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ölfer Motoren GmbH
Wölfer Motoren GmbH
版本 2.1.1
版本日期: 2022 年 8 月 Wölfer Motoren 有限公司所有
内容
§ 1 适用范围
(1) 一般交付条款应作为合同双方之间签订的所有交付和服务的基础 - Wölfer 作为供货方
(下称:“供应商”) 和订货方(以下称为:“买方”)。
(2) 只有在与《德国民法典》第 310 条第 1 款意义下的企业、公法法人或公法上的特有财产进行业务往来时才适用本一般交付条款。
(3) 如不能遵守本交付条款,则需要供应商的书面同意。除非另有约定,否则不接受买方声明的交易条款。附加协议需以书面形式确认。
(4) 通过以下链接,您可以找到我们销售条件的最新版本 :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 2 合同订立,报价
(1) 发生书面订货确认或交付,则视为合同订立。合同修改及其补充总是需要合同双方的书面确认。不可进行口头协议。
(2) 价格约束力来自供应商的报价。
§ 3 价格,支付条件
(1) 除另有约定外,价格为国外交付的现款支付并包括国内交付的税款。除了货物价格外,运费、邮费和保险以及包装费用将单独收取。在国内交付的情况下,法定增值税以其当前适用的金额数目为准。
(2) 买家的支付必须且只能汇入合同中指定的帐户。只有书面协议才允许扣除付现折扣。未明确约定固定价格的订单应按交付当日有效的合同价格收取。
(3) 除非另有约定且已经协定进行部分交货,否则在合同订立后 6 个月或者更迟之后,因人工、材料和销售成本发生变化,我方保留进行合理的价格调整的权利。
(4) 除非另有约定,买方必须在账单日期之前支付合同价格的 30% 作为预付款,剩余 70%进行现款支付。如果超出付款期限且虽经供应商提醒但仍未履行付款,我方保留权利不经进一步提醒而视买方为拖延付款,并要求支付高于相应基准利率 8% 的滞纳利息。
(5) 如果经证明买方延迟付款超过 45 天,则供应商有权扣留已经生产完成的货物并暂停生产。
(6) 如果经确认买方索偿有法律效力且无可争议,则其有权要求冲抵。如果反诉是基于相同的合同关系,买方也有权抵消我们的索偿。
§ 4 交付,风险转移
(1) 交付时间为 18 周。除非另有约定,否则交付时间在发出订货确认后 1 周和收到预付款后开始。如果没有协定支付预付款,则交付期将在订货确认发出后 1 周开始。
(2) 如果买方受领货物延迟或者违反其他合作义务,我方有权要求赔偿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害
,包括赔偿可能产生的额外费用。供应商有权提出其他索赔。
(3) 除非另有约定,根据《国际贸易术语》最新版,交付在奥斯纳布xx以货交承运人(
FCA)的方式进行。
(4) 如果在发出订货确认后更改或补充订单,将对交付时间做相应调整。
(5) 供应商有权随时进行部分交付和履行部分服务。
§ 5 不可抗力
(1) 如果发生不可抗力导致工作中断,且因此导致交付或服务全部或部分延迟,供应商有权在延迟期限内延长交付期限或者全部或部分退出合同。不可抗力特别包括以下事件:战争,高级命令,破坏,罢工和停工,交通中断,水灾,自然灾害,地质变化和影响。
(2) 如果第(1)款所述事件的持续时间超过 12 周,则双方均有权解除合同。
(3) 合同双方任何一方都有义务在发生不可抗力案件后,立即向另一方发出通知,并提供所有细节。
§ 6 所有权保留
(1) 在买方完成供货合同中规定的所有支付义务前,我方保留被交付货物的所有权。我们不会每次都明确提及该条款,但其也适用于未来所有的交付。如果订货方违反合同,我方有权收回货物。
(2) 只要所有权未转移给买方,买方有义务小心处理已交付的货物,并且自行承担费用及时进行维护和检查。
