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公司对接受或邀请对象的调研、沟通、采访及宣传、推广等活动予以详细记载。接待活动结束后,公司应当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详见本制度附件 5), 相关参与人员应当签字并确认。在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两个交易日内,公司董事会秘书应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上市公司信息维护”下的“公司及高管接待机构调研情况”栏 目进行报备,并每月定期通过“上证e 互动”网站“上市公司发布”栏目予以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