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在保险期间或保险单载明的追溯期内,被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网络交易平台上从事产品销售的过程中,非因故意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而直接引起的,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 人首次受到承保区域内法院签发的知识产权侵权TRO临时禁令,并导致被保险人无法继续销售的,视为保险事故发生,被保险人委托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法律服务机构,为解除T RO临时禁令所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及合理且必须的律师费,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国泰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知识产权海外侵权责任保险条款
C00013330912022122195731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自然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
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仅适用于对第三方的专利权、商标权(已注册或未注册)、著作权(以下统称为“第三方知识产权”)实施的侵权行为。
保险责任
第四条 在保险期间或保险xxx的追溯期内,被保险人在保险xxx的网络交易平台上从事产品销售的过程中,非因故意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而直接引起的,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首次受到承保区域内法院签发的知识产权侵权TRO临时禁令,并导致被保险人无法继续销售的,视为保险事故发生,被保险人委托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法律服务机构,为解除TRO临时禁令所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及合理且必须的律师费,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五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任何一方发生破产或资不抵债;
(二)致使保险人面临联合国决议案下的制裁、禁令或限制,或欧盟、英国或美国的贸易经济制裁、法律处罚或管制的任何索赔或支付;
(三)被保险人的不诚实、欺诈、虚假诉讼、恶意或犯罪行为;
(四)被保险人在投保前已经发生的诉讼或准备参加或可以合理预见的诉讼案件;
(五)未被承保区域内法院受理的诉讼或保险单约定承保区域外的诉讼;
(六)就与未向保险人投保、保险人未同意承保、未列明于保险单的被保险人拥有、获得许可、制造、使用的产品或被保险人订立的协议相关的诉讼;
(七)被保险人实际违反或被指控违反其在任何关于转让知识产权所有权的书面销售合同、购买合同或资产转让合同项下作出的xx或保证;
(八)被保险人被诉侵权的知识产权为他人许可被保险人的知识产权时,与该书面合同、许可协议或其他协议相关的争议,包括被保险人违背、拒绝履行、终止或中止该合同,延迟支付或不支付对提起诉讼的第三方应付的知识产权许可费、使用费或其他货币性支出。
第六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三)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四)被保险人故意或重大过失地在行为过程中不顾及第三方知识产权且其知道或有理由相信其行为结果可能导致诉讼并可据本保险合同索赔;
(五)被保险人主动提起法律程序而产生的诉讼或反诉;
(六)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对其他被保险人提起诉讼,或要求、指示、协助他人对其他被保险人提起诉讼;
(七)被保险人未在保险期间内告知保险人的诉讼;
(八)过去、现在或将来使用标准必要专利;
(九)任何政府部门因对被保险人作出监管行为所提起的诉讼;
(十)任何刑事诉讼。
第七条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可收回的税金;
(二)罚款、罚金、惩罚性赔偿、惩戒性赔偿或三倍、多倍赔偿中超出基础金额的部分或其他非补偿性赔偿,包括但不限于对任何权利的故意侵权而产生的损害赔偿;
(三)被保险人的间接损失;
(四)除律师费以外的其他法律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鉴定费、仲裁费、应诉人员的出庭费及差旅费;
(五)达成和解,形成判决、裁决或指令后,被保险人继续使用第三方知识产权而应承担的知识产权使用费或任何其他补偿费用(包括已全额支付许可费的任一比例);
(六)被保险人应承担的免赔额或按照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七)为监控对第三方知识产权是否侵权而发生的任何费用,包括由上述行为导致的法律费用;
(八)保险人未书面同意处理某项索赔前被保险人产生的任何费用;或理赔期间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产生的任何费用;
(九)被保险人或其母公司、子公司、控股公司的员工、代表、董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或内部律师产生的正常工薪成本及出庭作证费用以及外部律师或咨询人员以被保险人的员工、董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或内部律师的身份履行职责时产生的工薪成本及出庭作证费用;
(十)精神损害赔偿;
(十一)任何人身伤亡和实体财产损失。
责任限额与免赔额(率)
第八条 每次事故责任限额以及累计责任限额均应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第九条 每次事故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合同中同时载明了免赔额和免赔率的,免赔金额以免赔额和按照免赔率计算的金额中的高者为准。
保险期间
第十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xxx的起讫时间为准。
第十一条 追溯期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追溯期是指自保险期间开始向前追溯约定的时间期间。若保险合同未载明追溯期的,则无追溯期。
保险人义务
第十二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三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保险人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四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
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五条 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并如实填写投保单。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前款约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本保险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六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于保险合同订立时一次性交清保险费。未交清保险费的,保险合同不生效,保险合同生效前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十七条 被保险人应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申请将诉讼受理法院转移至更低级别法院或重新评估代理人级别。
