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法律说明
6 xx(x 00 x)
- 集体劳资协议
依据文件:
1- 柬埔寨王国 1997 年的劳工法;
2- 2000 年 2 月 29 日签发第 081SKBY 关于在未有集体劳资协议的情况下设定专业工作条件的通告;
3- 2001 年 11 月 05 日签发第 287SKBY 关于检查集体劳资协议的执行性、宣传和注册程序的通告;
4- 2001 年 11 月 22 日签发第 305SKBY 关于工厂-企业的工人的专业机构,以及集体谈判权,以便签署集体劳资协议的通告;
版权所有,翻版必究 第 1 页
集体劳资协议
rrr2sss
劳工法已说明权利和义务,并由劳工合同管理雇主和员工之间的工作关系。通常的情况下,在劳工合同有效期内和执行当中,也规定有权利、义务和一些利益,并需合同缔约方完成。此外,为了增加额外的条件、职业和工作关系的管理,法律也允许雇主和员工的专业机构或员工代表谈判建立集体劳资协议。尤其,缔约方也可以列入一些不违背公共禁令的额外利益,确保工人抵御风险的社会保障。
集体劳资协议的目的就是规定工作条件和工人的职业,以及管理雇主和员工之间的关系或雇主组织和员工组织之间的关系
1- 建立集体劳资协议的条件
此集体劳资协议被视为专业机构(签字方)和工人(专业机构会员)之间的义务的协议,建立集体劳资协议必须遵照现行法律法规。为了能够让集体劳资协议有效力,必须有两个要素,就是格式和基础条件。
A-格式
集体劳资协议指的是共同协议,应以文件书面形式和柬埔寨语言制定。集体劳资协议可以翻译为外语,可是如果发生语言纠纷,柬埔寨语将被定为正式有效的语言。总之,集体劳资协议的格式应以文件书面形式制定。
B- 基础条件
集体劳资协议在法律上是有效的,并被视为缔约方关系的管理措施,可是需要按照以上的条件格式和基础条件执行。基础条件分为 3 点,(1)缔约方谈判建立集体劳资协议的意愿、(2)缔约方的能力、(3)协议的宗旨。
1- 双方的意愿:依据劳工法第 96 条款的第 2 段说明集体劳资协议应由双方协商同意制定的。依上述条款,“协商”的词指的是在民法内的一般原则,以便用来说明和解释。
版权所有,翻版必究 第 2 页
依据民法的原则,缔约方协商建立集体劳资协议就是缔约方的意愿,意愿不要有缺陷,其意思不是误导、欺诈或威胁等(民法第 345 条款)。总之,基础条件
的第 1 条款就是建立集体劳资协议需依靠着缔约方真正的意愿。
2- 缔约方的能力:缔约方有能力参与建立集体劳资协议,雇主(可以是一位或多位或一个组织或多个组织代表雇主)和员工。对于这一点,雇主的能力建立集体劳资协议不是很复杂,并且已经在上述条件有说明,因此,以下的段落就是解释员工建立集体劳资协议的能力。
有能力参与建立集体劳资协议的员工包括:
- 一个工会组织或多个工会组织代表工人:在这一点分为两个组织,(1)一个工会组织有能力参与制定集体劳资协议;和(2)多个工会组织有能力参与制定集体劳资协议。(1)关于一个工会组织有能力参与制定集体劳资协议指的是最具有代表性的工会(第 305 通告的第 9 xx),(0)多个工会组织有能力参与制定集体劳资协议指的是那些没有最具有代表性的工会的企业或工厂,其全部工会或工人可以提出制定集体劳资协议的草案,如果有其他代表反对,需要投票选择最具有代表性的工会,该投票应由全部工人参加选择代表(第 305 通告的第 6 和第 9条款)。
- 如果工厂-企业还没有工会代表工人的话,可以委托已经过正确投票选择的工人代表参与制定集体劳资协议。
仲裁委员会第 29/09 案件觉得最具有代表性的工会能够协助公司在法律上参与制定集体劳资协议
3- 协议的宗旨:除了缔约方真正的意愿和缔约方的能力之外,在基础条件的最后条件就是为了能够让集体劳资协议在法律效力上能取得作用,需要考虑协议的宗旨。
建立集体劳资协议不能违背现行的治安条例、法律和规则。总之,如果缔约方的谈判违背公共禁令(劳工法第 13 条款),则集体劳资协议将无法律效力。
版权所有,翻版必究 第 3 页
仲裁委员会第 22/04 于 2004 年 6 月 7 日的案件,仲裁委员会指示,除了皇家酒店最具有代表性的工会同意和认可该文件,因此,需保留雇主和工人代表近期建立的集体劳资协议有效的使用。
