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根士丹利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摩根士丹利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摩根士丹利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录
一、前 言
(一)订立《摩根士丹利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摩根士丹利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基金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摩根士丹利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基金”或“本基金”)的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 1999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004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2004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和《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2004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2004 年 8 月 17 日起施行的《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以下简称《业务规则》)、2017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本基金由摩根士丹利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发售基金份额,募集资金。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三)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基金合同签订并生效之日起成为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受权利,承担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的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定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以本基金合同的规定为准。
(五)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
二、释 义
在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 指摩根士丹利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 指《摩根士丹利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 同》及基金合同当事人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
招募说明书: | 指《摩根士丹利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 明书》以及其更新 |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 指《摩根士丹利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及其更新 |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 指《巨田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
托管协议: |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摩根士丹利资源 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及协议当事人对其不时做出的补充及修订 |
《证券法》: |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基金法》: |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
《销售办法》: | 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
《信息披露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
《业务规则》: | 指《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
《流动性规定》: | 指《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
中国证监会: |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银行业监管机构: |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或其他经国务院 授权的机构 |
基金合同当事人: |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
基金管理人: | 指摩根士丹利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 |
基金托管人: | 指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基金销售代理人: | 指符合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条件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销 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服务业务的机构,简称代销人 |
销售机构: | 指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代理人 |
注册登记业务: | 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交易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等 |
注册登记人: | 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人是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
个人投资者: |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 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投资者 |
机构投资者: |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 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 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
基金份额持有人: | 指依法或依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
元: | 指人民币元 |
基金合同生效日: | 指本基金募集符合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 面确认之日 |
基金合同终止日: |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由出现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程序 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终止基金合同的日期 |
开放日: |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
基金募集期: |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超 过3个月 |
基金存续期: |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基金合同终止,基金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限 |
工作日: |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
T日: | 指认购、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申请日 |
T+n日: | 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
日/天: | 指公历日 |
月: | 指公历月 |
认购: |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
申购: | 指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申请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
赎回: |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 回基金份额的行为 |
巨额赎回: | 指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 10%时的情形 |
基金转换: |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的某一基金(包括本基金)的基金份额转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由同一注册登记人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包括本基金)的 基金份额的行为 |
销售场所: | 指场外销售场所和场内交易场所,分别简称场外和场内 |
场外: | 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外的销售机构进行基金份额认购、申购 和赎回的场所 |
场内: | 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的会员单位进行基金份额认购、申 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的场所 |
注册登记系统: |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 |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 系统 |
发售: | 指场外认购和场内认购 |
场外认购: | 指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通过场外销售机构申请购买本基金份 额的行为 |
场内认购: | 指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通过场内会员单位申请购买本基金份 额的行为 |
日常交易: | 指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 |
场内申购、赎回 | 指场内会员单位接受投资人委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申报的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
上市交易: | 指基金存续期间投资人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 买卖基金份额的行为 |
系统内转托管: | 指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 (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
跨系统转登记: | 指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 系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
基金收益: |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 存款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
基金资产总值: | 指基金所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 |
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 |
基金资产净值: |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
基金资产估值: | 指计算评估基金财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
基金账户: | 指基金注册登记人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及 其变更情况的账户 |
基金交易账户: |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基金 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
指定媒介: |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 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
不可抗力: | 指任何无法预见、不能避免、无法克服的事件或因素,包括:相关法律、法规或规章的变更;国际、国内金融市场风险事故的发生;自然或无人为破坏造成的交易系统或交易场所无法正 常工作、战争、动乱或瘟疫等 |
流动性受限资产 |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 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
一、基金名称
摩根士丹利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二、基金类别和存续期
本基金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存续期为不定期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上市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四、基金投资目标
将中国资源的经济价值转换为持续的投资收益,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求长期、稳定的投资回报。
五、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最低募集份额为 2 亿份,不设规模上限。
六、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
基金份额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认购费用由基金投资人在认购本基金时交纳,具体收费方式、标准等相关内容见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一、发售时间
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场内认购的起止日期与场外认购的起止日期完全相同。
二、发售方式
本基金通过场内、场外两种方式公开发售。
