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循 FATCA 法案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告知事項/同意書Fatca Compliance Agreement • January 30th, 2019
Contract Type FiledJanuary 30th, 2019
ContractFatca Compliance Agreement • May 29th, 2015
Contract Type FiledMay 29th, 2015項目 修正後 修正前 第一章、共通約定條款 第十九條 「 美國海外稅收遵循法案 」(FATCA)特約條款一、立約人瞭解並同意,貴行因遵循美國「海 外帳戶稅收遵從法」(Foreign Account Tax Compliance Act,下稱「FATCA 法案」)、與美國國稅局所簽署之相關協議(下稱「協議」)及中華民國主管機關所 簽署之跨政府協議(Intergovernmental Agreement,以下稱「IGA」)之相關規定,或受美國國稅局或其他主管機關要求,須提供貴行客戶中屬於美國公民、綠卡持有人或其他美國稅法定義之稅務居民之相關資訊,包含但不限於姓名、地址、美國稅籍編號、美國實質股東資訊、帳號、帳戶餘額及交易明細等資訊時,立約人有義務依貴行之請求立即向貴行提供相關資訊及文件。二、立約人瞭解並同意就其FATCA 身分類別 應主動據實告知並提供或依貴行要求提供其FATCA 法案身分類別之相關文件、資訊予貴行。嗣後立約人之FATCA 法案身分類別倘有變更,應立即以書面告知並提供變更後之資料及證明文件予貴行。如立約人未履行據實告知或未配合提供代表立約人身分類別之相關文件,貴行得依 FATCA 法案或IGA 之相關規定辦理,並同意貴行得終止本約定書項下之各項存款或服務項目。三、立約人拒絕提供表示其FATCA 法案身分 類別之相關文件或配合貴行依FATCA 法案規定申報而被列為FATCA 法案「不合作帳戶」時, 立約人同意貴行得依據 FATCA 法案、協議或IGA 規定採取必要之措施。四、本約定條款如有未盡事宜,悉依FATCA 法 案或IGA 相關規定及相關法令辦理。 第十九條 「 美國海外稅收遵循法案」(FATCA)特約條款立約人瞭解並同意配合貴行遵循國內外稅務法令(包含但不限於美國海外帳戶稅收遵循法及中華民國相關法令)、條約或國際協議之必要措施,包含調查立約人國籍、稅籍稅務資料,暨將稅籍資料及帳戶資訊揭露予國內外政府機關(包含中華民國政府及美國聯邦政府):一、立約人如為美國聯邦所得稅規範之美國公司、公民、居民(含綠卡持有者及有實質居住事實之人)、有美國永久居留權或具有其他美國稅務身分時,同意簽具貴行指定之身分證明文件,並聲明文件內容屬實。立約人同意貴行得依美國相關稅法(包括但不限於美國海外帳戶稅收遵循法 FATCA)規定,將帳戶相關資料提供予中華民國政府及美國聯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