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权保留 样本条款

所有权保留. (1) 我们保留供应产品的所有权,直至我们基于已订立合同及持续业务关系引发的当前和将来的所有债权(“担保债权”)均已被全额给付。 (2) 在担保债权被全额支付前,保留所有权的产品不得质押给第三方或以担保方式转让。如属于我们的产品附于第三方,则客户必须立即 (3) 如客户违反合同,特别是未给付支付到期的购买价款,我们有权依据法律规定撤销合同和/或在付款少于 75%的情况下要求客户退还保留所有权的产品。要求退还产品,并不代表同时做出撤销合同的声明,相反,我们有权仅要求退还产品并保留撤销合同的权利。如果客户未支付到期购买价,则只有在我们之前未能成功为客户设置合理的付款期限,或依据法律规定没有必要设置该等付款期限时,我们才能行使前述权利。我们有权处置退还的产品。处置产品的收益(扣除处置所需的全部费用)应抵销买方的未偿债务。 (4) 客户有权在正常业务中转售/处理保留所有权的产品。在此情况下,额外适用以下规定: 1. 我们对产品的所有权保留延伸至对我们的产品进行加工、混合或组合后生成的产品的全部价值,在此情形下,我们将被视为制造商。如果将我们的产品与第三方产品进行加工,混合或组合时,第三方对产品的所有权仍然有效,则我们将根据所供应产品价值占加工、混合或处理后产品(“最终产品”)的发票价值的比例获得共同所有权。在所有其他方面,所有适用于我们保留所有权的产品的也同样按比例适用于最终产品。 2. 客户在此向我们转让因转售产品或最终产品引起的对第三方的债权,以及所有附带权利,担保权益及所有权的保留,以此作为担保,其总额可以是产品全额,也可是根据前述条款与我们作为共同所有权人按比例而得的所有权份额价值。我们接受该等转让。上述 A 节第 6 条第 2 项提及的客户的义务也将适用于已转让的债权。 3. 除我们外,客户仍然有权向第三方主张债权。我们承诺只要客户全额向我们履行付款义务,未拖欠支付,未申请启动破产程序,且没有其他缺乏付款能力的情形,我们就不会提起主张。但是,在该等情形下,我们可以要求客户告知我们转让的主张及其债务人,提供提起主张所必要的所有信息,移交相关文件并将转让的情形通知债务人(第三方)。 4. 如果担保的可实现价值超出我们主张的 10%,则我们将根据客户的要求解除所选择的担保。 (5) 如果客户转售和/或处置保留所有权的产品对我们造成损害,我们将要求退还保留所有权的产品。如果第三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 106 条的规定善意取得该保留所有权产品的所有权或其他财产权,则我们有权要求客户赔偿损失。 (6) 客户必须谨慎对待保留所有权的产品。根据我们的要求,客户必须基于产品的替代价值为保留所有权的产品充分投保火灾险、水灾和盗窃险。并自行承担保费。如有必要开展维护和检查工作,客户亦必须就此自行承担费用。 (7) 如所有权保留的有效性取决于登记,例如,在客户所在国家的公共 登记处登记,我们应获得客户授权,有权实施登记,并且登记产生 的费用由客户承担。客户有义务免费提供登记所需的所有合作服务。
所有权保留. 1. 卖方保留已交付货物的所有权,直至结清因与买方之间的业务关系而于合同签订日产生的所 有应收款,包括因后续订单、翻单或零部件订单而在合同签订日产生的所有应收款。如果卖方享有的所有担保权益价值比所有担保债权价值高出 10%,则卖方应按买方的要求放弃适当量的担保权益。 2. 如果买方的任何行为违反合同规定,包括但不限于拖欠付款,卖方有权收回所有权保留的货 物。即使卖方要求归还或扣留所有权保留的货物,也不是撤销合同,除非卖方作出明确书面 确认。卖方应有权处置货物;货物处置所得收益在减去发生的相关费用后用于抵消买方义务。买方有义务妥善处理所有权保留的货物,将这些货物与其它货物分开存放。此外,针对火灾、水灾、暴风雨、夜盗和盗窃,买方有义务自费为货物购买足够保险以抵御因前述风险造成的 损害,并承担重置费用。如发生损害,则将因此产生的任何担保权益请求权转让给卖方。只要有必要进行维护和检验,买方应及时开展维护和检验工作,且相关费用由买方承担。 3. 买方不得抵押所有权保留的货物,也不得将所有权保留的货物作为担保物予以转让。如果进行抵押或发生任何其它侵犯第三方权利的情形,买方应及时书面告知卖方,若无合理理由不得拖延,并向卖方提供保护卖方权利所需的所有信息和文件。