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日的当日将本开放期经确认的理财产品申购、赎回数据以电子数据等双方认可的形式通知托管人。管理人在账户资金充足、划款指令于 T 日 15:00 前送达托管人的条件下,托管人将赎回资金于 T 日下午 17:00 前划往管理人指定的理财资金清算账户。划款当日管理人和托管人对赎回资金进行账务处理。对管理人于约定指令达到时点(T 日 15:00)后送
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悦盈系列净值型理财产品001期(周申月赎)托管协议
管理人: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托管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
目 录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甲方:管理人
名称: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xxxxxxxxx 000 x法定代表人:xxx
邮政编码:362000联系人: xxx
联系电话:00000000000
(二)乙方:托管人
名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地址:xxxxxxx 0-0 x峰源大厦
负责人:xxx 邮政编码:510620联系人:xxx
联系电话:000-00000000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订立本协议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等规定。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管理人与托管人在理财产品财产保管、投资运作、会计核算、收益分配以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确保理财产品财产安全,保护理财产品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理财产品管理人和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合同各方当事人及理财产品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三、释义
在本协议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下列用语应当具有如下含义:
本协议:指理财产品管理人与托管人签署的《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悦盈系列净值型理财产品001期(周申月赎)托管协议》及其附件,以及双方对本协议及附件作出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理财产品说明书:指《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悦盈系列净值型理财产品001期(周申月赎)说明书》(以下简称“理财产品说明书”)及对该说明书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证券经纪服务协议:指《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悦盈系列净值型理财产品001期(周申月赎)理财产品证券经纪服务协议》
理财产品:指由本协议管理人发行并管理且委托本协议托管人托管的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悦盈系列净值型理财
产品001期(周申月赎)理财产品。
理财产品财产:指理财产品设立后管理人管理的理财产品资金以及因该资金的运用管理、处分或其他情形取得财产的总和。
托管资产:管理人根据本协议委托并移交给托管人托管的理财产品财产。
归集汇总账户,用于理财产品认购、申购、赎回、分红、到期兑付资金清算。
银行间账户: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立债券托管与 结算账户。托管人代表本计划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和资金的清算。管理人在开户前做好人行备案并配合托管人提供相应开户资料。管理人代表本计划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协议正本由资产管理人保存。
证券账户:指托管人负责为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悦盈
系列净值型理财产品 001 期(周申月赎)理财产品在沪、深交易所开立的证券账户。管理人应当配合托管人提供开户所需相关资料。
证券资金台账账户:指管理人在证券经纪服务商处开立的专门用于证券交易的资金账户。管理人应配合托管人办理客户交易结算签约手续。证券资金台账账户开立后,管理人将证券资金台账账户的开户资料(复印件)加盖业务专用章后交托管人留存。管理人对证券资金台账账户不设置每笔汇划资金上限和当日累计汇划资金上限。证券资金台账账户与托管账户之间的资金划拨由管理人向托管人发送银证转账 指令,托管人按照管理人的有效银证转账指令完成资金划 拨。
理财产品发行文件:指理财产品发行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理财产品说明书、相关协议书等法律文件。
期初资产:理财产品发行结束并正式成立时由资金清算账户划入托管账户的资金总额。
期末资产:在理财产品到期日理财产品本金与因理财产品管理运用所产生的各项收益/亏损的总和。
不可抗力:指本协议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且在本协议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协议当事人无法全部履行或无法部分履行本协议的任何事件和因素,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
府征用、没收、恐怖袭击、传染病传播、法律法规变化、系统故障、网络故障、突发停电、通讯失败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或证券登记结算机构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或发送数据存在延误、错漏等。
四、当事人权利及义务
(一)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理财产品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按照理财产品发行文件的约定,管理和运用理财产品财产;
(3)按照理财产品发行文件的约定确定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投资者分配收益;
