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望榮」 指 望榮實業有限公司,一家於一九八七年五月二十二日在香港註冊成立之有限責任公司,並為本公司關連人士 「申請表格」 指 白色申請表格及黃色申請表格或(如文義所要求)其中任何一種香港公開發售所用之申請表格 「認購申請」 指 香港公開發售認購申請 「細則」或「組織章程細則」 指 於上市日期生效之本公司組織章程細則(經不時修訂) 「聯繫人士」 指 具有上市規則所賦予該詞之涵義 「孟加拉」 指 孟加拉人民共和國 「董事會」 指 董事會 「BOI」 指 孟加拉投資局 「BOI批文」 指...
在本招股章程內,除非文義另有所指,否則以下詞彙具有下列涵義。
「望榮」 | 指 | 望榮實業有限公司,一家於一九八七年五月二十二日在香港註冊成立之有限責任公司,並為本公司關連人士 |
「申請表格」 | 指 | 白色申請表格及黃色申請表格或(如文義所要求)其中任何一種香港公開發售所用之申請表格 |
「認購申請」 | 指 | 香港公開發售認購申請 |
「細則」或 「組織章程細則」 | 指 | 於上市日期生效之本公司組織章程細則(經不時修訂) |
「聯繫人士」 | 指 | 具有上市規則所賦予該詞之涵義 |
「孟加拉」 | 指 | 孟加拉人民共和國 |
「董事會」 | 指 | 董事會 |
「BOI」 | 指 | 孟加拉投資局 |
「BOI批文」 | 指 | BOI就在孟加拉開設聯絡辦事處向恆寶澳門授出日期為二零一一年五月四日之批文 |
「營業日」 | 指 | 香港之銀行全面開門辦理正常銀行業務之日子(星期六、星期日及香港公眾假期除外) |
「英屬處女群島」 | 指 | 英屬處女群島 |
「柬埔寨」 | 指 | 柬埔寨王國 |
「柬埔寨政府」 | 指 | 柬埔寨皇家政府 |
「柬埔寨國會」 | 指 | 柬埔寨國民議會及參議院 |
「資本化發行」 | 指 | 按本招股章程附錄四「A.有關本公司之其他資料 — 3.全體股東於二零一四年六月二十日通過之書面決議案」所載,將本公司股份溢價賬中最多3,599,999港元之進賬款項撥充資本 |
「中央結算系統」 | 指 | 香港結算設立並操作的中央結算及交收系統 |
「中央結算系統結算參與者」
指 獲准以直接結算參與者或一般結算參與者身份參與中央結算系統的人士
「中央結算系統託管商參與者」
指 獲准以託管商參與者身份參與中央結算系統的人士
「中央結算系統投資者戶口持有人」 | 指 | 獲准以投資者戶口持有人身份參與中央結算系統的人士,可為個人、聯名人士或公司 |
「中央結算系統參與者」 | 指 | 中央結算系統結算參與者、中央結算系統託管商參與者 |
或中央結算系統投資者戶口持有人 | ||
「中國」 | 指 | 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本招股章程而言,不包括香港、澳門 |
及台灣 | ||
「第75號文件」 | 指 | 國家外匯管理局於二零零五年十月二十一日頒佈之《關於 |
境內居民通過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資及返程投資外匯管 | ||
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 ||
「公司法」 | 指 | 開曼群島法例第22章公司法(一九六一年第3號法案,經 |
合併及修訂),經不時修改、補充或以其他方式修正 | ||
「公司條例」 | 指 | 二零一四年三月三日起生效之公司條例(香港法例第622 |
章)(經不時修改、補充或以其他方式修正) | ||
「公司(清盤及雜項 | 指 | 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香港法例第32章)(經不時修 |
條文)條例」 | 改、補充或以其他方式修正) | |
「本公司」 | 指 | 恒寶企業控股有限公司,一家於二零一三年九月三十日 |