应将卖方的所有权告知负责强制执行的官员或第三方。对于因第三方投诉反对而发生的法庭内外费用,如果第三方不补偿卖方,则若针对物品本身的损坏、改动或损毁而进一步提出的索赔,差额部分由买方补偿给卖方。 4. 应允许买方在日常经营过程中转售和/或加工所有权保留的货物,只要卖方未向买方主张因所有所有权而产生的任何权利。对于买方向其客户或第三方转售货物所得的所有应收款,无 论转售的物品是否经加工,买方现已将最终账单载明的所有价款(包括增值税)全部转让给卖方。卖方接受转让。关于买方及其客户之间的往来账户关系,买方事先转让给卖方的应收款还应适用于经认可的余额,以及如果客户破产,上述应收款还应适用于届时“有因果关系的”余额。还应允许买方在该转让后收取应收款,但这不应影响卖方自行收款的权利。只要买方遵守其因获得收益可履行付款义务;买方未拖欠付款;以及未申请启动破产程序,卖方就不得自行收款。 5. 经卖方提出要求后,买方有义务提供 (i) 买方有权获得的应收款的准确清单,并注明客户的名称和地址、各项应收款的金额、账单日期等; (ii) 告知卖方收取已转让应收款所需的所有信息; (iii) 允许审阅该信息;以及 (iv) 向客户披露该转让。 6. 买方在此声明其以下理解:卖方负责提取所有权保留货物的人可为回收所有权保留的货物之目的进入或驱车进入该等货物所在的建筑物或场所。 7. 买方应始终为卖方对交付的物品进行加工或改造。如果与不属于卖方的其它物件一同进行加工,则卖方应按照截至加工时所交付物品与其它加工物品的价值比例获得对新生成物品的共同所有权。此外,上述规定同样适用于因加工所交付的所有权保留物品而产生的物品。如果 加工、混合或融合中买方的物品被视为是主要物品,则应视为规定买方将按比例把共同所有权转让给买方。买方应为卖方保护由此产生的独有所有权或共同所有权。
所有权保留. 在全额付款之前,商品仍然是相应买方的财产。
所有权保留. 12.1 在客户对合同中供货商的全部现有或未来的要求未付全款之前,供货商保留所售货物的所有权。 此外,供货商保留所售货物的所有权,直至供货商全额支付可能存在的协议方之间的其他商务关系内供货商现有或未来要求的款项。
所有权保留. 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尽管产品已经交付,在具有相关法律要求的情况下,产品的所有权仍应归属于卖方,直到买方付清全部款项,包括任何税费(除所得税外)或其他政府费用。在此情况下,在产品交付至完成全部付款之前,买方作为卖方的受托人持有产品,并确保将该产品的存储期间,将该产品标注为卖方产品。此第 5 条中规定的所有权保 留,不影响本合同中有关利益和风险转移的其他规定。
所有权保留. 1. 我方所交付的一切货物,其所有权在未付款项完全结清前归我方所有。对于因款项未结清而保留所有权的货物,应视为对我方请求支付价款之债权的担保。 2. 如果按照保留所有权货物所在国或加工国的法律,第VII条所约定之所有权保留无效,则适用该国与原条款最为接近并可提供最有利保障的法律规定。
所有权保留. (i) 在买方支付全部货款前,奥托昆普对已交付的货物保留所有权。 (ii) 在买方付清其应向奥托昆普支付的所有其它款项之前,奥托昆普对已交付的货物也保留所有权。 (iii) 在所有权转移之前,如买方未能按期支付款项或在适用法律允许的其它情况下,奥托昆普有权取回由买方占有或控制的货物,且奥托昆普特此被允许进入任何储存该等货物的土地或建筑物以取回货物。 (iv) 如果经买方加工,尚未付款的货物成为一件“新物品”或“新物品”的一部分,在奥托昆普收到原货物的全部货款前,其有权根据未付款货物的价值按比例享有对该新物品的所有权。 (v) 如果买方出售任何未付款货物或新物品,买方特 (vi) 上述第(i)-(v)子条款应各自作为独立条款生效,相应地,若任何子条款因任何原因导致不可执行,其它子条款仍具有完整效力。