本基金募集期结束前获得基金代销资格的证券公司即可代理场内基金份额的发售。尚未取得基金代销资格,但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的其他机构,可在本基金上市后,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参与本基金的买卖。
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销售代理人的代销网点(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进行场外公开发售。
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预留和提前发售基金份额。
三、发售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规章禁止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除外)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四、基金份额的认购和持有限制
1、基金份额的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方式,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
2、投资人认购基金份额采用全额缴款的认购方式。
3、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已经正式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
4、场外认购:首次单笔认购金额限制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5、场内认购:首次单笔认购份额限制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6、认购期间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规模没有限制。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
民币,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
之日起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予以公告。
二、不能满足基金备案条件时的处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若不能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一)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二)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三、基金合同期内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基金资产净值的限制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和报送解决方案。
一、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有关规定,申请本基金的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交易的时间
本基金拟在合同生效后 3 个月内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在确定上市交易的时间后,基金管理人最迟在上市前 3 个工作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公告。
(三)上市交易的规则
1、本基金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
2、本基金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 10%,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3、本基金买入申报数量为 100 份或其整数倍;
4、本基金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 0.001 元人民币;
5、本基金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
(四)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比照封闭式基金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六)上市交易的注册登记
投资人T 日买入成功后,注册登记人在T 日自动为投资人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人自 T+1 日(含该日)后有权卖出该部分基金。
投资人T 日卖出成功后,注册登记人在T 日自动为投资人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七)上市交易的停复牌
本基金的停复牌按照《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八)暂停上市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本基金上市后,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暂停上市交易:
1、基金份额持有人数连续 20 个工作日低于 1000 人;
2、基金总份额连续 20 个工作日低于 2 亿份;
3、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被中国证监会决定暂停上市;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须暂停上市的其他情况。
发生上述暂停上市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在接到深圳证券交易所通知后,应立即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暂停上市公告。
(九)恢复上市的公告
暂停上市情形消除后,基金管理人可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恢复上市申请,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核准后,可恢复本基金上市,并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恢复上市公告。
(十)终止上市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基金应终止上市交易:
1、自暂停上市之日起半年内未能消除暂停上市原因的;
2、基金合同终止;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上市;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须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况。
发生上述终止上市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在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终止本基金的上市,并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终止上市公告。
二、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场内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且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风险控制要求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具体名单见开放申购赎回公告)。
2、申购、赎回账户
投资者通过场内申购、赎回应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的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3、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工作日为本基金的场内申购赎回开放日。业务办理时间为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时间。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在确定申购、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放日 3 个工作日前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公告。
4、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申购、赎回申报单位以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为准。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交易结束时间前撤销,在当日的交易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5、申购和赎回的费用及其用途
(1)申购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 1.5%,在申购时收取并由申购人承担,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基金管理人有权规定投资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该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具体办理规则和申购费用标准详见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2)赎回费用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 1.5%,在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所收取的赎回费 25%归基金资产,其余的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及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具体办理规则和赎回费用标准详见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标准,调整后的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标准在最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上述费用标准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用标准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公告。
6、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本基金根据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申购份额和赎回金额。
(1)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场内申购份额保留到整数位,不足 1 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至投资者资金账户。
(2)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赎回金总额、净赎回金额按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7、申购与赎回的登记结算
基金申购、赎回的登记结算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场外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申购与赎回场所
(1)基金管理人直销网点;
(2)经基金管理人委托,具有代销本基金资格的商业银行或其他机构的营业网点;
(3)基金管理人同时考虑在适当的时候,投资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或指定基金代销机构进行电话、传真或网上等形式的申购、赎回。
2、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基金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为每交易日的 15:00 以前,15:00 以后提交的申请,按下一交易日申请处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2)基金合同生效后申购开始日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最迟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
(3)基金合同生效后赎回开始日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最迟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
投资人在规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在确定了基金申购、赎回开放日的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在开放日前 3 个工作日在
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公告。
3、申购和赎回数额限制
(1)申购数额的限制
代销网点和直销网点投资人首次单笔最低申购金额及追加最低申购金额按本基金招募 说明书规定执行;投资人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投资人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金管理人有权规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以及单日申购金额上限和净申购比例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2)赎回数额的限制
每次赎回的最低份额及本次赎回基金账户中最低基金份额按本基金招募说明书规定执行。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或者新增基金规模控制措施,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 3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公告。
4、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前撤销;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更改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规则开始实施日前 3 个工作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公告。
5、申购、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人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基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与通知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人在 T+1 日内为投资人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投资人可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它方式查询申购、赎回的成交情况。