(4)以管理人名义,代表投资者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5)按照理财产品发行文件的约定,及时、足额获得管理人报酬;
(6)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权利。 2.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理财产品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理财产品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理财产品登记备案或者注册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理财产品单独管理、单独建账、单独核算;
(4)进行理财产品会计核算并编制产品财务会计报
告;
(5)依法计算并披露理财产品净值或者投资收益情
况,确定申购、赎回价格;
(6)办理与理财产品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7)保存理财产品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8) 管理人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律法规,不参与涉嫌洗钱、恐怖融资、扩散融资等违法犯罪活动;主动配合托管人开展客户及受益人身份识别与尽职调查,提供真实、准确、完整客户及受益人资料;
(9)对理财产品投资信息和相关资料承担保密责任,除法律法规、审计要求或者本协议约定外,不得向任何机构或者个人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
(10)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托管人的权利及义务 1.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理财产品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管理财产品财产;
(2)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及时、足额收取托管费;
(3)监督理财产品投资运作,发现理财产品违反法律
法规或本协议约定进行投资的,及时通知理财产品管理人并有权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
(4)对具备合理理由怀疑涉嫌洗钱、恐怖融资的客户,托管人有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监管规定采取必要管控措施;
(5)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权利。 2.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理财产品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安全保管理财产品财产;
(2)为每只理财产品开设独立的托管账户,不同托管账户中的资产应当相互独立;
(3)按照本协议约定和理财产品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4)建立与理财产品管理人的对账机制,复核、审查理财产品资金头寸、资产账目、资产净值、认购和赎回价格等数据,及时核查认购、赎回以及投资资金的支付和到账情况;
(5)办理与理财产品托管业务活动相关的信息披露事项,包括披露理财产品托管协议、对理财产品信息披露文件中的理财产品财务会计报告等出具意见,以及在公募理财产品定期报告中出具理财托管机构报告等;
(6)监督理财产品投资运作,发现理财产品违反法律
法规或本协议约定进行投资的,应当拒绝执行,及时通知理财产品管理人;
(7)理财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 15 年以上;
(8)对理财产品投资信息和相关资料承担保密责任,除法律法规、审计要求或者本协议约定外,不得向任何机构或者个人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
(9)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财产保管
(一)理财产品财产保管的原则
1.理财产品财产独立于管理人、托管人的自有资产,因理财产品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均归入银行理财产品财产。
2.理财产品管理人、托管人不得将理财产品财产归入其自有资产,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银行理财产品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3.理财产品管理人管理、运用和处分理财产品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管理人、托管人因自有资产所产生的债务相抵销;管理人管理、运用和处分不同理财产品财产
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4.托管人仅对其实际保管范围内的资产承担保管职责,对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或保管的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除管理人指令或法律法规或本协议另有规定外,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和分配托管资产。
(二)理财产品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托管人按规定负责开立和管理理财产品的银行账户和证券账户,管理人应给予必要的配合并提供相关资料。
1.理财产品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托管人根据相关规定和投资管理人提供的相关资料为每只理财产品开立独立的托管账户,不同理财产品托管账户中的资产应当相互独立。理财产品托管账户只用于存放托管理财产品资金,不得透支和提现。
托管人根据管理人的要求在其营业机构为其管理的理财产品开立专门的托管账户,管理人应给予必要的配合。托管账户预留印鉴按照托管人相关要求办理。
2.理财产品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理财产品管理人开展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理财产品发行公告约定的投资业务时,托管人按照管理人要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登记机构规定为理财产品开立有关证券账户,管理人应给予必要的配合。该类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三)理财产品财产的交付与支取
