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通中国概念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融通中国概念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原基金合同 | 修改后基金合同 |
第一部分 前言 | 第一部分 前言 |
删除: 八、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 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 | |
第二部分 释义 | 第二部分 释义 |
增加: | |
57、基金份额的类别:本基金根据申购费、 | |
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等不同,将基金份额分 | |
为不同的类别 | |
58、A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 | |
申购费,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 | |
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 |
59、C 类基金份额:指不收取申购费,而从 | |
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 | |
份额 | |
60、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 | |
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 | |
有人服务的费用 | |
61、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融通中国概念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 其更新(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 | 65、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融通中国概念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产品资料 |
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 | 概要》及其更新 |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
增加: 九、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等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而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而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投资者在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 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转换规则、 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 |
明书或相关公告中公告。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基金管理人可在不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或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等,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调整实施前基金管 理人需及时公告。 | |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 格。 |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本基金将不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本基金将不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 T+1 日计算,并在 T+2 日公告,基金份额净值保留到小数点后 4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未来,若市场情况发生变化,或实际情况需要,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本基金可相应调整基金净值计算和公告时间或频率并提前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 |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 A 类、C 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本基金 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 T+1 日计算,并在 T+2 日公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未来,若市场情况发生变化,或实际情况需要,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本基金可相应调整基金净值计算和公告时间或频率并提前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 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 |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 由基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 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
8、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并进行公告。 | 8、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基金赎回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并进行公告。 |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 |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 |
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 |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 |
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 | 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 |
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 | 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 |
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 | 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 |
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 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 |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 | 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 |
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 | 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 |
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 | 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 |
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 | 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 |
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 | 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 |
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 |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 |
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 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 |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 | 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 |
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 | 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 |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 | 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
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 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 |
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 | |
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 | |
回处理。 | |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 |
回的公告 | 或赎回的公告 |
2、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 | 2、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 |
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 个 | 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 |
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 布最近 1 个工作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法定代表人:xx | x、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法定代表人:xx |
二、基金托管人 | 二、基金托管人 |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
法定代表人:xxx | 法定代表人:xxx |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 |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 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 |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 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 |
赎回价格; | |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调整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但法律法规要求调整该等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的除外; |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调整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销售服务费率、变更收费方 式、调整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
四、估值程序 | 四、估值程序 |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闭市后,基金 | 1、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闭 |
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 | 市后,A 类或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
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国家 | 除以当日 A 类或C 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 |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均精确到 0.0001 元, |
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 |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 |
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约定对外公布。 | 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 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约定对外公布。 |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某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某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 告。 |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 |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 |
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 | 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 |
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 | 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 |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 | 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 |
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 | 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 |
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按约定予以公布。 | 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
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按约定予以公布。 | |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增加: 3、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增加: 3、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12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销售服务费可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各项费用。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40%。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 类基金资产净值的 0.40%的年费率计提。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计算方法如下: H=E×0.40%÷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3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 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别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在费用收取上不同,其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可能有所不同。同 一类别内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 《业务规则》执行。 |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四)基金净值信息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估值日后的 2 个工作日内,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七)临时报告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四)基金净值信息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估值日后的 2 个工作日内,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七)临时报告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某一类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 电子确认。 |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对于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基金信息的暂停或延迟披露的(如暂停披露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采取补救措施。不可抗力等情形消失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恢复办理信息披露。 |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对于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基金信息的暂停或延迟披露的(如暂停披露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采取补救措施。不可抗力等情形消失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恢复办理信息 披露。 |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 清算 |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 财产的清算 |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 |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 |
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 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各类基金份额比例 进行分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