(3)申购与赎回的款项支付的方式与时间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帐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人账户。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应会同基金托管人按有关规定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6、申购与赎回的费用
(1)申购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 1.5%,在申购时收取并由申购人承担,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基金管理人有权规定投资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该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具体办理规则和申购费用标准详见招募说明书。
(2)赎回费用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 1.5%,在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所收取的赎回费 25%归基金资产,其余的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及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具体办理规则和赎回费用标准详见招募说明书。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标准,调整后的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标准在最新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上述费用标准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用标准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介公告。
7、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份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计算结果以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计算结果以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数×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三)暂停或拒绝申购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1、除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或暂停基金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无法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3)基金财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代理人或基金注册登记人的技术保障和人员支持等不充分;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或者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 50%比例要求的情形。
(7)当一笔新的申购申请被确认成功,使本基金总规模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本基金总规模上限时;或使本基金单日申购金额或净申购比例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单日申购金额或净申购比例上限时;或该投资人累计持有的份额超过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份额上限时;或该投资人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超过单个投资人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时。
(8)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2、发生上述除第(6)、(7)、(8)项外的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当发生上述第(6)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请。
(四)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1、除下列情形外,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它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5)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备案。
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可支付的部分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同时,在出现上述第(3)款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款项,最长不超过正常支付时间 20 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介上公告。投资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2、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五)拒绝或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暂停申购和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日,第二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日但少于 2 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一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 2 周至少重复刊登提示
性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 2 个月时,可将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调整为每月一次。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3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六)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单个开放日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本基金总份额的 10%时,即认为基金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基金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可能导致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受损或无法实现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本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可延迟至下一个工作日办理。转入第二个工作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优先权并以该开放日的本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 回金额,依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投资人在申请赎回时可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场内的赎回申请在遇到巨额赎回时不予办理延期赎回,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3)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 份额 20%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该比例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剩余赎回申请与其他账户赎回申请按前述条款处理。场内赎回申请 遵循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处理。
(4)巨额赎回的公告:当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部分延期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两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本基金连续 2 个工作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
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七)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在各项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本基金可为投资人提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服务,具体实施方法以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布的业务规则为准。
三、基金的特殊交易
(一)非交易过户
基金注册登记人只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它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它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按基金注册登记人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二)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质押
基金注册登记人只受理司法机构及其他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的冻结手续、冻结方式按照基金注册登记人的相关规定办理。
在有关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本基金将可以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业务。
(三)基金份额的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的某一基金(包括本基金)的基金份额转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由同一注册登记人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包括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基金管理人公告。
(四)基金份额的登记、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登记
1、基金份额的登记
(1)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认购或申购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认购、申购或上市交易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持有人证券账户下。
(2)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既可上市交易,也可直接申请赎回。
2、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
(网点)时,销售机构(网点)之间不能通存通兑的,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上市交易的会员单位
(席位)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跨系统转登记
(1)跨系统转登记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2)本基金跨系统转登记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
(五)其他特殊交易
在相关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还可办理除上述业务以外的其他特殊交易业务。
一、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摩根士丹利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 1 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二座第 17 层 01-04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 1 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二座第 17 层邮政编码:518048
法定代表人:王鸿嫔
成立时间:2003 年 3 月 14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33 号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5,000 万元人民币存续期间:永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邮政编码:100045
法定代表人:李晓鹏
成立时间:1992 年 8 月 18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批准设立文号:国函[1992]7 号
组织形式:股份制商业银行
注册资本:466.79095 亿元人民币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运作办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依法并依照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资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获得基金管理费及其它约定和法定的收入;
