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未休畢特別休假遞延至次年度補休協商同意書
立同意書人:
_ __(以下簡稱甲方)、 (以下簡稱乙
方),擔任 職務,茲因勞動基準法第 38 條及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
第 24 條之 1 修法明定特別休假實施相關規定經雙方協商後,乙方同意特別休假於個人年度休假期間未休畢之日數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並訂立條款內容如下,以資共同遵守履行。
一、實施期間及方式:
(一)勞雇雙方如經合意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特別休假,勞工於次一年度排定特別休假時,應優先由遞延之特別休假日數中扣除之。
(二)勞工於次一年度之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時,如仍有經遞延而未休畢之特別休假日數,雇主應依「原請休年度」之工資標準,發給未休畢之特別休假日數工資。
(三)未休畢之特別休假日數工資應依「原請休年度」之工資標準發給。
(四)勞工年度終結未休之特別休假日數,得遞延至次一年度請休,於次一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時,經遞延而未休畢之特別休假日數,雇主即應結清並折發工資,不得再遞延至下一個年度。
(五)發給工資之期限:
1.年度終結:於契約約定之工資給付日發給或於年度終結後三十日內發給。
2.契約終止:依勞動基準法終止勞動契約時,雇主應即結清工資給付勞工。二、權利義務之其他依據:
甲乙雙方原約定之勞動條件,除前述事項外,其餘仍依原約定之勞動條件為之,甲乙雙方不得作任何變更。
三、誠信協商原則:
以上約定事項如有未盡事宜,除依勞動基準法相關法令辦理外,雙方同意本誠信原則另行協商。
四、同意書之存執:
本同意書一式作成三份,由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為憑,另一份交甲方庶務單位備查。
立同意書人:
甲方: (機關) 負責人: (機關首長)
乙方: (簽章)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