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投PLUS是指,在普通定投基础上,乙方根据甲方在相关操作页面中填写的内容,按以下规则进行扣款,并代基金管理人受理甲方提交的基金申购申请。
基
重要提示
请甲方认真阅读本协议全文,尤其是带有▲▲标记的条款。如有疑义,请及时提请乙方予以说明。
金定投类业务协议
甲方系选定乙方代销的基金产品并申请办理乙方基金定投类业务的投资者,乙方为甲方在乙方柜面或乙方适用的电子渠道“新增定投”操作页面“付款卡”栏位中填写账号对应的太平洋借记卡开户网点所属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甲方自愿申请办理乙方基金定投类业务,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经双方友好协商,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定义
1.1基金定投类业务是指,甲方在乙方相关操作页面选定拟定投基金产品和基金定投业务类型,根据系统页面提示填写相关信息、阅读并签署本协议后,乙方按甲方填写内容扣款,并代基金管理人受理甲方提交的基金申购申请,最终申购结果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确认结果为准的投资方式。基金定投类业务包括普通定投、定投PLUS和基金组合定投。
1.2普通定投
普通定投是指乙方按甲方指定的时间、周期、扣款方式、金额、终止方式等在扣款日完成扣款,并代基金管理人受理甲方提交的基金申购申请。
普通定投支持按“每月”,“每三月”,“每周”,“交易日”,“自然日”进行定投。如甲方选择按“每月”或“每三月”定投,扣款日期可在1到30日之间选择;如选择“每周”定投,扣款日可在周一至周五之间选择;如选择按“交易日”或“自然日”定投,扣款日可在每1天到每6天之间选择。
1.3定投PLUS
定投PLUS是指,在普通定投基础上,乙方根据甲方在相关操作页面中填写的内容,按以下规则进行扣款,并代基金管理人受理甲方提交的基金申购申请。
1.3.1扣款规则:
定投PLUS扣款规则采用均线定投的方式,甲方设置定投基金的基准定投金额及适用的基准指数(即参考证券市场指数)。甲方每期实际投资金额将在甲方设定的基准定投金额的基础上确定,乙方根据本协议约定的扣款金额确定规则确定当期投资金额并完成扣款,实现对指定基金产品的投资。
扣款金额确定规则:乙方根据甲方指定扣款日的前一日(其中:A股及港股指数为T-1日,美股指数受时差影响,一般使用T-2日数据,极端情况下为T-3日)参考证券市场指数与该指数X日均线的偏离度(偏离度计算公式:指数/X日均线-1)对应的当期扣款参数确定当期投资金额。每期实际扣款金额=基准定投金额X当期扣款参数。
扣款举例:如甲方设定按月定投某只基金,基准定投金额1000元。如设置的基准指数与该指数X日均线的偏离度为-25%,则对应的当期扣款参数为“买入2.1份基准定投金额”,实际扣款金额为1000元X2.1=2100元;如偏离度为25%,则对应的当期扣款参数为“买入0.8份基准定投金额”,实际扣款金额为1000元X0.8=800元,以此类推。
▲▲定投PLUS最低基准定投金额、基准指数范围以及具体基准指数对应的具体日均线、基准指数与该指数日均线的偏离度以及对应的当期扣款参数的具体数值,均以甲方设定定投PLUS相关信息时乙方手机银行页面显示为准。甲方可在乙方手机银行页面显示的基准定投金额范围、基准指数及基准指数对应的具体日均线范围内,根据自身需求自行设定基准定投金额和适用的基准指数,确定每期实际扣款金额。
1.3.2定投PLUS支持按“每月”,“每周”进行定投。如甲方选择按“每月”定投,扣款日期可在1到30日之间选择;如选择“每周”定投,扣款日可在周一至周五之间选择。
1.3.3盈亏提醒功能
定投PLUS项下可根据甲方设定的目标收益率,提供止盈止损提醒服务。甲方可根据自身预期收益目标及风险承受力,设定止盈止损提醒(默认勾选,不勾选时不触发盈亏提醒)。当定投基金达到提醒目标值后,乙方将向甲方发送短信提醒信息。
▲▲盈亏提醒功能仅供甲方参考,最终基金的投资情况以基金公司确认为准。
▲▲注:为确保盈亏提醒功能计算的准确性,出现以下情形时,乙方将取消甲方已设定的止盈止损提醒功能,终止止盈止损提醒功能:
(1)定投PLUS基金系统发出过一次止盈止损提醒的;
(2)甲方进行定投产品部分赎回;
(3)甲方在乙方“修改定投”操作页面“止盈止损提醒”栏位中关闭止盈止损提醒功能的。
止盈止损提醒功能终止后,甲方如需重新使用止盈止损提醒功能,可在“修改定投”操作页面“止盈止损提醒”栏位中重新开启该功能。
1.3.4转入限制。
定投PLUS项下,基金定投账户份额不支持转入有实时提现功能的货币基金。
1.4基金组合定投
基金组合定投是指,在常规基金交易功能基础上,乙方根据甲方在相关操作页面填写的内容和设定的规则,对一揽子基金进行定投一键操作。基金组合定投支持按“双周”,“每月”进行定投。如甲方选择按“双周”定投时,扣款日可在周一至周五之间选择,如选择按“每月”定投时,扣款日期可在1到28日之间选择。
第二条业务规则
2.1乙方在每期扣款日,按当期定投金额从甲方指定借记卡账户内扣除相应款项,并受理甲方发起的指定基金的申购申请。如遇到扣款日为非基金工作日时,当日不扣款,乙方将于下一基金工作日扣款,该期基金买入申请顺延至下一基金工作日受理,实际扣款日即为当期基金申购日;如约定扣款日在某月无对应日(例如31日),则该期定投扣款日默认为本月最后一天。