在開曼群島註冊成立為獲豁免公司之有限責任公司 | ||
「關連人士」 | 指 | 具有上市規則所賦予之涵義 |
「來料加工廠」 | 指 | xxxxxxxxxxxxxxxxxxx,xxxx |
及深圳市鹽田區工業發展有限公司(獨立第三方)於二零 | ||
零六年七月三十一日成立之來料加工廠 | ||
「控股股東」 | 指 | 具有上市規則所賦予之涵義,就本公司而言,指xxx、xxxxx及Happy Zone |
「中國證監會」 | 指 |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為負責監督及管理中國證券市場的監管機構 |
「C-TPAT」 | 指 | Customs-Trade Partnership Against Terrorism(海關 — 商貿反恐聯盟),一項自願計劃,參與者致力保障國際供應鏈及美國邊境免受恐怖主義影響 |
「彌償保證契據」 | 指 | xxx、Happy Zone及xxxxx所訂立並以本公司(就其本身及作為其附屬公司之受託人)為受益人,日期為二零一四年六月二十日之彌償保證契據,詳情載於本招股章程附錄四「F.其他資料 — 1.彌償保證契據」 |
「不競爭契約」 | 指 | xxx、Happy Zone、xxxxx、xxx、xxxxx及高先生所訂立並以本公司(就其本身及作為其附屬公司之受託人)為受益人,日期為二零一四年六月二十日之不競爭契約,詳情載於「與控股股東之關係 — 不競爭契約」 |
「董事」 | 指 | x公司之董事 |
「企業所得稅」 | 指 | 中國企業所得稅 |
「ERP」 | 指 | 企業資源規劃,是一套通過使用綜合軟件應用程式,包含財務、銷售及服務,整合組織貫穿內部管理資料之系統 |
「GDP」 | 指 | 國內生產總值(有關GDP增長之提述均指實際增長,與名義增長率不同) |
「全球發售」 | 指 | 香港公開發售及國際配售 |
「佳 」 | 指 | 佳 集團有限公司,於一九九四年一月二十七日在香港註冊成立之公司,乃本公司之間接全資附屬公司 |
「大中華地區」 | 指 | 由中國、香港、澳門及台灣組成之地區 |
「本集團」或「吾等」 | 指 | x公司及其附屬公司或本公司及(如文義有此涵意)其任何一家或多家附屬公司,或如文義另有所指,就本公司成為其現有附屬公司之控股公司前期間而言,乃指本公司現有之附屬公司或該等附屬公司或(視情況而定)該等附屬公司之前身所經營之業務 |
「恆寶孟加拉」 | 指 | Hanbo Enterprises Limited — 孟加拉聯絡辦事處,恆寶澳門之聯絡辦事處,於二零一一年五月四日在孟加拉向BOI登記為聯絡辦事處,旨在與孟加拉的成衣生產商或出口商聯絡、協調及監督孟加拉之成衣生產及於貨運前進行成衣檢驗,並按照吉大港市府所發出日期為二零一一年七月四日之貿易簽證,經營其位於孟加拉吉大港之辦事處 |
「恒寶BVI」 | 指 | Hanbo Enterprises (Holding) Limited,於二零零四年四月二十九日在英屬處女群島註冊成立之有限責任公司,乃本公司之直接全資附屬公司 |
「恒寶香港」 | 指 | 恒寶企業有限公司,於一九九一年八月二十日在香港註冊成立之有限責任公司,乃本公司之直接全資附屬公司 |
「恆寶澳門」 | 指 | 恆寶企業有限公司 — 澳門離岸商業服務,於二零零五年一月三日在澳門註冊成立之有限責任公司,乃本公司之間接全資附屬公司 |
「恒寶柬埔寨」 | 指 | Hanbo GSC (Cambodia) Ltd(前 稱 為Hanbo MCO (Cambodia) Ltd.),於二零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在柬埔寨註 |
冊成立之有限責任公司,乃本公司之間接全資附屬公司 | ||
「Happy Zone」 | 指 | Happy Zone Limited,於一九八九年十月十七日在英屬處女群島註冊成立之有限責任公司,乃本集團之控股股東,由xxxxx及全資實益擁有 |