1.理财产品成立时的资产交付
每只理财产品发行期结束后,管理人应对理财产品规模、份额等进行确认,并在发行期结束后次日将理财产品期初资产一次性划入托管账户,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托管人,说明交付托管的理财产品期初资产金额和相关文件资料,相关文件资料包括:理财产品发行文件等。
托管人在理财产品资金到账日当日确认托管账户余额与通知所载余额无误后,在系统中确认资金到账并反馈管理人或在管理人书面通知上盖章确认并发送至管理人,视为托管的理财产品财产首次交付完成。理财产品资金到账日即为理财产品托管运作起始日。
2.存续期理财产品的申购赎回
投资者通过理财产品销售渠道进行申购和赎回申请,由管理人办理产品份额的过户和登记,托管人负责接收相关数据并确认资金的到账情况,依照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来划付赎回款项。
管理人应于理财产品说明书约定的每个开放期份额确
认日的当日将本开放期经确认的理财产品申购、赎回数据以电子数据等双方认可的形式通知托管人。管理人在账户资金充足、划款指令于 T 日 15:00 前送达托管人的条件下,托管人将赎回资金于 T 日下午 17:00 前划往管理人指定的理财资金清算账户。划款当日管理人和托管人对赎回资金进行账务处理。对管理人于约定指令达到时点(T 日 15:00)后送
达的有效指令,托管人尽力执行,但不保证于约定划出时点
(T 日 17 点)前执行成功,由此给理财计划或计划投资者造成的损失,由管理人承担责任。
管理人应对传递的申购和赎回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管理人向托管人发送赎回款指令,托管人依据管理人的指令将相应资金从托管账户划至资金清算账户。指令划款金额不得超过理财产品可用头寸,否则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指令,由此产生的责任和损失由管理人承担。
六、投资范围和限制
(一)投资范围
本理财计划投资范围包括:
1、债权类资产:包括但不限于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国债、各类金融债(含次级债、混合资本债)、中央银行票据、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发行的各类债务融资工具(如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等)、资产支持证券、可转债、可交换债等;现金、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债券买入返售等货币市场工具。
2、公募基金:货币基金、债券基金、股票基金、基金中基金、混合基金等各类基金产品等。
3、其他资产或资产组合:包括但不限于券商定向资管计划、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等。
(二)投资比例
各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为:现金及银行存款(0%-95%);同业存单、拆放同业及买入返售(0%-100%);债券(0%-100%);基金(货基、债基等)(0%-80%);其他基金(0%-20%);投资上述范围的资产管理计划(0-100%);其他符合投资标准的资产(0%-20%),且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得低于 80%。
(三)投资禁止
1.理财产品管理人发行公募理财产品的,应当主要投资于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以及上市交易的股票,不得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法律法规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2.理财产品管理人发行的理财产品不得直接投资于信贷资产,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主要股东的信贷资产及其受 (收)益权,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主要股东发行的次级档资产支持证券,面向非机构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不良资产受(收)益权。
3.理财产品管理人发行的理财产品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本公司发行的理财产品,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4.理财产品管理人发行的理财产品可以再投资一层由
受金融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监管的其他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但所投资的资产管理产品不得再投资公募证券投资基金以外的资产管理产品。
5.法律法规、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投资禁止行为。
(四)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修改上述规定的,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按最新规定执行。
七、指令的发送、确认与执行
管理人在运用理财产品财产时向托管人发送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收付指令,托管人执行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办理理财产品名下的资金往来等有关事项。
管理人发送的指令包括电子指令和纸质指令。
电子指令包括管理人发送的电子指令(采用深证通金融数据交换平台发送的电子指令、通过托管网银发送的电子指令)、自动产生的电子指令(托管业务系统通过预先设定的业务规则自动产生的电子指令)。电子指令一经发出即被视为合法有效指令,纸质指令作为应急方式备用。管理人通过深证通金融数据交换平台和托管网银发送的电子指令,托管人根据 User ID 唯一识别管理人身份,管理人应妥善保管 User ID,对于正确执行管理人 User ID 发送的电子指令造成的任何损失,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一)管理人对纸质指令发送人员的书面授权 1.管理人应指定专人向托管人发送指令。
2.管理人应向托管人提供书面授权文件,内容包括被授权人名单、预留印鉴及被授权人签章样本,授权文件应注明被授权人相应的权限并加盖管理人公章。
3.授权文件发出后,管理人应及时以电话方式向托管人确认收悉。如果授权文件中载明具体生效时间的,该生效时间不得早于托管人收到授权文件并经电话确认的时点,如早于,则以托管人收到授权文件并经电话确认的时点为授权文件的生效时间。