3、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4、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帐,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并按有关规定计算和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2、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3、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4、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帐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9、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0、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它法律行为;
21、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获得基金托管费;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3、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4、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帐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5、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6、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0、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1、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3、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4、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5、按规定制作相关帐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6、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7、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8、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9、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0、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下列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
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返还持有基金份额过程中获得的不当得利;
6、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的授权代表共同组成。
一、召开事由
(一)需要决定下列事项之一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变更基金类别;
2、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3、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4、终止基金合同,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5、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6、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7、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8、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二)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它情形。
二、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含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
5、如在上述第 4 条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三十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在会议召开前 30 天,在指定媒介公告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至少应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
3、会议的议事程序以及表决方式;
4、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5、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6、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7、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8、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的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四、会议的召开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若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参加会议,不影响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有效性。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若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召集人可仅在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收取书面表决意见,而不影响通讯开会方式的有效性;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一)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变更、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含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现场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 30 天前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有 30天的间隔期。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以通讯方式开会的通知后,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增加、减少或修改需由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2、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含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六个月。
(二)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公告会议通知时应当同时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两个工作日内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
决。
七、计票
(一)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二)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若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 3 名监督员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由会议召集人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除非《基金合同》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均有法律约束力。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和更换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4、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由基金托管人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在 6 个月内选任新基金管理人。
3、核准:前项决议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新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4、移交和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新基金管理人或者临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接收。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资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新任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6、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原基金管理人要求,基金托管人和新的基金管理人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摩根士丹利”的字样。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更换程序
(一)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4、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由基金管理人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在 6 个月内选任新基金托管人。
3、核准:前项决议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新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4、移交和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基金托管人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原任基金托管人进行财产管理的交接手续,并核对资产总值。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新任基金管理人在核准后的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基金财产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必须按照《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订立《摩根士丹利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登记、基金财产的保管、基金财产的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依法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担任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人。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与其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一、注册登记人享有如下权利
1、取得注册登记费;
2、建立并管理投资人基金份额账户;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注册登记业务的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公告;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注册登记人承担如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开户资料及相关的申购、赎回、买入、卖出等业务记录
15 年以上;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财产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5、按本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人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提供其他必要的服务;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本基金所指的资源是指能够被企业占有和利用,为企业创造经济价值,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具有战略发展意义的自然资源,具体包括土地资源、水资源、生物资源、矿产资源、旅游资源等。
资源类上市公司为拥有自然资源、开采自然资源或直接对自然资源进行加工、开发的上市公司。具体包括:拥有土地资源、水资源或者生物资源的农林牧渔业上市公司;拥有或开采矿产资源的采掘业上市公司;拥有基础原材料基地的制造业上市公司;对水资源进行开发的水电、自来水类上市公司;对土地资源、水资源进行开发的交通设施类上市公司;对土地资源进行开发的房地产上市公司;对旅游资源进行经营、开发的旅游业上市公司。
本基金管理人认为:在我国及世界范围内,自然资源具有绝对稀缺和相对稀缺的总体特征。有限的资源储量与持续增长的需求,以及资源定价的市场化决定了自然资源价值将长期持续提升。
本基金管理人研究表明,目前我国资源类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高于市场平均水平,体现了资源类公司的价值性;同时,资源类上市公司的市盈率、市净率、EV/EBITDA 均低于市场平均水平,其相对投资价值也比较明显。
本基金立足于充分把握自然资源价值性、稀缺性和独占性的特点,通过投资于拥有优质土地资源、水资源、生物资源、矿产资源、旅游资源的上市公司,为投资者获取长期、稳定、丰厚的投资回报。
一、投资目标
将中国资源的经济价值转换为持续的投资收益,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求长期、稳定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理念
把握资源类上市公司经营特点与发展优势,注重资源类上市公司的投资价值评估,在控制基金资产风险的前提下,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三、投资范围
在国内证券市场依法发行上市的 A 股、债券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其中投资于资源类上市公司股票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股票资产的 80%。