「喜樂時BVI」 | 指 | Herotime Holdings Limited,於二零零二年八月十二日在英屬處女群島註冊成立之有限責任公司,乃本公司之關連人士,由xxxxx實益擁有51.0%及由xxx實益擁有 |
49.0% | ||
「喜樂時香港」 | 指 | 喜樂時控股(香港)有限公司,於二零零九年十月十四日在香港註冊成立之有限責任公司,乃喜樂時英屬處女群島之直接全資附屬公司及本公司之關連人士 |
「喜樂時深圳」 | 指 | 喜樂時服裝(深圳)有限公司,於二零零五年一月六日在中國成立之有限責任公司,乃喜樂時香港之直接全資附屬公司及本公司之關連人士 |
「香港會計準則」 | 指 | 香港會計準則 |
「香港財務報告準則」 | 指 | 香港會計師公會所頒佈之香港財務報告準則(包括香港會計準則) |
「香港會計師公會」 | 指 | 香港會計師公會 |
「香港結算」 | 指 | 香港中央結算有限公司 |
「香港結算代理人」 | 指 | 香港中央結算(代理人)有限公司,香港結算的全資附屬公司 |
「香港」 | 指 | 中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
「香港股份過戶登記 | 指 | 聯合證券登記有限公司 |
分處」 |
「香港公開發售」 | 指 | x公司根據「全球發售之架構及條件」所述按發售價(另加 1.0%經紀佣金、0.003%證監會交易徵費、0.005%聯交所交易費)以及在本招股章程及與香港公開發售有關之申請表格所載之條款及條件規限下,提呈以供香港公眾認購香港公開發售股份 |
「香港公開發售股份」 | 指 | 香港公開發售下由本公司按發售價初步提呈以供認購之 12,000,000股新股(可按「全球發售之架構及條件」所述予以調整) |
「香港公開發售包銷商」 | 指 | 名列「包銷 — 香港公開發售包銷商」之香港公開發售包銷商 |
「香港包銷協議」 | 指 | 包括本公司及香港公開發售包銷商就香港公開發售於二零一四年六月二十七日訂立之包銷協議,詳情概述於「包銷 — 包銷安排及費用」 |
「獨立第三方」 | 指 | 與本公司或任何附屬公司任何董事、最高行政人員或主要股東(定義見上市規則)或彼等各自之任何聯繫人概無關連(定義見上市規則)之人士或公司 |
「業界專家」或「Ipsos」 | 指 | Ipsos Hong Kong Limited,業界研究顧問,乃獨立第三方 |
「業界專家報告」 | 指 | 業界專家所提供日期為二零一四年六月二十日之業界報告 |
「國際配售」 | 指 | 國際配售包銷商按發售價(另加1.0%經紀佣金、0.003%證監會交易徵費及0.005%聯交所交易費)以現金有條件配售國際配售股份,詳情載於「全球發售之架構及條件」 |
「國際配售股份」 | 指 | 國際配售下由本公司按發售價初步提呈以供認購之 108,000,000股新股(可如「全球發售之架構及條件」所述予以調整) |
「國際配售包銷商」 | 指 | 由獨家牽頭經辦人牽頭的一組包銷商,預計該等包銷商將訂立國際包銷協議 |
「國際包銷協議」 | 指 | 包括本公司及國際配售包銷商就國際配售於定價日或前後訂立之有條件配售協議 |
「發行授權」 | 指 | 股東就發行新股份給予董事之一般無條件授權,參閱附錄四「A.有關本公司之其他資料 — 3.全體股東於二零一四年六月二十日通過之書面決議案」 |
「最後實際可行日期」 | 指 | 二零一四年六月二十日,本招股章程付印前就確定當中若干資料之最後實際可行日期 |
「上市」 | 指 | 股份於聯交所主板上市 |
「上市委員會」 | 指 | 聯交所上市委員會 |
「上市日期」 | 指 | 股份首次開始在聯交所主板買賣日期,現時預期為二零一四年七月十一日(星期五) |
「上市規則」 | 指 | 聯交所證券上市規則,經不時修改、補充或以其他方式修正 |
「Liu & Cheng」 | 指 | Xxx & Xxxxx (Cambodia) Ltd.,於二零一三年十月八日在柬埔寨註冊成立之有限責任公司,乃本公司之關連人士,由xxxxx實益擁有51.0%及由xxx實益擁有49.0% |