(3) 如果交付的货物被第三方扣押或遭受第三方的其他干预措施,买方有义务立即书面通知供应商。如果第三方无法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771 条给我们报销诉讼费以及庭外费用
,则买方应对我们所遭受的损失承担责任。
(4) 买方始终代表我们或者受我们委托对所购买的物品进行处理、加工或改组,但是没有相应的义务。在这种情况下,买方对所购买物品的期望权利继续存续于被改造的物品上。如果所购买的物品是与不属于我们的其他物品一起被加工处理的,我们按照加工处理时货物的客观价值与其他被处理物品的比例获得新物品的共同所有权。这同样适用于混合的情况。如果在进行混合处理时,买方的物品被视为主要物品,则协定为买方按比例向我们转移共同所有权,从而保障我们享有由此产生的专有所有权或共同所有权。为了确保买方对我们履行支付义务,买方还向我们转让其通过对不动产的保留权而对第三方具有的债权主张。我们现在已经接受该转让。
(5) 如果担保物的可变现价值超过我们债权的 20%,我们将根据买方的要求有选择性的解除该担保。
§ 7 维护和安装工作
在维护和安装工作过程中,买方确保所有必要的装配零件和工具都在相应的位置,已经完成必要的预先工作,并且可以毫不拖延地开始安装作业。
§ 8 保修
(1) 买方享有保修权利,只要其合规履行了《德国商业法典》第 377 条中规定的检查和发出缺陷通知的义务。
(2) 缺陷索赔的时效期为在按合同约定将货物交付给买方后的 12 个月内。如果法律规定较长的期限,则以法律规定的期限优先。
(3) 如果交付的货物出现缺陷,在买方按期限进行了缺陷申诉的前提下,由我们决定进行修复或换货。如果进行修复,买方保证给卖方提供支持并允许其访问重要的信息。供应商必须在合理的时间内补充履行义务。
(4) 如果买方没有在准备验收的 7 个工作日内申诉重大缺陷或者已经用于车间生产,则视为验收。
(5) 买方有义务在收到交付后 7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报告缺陷索赔。
(6) 以下情况,不适用缺陷索赔:
a. 与约定的货物性能没有显著差别
b. 对可用性只有微不足道的影响
c. 在自然磨损或损耗的情况下,以及在风险移交后因错误或者疏忽处理,过度使用,不恰当的操作方法,特殊外部影响而导致的损坏,且在合同中没有规定相关前提条件。
如果买方或第三方进行了不正确的维修或更改,则此种情况以及因此而导致的后果不适用缺陷索赔。
(7) 如果我们所交付的货物在交付后被迁移至与约定的交付地址不同的其他地方,由此导致补充履行义务的费用上升,则买方无权要求给付补充履行义务的必要费用。
§ 9 责任限定
(1) 除非有故意或严重疏忽的行为或不作为,否则不适用对供应商提出损害索赔。疏忽行为或者不作为的责任金额仅限于合同典型的可预见的损害。
(2) 人员伤亡责任、因损害生命、身体或者健康而产生的责任不受影响。
§ 10 移交的文件
(1) 对所有因下达订单需要而移交给买方的文件和数据载体,我们保留所有权和著作权。
(2) 除非我们向买方发出明确的书面同意,否则不得允许第三方访问这些文件。在没有购买合同的情况下,收到的所有相关文件都应销毁,或应我们的要求退还给我们。
§ 11 最后规定
(1) 如果买方暂停付款或申请破产程序,我们保留全部或部分退出合同的权利。
(2) 如果买方将其订单转让给分包商,则买方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供应商。
(3) 如果这些销售条件或合同的个别条件全部或部分无效,其余条件不受影响。
§ 12 法律选择,审判籍
(1) 本合同关系产生的所有争议的专属和国际管辖地是奥斯纳布xx/德国。我们还保留在客户所在地审判籍提起诉讼的权利。
(2) 仅适用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法律,不适用联合国销售公约(CISG)。
地点,日期 地点,日期
买方签字 Wölfer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