本基金资产中股票投资比例的变动范围为:基金资产净值的 30%-95%;债券投资比例的变动范围为:基金资产净值的 0%-65%;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中长期持有以资源类股票为主的股票投资组合,并注重资产在资源类各相关行业的配置,适当进行时机选择。采用“自上而下”为主、结合“自下而上”的投资方法,将资产管理策略体现在资产配置、行业配置、股票及债券选择的过程中。
本基金将把握资源的价值变化规律,对各类资源的现状和发展进行分析判断,及时适当调整各类资源行业的配置比例,重点投资于各类资源行业中的优势企业,分享资源长期价值提升所带来的投资收益。
1、本基金的股票投资策略及选股流程
(1)本基金的股票投资策略:
A、根据资源的经济发展价值,注重对资源类上市公司所拥有的资源价值评估和公司证券价值的估值分析;对于精选个股将坚持中长期持有为主的策略。
B、我国证券市场处于新兴加转轨的阶段,市场的波动性较强,所以本基金将依据市场判断和政策分析,同时根据类别行业的周期性特点,采取适当的时机选择策略,以优化组合表现。
(2)本基金的选股流程:
A、根据上市公司资源的类别、数量、与主营业务的密切程度判断公司是否属于资源类公司,所有资源类公司形成资源类股票库;
B、在资源类股票库的基础上剔除 ST 等财务异常公司股票形成投资的基准库;C、运用资源评价体系对基准库公司所拥有的资源进行评级并作三级分类,由一级资源类公司形成备选库;
D、运用投资价值综合评价系统对备选库公司的财务状况、内在价值、相对价值进行综
合评级,依据系统评价的结果,并结合公司实地调研的结论建立起基金的投资组合;
E、对投资组合内股票的收益、风险特征、流动性指标、预期收益率进行量化分析,在分析结果基础上构造有效投资组合,以实现组合整体的风险收益最优化。
2、本基金的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取“自上而下”为主,“自下而上”为辅的投资策略,以长期利率趋势分析为基础,兼顾中短期经济周期、政策方向等因素在类别资产配置、市场资产配置、券种选择 3个层面进行主动性投资管理。积极运用“久期管理”,动态调整组合的投资品种,以达到预期投资目标。
五、投资决策程序
1、投资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国内外宏观经济发展状况、资源类行业和企业经济运行状况;
(3)国家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
(4)证券市场政策环境、市场资金供求状况、投资人状况;
(5)上述因素的作用机制和最终对证券市场未来走势的影响。
2、投资决策机制
本基金的投资决策机制为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以及研究驱动投资。
(1)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制定基金的投资原则、投资目标及整体资产配置策略,对基金经理授权,同时对整个投资活动进行全程监督。
(2)基金经理负责基金的投资管理。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授权范围内,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决策的投资原则及资产配置方案,拟订基金的投资组合,并负责实施。
(3)“研究驱动投资”是本基金的投资原则。投资决策委员会以研究部提供的策略报告为基础,对基金的投资原则、策略及资产配置比例进行决策。研究部对基金投资组合及重点投资品种提出投资建议,对重大突发事件提供评估意见和决策建议。
3、投资决策程序
(1)研究部门通过科学系统的研究工作,为投资决策委员会及投资部提供行业与上市公司研究报告及相关策略报告,作为投资决策委员会进行决策和投资部拟定投资方案的基本依据。
(2)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研究部门和投资部提交的策略报告或投资建议方案制定基金的投资原则、投资目标和资产配置策略。如遇重大事项,投资决策委员会及时召开临时会议做出决策。
(3)基金经理根据授权承担本基金投资执行工作,在执行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的投资决策的原则下,负责具体的投资方案的实施。在基金经理权限内的,由基金经理自主实施;超过基金经理权限的,经投资决策委员会批准后实施。基金经理在研究报告的基础上在权限内调整投资组合,下指令给集中交易室,由交易主管分配给交易员执行指令。
(4)监察稽核部对投资组合计划的执行过程进行监控。
(5)如果证券市场、相关行业及上市公司情况发生变化,需对投资组合进行相应调整时,基金经理应提请召开临时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6)基金管理人在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权根据环境变化和实际需要对上述投资决策程序做出调整。
六、业绩比较基准
基金业绩比较基准:
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70%+标普中国债券指数收益率*30%
本基金股票投资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是沪深 300 指数,债券投资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是标普中国债券指数。
沪深 300 指数是沪深证券交易所第一次联合发布的反映A 股市场整体走势的指数,由中证指数公司编制和维护,是在上海和深圳证券市场中选取 300 只A 股作为样本编制而成。该指数样本对沪深市场的覆盖度高,具有良好的市场代表性,投资人可以方便地从报纸、互联网等财经媒体中获取。同时,该指数编制方法清晰透明,具有独立性和良好的市场流动性;与市场整体表现具有较高的相关度,且指数历史表现强于市场平均收益水平,适合作为本基金的权益投资部分业绩基准。
标普中国债券指数是中信标普指数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所开发的债券系列指数之一,该系列指数包括 6 只固定收益指数,分别跟踪中国政府债、企业债、金融债、服务债、工业债和公用事业债的业绩表现以及具有综合意义的全债指数。标普中国债券指数旨在追踪中国的政府债、企业债、金融债、服务债、公用事业债和工业债券市场,它涵盖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债券。纳入标普中国债券指数的债券的信用评级都在投资级以上。
适合作为本基金的固定收益投资部分业绩基准。
如果上述基准指数停止计算编制或更改名称,或者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又或者市场推出更具权威、且更能够表征本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指数,则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同意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后调整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并应及时公告并报证监会备案,同时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风险介于股票型和债券型基金之间,适于能承担一定风险、追求较高收益和长期资本增值的投资人投资。
八、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以《基金法》、《运作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为基础,通过构造投资组合降低基金资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4)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6)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7)本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8)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上述“三、投资范围”中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及第(4)、(5)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比例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
2、初始建仓期
本基金初始建仓期为 3 个月。本基金合同生效后 3 个月内,基金投资组合比例达到本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
九、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如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发生变更,上述禁止行为应相应变更。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基金托管专户、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基金银行存款账户和证券交易资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并报中国证监会及银行业监管机构备案。开立的基金各类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代理人、注册登记人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4、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一、估值日
基金资产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二、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①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价估值。
②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进行估值。
③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方式发行的未上市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进行估值。
④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流通受限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
-(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方法
(1)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的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
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的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 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后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 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首次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6)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7)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6)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6)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形成的债券估值,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权证估值方法
(1)基金持有的权证,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权证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首次发行未上市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以及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4)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3)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
-(3)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其他有价证券等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5、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和其他投资等资产。
四、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并加盖业务公章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加盖业务公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采用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
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一)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结算机构、或代销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二)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赔偿责任;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
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三)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4、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结算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结算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四)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如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6、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资产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股票估值方法中的第(3)项、债券估值方法的第(7)项、权证估值方法的第(4)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或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战争、火灾、地震、洪水等不
