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生效日期:104 年 6 月 1 日
項目 | 修正後 | 修正前 |
第一章、共通約定條款 | 第十九條 「 美國海外稅收遵循法案 」 (FATCA)特約條款 一、立約人瞭解並同意,貴行因遵循美國「海 外帳戶稅收遵從法」(Foreign Account Tax Compliance Act,下稱「FATCA 法案」)、與美國國稅局所簽署之相關協議 (下稱「協議」)及中華民國主管機關所 簽署之跨政府協議(Intergovernmental Agreement,以下稱「IGA」)之相關規定,或受美國國稅局或其他主管機關要求,須提供貴行客戶中屬於美國公民、綠卡持有人或其他美國稅法定義之稅務居民之相關資訊,包含但不限於姓名、地址、美國稅籍編號、美國實質股東資訊、帳號、帳戶餘額及交易明細等資訊時,立約人有義務依貴行之請求立即向貴行提供相關資訊及文件。 二、立約人瞭解並同意就其FATCA 身分類別 應主動據實告知並提供或依貴行要求提供其FATCA 法案身分類別之相關文件、資訊予貴行。嗣後立約人之FATCA 法案身分類別倘有變更,應立即以書面告知並提供變更後之資料及證明文件予貴行。如立約人未履行據實告知或未配合提供代表立約人身分類別之相關文件,貴行得依 FATCA 法案或IGA 之相關規定辦理,並同意貴行得終止本約定書項下之各項存款或服務項目。 三、立約人拒絕提供表示其FATCA 法案身分 類別之相關文件或配合貴行依FATCA 法案規定申報而被列為FATCA 法案「不合作帳戶」時, 立約人同意貴行得依據 FATCA 法案、協議或IGA 規定採取必要之措施。 四、本約定條款如有未盡事宜,悉依FATCA 法 案或IGA 相關規定及相關法令辦理。 | 第十九條 「 美國海外稅收遵循法案」 (FATCA)特約條款 立約人瞭解並同意配合貴行遵循國內外稅務法令(包含但不限於美國海外帳戶稅收遵循法及中華民國相關法令)、條約或國際協議之必要措施,包含調查立約人國籍、稅籍稅務資料,暨將稅籍資料及帳戶資訊揭露予國內外政府機關(包含中華民國政府及美國聯邦政府): 一、立約人如為美國聯邦所得稅規範之美國公司、公民、居民(含綠卡持有者及有實質居住事實之人)、有美國永久居留權或具有其他美國稅務身分時,同意簽具貴行指定之身分證明文件,並聲明文件內容屬實。 立約人同意貴行得依美國相關稅法(包括但不限於美國海外帳戶稅收遵循法 FATCA)規定,將帳戶相關資料提供予中華民國政府及美國聯邦政府。 二、立約人簽訂本約定書時聲明非美國聯邦所得稅規範之美國公司、公民、居民(含綠卡持有者及有實質居住事實之人)、有美國永久居留權或具有其他美國稅務身分時,若嗣後變更為美國公司、公民、居民(含綠卡持有者及有實質居住事實之人)、有美國永久居留權或具有其他美國稅務身分時,同意於變更後 30日內主動通知貴行。 若立約人經貴行合理相信符合美國人身分,經貴行通知,立約人同意依實際狀況簽具『Form W-8BEN』、『Form W-8BEN-E』、 『Form W-8IMY』、『Form W-9』或其他貴行指定之身分證明文件,如立約人未於貴行指定之期限內提供前述文件者,立約人瞭解並同意貴行得終止本約定書項下之各項存款或服務項目。 |
項目 | 修正後 | 修正前 |
第一章、共通約定條款 | (新增條款) 第二十條 防制洗錢及打擊資助恐怖主義 一、貴行為防制洗錢及打擊資助恐怖主義之目 的,立約人同意貴行得依「洗錢防制法」、 「銀行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助恐怖主義注 意事項」及「銀行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助恐怖主義注意事項範本」之規定,為下列行為: 立約人於開戶以及開戶後配合貴行辦理 之客戶審查作業,得請提供必要之個人或公司資料、或對交易性質與目的或資金來源進行說明,若不願配合者,貴行有權對客戶暫時停止交易,或暫時停止或終止業務關係。 二、立約人若為受經濟制裁、外國政府或國際 洗錢防制組織認定或追查之恐佈分子或團 體者,貴行得拒絕業務往來或逕行關戶。 | |
