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中華民國圖書館學會業務工讀生勞動契約書 (討論稿)
契約審閱期間五日,99 年 月 日由乙方攜回審閱
中華民國圖書館學會 (以下簡稱甲方)
立契約人 雙方同意訂立勞動契約,共同遵守履行
(以下簡稱乙方)
約定條款如下:
一、契約期間:
甲方自民國102年3月1日至102年8月31日起僱用乙方為按日計酬業務工讀生。
乙方於新進時,同意先經試用,試用期以1個月(自102年3月1日至102年3月30日)為原則。試用期滿考核合格者,依規定正式僱用;不合格者終止契約,本契約並自停止試用日起失其效力,乙方不得有其他要求。
前項期限屆滿時,契約當然終止,乙方並應依第七條之規定辦理離職手續。
二、工作項目:
乙方接受甲方之指揮監督,並服從甲方工作規則與紀律,從事下列工作:
(一)協助本會網站資料之更新維護、訊息發布與受理申請信件等相關事務。
(二)協助辦理本會出版品編校、聯繫、銷售與庫存管理等相關事務。。
(三)協助辦理各種會議召開、研習班、研討會、專案計畫等相關事務。
(四)協助會員招募、資料維護、會費收取、會員服務等相關事務。
(五)協助各類公文檔案、文件資料、照片影音資料之整理歸檔等相關事務。
(六)接聽電話、收發信件、開立收據、資料影印、辦公處所整潔等相關例行事務。
(七)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三、工作地點:
(一)乙方勞務提供地點為:xxxxxxx00xxxxxx。
(二)必要時得配合甲方之需要,接受甲方指派至業務相關地點執行業務。
四、工作時間:
(一)周一至周五每日08:30至12:30、13:30至17:30,每日上班8小時。
(二)配合甲方每週法定工作總時數為40小時,每2週不超過84小時。甲方得視業務需要調整每日上下班時間,工作時間依甲方訂定之工作規則辦理。
(三)甲方因工作需要,得徵求乙方同意,繼續延長工作時間或休假日照常工作,但每日總工作時間不得超過10小時。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辦理。
(四)甲方如因經費xx,xxxxxxxxxxxx,x方同意以補休假方式處理,不另支給延長工時之酬金。
五、工資:
(一)甲方按月支給工資新臺幣19,200元。
(二)給付乙方工資,於每月10日前,一次發放前月之工資,如遇例假或休假則順延。
(三)除非法律另有約定,甲方不得預扣乙方工資作為賠償之用。
六、給假及請假:
(一)甲方依勞動基準法、勞工請假規則及性別工作平等法之相關規定給假。
(二)乙方依相關事實有請假之必要時,得依甲方所要求之請假程序,辦理請假手續。
(三)乙方請假或無故缺勤,依其請假或缺勤之日、時數,按每月30日、每日8小時之比例扣薪;惟因婚、喪、病等法定事由請假者,請假期間薪資之計算,依勞動基準法、勞工請假規則等法令規定辦理。
七、終止勞動契約:
(一)乙方於本契約期滿時,除經甲方同意續僱者外,應即解僱離職並辦理離職手續,並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請續僱。
(二)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得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
1、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甲方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2、對於甲方選任之人員、工作人員、會員等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3、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4、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範等情節重大者。
5、貽誤會務,造成重大過失,導致不良後果者。
6、圖謀不法利益、言行不檢,致嚴重損害甲方或其人員聲譽者。
7、不聽指揮,違抗命令者。
8、侮辱、誣告或脅迫長官,經查屬實者。
9、挑撥離間或破壞紀律,經查屬實者。
10、故意盜取、損耗公務財產、物品或故意洩漏業務之秘密,致甲方受損害者。
11、無正當理由繼續曠職3日,或1個月內曠職達5日者。
(三)乙方如因個人因素,欲於僱用期滿前離職時,應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5條及第16條之規定期間內以書面提出申請,經甲方同意並辦妥離職手續後,方得終止勞動契約。
(四)終止契約後,乙方離職前,應依國家法令及甲方之規定辦理交接,將業務上所掌管之文件、資料、圖表、物品、財產等歸還甲方,並辦妥相關手續經甲方以書面承認後,始得離職。不得藉故拖延或有其他要求,如因而致甲方受損害時,應賠償甲方因此所受之一切損害(包含律師公費)。
八、職業災害及普通傷病補助:
甲方應依勞動基準法、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勞工保險條例、就業保險法、身心障礙者庇護工場職業災害補償費用補助辦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九、保險與福利:
(一)甲方應依勞工保險條例、全民健康保險法及相關法規,為乙方辦理保險。
(二)依據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甲方每月負擔乙方之勞工退休金提繳率為乙方每月工資百分之六,乙方得依其每月工資總額百分之六範圍內,自願每月自工作酬金中另行扣繳自提儲金。
十、工作考核:
乙方之考核依甲方所訂規章規定辦理。
十一、服務與紀律:
(一)乙方應遵守甲方訂定之相關規範,並xxx、誠實、謹慎、重視倫理與主動積極參與工作。
(二)乙方所獲悉甲方關於業務、技術、服務對象個人資料上之秘密,不得洩漏,退職後亦同。
(三)乙方於工作上應接受甲方各級主管(或有管理權人員)之指揮監督。
(四)乙方對於甲方所臨時交辦與業務有關之工作事項,不得拒絕。
(五)乙方在工作時間內非經其主管同意,不得擅離職守。
(六)乙方應接受甲方所舉辦之相關勞工教育、訓練及集會。
(七)乙方應本於誠信遵守競業禁止及利益迴避等原則,嚴禁假借職務上權力、機會或其他方法圖本人、關係人或其所屬團體之利益。
(八)乙方於契約期間所從事甲方所辦理之相關研究所得之智慧財產權,除非另有約定,則應屬甲方所有。
(九)乙方如有違背服務與紀律情事,或平時考核成績考列丙等以下者得隨時停僱。
xx、安全衛生:
(一)甲乙雙方應遵守勞工安全衛生法及相關法規規定。
(二)甲方用人單位應事前考慮體能健康予以適當分配其工作,並針對工作特性辦理工作上所必要之安全衛生及預防災變教育訓練。
十三、權利義務之其他依據:
甲乙雙方僱用受雇期間之權利義務關係,悉依本契約規定辦理,本契約未規定事項,依工作規則或政府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十四、法令及團體協約之補充效力:
本契約所規定之事項與團體協約或政府有關法令規章相違背時,依團體協約或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十五、契約修訂:本契約經雙方同意,得以書面隨時修訂之。
十六、契約爭議之處理:
甲乙雙方對於本契約之履行發生爭議時,同意以服務所在地之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為協調調解單位,並同意以台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十七、契約之存執:本契約書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為憑。
立契約書人:
甲 方:中華民國圖書館學會
代表人:x x x
地 址:臺北市中山南路20號xxxxx
x x:
xxxxxxx:
xxxx:
xxxx:
xxxx:
xxxxx: xx: (年滿20 歲以上者免填)
聯絡電話:
身分證統一編號:
戶籍地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