2.2同一基金产品、基金组合产品甲方只能提交一次定投申请操作。甲方可以通过乙方柜面或乙方适用的电子渠道“修改定投”操作页面更改定投金额、扣款周期等信息。相应修改将在甲方提交修改申请成功后的下一基金工作日(开放式基金接受申购、转换、赎回或其它交易的时间段)生效,生效后,乙方将按修改后的定投金额、扣款周期等在每期扣款日从甲方指定借记卡账户内扣除相应款项,并受理甲方发起的基金申购申请。
2.3甲方应确保在每期扣款日前(不含扣款当日)指定借记卡账户内存有足额款项。
对于普通定投业务与定投PLUS业务,因甲方借记卡账户内可用余额不足导致乙方未成功扣划约定金额的,当期申购申请不受理,即使扣款日后账户内有足够余额,当期也不再补扣;对于基金组合定投业务,若因甲方借记卡账户内可用余额不足导致乙方未成功扣划约定金额的,系统会自此次定投扣款日(含)起三个基金工作日内持续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直到扣款成功。
2.4如果连续十二次定投扣款失败,该定投计划将自动失效,补扣失败不计入统计次数。
2.5当指定的借记卡、基金交易账户、基金账户处于挂失、冻结等非正常状态时,乙方自动中止扣款及/或中止受理甲方基金申购申请,直至上述账户状态恢复正常。
2.6 当甲方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有效期届满或甲方风险承受能力与拟定投的基金产品风险等级不匹配时,乙方自动中止扣款及/或中止受理甲方基金申购申请,直至甲方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恢复有效且甲方风险承受能力与拟定投的基金产品风险等级匹配。
2.7若甲方在乙方办理基金定投类业务时未在拟定投基金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开立基金账户,视为甲方同时申请在拟定投基金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开立基金账户,乙方代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该申请,并由相应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定投首期扣款日自动为甲方开立基金账户。
▲▲第三条风险提示条款
3.1基金有风险,投资须谨慎。乙方仅作为基金公司的代销机构,对基金的业绩不承担任何责任。甲方签署本协议即视为甲方已充分知晓基金投资的风险,自主决策、自担风险。甲方已充分理解本协议所述各类基金定投产品的具体规则,并基于对该等具体规则的了解自主作出基金投资类型、投资周期、投资金额等决策。乙方受理的各类基金交易申请,以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3.2鉴于定投PLUS中的指数均线,收盘价以及用于计算组合定投各产品扣款金额的基金产品复权单位净值数据取自第三方数据,如遇第三方数据更新错误或更新时间过晚,导致计算的结果与实际结果有偏差的,乙方不承担相关责任,但因乙方过错依法应由乙方承担的除外。
第四条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x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协议目的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法律)。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尽量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向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争议期间,各方仍应继续履行未涉争议的条款。
▲▲第五条免责条款
5.1因不可抗力及/或国家政策变化、IT系统故障、通讯系统故障、电力系统故障、金融危机等非乙方所能控制的原因(以下简称“意外事件”),致使甲方遭受损失或其所受服务有阻碍、妨碍或延误(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无法登录手机银行或登录手机银行后暂时无法办理相关业务),乙方承诺尽快排除故障,对于因不可抗力及意外事件风险导致的损失,乙方对此不承担责任,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前述约定不免除因乙方过错依法应由xxxx的责任。xxx在知悉相关事件后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5.2如因甲方指定的办理基金定投类业务的资金账户不正常导致乙方无法履行本协议的,乙方不承担相关责任。
第六条协议的生效与终止
6.1本协议自甲方签署后生效。“签署”是指甲方在乙方柜面或乙方适用的电子渠道的相关操作页面点击确认并提交成功。本协议生效后,甲方在该协议生效前就选定基金定投产品已签署的基金定投类业务协议自动终止。
6.2本协议生效后,甲方可在乙方柜面或乙方适用的电子渠道办理协议终止手续,协议终止后乙方停止扣款。
▲▲第七条通知
7.1甲方在乙方开户时填写的联系方式(包括地址、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件等)均真实有效。任一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甲方应立即前往乙方营业网点变更联系方式。