「澳門」 | 指 | 中國澳門特別行政區 |
「主板」 | 指 | 聯交所營運之證券交易所(不包括期權市場),獨立於並與聯交所創業板並行營運。為免疑問,主板不包括聯交所創業板 |
「大綱」或 「組織章程大綱」 | 指 | x公司根據於二零一四年六月二十日獲股東書面通過之決議案有條件採納,並於上市日期生效之經修訂及重列組織章程大綱,經不時修訂 |
「商務部」 | 指 |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
「xxx」 | 指 | xxx先生,本公司主席、執行董事兼控股股東 |
「高先生」 | 指 | xxx先生,執行董事兼本公司財務總監 |
「xxxxx」 | 指 | xxxxx,本公司副主席、執行董事,xxxxx之子 |
「xxxxx」 | 指 | xxxxx,本公司董事總經理、執行董事、控股股東及xxxxx之父親 |
「余先生」 | 指 | xxxxx,執行董事 |
「發售價」 | 指 | 以港元為單位之發售股份最終價格(不包括1.0%經紀佣金、0.003%證監會交易徵費及0.005%聯交所交易費),不超過0.62港元,預期不低於0.46港元,發售股份將以此價格獲認購及發行,乃經本公司及獨家牽頭經辦人(就其本身及代表包銷商)協定後於定價日或之前釐定,詳情見本招股章程「有關本招股章程及全球發售之資料 — 釐定發售價」一節 |
「發售股份」 | 指 | 香港公開發售股份及國際配售股份 |
「俄亥俄州」 | 指 | 美國俄亥俄州 |
「中國企業所得稅法」 | 指 |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於二零零七年三月十六日制定並於二零零八年一月一日生效,經不時修改、補充或以其他方式修正 |
「中國政府」 | 指 | 中國中央政府,包括全部政府分支機構(包括省、市及其他地區或地方政府實體)及其執行機關 |
「中國法律顧問」 | 指 | 觀韜律師事務所,本公司有關中國法律之法律顧問 |
「舊公司條例」 | 指 | 於二零一四年三月三日前不時施行之公司條例(香港法例第32章) |
「定價協議」 | 指 | 預期於定價日或之前由本公司及獨家牽頭經辦人(就其本身及代表配售包銷商)訂立之協議,記載所協定之發售價 |
「定價日」 | 指 | 就全球發售訂定發售價之日期,預期為二零一四年七月四日(星期五)或前後惟在任何情況下不遲於二零一四年七月八日(星期二) |
「省」 | 指 | 各個省份,若文義有些涵意,指直接由中國政府監管之省級自治區或省級市 |
「S規則」 | 指 | 美國證券法S規則 |
「重組」 | 指 | x集團之重組,載於「歷史、重組及企業架構」 |
「購回授權」 | 指 | 股東就購回新股份給予董事之一般無條件授權,參閱本招股章程附錄四「A.有關本公司之其他資料 — 3.全體股東於二零一四年六月二十日通過之書面決議案」 |
「國家外匯管理局」 | 指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外匯管理局 |
「證監會」 | 指 | 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 |
「證券及期貨條例」 | 指 | 香港法例第571章證券及期貨條例,經不時修改、補充或以其他方式修正 |
「股份」 | 指 | x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0.01港元之普通股 |
「股東」 | 指 | 股份持有人 |
「購股權計劃」 | 指 | x集團於二零一四年六月二十日有條件採納之購股權計劃,參閱本招股章程附錄四「E.購股權計劃」 |
「獨家賬簿管理人」或 「獨家全球協調人」或 「獨家牽頭經辦人」或 「xxx洛證券」 | 指 | xxx洛證券有限公司,獲准從事證券及期貨條例下第一類(買賣股份)、第二類(買賣期貨合約)、第四類(就證券提供意見)、第六類(就企業融資提供意見)及第九類(資產管理)受規管活動之持牌法團,為全球發售之獨家賬簿管理人、獨家全球協調人及獨家牽頭經辦人 |