第一章、共通約定條款 | (新增條款) 第二十一條 新產品/服務約定條款 立約人瞭解貴行得隨時推出新產品/服務。立 約人使用該等新產品/服務時,需先送交本人對新產品/服務的書面同意予貴行;惟縱貴行未收到該書面同意,貴行有權逕依立約人之明確要求(如撥打貴行客服專線或透過貴行網站等)准予立約人使用某項新產品/服務,且立約人一經使用該項新產品/服務,即視為同意該項新產品/服務之有關約定。 | |
第一章、共通約定條款 | (調整條款項次) 第二十二條 契約公告及修訂 第二十三條 文書送達第二十四條 委外作業 | 第二十條 契約公告及修訂 第二十條 文書送達第二十一條 委外作業 |
第一章、共通約定條款 | 第二十五條 業務諮詢及申訴管道 立約人就往來業務、服務及相關約定有任何疑 問,可至網站(xxx.xxxxxx.xxx.xx)點選『聯絡我們』將反應意見留言; 或申訴專線: (00)0000-0000 、傳真電話: (00)0000-0000 | 第二十三條 業務諮詢及申訴管道 立約人就往來業務、服務及本約定有任何疑問,可至網站(xxx.xxxxxx.xxx.xx)點選〝聯絡我們〞反應意見。 申訴專線:(00)0000-0000 |
項目 | 修正後 | 修正前 |
第一章、共通約定條款 | 受理時間:週一至週五09:00~12:00 及13:00~17:30。 非營業時間請撥打 24 小時客服中心服務專線:(00)0000-0000、0000-000-000 其他:親臨全國各分行 上開資料如有變更,貴行應於營業場所或網站 公告。 | 傳真電話:(00)0000-0000 服務時間:週一~週五 09:00~17:30 非營業時間請撥打 24 小時客服中心 服務專線:(00)0000-0000、0000-000-000 |
第一章、共通約定條款 | (調整條款項次) 第二十六條 存款保險第二十七條 法令適用第二十八條 法院管轄 | 第二十三條 存款保險第二十四條 法令適用第二十五條 法院管轄 |
第二章、使用金融卡約定條款 | 第三十一條 申訴管道 立約人就往來業務、服務及相關約定有任何疑 問,可至網站(xxx.xxxxxx.xxx.xx)點選『聯絡我們』將反應意見留言; 或申訴專線: (00)0000-0000 、傳真電話: (00)0000-0000 受理時間: 週一至週五 09:00~12:00 及 13:00~17:30。 非營業時間請撥打 24 小時客服中心服務專 線:(00)0000-0000、0000-000-000 其他:親臨全國各分行 上開資料如有變更,貴行應於營業場所或網站 公告。 | 第三十一條 申訴管道 24小時免付費服務專線:0000-000-000 申訴專線:(02)2768-2979 傳真電話:(02)0000-0000 或可至網站(xxx.xxxxxx.xxx.xx)點選〝聯絡我們〞反應意見 其他:親臨全國各分行 |
第四章、全行收付服務約定條款 | 第三條 除貴行認可方式外,立約人申請存摺掛失補發、原留印鑑之掛失變更(不包括支存印鑑)、提款密碼之變更或停用或終止全行提款服務、近 3 個月內之存款餘額證明或帳戶交 易明細、結清銷戶(不包括支存帳戶),應親持身分證、原留印鑑至貴行任一營業單位辦理,申請結清帳戶並應檢附存摺。立約人申請逾三個月之存款餘額證明或帳戶交易明細、帳戶之移存應親持身分證、原留印鑑至貴行原開 戶單位辦理。 | 第三條 除貴行認可方式外,立約人申請存摺掛失補發、原留印鑑之掛失變更(不包括支存印鑑)、提款密碼之變更或停用或終止全行提款服務,應親持身分證、原留印鑑至貴行任一營業單位辦理。立約人申請存款餘額證明、帳戶之移存或結清應親持身分證、原留印鑑至貴行原開戶單位辦理,申請結清帳戶並應檢附存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