7.2除本协议另有明确约定外,乙方对甲方的任何通知,乙方有权通过以下任一方式进行。乙方有权选择其认为合适的通知方式,且无需对邮递、传真、电话、电传或任何其他通讯系统所出现的传送失误、缺漏或延迟承担责任。乙方同时选择多种通知方式的,以其中较快到达甲方者为准。就同一事项,乙方对甲方发出一份以上通知且通知内容不同的,除非在通知中另有明确说明,以通知发出时间在后的为准。
(1)公告,以乙方在其门户网站(xxx.xxxxxxxx.xxx,下同)、网上银行、电话银行或营业网点发布公告之日视为送达日。
(2)专人送达,以甲方签收之日视为送达日。
(3)邮递(包括特快专递、平信邮寄、挂号邮寄)送达于乙方最近所知的甲方通讯地址,以邮寄之日后的第3日(同城)/第5日(异地)视为送达日。
(4)传真、移动电话短信或其他电子通讯方式送达于乙方最近所知的甲方传真号码、甲方指定的移动电话号码或电子邮件地址、微信号,以发送之日视为送达日。前述送达指相关信息进入服务商的服务器终端而不以相关信息实际在甲方终端显示为标准。
7.3甲方同意,除非甲方已在乙方营业网点变更通讯地址,甲方在乙方开户时填写的通讯地址是法院向甲方送达司法文书及其他书面文件的地址。上述送达地址适用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民事诉讼一审、管辖权异议及复议、二审、再审、发回重审和执行程序等。如甲方应诉并直接向法院提交送达地址确认书,该确认地址与乙方最近所知的通讯地址不一致的,法院有权以送达地址确认书上的地址为准进行送达。
本协议争议解决过程中,法院可通过以下任一方式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送达于甲方:
(1)邮递送达(包括特快专递、平信邮寄、挂号邮寄),以甲方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为送达之日;
(2)专人送达,以甲方在送达回证上签收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法院采用邮递送达(包括特快专递、平信邮寄、挂号邮寄)方式的,如甲方未在送达回证上签收或甲方在乙方开户时所填写的通讯地址不准确或通讯地址实际发生变更但甲方未前往乙方营业网点变更通讯地址导致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被退回的,以文书被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法院采用专人送达方式的,如甲方未在送达回证上签收,以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为送达之日。
除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外,法院对甲方的任何通知,法院有权通过第7.2条约定的任一通讯方式进行。法院有权选择其认为合适的通讯方式,且无需对邮递、传真、电话、电传或任何其他通讯系统所出现的传送失误、缺漏或延迟承担责任。法院同时选择多种通讯方式的,以其中较快到达甲方者为准。
7.4本条约定属于协议中独立存在的解决争议条款,本协议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本条款的效力。
▲▲第八条信息披露与xx
8.1对于在本协议签订和履行过程中获取和知悉的甲方的未公开信息和资料,乙方对相关信息和资料的使用(包括但不限于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并应依法承担保密责任,不向第三方披露该等信息和资料,但下列情形除外:
(1)适用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
(2)司法部门或监管机构依法要求披露的;
(3)乙方为行使本协议项下权利、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需向乙方的外部专业顾问披露和允许乙方的外部专业顾问在保密的基础上使用的;
(4)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甲方合法权益,合理实施其他行为的;
(5)甲方同意或授权乙方进行披露的。
第九条其他
9.1如您对本协议有任何疑问、意见建议或需投诉,可通过拨打95559交通银行客户咨询投诉电话或至银行营业网点等方式反馈,双方共同协调解决。
9.2乙方有权变更、暂停基金定投业务及/或具体服务内容,并单方面修改本协议,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监管规定的强制性规范的前提下,乙方将提前在门户网站或乙方营业网点进行公告。甲方不同意公告内容的,可在公告执行前依据本协议约定解除本协议;公告执行后,甲方继续保持签约的,视同接受公告内容。
乙方有权停止提供基金定投业务及/或具体服务内容,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监管规定的强制性规范的前提下,乙方有权提前在门户网站或乙方营业网点进行公告。自公告执行日起,本协议自动终止。
甲方已通读协议全部条款,乙方已应甲方的要求作了详细说明,甲方签署本协议时对所有内容无疑问和异议,理解协议条款尤其是带▲▲标记条款的含义及其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