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恒大附加团体急性病定期寿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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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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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 被保险人享有本公司提供的保障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2.3)
❖ 您有退保的权利(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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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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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6.2)
在某些情况下,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2.4 及其他本公司不予承担保险责任的情形)保险事故发生后,请及时通知本公司(3.2)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慎重决策(5.1)
请注意合同中重要术语的解释(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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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您及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切身利益,请详细阅读本
条款。
❖ 本条款中以黑体字标识且背景突出的内容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
❖ 本条款中加了下划线的标题及该标题下的所有内容属于其他与您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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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目录
1.您与本公司订立的合同
3.2 保险事故通知
7.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x.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附.加.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恒大人寿[2022]定期寿险 027 号
1.1 合同构成 | 3.3 保险金申请 | 7.1 | 年龄错误 |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 3.4 保险金的给付 | 7.2 | 被保险人变更 |
1.3 投保范围 | 4.保险费的支付 | 7.3 | 合同内容变更 |
1.4 投保年龄 | 4.1 保险费的支付 | 7.4 | 联系方式变更 |
1.5 保险期间 | 5.合同解除 | 7.5 | 效力终止 |
2.本公司提供的保障 | 5.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 7.6 | 委托代办业务 |
2.1 基本保险金额 | 6.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 7.7 | 争议处理 |
2.2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 6.1 明确说明 | 8.释义 | |
2.3 保险责任 | 6.2 如实告知 | ||
2.4 责任免除 | 6.3 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 ||
3.保险金的申请 | |||
3.1 受益人 |
恒大附加团体急性病定期寿险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本公司”指恒大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本附加合同”指您与本公司之间订立的“恒大附加团体急性病定期寿险合同”,“本产品”指恒大附加团体急性病定期寿险。
➊ 您与本公司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一、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保全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及其他书面协议均是您与本公司之间订立的本附加合同的组成部分。
二、主险合同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本附加合同对相关事项没有约定的,以主险合同相关条款为准;本附加合同条款与主险合同条款有不一致的,以本附加合同条款为准。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一、 您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
二、 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本公司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1.3 投保范围 x附加合同接受的投保范围与主险合同保持一致。
1.4 投保年龄 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见释义 8.1)计算,本附加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 16 周岁至 75 周岁。
1.5 保险期间 x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不超过一年,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零时起算,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➋ 本公司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额 x附加合同项下每一被保险人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与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或批注、批单上载明。
2.2 未成年人身故保 险金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在被保险人成年之前,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2.3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附加合同有效,本公司按照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突发急性病(见释义 8.2),且自该急性病发作之日起 1 日内因该急性病或
其并发症导致身故的,本公司将按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项下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2.4 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释义8.3);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释义8.4)、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释义8.5), 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见释义8.6)的机动车(见释义8.7);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被保险人从事任何潜水(见释义8.8)、滑水、跳伞、动力伞、滑翔翼、
蹦极跳、搭乘或驾驶有固定航线的民用商业航空班机以外的飞行器具、攀
➌ 保险金的申请
岩(见释义8.9)、探险(见释义8.10)、武术比赛(见释义8.11)、摔跤 比赛、特技(见释义8.12)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九)被保险人患有遗传性疾病(见释义 8.13)、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 常(见释义 8.14)。
二、因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 终止,本公司将向该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保险责任终止时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项下的现金价值(见释义 8.15)。
三、因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本公司向您退还保险责任终止时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项下的现金价值。
3.1 受益人 一、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顺序的,各受益人按同一顺序享有受益权;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二、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依法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三、 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您或者被保险人在被保险人身故前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顺序、受益份额,但须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收到变更的书面通知后,将及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变更的生效时间以批注或者批单中载明的时间为准。
四、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顺序、受益份额时,须经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的监护人书面同意。
五、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六、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七、 您为与您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本产品的,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八、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3.2 保险事故通知 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见释义 8.16)后应当在 10 日内通知本公司。如果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 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3.3 保险金申请 一、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如果发生符合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金给付情形,受益人可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并按照下列约定的程序和条件进行:
身故保险金的申请
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理赔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的原件: (一)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见释义 8.17);
(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权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三)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二、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受益人或者被保险人补充
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三、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继承人还必须提供可证明其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四、受益人或者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时,由其合法监护人代其申请领取保险金,其合法监护人还必须提供受益人或者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明和监护人具有合法监护权的证明。
3.4 保险金的给付 一、 本公司在收到受益人的给付保险金的书面申请及本附加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如本公司要求补充提供申请书、有关证明和资料的,前述的 30 日不包括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的期间。