所有权保留. 6.1. 德之馨保留对所交付货品的所有权直至收到货品的全额货款。 6.2. 采购方保证自费为货物购买重置完全价值保险,以防范火灾、水灾和盗窃。 6.3. 采购方有权在其日常业务过程中,在所有权保留的前提下,转售货物。在此,采购方在所有权保留的前提下,将由货物转售所产生的债权转让给德之馨。德之馨接受该转让。只要履行了其自身的付款义务,采购方有权收取已转让的到期债务金额。如果采购方出现付款延迟,德之馨有权收回该收款方面的授权。在此情况下,经德之馨要求,采购方有义务向德之馨提供所有有关收款的必要信息,并允许德之馨的代表在采购方 会计文件的基础上,核实所转让债权的有效存在,并且采购方有义务告知其债务人该转让的情况。 6.4. 如果由于货物与其他货品混合或混同或货物被加工,德之馨丧失对货物的所有权而采购方成为所交付货品的所有权人,则采购方就此预先按比例将所生产的新货品价值中的共有权份额转让给德之馨,德之馨在此接受该转让。且无偿保管取代实际交付。 6.5. 采购方应立即将任何第三方针对德之馨财产的主张告知德之馨,并且,经与德之馨达成协议,采购方有义务自负费用采取合适的法律手段对该主张进行抗辩。 6.6. 如果采购方迟延付款,或者要求使采购方资产进入破产程序的申请已被受理,或者向第三方转让或然权利,德之馨有权取回所交付的货物,为此目的,德之馨有权进入采购方的经营场地。德之馨有权在所有权保留的前提下,自由处置该货物。由该处置所产生的收益可用于抵销采购方的债务(扣除该处置的合理支出)。 6.7. 经采购方要求,德之馨同意解除采购方提供的附属担保,但剩余附属担保品的价值应比其所担保的当时未实现债权的价值高出 10%以上。德之馨有权自由选择所要解除的由采购方提供的附属担保。
所有权保留. 7.1. 卡尔迈耶将一直保留所交付的产品所有权,直至与客户因交易关系产生的所有债权消灭为止。此所有权保留条款同样适用于其他特别标明的应收账款,且适用于未兑现的支票和汇票,以及未支付的未清账目或现金项目。 7.2. 客户不得在任何所有权保留的产品上设立担保。 7.3. 客户可在取得卡尔迈耶的授权后对产品进行加工、处理或混合。如卡尔迈耶的产品已被加工为新产品,客户应将其在新产品上的所有权转移至卡尔迈耶。该产品从此时开始被视为借与客户的。在对已交付但是保留所有权的产品进行转售的情况下,客户应将所有应收以及其他针对采购方的权利主张转让给卡尔迈耶,包括所有由此转售所产生的一切附属权益和盈利,直至客户对卡尔迈耶的应付款全部结清。卡尔迈耶在此接受此种转让方式。客户应免费为卡尔迈耶保存上述加工、处理或混合的保留所有权的产品。 7.4. 客户应确保为保留所有权的货物做好防范风险的措施,特别是要使其免于火灾、盗窃和水灾侵害的风险,相关费用由客户承担,并应保证货 物得到妥善安置和存放。 7.5. 由卡尔迈耶交付的保留所有权的货物如果被当作附属利益交与任何第三方,或者被任何第三方占有,必须及时向卡尔迈耶报备;卡尔迈耶因介入上述事宜产生的任何的费用均由客户承担。 7.6. 如客户将其权利和义务转移给任何第三方时,客户有义务以书面形式告知第三方卡尔迈耶保留所有权的货物并将因此产生的义务以书面形式 转移至第三方。 7.7. 如提供给卡尔迈耶的抵押总价值已超过其主张款项金额的10%时,根据客户的要求,卡尔迈耶可自行决定是否解除抵押。 7.8. 如果客户拖欠付款,包括但不限于付款延迟,卡尔迈耶有权在其规定的宽限期期满后收回保留所有权的货物,即使卡尔迈耶尚未解除合同。
所有权保留. 1. 尽管《销售条件》中有其他规定,在买方全额付清皮尔卡乐与买方之间所订立的所有《协议》下所欠皮尔卡乐的所有款项(包括利息、费用和罚款)前,皮尔卡乐应保留皮尔卡乐交付给买方的产品的所有权和产权,包括所有共同义务和皮尔卡乐根据买方在这些《协 议》中的违约行为提出的所有索赔。然而,买方可在其正常业务过程中处理,或在买方是皮尔卡乐的分销商的情况下,出售皮尔卡乐所拥有的这些产品。 2. 买方应自费为皮尔卡乐所拥有的产品购买充分的保险。保险范围应包括在买方设有总部/仓库的国家通常获得的保险所承保的损失、盗窃和任何其他风险。根据皮尔卡乐的第一个请求,买方将向皮尔卡乐提供保险单副本和付款证明。 3. 如果拟使用产品或产品发往或买方所在的国家或地区的法律不承认以此方式保留所有权,或为该整个或部分权利的有效性或授予 设置特定要求,则买方应在产品交付前将全部情况通知皮尔卡乐。买方应在皮尔卡乐的第一次请求下,配合满足这些要求,或由皮尔卡乐自行决定并代表皮尔卡乐,授予产品(不论是否已交付)担保权,该权利应在效力上类似于所有权保留,且对第三方有效。通过签订《协议》,买方授予皮尔卡乐不可撤销的权力,采取任何必要措施来达到上述目的。 4. 只要任何产品须保留所有权,或买方须根据《销售条件》第 11(3)条的规定在产品上设置类似的担保权,买方不得在皮尔卡乐交付的产品上设置抵押或以任何方式对其设置权利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