4.管理人和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被授权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漏。
(二)划款指令的内容
1.指令包括赎回、分红付款指令、回购到期付款指令、与投资有关的付款指令以及其他资金划拨指令等。
2.管理人发给托管人的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支付时间、到账时间、金额、账户信息(含收款行大额支付行号)等,纸质指令还需加盖预留印鉴并由被授权人签章。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1.指令的发送
管理人发送指令应采用电子指令或传真方式或其他管理人和托管人双方共同确认的方式。
管理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协议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指令;被授权人应严格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指令。对于被授权人依约定程序发出的指令,
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但如果管理人已经撤销或更改对交易指令发送人员的授权,并且托管人根据本协议确认后,则对于此后该交易指令发送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或超权限发送的指令,管理人不承担责任,授权已更改但未通知托管人或未经托管人确认的情况除外。
指令发出后,管理人应及时以电话方式向托管人确认。对于银行间同业市场债券交易,如果银行间簿记系统
已经生成的交易需要取消或终止,管理人应书面通知托管人。
管理人在发送指令时,应为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所必需的时间,指令应在指定到账时点前 2 个工作小时发送至托管人,并向托管人电话确认。管理人向托管人发送的要求当日执行的指令的发送截止时点为当日 15:00,其中银证转账指令的发送截止时点为当日 14:00,由于管理人原因造成的指令传输不及时、指令传输后未及时向托管人确认、未能留出足够划款所需时间,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管理人承担。
2.指令的确认
托管人应指定专人接收管理人的指令,预先通知管理人其名单,并与管理人商定指令发送和接收方式。指令到达托管人后,托管人应指定专人立即审慎验证有关内容,纸质指令还需验证印鉴和签章,如有疑问必须及时通知管
理人。托管人对划款指令仅进行表面一致性审核,即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与被授权人是否与预留的授权文件内容相符。
3.指令的执行
托管人对指令验证后,应及时办理。
管理人应确保托管人在执行管理人发送的指令时,有足够的头寸进行交收。委托财产的资金头寸不足时,托管人有权拒绝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由此给理财产品造成损失的,责任由管理人承担。
如托管账户资金头寸不足,托管人及时通知管理人,管理人应补足资金并通知托管人继续执行该指令,如管理人补足资金后预留的指令执行时间不足,或者管理人补足资金后未通知托管人继续执行指令,托管人不保证当日执行完毕并不承担责任;如管理人未补足资金,托管人可不予执行该指令,托管人不承担因未执行该指令造成损失的责任。
(四)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发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令及交割信息错误,指令中重要信息模糊不清或不全等。
托管人发现指令错误,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提示管理人改正后再予以执行。如需撤销纸质指令,管理人应出具书面说明,并加盖业务用章。
(五)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若托管人发现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本协议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管理人。
若托管人发现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本协议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管理人。
(六)托管人未按照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除本协议约定事由外,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未能执行或错误执行管理人指令致使理财产品的利益受到损害,应在发现后,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弥补,给理财产品造成损失的,托管人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七)更换被授权人员的程序
管理人更换被授权人、更改或终止对被授权人的授权,应当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通知托管人,管理人以传真、电子邮件等双方认可的形式向托管人发送新的被授权人的姓名、权限、预留印鉴和签章样本,并及时通过电话确认,确保托管人收到后,授权文件即生效。授权变更通知应加盖公章。管理人在此后三个工作日内将授权变更通知原件寄送至托管人,原件内容应与传真件或电子邮件内容完全一致,若有不一致的,以传真件或电子邮件为准。
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生效前,托管人仍应按原约定执行
指令,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
托管人更换接收管理人指令的人员,应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及时通知管理人。
(八)其他事项
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责任后,对执行管理人的合法指令对理财产品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八、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程序
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理财计划财产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并与托管人、证券经营机构签订证券经纪服务协议。
