时间程序进行复核 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加盖业务公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
六 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其他任何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七 估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四位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四位以内发生差错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当基金管理人确认已经发生估值错误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立即公告 予以纠正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因发生差错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 赔偿原则如下
1 赔偿仅限于因差错而导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直接损失
2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保留要求返还不当得利的权利
3 基金管理人仅负责赔偿在单次交易时给每一单一当事人造成 10 元人民币以上的损
失
4 基金管理人在赔偿基金份额持有人后 有权向有关责任方追偿八 特殊情形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按本基金估值方法的第八条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
2 由于证券交易所或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战争 火灾 地震 洪水等不
可抗力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证券交易费用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二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 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1.5%的年费率计算 计算方法如下
H E 1.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0.25%的年费率计算 计算方法如下
H E 0.2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3 上述 一 中 3 到 7 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 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 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四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磋商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费 下调前述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公告
五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的各类纳税主体 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履行纳税义务
一 基金收益的构成
1 买卖证券差价
2 基金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3 银行存款利息
4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
因运用基金资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二 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三 收益分配原则
1 基金收益分配比例按有关规定制定
2 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4 次 年度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基金年度已实现收益的 50%
3 场外投资者可以选择现金分红或红利再投资 场内投资者只能选择现金分红 本基金分红的默认方式为现金分红
4 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 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5 基金当期收益应先弥补上期亏损后 才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6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收益每年至少分配一次 但若成立不满
3 个月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年度收益分配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4 个月内完成
7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8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四 南方积极配置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和公告
基金收益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 基金净收益 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原则分配时间 分配数额及比例 分配方式 支付方式等内容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并公告五 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一 基金会计政策
1 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3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 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 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 本基金独立建账 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 基金审计
1 本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 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 须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3 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 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经基金托管人 或基金管理人 同意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在五个工作日内公告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运作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通过指定报刊和网站等媒介披露 并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 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四十五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
并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二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三 基金募集情况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结果编制基金募集情况公告 并在募集期结束的次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四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五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三个工作日前 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六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前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七 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八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九十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六十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 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九 临时报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即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
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重大事件包括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终止基金合同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 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
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人 基金财产 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 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 变更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20 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 开放式基金开始办理申购 赎回
22 开放式基金申购 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开放式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 开放式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 开放式基金暂停接受申购 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 赎回
26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十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 会议形式 审议事项 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十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十三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发售机构的住所 供公众查阅 复制
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的住所和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公众查阅 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及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公众查阅 复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十四 本基金同时遵循业务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中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本基金合同的变更应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2 变更基金合同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但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本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变更的情形 或者基金合同的变更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或者基金合同的变更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
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将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 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2 基金合同终止时 基金管理人应予公告并组织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清算小组
1 自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清算小组必须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清算小组可以聘请必要的工作人员
3 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资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 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后 由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资产
2 清算小组对基金资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资产进行估价
4 对基金资产进行变现
5 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6 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7 进行基金剩余资产的分配
3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清算小组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4 基金剩余资产的分配
基金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清算费用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5 基金清算的公告
清算小组作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由清算小组公告
6 基金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存
一 由于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的过错 造成基金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 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 如属基金合同双方或多方当事人的过错 根据实际情况 由双方或多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但是发生下列情况的 当事人可以免责
1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按照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2 在没有欺诈或过失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而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造成的损失等
3 发生不可抗力的情况 包括但不限于地震 台风 水灾等自然灾害 以及罢工 政治动乱 战争等重大社会事件 指使本基金合同无法正常履行的情况
二 当事人因故意或过失违反基金合同给其他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应就直接损失进行赔偿
三 在发生一方或几方违约的情况下 基金合同能继续履行的 应当继续履行
各方当事人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可向基金管理人注册地人民法院起诉
一 本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盖章以及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生效 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生效之日至该基金清算结束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并公告之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依法持有本基金份额即表示对本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二 本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对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三 本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 除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管机构各持一份外 基金合同每一签约人各持有两份 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四 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代理人和注册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查阅 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基金合同复制件或复印件 但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遵守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管理规则 上述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制订 并由其解释与修改 但规则的修改若实质性地修改了基金合同 应召开
本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 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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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