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3、如遇国家颁布的有关基金会计制度的变化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在中国证监会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按照有关规定收取的基金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销售服务费;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上述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1.5%的年费率计算,计算方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于次月的前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0.25%的年费率计算,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于次月的前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取。
3、上述第一条中 3-8 项基金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得列入基金费用。
其他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依据有关规定执行。
四、费率的下调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磋商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下调前述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3 个工作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公告。
五、基金的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的各类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1、买卖证券差价;
2、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
3、存款利息;
4、其他收入。
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应计入收益。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每年至少分配一次,最多 6 次,基金每次收益分配比例最低不低于已实现收益的 60%,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场外投资人可以选择现金分红或红利再投资(即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所获分配的现金收益按照本基金合同有关基金份额申购的约定转为基金份额);场内投资人只能选择现金分红;本基金分红的默认方式为现金分红;
3、基金当期收益应先弥补前期亏损后,才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净收益、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五、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红利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的,免收申购费用。
2、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帐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帐单位;
4、会计核算制度依据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5、本基金独立建帐、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帐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审计
1、基金管理人应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独立的、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须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后可以更换。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一、信息披露的形式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业务规则》、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时间
(一)基金募集信息
1、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二)基金运作信息
1、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 3
个工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2、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在指定网站公告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4、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5、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7、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并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8、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9、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10、基金运作期间,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三)基金临时信息
1、基金发生以下重大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终止上市交易、终止基金合同、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 50%;
1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 30%;
12、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3、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4、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18、变更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9、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1、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2、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3、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4、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25、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3、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三、基金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2、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电子确认。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报刊和网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4、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资人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查阅和下载上述文件。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一)变更下列基金合同的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应先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后方可变更。
1、变更基金类别;
2、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3、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4、终止基金合同,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5、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6、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7、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8、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二)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变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公布。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且本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变更;
3、基金合同的变更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4、基金合同的变更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基金合同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承接其原有职责的;
3、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托管人承接其原有职责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合同终止时,基金管理人应予公告并组织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一)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二)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
4、对基金财产进行变现;
5、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6、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7、进行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三)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四)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五)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应及时公告;清算小组作出的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清算报告由基金清算小组报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3 个工作日内公告。基金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六)基金财产清算帐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帐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一、由于基金合同一方当事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基金合同双方或多方当事人违反基金合同,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但是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可以免责:
1、不可抗力;
2、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投资或不投资造成的损失潜在损失等。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基金合同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
基金合同当事人发生纠纷的,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基金合同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据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一、基金合同是基金当事人之间的法律文件。基金合同在基金募集结束,达到本基金备案条件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获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该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并公告之日止。
二、本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具有同等法律约束力。
三、本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八份,除上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一式两份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分别持有两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四、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基金合同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内容应以本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遵守《摩根士丹利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该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制定,并由其解释与修改。基金管理人制定该规则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并不得与法律法规的要求相抵触。本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协商解决。
本页无正文,为《摩根士丹利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签字页。基金合同当事人盖章及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签约地、签订日
基金管理人:摩根士丹利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基金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订地:中国 北京
签订日: 二○○五年三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