管理人应及时将本理财计划佣金费率等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托管人。
(二)交易数据发送和接收
本理财计划的交易数据传输具体操作按照管理人、托管人和证券经营机构签署的证券经纪服务协议的约定执行。
托管人每日根据收到的交易数据、清算数据和清算划款指令,进行账务处理。
(三)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本理财计划财产投资于证券发生的所有场外交易的资
金清算,全部由托管人负责办理。
本理财计划财产所有场内证券交易的清算交割由管理人选择的证券经营机构负责办理,由该证券经营机构直接根据相关登记结算公司的结算规则办理。
支付结算按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四)资金划拨
在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对于管理人的资金划拨指令,托管人在复核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不得延误。如管理人的资金划拨指令有违法、违规的,托管人应不予执行并立即书面通知管理人要求其变更或撤销相关指令,若管理人在托管人发出上述通知后仍未变更或撤销相关指令,托管人应不予执行。
本理财产品托管账户向证券资金台账账户的资金划拨由托管人根据管理人的有效银证转账指令进行操作,托管人根据银证转账指令将资金划拨至证券资金台账账户。
本委托财产的场外交易的资金汇划由托管人负责按照管理人划款指令办理。
(五)交易记录、资金和证券账目核对的时间和方式 1.资金账目的核对
资金账目由管理人和托管人定期核对。 2.证券账目的核对
管理人和托管人定期核对证券账目,确保双方账目相符。对于资金账目及证券账目,若管理人与托管人核对不一致,双方应积极查找原因并纠正。
九、会计核算与估值
(一)资产估值要求
本理财计划应单独建账、独立核算。
理财计划资产净值是指理财计划资产总值减去总费用后的价值。理财计划资产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后第 3 位四舍五入。
理财计划单位份额净值=(理财计划总资产-总费用)/理财计划总份额,净值估值精确到小数点后6位,小数点后第7位四舍五入。
理财计划的会计责任方为管理人,与本理财计划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管理人对理财计划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为准,由此给理财产品投资者或理财产品造成的损失由管理人承担责任。
(二)估值日
估值日为每个自然日。
(三)估值时间与估值核对
管理人与托管人每个工作日(T 日)对理财计划进行估值,T+1 日上午 12 点前核对 T 日估值结果。管理人与托管人完成估值核对后,管理人与托管人以邮件或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核对估值结果。
(四)估值依据
估值应符合本协议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法律法规未做明确规定的,参照证券投资基金的行业通行做法处理。估值数据依据合法的数据来源独立取得。
(五)估值对象
1、本理财产品所投资的全部资产,包括但不限于银行本息,债权类资产,权益类资产,应收款项、以及其他财产等。
(六)资产估值方法
1.活期存款、定期存款等采用成本法估值,以成本列示,按约定利率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计提利息。
2.债券回购或拆借等采用成本法估值,以成本列示,按商定利率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计提利息。
3.交易所固定收益类证券
(1)对在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中证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
(2)对在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
品种,选取中证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
(3)证券交易所交易的含有转股券的债券(如: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等):对于公开发行的可转债、可交债,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按照估值日收盘价减去收盘价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出具的数据估值。对于非公开发行的可转债、可交债,可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数据确定公允价值。
(4)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交易量和交易频率不足以反映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可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数据或其他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银行间固定收益类证券
(1)对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中债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
(2)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中债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3)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中债未提供估值价格的
固定收益品种,在发行利率和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认购价格估值。
5.对于同时在多个不同市场交易的证券,应按照其所处市场及相应的估值标准,分别进行估值。
6.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对于长期停牌股票,按行业通行的估值方法处理。
7.证券投资基金
(1)未在交易所上市的境内非货币市场基金,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前一日的份额净值估值。
(2)未在交易所上市的境内货币市场基金,按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后至估值日期间(含节假日)的万份收益计提估值日基金收益。
(3)交易所上市的ETF 基金, 按所投资 ETF 基金估值日的收盘价估值。