仲裁委员会提出皇家酒店的工会属最具有代表性工会,在选择新工人代表之前酒店需与工会协商。在审判过程中,工会主席提供证据说明雇主没有按其义务执行,因此,投票选择工人代表应认为非法。另外,于 2004 年 5
月 17 日柬埔寨日报报道酒店已经选择新的工人代表,酒店已与新工人代表
委员会制定集体劳资协议,可是没有旧工会参加。
此案件,皇家酒店的工会已经于 2003 年 5 月 23 日注册,并有权利与雇主制定集体劳资协议,可是雇主没有遵照法律程序正确的执行,且与非法新工人代表签署集体劳资协议。
2- 集体劳资协议的内容
建立集体劳资协议目的为了确定工作条件、员工职业以及雇主和工人之间的关系的管理或雇主组织和员工组织的管理。依据劳工法第 13 条款的治安条例或公共禁令原则,全部集体劳资协议不能违背法律条款和通告,否则将被视为不合法。因此,集体劳资协议可以列出有关工人利益的条款 ,可是不能违背治安条例。
同样的,如果雇主和员工之间有了劳工合同,并也有签署集体劳资协议,可是劳工合同条款中的利益低于集体劳资协议条款中的利益,据此,劳工合同的条款将被作废,应以集体劳资协议条款为准来代替。
双方需努力列入通过仲裁委员会协调、解决纠纷、以及解释集体劳资协议的法律程序。
A- 需要列入的重点:一般地,不是全部重点可以列入集体劳资协议条款,劳工法的一些重点可以列入集体劳资协议,包括:
- 第 13 条款的第 2 段:除了法律内的各项条款不能拒绝任何规定,集体劳资协议可以提供该法律内规定的利益;
版权所有,翻版必究 第 4 页
- 第 73 条款:如果在有限期合同内未明确合同期结束后的津贴至少等于工人工资的 5%,集体劳资协议将会对于有限期合同明确合同期结束后的津贴;
- 第 23 条款:规章制度和集体劳资协议需按照劳工法条款一样的执行;
- 第 166 条款:集体劳资协议可提供年历带薪年假高于劳工法规定;
- 第 301 条款:集体劳资协议也能提供个人纠纷解决的法律程序;
- 第 303 条款:集体劳资协议也能提供多方争议解决的法律程序;
- 第 309 条款:如果不能协商解决,集体劳资协议也能通过仲裁委员会解决的法律程序。
通常的情况下,缔约方可以列入其他重点到集体劳资协议内,只要那些重点不违背治安条例,也不是说缔约方只能列入上述所说明的重点。
B- 不可以列入的重点:以下重点法律不允许列入集体劳资协议内:
- 第 129 条款:在集体劳资协议内不允许超过劳工法规定的扣除工资;
- 第 167 条款:在集体劳资协议内不允许工人放弃带薪年假的权利或不允许雇主以金钱结算给工人,以便不让工人休假;
- 第 183 条款:在集体劳资协议内不允许妇女放弃带薪产假的权利。
3- 集体劳资协议的种类和结束
与劳工法没有太大不同,依据劳工法第 96 条款的第 3 点,集体劳资协议分
为 2 种,就是有限期的集体劳资协议和不定期的集体劳资协议。
A- 有限期的集体劳资协议:由雇主和工人的专业机构之间签订的定期集体劳资协议不得超过 3 年。如果雇主和工人代表签订的定期集体劳资协议,时间不
得超过 1 年。
当集体劳资协议的期限结束,如果没有任何一方在结束之前 3 个月发通知拒绝的话,则集体劳资协议应继续有效的执行。就是说如果要结束集体劳资协议,一方(雇主、工人专业机构或工人代表)需提前 3 个月发通知。如果没有任何一方执行的话,则集体劳资协议仍然有效的执行,除了双方另有其他协议书。
B- 无限期的集体劳资协议:对于无限期的集体劳资协议可以被否认,可是被否认的集体劳资协议在 1 年内还能照常有效的执行。无论如何,上诉否认集体劳
版权所有,翻版必究 第 5 页
资协议不能阻碍其他方的执行。原则上,一方有权申请终止集体劳资协议,可是需要继续执行 1 年,意思是说,要终止集体劳资协议必须提前 1 年发通知。
4- 集体劳资协议的义务
当工人的专业机构或工人代表申请雇主协商制定集体劳资协议,雇主的义务必须与工人的专业机构或工人代表协商、谈判,在协商、谈判的过程中,缔约方的代表将不会被扣除工资、奖金和其他利益。缔约方谈判建立集体劳资协议的义务如下:
- 有义务促进谈判的程序,要有秩序,并可以接收;
- 有义务合理的检查所有上诉反对;
- 雇主的义务就是提供给工会代表或全部工会有利条件进行谈判;
- 雇主的义务就是提供关于工会参与谈判的相关信息。
