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证券代码:000723 证券简称:美锦能源 公告编号:2016-030
山西美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托管协议》的议案
x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重大遗漏。
为有效地解决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公司同业竞争问题,公司与相关方协商一致,公司同意与控股股东子公司山西隆辉煤气化有限公司签订新的托管协议。为优先保证本公司的利益,优化采购销售系统,山西隆辉煤气化有限公司将其拥有的焦化资产的原料采购系统和产品销售系统托管给山西美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年托管费用260万元,按月平均支付,于每月25日前付清。
附件:《托管协议》
山西美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6年5月3日
甲方:山西隆辉煤气化有限公司
地址:太原市阳曲县东黄水镇故县村法定代表人:xxx
乙方:山西美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山西省太原市清徐县贯中大厦法定代表人:xxx 董事长
鉴于:
1、甲方是一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 24000 万元,主营业务为洗煤、焦炭及相关化工产品的生产、销售。(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不得经营,需经审批的未经审批前不得经营,许可经营的在许可期限内经营);
2、乙方是一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成立并且其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主营业务为:焦化厂、煤矿、煤层气的开发、投资,批发零售焦炭、金属材料、建材、日用杂品、劳保用品、煤炭、焦炭、煤矸石、金属镁、铁矿粉、生铁的加工与销售;
4、为有效避免甲、乙双方目前存在的同业竞争,特别是避免同业竞争对乙方的不利影响,保护乙方广大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并在实际生产经营中优先保证乙方的原料供应和产品销售,经双方充分协商,就甲方将其原料采购系统和产品销售系统托管给乙方及相关事宜,达成协议内容如下:
一、 总原则
1.1 甲方同意将其与焦炭、煤制品生产相关的采购及销售事项全面委托乙
方管理,由乙方在优先满足其自身生产和销售要求的前提下,由乙方统一安排甲方和乙方的采购和销售。
1.2 甲方根据前述规定委托乙方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制定并执行全部采购计划(包括采购合同的签订和管理);
(3)制定并执行货物发运计划,包括申请车皮计划并实施车皮发运计划;
(4)其他与甲方焦炭生产相关的采购和销售事项、
二、 委托采购
2.1 甲方向乙方报送年度分月采购计划,乙方在优先保证自身生产需求的前提下,负责统一制订、安排和实施甲方的采购计划,并负责出面代表甲方与供应商就采购数量、采购价格和供货时间等事项根据市场原则进行协商。
2.2 在乙方与供应商达成一致后,甲方应依照乙方提供相关合同样本、合同条件并根据乙方的统一安排与供应商签署采购合同。
2.3 在签订相关采购合同后,甲方和乙方应分别根据各自签署的合同对外独立享有相应的权利及承担相应的义务。
2.4 甲方的采购部门现有人员的人事管理和薪酬体系纳入乙方统一管理,并向其支付相应的薪酬。
三、关于内部原料供应
3.1 甲方承诺:生产焦炭、煤制品所需的原煤等原料以及电力和水等的供应将优先满足乙方的生产需要,在未满足乙方生产需求前,甲方保证其所购买的原煤等原料和电力、水等将优先提供给乙方使用。
3.2 甲方承诺:如发生向乙方供应原煤等原料的情形,其价格将不高于同期对任何第三方销售相同品质原煤的价格。
四、委托销售
4.1 甲方向乙方报送拟订的产品年度销售计划,乙方在优先满足其自身产品销售的前提下,由乙方统一制订、安排并实施甲方、乙方的销售计划,代表
甲方选择销售客户并与销售客户根据市场原则确定销售数量、产品价格、发货时间等事项。
4.2 在乙方与销售客户达成一致后,甲方应根据乙方提供的合同样本和合同条件分别与乙方确定的销售客户签订正式销售合同,签署后的销售合同应由乙方负责保存。
4.3 签订正式的销售合同后,甲方、乙方应分别根据相应的合同独立享有相应的权利及承担相应的义务。
4.4 甲方的销售部门现有人员的人事管理和薪酬体系纳入乙方统一管理,并向其支付相应的薪酬。
🖂、货物发运
5.1 乙方负责根据甲方和乙方对外签署的采购、销售等合同,在优先满足乙方需求的前提下统一制订、安排和实施甲方和乙方的铁路、公路等运输计划;运输费用应由甲方、乙方各自承担。
5.2 乙方负责根据合同和运输计划于每月 20-25 日向铁路部门申请下月铁路车皮计划,在优先满足乙方运输需要的前提下,由乙方分别按甲方、乙方销售客户的收货站点和始发站铁路车皮计划及铁路空车皮对应站点安排装车。
5.3 乙方应要求铁路部门分别按甲方、乙方销售客户开具铁路运输票据,乙方负责将甲方销售客户的铁路运输票据交给甲方财务部门,并通知销售客户收货。
六、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6.1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有权对乙方的实施委托事项是否符合本协议约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应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及时足额向乙方支付委托费用;
(3)根据乙方制订的计划和要求对外签署相关合同、协议,并实施相关采购、销售和运输计划;
(4)对于甲方在实施委托事项过程中,因可归责于甲方的事由而造成的损失负责赔偿;
(5)在本协议生效后,如有任何第三方就托管事项提出任何异议或索赔,均由甲方负责处理,乙方应当给予合理的配合。如果乙方因此种异议或索赔遭受任何损失,甲方将在该等损失确定后负责赔偿乙方的相关损失。
6.2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有权在甲方委托范围内,独立实施委托事项;
(2)乙方应亲自经营,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将受托事项转托第三方;
(3)保证进行充分的市场调研、收集信息,争取以最优惠的价格实施采购、销售和运输计划。
(4)负责代表甲方与相关供应商、销售客户以及承运人进行协商时应根据原则确定交易价格,除优先满足乙方需要外,乙方不得利用甲方对其的委托关系恶意损害甲方的利益或者获取任何非法利益;