(4)交易所上市的境内上市开放式基金(LOF),按所
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
(5)交易所上市的境内上市定期开放式基金、封闭式基金,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收盘价估值。
(6)交易所上市的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如所投资基金披露份额净值,则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如所投资基金披露万份(百份)收益,则按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后至估值日期间(含节假日)的万份(百份) 收益计提估值日基金收益。
(7)如遇所投资基金不公布基金份额净值、进行折算或拆分、估值日无交易等特殊情况,理财产品管理人根据以下原则进行估值:以所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的,若所投资基金与理财产品估值频率一致但未公布估值日基金份额净值,按其最近公布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估值。以所投资基金的收盘价估值的,若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市场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市场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使用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或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如果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至估值日期间发生分红除权、折算或拆分,理财产品管理人应根据基金份额净值或收盘价、单位基金份额分红金额、折算拆分比例、持仓份额等因素合理确定公允价值。
8.若理财产品存续期间持有其他投资品种,以管理人和托管人共同认可的方法估值。
9.在任何情况下,如采用以上规定的方法对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如管理人有证据表明按上述规定不能客观反映理财资产公允价值的,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与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按最能反映理财资产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10.对于以上估值方法,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另行规定的,按照监管最新规定执行。如监管并无明确规定和要求的,由产品管理人与托管人协商确定估值方法。
(七)估值错误的处理
管理人应按双方约定的频率向托管人发送理财产品核算估值结果,托管人对管理人计算的理财产品净值数据进行复核确认。如果存在差异,托管人应及时告知管理人,双方共同查明原因,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由于本产品估值所用的价格来源中出现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管理人和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产品资产估值错误,管理人和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管理人和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本理财产品的会计责任方由管理人担任,若产生与本资产有关的
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以管理人的意见为准,因此产生的一切责任由管理人承担。
(八)暂停估值
当产品的估值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管理人、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产品资产价值时或其他情形,管理人可暂停产品的估值直至另行通知。
管理人对偏离度管理的相关内容进行调整,需提前 2 个工作日在管理人官方网站等渠道进行公告。
(九)影子估值偏离度
由于按摊余成本法估值可能会出现被估值对象的市价和成本价偏离,为消除或减少因单位净值的背离导致产品持有人权益的稀释或其他不公平的结果,在实际操作中,可对产品资产净值按市价法定期进行重新评估,即进行“影子定价”。当影子定价确定的产品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产品资产净值的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或超过 5.0%时,将根据风险控制的需要做相应调整。
十、投资监督
(一)监督与核查的内容
托管人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投资监督事项表》(详见附件五)对理财产品的投资范围、投资比例和投资限制
等事项进行监督。管理人调整本理财产品投资范围、投资资产种类或投资比例等,需更新《投资监督事项表》,应与托管人协商一致,并通过补充协议的方式进行变更。经托管人确认后,更新后的《投资监督事项表》作为监督投资运作的依据。
(二)处理方式和程序
托管人根据《投资监督事项表》的相关内容,监督理财产品投资运作,发现理财产品违反法律法规或本协议约定进行投资的,应当拒绝执行并及时通知管理人,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回复意见;对于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交的指令,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调整合规。
因管理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投资监督事项表》给本托管资产造成损失的,托管人不承担责任。托管人有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要求将监督情况报告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三)监督与核查的责任
若管理人存在违反《投资监督事项表》约定的投资行为时,所发生的损失及相关交易费用由管理人承担,所发生的收益归本托管财产所有。
十一、收益分配
(一)收益分配原则
1.理财产品收益分配方案由管理人拟定,并由托管人
复核,托管人仅负责复核收益分配总金额。
