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会”第一条“一、召开事由”第 2 款“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中约定:“若将来本基金管理人推出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则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决定本基金是否采取 ETF 联接基金模式运作并相应修改《基金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