「保薦人」或「xxx洛企業融資」 | 指 | xxx洛企業融資有限公司,獲准從事證券及期貨條例下第六類(就企業融資提供意見)受規管活動之持牌法團,為上市之保薦人 |
「斯里蘭卡」 | 指 | 斯里蘭卡民主社會主義共和國 |
「國務院」 | 指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
「聯交所」或 「香港聯交所」 | 指 |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之全資附屬公司 |
「附屬公司」 | 指 | 具有公司條例第15節所賦予之涵義 |
「主要股東」 | 指 | 具有上市規則所賦予之涵義 |
「兆寶貿易」 | 指 | 兆寶貿易有限公司(前稱為Kitebuhel Limited),於一九九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在香港註冊成立之有限責任公司,乃本公司之間接全資附屬公司 |
「往績記錄期」 | 指 | 截至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三個財政年度 |
「英國」 | 指 | 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 |
「包銷商」 | 指 | 香港公開發售包銷商及國際配售包銷商之統稱 |
「包銷協議」 | 指 | 香港公開發售包銷協議及國際配售包銷協議之統稱 |
「美國」 | 指 | 美利堅合眾國 |
「美國證券法」 | 指 | 一九三三年美國證券法,經不時修改、補充或以其他方式修正 |
「白色申請表格」 | 指 | 須按照「如何申請香港公開發售股份 — 3.申請香港公開發售股份 — 應使用之申請途徑」所載指引填妥之申請表格 |
「黃色申請表格」 | 指 | 須按照「如何申請香港公開發售股份 — 3.申請香港公開發售股份 — 應使用之申請途徑」所載指引填妥之申請表格 |
「億寶服裝」 | 指 | 億寶服裝(深圳)有限公司,於二零一二年六月十五日在中國成立之有限責任公司,乃本公司之間接全資附屬公司 |
「億寶上海」 | 指 | 億寶服務(上海)有限公司,於二零零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在中國成立之有限責任公司,原本由恒寶香港全資擁有,於二零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撤銷註冊後不再為吾等之附屬公司 |
「孟加拉塔卡」 | 指 | 孟加拉法定貨幣孟加拉塔卡 |
「港元」或「港仙」 | 指 | 香港法定貨幣港元及港仙 |
「柬埔寨里耳」 | 指 | 柬埔寨法定貨幣柬埔寨里耳 |
「澳門元」 | 指 | 澳門法定貨幣澳門元 |
「人民幣」 | 指 | 中國法定貨幣人民幣 |
「平方米」 | 指 | 平方米 |
「美元」 | 指 | 美國法定貨幣美元 |
「%」 | 指 | 百分比 |
除另有說明外,以人民幣及美元為單位之金額在本招股章程中已按以下匯率換算為港元,惟僅供參考之用:
1美元:7.752港元
人民幣1元:1.246港元
1美元:77.447孟加拉塔卡
1美元:4,040.894柬埔寨里耳
1澳門元:0.971港元
概不表示美元、人民幣、澳門元、柬埔寨里耳、孟加拉塔卡或港元金額已經或應可按上述匯率或任何其他匯率換算或可予換算。
本招股章程所載若干金額及百分比數字已予約整。因此,若干圖表中所示數字之總和不一定為其之前各項數字之算術和。
全部時間均指香港本地時間。
* 為方便參考,本招股章程之英文版本載有中國成立公司或實體、法律或法規之中英文名稱(標有「*」號),僅供識別。倘本招股章程所述於中國成立之實體之中文名稱與英文譯名如有差異,概以其中文名稱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