2.管理人负责及时向投资者分配收益。管理人也可委托给具备相关资格的外部机构负责处理,管理人委托外部机构进行处理的,管理人承担最终责任,该责任不因委托关系而免除。
(二)收益分配的实施
管理人向托管人发送收益分配的付款指令,托管人按指令将收益分配的全部资金划入管理人资金清算账户。
十二、费用与税收
(一)费用的种类
理财产品的固有费用及根据实际业务需要可能产生的费用有:
(1) 托管费;
(2) 管理费;
(3) 超额业绩报酬,如有具体的理财相应的理财产品说明书有约定计提方式的,以理财产品说明书为准;如果新增事项,根据具体情况,双方进行协商。托管人对此不进行复核。
(4) 销售服务费;
(5) 理财计划财产的银行汇划费用;
(6) 开户及证券交易费用;
(7) 投资顾问费、投后管理费、交易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易佣金、撮合费用等)、理财产品验资费、审计费、律师费、信息披露费、清算费、与标的资产相关且为理财产品利益目的而进行的诉讼或仲裁等法律程序相关的费用等;
(8)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计划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费用的计算方法、标准和支付方式 1.理财产品管理人的管理费、销售服务费
本理财产品项下各级份额的管理费、销售服务费单独核算,按各级份额资产净值的对应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费用
E 为前一日理财计划资产净值(若上一日分级理财产品资产净值为零,则按当日实收金额余额计算),管理费率、销售服务费以各级别份额的产品要素表(格式见附件)约定为准。甲方应确保产品要素表及时发送至乙方,否则导致的会计核算差错及损失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销售服务费的计费期限以理财相应的理财产品说明书或产品要素表为准。
2.理财产品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理财计划的托管费按 0.01%的年费率计提。 H=E×年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费用
E 为前一日理财计划资产净值(若上一日分级理财产品资产净值为零,则按当日实收金额余额计算)
托管费、管理费每日计提,按季支付。经甲方和乙方核对后,由乙方根据甲方的划款指令于每自然季度末月首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从委托资产中进行划付。如支付当日理财产品托管账户内无足够现金,可推迟至下一支付日支付。乙方不负责对管理费金额进行复核,仅根据甲方出具的有效划款指令进行资金汇划。
甲方指定收取管理费的银行账户为:开户名称: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开 户 行: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账 号:500001109400001018
支付行号:313397075189
3.超额业绩报酬相关条款:
产品设有当前年化业绩比较基准和年化业绩报酬计提基准(两个基准的具体数值以最新的《理财产品说明书》和各级份额的产品要素表为准),同时甲方将根据市场利率变动及资金运作情况不定期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具体以最新的
《理财产品说明书》和各级份额的产品要素表为准。若某日产品净投资收益超出业绩报酬计提基准折算的收益时,则超出部分将计提为产品的超额业绩准备;若某日产品净投资收
益低于业绩比较基准折算收益,则产品以已累计的超额业绩准备为限回补当日净投资收益,且回补后当日净投资收益不超过业绩比较基准折算的收益。当理财产品运作良好而超额业绩准备累计至一定规模时,泉州银行可提取其作为超额业绩报酬,但提取比例不得超过累计超额业绩准备的 80%。
当Dt≥Dt0(1+B/365)时,Ct=Dt-Dt0(1+B/365);当Dt0(1+A/365)≤Dt<Dt0(1+B/365)时,Ct=0;
当Dt<Dt0(1+A/365)时,若|Dt-Dt0(1+A/365)|≤Ft-1,则 Ct=Dt-Dt0(1+A/365) , 若 |Dt-Dt0(1+A/365)| > Ft-1 , 则
Ct=-Ft-1。
t i=1 i 0
累计超额业绩准备 F =∑t C ,F =0。
其中,A 为产品当期年化业绩比较基准,B 为当期年化业绩报酬计提基准,Dt 为 t 日产品预资产净值(即 t 日计提超额、回补或分红前产品资产净值),Dt0 为 t 日产品资产净值的初值(即 t 日产品份额乘以前一日单位份额净值,第一次计算时按产品成立日实际募集金额本金计算)。Ct 为每日计提的超额业绩报酬准备。”
乙方不负责对超额业绩报酬金额进行复核,仅根据甲方
出具的有效划款指令进行资金汇划。
4.其他费用。上述费用中的(5)-(8)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
(三)理财产品税收
本理财产品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十三、产品终止
理财产品终止(包括到期终止、提前终止),管理人将终止日理财产品科目余额表发送托管人,托管人配合管理人做好产品清算工作。
(一)产品终止账务核对
托管人在收到管理人发送的理财产品终止通知及理财产品科目余额表后 3 个工作日内完成理财产品科目余额表的复核。
(二)产品终止资金清算
1.管理人根据已核对一致的管理费、托管费等应付费用余额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托管人审核无误后执行划付。
2.托管人应按照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及相关文件划付应付投资者清算款项至理财产品资金清算账户。
3.管理人或销售机构负责将理财产品的投资者清算款项由理财产品资金清算账户划至投资者指定账户。托管人不负责处理。
理财产品终止,且其托管账户全部清算完成后,托管人接受管理人通过系统直连方式或者书面方式发送的销户申
请,及时办理托管账户的注销。
4.如遇提前终止理财产品,相关业务按照上述流程办
理。
十四、信息披露
理财产品管理人和托管人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信息披露职责。管理人和托管人负有积极配合、互相督促、彼此监督、保证其履行按照法定方式和时限披露的义务。
管理人应当按照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每半年披露其从事理财业务活动的有关信息,披露的信息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当期发行和到期的理财产品类型、数量和金额、期末存续理财产品数量和金额,列明各类理财产品的占比及其变化情况,以及理财产品直接和间接投资的资产种类、规模和占比等信息。