二、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三、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四、 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对属于保险责任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五、 本公司在收到给付保险金的书面申请及本附加合同约定的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再给付相应的差额。
➍ 保险费的支付
4.1 保险费的支付 x附加合同的保险费由您在投保时一次性支付。交费金额由您与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➎ 合同解除
5.1 您解除合同的手 续及风险
一、 如果您(非自然人)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本公司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的原件:
(一)保险合同; (二)您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三)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二、 如果您(自然人)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本公司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的原件:
(一)保险合同; (二)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三、 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四、 您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➏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6.1 明确说明 一、 订立本附加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您说明本附加合同的内容。
二、 订立本附加合同时,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6.2 如实告知 一、本公司就您与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您应当如实告知。
二、如果您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附加合同。
三、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 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四、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
于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向您退还保险费。
五、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
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6.3 合同解除权的限
制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
➐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7.1 年龄错误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将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一、如果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附加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对于解除本附加合同的,本附加合同自解除之日起终止,本公司向您退还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对于本附加合同 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本公司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6.3 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
二、如果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交的保险费少于应交保险费的, 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如果已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将按实交保险费和应交保险费的比例给付保险金。
三、如果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交的保险费多于应交保险费的,
本公司将无息退还多收的保险费给您。
7.2 被保险人变更 一、 您需要增加被保险人的,应以书面形式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形式向本公司提交申请,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并收取相应保险费后,自保险单批注或附贴批单上载明的保险责任生效日零时起至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止,本公司对新增被保险人依本附加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二、 您需要减少被保险人的,应以书面形式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本公司,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您通知到达本公司次日零时起终止;如您在通知中明确载明的减少被保险人生效日期晚于通知书到达本公司之日,则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承担的保险责任自通知书载明日期的次日零时起终止。本公司将向您退还保险责任终止时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项下的现金价值。
7.3 合同内容变更 一、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经您和本公司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附加合同的有关内容,本公司将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或者由您和本公司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二、 您通过本公司同意或认可的网站或微信公众号对本附加合同进行变更,视为您的书面申请,您向本公司在线提交的电子信息与您向本公司提交的书面文件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7.4 联系方式变更 一、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的住所、通讯地址或者电话等联系方式变更时,请及时以书面形式或者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本公司。如果您未以书面形式或者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或者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二、 如果您(非自然人)变更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请填写变更申请书并提供您出具的授权委托书、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如果您(自然人)变更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请填写变更申请书并提供您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7.4 效力终止 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一、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二、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解除本附加合同;三、本附加合同其他条款所列合同终止情形。
7.5 委托代办业务 如果委托他人代办保险业务的,须提供委托人亲笔签名或xx的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人与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材料。
7.6 争议处理 在本附加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的,应协商解决。不能协商解决的,可以达成仲裁协议通过仲裁解决,也可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➑ 释义
8.1 周岁 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8.2 急性病 指被保险人在投保本附加合同前未曾接受诊断或治疗的,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
x突然发作,不及时救治将危及生命安危的急性疾病,但以下疾病或以下原因导致 的疾病,不在本保障范围内:
一、被保险人患有精神病、精神分裂、性传播疾病;
二、被保险人接受牙齿治疗、预防性手术等非必须紧急治疗的手术、器官移植; 三、被保险人在投保本附加合同前已患有的慢性病或慢性病的急性发作。
因意外伤害(见释义 8.18)导致的身故不在本附加合同保障范围内。
8.3 毒品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8.4 酒后驾驶 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8.5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8.6 无合法有效行驶
证
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 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二、 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三、 持审验不合格或未审验的驾驶证驾驶;
四、 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指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时,所驾驶的机动车没有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机动车登记制度的规定取得机动车行驶证或者临时通行牌证等法定证件,包括下列情形之一:
一、 未办理行驶证,或者行驶证在申办过程中但尚未取得的; 二、 行驶证已过有效期,或者机动车行驶证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三、 未在行驶证检验有效期内依法按时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或者未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
四、 伪造、变造行驶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行驶证的。
8.7 机动车 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8.8 潜水 指以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
8.9 攀岩 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8.10 探险 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为,如xx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见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8.11 武术比赛 指两个或两个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各种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8.12 特技 指从事马术、杂技、驯兽等特殊活动。
8.13 遗传性疾病 指生殖细胞或受精卵的遗传物质(染色体和基因)发生突变或畸变所引起的疾病,通常具有由亲代传至后代的垂直传递的特征。
8.14 先天性畸形、变
形或染色体异常
指被保险人出生时就具有的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ICD‐ 10)确定。
8.15 现金价值 现金价值 = 保险费 ×(1 ‐ 25%)×(1 ‐ m/n),其中,m 为已生效天数,n 为保险期间的天数,经过日期不足一日的按一日计算。
8.16 保险事故 指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8.17 有效身份证件 指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如: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户口簿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主管部门颁发或者认可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8.18 意外伤害 指以外来的、突发的、不可预见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