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新 北 市 三 芝 區 三 芝 國 民 小 學 教 師 聘 約 xxxxxxxxxxxx(xxxxxx)敦聘 君(以下簡稱乙方)為本校 教師,聘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茲就學校與教師雙方權利與義務事宜,訂定本聘約,學校及受聘教師均同受此規範。 第一條 x聘約依據教師法、教師法施行細則、及相關法令規定,由學校與本校教師會雙方協議訂定,再經由校務會議審查通過後,由校長公佈實施。 第二條 x聘約之目的基於保障學生學習權利、維護教師權益、顧及學校行政運作之效能與 教育品質。 第三條 x聘約經甲方公告之契約範本為之,除教師法及相關法令修正時,本聘約應隨同修正外,甲、乙雙方均不得任意變更之。 第四條 懸缺代理代課教師,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由校長聘任之。聘約期限以政府敘薪核准日起至翌年七月一日止。 兵缺、留職停薪、延長病假、借調、受訓公假等代理代課教師,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由校長聘任之。聘約期限以政府敘薪核准日起至前述教師公假原因消失復職日止。 第五條 代理代課教師,其聘約審閱與簽約期限,依本校教師甄選簡章之規定辦理。前項逾期原因如為不可抗力因素者不在此限。 簽約時甲方對於乙方之權益與義務應主動告知或需盡答覆有關諮詢的義務。 第六條 乙方欲於學期中辦理解約離職者,應於十四天前以書面提出申請,並經教師評審委員會通過,乙方依規定辦理離職者,甲方應發給離職證明。 第七條 甲方作出解聘、停聘、不續聘之決議後,應即以書面通知乙方。並於執行前一週再通知,乙方如不服決議,得依規定提出申訴,申訴期間(聘約期內)乙方之權益維護依照 「教師法施行細則第十八條」規定辦理。 第八條 甲方應保障代理教師之各項權利,其待遇、出勤差假管理、保險、均依八十八年九月 廿九日(八八)北府教一字第三六八八三六號函規定之『臺北縣政府所屬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辦理。 第九條 乙方之教學及對學生之輔導,應秉持專業知能。有決定自編或自選教材、教法、及評量方式之自主權。 第十條 乙方應本教育專業原則就學生特質之輔導及教材教學、評量方式之實施,應不斷檢討改進追求專業成長。 甲方遇有受教學生監護人,或依法設置之視導人員就前項內容提出具名之書面投訴時,乙方有xx意見之權利。若甲方認為投訴有理,應移交各科教學研究會協同教務處處理,甲、乙雙方對於處理結果有異議者,提交教評會協商解決。 第十一條 甲方行政單位應配合教師教學上之合理要求,並提供教學需要資源與安全的教學環境。 第十xx xxxx,xxxxxxx,xxxxxx,x方應依規定辦理請假。第十三條 乙方對學校教學及行政事項享有提供興革意見的權利。 校務會議決之結果,攸關代理教師之權益,甲方應盡公告知會的義務。 第十四條 乙方因執行教育工作遭第三人不法侵害,訴訟期間得比照「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辦法」申請核發延聘律師一人之費用。(行為人注意義務之欠缺係顯然缺乏普通人之注意程度的『重大過失』不得申請) 第十五條 乙方參與學校要求之校(級)務、教學事項之處理,所遺課務甲方應派代課教師。 第十六條 乙方對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甲方有關其個人之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權益者,得向台北縣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或按其性質提起訴訟、請求救濟。 第十七條 除有法令規定者外,乙方得拒絕參與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所指派與教學無關之工作或活動。乙方對「與教學無關之工作或活動」如有爭議,得提請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評議,再有爭議由校務會議議決之。 第十八條 教師授課科目應依課程標準,以專業專才、公平原則妥善編排教師課務。學校與教師會根據 本校員額編制及職務課務分配要點,共同協議出教師合理之授課時數。 | 第十九條 乙方未盡其教師之本職時,甲方應告知、勸導改進。如乙方未能確實配合,甲方得提報教評會依法處理。 第二十條 乙方有遵守教師法第十七條規定之義務。 第廿一條 乙方有參加校內重要集會﹝晨會、週會、校務會議﹞、輔導學生行為、輪值導護之 義務,惟前述義務詳細內容應由甲方與教師會、家長會共同協議之,並需經校務會議通過。第廿二條 甲方違反聘約時,乙方得依教師法提出申訴或訴訟;乙方違反聘約時,由教師評審 委員會依相關法規處理之。未經教師評審委員會決議,甲方不得因之影響乙方之合法權益。第廿三條 乙方未經甲方同意終止聘約而毀約,應賠償毀約日至甲xx聘任教師聘約生效前支 付之代課費,但以一個月為限。(代理教師由甲方延聘,乙方不得異議) 第廿四條 乙方於聘約存續期間終止聘約關係,已受領自甲方之本薪、職務加給、及請領自甲方按月給付之各種款項,甲方得依法令規定按日追繳之。 第廿五條 因甲方之過失致使乙方遭受權益之損害,甲方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廿六條 教師應遵守兩性工作平等法、性別平等教育法、性騷擾防治法及本校性侵害暨性騷擾防治規定,不得有疑似情事發生,以建立友善的工作環境。 第廿六條之一 教師於執行教學、指導、訓練、評鑑、管理、輔導或提供學生工作機會時,在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人際互動上,不得發展有違專業倫理之關係。 教師發現師生關係有違反前項專業倫理之虞,應主動迴避或陳報學校處理。 第廿六條之二 教職員工生應尊重他人與自己之性或身體之自主,避免不受歡迎之追求行為,並不得以強制或暴力手段處理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衝突。 第廿六條之三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廿七條 教師聘約之制定及修改,應先與本校教師會協議,雙方有爭議時,應由當事人雙方、本縣教師會、及本縣教育局協商解決之。前項教師聘約,若需於原聘約有效期間內 修改,應書面通知乙方 ,乙方得於五日內重新簽定聘約,其聘期與原約同,逾期 不重新簽定聘約,視同不受聘。 聘約存續期間,甲、乙雙方就權利與義務關係之變更調整事項,應與本校教師會協商後訂定之。 第廿八條 乙方之各項待遇、福利依法令修正或新法之施行隨時修正之。 第廿九條 x聘約因法令修正或當事人之一方認為有修正必要時,得由校長與本校教師會協議修正之。第三十條 訴訟管轄法院因履行本契約所生之訴訟,其第一審由士林地方法院受理之。 第三十一條 x代理原因消滅,教師銷假回任時,代理教師應無條件離職,不得異議。甲x xxxxxxxxxxxx xx : xx : xx xxxxx: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