第十八条 被保险人应与代理人和保险人在针对诉讼发起的及随后的调查过程中保持合作,积极协商。
第十九条 被保险人应将其面临的每一起诉讼在合理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该告知不应晚于致使保险人难以确定保险事故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之时点,对于超出该时点导致损失无法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未经保险人事先同意,被保险人不能向任何其他人披露此保险合同的存在。保险人默许被保险人向董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披露,以及被保险人应政府或监管部门
的要求向政府或监管部门披露。
第二十一条 未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项下的权利不能转让。第二十二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及
时通知保险人,并保留向该责任方请求赔偿或补偿的权利。
被保险人应尽最大努力在任何法院判决、裁决或和解中获得有利于被保险人的任何性质的费用或损失结果。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在任何判决、裁决、法院指令或和解中所获得的费用、责任权益享有优先受偿权,并可据此就本保险合同项下已偿付或应偿付的赔偿金额内进行追偿。
被保险人应当在所有时候采取必要且合理的措施保全有关证据并应保险人的合理要求向保险人提供一切其他合作、协助及相关信息并签署保险人要求的所有必要文件,以备保险人向责任主体进行代位求偿。无论保险人是否已根据本保险合同支付任何款项,被保险人均应履行上述义务。被保险人不得实施任何可能减损其权利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未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不得承认任何责任、支付任何款项、承担任何义务、产生任何费用、达成任何和解协议或认可任何法院判决或裁决。
赔偿处理
第二十四条 被保险人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进行赔偿:
(一) 被保险人自行承担每次事故免赔额或按照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二)每次索赔的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人在保险单列明的每次事故责任限额,且无论何时累计不得超过累计责任限额。
第二十五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提交以下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凭证;
(二)索赔申请书;
(三)保险事故所涉各方签署的和解协议;
(四)所涉及诉讼的受理案件通知书、判决书、调解书或裁决书等法律文书;
(五)被保险人已经支付相关律师费凭证;
(六)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如果被保险人的损失在有相同保障的其他保险项下也能够获得赔偿,则本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赔偿限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保险合同的赔偿限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二十七条 在被保险人收到有利于被保险人的有关任何性质的费用或损失的判决、裁决、法院指令或和解后,被保险人应立即偿还保险人就本保险合同项下已支付的款项或扣减应支付的赔款(上限为此判决、裁决、法院指令载明数额或和解数额)。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争议解决
第二十八条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合同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xxx的仲裁委员会仲裁;或
(二)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九条 本保险合同以及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任何事项、纠纷及争议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法律),除非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另行约定且于保险合同中载明。
其他事项
第三十条 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应当向保险人支付相当于保险费5%的退保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可书面通知保险人解除本保险合同。保险到期日变更为保险人
收到解除通知之日,且保险合同解除后保险责任即终止。保险人应当按照日比例计算未实际履行期间的保费,并向投保人返还。若解除时仍有已通知保险人的索赔或诉讼,则保险人保留全部保费,直到保险人不再承担本保险合同项下任何保险责任。
保险人若需解除本保险合同,可向投保人的最新地址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保险人应当按照日比例计算未实际履行期间的保费,并向投保人返还。保险人责任在本保险合同解除通知发出届满三十日后终止。若解除时仍有已通知保险人的索赔或诉讼,则保险人保留全部保费,直到保险人不再承担本保险合同项下任何保险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本保险合同与任何可适用法律规定的相悖之处,视为已根据法律规定进行变更。本保险合同具有可分割性,如任何条款因法律规定归于无效或不具有执行力,不影响其他条款效力。
第三十二条 任一索赔中,若被保险人申请聘用任何专业人员或专家,需向保险人提供该等聘用之必要性的书面说明,并得到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为获得保险人该等同意,该专业人员或专家需确认其已被告知本保险合同中适用于有关代理人的条款及条件,同意并遵循该等条款及条件。
第三十三条 若被保险人据本保险合同索赔时,知道或应当知道该等索赔在任何方面构成欺诈或伪造,或诉讼各方存在共谋,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保险人保留任何已支付保费,并不据本保险合同就任一索赔支付赔偿款。
释义
第三十四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中的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诉讼:在法院对被保险人提起或威胁提起的法律程序或任一和解,包括但不限于寻求禁止令救济及/或经济赔偿责任的诉讼。
索赔:被保险人据本保险合同就在承保区域内发生且受当地管辖的诉讼请求赔偿。同一初始原因、事件引发的所有诉讼应视作一次索赔。
承保区域:在保险xxx的国家或地区。
法院:任何正式建成的、有合法审判权的且有权就诉讼达成有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决或指令的法院。
TRO 临时禁令:临时禁令(TEMPORARY RESTRAINING ORDER)缩写 TRO 是指在诉讼过程中,法院应原告的请求而发出的迫使侵权行为人临时停止侵权行为,法院发布的责令一方当事人作为或者不作为的强制措施。其目的是为了制止即将发生的侵权行为,客观上还能保障消费者的权益。
标准必要专利:某一产品、服务为遵守或使用某一标准而必要使用的专利权。
标准:由包括但不限于国际标准化组织、欧洲标准化委员会、欧洲电工技术标准化委员会、欧洲电信标准化协会、欧洲标准局、电气和电子工程师协会、美国国家标准化组织、德国标准化学会及国际互联网工程任务组等政府组织、多边行业协会或行业专家协会制定或管理的一系列规定了关键性能和必要元素的技术规范或规范草案,以确保向多家供应商或行业参与者提供的产品、服务及流程具备协同工作性能。
和解:经保险人先前书面同意后,被保险人与相对方在诉讼前或法院受理诉讼中为结束诉讼而达成有法律效力协议的任何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