(5)乙方因其违约行为或违法行为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依约完成或按法律规定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七、托管费的确定
7.1 甲方同意,为乙方受托管理甲方与焦炭生产相关的采购、销售和运输事宜,每年向乙方支付托管费人民币贰佰陆拾万元(¥2600000)的托管费。
7.2 第 7.1 条所述托管费按月平均支付,且应当于每月 25 日前结清。
八、托管时间
托管时间从二零一六年一月一日至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九、声明、保证和承诺
为履行本协议之目的,一方兹向对方声明、保证和承诺如下,本声明、保证和承诺于本协议签署之日做出,并直到本协议终止之时为止。
9.1 各方作为一家依其中国法律成立和有效存续的法人,具有一切必需之权利和授权而拥有、经营和处置其所属的资产,并合法从事营业执照及章程中所规定的业务;
9.2 各方将完成一切必要的公司行为和授权以订立和履行本协议,该
方拥有签署本协议项下任何权利及履行本协议项下任何义务所必需的一切权利、权力和授权,本协议依其条件一经生效,即对该方构成合法、有效、有约束力 和可执行的协议;
9.3 各方订立和履行本协议不会导致各方违反:
(1)中国法律、法规和政府主管机关的有关规定;
(2)各方章程、营业执照或其他同类组织性文件;
(3)各方订立的或对各方本身或托管资产有约束力的任何重要协议或合同,如有违反的情况,各方将在本协议生效前获得该协议或合同其他方的书面同意、许可或弃权;
9.4 各方已经获得确保本协议合法有效所必须的以及签订并履行本协议所应当取得的一切批准、授权和/或许可;
9.5 各方向其他方(包括其法律顾问和财务顾问)披露的信息和提供的资料均为真实和完整的;
9.6 本协议项下各方作出的任何xx、保证应于本协议生效期间内持续有效。
十、协议生效
10.1 本协议双方经签订后成立,并经乙方履行内部相关审批程序后生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10.2 本协议在生效后,未经双方书面同意不得进行修改,且任何一方均不得转让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
十一、违约责任
11.1 本协议生效后,双方必须恪守。如违反协议,违约一方必须赔偿因其违约行为给另一方造成的任何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实际损失、逾期损失以及诉讼费、律师费用等)。
11.2 本协议任何一方如因不可抗力原因根本丧失履行本协议能力的,可以免除履行本协议的责任。
11.3 本协议任何一方如遇本协议所述之不可抗力,应在 10 天内用书面形
式通知对方,如因疏忽未通知或迟延通知给对方造成额外损失的,应付赔偿责任。
11.4 如不可抗力情况消除后,能够继续履行协议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迟延本协议的继续履行,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
十二、不可抗力
12.1 本协议所指不可抗力系指:地震、风暴、严重水灾或其他自然灾害、瘟疫、战争、暴乱、敌对行动、公共骚乱、公共敌人的行为、政府或公共机关禁止等任何一方无法预见无法控制和避免的事件。
12.2 若发生了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任何一方不能履行其任何的契约性义务,该等义务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存在时暂停,而义务的履行期应自动按暂停期顺延而不加以处罚。
12.3 遭遇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后的十天内向对方提供发生不可抗力和其持续期的适当证明,并应尽其最大努力终止不可抗力事件或减少其影响。
12.4 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时,各方应立即磋商以寻求一个公平的解决方法,并应采用所有合理努力以减轻不可抗力的影响。
十三、本协议的终止
13.1 本协议可因下列原因终止:
(1)本协议期限届满且双方未按本协议第 10 条的规定达成延长协议的协议;
(2)由于客观形势发生重大变化,在本协议期限未届满前各方达成终止本协议的协议;
(3)本协议任何一方歇业,无法继续履行本协议;
(4)本协议任何一方因严重违反中国法律而被中国有管辖权的法院查封且丧失继续履行本协议的能力;
(5)本协议任何一方被中国法院宣告破产;
(6)本协议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丧失继续履行本协议的能力。
13.2 本协议任何一方因前述第(3)、(4)项规定之原因无法继续履行本协议或丧失继续履行本协议能力的,另一方有权就由此使其遭受的损害和损失请求赔偿。
13.3 本协议任何一方出现前述第(5)项规定的情形,另一方有权按中国法律规定的破产程序主张其债权。
十四、法律和争议解决
x协议受中国法律和法规的管辖,并应按其解释。凡因本协议而产生或与其有关的一切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时,本协议任何一方有权向乙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十🖂、附则
15.1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达成一致并签署补充协议作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部分,本协议未修改、补充部分仍然有效。
15.2 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如因中国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化而导致本协议项下某一条或某一部分约定违反了有关强制性规定或无法强制执行,双方应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协商并对相关约定进行修改;本协议项下的其他条文的有效性不受任何形式的影响。
15.3 双方同意,除非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本协议任何一方不行使、或未能及时行使其在本协议项下或根据本协议而获得的任何权利、权力或补救行动,不得视为该方已放弃该等权利、权力或补救行动。
15.4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均有同等效力。
(以下为托管协议签字盖章页)
甲方:山西隆辉煤气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
乙方:山西美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