自集体劳资协议注册之后,雇主应提供工人代表一份集体劳资协议复印件、附件和附加合同(一人一份),另一份可以交给工厂-企业的人力资源办公室。雇主需在工人上班的地方和通告栏上发布关于集体劳资协议的通知书。
仲裁委员会第 29/09 于 2009 年 7 月 21 日的案件觉得缔约方有义务确定自己的条件,并列入集体劳资协议,一方有权利接收或否认另一方的申请,可是仲裁委员会且觉得缔约方的义务,需要相互让步,或反对(需要有合理的原因),以便达到集体劳资协议的要求和决定。
5- 执行或扩大范围
为了实现集体劳资协议的目标,缔约方必须明确自己的执行界限,可以是企业、一组企业、一个工业场地或一部分工业场地或一部分经济活动。当集体劳资协议符合法律的成立,它将会有效的执行,特别是对雇主和工厂-企业的各种工人。
根据工会或雇主商会的申请,或劳工和职业培训部部长的要求,对雇主和工人来说,集体劳资协议可以扩大执行范围。在此情况下,企业或工厂的集体劳资协议可以以上述扩大执行范围的集体劳资协议相配合。对于扩大集体劳资协议的
版权所有,翻版必究 第 6 页
执行范围,就是集体劳资协议的条款提供给工人的利益比原来的集体劳资协议相较多。
6- 注册和执行性
为了能使集体劳资协议有效的执行,如果集体劳资协议是在省份建立的,雇主需带着此集体劳资协议到省劳工局注册登记,或如果在金边建立的,雇主需带着此集体劳资协议到劳工和职业培训部下属的劳工监察局注册登记。注册登记之后 1 天,集体劳资协议将会有效的执行。注册登记的文件手续如下:
- 注册申请书 1 份;
- 集体劳资协议、附件和集体劳资协议的附加合同“若有”各 5 份
自注册之后,省劳工局或劳工监察局需在省-市法院书记办公室备案集体劳资协议、附件和集体劳资协议的附加合同各一份。
已在集体劳资协议签字的缔约方需执行集体劳资协议内的义务,集体劳资协议的执行非常广泛,如果雇主在集体劳资协议生效之后退出,也需执行集体劳资协议内的义务。
劳工监察局有权利通过询问工人代表、工厂-企业总经理或工人来检查集体劳资协议的执行。
7- 集体劳资协议的利益
集体劳资协议应由工人或工人专业机构和雇主或雇主专业组织建立起来,以便与新义务相结合。有一些原因必须要学习和关注集体劳资协议的建立,建立集体劳资协议对缔约方有任何利益?如果依据其内容,不过是建立新义务而已。
尽管建立集体劳资协议只是与新义务相结合,原则上我们也会觉得,集体劳资协议会给我们带来一些利益,比如:
1- 工厂-企业工人的利益:通常的,我们可以说工人将从集体劳资协议获得更多的利益,因为集体劳资协议的一些重点比法律的重点会更加有利益。例如:雇主和工人之间可以在集体劳资协议有效期 2 年内规定提供一顿午餐或提供 2000瑞尔,这时工人将会获得更好的利益,也是雇主需要完成的义务。
版权所有,翻版必究 第 7 页
2- 雇主的利益:通常的,雇主可以从集体劳资协议内获得一些利益,就是能够保持工作的稳定和工厂-企业生产线的稳定。之所以我们敢这样断定,因为在集体劳资协议有效时,工人不能要求超过集体劳资协议规定的更多的利益,另外,雇主可以在集体劳资协议内规定纠纷解决的程序和其他相关程序。例如:雇主可以规定,在集体劳资协议有效期内,工人不能要求超过集体劳资协议规定的更多的利益。
总结:虽然是原则,我们发现制定集体劳资协议对工厂-企业的雇主和工人都有好处,不过我们发现很多工厂-企业不制定集体劳资协议,原因(1)最具有代表性的工会不能完全阻止没有注册的工会或少数派工会要求额外利益;(2)工会没有共同的意见,名义仍然还是缔约方的热门话题;(3)当工会违反集体劳资协议时,法律执行措施仍然有限。
仲裁委员会的政策
1-缔约方可以检查或修改集体劳资协议条款。(第 14/04 裁决)
2- 仲裁委员会将遵照集体劳资协议的全部条款,所以仲裁委员会将不会签发任何裁决,以便审查或修改正确的集体劳资协议。(第 14/04 的裁决)
由柬埔寨制衣厂商会法律和劳工工作组编制
免责声明:以上的法律说明是指提供额外信息给我们会员而已,并不是提供法律意见。对于按照该法律说明来执行而产生的任何损失,我们商会不负责任。在按照该法律说明执行之前,商会鼓励会员寻找更多法律专家来解释说明。对于其他信息,请与商会秘书处联系,电话号码:000 000 000 或邮箱: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版权所有,翻版必究 第 8 页