托管人办理与理财产品托管业务活动相关的信息披露事项,包括披露理财产品托管协议、对理财产品信息披露文件中的理财产品财务会计报告等出具意见,以及在公募理财产品定期报告中出具理财托管机构报告等。托管人对相关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管理人采用出具书面文件等方式确认。
关于理财产品托管业务报告等信息披露的未尽事宜,
由管理人和托管人双方协商一致后,在补充协议中另行约定。
十五、文件档案保存、保密和通知送达
(一)管理人、托管人各自完整保存有关原始凭证、记账凭证、账册、交易记录和重要协议至少 15 年。
(二)本协议所称涉密信息为甲乙双方在履行协议过程中或为履行协议而从对方(包括该方所属各部门、各控股公司、参股公司、总公司、各级分公司、各分支机构、直属各单位及前述单位的任何关联实体)获取或者知悉的信息或者数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以口头、书面或以其他方式反映的商业秘密、工作秘密事项。
2、不对公众公开的文件、资料、信息、数据等内容。
3、履行合作项目任务而制作含有对方涉密信息的研究分析材料或工作成果等。
4、根据一般的商业判断或管理,在某些情况下,双方进行沟通、交流的行为本身等。
5、其他有关战略规划、管理方法、商业模式、改制上市、并购重组、产权交易、财务信息、投融资决策、产购销策略、资源储备、客户信息、招投标事项等经营信息。 6、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技
术诀窍等技术信息。
(三) 未经对方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形式或任何方式将保密信息和(或)其中的任何部分披露或透露给任何第三方,且不得用于本协议约定事项以外的其他用途。
(四)双方有义务对涉密资料采取不低于对其本身商业秘密所采取的保护手段予以保护。如发生涉密信息泄露或者可能泄露的情形,任何一方应第一时间通知另一方并采取补救措施,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出现法律法规及规定不明确的、及本保密义务中未做约定的情形,任何一方应本着谨慎、诚实、勤勉的态度,采取任何必要、合理的措施,履行保密义务。
(五) 除取得国家有关部门相关审核批准外,任何一方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向中国大陆以外(包括境外及港澳台地区)主体或受中国大陆以外(包括境外及港澳台地区)主体控制的境内主体提供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六)上述保密义务并不因本协议的终止而免除,任何一方将长期持续履行本协议的保密义务,直至涉密信息被合法公开之日止。
(七)任何一方如发生违反本保密义务规定的任何情形,应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八)本协议所列各方的地址适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协议履行过程涉及的通知、函件等,以及因本协议进入调解、诉讼或仲裁而涉及的各类文书。
(九)各方的送达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线下送达,电子邮件、传真等电子送达。电子送达与线下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使用电子送达的,应提供双方拥有或控制的电子邮箱、传真号码。
(十)各方的约定送达地址有变更的,应及时将变更后的送达地址通过书面/电子银行/客服电话等方式告知对方。修改送达地址未及时告知的,以原地址为准;修改送达地址并告知对方后,以新的送达地址为准。
(十一)各方的约定提供的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未告知、受送达人拒绝签收,导致相关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直接送达的,文书留在该地址之日为送达之日;邮寄送达的,文书被退回之日为送达之日;电子送达的,送达信息到达电子送达地址所在系统时,即为完成有效送达。
十六、违约责任
(一)由于协议当事人违约,造成本协议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由违约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当事人均违约的,由违约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二)由于不可抗力或非管理人、托管人过错造成的意外事故导致无法履行或无法全面履行本协议的,根据不可抗力或意外事故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管理人、托管人
的责任。
(三) 当事人一方违约,非违约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进一步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四)违约行为虽已发生,但本托管协议能够继续履行的,在最大限度地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管理人和托管人应当继续履行本协议。
(五)本协议所指的损失仅限于直接经济损失。
十七、协议的效力
(一)本协议未经双方书面同意,不得予以修改。
(二)本协议的无效或解除,不影响本协议中有关争议解决条款的效力。
(三)本协议自双方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名或盖章之日起成立并生效,双方于 2012 年 2 月 6 日签署的合同编号为 2012
年泉行理财托管字第 01 号的《泉州银行理财产品托管协
议》、《泉州银行理财产品托管协议》之补充协议 1 至 9同时废止。本协议随本协议项下理财产品终止而到期。
(四)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五)本协议附件是本协议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十八、争议的解决方式
任何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各方首先应通过友好协商予以解决;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广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地点为广州,以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为准,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因仲裁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均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管理人和托管人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